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国有资产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活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经营将带来整个国有经济的活力。而这种表现为能获取高效益的经营活力在非市场化经营体制下是无法实现的,甚至在体制转变过渡时期都难以到位。因此,在经营活力与经营体制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为了进一步探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问题,我们拟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力作专题分析。
一、经营活力是创收益动力与抗市场压力的统一
资产经营的活力并不是经营者神秘的创造,但却是幸运的努力的结果,不论是有意识的自觉实现,还是无意识的自发获得,都反映出经营者把握住了资产经营在市场运行中的生存机理。当然,自发达到的是非体制决定的,具有不稳定性,只有自觉的实现,才是经营体制保障下的生动的创造。国有资产的经营在市场中是没有特殊性的,与其他类型资产一样,要符合运行秩序和运行规则的要求,所以,就经营活力而言,国有资产从根本上也无特殊性。而市场的一般所表现的约束是,任何经营者都必须实现交换才能生存下去,生存与交换形成尖锐的对立。经营的活力正是在这种对立中实现的。
生存是每个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的满足取决于收益,交换的实现就是收益的实现,所以从经营者方面讲,为了生存必须创造收益,也就是要使交换成为现实。如果经营者不愿创造收益,那么显然一切经营都无从谈起,这肯定是十分荒谬的。但是,如果将经营者创造收益的量限制住了,那么经营者就不是愿不愿意创造收益的问题,而是只能创造有限的收益,然后依此生存。但是,在这种机制下,生存是能够保住的,而经营的活力却不会出现。问题就在于,经营者的创收益的要求不能被市场交换以外的行政力量或其他力量限制,否则这种要求就与交换形不成抗衡,交换也因此失去压迫和威胁生存的意义。如果是市场交换本身制约了经营者的收益,那么经营者可能有活力,也可能活力不足,甚至没活力,但这不属于外部条件制约,而是属于市场本身的制约。对于市场的制约,经营者是不可能回避的,只能是在承受下实现活力,而对于非市场性的制约,经营者是要甩开的,即使一时甩不开,最终也要甩开,不然其能实现的活力也可能被管死。从自然状态讲,即没有非市场性制约的情况下,经营者都会有强烈的创造收益的要求,这是自然的动力,是内在的动力,是由于生存的需要必然产生的动力。只要不作干扰,创收益的动力永远是资产经营活力的基础。
但作为活力的要求,光有创收益动力为基础还不够,它还需要有能够实现交换的能力,即还要有抗市场压力的能力。不能实现交换是代表市场压力存在的,抗住这种压力就能实现交换。在有动力的基础上,抗压力越强,经营的活力越大。事实上,市场的压力是不容易抗住的,即市场的交换有时难以实现。如产品不对路、产品供大于求时大于的部分实现不了交换,产品质量不过关也实现不了交换。在自发的市场中,盲目性在较大的程度上存在,实现的交换往往要以相当的实现不了交换的损失为代价,由此而造成的市场压力一贯令经营者生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自发性引起的盲目性在某些方面减弱了,这是十分有利的一面。但是,另一方面,由主观计划造成的盲目性也成为一种新的威胁。其实,不论是由自发还是由计划形成的压力,对未实现交换的意义都是同样的,只是有时自发性的损失巨大,有时计划盲目的损失巨大。在现阶段,市场完全取消盲目是做不到的,所以市场的压力对绝大多数经营者来说始终存在。资产经营者只有抗得住市场压力,才能获得自身的活力,才能以交换的实现保证自身的生存。
总之,创收益是动力,抗压力是与动力相统一存在的活力实现的必要条件。对于动力,只能是顺其自然,不能反自然而行之,因这是生存的需要,而且是人类在社会发展中不断提高生存质量的需要,在这样的基础上,人类才能够自然延续,市场才能够逐步扩大,经营者才能够磨炼出自身的抗市场压力的能力。对于市场压力,只能使之减轻到最低程度,但不可能取消,经营的活力总是要以经营的损失为代价才能实现。这也就是说,资产在目前的市场上不可能是以交换的合谐无代价而实现经营的活力,那种活力是不现实的,我们不能追求那种不现实的活力,我们只能现实地对待市场,现实地承受市场盲目的损失,现实地提高抗市场压力的能力,并以此与追求收益的动力相结合,构成现实的资产经营活力。
二、放开动力源
