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有多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多高论文,成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国有企业在过去的五六年里,无论在绝对数量上,还是在相对比例上,都已经大大收缩了。
我们可从三个量纲来度量国有企业的收缩:
第一,在工业企业中,从1996年到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企业的数量,从1996年的近13万家下降到2001年的不到5万家,减少了近2/3。(注:《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2002。)在这减少的8万家企业中,由于破产或者被别的国有企业并购的企业,占消失企业的16%,(注:根据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中国国家经贸委“2002年国有企业改制调查”获得的样本数据分析。)而剩下的84%通过租赁、承包和托管、租股结合、租售结合、合资与出售,逐渐变为非国有企业。
第二,按稍宽的口径,在全部汇编企业中,国有企业的户数在1997年至2000年下降了7万多户(表1)。
表1 全部汇编的国有企业户数单位:万户
资料来源:《中国会计年鉴》,第722页,中国财政杂志出版社,2001。
表1说明,在1997—2000年消失的7万户国有企业中,有6万户是经地方政府之手出卖或同意破产的。
第三,更广的定义,即在全部法人单位中,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法人单位,在数量上已不占优势。据国家统计局组织的全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数据(普查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在全国302.26万个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控股占50%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只有42.78万家,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15%左右。国有资本占全部实收资本的比重,在非竞争性的产业(如金融、交通运输、电信、采掘和教育等)中,仍达60%~70%;而在竞争性的产业(如房地产、服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建筑业等)中,国有资本只占全部实收资本的30%左右。(注:平新乔:《中国国有企业资产控制方式与控制力的现状》,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3期。)
因此,无论按最狭义的企业定义即工业企业,还是从最广义的企业法人定义看,我们部发现,在过去的5年中,国有企业的数量与相对比重在收缩。国有企业的大量破产和消失,从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从国有企业出发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尝试的失败。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制度,可分为产权制度与内部契约制度两个层面。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国家作为出资人来构建国有企业的模式,强调的是对仍要办的国有企业的财产控制权。但对国有企业内部的契约制度,最高决策层并没有提出具体构想,这实质上为实践中的国有企业决策者提供了发挥创造力的空间。
本项研究所侧重的是国有企业内部的契约制度。企业内的契约制度的设计,从本质上说,是如何提供激励,如何在激励与保险之间进行权衡。之所以要重新研究这个问题,其基本原因有二:一是检讨过去10年(从1992年中国共产党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始至今)里,从国有企业出发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失败原因,而国有企业内部契约的失效,乃是中国国有企业至今仍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一环。尽管我们认为,过去三十年来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委托一代理”理论并没有为国企改造提供出良方,但如果我们能从事实中揭示出国有企业内部契约的代理成本有多高,揭示出现有国有企业在不同契约形式下的效率缺失。仍会有助于我们认识国有企业失败的原因。
