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经济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经济法论文

2002年经济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经济法论文

2002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学研究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2002年经济法学研究概况

2002年度,经济法在学术与实践等方面都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本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法》、《农村土地承 包法》等,使我国的经济立法更趋完善。这一年召开的学术会议主要有:2月3日至7日 ,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京主持召开“破产法草案修改论证会”;6月18日,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法学研究中心召开会议,贺刘文华教授70华诞,回顾人大经济法学说的由来、脉络 、精髓和发展;9月13、14日,社科院法学所在京主持召开了“竞争政策与经济发展国 际研讨会”,就各国竞争政策、竞争法治与本国经济发展的关系作了探讨;9月14、15 日,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了“全球竞争经济体制下的公司法改革”研讨会;10月21、22 日,华东政法学院主办了“新世纪经济法学理论创新与学科建设高级专家研讨会”;10 月25日至27日,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在 长沙召开,选举了学会领导机构,并就学术问题展开了讨论;10月27至31日,“中国法 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在张家界召开;12月7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主办 召开了“中国财经法律论坛”。本年度出版的经济法学教材主要有:徐孟洲、谭立著《 税法教程》、陈乃蔚主编《公司法教程》、刘剑文著《财税法教程》、刘文华著《中国 经济法基础理论》;文集和论丛主要有: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三卷)、史际春和 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二卷)、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六卷)、顾功耘主 编《全球化背景下的经济法制建设——经济法文集》、法苑精粹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经 济法精粹》(2002年卷)、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经济法的前沿》、刘文华主编《宏观 调控法制文集》、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一卷)、史际春著《探究经济和法互动 的真谛》(中国法学家自选集);论著主要包括:赵康、谭玲著《经济法新论》、邱本著 《市场法治论》、刘剑文著《税法专题研究》、王惠著《税法新论》、马卫华著《WTO 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赖源河编审《公平交易法新论》、殷醒民著《欧盟的 企业合并政策——经济学与法律分析》、郑之杰等著《中小企业法研究》、李建伟著《 国有独资公司前沿问题研究》、王欣新著《破产法专题研究》等。

二、经济法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关于经济法总论

1.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有学者认为,调整对象在经济法总论研究中的地位渐次下降,总论研究的主题增多、 领域扩展了,包括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经济法实施机制等。( 注:参见肖江平、曾东红:《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演进与总论研究的进路——关于经济 法学总论的一项学术史研究》,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当然,这应该是就有关 研究成果的数量而言的,就重要性来说,调整对象涉及经济法的定位、范围和经济法学 究竟研究哪些内容,它在总论中的地位不应该下降。有学者提出“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 的创新性法律思路”:借鉴WTO规则通过独立的条约立法和条约司法机制,严格区分政 治与经济、行政与经济、外交与法律的思路,探索并建立独立于行政立法和司法的经济 法的立法和司法机制的经济法调整模式。(注:参见周林彬:《WTO规则与我国经济法调 整对象的再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1期。)

2.关于经济法的地位、体系

有学者提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 ,其中包括经济法,它标志着经济法地位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注:参见刘隆亨: 《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确立与发展》,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有学 者认为,可将经济法定位为市场条件保障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注:参见赵万一:《 对经济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重新思考》,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 ,经济法目的中“正义、秩序、效率”的含义与传统民法、行政法部门存在着显著差异 ,经济法应当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注:参见竺效:《论经济法之法律目的》,载《西 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在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方面,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和民商法都体现了公权的干预, 只是两种干预在对象、功能、手段、广度、深度及有效干预的前提等方面有差异。(注 :参见应飞虎、王莉萍:《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和经济法关系及经济 法体系的研究》,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

