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农业组织化:现实的必然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实论文,组织论文,我国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72(2006)05—0060—04
农业组织化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民为获得最佳农业经济效益,在农业产业化背景下,遵照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制度约束而聚合为一体并相互协作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过程。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在农业组织化兴起的过程中,先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而后又于中部、内陆省区陆续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诸如“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协会)+农户”、“专业合作社(协会)+农户”、“专业市场+合作社(协会)+农户”、“公司+政府+农户”、“支部+农户”等新型农业组织,产生了寿光蔬菜市场、连云港如意公司、广东温氏集团、河南科迪集团、湖北蓝田公司以及各地各种各样的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专业协会等新型农业组织的重要载体,而且它们在运作过程中产生了良好的绩效。对其形成原因加以探索,有利于总结规律,使农民在组织中维护自身的经济权益,提高农业效率。
一、农业组织化:现实的制度安排
一种经济模式的形成总是与现实制度紧密联系的,我国的新型农业组织化同样绕不开现实制度的规制。
1.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农业组织化
自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来,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我们正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部署,着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之所以选择市场经济的体制安排并采取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是因为市场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通过市场同样可以优化农业资源配置。然而,限于相关因素的制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其不适应性日益显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的经营活动由国家统一安排,所以农民不存在农产品的销路问题。一旦转轨到市场经济体制,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由市场安排,囿于自身素质和市场经验的缺乏,农民难以捕捉千变万化的市场信息,加上缺少足够的资本、有效的技术等生产要素,便产生了小规模经营的农民与市场对接困难的问题。例如,几年前因为粮食生产结构性过剩,出现农产品卖难现象,绝大多数农民习惯于传统经营模式,在市场机制下竟然不知如何经营。再者,单个农户参与市场竞争,势单力薄,面对市场上有组织的企业等市场主体,谈判实力弱小,利益极易受损。至于潜在的市场风险,单个农户更是无力抗御。总而言之,在市场机制下,农民存在与市场有效对接的问题。
解决农民与市场对接困难的较为有效的办法是农业组织化。因为通过组织的力量,农民可以获取大量的市场信息,筹集到足够的生产资本,享受知识培训服务,取得有效的实用技术,这不仅改变了单个农户的弱势地位,而且增强了农户的市场谈判和抗御风险的能力,最终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这方面较为典型的例子是:2001年日本对我国肉鸡进行封关后,山东诸城龙头企业的经理通过协会把国内肉鸡企业联合起来,向外经贸部反映问题,请外经贸部做工作,结果是日本对我国重新开放肉鸡市场,广大养鸡户和肉鸡加工企业的利益得到维护。相反,同一年我国大葱出口日本遇到麻烦,由于该行业没有成立像协会这样的农业组织,农户和出口企业的利益因而得不到保护。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离不开农业组织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解决我国农业发展问题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在当时的背景下,人们没有也不可能考虑到市场因素。尽管它曾极大地释放了我国农村生产力能量,以一家一户为独立的生产单位解决了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成本问题,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它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新的矛盾。具体表现在:个体农户作为经营主体,其经营规模狭小,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分散的农户在市场中处于弱势,不能抵御市场风险;又由于农户对市场信息反应不灵敏,对国家政策了解不够,以及自身素质低,经济实力弱,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而有效地保护自己,利益往往受到侵害。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倘若我们为了解决家庭承包责任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而废除这一制度,代价将极为惨痛,农村改革的成果将化为乌有;倘若我们不用割除方法,而是用完善的方法,充分利用它的优点,那么,理性的选择是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在农业产业化框架内,实行农业组织化,聚合农业资源以求规模经营之效,改变单个农户在市场谈判中的弱势地位,借以应对各种风险。
3.农业产业化的兴起需要农业组织化