研究国有企业内部契约的另一方面的理由是着眼于未来。如果国有企业还要办下去,那么除了在产权-法律层面改进体制安排之外,是否还应寻找最佳的契约形式呢?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只声称以后不再“当婆婆”,(注:李融荣2003年6月1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言,载《经济参考报》,2003年6月13日。)但国有企业如想作为一个企业在市场上生存发展,总应解决激励机制的设计问题。在这里,认识以往的国有企业在激励机制选择中的教训,仍然是一种有意义的研究。
代理成本,按Jenson与Meckling(1976)的定义。指的是企业所有者由于缺乏关于代理人努力和客观状态的充分信息所导致的权益损失。这是一种以充分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契约所实现的利润水平为基准,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次优契约所出现的预期利润的偏差的一种估算。过去三十年里,现代经济学界在代理理论上的研究告诉我们,导致代理成本的基本原因有三个:一是企业所有者缺乏对企业运营中客观的随机冲击(θ)的准确信息,而往往是处于第一线的代理人对θ拥有相对完全的信息。这样,由于委托人(所有者)对随机变量θ的信息不充分而选择的基于绩效的契约形式,会导致激励机制上的扭曲,这就是所谓“次优契约”相对于“最优(First Best)契约”的效益损失。这是第一层次的偏离。二是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前提下理论上存在的最优契约与实践中实θ的契约之间的偏离所导致的效益损失。本来,由于信息不完全的约束,理论上存在的最优契约与充分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契约相比,已是属于“次优”契约了,但在实践中,连这种“次优契约”也难以实施。Holmstrom(1979)、Grossman和Hart(1993)都证明了,服从信息不完全这一约束的最优契约形式一般来说不是一个显式解,即使有显式解,代理人对利润的分享规则也不是线性的。但是,在实践中,非线性的分享规则操作成本高,企业在权衡最优契约形式的利得与实施契约的交易成本时,往往会选择简便易行的线性契约。这便会产生激励机制的第二轮扭曲。三是由于代理人的风险规避态度,会降低最优激励系数的功效。一般来说,代理人的风险规避系数(r)与激励强度系数(α)在委托-代理模型解中是此长彼消的。工人(代理人)越是害怕风险,企业便越有存在的必要,但内部契约的激励强度会越弱,最终使预期利润更加远离信息完全条件下的基准点。
由此可见,研究和估算代理成本,实质上涉及到五个变量:(1)企业生产经营的随机冲击(θ);(2)代理人的努力成本和努力的边际成本;(3)代理人的风险规避系数(r);(4)企业所有者对激励系数(a)的选择:(5)绩效基数(x)的设定与绩效评价。简言之,企业的代理成本。便是所有者在信息不完全的前提下,选定契约形式(a,x)后,再由代理人对风险和努力的态度(r,k)加以发生作,所综合产生的效率缺失。
考虑到过去10年中国有企业的经历,在代理成本研究上还必须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随着经济的改革与开放,处于“在位”地位的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客观随机冲击是变化的,对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而言,这个θ可能是恶化的。而当θ持续恶化时,如果处于企业第一线的经理和员工观察到这一现象,又要完成作为委托人的政府硬性规定下来的绩效基数x(x可以是纳税基数、上缴利润基数,或产值基数,甚至按企业分摊的各种费用的基数等),则代理人的最优反应便是不做任何努力,甚至选择跳槽或自动离岗。努力对θ恶化的这种反应,反过来又会使企业的处境更加恶化。这好比是一条遇上风浪的船,如水手们在风浪前选择跳海逃生,则船大体都会翻掉。换言之,在过去的10年中,中国国有企业很可能存在一种客观随机变量(θ)与代理人努力投入(λ)之间的逆向选择:变坏会降低代理人的努力程度,而降低努力又会使更加恶化……如此反复,直至国有企业的破产与消失。据我们这项研究所依据的“2002年国有企业改制调查”的样本数据,2001年在样本包含的376家国有企业中,有195家企业的税前利润已小于。即亏损企业占企业数近50%,其中有98家企业甚至产值小于零。在相当程度上,这是客观环境θ与主观努力λ之间长期逆向互动的累积结果!
