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农民工与新型期中国社会的三元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中国社会论文,结构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二元结构理论对中国现实社会情况解释的有限性(注:受刘易斯二元理论启发与影响,中国经济学界也曾提出转型中国经济的三元结构,即农业传统经济、农村乡镇工业经济、城市现代经济(见《中国的三元经济结构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经济研究》1994年第4期);中国社会学界曾提出与此相适应的三元社会,但新三元仅指就地转移的乡镇企业农民工。)
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于1954年和1958年分别发表了《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和《再论无限的劳动》两篇论文,创立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二元结构模型”(也称“无限剩余劳动力发展模型”),将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结构和城市现代工业体系称之为国民经济的二元结构,认为经济的发展依赖于工业部门的扩张,工业通过增加新的资本和扩大生产规模,不断吸收农业剩余劳动力,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1]
社会学界也从这一理论得到启发,提出与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二元社会结构,即在发展中国家不仅存在经济上的现代工业部门与传统农业部门对立的二元结构,而且也存在城市与乡村、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对应的二元社会结构。两个部门不仅存在相互隔绝,俨然构成两个对立的世界,而且还时常出现磨擦与冲突。中国也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经济与社会上的二元结构,但是中国的二元社会结构有自己的特殊性,即中国有不同于其它的国家的户籍制度,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划分为两个在权利、义务与社会保障上不对等的社会集团,而且这种身份很难改变。确切地说,中国二元社会结构是一种二元分治的社会结构。
中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始于1958年,在1957年以前,政府对城乡之间的人口迁移限制不多,基本上是自由的。但随着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的实施,政府对人口迁移控制越来越严格。在一五计划实施后不久,城市就无法吸收到城里谋生的农民,政府曾于1953、1954、1955、1957年4次发文指示,劝阻农民不要盲目地流入城市。1957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禁止农民进城。自1958年后,由于急于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和“大跃进”使国民经济遭受巨大挫折之后,城镇自身劳动力都难以安排、粮食供应及生活设施都出现极度的困难,更谈不上为农村进城人口提供就业和生活机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实施彼此封闭的二元就业制度,即城镇中的“统包统配的低工资——高就业制度”和农村中无条件的“自然就业制度”。[2]1958年1月以主席令的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将中国公民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大类。与户籍制度相联系的是城市实行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城镇生活必需品计划供应制度、城市居民系列福利制度;广大农村居民自然就业、生活必需品与福利取之于所在集体——公社、大队或乡、村。同时,农村居民不准到城市就业。这种不准村民居民入城就业一直到1984年才废除,但是户籍制度一直到现在仍维持着。
中国改革开放后,一大批农民离开自己的土地与家园到城市里工作,这些人主要是靠第二产业——工业和第三产业——服务业生活,不再依靠第一产业——农业。但是这批进城的农民工从身份上说仍是农民,他们在家乡农村中仍有一份他们自己要耕种的土地。城市社会对他们是“经济吸纳,社会拒入”。怎样在社会结构理论上对待迁移至城市里的人数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这是二元结构理论所无法解释的。
根据中国的人口迁移政策,国内经济学家曾将中国的人口迁移模式分为三个阶段,一为自由迁移阶段(1949-1957年)、限制迁移阶段(1958年—1983年)和半自由迁移阶段(1984年以来)三个阶段。[3](P131)从社会结构来看,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二元社会结构也可根据人口迁移政策分为三种类型,1949-1957年为弹性的二元社会结构,1958-1983年间是属于刚性的二元社会结构,1984年以后则是刚性与弹性兼有的二元社会结构,即半刚性、半弹性的二元社会结构。这实际是一个三元分治的社会结构类型,因为城市农民工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结构单元与社会管理单位。
二、城市农民工问题存在的长期性
截至1998年底,中国总人口有12.48亿,其中乡村人口为8.69亿,劳动力约4.7亿,[4]有关专家估计,中国农村只能容纳2亿劳动力,乡镇企业能容纳1.3亿,剩余的劳动力只能是向外转移,而且中国每年还新增劳动力约有1000多万,其中有700多万是在农村。而在中国加入WTO后,面对国际农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将有更多的劳动力由第一产业中转移出来。