在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方面,有学者以土地管理法为例,从两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 域和宗旨、所依据的科学原理、追求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等三方面,论述了其联系和区 别。(注:参见田济民、脱建缝:《经济法与行政法之界限——以土地管理法为例分析 》,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还有学者指出有两种分配关系需要公权干预: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主体之间 的分配关系和法律地位不平等主体间的分配关系,这种干预形成强制性分配法,属于经 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注:参见李昌麒、应飞虎:《论需要干预的分配关系— —基于公平最佳保障的考虑》,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

3.关于经济法的理念、原则、价值和目标

有学者呼吁确立符合社会化客观要求的经济法理念,通过其主导、能动作用,使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治建设包括法学和经济法学的研究,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注:参 见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

有学者指出,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和灵魂,它关系到经济法的地位和 性质问题;两者的逻辑关系是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切入点。(注:参见李晓安 :《经济法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探讨》,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2期。)有 学者认为,社会公正、效益和经济安全是经济法价值的基石。(注:参见程志、郑杰芳 :《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取向及其实现保障》,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期。)还有学 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两种:一是目标价值,即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二是功 能价值,即实质正义、经济秩序和事实自由。(注:参见贾海燕:《经济法的价值分析 》,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有学者论证道,经济法是基于经济人理性缺陷造成 的市场失灵而产生,但政府完全道德人假设不具现实性和合理性,其结果是政府干预失 败。(注:参见陈运华:《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

4.经济法视野内的政府、市场和其他主体问题

本年度较为集中讨论了政府问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入世”就是政府权力法定原 则的确立。(注:参见王新红:《论政府权力法定原则》,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 。)有学者分析我国干预不足和过度干预并存现象的原因,认为界定政府干预的范围时 要考虑干预行为的替代性、干预行为的不完美性、干预行为的动态博弈性。(注:参见 应飞虎:《政府干预范围的界定及确保》,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还有学者列 举了管制理性主义的六大缺陷,认为经济法不应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手段,应当尽 量运用市场机制去调控市场。(注:陈云良:《管制理性主义》,载《当代法学》2002 年第7期。)这样就基本上找到了问题所在:政府和立法者都不可能是完全理性、先知先 觉的,政府权力及其运用不是简单的授权问题,现代市场经济需要政府发挥主观能动性 来介入经济的管理和市场活动,关键在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有可问责性,要对其每一 项决策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有学者对社会团体进行研究,认为法律应特别关注其目的、资本与财务等内部运作、 活动及竞争问题,对其主体资格予以确认和规范。对社会团体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应当 体现结社自由与社团管制的平衡,因其公私融合特征而应与民事主体、行政主体有所区 别。(注:参见雷兴虎、陈虹:《社会团体的法律规制研究》,载《法商研究》2002年 第3期。)还有学者试图从国有股减持的失败中发掘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认为国有股减持 失败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处理失当。(注:参见甘培忠:《国有股减 持中的政府与市场——国有股减持困境的经济法分析》,载《法学家》2002年第4期。) 在此,难就难在政府要处理好它作为股票持有者和股票市场及整个经济管理者这两个相 互矛盾的角色间的关系。

5.关于经济诉讼问题

学者们继续研究经济诉讼或经济法的程序及司法保障问题。总的来说,本年度发表的 文章仍倾向于以经济公益诉讼为中心,建立独立的经济法诉讼制度。(注:参见孟庆瑜 :《论中国经济法的诉讼保障机制——中国经济诉讼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论坛》 2002年第2期;刘进:《经济法程序问题初探》,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颜运 秋:《经济法应有其司法保障》,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陈运华:《经济公益 诉讼若干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但在今年召开的几次学术会议上 ,相当一部分学者倾向于一种相反的意见,即:一国的法是一个有机体系,部门法间不 可截然划分,相反是密切相关、交错互补的,实体法与诉讼法更不可能一一对应,反之 亦然;事实上,现行诉讼制度加上其中尚欠缺的他益私诉、团体公益民诉、民事公诉等 ,再转变观念,把从事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的政府视为与人民平等的主体,经济法的实 体关系就足以得到救济和保障了。

