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互动过程述论(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动论文,之二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论文,民族论文,过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少数民族牧区,由于牧业经济一般是个体的小生产经济,牧区的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具有很大的脆弱性,容易遭受自然的和人为的损失与破坏。所以,党和政府在蒙古、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裕固、鄂温克等民族的牧区,采取了积极而慎重的方针,实行了比农业区更为缓和的民主改革政策,即对牧主不进行激烈的斗争,不划分阶级,不没收、分配牧主的牲畜,只是废除牧主、头人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实行牧场公有,自由放牧,牧工牧主两利,帮助贫苦牧民发展生产。
在云南边疆傣族、哈尼族等地区,对仍然保留有封建领主制度的云南西双版纳和德宏等地的傣族地区、宁蒗等地的纳西族地区,以及受傣族封建领主制影响的部分哈尼、布朗、拉祜、傈僳、德昂等民族地区,由于民族关系和阶级关系比较复杂,民族上层人士和本民族群众还有一定的联系,所以,党和政府本着有利于巩固边疆秩序,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在上述地区采取了和平协商的民主改革政策,即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和团结各族人民和其他各阶层人民,团结和教育与群众有联系的民族上层人士,采取自上而下的和平协商和自下而上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式,有步骤有分别地废除封建剥削制度,为了避免边疆民族地区震动过大,在改革中,只没收领主、地主的土地归农民所有,废除高利贷和领主的一切特权剥削,对领主、地主土地以外的其他财产,如耕牛、房屋、浮财,直接经营的小块茶园、鱼塘、藕池等,则一律不动;在分配土地的时候,先留给领主、地主一份与农民同样的土地;领主、地主的公民权利不予剥夺,对于放弃了剥削的民族上层人士,政治上予以适当安排,生活上给以必要的照顾;对富农只征收其耕种的领主的私庄田、波朗田、头人田及利用政治特权占有的土地,其他财产一律不动;对佛寺、教堂占有的土地、财产一律予以保留。
在保留奴隶制度的大小凉山彝族地区,党和政府,依靠奴隶,团结全体劳动者,采取自上而下颁布法令,自下而上充分发动群众,以和缓方式有步骤、有计划地消灭奴隶制度;废除奴隶主的特权,解放奴隶,保护奴隶及其他劳动人民的人身自由和各种基本权利;严格禁止抢掠、买卖、虐杀奴隶,废除抽调“阿加”和“曲诺”子女当“呷西”及陪嫁制度;废除奴隶主强加于奴隶及其他劳动人民的各种劳役制度,废除奴隶主的其他超经济剥削;严禁冤家械斗,并废除在械斗中摊派在劳动人民身上的各种负担;没收奴隶主的土地并征购其多余的耕畜、农具、粮食和房屋等,分配给奴隶和其他劳苦人民,但奴隶主的其他财产依法予以保留;废除奴隶主各种形式的高利贷、“杂布达”剥削制度,劳动人民对奴隶主的欠债一律免交;奴隶主同劳动人民一样,分得一份土地,对爱国守法、积极赞助实行民主改革的奴隶主,予以宽大对待,并给予公民权利,对在改革中立功的上层人士,在政治上给以适当的地位,在生活上给予妥当的照顾等等。
在保留封建农奴制的西藏地区,由于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特别复杂,加之近代以来,这一地区一直受帝国主义和国外反动势力的影响和渗透,因此,党中央以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利益为重,明确宣布1962年以前在西藏暂不进行民主改革。但是,原西藏地方政府和上层反动集团,于1959年3月, 在帝国主义和国外反动势力的支持下,打着“维护民族利益”、“保卫宗教”的旗号,公然撕毁“十七条协议”,在拉萨发动武装叛乱。面对这种急剧转变的形势,党中央提出了“边平叛,边改革”的方针,并制定了西藏地区民主改革的政策,即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农奴和奴隶,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打击最反动和叛乱的农奴主及农奴主代理人,推翻农奴制度,对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和农奴主代理人的生产资料,实行全部没收,对没有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和农奴主代理人的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没收和赎买的生产资料一律分配给农奴和奴隶所有,农奴主及其代理人也分给同样一份土地,对没有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和农奴主代理人,也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即对那些顽固的抗拒改革的农奴主和农奴主代理人,采取政治上给以必要打击,但在经济上如果没有参加叛乱的,仍实行赎买政策,而对那些反帝爱国、接受民主改革的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则分别给以保护“过关”,同时根据他们各人的具体情况,分别在政治上给予适当安排,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照顾。
在仍然保留着原始公社制度残余的独龙、怒、傈僳、景颇、佤、布朗、德昂、拉祜、基诺、鄂伦春等民族地区,采取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办法,在过渡中逐步消灭剥削因素和原始落后因素,完成民主改革的任务。
这样,经过民主改革,中国的少数民族翻身作了主人,开始处于民族团结的平等地位。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当家作主人
少数民族翻了身作了主人,如何才能当家作主呢?那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根据中国民族和民族关系的实际情况,即:
第一,我国很早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之间早就发生和发展了经济上的联系和文化上的交流,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政治上的联系。历史上虽然存在着民族压迫制度,民族间发生过许多冲突和战争,也出现过暂时的分裂和割据。但是,从总的方面看,各民族在经济上的联系和文化上的交流越来越密切,政治上统一的时间越来越长,各民族人民要求团结统一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第二,历史发展形成了各民族的绝大多数处于交错聚居和杂居的状态。一方面,各民族的分布纵横交错,形成了一个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汉族人民遍布全国各个角落,各少数民族也以自己或大或小的聚居区和汉族交错杂处,畛域难分。另一方面,形成了汉族人口多,少数民族人口少;汉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较快,但自然资源相对缺乏;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广阔,自然资源比较丰富,但经济文化发展比较落后的格局。
