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与中东民族政策与民族问题比较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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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民族问题都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中国与大多数中东国家有着类似的历史经历和文化传统,也同样面临着民族问题的挑战。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与中东国家传统文化中的民族思想、历史上的少数民族自治、不同形式共同体的形成,以及当代中国与中东的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比较,阐释当代中国与中东国家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异同点,以期为理解当今中东国家复杂的民族问题提供一点思路。

中国与中东民族关系的相似性

中国与中东作为世界历史上的两大文明中心,作为当代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文化、民族国家建构和民族问题等方面有着诸多的一致性。

(一)在对待少数民族的态度上,中国和中东的传统文化皆重文化而轻种族,并且具有朴素的民族平等思想

民族本身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公元前20世纪左右,当华夏人步入人类文明的殿堂时,民族意识逐渐萌发。在夏族与周边民族不断交往的过程中,产生了“四夷”的观念,并以此称呼四方民族。①春秋时期,夏族开始强调“夷夏之防”。当然,这种“夷夏之分”包含的更多是文化与经济层面的内容,②并非单纯的种族上的划分。如在《论语》中有一则故事讲到,“子欲居九夷。东方之夷有九种。欲居之者,亦乘桴浮海之意。或曰:‘陋,何之如!’子曰:‘君子居之,何陋之有?’君子所居则化,何陋之有?”③这种以文化作为“夷”与“夏”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世界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的最初分野,也对后世中国的“民族观”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文化可以作为民族之间的差别,当然也可以成为民族之间融合的纽带。在中国历史上夷变夏、夏变夷的例子屡见不鲜。如孟子说,“舜生于诸冯,迁于负夏,卒于鸣条,东夷之人也;文王生于岐周,卒于毕郢,西夷之人也。地之相去也千有余里,世之相后也千有余岁,得志行平中国若合符节。先圣后圣,其揆一也。”④再如司马迁曾说:“秦、楚、吴、越,夷狄也”。⑤到了战国,秦、楚、燕已同列七国之中,“其后,秦遂以兵灭六国,并中国,外攘四夷”⑥。此乃夷变夏之例。由夏变夷的事例也时有发生,如邾国本是周武王振铎之后,由于“迫近诸戎,杂用夷礼”,在春秋时却被认为是夷狄。⑦事实上,这里隐含着一种朴素的民族平等思想。即夷狄兴“礼”而为夏族,夏族废“礼”则成夷狄,正所谓“四海之内皆兄弟也”⑧。正是在这种民族间的不断交往中,逐渐形成了中华民族,而对于中国古典文化的共识也成为联系中华民族的重要纽带。

伊斯兰教是中东传统文化的核心,伊斯兰教的“民族观”中有着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类似的民族思想。作为一种具有普世精神的一神教,伊斯兰教承认世界民族的多样性:“我已为你们中每一个民族制定一种教律和法程。如果真主意欲,他必使你们变成一个民族。”⑨“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相互认识”(49:13)。伊斯兰教也认为多样性的世界民族存在统一性的一面:“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49:13),“世人原是一个民族,嗣后,他们信仰分歧,故真主派众先知做报喜人和警告者,且降示他们包含真理的经典,以便他为世人判决他们所争论的是非”(2:213)。可见,在伊斯兰教义中,宗教信仰是划分民族的重要依据,也是世界民族由一而多的重要原因。伊斯兰教还强调宗教宽容:“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2:256)。这明显包含了民族和谐相处的思想。此外,伊斯兰教中还蕴含着民族平等的思想,这在穆圣著名的“辞朝”演讲中表达的非常明确:“你们都是阿丹的子孙,阿丹来自泥土”,“阿拉伯人不比非阿拉伯人优越,非阿拉伯人不比阿拉伯人优越;红种人不比黑种人优越,黑种人也不比红种人优越”,“穆斯林皆兄弟”。⑩伊斯兰教所强调的宗教、和谐、平等的民族观对后世中东的民族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国和中东皆形成了超越族群的民族或文化共同体,并在不同程度上实施少数民族自治制度