(二)关于经济法主体制度

1.关于国有企业改革

有学者提出,国企改革必须走多元化模式之路,同时要遵循“分权制衡制度理论、功 利主义思想基础、竞争性动力逻辑、效益最优化指挥原则和改革模式多元化方法论”进 行制度设计。(注:见阳东辉:《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哲学基础及多元模式构想》,载《 法商研究》2002年第1期。)有学者认为,应当认清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精髓即明晰的产 权主体制度和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以及二者对于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的重要意义。( 注:参见胡夏冰:《公司制简论》,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还有 学者认为,国有股权承担国家职能的使命,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越来越重要,同时强 调要对非国有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注:参见王妍:《国有股权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整 》,载《法学》2002年第3期。)

2.关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

在本年度,独立董事制度仍是讨论的热点问题。有学者认为,独立董事能够保证董事 会行为符合公司全体相关利益者的要求,但该机制价值的实现有赖于其内容设计的合理 性。(注:参见董新凯:《谈对董事会的控制问题——兼谈独立董事制度》,载《法律 科学》2002年第1期。)有学者分析了独立董事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提出了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若干建议。(注:参见何侃:《试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有学者运用信托理论的信义关系, 来解释公司和独立董事的关系,主张从受信托人的地位来理解董事的权利义务。(注: 参见刘永春、叶卫平:《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基础探析——兼评我国《信托法》第32条》 ,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1期。)有学者通过对美国公司法外部董事制度的利弊分析 ,认为外部董事的引入是完善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有效手段之一。(注:参见李昕:《 论美国公司法中的外部董事制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

有学者在考察、借鉴德国公司法中的监事会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的监事会制 度提出了完善意见。(注:参见陈艳:《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载《当 代法学》2002年第7期。)有学者则分析了英美德等国对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相关规定 ,对界定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并协调二者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注: 参见刘灵芝:《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权的重叠与协调》,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3 期。)

3.关于企业和公司法的其他问题

有学者探讨了企业集团组织相关法律制度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意见。(注:参 见陈爱蓓、李建明:《企业集团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载《法学》2002年第11期 。)有学者分析了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利弊,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注:参见胡小红 :《我国股份合作企业的制度设计及其利弊分析》,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6期。)也 有学者对股份合作制能否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有效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提出 了质疑。(注:参见沈贵明:《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置疑》,载《法学家》2002年 第5期。)当然,作为可供选择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公有制和社会成员自治的形式,股 份合作制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有学者提出应在公司法中确立“设立中公司 ”的概念和相关制度规范,使得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能够有所 归依。(注:参见毛健铭:《略论设立中公司——基本理论问题探讨》,载《法学》200 2年第10期。)有学者分析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认为社会责任并不是公司的目的之一,只 不过是公司在追求长期利润最大化过程中守法与追求某种自治的结果,并比较了它的两 种实现形式以及非股东相关者的内部参与和外部限制。(注:参见杨宏、程绿清:《公 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形式与选择——兼论布尔迪厄权力论》,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 02年第3期。)

4.关于破产法的修改

有学者强调破产法的私法属性,主张主体平等和程序自治的基本理念。(注:参见李永 军:《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有学者提出,应着重 考虑破产法在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加强金融保障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注:参见王卫国:《略论新破产法起草的几个目标》,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也有学者强调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充分考虑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安置等问题。( 注:参见王欣新:《试论破产立法与国企失业职工救济制度》,载《政法论坛》2002年 第3期。)

有学者对破产复权制度进行研究,建议采用混合主义,在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破产复权 制度。(注:参见王惠:《论破产复权制度》,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6期。)还有学 者通过比较韩国公司整理法及我国相关规定,建议我国引进公司重整制度,以减少大公 司破产比例。(注:参见李海燕、朴正兰:《试论公司重整制度——兼谈韩国的公司整 理制度》,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0期。)