第二,从1992年中国最高决策层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后,实质上宣告了80年代盛行于中国的那种政府与国有企业经理层之间的公开“契约”制(承包制)的结束。但这不等于说,在国有企业中就没有实行激励性契约。事实上,通过我们对“2002年国有企业改制调查”的样本的观察,发现在国有企业内部,就企业与工人的关系而言,大体上存在三类激励性契约:一是广义的奖金制(绩效工资);二是在岗职工的基本工资;三是下岗威胁。B在正统的委托-代理模型中并不列入激励因素,原因是它一般与努力、绩效无关。而在中国过去10年的转型过程中,由于大量职工下岗,因此企业实际上可以把工作岗位以及岗位的基本工资作为一种激励要素,来激励职工付出相当的努力。在我们所用的统计量样本里,职工的下岗比率为42%,并且在岗职工的基本工资是下岗职工的3倍以上。因此,我们有理由将在岗职工的基本工资也列入激励性契约的要素之一。当在职基本工资与下岗后的待遇差别日益增大时,当下岗的概率达到42%(在样本量企业中,下岗概率甚至高达60%)以上时。“续聘”或“下岗”的命运安排理所当然地要列入“激励性契约”的内容之中。这可以被视为对西方“永聘制”理论的一种引申。
第三,代理人对风险的态度与大量国有企业的出售是否相关?如前所述,最近5年中我们目睹了大量国有企业被出售的现象。而按经典的契约理论,如果代理人是风险中立的,则将国有企业出售或租赁给代理人,乃是最优的体制安排。这里的关键是要估算出代理人的风险规避系数。只有了解了这一信息,我们才可以评估代理人风险规避态度会给国有企业带来多大的代理成本。从而也可以预,如果代理人愿意冒风险或对风险中立,如果风险中立的他们买下国有企业,会在多大程度上降低代理成本。从而在多大程度上可能改善整个经济的效率。
第四,国有企业的大量亏损,能否从契约层面上找到一部分原因。在我们的样本中,近一半的企业是亏损的。如果亏损与契约形式有关,那我们就应该探究,哪一种形式的契约易于导致亏损。这种易导致亏损的契约形式在什么条件(契约所依据的随机变量θ,工人努力成本等参数)下会使潜在的亏损变为现实。这种研究,不但是为了总结教训,更是为了未来对最优契约形式的选择。
因此,与已往的研究委托-代理问题的国内外文献不同,我们并不是着眼于从理论上贡献一个新的最优契约的特征或条件,也不是着重于探讨“内部人控制”和资本流失问题,而是在过去10年内中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环境(θ)逐渐恶化、大量国有企业被出卖、国有企业存在巨额亏损、42%的职工下岗的大背景下,考察和寻找在实际经济运作过程中发生作用的内部契约的几个关键参数,从而进一步揭示,除了产权体制安排、企业融资结构等方面的问题外,在内部契约上,国有企业是否存在大量的“内出血”?因此,本文的研究从本质上说,是实证性的工作。
实证研究的最终结果是触目惊心的。我们对样本数据中的376家国有企业2001年的工资账单信息所作的有关参数估算显示,代理成本大约相当于使60%~70%的潜在利润不能实现,即代理成本使国有企业的潜在效率只利用了30%~40%!在这60%~70%的效率损失中,大约有1/3(20%~25%的效率漏出)来自于代理人(企业员工)的风险规避态度,其余2/3(40%~45%的效率损失)则是由于所有者(政府)对于随机的生产冲击要素(θ)、代理人努力投入(λ)与努力成本函数等经济变量缺乏充分信息,从而选择线性契约这一次优激励契约形式所导致的。我们发现,与国外已有的同类实证结果不同的是,线性契约与无绩效考核基数的“简单比例分成”合约相比,前者的代理成本反而高出后者的代理成本2~3个百分点,意味着绩效考核基数(χ)更易于使代理人放弃努力,这间接地意味着国有企业面临的客观经营环境(θ)在恶化!当代理人见到恶化使上级设定的目标绩效基数χ难以实现时,索性放弃努力,最后导致代理成本的上升。应当指出,这一系列由效率损失所度量的代理成本,并不包括国有资本流失、内部人操纵、融资方式扭曲、产权不清晰等等更为根本性的制度缺陷所导致的效率损失,而只是在给定的国有企业财务资源条件、客观经营环境和人力资源条件下,纯粹由于信息不完全所导致的契约扭曲和代理人的风险规避态度所产生的。换言之,我们发现,国有企业除了产权、资产结构层面所导致的“失血症”以外,在内部机理上仍存在着“消化不良症”或“出血症”。两症并发或者数症并发,是国有企业在过去10年中迅速萎缩,难以“脱困”的真正原因。
我们把模拟的结果按利润从大到小排了序,发现如果以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契约所能达到的利润理论值为100%,即标准化为1,则不完全信息下的线性契约、不完全信息下的简单分成比率制和不完全信息下的代理人风险规避,都会造成效率损失。具体结果见表2。
表2 不同工资契约下利润函数的比较
