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诠释需要什么样的知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需要什么样论文,语言论文,知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实现通过语言达到有效交流的目的,人们必须对语言进行正确的诠释。不管语言交流中言者和听者的数量有多少,我们均可从基本类型上将其划分为语言理解的两方,即语言的言说者(speaker)和理解言说者话语的诠释者(interpreter)。所谓语言诠释,就是语言交流中诠释者通过考察言说者的言语行为来确定其话语的意义。分析言说者话语的意义,其目的也就是诠释者要知道言说者知道些什么。从这里就紧逼出另一个问题:为了理解言说者,诠释者是怎样知道言说者所知道的?可以看出,意义问题和知识论问题是紧密联系的。为了能够合理地说明诠释者怎样在原则上知道他所需知道的,就要说明这种语言诠释的可能性和合理性。这就需要用一个合格的诠释理论来完成以下两个基本任务:一是解决如何诠释一种语言,二是回答这种诠释在什么样的场合下是正确的。为此,一个正确的诠释理论必须满足一些基本要求。美国哲学家戴维森提出要使语言诠释成为可能的理论需要具备两个一般性的要求:其一,从理论上说,一种语言中的语句是无限的,诠释理论不可能是对所有语句逐一进行诠释而得到的归纳概括,因而一个合格的诠释理论必须要求诠释者能够理解言说者可能会说出的无限多的语句中的任何一个,而且它还必须以有限的形式来陈述这种做法;其二,一个诠释者合乎情理地可获得的证据能够支持或证实这个诠释理论,也即能够对其所作诠释的恰当性进行辩护。(参见Davidson,2001a1,pp.127-128)对这两个基本要求人们普遍赞同,问题是如何能够达到它们?在戴维森看来,为了在诠释过程中不带有诠释者先入的主观偏见,必须预设诠释者对言说者的语言不预先具有任何特定的语义知识,即诠释者对言说者话语所进行的是一种彻底诠释(radical interpretation)。彻底诠释方法是一种合理的语言诠释所必然采用的方法,因此,所谓语言诠释就是彻底诠释。在这样的诠释中,诠释者获取的证据必须能够在不必使用诸如意义、诠释、同义之类的语义概念的情况下被表述。
根据诠释理论的这两个基本要求,本文追问的问题是:为了得到这样一个使语言诠释成为可能的理论,我们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知识?按现代知识论的三元要素分析模式,这一问题可以转换为:在语言诠释中,真理、信念、辩护三者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除此之外,本文还要进一步追问:除了这三元要素之外,在语言诠释中还有哪些必须考虑的要素?
一、意义、行为和意向性知识的局限
对语言的诠释涉及到言说者的语词的含义、言说者的行为以及相关的意向和信念等要素。那么,是否只要具备这些相关要素的知识,就可得到一个合格的诠释理论呢?可以根据戴维森的论述(同上,pp.126-128),分析这几种可能的知识是否能满足诠释理论的两个基本要求:
1.关于意义的知识,也即关于每个有意义的表达式的含义的知识这是在传统意义理论的框架下最容易想到的东西。传统意义理论一般都倾向于语词意义优先论,即如果我们理解了有限数量的语词,就可在此基础上理解由语词构成的无穷排列的语句。从“语词理解优先”出发容易引发一些困境,例如它无法确切地说出语词的“意义”这种内涵性东西的含义,因而不能满足诠释理论的第一个要求。这种观点还容易把表达式的意义与指称对象作一一对应从而引出意义实体论,产生所谓“实体困惑”(例如空名和逻辑常项与实体对应的困惑),因而难以满足诠释理论的第二个要求。
