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新阶层的成长与参政党建设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参政党论文,阶层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过去的二十年多里,中国在经济上的战略性变革所取得的成就为中国现代化的远景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准备和渐趋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不过现在看来,之于中国现代化的追求,经济上的成功远不是重点,更关键的是随之而来的社会平稳转型。预期社会转型的动态均衡状态和阶层结构的长期变迁趋向,离不开对新兴社会阶层的分析。社会新阶层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的成长是社会现代化变迁最为直接,也是最根本的标志,同时,也还是最有价值的社会观察点之一,借以绕过纷扰的现象跟踪到中国社会发展的最新路向。
一个基本的假设是,如果改革的本质是利益关系调整,那么,从社会分层的观察角度,依利益或资源占有的变动所确定的社会地位垂直变化,则可以很清晰地投射出改革所引致的变化。因此,对社会新阶层成长的研究意义并不局限于为反映当前中国社会结构现状提供适当的切入角度,还可以从中镜映出后改革阶段的中国社会政治生态状况。根据西方社会发展经验,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自主性得以提高,在这一进程中出现的新兴社会阶层有着高涨的社会责任意识、主体自觉性、权利主张意愿和政治表达热情。从一些转轨经济国家的经验看,资源配置方式从计划安排到市场选择的转换必然引致社会的交往机制和利益实现机制的深刻改变,作为结果的一种呈现,具有现代化社会属性的新阶层逐渐从传统社会结构中的边缘转向中心。随着中国社会分层机制由身份分层向经济分层过渡的完成,经济上得到改善的社会新阶层必然期待在政治上得到公平充分地发展,在政治待遇的提升以及政治参与的机会上得到更多的满足。
但是,中国社会新兴阶层的政治参与之路从一开始就要面对一系列前置问题。包括对他们财富累积的正当性和竞争过程的公平正义的不信任而引起的经济地位合法性质疑、政治参与管道选择以及政治表达有效性等问题。本文的努力在于,在协商民主框架下的寻求社会新阶层的政治参与的可能途径,讨论参政的民主党派在中国政治生态中有否可能成为社会新阶层集合体的意见表达管道与组织载体,以及参政党党建的方向。
一、新阶层的社会融入与内在合法性焦虑
社会阶层结构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结果,新兴的阶层占据社会中间层并将逐渐成为社会所有阶层中的多数。尽管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与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距离甚远,但是,仍然可以从二十多年社会阶层结构演变趋势中初窥端倪,阶层结构正在加速从传统向现代转型。1978年以来,中国的社会阶层分化加速,社会分层日趋多元,但总体上看,最为突出的特点是中间层规模有了非常快的扩张,是相对扩张最快的阶层结构部分,推动了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便开始从原先的金字塔形逐渐向更为稳定的橄榄形转变。而中间阶层的壮大的直接缘由是改革后的社会新阶层的兴起和不断扩大,相关研究表明,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已不再是“两个阶级和一个阶层”① 的格局,以新兴阶层的成长为特征的,具有现代化雏形的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已经出现②。
关于新的社会阶层的范围,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列举了6个阶层,即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个体户阶层,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阶层,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阶层,自由职业人员阶层。③ 社会新阶层不仅是产业结构变化的结果,而且是社会结构变化的反映。共同特点是,阶层规模快速增加,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持续扩大。从物质利益的获得和受损的角度看,新兴的社会阶层属于中国改革的得益者群体④,他们通过改革获得了利益。不断增强中的社会新阶层构成中国实施现代化战略所必需的社会基础。以至于许多人认为中国的改革之所以还能稳步推进,多数人之所以还能对于改革给予认同,关键就在于有这个重要的社会基础⑤。