在中国民族关系史上,汉族与少数民族的相互关系呈现出两种相互关联的运动,逐步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11)在中国历史上曾多次出现北方游牧民族的南迁,这些南迁的民族大都建立了自己的政权,采纳汉制,出现了大范围的民族融合现象,为汉族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与此同时,由于战乱、灾荒、戍边等一系列原因,也有大量的汉民外迁到少数民族地区,这些汉民或是融于当地的少数民族,或是演化为一个独立的民族。如白族就是唐宋时期汉族移入云南地区以后,与当地少数民族融合而形成的。(12)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不仅是“夷汉相错而居”,更是在血缘、文化和经济上的融合,这种融合与借鉴是中华文明发展的动力之一。在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中,汉族文化对少数民族产生了重要影响,汉族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大都接纳了汉族文化,如北魏孝文帝、成吉思汗、忽必烈、努尔哈赤和康熙等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汉化改革,民间的文化交往更是不绝如缕。在不同民族的交往中,少数民族对汉族的文化产生了强烈的认同感,而汉族也将少数民族在中原地区建立的政权视为“天命所归”。在各民族数千年的历史交往中,相错而居的民族分布构成了中华民族的基本架构,而血缘、文化中的共同性构成了中华民族的血脉,两者共同建构了中华民族。

中东历史上也形成了类似于“中华民族”这样的跨族群的文化共同体。公元622年,穆罕默德率教众由麦加迁往麦地那创建了“穆斯林社团”——“乌玛”(ummah)。从《古兰经》中“乌玛”一词的用法不难看出,它主要有伊斯兰和民族(13)两种看似相互矛盾的属性。在穆罕默德生前,伊斯兰教的传播仅限于阿拉伯半岛,绝大多数穆斯林为阿拉伯人。(14)这时伊斯兰教的发展与“乌玛”以及阿拉伯社会的发展是完全重合的,“乌玛”中的伊斯兰性与阿拉伯性也是一致的,伊斯兰教成为刚觉醒的阿拉伯穆斯林民族的“民族魂”。(15)当阿拉伯人跃出半岛、登上更为广阔的历史舞台时,伊斯兰教就逐渐成为世界性的宗教。倭马亚王朝的建立终结了古典的哈里发制度,同时由于非阿拉伯穆斯林的增加,“乌玛”的伊斯兰属性开始溢出阿拉伯边界。阿拔斯王朝建立后,其统治者已不仅仅是阿拉伯人,还有波斯人、突厥人等,这标志着“乌玛”已由阿拉伯穆斯林共同体演变为穆斯林共同体。公元10世纪左右,阿拉伯人的“普世君主——普世帝国——普世宗教”体制正式结束,中东进入了群雄并立、分裂动荡的时代,(16)“统一乌玛”土崩瓦解。(17)后来,奥斯曼苏丹虽承袭了“哈里发”的名号,但伊斯兰世界的统一已成明日黄花,到1924年,凯末尔废除“哈里发制度”,“乌玛”作为一种政治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但是,观念或文化层面的“乌玛”并未因伊斯兰世界的分裂而弱化或消失。从“乌玛”的历史演变来看,它由阿拉伯穆斯林共同体逐渐转变为穆斯林或伊斯兰共同体,它以伊斯兰的信仰弱化中东民族与文化的差别,到近代已经形成了一个命运休戚与共的文化共同体。近代以来,中东地区相继兴起的泛伊斯兰主义、新泛伊斯兰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等社会思潮,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历史上“乌玛”观念的反映。

另外,中国和中东的传统文化中都有民族平等和宽容的思想,这些思想内化为制度内涵则表现为中国和中东历史上的民族自治传统。如唐朝实行的“羁縻州府”制度,本着“全其部落,顺其土俗”(18)的原则,在各少数民族领地内设置州府,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作为官员,进行治理。明清时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以及清代在西藏、蒙古、新疆都不同程度地推行民族自治制度。中东也有民族自治的“米勒特”制度,少数民族组成自己的“米勒特”,享有经济、文化教育、司法、宗教等多方面的内部自治。正如埃斯波西托所言:“穆斯林的统治者在后来属于拜占庭和波斯的领土上实行了高度的民族自治”。(19)