2.关于非语言的行为的知识侧重于从行为的角度理解语言含义是行为论者的观点。这个观点认为语词的交流不过是相关行动者(agent)的非语言活动之间的因果联系而已。一些行为论者如奥格登(C.K.Ogden)、理查德兹(I.A.Richards)以及莫里斯等人(C.Morris)的“因果”理论,企图根据行为主义的论据来逐个分析语句意义。然而,戴维森认为他们的理论连对最简单的语句的分析都不能有效地给出。另一些行为论者把出发点定在语词(而不是语句)与非语言的事实之间的联系,但这样做的困难如同在真值条件句中要单独确立语词的真假所面临的困难一样。因此,无论是从语句出发,还是从语词出发,从它们与非语言行为联系的角度都无法满足诠释理论的两个要求。
3.关于意向和信念的知识戴维森认为,求助于复杂意向的诠释有两个缺点:一是无法处理语言结构的递归特征,从而无法有效地说明我们如何能够理解新的语句,因此它显然不能满足诠释理论的第一个要求;二是对意向的精细区分不能独立于对语言的诠释,因为对意向、信念和语义的诠释是交织在一起的,它们是诠释理论的有机构成部分。正如戴维森所说:“信念和意义是相互作用的。一个语句所意谓的东西部分地依赖于外在环境——导致它获得某种信服程度的外在环境;并部分地依赖于那个语句的语法的或逻辑的关系——该语句与其它带有不同信服程度的持真语句的关系,因为这些关系本身被直接翻译成信念。因此,不难看出意义如何依赖于信念。然而,信念同样依赖于意义,因为只有通过言说者和该言说者的诠释者用来表达和描述信念的那些语句,我们才能达到对信念的精细结构和个别化的理解。”(Davidson,2001b1,p.147)简言之,欲详细了解一个人的意向和信念的含义而又要独立于理解他的话语的意义,“这不仅有实际上的障碍,而且有原则上的障碍”。(同上,2001a2,p.143)
综上所述,求助于通常我们可能考虑的以上三种知识都无法满足诠释理论的基本要求,因而不能成为语言诠释所必需的知识。
二、彻底诠释与彻底翻译
“彻底诠释”概念是戴维森在奎因所谓“彻底翻译”(radical translation)概念的启发下提出来的。现在我们要问:基于“彻底翻译”的知识能否满足语言诠释的要求?
奎因提出的“彻底翻译”是指对一种我们根本不具有相对应的语义知识的、从未接触过的语言(如某个土著语言)的翻译。对于这样的语言,由于我们没有相应的句法结构知识,故只能将特定情景中的语句即场合句(occasion sentence)与产生该语句的刺激条件联系起来,通过反复比较听到的语句与看到的刺激,试图找出其间的联系;再根据询问言说者(如土著人),观察其言语行为倾向,由此逐渐列出一个该语言的词汇表;并尝试性地与对之做出翻译的语言(如英语)匹配,建立一种对应关系,从而达到翻译和理解这种语言的目的。“彻底翻译”是奎因基于行为主义立场设计的一个思想实验,旨在通过一种极端的语言翻译情形,清楚地揭示语言及语言学习与行为刺激(模式)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他拒斥语言的“博物馆神话”、而主张行为主义的语言意义理论的目的。(参见Quine,ch.2)
戴维森认为,奎因“把带有恰当的经验限制的翻译手册作为研究语言哲学中的问题的一个手段”(Davidson,2001a1,p.129,n.3);利用这种翻译手册可以把一个相异语言里的任意一个语句转换成我们所熟悉的语言里的一个语句。乍看起来这种翻译方法似乎可以满足诠释理论的第一个要求,即对有待翻译的任意语句做出诠释(翻译)并以有限的形式加以陈述。然而,戴维森认为:“一种翻译手册并不是诠释理论所应采用的最佳形式。”(同上,p.129)或者说,即使关于“彻底翻译”的知识能够满足上述诠释理论的第一个要求,它也难以满足第二个要求。为什么呢?