要实现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力,首先从体制上就不能干扰企业创收益动力,以使活力的产生具有自然基础。如果一方面要求经营活力,另一方面又压制企业创收益动力,那么是很矛盾的,且只要真实地压住企业创收益的动力,活力是根本无法实现的。然而,长期以来,在国有资产经营中,我国没有认识到活力与动力的关系,这在改革前的统制经营中十分明显,而在改革后的转变中也还没有达到自觉,以至到今天的政策和体制还表现出对经营动力的某种制约。非市场化经营体制中的八级工资制一定几十年不变,将政府列为分配主体,企业没有分配权,职工的工资是全国统一定的,发工资被列为了财政开支项目,这实际是压住了经营动力。企业创收益,职工要工资,这是经营动力,压住了工资不能增长,等于说压住了经营动力,在这种压制下,企业的活力,国有资产的活力,都无从谈起。改革开放后,关于压制动力的问题是一点点地放开,放得慢不说,到现在放的也不彻底。如果对动力问题能够从理论上认识明确,那么关于国有资产的经营,在企业层次上,国家不能干预分配,企业应当自主分配工资,国有资产经营的创收益要求在企业就直接表现为工资要求,不压制动力就相应要求放开工资。但改革的实际进程是,先只是允许企业发一定量的奖金,而后规定奖金可以不封顶但要征收资金税,接着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现在又实行弹性工资计划,并附加试行厂长、经理年薪制。从体制来讲,改革走到现在,还并未完全放开工资。不放开的理由是恐怕工资失控,而这直接造成的结果是企业无活力。实际上,非国有企业的活力来源就是企业创收益的要求不受制约,职工工资随企业收益提高而提高。只要在这一点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实行同样的动力机制,那么在同等的抗市场压力条件下,两种所有制的企业活力应是一样的。现在有的国有企业的抗市场压力的能力未必不如非国有企业,可就是经营活力出不来,究其根底是体制仍然在管住了动力源,企业不能自主分配,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压抑。这个问题看似不大,好像与企业活力并无直接关系,但却是实实在在地拖住了改革的步伐。从传统体制的惯性讲,似乎控制企业工资是应该的,不控制是管理上的失职,所要改革的只是控制的方式。但作这些控制的部门就没有讲清楚,为什么只是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需要控制,为什么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不控制并不会引起恶果。本来,改革应是建立国有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同非国有企业一样,企业会自我控制工资增长的,不用外部控制,这样才能走向市场化经营。但是,已有的努力并没有主要放在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上,政府仍在用很大的精力考虑如何控制企业工资。特别是,对于国有资产经营来说,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的工作是至为关键的,动力源甚至直接体现在厂长、经理的工资要求上,而偏偏是这一点至今不放开,还要搞仿市场的年薪制,结果就是仍然在压制国有企业经营活力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厂长、经理的年薪本来是应由企业决定的,搞成了政府决定,不是改革,而是倒退,这不在年薪制形式的新颖上,而是在于政府控制企业工资的体制未变上。现在仍在延续的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控制的做法和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年薪制改革的做法,从企业经营活力的角度看,是应该认真重新思考的。
压制动力源是不可取的,建立积极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应是今后改革的主要内容。这是市场化经营国有资产的要求。在市场机制下,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谋取高收益都是应鼓励和提倡的,这是活力的基础,是必须保护的。问题就在于企业和个人是怎样得到收益,不能压制收益要求,但却必须控制歪门邪道地搞收益,只有让企业符合市场规则地通过交换实现收益,才是正道。政府的管理作用应体现在这里,而不能直接体现在管工资上,不仅一般职工的工资不能管,对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更不能管。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必须落实在这一点上,这才能使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力具备广泛的基础。