有学者对我国破产分配程序中的工资债权、社会保险费、国家税收、侵权行为债权取 得优先权地位的“公共政策”基础作了分析。(注:参见韩长印:《破产优先权的公共 政策基础》,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有学者则对如何权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债权人与社会利益之间、债务人与社会利益之间这三重破产利益制衡机制作了探讨。 (注:参见刘黎明、阳贤文:《破产法利益制衡机制论》,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 2年第3期。)

有学者根据恶意破产中行为人通常采用的手段,从建立预警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强 化组织职能、严格法律程序、限制破产免责范围等方面提出防治该类行为的对策。(注 :参见张琳:《论恶意破产行为及其防止对策》,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有学 者提出,应当通过打击破产犯罪,防范利用法人破产制度进行欺诈,并废除企业注销制 度,建立强制性清算制度。(注:参见肖建华、王淇:《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与债务欺 诈之防范》,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4期。)

(三)关于经济管理、调控法

1.关于“宏观调控法”

有学者分析了宏观调控法的内涵、本质特征、立法价值和立法基本原则等,提出了“ 宏观调控法治化”和“宏观调控法理论‘法治化’”的主张。(注:见李昌麒、胡光志 :《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范畴的法理分析》,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有学者认 为,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活动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 经济成长、充分就业、经济稳定和总量平衡作为直接的价值目标。(注:参见洪治纲、 汪鑫:《论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特征》,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有学者认为, 宏观调控法在立法上具有内容的多样性和变动性,授权立法和多级立法较多,执法主体 自由裁量权较大,大量采用提倡性、任意性规范等特点;在立法中要对宏观调控权的形 式、程序做出规定,建立公开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协商制度,逐步改变对管理 者的法律义务、法律控制甚为薄弱的局面。(注:参见漆多俊:《宏观调控立法特点及 其新发展》,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1期。)还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不可 诉性,但并不意味着宏观调控行为可以不受监督和不负责任。(注:参见邢会强:《宏 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

这是一个经济法学界多年来研究较热的一个问题。需注意的是,“宏观调控”在法律 上很难加以界定,且调控目标和调控主体、手段间的利害不尽一致,应在法治所要求的 权力制衡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对经济的有效调控,不能指望以一部立法调整之。

2.关于财税法

有学者认为,改革现行预算制度也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需要,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 库统一收支,行政事业单位不再设置单独帐户,由国库直接向企业、个人支付报酬,包 括货物、工程、服务的价款或报酬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注:参见郑瑞 志:《中国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及其影响——从经济和法律的视角》,载《社会科学》20 02年第7期。)

学者认为,“依法治税”以税收本质特征理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理论、公共财政理 论以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理论为依托,吸收了税权法定主义的精华,已成为我国依法 治国的重要内容。要实现该目标,必须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扩大内需、加入WT O的关系,转变观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注:参见刘隆亨:《依法治税的目标、理 论和途径》,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关于税制改革,有学者认为,制约税收制度改革的因素有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 国家经济体制、政府政策目标、征收管理与经济管理水平、国际经济发展趋势等。(注 :参见徐清安、冯炜:《制约税收制度的相关因素分析》,载《武汉大学学报》2002年 第4期。)面对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趋势,如宏观税负上升、推行增值税、加大反避税力 度、税收征管应对互联网冲击等,同时面对WTO规则的冲击,有学者认为,应调整直接 税和间接税的比重,继续推行费改税改革,堵塞避税漏洞,完善所得税、增值税、政府 采购和幼稚工业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注:参见蔺翠牌:《中外税制改革与税法比较研 究》,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2期。)在税收征管方面,有学者认为,税收征管的价值 取向应为“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全社会”,要引进风险机制,加强 关于节约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益、建立纳税评估制度、纳税环境等问题的研究,继续 加强涉外税收征管和国际税收合作。(注:参见李志萍、刘隆亨:《对我国税收工作的 理性思考》,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2期。)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有学者认为,应 当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注意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单独开征新税, 同时不排除采用阶段性税收扶持政策。(注:参见袁翔珠、王喜成:《电子商务税收问 题研究》,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还有学者提出,改革房地产税制的要点在 于理顺租税费的关系,要改革税制结构、恪守税赋公平原则,并提高税收立法的层次, 适度下放税赋管理权限,强化税收征管的力度及其宏观调控能力。(注:参见沈晖:《 改革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法律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