在戴维森看来,诠释的目的与翻译的目的是有所不同的:翻译论题处理的是两种语言之间的关系,它所要求的是对其中的一种语言进行诠释。鉴于这个主旨,它容易忽略两个问题:一个是没有说明对于诠释我们自己的语言所需的基本知识是什么,比如翻译者如何知道翻译所需的主题语言(subject language),以及他如何知道关于怎样诠释言说者话语的知识就在他自己的语言中;另一个是翻译理论虽然必须观察语句中的某类结构,但它不会对语句意义如何依赖其结构做出任何清楚的说明,因而它也不会揭示重要的语义结构,比如对复杂表达式的诠释如何系统地依赖于对较简单表达式的诠释。但是,对一种语言的表达(utterance)的诠释必须显示其重要的语义结构。因此,基于“彻底翻译”所获得的知识其实难以真正满足诠释理论的第一个要求。
当然,正是由于诠释与翻译的目的不同,奎因的翻译理论并没有打算去解决戴维森诠释理论所提出的问题。因此戴维森审慎地说:“断言翻译方法并不是对彻底诠释这个难题的一种恰当解决方法,这并没有批评奎因的任何学说。”(同上,n.3)“用‘诠释’替代‘翻译’,它标明的差别之一是:更加强调前者中明确的语义性质。”(同上,p.126,n.1)不仅如此,“彻底诠释与彻底翻译之间有一个关键的区别,这种区别在于对支配诠释的原因所做出的选择的性质”。(同上,2001b1,p.151)奎因使诠释依赖于感觉刺激的模式(patterns of sensory stimulation),而戴维森则使之依赖于对语句做出诠释所论及的那些外部事件和对象。正如埃文莱(S.Evnine)所说:“戴维森的彻底诠释不同于奎因的彻底翻译,在于前者抛弃了刺激意义(stimulus meaning)的观念,而在直接依据外部世界的持真语句上构建条件。”(Evnine,p.124)这导致奎因观点和戴维森观点的两个根本不同:一个是对感觉刺激作为意义标准的看法不同,一个是对观察语句(observation sentence)赋予认知意义的看法不同。对于这些区别,从源头上讲,我们可以归结为奎因是一个行为主义者,而戴维森则不是;因而,在为理论寻找证据时他们诉诸的概念不同。对于戴维森来说,对证据的要求最重要的不在于它们应该是行为的证据,而仅仅在于它们应该是非语义的证据。这就意味着任何非行为的、非语义的证据,都可以为戴维森所用而不可以为奎因所用。另一方面,以戴维森的观点看,描述某人持一个语句为真的状态并不是简单地描述一个人的一个未经诠释的行为,而可以被看作是以心理词项描述一种心理状态,因为持语句为真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选择什么样的语句为真的意向性行为。这样,通过承认意义理论的证据不全然是行为的,戴维森反驳了还原论。(参见同上,pp.99-100)较之奎因,他更鲜明地表达了一个立场:“信念,就像其它所谓的命题态度一样,是伴随着各种不同的事实而产生的……指出这一点的理由在于:我们不鼓励人们把心理现象从定义上或从规律上还原为某种更基本的东西。”(Davidson,2001b1,pp.146-147)因此,我们发现戴维森希望采取一种温和的方式:他力主从人们关于语句(描述为未经诠释的)为真的信念的这种相当简单的结构中,获取对那些语句做出诠释所需的知识。不可忽视,不管是“彻底翻译”还是“彻底诠释”中,都预设了“宽容原则”(the principle of charity)作为理性协调原则;在“彻底诠释”中这条原则的运用更加全面,戴维森甚至将其当作一条先验式的限制性原则。(参见同上,1990)
三、语言诠释与约定-T
塔斯基把约定-T(Convention-T)当作一个定理,即假定通过一组有限的公理以及标准逻辑,关于语言L的真理论能够对L中的任一语句衍推出一个具有如下形式的定理:
(Convention-T)S在L中是真的当且仅当P。