值得强调的是,国有资产的经营具有一定的整体性,因此,在整体上的经营动力问题也是值得重视的。这种动力不同于企业经营的动力,企业经营的动力可以直观地体现在工资上,而整体经营的动力缺乏直观性,只能靠间接的机制激励。与非国有资产不同,国有资产除了有企业经营,还要有政府作整体上的经营控制,所谓经营动力,就体现在实施控制的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身上。这种动力的表现不能是直接给部门发奖金和给个人加工资,其间接性应体现在其权力地位的得取上,这是一种代表国家的权力行使,具有至高的荣誉,其地位是不容易得到的,所以做好经营工作必须有极大的热情和勤恳的工作态度。这就是说,其地位的获取和维护是整体经营者的动力源,而部门的工作正是由公务人员的工作体现的。当然,从宏观机制上讲,国家必须做到公务人员的工资合理,使其工作付出能得到相应的收入报酬。
三、提高竞争力
活力获得的另一点是抗市场压力。资产的经营要抗住市场压力,就必须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国有资产经营的竞争力提高也分为两层,一层是宏观上整体经营国有资产的竞争力,一层是微观上企业经营国有资产的竞争力。
提高整体经营国有资产的竞争力是很重要的。如果改革之后,整体经营还不能达到较高的竞争力,那么国有资产的经营总体上还是难以搞活的。而这种竞争性的提高,至少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生产布局要合理。国有资产从大的方面看分布符合市场发展要求,才能做到企业的经营有竞争力。如果在布局上搞重复建设,那么就会使许多企业一上马就面临着生存的难题,竞争力无从谈起。在这一点上,过去不是没有教训的,如东部及沿海地区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上项目,基础产业投资冷门,全国的铁路总长度始终不到6万公里,等等,这些实质上都严重地降低了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从而使经营难以有竞争力。这是不按市场规律经营的结果,是传统经营方式惯性延续的表现。在今后的市场化经营中,不能再搞没有效益的生产布局。我国的中西部地区,资源占有为全国的75%,且绝大部分地区为未开发地区,是我国国有经济开拓的广阔领域,作为合理布局,今后国有资产的投入要向中西部倾斜,不能再集中在东部及沿海地区了,而且中西部开发本身的布局也要合理。
2、产业建设要既奔高、精、尖,又补上基础产业的短缺。高、精、尖产业的建设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支柱,国有经济要带头进入这些产业,只有这样,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才能实现。而更重要的是,国有经济进入高、精、尖产业,对国有资产整体竞争力的提高是有力的支持。但面对现实,国有经济还必须为解决基础产业短缺的问题出力,否则,国有经济本身的发展也受瓶颈制约。凡是国有资产能进入的基础产业,在今后的发展中都应进入。如果每年国有经济能为补充基础产业短缺作出10%的贡献,那么按目前的短缺状况,再有10年就可完全缓解。而到那时,由于国有经济有强大的投入,不仅在这些产业中国有资产是有竞争力的,就是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国有资产也将为此大大提高竞争力。
3、技术要求必须严格把关。固然我国的国有企业的技术水平还不高,在技术上要求进步太快了还做不到,但是为提高竞争力,我国的国有经济技术的水平始终是要大幅度提高的。国有经济的新建项目应尽可能提高技术水平要求,不宜搞同水平的重复建设。尤其是大项目,光建设周期就要有数年时间,建成后一般要使用数十年,如果技术水平要求低,那么很可能刚建成就已经变成技术落后的了,勉强投入生产是很难再有竞争力的。所以,在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中,一定要对技术水平有超前性的要求。不仅是今后新投入资产是这样,就是现有资产也应注意技术改造,争取快上台阶。技术的提高是国有资产竞争力提高的重要保障,在整体经营上就要贯彻这一方针。
4、新上项目应符合规模经济要求。我国过去国有资产竞争力低,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规模小,生产成本高。这一点若与国外的企业比,差距就更远了。最典型的是汽车工业,我国共有大小100多家汽车生产厂,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每年只能生产100多万辆汽车,而世界上的大汽车厂家,一个工厂一年就能生产100多万辆汽车,与我国一比,差距可想而知。所以,国有资产经营不能再走不规模的老路,必须转到规模建厂的新路上,竞争力的提高有赖于此。同时,国有资产也要从整体上加大投入。到1995年3月,我国共有经营性国有资产41320亿元,国家财政收入的60%来自国有企业。但是,这距我国建设现代化的要求还差得很远,国有经济必须再有更大的发展才行。现在,我国的非国有经济发展迅速,这是很好的事情,问题是,此间,国有经济的发展慢于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这对于提高国有资产的竞争力是不利的,所以,今后的国有资产投入要有更大的规模,才能保证国有经济的发展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才能使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更具有竞争力。