有人认为,中国成长中的新的社会阶层是中国最具现代民主精神的阶层(Ronald Glassman,1991)。Gordon White(1994)强调,新的社会阶层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基础,是推动中国政治民主化发展的重要力量。至少,可以肯定中国新兴社会阶层对宪政民主转型有着高涨的政治热情(Bratton & van de Walle,1997; Haggard & Kaufman,1995; Huntington,1991)。事实上,宏大的民主政治目标超出了现阶段绝大多数中国社会新兴阶层成员的关注。他们当前社会新阶层面临的问题远还没有那么宏大,作为后改革阶段社会分层产物如何能够在复杂的中国转型社会找到自己的位置,才是他们的真正的焦虑所在。由此延伸出的问题包括,阶层的地位和利益怎样获得社会认同?体面的顺利融入社会秩序和政治体制何以可能?如何确定阶层识别的阶层社会位序?如何实现阶层利益表达的政治化等等。
我们专门针对私营企业主的一个小样本的问卷显示,他们倾向于认为“目前社会普遍存在仇富心态”,也更希望被称为“民营企业家”而非“私营企业主(家)”,说明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他们希望淡化“私营企业”字面所隐含某种否定性质的社会评价(如表1所示)。
问题的本质是现行的政治架构不能提供给新阶层充足的政治合法性资源。如果社会权利切割是一场零和博弈,可以想象没有其它任何阶层会自觉的同意为响应新兴社会阶层权利要求主张而提出的利益的重新分配方案。
不错,转型社会的分层机制必然催生新的阶层,分解旧的阶层,进而调整各阶层的地位。原来的阶层关系因为新阶层的出现在权利与义务、相互之间的力量均衡方面不同阶层之间有了很大的变化,它打破了原来的力量均势,形成新的利益格局。然而,当推动阶层分化的群体利益再配置逻辑在得到必要的解释之前,许多人不会认可当前的社会利益格局。因此如何调适或重建阶层关系运行规则是当前新阶层能否顺利完成社会的融合前提。问题的紧迫性在于,合法性危机会造成社会评价信号的噪音化,进而可能引致经济条件与权力、声望之间的不一致性,进而带来社会紧张和地位不一致的非均衡结果(王春光,2005)。
依功能主义阶层理论的意见,处在剧烈分化中的中国社会固然已经发展出了一套社会分层系统,但是仍然缺乏一套成熟的意识形态来达成各阶层之间的相互认同和信任。正如亨廷顿(1968)强调的那样,在现代化进程中,政治不稳定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发生了急剧变化,新的集团急起动员参与政治,而与此同时,政治体制的发展却十分缓慢。⑥ 如果社会分层并没有让更广泛的社会成员信服,现存的社会秩序就不可能稳定。
可以作如下归纳:第一,是社会舆论没有给予新阶层在经济崛起起点上的合法性认可。以私营企业主阶层为例,主流舆论虽然已经认可他们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也明确表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的发展。但是他们在阶层体系中的地位合法性问题并不因此自动消失。对私营企业的“原罪”追问成为困扰他们的一个间歇性的枷锁。在1980年代,的确存在过一些私营企业主累积财富而采取野蛮的方式来追逐利润最大化的事例,不乏拖欠雇工工资、克扣劳工报酬、延长工作时间、以次充优、偷逃税赋,甚至拉拢、腐蚀官员进行违法的或灰色的交易的现象,但这类情形限于特定的时期和少数人,将这些现象作泛阶层的夸大是不恰当。第二,不满新阶层在改革过程中的机会优势禀赋。认为市场化改革没有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新阶层都转型经济中的投机分子,财富的增长是不正当的投机所获。甚至指责政策推动者没有尽责的维护改革的过程正义,以至于让经济上初步取得强势的新阶层通过“关系”等非制度性规则取代和僭越政策和制度,获得有利的竞争机会。比如,劳工与私营企业的劳资矛盾和劳动合约纠纷得不到解决;权利受侵害劳工得不到行政或司法救济;以公共用地的名义被低价征用农民耕地用于商业开发和企业经营;地方行政权力干预形成行政性壁垒导致局部市场的分割和垄断。而客观的情况是,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非均衡的发展框架下,取得财富的手段和机会不可能做到绝对均等分配。尽管不能否认机会主义者在新兴阶层中的确存在。第三,对新阶层社会公德失望。对他们承担对应的社会责任缺乏信心,尤其是对他们的公共意识和行为动机不以为然。比如,一些为富不仁、自私狭隘的做法经传媒的放大演变成了对整个阶层社会公德的信任危机。但是,从传媒对挖掘此类事件热衷和民众对类似报道每有情绪性的强烈反弹的情形可以看出,发展中的新兴阶层不拥有普遍认同的社会形象和肯定的民意基础。
显然,如果社会主导意识形态长期不能对新阶层的合法性予以充分解释,在政策上作出肯定的回答。阶层之间的歧视和隔阂就难以消除,也就难以有效地调节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关系。人们会将越来越多的问题归咎于社会而引发更深层的影响。
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并不是所有方面都缺乏合法化,但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合法化增长滞后,跟不上社会变迁是客观事实。这一点从社会阶层关系上看显得尤为明显,甚至已经是社会非均衡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如何在政治发展上作出必要的制度性回应,为社会分层及其结果提供合法性资源显得十分迫切。