3.关于金融法

面对金融全球化,有学者认为,金融全球化对国家货币主权有着一定的冲击,但是金 融全球化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国家货币主权。(注:参见张庆麟:《析金融全球化对国家 货币主权的冲击》,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我国已经加入WTO,有学者认为, 目前我国的银行法过分强调金融市场整体安全秩序和国有财产的安全,疏忽了银行自身 的自主、效益和公平竞争的价值目标,在立法精神、透明性、市场准入、法律体系的协 调和监管等方面与WTO规则有着冲突。(注:参见李金泽:《加入WTO后中国银行法制的 局限性及其克服》,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2期。)有学者认为,我国金融法治重构的 根本任务是推动金融服务现代化,要遵循整体设计、重点推进的方针,采取综合性法典 式金融立法模式,构建更为适应和推动金融服务现代化的法律新框架。(注:参见黄欣 、黄皓:《关于我国金融法治重构的思考》,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结合我国 对WTO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承诺,有学者认为,应调整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制度,摒弃过 多政府干预因素,实现市场杠杆调节,并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注:参见刘秀芳 :《WTO与中国金融立法完善》,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3期。)面对国际上银行并购 重组的趋势,有学者认为,我国应推进商业银行的并购重组,实现业务全能化,以适应 国际竞争的需要;要加大技术投入,加快电子化、网络化发展;要化解潜在经营风险, 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注:参见周浩明、胡文明:《国际银行的并购重组 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启示》,载《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还有学者比较了加拿大、新加坡、美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银行信息披 露制度,建议对我国的有关制度加以完善,健全披露的规则和程序,处理监管性和非监 管性的信息披露,健全会计准则,强化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及时性的个人责 任制,明确监管主体央行的责任,同时加强专业审计的审计监督。(注:参见李金泽: 《银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比较研究》,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有学者介绍了 欧盟单一银行执照制度,建议我国商业银行充分利用欧盟单一银行执照制度,开拓新业 务品种,灵活运用“外国银行互惠条款”,在有关国家建立子公司、分公司,提供银行 服务。(注:参见王燕芳:《欧盟单一银行执照制度探析》,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1 期。)

学者认为,电子货币是以现有通货为基础的二次性货币;(注:见朱泊玉:《关于电子 货币的法律问题》,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电子货币的流通,加剧了货币的 竞争性发行,削弱了中央银行的发行职能,对中央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注:参 见劳平:《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职能的冲击》,载《中山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在 我国,应当只有银行信用机构才能发行电子货币,并受国家货币政策的约束;建议对电 子货币的法律执行和跨国使用,应关注新技术,减少使用障碍,降低电子货币供应的竞 争。(注:参见朱泊玉:《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 。)

4.关于对外贸易法

有学者认为,要按WTO的有关规则,审查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从宏观和具体措施上对其 加以重构。(注:参见安丽:《WTO规则与中国外资法重构》,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 3期。)

有学者提出,外贸法的修改应明确其地位、性质、修改目的、范围及其与海关法的关 系等,对于外贸法与其实施条例、对外贸易管理机构、针对不同类型国家的贸易安排、 服务贸易问题以及四地关税制度一体化等应做出具体规定。(注:参见张国元:《外贸 法修改之管见》,载《法学》2002年第11期。)有学者分析了我国《对外贸易法》存在 的缺陷,提出关于其体系和有关具体问题的修改建议。(注:参见沈吉利:《入世与修 改<对外贸易法>的建议》,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有学者 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统一、公正、透明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对外贸易法》作为我 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基本法,应从多方面加以完善。(注:参见马德才:《入世与我国对 外贸易法的完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还有学者分析了WTO基本 原则和我国外贸立法现状,指出了我国外贸主体制度和代理制度中的缺陷,提出了相应 的完善建议。(注:参见董彬:《浅论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贸易主体制度与代理制度的法 律完善》,载《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