(三)在民族国家的建构方面,中国和中东都面临着严峻挑战,民族问题对双方的现代化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近代以来,中国和中东相继沦为西方国家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20世纪以来随着民族民主运动的高涨,又先后获得了民族和国家的独立,开始了建构各自民族国家的历史进程。首先,中国和中东都存在跨界民族问题。据统计,中国境内有34个跨界民族,其中影响较大的有维吾尔族、蒙古族、朝鲜族、哈萨克族、藏族、俄罗斯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等。(20)并且,这些民族大都信奉伊斯兰教、基督教和佛教等世界性宗教。跨界民族问题的产生与否,不仅取决于一个国家内部的民族政策和民族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水平,还与境外相关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和宗教文化运动息息相关。泛突厥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运动等是当代中国跨界民族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较中国而言,中东各国的跨界民族问题要复杂得多,如中东的阿拉伯人、库尔德人、土耳其人、阿塞拜疆人、亚美尼亚人、柏柏尔人、犹太人、普什图人等皆为跨界民族,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跨界民族问题。如库尔德人问题、塞浦路斯问题、以色列境内的阿拉伯人问题、普什图尼斯坦问题,等等。不仅如此,中东还存在跨界教派问题,如黎巴嫩的教派问题,伊拉克和海湾国家什叶派与逊尼派的冲突等。跨界民族、跨界教派问题对中国和中东民族国家的建构具有重要影响。

其次,中国和中东都存在少数民族的发展问题。民族间的不平等是造成民族问题的重要原因,而“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21)因此,少数民族的发展是解决民族问题最有效、最根本的途径。中国和中东国家同属发展中国家,国内各民族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尚未能实现各民族的均衡发展。在中国造成了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一些中东国家造成了少数民族长期处于无权、贫困的境地。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势必搁置、甚至引发民族问题。

再次,中国和中东都存在外部势力的干预问题。当今世界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便是国家的发展受到多种外部力量的影响。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将别国的民族问题作为自己获取现实利益的筹码,对另一些国家的民族关系、社会稳定产生了重要影响,制约着民族国家的发展。如冷战时期,美、苏两国在阿富汗分别扶持普什图族和少数民族,造成了阿富汗境内族群的严重对立,致使阿富汗民族国家濒临解构。萨达姆时期的伊拉克、伊朗、土耳其将库尔德问题作为要挟对方的筹码,严重影响了各国民族关系的发展。2008年,中国西藏发生的打砸抢事件、2009年在中国新疆发生的骚乱,与国外反华势力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民族国家是现代化的基础,现代化需要相对稳定的国内外环境,而民族问题是影响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民族问题也会对中国和中东国家的外交、投资环境、国内市场的发展和现代化道路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当代中国与中东国家民族政策的异同

尽管中国与中东国家在民族问题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由于双方对历史文化的认知不同、领导力量的差异以及民族国家建构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当代中国与中东在民族政策上呈现出诸多的差异。

(一)从国家立法方面看,(22)中国和中东国家皆规定信仰自由,但是宗教在中东国家的立法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在中国和绝大多数中东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信仰自由。如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埃及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会保证信仰自由和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土耳其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每一个人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阿富汗宪法第二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各种宗教有信仰、举行仪式的自由”。但是,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在法律框架内的绝对自由,不同宗教间任意改宗都是合法的,不同信徒的政治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在中东许多国家,信仰的平等是以政治不平等为代价的,伊斯兰国家大都将伊斯兰教规定为国教,将伊斯兰教法(沙里亚法)作为国家的立法依据。埃及宪法第二条规定:“伊斯兰教是国教,伊斯兰法原则(沙里亚法)是立法的主要来源”;伊拉克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不能和伊斯兰信条冲突”(第二条)。这就是说,在信仰平等的口号下还隐含着宗教间的不平等,由于中东的少数教派往往和少数民族联系在一起,也就造成了这些民族政治权利的不平等。