第三,我国各族人民在反抗内外压迫的斗争中,形成血肉不可分离的整体。鸦片战争以来,我国不断遭到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我国各民族包括汉族在内,都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都是被压迫民族,有着共同的遭遇和命运。在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中,各族人民结下了深厚的友谊。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反抗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派的革命斗争中同生死、共命运,使我国各民族间久已存在的密切关系,又增添了新的革命斗争的战斗友谊,成为一个血肉不可分离的整体。
第四,中国共产党在带领全国人民进行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了领导核心。我国各少数民族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经济还相当落后,产业工人很少,有的甚至没有自己的产业工人,没有条件形成本民族的工人阶级队伍;而在帝国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时代,中国各族人民的解放运动只有在工人阶级和它的政党领导下才能取得胜利,也只有在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和帮助下,各少数民族人民才能摆脱贫困落后的状态,走上繁荣发展的道路。
凡此等等中国共产党决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在人民政协筹备期间,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和中国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这一主张,得到了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支持和拥护。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这是我国在国家根本法中第一次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作出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式确定。
根据《共同纲领》的这一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年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纲要》重点规定了聚居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政治权利,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包括民族组成、类型、区域界线、行政地位、名称等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共同纲领》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为基础,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作了更完善的规定。它重申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重申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总政策,并强调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设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体制方面,宪法还对《共同纲领》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共同纲领》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的是不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都可以建立自治地方,而且所有的民族自治地方,不论大小,一律称之为自治区。宪法对此作了重要的改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相当于省的称为自治区,介于省与县之间的称自治州,相当于县的称自治县,并明确规定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才是民族自治地方,县以下的区、乡一级的少数民族聚居点不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只能建立民族乡。
《共同纲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宪法》的颁布和实施,大大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全国的实施。但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它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1.从1949年《共同纲领》的颁布到1958年底,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初步发展时期。
《共同纲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宪法》的颁布,使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推行,很多少数民族的聚居区相继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政权,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到1958年底,我国共建立了4个自治区、20 个自治州和54个自治县。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于1947年5月1日。这些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满足了大多数少数民族的自治要求,对推动建国初期民族地区的各项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从1958年底到1966年初,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曲折中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左”倾思想的干扰,但从总的来说,这一政策仍得到贯彻执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仍然在继续进行。这样,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前,我国又新建了1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西藏自治区和14个自治县。
3.从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遭到严重破坏的时期。
这个时期,由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破坏,不仅使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处于停顿状态,而且使已经成立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也遭到摧残。他们随意变动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否定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使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几乎名存实亡,使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遭到全面的破坏。