5.关于产业政策法

有学者对“产业政策法”的称谓、特点、理论基础、立法模式、基本构成、保障措施 、存在问题等方面作了一定的研究。(注:参见王健:《产业政策法若干问题研究》, 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还有学者论述了西部开发法治研究的必要性、意义、内 容、基本思路和方法,分析了西部开发法律体系和立法工作中的几大关系,并就西部开 发法治保障体系的若干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注:参见文正邦:《论西部开发法治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有学者对中小企业法涉及的划分中小企业的 标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价值目标、有关管理机构和运行服务体系等问题进行了对策 性探讨,提出了健全法律调控和政策实施的评价机制的建议。(注:参见甘培忠:《中 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

6.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法

国有资产管理与国企改革、国资投资经营和政府如何做好老板的问题密不可分。有学 者主张在《宪法》中增加“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规定,设立专司国有 资产管理的机构,以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高效率和明确监管责任;“授权制”仍然 是我国现阶段国有资产经营方式的合理选择,立法重点和难点是克服监管不力和活力不 足的两难矛盾。(注:参见曾筱清:《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原则》,载《法学杂志 》2002年第5期。)有学者提出了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事权划分,国有资产由 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初始代理,政府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运营国有资产并 实行外部监督,国有具体股东通过出资举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并依《公司法》 经营、监督其投资的企业,企业则按照公司法、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市场化运作。(注: 参见朱大旗、朱永扬:《关于建立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的思考》,载《法学家》20 02年第五期。)还有学者提出用信托方式解决国企改革问题。(注:参见刘丹冰:《论国 有资产信托及法律调整》,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四)关于经济活动法

1.关于政府采购法

今年有较多学者就《政府采购法》的制订发表意见,如针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基 本原则、订立、履行等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了该法草案缺陷。(注:参见于安:《我国 政府采购法的合同问题》,载《法学》2002年第3期。)有学者研究了WTO政府采购协定 ,认为我国应建立、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以保护民族产业和调控社会 经济。(注:参见王新红:《WTO环境下的中国政府采购立法初探》,载《湖南大学学报 》2002年第1期。)有学者分析了我国目前不宜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原因,并对我国 政府采购立法的具体原则进行分析,认为其主要应包括公平竞争原则、公开性原则。( 注:参见张志泉:《WTO与我国政府采购立法》,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该法 正式通过后,有学者指出,在吃透其精神实质和技术层面基础上,让它真正成为阳光法 是最重要、最关键的,其他如节约、政府学习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等 ,在我国当前条件下尚在其次;并认为应以“政府”和“财政资金”两个标准来界定该 法的适用范围,对该法作了若干评论。(注:参见史际春、姚海放:《让政府采购法真 正成为阳光法》,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26日。)

2.关于反垄断法

有学者介绍了俄罗斯《商品市场竞争和限制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方式,这是 很有意义的。(注:参见李响:《俄罗斯法律中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载《法学杂志》2 002年第2期。)还有学者继续研究国人熟知的日本反垄断法。(注:参见孙荣玲、吕春燕 :《日本反垄断法的特点研究》,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3期。)

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对竞争关系的调整,是在民商法的基础性调整之上的二次调整 ,它具有国家干预性、社会本位性和经济政策性等,这些都体现了经济法的性质和特征 。(注:参见王先林:《反垄断法的基本性质和特征》,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 )