(二)从各民族的法律地位来看,中国和中东国家皆奉行民族平等的原则,但在制度设计上却有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和中东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民族平等的原则,如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阿富汗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确保各民族和部落的平等和平衡发展”,利比亚宪法第五条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土耳其宪法第十条、伊拉克宪法第十四条、伊朗宪法第十九条、苏丹宪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埃及宪法第四十条都有类似的规定。但是,中国与中东国家在这方面的差别还是显而易见的,中国宪法中涉及少数民族或者同义词汇共出现71次,而阿富汗、土耳其、埃及、伊拉克和伊朗的宪法中只分别出现8次、1次、3次、17次和3次。(23)在伊朗的宪法中,有4处使用了穆斯林民族(Muslim nation)或伊斯兰民族(Islamic nation)的称谓,而在宪法第十一条提出“所有穆斯林形成一个单一的民族”(all Muslims form a single nation),这似乎是伊斯兰教“乌玛”观念的反映,但照此推理伊朗似乎就不存在少数民族了。中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作为维护民族团结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制度保证,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且在宪法中用一章的篇幅进行了说明。中东的大多数国家并未实行民族自治制度,埃及、伊朗、土耳其和阿富汗宪法中只字未提民族自治,伊拉克2005年临时宪法宣称国家采取联邦制,承认“库尔德斯坦”作为联邦形式存在,在不与国家宪法冲突的前提下,各联邦有制订各自宪法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六至一百二十条)。

(三)从民族政策的实施来看,中国与中东国家相比,更加重视并着力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与社会发展

在中国宪法中不仅规定国家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四条),而且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也贯彻了这样的精神。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先后建立了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废除了在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存在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到2008年年底,全国共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4%。(24)中国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与社会发展。“十一五”期间,新建的8条铁路干线当中,有5条建在民族地区或直接与民族地区相连接。(25)截至2008年,西部大开发以来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已累计达到77 899亿元,建成了青藏铁路、西气东输等一系列重大项目,少数民族地区贫困人口也由1985年的4 000多万锐减到2008年的770万。(26)中国还重视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民族文化和名胜古迹,发展民族教育和民族医学。中央电视台每天用21种语言进行广播,2002年以来中国投入的非物质文化保护经费的1/4用于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项目占35.7%,国家建立了15所民族高等院校,普通小学、初中、高中少数民族在校生人数分别占到总数的10.4%、8.5%和6.2%。(27)就是说,在解决民族问题时,中国主要是采取政治、经济等非暴力手段,通过国家法律和政策的途径进行调整。

在中东国家,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对抗激烈,很多中东国家解决少数民族问题时,采取了同化、军事镇压等手段,甚至引发人道主义灾难。土耳其在建国初期便采取民族同化政策,以解决境内的库尔德人问题,土耳其1924年宪法中称,“土耳其没有宗教和民族(ethnic)差别,土耳其的每位公民都是土耳其人”。(28)“凡土耳其人,必须进土耳其学校,学习土耳其文,不悖于土耳其的礼俗文化。”(29)这实际上是实行民族同化政策,结果引发了库尔德人大规模的武装反抗。至今,土耳其也未承认库尔德人的少数民族地位和赋予使用库尔德语广播、教育的文化权利。20世纪70年代,伊拉克也在其库尔德地区禁止学校使用库尔德语,规定所有的行政部门、学校、街道、公司名称都改为阿拉伯文书写。从1968年到1989年,779个库尔德人村庄被毁坏,37726个库尔德家庭被送入集中营。(30)而库尔德人的反抗,往往换来的是血腥的镇压,如1988年伊拉克向哈勒卜杰地区(Halabja)使用化学武器,导致5000多名库尔德人死亡。(31)在伊朗的库尔德人也有类似的遭遇。此外,土耳其、伊拉克和伊朗的库尔德人普遍贫穷。伊朗库尔德人的失业率达到了25%。(32)中东的非穆斯林少数民族也有类似的遭遇。以埃及科普特人为例,在埃及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岁月里,科普特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在1923年埃及独立后颁布的宪法中,米勒特(millet)原则却被取消了,科普特人被推入民族(nation)的洪流中却没有任何的宪法保障。(33)萨达特上台后,科普特人的地位愈发不平等。1971年颁布的新宪法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沙里亚法为立法原则,引发了埃及穆斯林与科普特人的民族、宗教争端。(34)尽管穆巴拉克总统上台以来,科普特人的地位有所改善,但在官员任命、教育以及其他公共领域,科普特人仍受到歧视性待遇。