4.从1976年10月到1990年初,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恢复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
这个时期,党和国家在民族工作上进行了彻底的拨乱反正,纠正了“左”的错误,使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全面的恢复和发展。1982年制定的宪法,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比1954年宪法更加完备和具体,它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一些重要原则,而且根据我国情况的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1984年制定和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又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1982年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施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2001年2 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正案,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对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作了加大投入,加快发展的新规定。
在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同时,我国又陆续建立了2个自治州,52 个自治县。截至1999年初,我国已经建立了156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实现区域自治的民族达45个, 自治地方总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0%。此外,还有11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的补充。(注:吴仕民主编:《民族问题概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215页。)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使翻了身的少数民族当家作了主,这种政治上的互动,为中国民族团结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5.经济上的互动: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
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地大物博”,占国土面积64%的民族地区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
——民族地区草原面积达3亿公顷,占全国草原面积的94%。 中国著名的五大牧区,即内蒙古牧区、新疆牧区、西藏牧区、甘肃牧区和四川牧区,草原面积达45亿亩,都在少数民族地区。
——民族地区森林资源丰富,全国4大林区中有3个在少数民族地区,森林面积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38.4%,林木蓄积量占全国林木蓄积量的57.4%。
——民族地区是我国大江大河的源头和上游,由于地势高,江河落差大,蕴藏着丰富的水力资源,水力资源蕴藏量约占全国总量的一半。
——民族地区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种类较全,蕴藏量大,矿种伴生资源多,综合利用价值高。已发现的矿种有140多种,其中稀土、钾盐、镁、 铬矿的储量占全国的90%以上,云母、盐矿储量占全国的80%以上,还有汞、锂、锡、钛、锰、铝、铜等20多种有色金属在全国占优势。煤、石油、天然气储量十分丰富。(注:吴仕民主编:《民族问题概论》,255~256页。)
此外,还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十分落后,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1949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总产值为36.60亿元,只占全国总产值的7.8%。这是影响民族团结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如:第一,在财税方面给予照顾扶持。1951年国家设立“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费”用于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60年代国家决定给少数民族地区三项照顾:(1)财政预算支出,另加5%的机动资金;(2)预备费设置比例高于一般地区;(3)每年安排一笔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用于解决一些特殊开支。又如在税收方面,国家在赋予民族地区一定的减免税权利的同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适度减税或免税的政策。从50年代开始,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就实行减免税的政策,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给予减免税照顾,对新办企业、乡镇企业以及扶贫经济实体实行了减税或免税,此其一。
第二,扶助生产,解决温饱问题。为了缓解少数民族的贫困程度,人民政府采取的第一项经济措施就是大量发放救济款和救济粮,帮助他们暂时克服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如仅1950年人民政府在海南岛就向黎族等少数民族地区投放了15万元救济款和280多万公斤救济粮、优抚粮。又如在西南地区, 人民政府通过向少数民族无偿提供农具、种子等生产资料的方法,帮助他们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第三,积极开展民族贸易工作。解放初期,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活和生产用品奇缺,而当地的土特产又运不出来,中间的衔接工作主要由一些“私商”来完成。针对这种状况,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于1951年8 月联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会议确定了民族贸易工作的指导方针,即:“依据各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要,通过物资交流,以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生产发展和生活改善。”同时还围绕这一方针规定了一些具体政策,即: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和发展国营贸易。