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设和确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73(2012)04-0024-07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对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贡献和伟大成就作了高度概括和总结:将我们党90年的光辉历程概括为完成和推进了“三件大事”;将我们党90年奋斗、创造、积累的伟大成果概括为“三大成就”。“三大成就”是一个新的概括。其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概括,当属最重要的新内容。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的新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这又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两个层次;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主要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四是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以后,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领导人民成功地进行了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包括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又领导人民坚定不移地坚持改革创新,致力于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从而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历史和现实都明确昭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设者。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中国建立了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这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体现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即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国体的这一根本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这一国体相适应:
——在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上,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学说,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而形成的独特的根本政治制度。新中国建立前夕,围绕着如何在一个农民占绝大多数的相对落后的国家真正做到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进行了深入探索。他们着力建立一种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根本政治制度,来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当时,可供中国共产党人选择的民主制度有苏联的苏维埃模式、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等。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在谈到新中国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时明确指出:“我们不采取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会制度,而采取无产阶级共和国的苏维埃制度。代表会议就是苏维埃。自然,在内容上我们和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是有区别的,我们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苏维埃,‘苏维埃’这个外来语我们不用,而叫做人民代表会议。”[1]265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我们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共同监督宪法实施;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赋予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现在我们又开始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等等。通过改革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
——在政党关系上,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人民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民主人士的共同选择。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同各民主党派的团结合作,不断推进多党合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根据中国阶级状况发生的深刻变化,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进一步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2]3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及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多党合作的基本格局由此确立。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党或多党竞争制,也有别于有的国家实行的一党制。这一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中国共产党确认多党合作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势,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提出了一整套关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理论和政策,使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1989年,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走上了制度化轨道。1993年,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使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有了明确的宪法依据。2002年中共十六大后,中国共产党又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程序化。
——在民族问题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56个民族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如联邦制、邦联制、民主自治等,中国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就非常重视民族问题。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日益成熟,对中国国情认识的不断深化,逐步明确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47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为以后在其他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指明了方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此后,中国历次《宪法》修改,都载明坚持实行这一制度。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
为了更好地坚持实行这一制度,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来,使民族区域自治进入法制化轨道。1997年中共十五大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7年中共十七大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上,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也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民主权利,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它不仅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而且作为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国的发展和进步,全国各地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多,民主的实现形式日益丰富。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在此基础上,2007年中共十七大以后,明确将在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和不断完善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正式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范畴。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改革创新逐步建立和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面临着组建和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艰巨任务。根据政权建设的需要,从1949年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我国颁布实施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开启了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1956年,中共八大提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此后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中国立法机关共制定法律、法令130多部。这个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同时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11正是这次会议,不仅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也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新时期。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四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和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改革创新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决定一个社会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了以“一大二公三纯”为特征的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经验与教训,认识到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单一的公有制不符合我国生产力落后、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的国情。为了更快地发展生产力和社会主义经济,就需要打破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我们党立足我国基本国情,进行了不懈探索。
针对过去一个时期不仅把个体经济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加以消灭,以至连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也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割掉的错误做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3]81980年,提出“适当发展个体经济”的方针。198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起来。1987年,中共十三大明确了私人企业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党的方针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发展起来。
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最初是讲它可以起“拾遗补阙”的作用,后来更多地讲“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或“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4]32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5]19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5]520坚持这一方针,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
在此基础上,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6]20“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6]22这一新的提法是进一步提升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新论断,使非公有制经济由体制外进入体制内,又从制度外进入制度内。它进一步表明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短时期内的权宜之计和适应眼前需要的政策措施,而是长期的、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内容的战略性选择。
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揭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科学总结。实践证明,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不仅保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转,而且推动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完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具体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不断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体制的改革,逐步形成了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
一是不断推进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创新。从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实行的一直是高度集中的指令性的计划经济体制。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的序幕,开始着手对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自此,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简政放权起步,逐步走上了一条市场取向的改革之路。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强调必须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中共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共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后又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中共十四大进一步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并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特征。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专门作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中共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具体化和系统化,勾画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并提出了在20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中共十六大审时度势,明确提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为贯彻落实十六大提出的战略部署,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专门作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此后又经过8年多的实践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臻于完善。
二是不断推进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创新。中国的改革一开始就是在民主政治推动下起步的。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正是由于恢复了党内民主,纠正了个人集权,才能够在会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改善了党的领导方式,实现了党的集体领导。全会郑重提出认真解决党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坚决克服权力过于集中的严重缺点。1980年,邓小平明确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要求,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展开。包括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进行机构改革,实行党政职能分开,减少党政兼职,加强政府与人大的工作。同时,开始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立、基层的民主选举、干部队伍“四化”建设以及加强法制建设等。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在这些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此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也一直协同进行。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提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政党政治和政党制度的发展,公民舆论监督制度的建立,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形式等民主措施的完善等。可以说,这些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都与经济体制改革形影相随。从中共十六大开始,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入到核心攻坚阶段,开始切实解决政治生活中的主要矛盾问题。中共十七大又提出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总之,30多年来,虽然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度和广度时有调整,改革的重点难点不断变化,改革的强度力度也张弛不一,但改革的成果可圈可点。30多年,我们创造了让世人瞩目的成绩,其中就包括政治上的变革,包括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
三是不断推进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目标的文化体制改革创新。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的改革相对应的文化体制改革,应该是一个中观层次的文化体制改革,即包括教育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在内的文化体制改革。但这里所谈的只是微观层次(即小文化)的文化体制改革。1980年,全国文化局长会议提出要“坚决地有步骤地改革文化事业体制,改革经营管理制度”。此后,我国的文化体制改革一直在探索中不断推进。1996年,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强调指出:“改革文化体制是文化事业繁荣和发展的根本出路。”改革要“遵循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理顺国家、单位、个人之间的关系,逐步形成国家保证重点、鼓励社会兴办文化事业的发展格局”[7]2061。进入新世纪,进一步提出“解放文化生产力”的口号。新世纪头几年的文化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事业领域的改革、垄断性文化商品和政治文化产品生产领域的改革和经营性文化产业领域的改革。2011年,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总结了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研究部署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并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并从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创新文化管理体制、完善政策保障机制、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和积极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等六个方面对文化体制改革作出部署。目前,文化体制改革正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展开、深入推进。
四是不断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的社会体制改革创新。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社会管理,为形成和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管理制度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取得了重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我们不断就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制定方针政策、作出工作部署,有力推进了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我国建立了社会管理工作领导体系,构建了社会管理组织网络,制定了社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我国社会管理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总体上是适应的,我国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形势总的是好的。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解决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既要增强紧迫感、又要长期努力,加强实践探索和工作落实,深化认识、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开拓创新,不断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总之,我们党经过90年的奋斗、创造、积累,不仅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且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制度(体系)“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并且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8]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面对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继续前进,开创工作新局面,赢得事业新胜利,最根本的就是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收稿日期]201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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