二、政治表达何以有效
1、政治参与的空间与目标
政治参与是社会新阶层融入社会秩序和政治体制的关键步骤,也是阶层社会位序确立和政治表达实现与否的标志。社会学领域的理论认为常态的社会位序中阶层通常具有地位一致的相关关系,在经济和政治维度上实现对称均衡。也就是说,新的社会阶层在社会分化过程中要确立新的力量均势,包括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力量均势。有关政治体制转型的研究表明,经济实力与政治民主是确定相关的(Colomer,2000; Przeworski,1991; Rustow,1970)。新阶层作为利益主体的集团化政治化已是中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的必然趋势(黄卫平,汪永成,2003)。
随着新阶层在转型经济中经济实力的扩张,他们显然不会满足于现行体制提供的地位和权利,对社会评价、政治参与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有更多的政治参与机会和政治表达管道。然而,由于中国社会转型始于经济领域改革,政治和社会制度安排未能同步于经济领域的变革,以致多重分层秩序长期并存,割断了新兴阶层的经济地位与社会政治地位之间的呼应。当新阶层发现经济条件的改善无助于改变政治边缘的地位时,所产生的挫败和紧张情绪,以及随之而来可能出现的抗争都是社会需要慎重评估的因素。许多人注意了因为地位不一致在新阶层人群中产生的强烈的不安(张宛丽,1996;边燕杰,2002;孙立平,2003),虽然在行动上部分阶层成员采取了低调的策略性回应。社会观察显示,这个阶层中的一部分成员因为稳定感缺失而导致行为上的扭曲,或者慎言谨行,信奉夹起尾巴做人的原则,或者广结人缘,或者攀附权力赖以获得政治庇护。
以现在的情形看,传统政治格局的调整远比经济体制改革困难。那么,如何通过恰当的政治逻辑来切割政治资源,劝说并说服不同意见,在各阶层间达成意识形态上的谅解⑦。
可以看到,为了缓和矛盾,作为一种妥协姿态,执政当局在政策和制度上不断地尝试边际突破,试图补偿新阶层在政治分层中的不满足感。提供了“富人参政”可能,包括允许新兴阶层,特别是私营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正式党员;当选为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委员;在乡村可以参加村级自治委员会的选举;有的地方甚至可以通过一定数额的纳税来直接进入行政机关,出现被媒体称为“商人红顶”的“纳税当官”通道。⑧
上述民主实践给人以阶层利益表达政治化和政治参与管道扩大化的印象,然而,这种适应性调整是以巩固权威体制,加强“执政能力”为前提的,当局不愿意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意愿并不坚决。虽然以提供一定的政治空间来回应新阶层的政治诉求,但是,态度有所保留并不坚决。不仅向公众开放问政层次十分有限,而且,从具体的政治博弈结果上看也无太大进展。无论是被“安排”的形式化民主程序,还是无限趋向于零的分散票决,无法具体体验的“理论”上的民主权利不过是张空头支票。鲜有证据支持新阶层的政治表达改变了当局任何的重大政策制定,相反却折射出当前阶层政治参与的非真实性和泡沫化的事实(Gilles Guiheux,2006)。
事实上,新阶层的政治参与动机不是单一的,尤其在地方层面上。一些人是他们对社会事务有自己的观点需要表达;一些人则是将政治参与的机会看作奖励和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的方式。尤其是那些被当局推到前台的人有非常强的社会责任感,觉得有参加公共事务的义务,想要以此作为作为回馈社会的方式;也有人是为了更靠近一些特别的资源(土地、信贷、管制信息、政策动向等等)服务于自己的个人利益。
多数学者倾向于同意,经济上得到改善的新兴阶层在政治意见并不清晰,多表现为多元、不确定和不一致(Abercrombie & Urry,1983; Mills,1951; Poulantzas,1975; Wright,1985)。因此,新阶层的政治表达往往没有统一的意见、共同的利益、相似的诉求,也缺少顽强的意志和有效的动员。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最近的研究指出基于阶层成员间资源、背景和关系等因素的差异,阶层中的精英分子能够得到满意的政治安排,他们与地方官僚系统有紧密的联系,并能从中获益。这种微观水平上的个体之间的勾联,对于试图发出一致声音的阶层运动来说影响是灾难性的(Tsai,2005)。
2、政治表达的策略类型
大致上可以将新兴阶层的政治化的利益表达策略作六种类型划分。分类基于两个维度,一是新兴阶层的政治愿望以及相关资源占有水平和动员能力,二是执政当局的回应态度。前者提及的政治愿望是指新阶层政治参与的企图心,通过政治活动主张和保护利益的意愿,以及对当前政治生态持有多大程度上的不满意。资源占有和动员能力是指,通过个人或组织表达意见时所能掌握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资源的水平。后者是指当局对新阶层各类政治化利益表达的回应态度。在图1的2×3的矩阵里,区间Ⅰ有很强的意愿和能力,也能获得当局的支持;区间Ⅵ只有较低的意愿和能力,行动遭到当局的反对。当局对于处在区间Ⅱ和Ⅴ内的群体所采取的策略态度模糊,既没有激烈的排斥,也没有积极的肯定。区间Ⅱ较区间Ⅴ的群体有更充足的资源和更强烈的意愿。区间Ⅲ的策略虽然有足够能力和动机,但却得不到当局的扶持。区间Ⅳ涵盖的群体没有或难以表达独立的政治主张,甚至缺少问政热情,不过,在策略上得到了当局的肯定。