面对农村庞大的剩余人口,中国城市没有能力在短时间内就将这些农村剩余劳动力吸收过来并转化为城市居民;单靠农村全部实现就地消化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即使在农村乡镇工业迅速发展的80年代也只吸纳了不到一半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向城市转移。不论是“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农村工业化道路,还是“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的异地转移城市化道路都是中国城市化道路不可缺少的两种途径,这也是城市化过程的普遍规律。
目前,我国已经到了城市化的关键时刻,面临的困难也很多。根据国际城市进程的历史经验,当一个国家的城市化水平达到30%左右时,这个国家将进入城市化的加速时期。[5](P18)而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刚好正是30%左右。[6](P95)2000年度,先后有广东、辽宁、四川、河南、陕西、江苏、天津等省市在全省(市)或部分城区放开小城镇户口,允许农民到城镇置业落户。这种松动是极其有限的,开放的对象只是一些小城镇,都要求入户的农民“在小城镇有合法的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实际住在小城镇”。[7]但是,吸纳农民工最多的大城市则没有向农民开放。因为中国大城市早以达到人口饱和状态,再大量吸纳人口,只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城市病”。目前,中国城市化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是城市化是必然趋势;另一方面是大量农民进城会引发诸多的社会问题,如农民大量进城可能引起城市居民的恐慌,农村土地大量抛荒等。所有这些问题都不是能在短时间内就能解决的。
政府虽然不能给进城农民一个合法身份,但农民还是持续不断地来到城市里寻求经济机会。因为,城乡差别与地区差别的存在与继续扩大是导致农民不断地向城市流动的外在“拉力”,而农村里人多地少,经济收益低微,则是农民外出内在的“推力”。二力合作,中国的民工潮只能是一年高过一年。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如果户籍不取消,中国的“民工潮”至少会再持续三四十年左右。
三、中国城市农民工已构成社会一个独立单元
中国城市农民工是中国社会中的一个庞大的流动群体,是社会流动的主体,每年的春节前后“民工潮”是其最突出的表现。中国流动民工总数在8,000万人至12,000万之间。[8](P6)由于中国庞大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作用,中国每年新增就业人口1,000万人,其中在农村地区就有700万人左右,因此,估计每年约有100多万会加入流动大军中。中国城市农民工是一个在不断增长的群体,如果将这部分农民工与本地城镇中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相加,则人数超过2亿多人,接近于中国城市居民的人口。
1.农民工流动的特点
(1)离土离乡和离乡不离土的两种基本形式,二者比例约4∶1。
(2)人口流向:农村流往城市,从内地往沿海,由北往南,广东、上海、北京、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市是民工流动的主要目的地。
(3)人口特点:中青年为主,男多女少,流出人口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是农村“精英”。经过十多年的流动,夫妇加孩子的流动增多。
(4)外出劳动力来源特征:主要是来自纯农户的,或兼农户的;也有举家流动的。
(5)时间上的特点:大部分呈季节性,呈候鸟式流动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有的家庭式流动则是长期在外,甚至在城市“沉淀”下来,不再流动。
(6)流动距离:跨省际流动的居多,四川、河南、安徽、湖南、湖北、江西是人口流出大省。
(7)组织特征:大多数是自组织性的,或包工头带出的,但也有无序的“盲流”。[9]
2.农民工社会群体的经济基础
作为一个社会次生结构,城市农民工群体存在的经济基础是有两个,这是比较特殊的现象,正是这种双向的经济使得中国城市农民工处于一种特殊的境地。他们在农村里都有一份属于自己耕种的土地,进入城市可以在非农业部门中就业:就地转移的可以在本地乡镇企业中工作;异地转移的主要是在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或在城市非正规部门经济就业。所谓城市非正规部门经济,国际劳工组织曾对其特征进行概括,即容易进入,主要依赖本地资源;家庭所有制与自我雇用;经营规模小;采用劳动密集性的适用性技术,劳动技能简单;较少管制等。[10]从就业的行业来看,他们主要在城市中从事建筑、零售、餐饮、保姆、制造及修理等行业,这些行业的工作多是城市人不愿问津的脏、苦、累、差的就业岗位。城市农民工的两个经济基础,使得他们可“进”也可“退”。
3.城市农民工的组织管理
这里所说的组织管理是指在农民工进城以后,城市社会对他们的组织管理,目前是由农民工所在的暂住地政府和工作单位共同负责,但主要由暂住地政府负责。暂住地政府对农民工的组织与管理主要是“办证”,[11]要求农民工有“婚育证”(在流出地办理)、“暂住证”与“务工证”(在流入地办理)等,当地政府没有帮助农民工成立自己的组织。因此,农民工的管理一直是处在一种被动状态,农民工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正规渠道,农民工的组织仍只是原始的地缘组织和血缘组织。
4.城市农民工的群体意识
城市农民工的群体意识,是指进城农民工对自身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的整体利益、地位相互认同与相互沟通后产生的一种共识。这种群体意识的产生是城市农民工这一特殊的身份群体形成一个现实的社会利益群体的重要条件,也是城市农民工这一特殊身份群体由自发阶段向自为阶段转变的重要标志。