我国的《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有学者呼吁不能再拖了。(注:参见王晓晔:《反 垄断立法不能再拖》,载《法制日报》2002年3月6日。)该学者认为,反垄断法不仅是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手段,还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催化剂,同时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 于克服行业垄断。目前反垄断法出台的最大阻力应是来自政府部门。(注:参见《我国 反垄断法的制度——王晓晔教授访谈》,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5期。)也有反对意见 认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还有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没有弄清楚,应暂缓制定。(注 :参见李常青、马红梅:《反垄断法应暂缓制定》,载《法制日报》2002年3月6日。)

在反垄断法的制订中,行政垄断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性垄断 产生的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体制,要剔除行政性垄断,必须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行政性垄断 的违法构成要件,准确界定行政性垄断的范围;(注:参见林军:《对我国行政性垄断 及其法律规制的思考》,载《政法学刊》,2002年第1期。)有学者针对我国对行政垄断 规制不力、法制不健全的现状,建议统一立法,建立权威性执法机构,对行政垄断的责 任主体规定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注:参见姜彦君:《中外行政性垄断与反垄 断立法比较研究》,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还有学者主张,应强化认定政府及 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要件和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快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完善 监督法律制度,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注:参见阎铁毅:《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与地区 封锁行为的弊端及对策——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 期。)也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具有经济性,规制的主体具有生产经营性, 这些都不同于行政性垄断,而且反垄断法的制裁措施不足以惩罚行政垄断,所以对于行 政垄断应由行政执法调整。(注:参见杨仕兵、许艳艳:《对反垄断法规范行政垄断的 质疑》,载《皖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有学者指出,加入WTO将影响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进程、模式、地位、规制重心和判断标 准。(注:参见王天习:《论入世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影响》,载《法学论坛》2002年 第1期。)有学者认为,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借鉴国际通行规则,结合行政性垄断等国内突 出问题,来选择具体立法模式和立法运作设计。(注:参见陈俊:《WTO与中国反垄断立 法》,载《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应将制裁的重 点放在滥用优势限制竞争造成效益低下的垄断行为上,也要反对国际垄断,创设对滥用 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进行有效监督和制裁的法律制度。(注:参见黄欣:《我国反垄断立 法应当关注三大问题》,载《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2期。)有学者提出了反垄断的量 化标准问题,主张建立反垄断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民主机制,并重视程序设计,以保证反 垄断法的科学性、高效率。(注:参见徐孟洲、侯作前:《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 ,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3期。)

就年初铁道部春运期间召开铁路票价听证会,以及机票价格联盟、彩电峰会等问题, 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衡量价格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准,是看价格是不是在有竞争的市场 中制定出来的。反垄断法否定独家垄断价格、横向价格协议、实质性削弱竞争或趋向建 立垄断的价格差别安排等,政府定价行为、暴利和低价出口行为则不应当成为反垄断法 关注的对象。(注:参见张瑞萍:《反垄断法视野内的价格问题——兼评我国现有立法 的缺陷》,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

关于公用企业,有学者认为,在其引入市场竞争时应避免出现新的市场垄断。(注:参 见赵晓丽、李春杰:《中国电力产业的规制及其法律问题》,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 2期。)有学者认为,在公用企业领域,管制将主要存在于剩余的自然垄断环节,并趋于 以促进有效竞争为导向,立法重点应在于完善行业专门法,重建政府管制法律制度,实 现反垄断法主管机构与行业管制机构相互配合,维护竞争秩序的统一;(注:参见曹博 :《公用企业竞争与管制立法探析》,载《法学》2002年第6期。)“反垄断法”原则上 也要适用于公用企业,对其不能一般地适用除外,但相对于有关公用事业的专门立法而 言,反垄断法起的是辅助和兜底作用。(注:参见史际春:《公用事业引入竞争机制与 “反垄断法”》,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

此外,有学者分析了建立我国外资并购监管中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建议我国反垄断 法关于并购的规制应内外有别,近期应侧重于规制外资垄断,以培育健康的市场竞争环 境和我国企业的竞争实力。(注:参见蔡红:《入世与我国外资并购监管中的反垄断规 则》,载《法学》2002年第3期。)