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结构过剩问题,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必然的取向是瞄准市场,选择适销对路的产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所谓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开发为基础,围绕支柱产业,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逐步形成市场促产业,产业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农科教为一体的生产体系。[1] 它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农业的效益和实现农业现代化。
国内外实践证明,实施农业产业化,使有组织的农户作为平等的经营主体共同进入大市场,能以现代企业形式,利用现代生产手段和科学技术发展集中连片的种植和养殖,进行大规模的加工和销售,赢得市场,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此外,农业产业化内部的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农科教各环节联系十分紧密,据此可以设想,如果没有农业组织化,实施农业产业化不仅存在难度,而且难以达到预期绩效。因此,在十五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总结经验,将农业产业化作为我国一项农业发展制度确立下来。
二、农业组织化:破解“三农”问题的路径依赖
缘于多年来城乡分治、以农补工等体制因素的积淀,“三农”问题非一朝一夕之功所能解决。“三农”问题主要表现为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收入问题。其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
尽管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作为基础产业,农业在发展中暴露了许多问题。首先是农业科技含量低,研发经费少。据报道,我国农业增长中农业科技贡献率仅占40%,而发达国家占到80%。农业的科研费用也较发达国家低得多,从事农业科研、政研的专业人员之少与农业大国的地位不匹配。另外,随着中国加入WTO,为了与国际规则接轨,出口农产品补贴将被取消。因此, 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风险性将增强。其次,农业资本外流严重。由于多年来实行以农补工政策,1952—1990年,工业从农业通过税收、价格剪刀差、储蓄获取的资本分别为1527.8亿元、8707亿元、1404.8亿元,扣除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农业为工业化积累资本1万亿元。[2] 又由于农业平均利润低,投入到农业领域的资本连平均利润都得不到,资本就不可能在农业领域跟进,若不采取措施,金融资本退出农业领域已不可避免。正因为如此,上世纪90年代以来,城乡资本流动的格局仍未改变。据有关资料显示,1990—1998年,农村资本流出19222.5亿元。[2] 这给农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农业发展没有资本支撑,农业科技便无法得到应用,农业环境也无法得到改善,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将越拉越大。
至于农村稳定问题,缘于城乡分治,农村和城市的发展差距拉大,农村稳定系数减小。政府为城市提供了优良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农村的生存环境却与城市有天壤之别。巨大的城乡差别诱使农村人心思动,尽管受户籍制度的约束,仍有农民发誓死也要死在城市。[3] 经验表明,农村稳定,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城乡鸿沟过大,不仅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相悖,而且有可能破坏工农联盟的国体。
农民收入是“三农”问题的核心。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 我国农业产值占GDP的12.4%。[4] 这是工业化过程中令人欣慰的成就,但仔细斟酌一下,便可发现于农民不利的问题。拿12.4%的GDP让占总人口近60%的农民去平均,得数远比城镇居民的小。况且农业成本高昂,农民负担沉重,在小规模的土地上作业,一年下来,农业剩余几近于零,甚至是负数。据李昌平调查,2000年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农民负担350元/人亩左右,农民种地亩产1000斤谷子, 仅仅只能保本(不算劳动负担),80%的农民亏本。[3] 农民收入问题也从以下两方面凸现出来。一是农民收入低增幅。自1997年到2003年农民人均收入持续低速增长,年均增长率仅为4%,只相当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幅的一半。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1997年城乡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分别为5160元和2090元[5],二者的差距是2.47:1;2004年城乡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0493元和3255元[4],差距已扩大为3.22:1。由此可见,农民收入持续走低,不仅危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整个国家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党和政府极为重视“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新颖的解困措施。诸如:农业结构调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小城镇建设、稳定并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推进税费政策、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然而,缘于多年来的体制积淀和现实因素,这些措施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执行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笔者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现实的选择是在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下,推进农业产业化,实行农业组织化。因为农业产业化以市场为导向,生产专业化,经营组织化、一体化,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发挥家庭分散经营管理成本小的优势,实施规模化运作,可改变农民进入市场的弱势群体地位,增强谈判能力,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三、农业组织化: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现实依靠