5、企业经营必须提高竞争力。企业经营国有资产具有直接性,其竞争力的提高将直接促使国有企业具有活力。企业经营提高竞争力一般也应从5个方面把握:(1)必须有合理的市场定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自主经营,不再受行政命令的指挥,就必须自己面向市场求生存和发展,其竞争力首先体现在对市场的定位上。一家企业的经营能力是受各种因素限制的,不可随便改变,更不可无视这些限制任意而为,市场是分层位的,一家企业要经营对路,必须选准市场位置。比如,一家建筑企业,技术力量一般,施工队伍一般,管理水平也一般,这时就不好打入高级宾馆、商厦、办公大楼的建筑市场,甚至连高档住宅建设都不宜承接,只可在一般民宅建筑市场开拓,站稳脚跟,依靠自己的有限实力生存。这样的市场定位,会使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并逐步提高自己的技术、施工、管理水平。相反,若这家企业非要干大项目,很可能竞争不过其他建筑公司,得不到项目中标,造成企业施工任务不足,产值滑坡、效益滑坡,竞争力更低。(2)产品要过硬。企业经营有没有竞争力,关键看有没有拳头产品。有了产品的过硬,就能创出名牌,就能占领市场。过去在非市场化经营中看不到产品品牌的重要性,只要计划生产就行,至于有没有销路,企业盈利多少都在其次。改革之后,企业逐步走向市场,产品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明显,有些企业就是因产品的品牌走红而叫响的。当然,在这方面,我国的国有企业不如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做得好。但是,国有企业也开始在这方面做努力了,这其实就是国有资产经营竞争力提高的开始。要想有过硬的产品,企业就必须搞自己的产品开发,要舍得投入。从体制上讲,应该搞产研结合,企业直接搞科研,努力创造打得出去的新产品。(3)企业也要高度重视技术进步。国家在整体经营上要考虑技术进步,企业经营开始后,更要不断地进行技术改造工作。有些设备的技术是一旦安装就不可改变,但有些还是可以动技术手术的。在既定的生产配组下,生产技术的水平是限定的,但局部的技术改进,仍可以为提高生产率作贡献,这样的有效工作不能忽视。而企业在自主扩大再生产中,更是要保证技术含量,不能有技术滑坡的现象。从根本上说,企业的竞争力来自于技术,没有先进技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终归是要失败的,这对高技术企业尤其重要。(4)企业必须重视生产积累。企业提高竞争力要靠发展的后劲。发展后劲要靠生产积累的再投入。没有积累,就没有发展,这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正确的。国有企业的积累过去是由国家统一负责,企业无权自主,今后,改革到位,国家仍要负责一部分积累工作,但企业本身也有自我积累的责任。如果企业的竞争力来自积累效应,而积累本身是与企业当时的分配相关连的,因而这就是一种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企业为了将来的发展,更大收益的实现,不会将现时收益分净,必然要留有积累,以备后劲。在这种机制规范后,企业就进入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循环中,政府应为此创造条件,尽快放弃对企业分配的直接控制。(5)企业必须选聘合适的企业家。企业的竞争力与企业管理息息相关,没有好的经营者管理企业,企业的效益不能保证,企业的竞争力不能实现。所以,企业能否找到一位好的经营者十分重要。这在非国有企业与在国有企业是同样的。国有企业重视对企业家的选择,是国有资产实现市场化经营的重要条件,也是国有资产直接的经营竞争力提高的现实保证。
四、经营活力与内部人控制
在保护创收益动力的基础上,通过整体的和企业的努力,国有资产提高经营的竞争力,从而提高资产经营的活力,这从理论上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从实践方面,目前提出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即所谓的代理问题,指出这对企业的经营活力是一种制约因素。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就需要分析内部人控制是怎样影响企业经营活力的,又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化解这种影响。