进入区间Ⅰ的通常是新兴阶层中的精英,他们虽然人数不多,但拥有能量巨大,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新兴阶层在政治格局中的位置。他们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委员和中共党员等身份符号,拥有了最直接和有效的利益表达管道。也是最靠近决策核心并有可能影响最终决策群体。不过,他们面临的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政治纲领也缺乏有效组织,难以在政治博弈中形成力量和影响。总体上说,精英行动表现出弱阶层代表性。在差别动机的情形下,部分经济精英甚至视此为便利通道,进行“政治依附型积累”(玛丽亚·乔纳蒂,1997),借机接近官僚系统寻求个人的利益优惠。有人明确指出,尽管在最近几年中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民间统治精英的成分不断增加,但并未因此而形成国家与民间统治精英之间制度化的对话和互动通道(孙立平,1993)。当局坚决地拒绝了民主化方式,继续剥夺新精英的民主权利,但是通过“行政吸纳政治”的狭小缝隙,满足了他们的利益要求,赢得了他们的支持,双方建立了精英联盟(康晓光,1999)。
很多研究针对新兴阶层的区间Ⅱ型策略,比如针对商会、协会形式,强调“公民社会”性格,对政治民主化的帮助等等(Christopher A.McNally,1996; John W.Lewis & Xue Litai,2003; 陈剩勇,马斌,2005),当局对组建工商业团体的容忍默许的模糊态度是因为,一方面这些组织在行业管理、质量控制和过度竞争等事务上能够部分分担政府功能,有助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合理化。另一方面,这些社团组织的构成复杂,政府并不确定其长期发展的后果。市场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自主性公民社会与掌握公权力的执政当局有先天的距离感。当局只能被动的容忍在政权体制之外的新社会领域和社会组织中“弱存在”的现实(申明民,2005)⑩。目前的状况是,真正的政治权威高度集中,民间商业团体的存在是以政府的合法性安排为基础的。也许在社团内部事务处理上是越来越民主化了,但是如果将其视为通往民主政治的脚步,这种努力是非常有限和初步的(J.Fewsmith,2005)。何况,所有社团都与党政机关高度一体化,除了党和政府命定的几个社团外,没有其它真正的民间组织(俞可平等,2002)。
区间Ⅴ的模式同样不被看好,首先它是一种间接的方式,针对关键对象的公关活动或通过者特殊的人际关系可能更为直接并且有效;其次,在没有成熟的代议制架构下,无论是利益代言人的培养和输送还是游说活动都没有合法依据,类似的行动甚至都不能公开,难以预期交易成本和违纪违法风险。(11) 另外,在中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游说制度和立法机关听取意见的制度(legislative hearing system),这套系统本身不发达,公众也相对陌生,遑论成为政治表达的主要方式。
类型Ⅲ和Ⅵ是比较极端的情形,它们都不被执政当局认可。区间Ⅲ的策略代表的是扭曲了的利益表达,在任何民主法制国家都会被禁止。它的学理价值在于能够提供一个观察政治生态的窗口,比如如果地下的政治活动越发达,则表明公开的政治体制越不合理。区间Ⅵ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在转型社会中出现的更为普遍,因为有制度上寻租空间存在,就会使人际关系往“工具化”(instrumentality)的那一端发展(吴介民,2005)。不过,权力和金钱的置换通常局限于解决寻租者某类具体的问题,而不会是为了宏大的政治目标。
区间Ⅳ的形式中的妇联、共青团和工商联是共产党自己创办的群众组织。Kenneth W.Foster(2002)认为它们都是政府或党组织的“附属品”(appendages),作为权威体制转型的一个普遍现象,社会组织的发展往往镶嵌在国家的行政机关之内,而一个社会组织如果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联系过度密切,组织将完全丧失自主性。(12) 在中国,这些组织至今不能独立于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均由同级党委委派(13),其体制内的组织属性规定是统战性的社会群众团体。这样的背景渊源决定它不可能作出有效的自主性利益表达,即便他们的成员有类似的企图。同时,也弱化了它们的组织号召力,难以得到新兴群体的政治信任。政治表达愿望强烈且具备一定能力群体如果不是将其视为接近官僚体系捷径或进入精英循环的信道,通常不会选择这种方式。也就是说,虽然能进入这些组织的人几乎都有较高(强)的资源占有水平,但选择这类“二政府”型组织却又表明他们对独立政治表达的放弃,并不真正热衷政治参与。