其中S由L中任一语句的标准化描述语代入,P由该语句在关于这种真理论的语言中的翻译代入,即S是需要解释的对象语言语句,而P是该语句在元语言中的翻译。这种翻译是通过一个未加定义的语义概念“满足”而递归地得到的。具体地说,满足概念把语句与对象的无限序列联系起来,而这些对象可以看作属于对象语言的变元范围;根据一组公理逻辑地推出L中的语句如何依赖于它们的结构,而通过一些简单的语句又可以衍推出其它一些较复杂的语句。塔斯基认为,假如我们知道这样一种理论,那么我们就能对L中的每个语句做出翻译,并且也能够知道这确实是一种翻译。通过这种翻译,我们也能够知道语词如何凭借与世界中对象的关系完成其功能。(参见Tarski)
需要注意的是,在塔斯基的真理论模式中有两个重要的假定:一个是先假定翻译概念,然后在此基础上定义真理概念;另一个是在诉诸约定-T的时候假定预先把握了真理这个概念,然后再以语词和事物之间的指称关系来补充这种直觉。因为塔斯基的兴趣在于诉诸一种标准语言(形式语言)来定义真理概念,而不是解释自然语言的意义,故他可以把翻译概念当作是从句法上加以规定的精确的概念;并且,塔斯基的形式句法预设了人们关于对象语言的理解,而只是将同义关系或翻译关系形式化,所以他能够把翻译概念当作理所当然的。(参见Davidson,2001a3,p.172; 2001a2,p.150)戴维森认为,塔斯基所定义的翻译结构可以用来作为诠释的形式结构:其中双向条件句左边的是需要诠释的对象语言语句,而右边的是诠释者用来诠释的元语言语句。“彻底诠释”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对关于言说者的语言的真理概念提出一种塔斯基式的表征,并提出一种关于言说者的信念的理论。如果仅此而论,似乎戴维森所作的工作并没有超出奎因的翻译纲领,因为把言说者的语言翻译成一个人自己的语言,再加上关于一个人自己的语言的真理理论,就等于是关于言说者的真理理论;戴维森的工作似乎也没有超出塔斯基所作的工作,因为塔斯基对某种带有确定的初始词汇的语言给出了真理概念的外延,对真理概念已经做出了足够精确的形式表征。但是,实际上我们决不能忽略戴维森所作的工作的创造性:把关于翻译的句法概念转变为关于真理的语义概念,必须对塔斯基的真理理论施加一些形式上的限制,并强调真理与意义之间的紧密关系。(同上,2001b1)
如上所说,塔斯基的理论是在预先假定翻译概念的基础上定义真理概念的。而在戴维森的彻底诠释方法中,诠释者不能预先假定能够认识到正确的翻译。所以,戴维森建议把塔斯基的看法颠倒过来:通过预先把握真理概念这一假定来获得对语言或翻译的理解。也就是说,把真理作为基本概念,再由此引出关于翻译或诠释的说明。从技术上讲,不求助于翻译概念来重新表述约定-T是完全可操作的:“对于对象语言中的每一个语句,一种可接受的真理理论衍推出一个具有如下形式的语句:S是真的当且仅当P;其中P为任意一个这样的语句所替换,即这个语句为真当且仅当S为真。给出这个形式表述,真理理论就可由T-语句确实为真这种证据来检验;我们就已经放弃了这样一种看法,即我们还必须说出替换P的语句是否是S的翻译。”(Davidson,2001a1,p.134)
现在,经过戴维森的颠倒式处理,以约定-T为核心的塔斯基的真理论有资格作为语言诠释所需知识的要求。当然,只有塔斯基的真理论还不够,我们还必须对作为一个整体的真理理论施加一些恰当的形式的和经验的限制条件(参见王静)。这样,单个的T-语句事实上就会起到诠释的作用(参见Davidson,2001a4);据此得到的诠释理论才可能满足上述两个一般性要求。