实现农业现代化,迎接加入WTO给中国农业带来的挑战, 对我国农业的规模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的现实状况是农业的超小规模经营。据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有耕地19.1亿亩,全国12.8亿人口中,农村人口占7.8亿,有2.4亿农户、4.8亿农村劳动力,其中农业劳动力有3.2亿。[6] 由此不难算出我国农民户均耕地为7.96亩,农业劳动力人均耕地为5.97亩。如此小的经营规模,与美国的家庭农场几百公顷的规模简直无与伦比。况且,由于城镇化的需要和部分单位及个人乱占滥用耕地,我国每年将减少近2000万亩耕地,农户的经营规模因此将日趋缩小。农户家庭超小规模经营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既制约了农业机械化、专业化,又限制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和使用,因此农业不能获取规模利益,也难以应对国内国际市场的冲击。
解决我国农户家庭小规模经营不经济的问题大致有三种方案。一是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搞土地私有化,以此集中土地资源。这触及我国公有制的底线,是不可行的。二是将土地集中起来,重新进行分配。一小部分作为口粮田分给农户经营,大部分作为经济田分给种植大户经营。这种方案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有地方搞过,因其破坏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制度约束,在实行中遭到农民抵制,证明这种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方案行不通。三是通过农业组织,聚合农业资源。具体做法是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发挥家庭经营的优势,按照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将土地集中,统一进行规划。由于农业组织的存在,该方案是可行的。首先是有国家的制度保障。国家已颁布了土地承包法,新近又出台了土地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土地规模经营提供了制度安排。其次是农民的思维观念发生了变化。土地一向被我国农民看作是命根子,所以农民不肯轻易失掉土地。而现在处于市场经济背景下,农民土地经营权清晰,在农业组织的安排下,出让土地的农民既可获得土地所有权收益,又可取得经营收入,所以农民愿意土地流转或集中经营。第三是有相当规模的土地供集中。近几年,全国每年有上亿农民外出打工,他们留下了不少闲置土地。为避免土地资源闲置浪费,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农业组织愿承租农民的闲置土地,经过改造后再倒包给有能力的农户经营,以“尽地力之教”。
四、农业组织化形成的现实要件
1.具备农业组织化的软硬件设施
农业组织化的形成离不开有效的载体作依托,需要与之配套的软硬件设施。
首先,交通运输条件得到改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打开了交通运输瓶颈。陆上修建国家级高速、高等级、普通级公路,农村通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加大了基础设施投入,乡村道路建设加快;增辟内河航运,扩大远洋运输线,采用集装箱运输工具;空中开辟鲜活农产品运输通道,农产品运输便捷高效;铁路由单轨改造为双轨,迄今已连续五次大提速,客货运顺畅。我国这些日益改善的交通运输条件为农业组织进行经济活动提供了便利。
其次,农业科技愈益受到重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农业的振兴需要科技的支持。新时代农民大多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文化素质较高,易于接受科技知识,走科技兴农之路。同时,为了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仅国家愈益重视农业科技的研发和运用,而且农户也意识到农业科技的重要性。
再次,信息产业助推农业产业化。目前,发达地区农村电话基本普及,传真、电脑也逐步进入寻常百姓家,加上政府政务电子化,较宽广的信息通道为农民开展商务活动搭建了平台。
最后,政府的政策支持为农业组织化提供了保障。各级政府重视组建农业组织,扶持农民,扶持农业产业化,不仅对新型农业组织化优点加以宣传,而且对农业组织给予技术和资本的支持,努力使农业组织发展壮大。
2.有国内外农业组织化的经验教训可供借鉴
建国后,我国为解决发展工业化的资本短缺问题,效法苏联,推行农业合作化,成立农业合作社,而后又建立人民公社体制,成立各类粮油贸易公司。这些农业组织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价格剪刀差索取农民剩余的工具,是政府和农民博弈采取的手段,服务于国家工业化战略,导致了农民利益的流失,造成了今天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文化水平等等的巨大差距,其中的教训极为深刻。
从国际方面看,世界上第一个农业组织是1844年于英国成立的“罗虚代尔”消费合作社,其运作绩效良好,迄今为止已有160多年的历史。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家庭农场规模达几百公顷,管理的手段日益现代化,因此,农业组织的形式、内容也不断发展,由最初的消费服务到销售、加工服务,发展到农业现代化阶段的赢利性股份公司性质的“新一代合作社”。通观国外农业组织,其主要形式是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协会,我国的农业组织应借鉴国外农业组织成功的经验并使之与国情相结合。
总之,我国新型农业组织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安排下、适应农业产业化的运作机制,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框架约束下,以农业规模经营为目标,着眼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而产生的内生型组织过程,具有自发性,但需要政策引导,外国经验作借鉴以及科技、交通、通讯的支撑,而且与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主导型农业组织有本质差别。可以预见,我国新型农业组织化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背景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会逐步完善、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