3、组织性政治资源
这其中,民主党派是唯一的例外。它拥有充足的政治资源和独立的政治立场,之所以归类区间Ⅳ,并不是不能做充分自主性表达,而是因为长期以来政党主体性意识的虚弱。更重要的是参政监督和政治协商的表述赋予民主党派参政巨大的弹性空间。民主党派与执政党的历史渊源和长期“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紧密关系,使得它不需要将组织的自主性让渡给国家以换取国家权威的认可,反而要努力保证组织的独立性。因此对于有迫切政治参与需求的新兴阶层来说,民主党派作为既有政治体制内仅有的组织性政治资源,无疑是理想的政治发展舞台。也是目前最有可能成为新兴阶层赖以独立表达利益和采取行动的正式渠道。参政党派组织独立且有自己成熟的政治纲领和章程,党派能够整合统一党内利益和意见,这对于有集中政治目标需求的新兴阶层的很有帮助。而且,党派的组织力量形式也让新兴阶层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更可能体验到取得预期目的政治功效感。
那么,民主党派对新阶层的加入持何态度呢?我们的问卷显示,所有34位民主党派被访者均倾向于同意“新阶层的加入有助于提升党派的影响力”和“新阶层加入符合统战工作的需要”,且基本同意“新阶层加入符合组织发展的需要”,并认为“新阶层加入有助于提高参政能力”。从总体上可以反映出民主党派对新阶层的加入持欢迎的态度(如表2所示),团结融合新阶层既是统战工作的需要,也是组织发展的需要。工作民主党派吸收新阶层成员的考量包括集结新兴阶层所具备的经济能力,凝聚新兴阶层中的精英分子以提升参政议政的能力,拉抬民主党派在政治体制内的位阶与层级。何况,各民主党派也面临着与其它民主党派竞争新兴阶层精英的压力。
注:(1)调查对象为部分民主党派负责人和部分民主党派办公室党(盟)员身分工作人员;(2)所有有关民主党派的态度四个问题,采用Likert-5点量表形式要求被调查者进行评价,分极同意、同意、普通、不同意、极不同意五档,分别赋予5-1分值;(3)信度达到0.50以上表示问卷有相当的信度。
三、协商民主与参政协商
亨廷顿(1989)认为社会和经济的变化势必“使政治意识扩展,政治要求剧增,政治参与扩大”,如果“政治上的组织化和体制化的速度十分缓慢,其后果便是政治上的不稳定和混乱”还会“削弱了政治权威的传统源泉,也削弱了传统的政治体制。”(14) 因此,如何化解新兴阶层的合法性压力,扩大政治参与的空间,解决利益表达的有效性是当前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各类选举所代表的竞争性民主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的虚幻与不公,在实践中的精英操纵,都明显背离了阶层成员的认可,也失去了应有的广泛吸纳性和代表性。而除选举之外,在目前的中国,有组织的政治参与渠道只向“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开放。更重要的是随着政治协商制度逐渐趋于“名副其实”,民主党派也日趋活跃。为了向执政党和社会公众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各民主党派越来越积极地利用各种机会发挥“建议和批评”职能,“政府工具”色彩在渐渐减弱,而它们的“代表性”功能却在持续增强。与十几年前相比,它们变得越来越像“利益集团”(康晓光,1999)。以西方社会的经验,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自主性,外在表现在对社会组织的需求增强。客观地看,现阶段只有民主党派能够吸纳整合新阶层,解决其“有组织的”参政问题。让新阶层体验更强烈的阶层认同,更具阶层意识,越来越意识自己是有着共同利益的群体,越来越意识到它们在政治博弈中要面对共同的问题、利益和权利。在这之前,政治参与局限于较小范围的精英,那只是比例极小的一部分人。没有政党的领导,新阶层作为政治力量,它们的觉悟、内聚力、组织性、自觉认同、影响力和参与水平都低得多。反过来,新阶层的融入不仅拓展了各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使其广泛性与进步性进一步显现起来,而且,新阶层的利益表达意愿和所掌握的政治资源也使民主党派参政的内涵和形式进一步丰富起来。各民主党派所反映和代表的社会阶层与群体的面进一步放宽最终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这是一个多方共赢的安排。在学理上,这也是中国当下最重要的政治发展议题之一。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提出源自20世纪末以来,人们对自由民主和代议民主的批判性反思,在质疑竞选等竞争性民主的民主价值取向时西方学者的兴趣开始转向“商议性政治”。哈贝马斯(2003)认为超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商议性政治的程序构成了民主过程的核心”。(15) 他从沟通的角度解释西方世界理性化过程,理性讨论将成为主要调节社会的机制,社会秩序的建立也倚赖一些程序去决定合法性。比如多党合作下的政治协商机制会是理想的沟通场域,社会新阶层可以经由民主党派进入当局建构的制度化的参政安排与当局沟通。而且,这样的沟通机制不只是单向行使而已,是对等双向的商谈。就制度效能而言,依哈贝马斯的说法,理性沟通更容易达成多方共识。