在戴维森看来,我们诠释语言所需的知识可以从对奎因彻底翻译理论和塔斯基真理论的合理内核的吸收和修正中获得。事实上,这种吸收和修正已体现于本文开篇所述诠释理论的两个基本要求之中。主要也是基于这种吸收和修正,戴维森才认定语言诠释只能取彻底诠释的方式,并经过修正的约定-T形式结构和经过限制的诠释者的经验证据,为其提供了诠释所要求的知识的刻画。在由此而构建的诠释理论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一种形式理论,即一种真理理论,它把一种复杂结构赋予包含真理和满足这两个初始概念的语句。这些概念通过理论的形式和证据的性质而得到应用。由此得到的结果便是一个部分得到诠释的理论(partially interpreted theory)。”(Davidson,2001a1,p.137)因为,如同在塔斯基那里约定-T是真理的一个定义模式一样,一个关于诠释理论的约定-T也是诠释的一个定义模式,它对每个语句的诠释只是诠释的部分定义,而诠释的一般性定义应是所有这些部分定义的逻辑合取。而且,由于采取的是彻底诠释的进路,我们就不至于忽略进行诠释的种种假设而只专注于那些显然要求做出诠释的场合。也就是说不至于把一些有待阐释的概念如翻译、同义、诠释等概念当作理所当然的假定而造成循环诠释。这样,我们就可以根据十分有限的证据(准确地说就是言说者的持真态度),一方面与真理论的形式紧密相连——保证了语句形式结构的正确;另一方面给出了言说者如何使用语句事实——使一个语句为真的最终证据,从而达到一个使诠释获得可能的理论所需的基本要求。
四、语言诠释的资料基础
许多人对戴维森基于彻底诠释进路所探讨的诠释所需的知识心存疑虑:在开始诠释时不预设诠释者具有关于对象语言的任何特定的语义知识,这样一个彻底诠释者在实际的语言交流中能找到吗?诠释者真的对对象语言一无所知吗?例如福多和莱泼尔认为,无论是田野语言学家还是学习语言的孩子都不可能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彻底诠释者,从而否定对彻底诠释者的设定的合理性,进而否定彻底诠释的可能性。(Fodor and LePore)
从戴维森几十年关于诠释理论研究的论著中,我们可以看到“彻底诠释”这个术语主要有两种用法:一种是指从没有双语言说者或词典编撰者帮助的草案中给出的任何诠释,另一种是指基于有限的和指定的资料基础进行诠释的特定行为(参见Davidson,1993,p.77)。当然,这两种用法是相互关联的。戴维森(特别是在其后期阶段)更多的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应用这个术语,因为这种用法其实暗含着前一种用法。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什么是彻底诠释的“有限的和指定的资料基础”。
既然彻底诠释的两个主体是彻底诠释者和被诠释者(即言说者),那么当然就可以从两个角度考察诠释资料:一个是从诠释者的角度考察诠释者在进行彻底诠释时应当具备或不具备什么样的知识,或者说,要使彻底诠释得以进行,彻底诠释者需要预设什么样的背景知识;另一个是从被诠释者的角度看,要使诠释得以完成,被诠释者需要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从约定-T的双向条件结构可以知道,诠释者和言说者的地位是对等的。但是,因为“彻底诠释”设定的是由诠释者的进路理解言说者的语言,所以我们着重于从诠释者的角度切入分析。
戴维森在最初提出彻底诠释方法时,除了说明彻底诠释者不具有关于对象语言的特定语义知识外,对于他还可能具有什么样的知识并没有作出说明。而于后期在回应福多和莱泼尔的批评时,戴维森强调:“一个彻底诠释者已经具有一种语言和一整套或多或少与被诠释者相匹配的概念。如关于真理、意向、信念、欲望和断言的(以及许多其他的)概念。他知道许多关于世界和关于人们在不同的情况下如何行动的东西。”(Davidson,1993,p.81)毫无疑问,诠释者是以一个观察者的身份出现的,但这个观察者既不同于实证主义的没有任何主观先见的中立的理想观察者,又不同于伽达默尔和哈贝马斯的允许存有价值判断和主观先见的观察者。那么,怎样定位作为彻底诠释者的观察者呢?