积极扶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大力收购少数民族地区的土特产品,保证向他们提供生产和生活资料;在国营贸易的领导和组织下,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团结正当的私商,组织当地的贸易。有条件的地区,可恢复和建立初级市场,进行城乡物资交流;严格执行公私兼顾、公平合理的价格政策。采取经济和行政相结合的手段,坚决打击不法私商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欺骗行为;积极培训少数民族自己的商业干部,实行一边教授、一边学习、一边工作的方式,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的照顾。中央民族贸易会议的召开,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国营贸易机构、干部的配备、投入资金、土特产品和日用消费品的购销等,都逐年呈大幅度上升势头。仅1955年少数民族地区的收购总值和供应总值分别达到11.3亿元和16亿元,都比1951年增加了7倍多,少数民族群众真正从中得到了愈来愈多的实惠。(注:黄光学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74页。)
第四,在生产力布局上,注意发挥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一五”和“二五”计划的前期,国家在内蒙古、新疆、宁夏、甘肃、吉林等民族地区建设了一批重点项目。如内蒙古包头钢铁基地、宁夏青铜峡水电站、甘肃刘家峡水电站、新疆石油勘探及内蒙古兴安岭、东北长白山林区开发等,并配套建设了一批能源交通项目,如“一五”计划期间,全国新建的8条铁路干线,有5条与少数民族地区直接或间接相通。又如新疆克拉玛依油田的建立等使这些地区初步奠定了现代工业基础。50年代末期,国家向西北、西南的一些民族地区迁去了一批重点骨干企业,使这些地区的工业建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凡此一切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从根本上改变了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落后的面貌,据有关资料统计,1957年与1949年相比,少数民族地区的粮食产量和牲畜数量分别增长了62.9%和141%强。民族自治地方工业总产值,由1949年的5.4亿元增加到1957年的29.5亿元,增长了4倍强。在内蒙古、新疆、广西、青海等省、自治区建立了一批大中型工矿企业。民族地区的交通事业成绩显著,到1957年,铁路和公路通车里程分别达到了5400多公里和6万多公里。 少数民族的工人队伍也因民族地区工业的发展而得到迅速壮大,到1957年年底,民族地区的工人数量已经达到82万多人。(注:黄光学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121页。)
这种经济上的互动,为中国民族团结的实现奠定了坚定的经济基础。
6.文化上的互动:促进民族文化的保存和交流
中国少数民族的文化丰富多彩,但由于其多具有口头性、原始性和宗教性,既不利于保存,也不便于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十分重视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1950年,成立了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组织和领导开展民间文学的搜集和整理工作。50年代初,中央和各省、市又相继成立了民间文学调查组,采风工作队,分赴各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搜集整理工作,编辑了大量的民间文学作品。1958年,文化部组织了音乐工作者在全国12个省(区)对50多个少数民族的民间音乐进行了大规模的普查,抢救了数以千计的少数民族民歌和民间乐曲,经过整理编辑出版了《中国少数民族文艺调查报告》。由于党和政府及时采取抢救政策,许多重要而濒于失传或毁损的优秀民族文学、艺术等传统文化又得以保存下来。我国传统的民族古典艺术珍品《十二木卡姆》就是在濒于失传的情况下被及时抢救出来的,在民族民间艺术人员的协助下,经过录音记谱、翻译等连续多年细致艰苦的工作,终于完成了这部包括170多首歌曲,72首乐曲的大型套曲,1960年正式出版,成为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抢救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成果,与此同时,还大力培养各种文艺人才,当时中国作家协会就通过中央文学讲习所吸收一批少数民族作者进行系统的培养。在北京、上海等地的一些专业艺术院校,如音乐学院、戏剧学院、电影学院等,多次举办少数民族培训班、专业班,培养出一大批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院校和民族学院陆续开设少数民族文学专业、艺术专业,培养人才。还通过汇演、调演、评奖、展览、观摩等形式,促进各民族文学艺术的交流、发展和提高。50年代和60年代初,举行全国性的文艺汇演,将少数民族地区的优秀文艺节目调到北京演出,提高了各少数民族的艺术水平。
其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也给予了特殊的关注。1951年8月,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会后, 卫生部向全国发布了《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以及少数民族地区性病、疟疾防治、妇幼卫生工作方案等文件。同时,卫生部派出了4 个卫生工作队到少数民族地区开辟工作,还派遣5批卫生干部支援西藏。以后,又不断向内蒙、新疆、青海、甘肃、四川、宁夏、云南等少数民族地区派遣医疗队。
其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体育也十分重视和关怀。1950年,朱德同志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讲话中指出:“要广泛地采用民间原有许多体育形式。”1953年9月,在天津召开了规模盛大的全国民族形式体育表演及竞赛大会, 来自全国各民族的397名优秀选手,表演了483项次。1959年第一届全运会在呼和浩特市举行了赛马、马球、摔跤等项比赛,有13个省、市、自治区的运动员参加。
其四,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民族新闻出版工作也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1949年10月,在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就提出,其任务之一就是用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出版有关文件,1953年成立委属民族出版社,以蒙古、藏、维吾尔、朝鲜、哈萨克等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出版各类图书,以汉文出版有关少数民族内容的读物。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内蒙古、延边就开始以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出版各类图书。50年代,新疆、内蒙古、广西、宁夏等自治区人民出版社先后成立。随后,各自治区和多民族省的各种专业出版社相继成立。在旧中国,只有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出版很少的少数民族文字报刊。新中国建立初期,五个自治区相继创办了自治区级的报纸,其中多数用少数民族文字和汉文分别出版。50年代创办了《民族团结》、《民族画报》等刊物,各自治区和多民族省相继创办了一些少数民族文字或以反映少数民族生活内容为主的刊物。50年代,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增办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各自治区相继建立了人民广播电台,用少数民族语言以及汉语播音。有的自治区的地区、自治州和其他省的自治州、地区也建立了广播电台。