协商民主主要是指在一定的政治共同体中政治主体通过建立主体平等、过程公开、结果共识为理论的建制化协商程序,相互妥协达成理性共识的一种民主模式。它以精英吸纳、决策咨询、公开听证、协商对话、媒体讨论、公众审议等形式将功能性社团与国家之间的协商决策制度化,目的在于保证公共政策形成过程中听到充分的意见,以使商议的决定最终为参与各方认同、遵循,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协商咨询为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确立了准制度意义上基础和秩序(Fewsmith,2005)。
民主党派通过对新兴阶层的政治吸纳以参政党的角色进入协商民主体系,政治领域也得以这种相对温和可控的方式渐次开放。通过参政党派为载体逐步构建现代协商民主政治平台,尽可能的将新兴阶层的参政需求和民主冲动纳入到现行体制框架内来有序释放。以协商民主机制和民主党派历史渊源消弭化解新兴阶层的合法性危机,以政党的纲领、组织和章程整合分散多元的利益,统一集体行动的逻辑,形成强大的政治博弈能力。与此同时,执政当局得以高扬民主政治建设之旗帜,通过政策对话、决策咨询完成精英统战。民主党派的介入替代了任何可能出现的新兴阶层的政治联盟。从根本上排除影响政治格局稳定的潜在力量。无论是从党派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巩固与扩大新时期统一战线,增多统战工作的载体,还是从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巩固与发展的积极意义看,民主党派都有必要发展一部分新的社会阶层成员。社会阶层成员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政治上是要求进步的,这批人的加入不可能也不会改变各民主党派的原有属性。各民主党派仍然是以协商确定的各自所联系的界别为主的参政党,不具有阶级联盟的性质。(16)
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与执政党的合作型政党关系可以表述为,“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同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友党和参政党。”(17)“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存,构成现行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中国现行的民主政治形态形成于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之中,党政关系、制度体系、民主程序设计及运作方式等多方面呈现出较显著的民主协商特质,为现阶段建立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性民主政治提供了制度资源、奠定了政治基础(黄卫平,陈文,2005)。这也规定的中国民主党派的政治属性和活动空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这是走向协商民主的重要步骤。
然而,毕竟传统的政治协商不等于协商政治。因为政治协商从本质意义上讲,是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内主体政治力量与次主体政治力量之间的合作、协商和联合,虽涉及社会各阶层、各团体的建设者,但其运作的单位主体是党派与界别组织(林尚立,2003)。这就对当前参政的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提出了要求。从理念上说,首先,参政要以民主宪政精神为追求。协商民主以宪政民主为皈依,协商民主强调在多元社会中政治参与主体的平等、自由协商,不存在优先利益和先在权威,因此,参政党派要秉承自由、平等的信念,基于理性的审视参与协商。改变党内外协商意识不强、形式化协商的认识,能够让新阶层在平等对话、讨论、商谈的参政平台表达政治意图。其次,参政要以协商民主的政治空间扩大为目标。拓展参政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协商民主应涵盖更丰富的内容和更宽泛的议题。除了能够对国家地方各类事务发表意见,对公权力部门行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之外,在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能够更深入的介入、参与协商。规范民主协商会、民主座谈会等会议形式的程序和组织方式。第三,参政要以利益妥协为议政原则。学会用协商民主的方式方法解决实际中的利益矛盾,以宪政的情怀来科学、负责、专业、妥协的对待公共事务。
四、参政党的党建