我们知道,丧失主体性的中立的观察者在科学哲学中业已被驱逐,而过多带入主观先见的观察者又往往注重观察中的价值取向而淡化了理解的客观性。由于彻底诠释者不是没有主观的意向和概念,因此不会是一个中立的观察者;但他又决不被允许带着主观意向在诠释过程中长驱直入。戴维森对诠释者之“不知道什么”同样作了明示:“他不是一个能看透他人心思的人(mind-reader),并且他还不懂得某人通过开启他自己的大脑所思考或者意谓的东西。而主要的限制在于他不会知道有待诠释的人的任何命题态度的具体内容:他不知道这个人通过他自己的言说所表达的意向、信念、欲望或者意思。”(Davidson,1993,p.81)事实上,我们同样可以不认可戴维森的限制,甚至可以说这样的限制在实际诠释中是根本做不到的,它不过是戴维森的一种设定而已。不错,这样的限制的确是一种设定,但问题不在于它是不是一种设定,更不在于像戴维森这样聪明的哲学家意识不到实际上不存在这样的一个诠释者,而在于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设定,这样的设定是否合理,或者说较之其他类型的观察者,以这样的诠释者作为观察者是否更为合适。首先我们需注意,语义事实不同于科学事实:尽管戴维森在对行为证据观察的说明中用了一些科学(比如物理学)中证据观察与理论的关系作类比,但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对语言行为的观察等同于科学观察。正如戴维森本人所说,在彻底诠释中给出的“这些限制的理由是哲学的而非科学的,而且是在我实际关注的彻底诠释中不得不成立的理由”(同上)。也就是说,戴维森对语言的理解和诠释的讨论是哲学意义上的,而非语言学习和交流所发生的实际情形(参见叶闯)。他不是不知道实际诠释中诠释者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先见,但为了达到尽可能正确地诠释他人的目的,诠释者在对言语行为的观察中必须抑制自己的先见。当然,我们可以质疑“将那些人们在学习语言中必须以某种方式观察的东西称为‘证据’”是否恰当,或者认为根本不能称之为“证据”,但这些对于戴维森来说并不重要,因为“为彻底诠释的可能性作辩护的重要问题在于:一个带有他自己语言的成熟的观察者如何把它当作证据”(Davidson,1993,p.82)。
进一步问:一个带有自己语言的成熟的观察者在语言理解(或学习)中“必须以某种方式观察的东西”是什么?这种可观察到的并可以拿来作为证据的东西就是言说者的言语行为;说得更彻底一点,就是这些言说者在具体语言环境中对特定语句的持真态度。正如戴维森所说:“一个希望他的话被人理解的言说者不可能就他在什么场合赞同语句(即认为这些语句为真)这个问题系统地欺骗将要成为他的诠释者的人。因此,在原则上,意义及相关的信念都易于公共地确定……一个具有充分信息的诠释者关于一个言说者的话语的含义所要获知的,他都能全部获知;同样,这样的诠释者关于言说者的信念所要获知的,他也能全部获知。”(同上,2001b1,pp.147-148)其具体做法可以类似地“把真理论与决策论结合起来进行诠释,将言说行为的某些可观察的方面作为真理理论的证据,进而作为一个统一的信念、意义和欲望的理论的证据”(同上,1993,p.84)。
因此,在被诠释者方面,“彻底诠释”要求提供给诠释者的资料是无遮蔽的,换句话说,可供诠释的是公共可获取的资料(publicly accessible data)。这种对于诠释资料无遮蔽性或公共可获取性的要求为语言诠释所需的知识施加了两个限制条件:第一,诠释者与被诠释者之间相互理解之所以可能,乃是由于它处于一个社会的公共脉络之中;第二,这种理解所关涉的诠释资料必须具有外部世界所提供的内容。其实,戴维森后期十分强调的三角测量模式(the triangulation model),其论证的主要目的之一恰恰是为了揭示这两个限制条件。(参见同上,2001b2,2001b3)
五、尚待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以上论述表明,关于语言诠释的研究,戴维森的独创性主要体现于两个要点:第一,为避免传统哲学中盛行的以“自我”式主体为出发点的“第一人称进路”难以克服心理主义的困难,他开辟出一条以彻底诠释方法为核心的“第三人称进路”,并且明确主张语言诠释只能是彻底诠释。第二,为了解释真理概念与意义概念的内在联系,他对基于约定-T的塔斯基真理论模式作了颠倒式的处理,并从语言诠释的形式正确性和证据可靠性方面作了深入的挖掘。