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视点——《婚姻法》该“动手术”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婚姻法论文,视点论文,女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这是发生在某地农村的一桩真实故事,婆婆、儿子先后去逝,公公没再娶,儿媳没再嫁,两人结了婚,并生下一子。矛盾随之出现,第一个孩子叫男人爷爷,第二个孩子喊男人爸爸。乡里乡亲看不过眼,告到法院,但法院找不出哪条法律可以判定两人违法,只好动员二人迁居异地“平息民愤”。
这种“公公娶儿媳”现象缘于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不周全,没有限制直系姻亲间结婚。
现行的《婚姻法》实行自1981年,至今已走过16个年头。这16年里,中国从封闭走向开放,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冲击着人们的观念,冲击着人们的婚姻家庭。
例如在日益增多的离婚纠纷中,夫妻财产的认定往往令法官、律师头疼不已,它涉及多种所有制下个人收入的多元化和第二职业、股票、期货等隐性收入。妻子明知丈夫有钱,却拿不到存折或有价证券,而只得“哑吧吃黄莲”。在日前某知名作家离婚案中,女方坚持认为男方多年写作,稿费收入不菲,但男方只说都已花光。最后法院只得从作家压在出版社的一本待出版的书稿费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判给女方。
此外,离婚中的房产分割、非婚生子女问题、无效婚姻问题、家庭制度等,在市场经济日益纷繁复杂的现实面前,5章37条的《婚姻法》显得过于孱弱。
现行《婚姻法》“缺胳膊少腿”
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大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均是现行《婚姻法》起草小组的重要成员,杨大文先生还是执笔起草人,说起《婚姻法》来都是一肚子的酸甜苦辣。三位专家一致认为,现行《婚姻法》可谓“先天不足”,存在许多空白和薄弱之处,“缺胳膊少腿”,不是小改小补能解决问题的,所以必须做较大修改。
空白之一:缺乏有关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以国际通用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为例,台湾当局开放探亲之禁时,对亲属范围的限定使用了亲等的概念,而我国立法上没有相应规定,许多人不知亲等为何物。在现行《婚姻法》中,关于法律调整的亲属范围、亲属的种类、亲系、亲等及其计算方法,尚是空白。
空白之二:缺乏有关确认无效婚姻的规范。对于无效婚姻的审理,有的是按离婚程序予以解除,这就等于默认了违法的结合也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为婚姻的解除按理必须以合法婚姻的存在为前提。这对维护法律的严肃和权威性,对保护受害人权益是不利的。
空白之三:缺乏家庭关系的基本规范。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以婚姻关系为限,还包括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而现行《婚姻法》中只有五分之一的内容涉及家庭关系,远远不够。现行《婚姻法》第3章规定的祖孙、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是从亲属关系,而非完全从家庭关系的角度规定的。现行《婚姻法》中没有对儿媳与公、婆间,女婿与岳父、岳母间法定扶养义务的规定。
空白之四:缺乏与婚姻家庭制度密切相关的生育制度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计划生育的法律调整上,按各自的地方性法规办理。有关婚姻家庭主体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尚无全国统一规定。
滞后与超前
有些条款过于抽象、空泛,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已应付不了实际的法律纠纷,显得十分苍白、滞后。巫昌祯教授举了一个例子,在《婚姻法》中只有1条有关收养的规定,在《收养法》中就扩充到37条。
有关夫妻财产、家庭财产问题,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主的家庭中,夫妻财产关系往往比较复杂,有的是夫妻一方经营,资金来源也不尽相同,对于一方经营所得的归属以及债务的清偿等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有关夫妻财产的约定,现行《婚姻法》仅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改变法定的婚后所得,但对于约定的有效条件、时间、变更和终止等问题,都没有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给约定财产制的适用带来种种困难。
对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家庭共同财产的问题,除扶养外,现行《婚姻法》只字未提,不利于保护家庭成员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导致与其它法律领域中的财产法规范脱节。如《民法通则》第29条指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婚姻法》并无全家共有财产的规定。
此外,有关亲权,监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扶养的范围和顺序,禁止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婚前健康检查,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法定期限,离婚案件的延期审理,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制裁,涉外、涉侨、涉台港澳台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均有待补充、完善。
为适应审判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大量司法解释。陈明侠认为,某些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的文件,已超出司法解释的范围,实际上是在创制新的法律规范。
抽象化的条文面对现实的苍白无力在一些地方已经显露出来。巫昌祯教授提到,《婚姻法》中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的地方觉得不足以满足工作需要,甚至号召家庭签订父母、子女抚养协议,而这本在法律规范范围之内。
现行《婚姻法》与现实生活的不适应既表现为以上的滞后,也有“超前”之处。现行《婚姻法》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但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非易事,审判人员的主观因素往往很大,案件审理的伸缩性较大。
陈明侠指出,感情是很抽象的主观的东西,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将“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确已破裂”更为妥当。更重要的是,这种“无过错式离婚”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社会道德现状是否适应?关于离婚的具体理由,应当将离婚纠纷的客观方面如婚姻破裂的程度、有无和好的条件,与主观方面包括当事人的过错、态度结合起来考虑。
建立法典式《婚姻家庭法》
杨大文教授认为,上述空白与薄弱之处的存在,反映出我国《婚姻法》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体系,缺乏有关婚姻家庭的若干基本制度,缺乏前瞻性、体系性,现已滞后于现实。我们即将进入21世纪,同过去比较,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发生了许多重要的变化。说句不太准确的话,《婚姻法》似乎依然停留在“小二黑结婚”、“刘巧儿退婚”的时代。
因而,三位专家认为,现在需要制订的是跨世纪的《婚姻家庭法》,不应当墨守过去的某些传统,过于强调成熟一条先订一条,而忽略了立法的系统性。应该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和需要,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使新的《婚姻家庭法》的内容力求系统、全面、周密。为此,起草时必须正确地把握各种制度、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
建立法典式、体系化、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婚姻家庭法》,应当是我们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