按目前说法,内部人问题不仅在我国存在,而且在其他国家也存在,不仅在公有制企业存在,而且在股份制企业也存在。在国有企业,所谓内部人问题,就是该企业的经营者作出违背经营规范的事,即企业的利益损害了国有资产的整体利益。应该说,这类事情的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问题似乎只在能避免多少上有一定的区分。
从整体上说,由于内部人问题的存在,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力要受到损害。这种损害是与企业活力的损害相通的。也就是说,影响到了整体,也就影响到了局部。这种问题其实在承包制期间是最为明显的,那时政府作为发包方,处处要受制于承包方,否则就包不下去,而一旦包下去,内部人即承包方会立即得到好处。现在,随着承包制的消失,这种情况就表现得不太明显了。但不管明显不明显,问题是一样存在的。企业的经营者总是要打小算盘,以求得局部利益的尽可能扩大。这会形成一种攀比,一个企业比一个企业地要求整体给予更多的照顾。整体本应取自局部,照顾了局部的额外要求,就损害了整体的根本利益。这些年来国有经济发展困难,不能不说由于内部人问题严重是一个方面的原因。内部人与整体经营者打交道,因存在有意损害整体的意图,所以利益的割取总是反反复复,耗去过多的管理成本,且形成让整体颇为难的问题。改革之中,由于种种规章制度都在变化之中,所以内部人可钻的空子是比较多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内部人行为的活跃。
整体的经营代表国有资产的长远利益,企业的利益与整体的长远利益是相关的,只不过在近期内不容易反映出来,内部人损害整体利益,实际从长远来看,也是对企业利益的损害。而另一方面,如果内部人维护企业的长远利益,那么内部人对企业活力的影响就不严重;而内部人如果只顾企业经营者少数人的利益,问题就比较严重,很可能造成企业瘫痪。比如,在一些国有企业,本来效益不好,但却不择手段地长工资、发奖金、发福利用品,吃企业家底。这在外部约束不到的情况下,内部人的做法是屡屡实现的。再如,有的企业经营者,给自己定很高的工资,然后再用上级文件卡职工,使职工的工资与之悬殊过大。这样做,实际也是在搞垮企业。固然,在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企业经营者都可得比较高的收入,没有人对此有任何疑义,但这种高收入的发生必然是在企业获得高效益的前提下出现的,决不会是在亏损的前提下出现,而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不太好,甚至亏损超过半数,在这样的现实下,单纯突出经营者的高薪会有很大的消极作用,企业职工的反感情绪会使企业一蹶不振。
治理内部人问题是必须做的,只是我们最大的努力只能将其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而这种治理本身实际是一种外部治理,即通过整体经营中的有效控制达到不使内部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目的。这种控制应是体制控制,不能是人治控制,靠人治的结果在短期内可能是有效的,但从长期看只会加重解决问题的难度。这就是说,国家虽然不能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了,但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仍然是要有效存在的,国有企业必须服从国家的间接管理,国家有权对不服从国家管理的国有企业经营者进行严厉的处罚。国家可以放开企业工资,但是国家不允许企业经营者损害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化资产为工资,以损害整体利益换得企业及个人利益的满足。国家的这种控制在日常管理中由政府实施,政府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主要执行者,政府的法治工作的成效主要体现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上。但对于控制而言,政府之中并非只有国有管理部门的作用,政府之外还有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作用。我们要强调的是,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是一个层次,这是改革新体制的规范,这对于国有资产经营克服内部人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营活力是必要的体制保障。而经营国有资产的活力总是要在一定的干扰下实现的,改革之前我们不能实现这种活力,改革之后我们也不能理想化地看待这个问题。市场并非是完美的,只是,通过市场化的经营,我们确实可以通过努力来有条件地实现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