凡此种种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保存和交流的政策和举措,都使我国民族文化事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据统计,1957年与1952年相比,卫生机构增长了10.75倍。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报纸达到23种,比1952年增长了60%多,杂志达到35种,增长了133%多,各类图书达到1763种,增长了184%。(注:黄光学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74页。)这种文化上的互动, 为中国民族团结的实现奠定了坚定的文化基础。
7.教育上的互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中国的少数民族教育在历史上就存在着基础差、底子薄、发展很不平衡的问题,除少数是近代社会的学校教育外,有的是封建社会形态的寺院教育,有的是奴隶社会形态的贵族教育,有的甚至是原始社会形态没有文字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面对实现民族团结的形势,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就成了少数民族能否当家作主的关键问题,也是实现民族团结的关键问题。
为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立即把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到国家重要议事日程。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第60次政务会议批准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方案》指出:“为了国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与实现共同纲领民族政策的需要,从中央到有关省、县,应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目前以开办政治学校与政治训练班,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为此目的,在北京设立中央民族学院,并在西北、西南、中南各设中央民族学院分院一处,必要时还可增设。”并规定“为了适当照顾目前少数民族学生的文化水平,对投考高等学校与一般中学的学生应适当规定一个入学成绩标准;入学后,又应给予适当补习条件”。与此同时,政务院还批准通过了《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具体规定了中央民族学院的任务、分科设置、教学方法及科研机构等。此后,我国相继建立了中央、西北、西南、中南、广西、广东、云南、贵州、西藏、青海等10所民族学院。
1951年9月20~28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 会议了解了全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情况,研究了民族教育问题,并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明确了少数民族教育必须采取民族形式,照顾民族特点,才能很好地和各民族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1956年6月4~17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族教育工作,讨论和确定了今后的民族教育方针任务,研究了1956~1967年全国民族教育事业的规划。
由于党和国家及时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各项方针政策,采取了特殊的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民族教育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得到飞速发展,1949年全国仅有少数民族大学生1285人,(注:哈经雄、滕星主编:《民族教育学通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429、424、448、468页。)截至1954年底,全国8所民族学院培养了十几个民族成分的毕业生1.1万人,(注:金炳镐、王铁志主编:《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通论》,428页。)占当时全国民族干部的8%。(注:哈经雄、滕星主编:《民族教育学通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429、424、448、468页。)1956年少数民族干部数量由1949年的1万人增至21万人。(注:吴仕民主编:《民族问题概论》,286页。)在全国中等技术学校中,少数民族在校学生已达166万人,比1950年增长了25.2倍。(注:哈经雄、滕星主编:《民族教育学通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429、424、448、468页。)全国中等师范学校中,少数民族在校学生已达28798人,比1951年增长6.4倍。(注:哈经雄、滕星主编:《民族教育学通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429、424、448、468页。)
此外,以培训少数民族干部为特色的民族成人教育的发展也十分迅速,除中央民族学院等民族学院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外,1954年,中央党校开设新疆民族干部班,此后中央党校和民族地区各级党校都举办了民族干部培训班,其他高校也开设了许多民族班、各类短训班、工农速成学校等也进行民族干部的培训,到1965年,全国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已经是1951年的563倍之多。(注:谢启晃:《中国民族教育史纲》,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9年,147页。)
与此同时,在少数民族农牧民中还开展了大规模的扫盲工作,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到1955年时,全区95%的县和67%的生产合作社开展了成人扫盲,学员达79万余人,占全区青壮年总数的29.3%,扫盲人数和各级业余教师达17000人。(注:谢启晃:《中国民族教育史纲》,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9年,177页。)
这样,民族教育的发展,大批少数民族干部的成长,为中国民族团结的实现准备了骨干队伍和核心力量。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领导下,中国各民族在当家作主的新平台上,经过思想上、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教育上的互动,建立起了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实现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民族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