政党是现代民族国家存在和发展的主导力量,也是整合和凝聚各社会阶层的组合器。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是中国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共同使命。因此,在加强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同时,完善参政党的参政能力建设,应是参政党党建的关键要义。面对不断分化聚合的社会新阶层,参政党派应能够兼收并蓄,团结共事。阶层广泛性不仅决定党派的整体能力,而且参政党构成的阶层宽度直接影响到参政议政的广度、深度和效果,也关系到参政党在“一个参加、三个参与”中能否提出真知灼见、能否做好执政党的助手。
在协商民主框架下,参政党派对新兴阶层政治利益的代表模式不仅契合当前中国政治架构和民主实践,而且,是当前政治格局下较为理想和适合的政治形式和民主范式。新阶层注入民主派别让民主党派更富“参政的目的性”,利于摆脱作为“统战工具”的尴尬处境和自我期许。同时,也提出了如何转换民主党派传统的运作模式,整合加强参政能力的新课题。在今日中国的语境中,加强参政党的建设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完成民主党派向有鲜明参政纲领、政策主张,具有革新精神的政党意识形态和较高水准组织化参政能力的现代参政党转型的需要。面对社会新兴阶层逐步成长的将来,这就要求参政党下列内容上必须得到加强和改进。
第一,发展吸纳新阶层成员的组织机制,扩大党派成员构成和社会联系的多样性。民主党派的进步性和广泛性可以帮助执政党加强与新兴阶层的联系。如何在执政时期延续革命年代“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执政党面对剧烈分层的转型社会时必须解决的问题。参政党派作为接受执政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完全可以发挥广泛性特点,扩大与新阶层的联系,以便执政党通过参政党的管道密切联系群众。
第二,探索协商民主框架下的参政模式,提高新阶层成员参政的集体行动能力。通过民主党派提供的制度化渠道进行政治协商训练和实践,培养具有宪政精神的政治文化。让新阶层成员学会用协商民主的方式方法解决实际中的利益矛盾,树立协商民主观念,主动、自觉地放弃激烈的政治表达方式,转向寻求协商共识。另一方面,新阶层可以借由党派组织化系统反映的政治意愿和利益主张,有利于增加他们在政治博弈场域中的实力,也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中心政治领域新阶层精英参与的通道不畅,即使参与也只限于个人的身份的矛盾。从统战的角度观察,这些具体困难的逾越都有利于各方力量的团结,并最终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三,强化政治融合功能,重视对新阶层意识形态的说服。新阶层成员的来源多样构成复杂,成员间价值理念和行动思路迥异,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目标和参政方式更是相去甚远。通过政治融合让新阶层成员与民主党派的政治价值观取得认同,完成组织吸纳向政治吸纳过渡。在政治信任的基础上达成意识形态上的一致。缓解新阶层自身的焦虑,降低新阶层兴起的社会成本。通过意识形态的阐发,鼓励新阶层承担社会责任和激发政治热情和党内外互动合作,使之成为具有公共意识的政治力量。
第四,拓展协商民主的深度与广度,创新新阶层参政的领域、内容和形式。让新阶层借参政党的平台获得更宽松的政治空间。通过领域、内容和形式的变化激发良好的意见表达和发挥。毕竟在执政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架构之下,政治理性可能也伴随着执政当局的强势心态。重要的是参政党如何能够在协商共识的领域、内容方式方法上创新,作出理性响应,以协商民主的要义与当局强势交涉,充分掌握游戏精神进行反制。从微观上看,有利于增强参政能力,提高问政质量,民主协商水平和实现有效的民主监督。从宏观上看,则有利于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五、结语
多元的社会阶层化机制,必然带来多元化阶层的社会,产生复杂且风险的社会利益关联。逐渐成长的新兴阶层不仅是决定中国多元阶层社会的发展变局走向的关键力量,也是中国转型社会稳定与否的重要表征。从民主政治发展的角度观察,面向新兴阶层的有效政治整合是当代中国政治在市场转型的大背景下面临的大问题,执政当局必须对此有所因应。主动地提高政治体制的社会适应性和有效性,证明现行体制框架仍然具有发展的弹性,仍然掌握着充分的执政合法性资源。