当代中国与中东国家的民族问题及思考

民族作为人类基本的认同观念和归属感的来源不会在短时期内消亡,作为民族认同不良宣泄的民族问题也会长时期存在。毋庸讳言,如同中东国家一样,当代中国也存在着民族问题。但是,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这些差别既包括民族政策和制度上的差异,也包括民族问题和民族国家发展水平上的不同。从民族问题产生的原因上看,中国和中东国家同属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地区、民族之间发展的不平衡,这是催生民族问题的诱因之一。在中国,民族间发展的不平衡主要是由历史和地理的原因造成的,并非民族发展权利的不平等。中国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发展权,甚至是优先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在中东国家,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的现实权利并不平等,这是中东国家民族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从外因上看,中国和中东国家都深受世界性宗教运动和跨界民族问题的影响,以及外部势力的干预。但是,中国是世界性宗教运动的外围,中东国家则是中心。而且中东国家的民族问题更易受民族跨界性的影响。中东国家民族问题多由内因而起,中国民族问题的产生多为外因波及,是外部因素驱动的结果。在范围及影响方面,中东国家的民族问题发生的范围更广,影响更为深远。而中国的民族问题影响范围相对较小,也较为温和。

当代中国与中东的民族问题之所以存在这些差异,与双方奉行的民族政策有密切的因果联系。因此,从中国和中东对待少数民族的文化与实践、当代中国和中东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比较中,可以作出以下几点思考:

首先,民族政策的创制要基于传统文化,但也要兼顾现代因素。传统伊斯兰文化中,有着丰富的民族思想,这些思想对于中东国家处理民族问题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如在伊斯兰文化中,乌玛的用法极为丰富,在《古兰经》中乌玛有人类整体、阿拉伯人、族群、穆斯林共同体、虔诚的信徒等多重内涵。(35)而现在的一些中东国家却将是否是穆斯林作为划分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的依据,不承认一些穆斯林族群的少数民族身份,或是推行大民族主义,这些都会造成民族关系的紧张。伊斯兰传统文化中还有民族平等和民族自治的思想,但是,很多中东国家往往口惠而实不至,民族平等并未从口号变为现实。

其次,少数民族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行之有效的制度选择。自20世纪初民族自决思潮兴起以来,族裔民族主义往往被视为洪水猛兽,是造成国家分裂与动乱的元凶。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族裔民族主义发展既有其必然性,也有其合理性。在当今中东国家的民族问题中,真正要求独立建国的并不占主流,更多的是要求自治。自治并不意味着分裂,自治制度可以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再次,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是民族问题解决的根本途径。在中东很多国家,由于少数民族的各项发展权利得不到保障,或是存在民族发展上的不平等,往往会催生民族问题。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不仅可以改变少数民族的生存状况,而且能够增强国家的政治合法性,提高抵御引发民族问题的外部力量的能力,也有利于国内其他民族的发展。可以说,中东国家少数民族拥有平等发展权利之日,才是中东民族问题真正走向解决之时。