表2列出了我们由不同的参数初始值所最终估计到的8个结果。在每一个结果中,我们都以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契约所能达到的理论利润值为100%(即1)。线性契约、简单分成制和代理人风险中性条件下所能实现的利润潜力分别列在3、4、5列中。该表至少告诉我们下列信息:
第一,契约形式的不同会导致高低不同的代理成本。表2前5行清晰的说明,分列看,无论是取哪一组为契约参数,线性契约下代理成本最高,无基数的简单分成制代理成本次高,而代理人风险中立时代理成本最低。
第二,在我们的结果中,无论取哪一组参数,简单分成制下的代理成本总比“线性奖金”制下的代理成本低1~3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在中国,无基数的简单分成契约比有基数的线性奖金制较为有效一些。这里的背景是,企业的客观经营环境(θ)在恶化,当θ下降(恶化)时,当代理人发现政府预先设定的绩效基数(χ)难以完成时,可能会干脆放弃努力,从而导致代理成本的进一步上升。
第三,表2的第6、7行显示,在线性奖金契约下,企业会出现亏损。这种亏损的经济背景是,当代理人努力的边际成本曲线的斜率(η)上升且客观风险(σ)增加时,即使代理人对风险的态度没什么变化,契约的均衡的激励力度(α)也会下降(降到0.1以下),这会导致契约失效。
第四,关于代理成本规模的估算。如果我们按数值叠代法模拟结果推算,如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实行线性契约,则代理成本相当于企业丧失60%~70%的获利潜力。若按分析式算子法模拟(见表2第6-8行),代理成本甚至使企业完全丧失获利能力!
第五,对代理成本的原因,表2也作了揭示。从充分信息下最优契约制中的预期利润出发,由于信息不完全所导致的次优契约使利润潜力丧失60%~70%,又由于代理人“风险中立”时利润实现程度可以回升20个百分点左右,从而我们推断,全部代理成本中,信息不完全的成本占到2/3,而由代理人风险规避所导致的代理成本占到1/3(相当利润潜力的20%)。这里,代理人规避风险引起的20%的获利能力的丧失,与代理人风险规避系数从低到高变化使各种契约下的预期利润下降20个百分点,是惊人的一致。这就更加使我们确信,代理人风险规避所产生的代理成本占全部代理成本的2/3。
第六,由于在代理人“风险中立”条件下企业获利能力可以多实现20个百分点,又由于代理人风险中立时,实质上应该将国有企业卖给代理人(经理或职工),因此我们估计,出售国有企业给风险中立的代理人,可以使原国有企业的利润潜力多发挥20个百分点。
因此,我们运用“2002年国有企业改制调查”中的激励工资数据集,按Broyden-Fletcher-Goldfarb-Shanno的最大似然估计模拟程序,对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的规模、原因作了估计与分析。我们的工作显示,抽象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中的参数,尽管是不可能观察的,但仍可以通过计量方法和数学方法识别出来,从而认识某种契约的代理成本,进而改进激励性契约的设计。我们发现,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相当于60%~70%的利润潜力。这就是说,在现存的国有企业体制下,代理成本使得企业效率只利用了30%~40%!
应该如何选择契约形式才可能降低代理成本?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首先,也是直接可以见效的政策选择,便是采取租赁、出售或租售国企的方式。从模拟估算的结果看,这种契约方式的变革,大约可以使企业利润潜力的利用率增加20个百分点,因为它避免了由于代理人风险规避所产生的效率损失。
然而,提高激励性契约的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更为根本的出路是改善国有企业的信息交流渠道,从降低信息成本的角度来降低代理成本,而这不是“契约”本身可以做到的。降低契约的信息成本,从根本上来说,应该在财产所有与控制权上努力实现分权化。由于中国国有企业中的代理成本中有2/3是由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因此,国企所有权结构与控制权结构的分权化,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面仍有巨大的潜力。从这个意义上,本项研究的结论与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将地方政府列入“出资人”,并放手让地方政府实行鼓励代理人和委托人合一的租售国企的政策取向,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