正是基于这两个基本要点,本文认为对“语言诠释需要什么样的知识”这个问题,可以给出如下简要的回答:参照第一个要点,语言诠释必备的知识要求是:就诠释者而言,他必须具有一种用于诠释言说者语言(对象语言)的语言(元语言)之知识,也必须具有关于两种语言遵循同样逻辑规律的知识,因而也拥有一套与被诠释者相匹配的概念;对于被诠释者来说,他所具有的知识要求仅仅是公共可获取的对特定语句的持真态度(或信念)。参照第二个要点,语言诠释必需的知识要求是:诠释者和被诠释者必须具有关于各自使用的语言的真理论的知识(这种知识受到形式限制和经验限制),具体表现为他们关于各个特定T-语句合理用法的知识。可以认为,在戴维森看来,只有基于这些知识要求所构建的意义理论,才能满足本文开篇所列有关合格诠释理论的两个基本要求。我们认为,以知识论的二元要素分析模式看,戴维森提出的诠释理论框架解释了真理、信念和辩护三个概念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语言诠释所需知识的核心是真理概念——关键在于为诠释理论提供合理的T-语句结构;信念则与特定T-语句的意义相对应,具体显示为言说者和诠释者对相关T-语句为真的持有态度;而根据所有T-语句在形式方面的限制因素(约定-T)和经验方面的限制因素(证据资料)来阐明语言诠释得以有效进行的条件,恰恰就是对语言诠释中言说者和诠释者对相关T-语句为真持有的信念所作的辩护。于是,在语言诠释中,“知识就是得到合理辩护的真信念”这条原则仍然成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评判:戴维森对语言诠释的研究开辟了一条将意义理论与知识论结合起来的新思路,同时推进了意义理论与知识论的研究。
但是,值得追问的是:意义理论与知识论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针对此问题,有必要援引达米特(M.Dummett)的一段评述:
我用与“知识论”相并列的“意义理论”(the theory of meaning)来表示哲学的一个部门,或权且称之为“语言哲学”。为了区别于戴维森等人所谓“一种关于意义的理论”(a theory of meaning),亦即一种对某一特定语言所有语词和表达式意义的详尽解释,我将用“某种意义论”(a meaning-theory)这一术语表示后者。(Dummett,p.22)
据此,我们认为,“意义理论”与知识论的关系是清楚的:一方面,它是与知识论相并列的一门独立的哲学学科;另一方面,由于知识论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它依赖于意义理论对其中关键词项(如真理、信念、辩护)具有意义是怎样一回事的恰当解释,所以意义理论对知识论的关系是一种奠基与被奠基的关系。但是,根据本文所论戴维森的意义理论(即达米特所谓“某种意义论”),我们认为这种奠基与被奠基的关系是不清楚的。戴维森晚年试图根据三角测量模式构造一种新的知识论,其基本设想是分别讨论关于外部世界、自我心灵和他人心灵的知识类型的意义和特点,着力反驳怀疑论对这三类基本知识合理性的质疑。(参见Davidson,2001b3,2001b4)这种立论和思路提示我们:也许戴维森认为关于意义和知识的研究相互交织,彼此难以独立,所以二者之间不存在并列关系,当然也不存在以此为前提的奠基与被奠基的关系。如果真是这样,则我们应继续思考:意义理论与知识论的区别何在?是否认定二者相互交织就可否认它们之间存在着奠基关系?
至于戴维森的诠释理论本身,我们还可进一步追问:当他把真理作为初始概念而对约定-T进行修正性使用时,所预设的二值原则(每一T-语句非真必假)是否合理?我们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二值原则隐含着这样的主张:一个语句为真或为假仅仅取决于该语句的结构和它所描述的世界的状况,而与该语句使用者是否能有效地断定其真假无关。而在包含空名、时态等的语句中,这一主张所面临的困难十分明显。于是,如下问题值得深入思考:真理概念在语言诠释中究竟起着什么样的作用?为了容纳语言使用者和诠释者对特定语句的实际断定能力,我们是否应该仍然坚持二值原则?如果抛弃二值原则,那么应如何规定特定语言中的逻辑常项的意义?语言使用者和诠释者具有的关于逻辑常项的知识,以及据此对特定语句真值作出实际断定能力的知识,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针对戴维森诠释理论提出诸如此类的问题,其可预期的理论结果无非有两种:一种是坚持彻底诠释方法和约定-T的结构在语言诠释中的核心地位,但提出一种足以回答上述问题的新的修正版的诠释理论;另一种是彻底抛弃戴维森的诠释理论,提出一种免受上述问题质疑的全新的诠释理论(这正是达米特所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