最后,在民族问题的外部影响方面,中东国家荣辱与共。大多数中东国家的民族宗教结构较为复杂,存在多种少数民族或少数教派,在民族问题上,感受到的是同样的压力。并且,很多民族问题本身便是跨界民族或跨界教派的问题。在这方面,中东国家可谓祸福相依,荣辱与共。然而,在现实中,民族和宗教问题却成为中东一些国家打击、牵制另外一些国家的政治工具,有些中东国家还将地区外的势力引入中东,从而造成中东民族问题的集体爆发。其结果是,受影响的只能是中东各国和伊斯兰世界的团结。中东民族与教派问题的解决离不开中东国家的合作与对话。

本文是在笔者参加2010年9月于北京召开的亚洲中东学会联合会第八次大会发言稿的基础上修改而成。

注释:

①参见翁独健主编:《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②参见费孝通等著:《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84页。

③《论语·子罕》。

④《孟子·离娄下》。

⑤《史记》卷二十七《天官书》,第四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344页。

⑥参见上书,第1348页。

⑦参见费孝通等著:《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第85页。

⑧《论语·颜渊》。

⑨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五章第48节(5:48),第84页,下同。

⑩参见穆斯林在线网站,http://www.muslimwww.com/2010/0409/yOMDAwMDAwMTUyOA.html。

(11)参见费孝通等著:《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36页。

(12)同上书,第42页。

(13)《古兰经》中“乌玛”做“民族”解并非专指阿拉伯民族,由于这里旨在探讨中东基于伊斯兰教的跨族群共同体的演变,故在此仅指阿拉伯民族。

(14)参见[美国]伯纳德·路易斯著,郑之书译:《中东:激荡在辉煌的历史中》,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70页。

(15)参见吴云贵、周爕藩著:《近现代伊斯兰教思潮与运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314页。

(16)参见彭树智主编:《中东史》,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9~117页。

(17)钱雪梅:《乌玛:观念与实践》,载《国际政治研究》2008年第4期,第113页;

(18)《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三《唐纪九》,中华书局,第十三册,1956年版,第6076页。

(19)[美国]J·L·埃斯波西托著,东方晓等译:《伊斯兰威胁:神话还是现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

(20)闫文虎:《论跨界民族问题对我国和平崛起的影响》,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49页。

(21)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22)限于篇幅,这里仅就中国和中东国家宪法中涉及民族政策的内容进行比较。中东各国宪法引用来源均为英文版,See http://www.lexadin.nl/wlg/legis/nofr/legis.php。

(23)中东各国宪法中提及少数民族的次数是根据各国英文版宪法中“race”,“ethnic”,“minority”,“nationality”以及各国的主要少数民族出现的次数粗略统计而成。

(24)载《人民日报》2009年9月28日。

(25)载《人民日报》2009年9月28日。

(26)同上文。

(27)同上文。

(28)Charles G.MacDonald,Carole A.O’Leary,Kurdish Identity:Human Rights and Political Status,University Press of Florida,2007,p.63.

(29)彭树智著:《东方民族主义思潮》,西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69页。

(30)Charles G.MacDonald,Carole A.O’Leary,op.cit.,pp.125,145; Mordechai Nisan,Minorities in the Middle East:A History of Struggle and Self-Expression,McFarland & Company,Inc.,Publisher,2002,p.46.

(31)Mordechai Nisan,op.cit.,pp.46-47.

(32)Charles G.MacDonald,Carole A.O’Leary,op.cit.,p.187.

(33)Mordechai Nisan,op.cit.,p.142.

(34)Randall P.Henderson,“The Egyptian Coptic Christians:The Conflict between Identity and Equality”,Islam and Christian-Muslim Relations,Vol.16,No.2,April 2005,pp.158-159; David Zeidan,“The Coptsequal,Protected or Persecuted? The Impact of Islamization on Muslim-Christian Relations in Modern Egypt”,Islam and Christian-Muslim Relations,Vol.10,No.1,1999,p.57.

(35)参见钱雪梅:前引文,第107~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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