从目前情况来看,城市农民工的群体意识正在形成中。这种群体意识是从两个方向逐渐形成的。第一个方向是依靠血缘与地缘的“老乡”关系的乡土认同。中国人有很强的血缘与地缘意识,农民工进入城市寻找工作多依托传统的人际关系网络,来自相同地方的农民工很容易相互理解与沟通,形成一种集体意识。他们往往集中在城市一个地方,从事某种相同的职业,如在北京的“浙江村”、“河南村”就是这样形成的。在“浙江村”的浙江农民多从事服装生产与批发、销售;在“河南村”的农民则从事城市垃圾的回收与销售。第二个方向是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的阶层认同。农民工在城市里大多数是雇工身份,相同的雇工地位也使得他们之间产生一种群体意识。但由于农民工乡土意识太浓,乡土认同往往大于阶层认同,反而不利于他们走到一起。
农民工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的意识正在觉醒,有的还在为自己的权益而斗争。主要表现有:第一,角色认同发生变化。城市农民工虽然仍将是农民身份,但他们当中的不少人已不再认同“农民”这一角色,其中一部分人表示不愿再回去当农民。北京大学农民工课题组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调查显示,将来打算回家务农的只占被调查人数的15.9%。[12]
第二,权利意识在觉醒。一些农民工在进厂工作之前,主动与雇主谈判,提出了诸如不得拖欠、克扣工资,应当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工人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缩短工作时间等要求。在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已有不少人开始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社会舆论、政府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有组织的反抗行为在增多。尽管民工与雇主之间的冲突一般是通过温和的方式解决,[13]如老板解雇工人或雇工主动离去的方式,但在东南沿海地区,小规模的罢工行为时有发生。据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民工调查,作为雇工身份的城市农民工对自己的利益表达更多的是采取非暴力的对抗方式,怠工(或破坏机器设备)、逃避(跳槽)、罢工已成为农民工的三种主要反抗方式。[12]
四、农民工与其流出地农村社会的关系
农民工在城市里是处在社会的底层,但在其流出的家乡农村则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是乡村社会发展的希望。[14](P156-158)这主要表现在:(一)由于参与流出的农民都是有一定文化的青壮年,因而他们都是农村社会的中“精英分子”。(二)外出农民能给家乡带来比农业生产更多的收入,因而他们是农村社会的“能人”,是家庭经济的希望。(三)外出流动的农民因流动而使自身人力资本得到提高,即扩大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不少人还掌握了一门或多门技术,这是不流动的农民所无法比及的。(四)外出农民认为外出经历有助其在家乡创业,“农民工潮背后将有一个创业潮”。[15]
但是,由于长期在外流动,深受城市社会文化的影响,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已被城市文明所同化,当他们再次回到农村时,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已无法适应农村社会生活,不得不继续选择在城市中生活。这部分人已经不能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源。
鉴于以上原因,目前学界对于农村流出人口对流出地的影响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人口流出对于农村发展是有利的,这是一种“现代化理论”的视角。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利,认为支撑乡村可持续发展和文明转型的资金、技术、知识、人才和需求等资源大量向城市流失,乡村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严重匮乏,从而使乡村发展陷入困境。[16]这实际是一种“依附理论”的视角。笔者认为,从农村发展的角度来说,农民参与社会流动进城,最终结果应是有利于农村社会进步的,持悲观看法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五、农民工与城市社会之间关系
1、农民工整体上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是城市社会中的边缘群体。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的底层地位是指城市农民工经济与社会地位低下;而城市边缘群体,是指在城市化过程中,进城后的农民未能完成城市化,未被城市文化所接纳,而是处在城市文化的边缘。城市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的底层地位与边缘群体是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在转型期的必然产物,这不仅是因为农民工在自身文化素质不如城市居民,更主要是受由城市户籍制度与用工制度决定的。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受到社会发展的先天性制度的整体排斥。[17]
农民工作为非城市居民,不享有城市居民所拥有的住房、医疗、失业、义务教育、养老等方面的社会福利。最核心的差距在于失业保障方面,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但农民工却没有。不仅如此,如果一个农民工长时间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他就很可能在城市里的住居权都可能丧失(被当作“三无人员”强制地遣返回乡)。