由上可见,我国当前有关反垄断法的讨论十分活跃,内容丰富。其中要注意的,是如 何把握好政府与竞争的关系。政府既要承担维护充分、公平竞争的职能,自己也可能出 于某种动机、采取各种手段或行为,损害正常的竞争和竞争秩序,原因就在于作为一个 体系的政权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承担着社会经济管理和投资经营、交易等多种职能。 因此,要解决政府不当垄断问题,也要立足于政权体系内部角色设置及其行为,令政府 和其他公共主体与一般企业、自然人一样适用反垄断法,而不能脱离反垄断法的一般原 理、原则、制度和行政法治的固有机制,在政府及其垄断的“行政”特殊性上做文章。 否则理论上既说不通,也不符合国际上(包括发达国家和俄罗斯等中、东欧国家)反行政 垄断的一般做法和道理,在实践中也就达不到反行政暨政府垄断的目的。

3.关于竞争法的其他问题

有学者借鉴经济学理论,将竞争的完整意义表述为“动态竞争”,并以此为基础,对 我国的竞争立法路向加以思考。(注:参见盛杰民、袁祝杰:《动态竞争观与我国竞争 立法的路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还有学者比较了WTO的竞争规则,认为 我国作为成员国应积极参加WTO竞争规则的制定,另一方面我国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 护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力度不够。(注:参见郑友德、彭霞:《我国竞争法与WTO 规则的协调》,载《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2年第7期。)有学者提出,要完善反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确立政府保密义务、诉前禁令制度和执法主体责任。(注:参见周 俊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2期。)有 学者认为,商业秘密产权的确定涉及多元利益关系,商业秘密的财产法保护具有较大的 局限性,将其保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维护竞争的道德底线,构筑权利维护的第 二防线。(注:参见谢晓光:《论商业秘密的道德维度》,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 。)有学者认为,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就业权限的某种限制,应探讨竞业限制协议的诚 实信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等原则,保证竞业限制的合理性。(注:参见王向曙:《 竞业限制的实例研究》,载《政法学刊》2002年第2期。)对于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有 学者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角度分析,主张统一立法,建立独立、权威、专 业的执法机构,在配套法规中对行为目的认定结合成本认定作出规定。(注:参见曹博 :《关于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法律思考》,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期。)对于现实 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折扣行为,有学者建议借鉴德国做法,对各类折扣规定一个最高比率 ,经营者违反最高折扣率的规定从事竞争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注:参见邵建东:《 论折扣与不正当竞争》,载《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展望

新世纪伊始,在十六大报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 组织的信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的目标指导下,经济法学研究益显其生命力和与时俱进的精神。

展望未来,经济法学研究在重视部门制度的同时,仍需加强总论的研究,以进一步明 确、弘扬适应社会化市场经济及其法治要求的经济法理念,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以求经 济法学能在我国法学中谋得稳固的一席之地。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无论是总论抑或具体制度研究,都不是为学问而学问,经济 法学只有投入实践的大舞台、大课堂,才有价值和用武之地,获得立法、司法、政府管 理部门、社会暨民众的认可和重视,对国家的改革开放、发展发挥其应有的积极影响和 促进作用。

面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生深刻变革、入世等形势,将促使经济法学进一步了解、借鉴 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法治的经验教训,把握其真谛而非知其皮毛,真正做到洋为中用,所 以经济法学在反思的同时,更要与时俱进,这也是经济法学面临的一项新的挑战。

相信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的成立为契机,全国经济法学界的各位同仁能够团 结一致,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团队力量,共同扎实推进经济法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注释:

(105)胡云腾著:《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1页。

标签:;  ;  ;  ;  ;  ;  ;  ;  ;  ;  ;  ;  ;  

2002年经济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经济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