“如果社会要成为一个共同体的话,那么每个集团的力量应通过政治体制而发挥,而政治体制则对这种力量进行调节、缓和并加强引导,以便使一种社会力量的支配地位与其它许多社会力量协同一致。”(18) 协调和解决新阶层的社会认同、政治参与、民主冲动等问题,要统一于政治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进程,考虑当代宪政主义的重要面向,从国情和历史文化渊源出发,开发政治资源,推进民主政治发展。作为具有广泛性与进步性相统一的参政党如何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协调好各自所联系阶层的关系,为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成为参政党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亟待解决的问题。其实质是不断提高参政党参政能力的问题。本文主张,参政党的建设必须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基础,结合协商民主理念,从组织机制、政治商谈、统战融合、参政创新等四个方面加强党建。期待透过现行体制内管道最大程度地反映民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以制度化的安排聚新兴阶层、倾听社会分歧、化解认同危机。这也是朝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方向的具体努力。
注释:
①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
②参见: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③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它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④参见: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社会结构转型课题组.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隐患[J].战略与管理.1998(5)。
⑤参见: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⑥参见: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⑦问题的实质在于,政治意识形态还没有真正弄清楚,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发展的基本格局究竟应当是怎样的,究竟应该形成一个怎样的社会阶层结构,以及如何培育这样一种阶层结构。这样一种基本思路的欠缺,不仅难以真正澄清社会认识混乱,也导致了一些制度创新的方向不明甚至错误,导致了社会政策的摇摆不定和严重滞后。
⑧参见:http://www.yq.gov.cn/newsday/rdht/04319082041。
⑨在中国它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知识精英选择“关键时刻”通过大众传媒进行的“献计献策”活动,我们可以将其与西方国家的“院外活动”作类比。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作为“压力集团”对中央政府的“游说”活动正在迅速发展(康晓光,1999)。
⑩参见:申明民.政治转变中的中国共产党.二十一世纪(网络版).38.2005-5-31,http://www.cuhk.edu.hk/ics/21c。
(11)交易成本不确定和纪律监察和司法系统的弹性态度有关。
(12)参见:Kenneth W.Foster.Associations in the Embrace of an Authoritarian State:State Domination of Society.Studies in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Vol.34,No4( Winter 2001) ,pp84-109.与Embedded within State Agencies: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Yantai.The China Journal,No.47( Jan.2002) ,pp41-65。
(13)参见:孙炳耀.中国社会团体官民二重性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总6);于晓虹,李姿姿.当代中国社团官民二重性的制度分析——以北京市海淀区个私协会为个案.开放时代[J].2001(9)。
(14)参见: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第39-41页。
(15)参见:哈贝马斯.在实事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第368页。
(16)参见:张宏莲,肖存良.浅论我国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与统一战线性质的表述[J].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1)。
(17)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生要文献选编[R].人民出版社,2000.第1494-1495页。
(18)参见: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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