在职业选择方面,农民工还受到城市管理部门“换笼腾鸟”政策的制约,只能从事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累、苦、险”等职业。在工资方面,城市居民就业的工资与福利一直由政府有关部门做出客观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得到强制性的执行,具有先天的保证性,而农民工则没有这样的规定。他们被视为体制以外的“三不管”群体,由老板与用工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收入。在这种没有强制标准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自己的利润总是尽可能地压低雇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也近乎无。中国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一直是处在供大于求的状况,用人单位在压低工资之时,也不愁雇不到人。农民工也没有自己的工会组织,工资被压低、社会福利待遇近乎无等问题也就没有机会与组织向用人单位提出交涉。当前这些非公有制经济的运行还未规范化,缺乏应有的监督管理,使得次属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超时间工作、超强度劳动以及严厉的厂规厂纪,以及较低的薪酬、近乎无的社会福利等现象的存在。
附:三元社会结构基本情况表
2、农民工群体与城市社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在社会生活中,农民工经常受到城市居民的歧视,有时还被认为是城市社会治安、卫生及交通状况恶化的制造者,因而他们与当地居民交往较少,城市居民与农民工之间界限分明。为了能在城市社会生存,他们经常是同乡聚集在一起,如北京的“浙江村”、“河南村”。不少农民工在城市里的就业,不仅仅是非正规就业,甚至还是违规、违法就业。一些农民工在城市里难以谋生,还干起违法犯罪的勾当。
由于城乡差距的显著性,进城农民工的“相对剥夺感”极容易产生。[18]有一些对农民工因在城市谋生中屡屡受挫,内心中滋生出一般反城市社会的心态。这种反城市社会的心态的冲突对象不是针对某一雇主而言,而是针对所有的城市居民。最近的“张君同伙特大持枪杀人抢劫案”就是其中的一例。[19]因此,国外一些社会有的学者指出,发展中国家的阶级矛盾往往是城乡之间的矛盾。但对中国来说,这种矛盾的对峙点一方不是来自农村居民,而是来自已经进城的农民工。这一现象是值得社会警惕的。
六、农民工群体存在的意义及问题
对于城市农民工群体的兴起,其积极意义多方面,有关的论述也比较多,在此不再重复。本文只想说一点是,城市农民工群体的兴起,有利于打破传统的二元社会结构,对城乡社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至于它的负面影响则是前进过程中的一个暂时性问题,如农民工在城市里所引发的社会治安管理问题、与城市居民竞争就业岗位问题。当前对于城市农民工问题,本文认为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城市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
当前城市农民工存在的两大困扰,一种是他们和宏观体制结构的矛盾,即他们的转移作为一种既有的社会现象还没有得到制度的确认,对于中国农民工问题不是仅仅给予农民工一个市民待遇,即城市户口。户籍制度改革是一个宏观制度问题,它也是一种渐进的改革过程,这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解决的。另一种是他们的微观生存问题,即城市农民工作为一处独立的社会主体在新的社会位置上遇到了种种权益的损失,这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农民工是城市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果不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那么纵使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也改变不了其自身的处境。目前城市农民工的微观生存问题非常突出,主要有:工时过长,劳动条件差,随意拖欠和克扣工资,外来民工在城市里有自我雇用式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常受到种种干扰,基本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子女受教育困难,以及城市用工政策的制度性排外等。[19](P365-369)有的学者认为,城市对农民工的“集体排它”制度应该修改,应让农民工中的精英群体有上升的渠道。[17]因此,当前首先要解决的是农民工的微观生存问题,而不是给城市农民工一个城市户籍。
城市政府应当帮助城市农民工成立自己的组织——工会,或将农民工中的代表者纳入到政府组织中去,把农民工从原始的地缘组织和血缘组织转移到正式的社会组织中来,将城市农民工的利益表达渠道合法化、制度化。同时,各地政府要制定完善的保护外来民工的政策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各种侵犯城市农民工利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城市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加强有关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使他们能在城市社会中,不仅有生存的空间,而且还有发展的余地,化解一些农民工对城市社会的对立情绪,促进三元分治的社会结构早日结束。
本文获2001年中国社会学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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