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安排是社会道德的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道德论文,基础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产权与道德的关系问题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一些经济学者和伦理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种种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产权是道德的基础,强调“有恒产者有恒心”,甚至认为“产权是道德之神”;有人则认为“道德是产权之魂”,道德价值规定和约束了产权安排[1];也有人否认产权与道德有根本联系,认为产权不可能是道德的基础[2]。应该说, 从一般地研究经济与道德的关系到讨论产权与道德的关系,是经济伦理研究的深化和拓展,当然也使研究的问题更为复杂,因此,人们有不同看法和观点,是很正常的,甚至是很有意义的。不过,讨论的目的在于澄清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停留在简单地表述观点和阐发经验上,而要对所涉及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和作出尽可能全面的把握。我认为,产权安排是社会道德的基础:一定的利益分化和产权界定是道德产生的前提,社会产权制度的性质和变迁规定着社会道德体系的特质和演变;产权关系的结构和状态影响和约束着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和社会的道德风尚。
一
在具体探讨产权安排是道德的基础之前,有必要对产权的概念进行一些澄清和界定。通观一些不同观点的文章,感到很多的争论,主要在于概念的含混和歧义。因此,为了讨论的清楚起见,也鉴于目前理论界对产权理解上的偏差,在讨论产权是道德的基础之前,首先有必要对什么是产权进行探讨和作出界定,明确作为道德基础的产权的内涵和构成。
自上世纪80年代末产权理论引进中国开始,许多学者,包括经济学和法学学者,都对什么是产权进行了探讨,形成了种种不同的看法和表述,迄今仍有着种种不同理解和歧义。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产权涉及的问题非常之广,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往往都是就事论事的来表述产权,没有给出一个一般性的定义。或许在他们看来,产权的一般含义是明确的,不需要去作出界定,这也许就是从产权经济学开创者科斯到产权经济学的集大成者德姆塞茨,都没有给出一个一般的、统一的产权定义的原因。如德姆塞茨广为人们引用的产权定义是在谈到“外部性”时的表述,“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3](P79),把产权看成是一种使用经济品中的损益权,但同时,他在同一篇文章中也谈到了产权包括公有产权、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这里又是从所有权或所有制的角度来理解产权。二是我们一些学者学究式的研究方法,只知道从西方权威学者的表述中去寻章摘句,寻找微言大义,而不能从总体上去把握精神实质。如有的学者,从西方学者注重私有产权的表述中,认为产权界定就是产权私有化,甚至把产权等同于私有产权。这就不能不造成对产权问题、包括产权与道德关系认识的迷误,或者变相地鼓吹产权的私有化,或者把产权视为异端,避之尤恐不及。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和把握产权概念? 所谓产权(property right),就是财产权利的简称, 是社会所确认的人们对一定财产或资产的权利。作为一种权利,产权不是自己认为的,而是通过与他人的关系来界定和体现出来的,需要得到社会的确认。社会确认包括正式的法律界定、也包括社会习俗的认可。这种社会所确认的产权形式,就是产权制度安排。产权不是一种单一权利,而是一束权利,包括所有因为一定财产发生或附着在一定经济品上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交易权等等,都是产权的基本权利束。每一种权利都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如所有权,可以有共有、公有、私有、混合等方式。每一个资产或经济品往往具有多种多样的属性和功能,而每一种属性和功能都可以界定为一种权利,因而,每一个财产或资产的权利都是多重的、或多维的。现代产权所涉及对象是极其广泛的,所有可以给人们带来利益的资源或因素,都可以形成产权,商品产权、知识产权、人力资本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名誉权、肖像权、以及人们居室的采光权、安居权、不被窥视权等,都属于广义的产权范畴。产权的这种多样性、多重性要求我们在理解和把握产权与道德关系时,不能以偏概全,也不能简单化,既要全面把握,又要具体分析。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产权可以体现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宏观意义上的产权安排就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总体上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如奴隶社会的奴隶主所有制,封建社会的地主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私人所有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等。从一定意义上说,宏观意义上的产权安排,就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马克思认为,这种财产所有权制度是作为经济基础的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因此,宏观意义上的产权安排一般是通过国家法律、特别是宪法来确定的。微观意义上的产权安排则是指对某一个具体的资产或经济品的权利界定,如一块土地属于谁,一个公司的经营决策谁说了算,工厂是否可以向周边排放烟尘,邻居家新建的房屋影响了我家的采光是否可以,谁可以分享一笔买卖赚的钱,等等。微观的产权安排主要是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上通过市场交易来达成的,也可以通过政府来界定、或者通过习俗和惯例来确定。一般说来,西方经济学主要是从微观上来研究产权的,这就是为什么德姆塞茨把产权看成是人们在使用经济资产时使人受损或受益的权利。马克思的经济学则主要是从宏观上来研究产权的,强调财产所有权作为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意义。我们今天在讨论产权与道德关系时,是把产权作为一个整体,或者说是从一般意义上来把握产权的,应该把产权的宏观和微观考察结合起来。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经济运行方式,产权安排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或者说三个基本环节:产权界定、产权配置和产权保护。产权界定是产权安排的基本职能和要求,主要包括两个基本环节或规定,一是把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和划分,确定其边界和权能。一般说来,产权界定的基本要求是明晰,只有明晰才能达到界定的目的。但是,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并不是任何情况下产权都是越明晰越好,有时一定的模糊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低,更有效率,如公共汽车的月票、餐馆的自助餐等,但模糊产权容易引起道德风险。二是把权利界定给谁,归谁所有或支配。如把产权界定给一个人就是私有产权,界定给多个人非排他使用就是共有产权,界定给一个公共群体就是公有产权。一个资产往往具有多种属性和多重权利,有时分别界定给不同的主体会更有效率。在产权界定给谁的问题上,关键的问题是,人们获得产权的依据或尺度应该如何来确定?,或者说,我们因何而享有产权?产权配置指的是按照优化原则,将初步界定了的产权通过一定方式进行调配和组合,使其发挥最大效率或最佳效用的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配置的基础是市场机制或市场交易,但是,政府应该对产权配置进行宏观的引导和调控。产权配置的依据,有人注重效率原则,强调以是否有利于效率最大化来确定产权的配置;有人注重公正,认为公正是一切制度,包括产权制度的首要价值;有人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当然,对谁为优先又各有不同看法。不同的产权界定、产权配置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社会产权结构,产权结构是社会结构的基础,不同的产权结构会对社会道德状况、甚至整个社会结构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产权保护是产权制度的关键环节,离开了有效的产权保护,所有的产权界定和产权配置都不可能有效实现,甚至变得毫无疑义。因此,如果说产权界定是产权安排的前提,产权配置是产权运行的基本方式的话,产权保护则是产权实现的关键。我们所理解的产权安排对道德的作用,就包含了产权界定、产权配置和产权保护对道德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产权是一个核心问题,对经济的性质和运行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经济学、特别是制度经济学看来,经济财富本质上不是物资的东西,而是一种权利或产权。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之一康芒斯认为,财产不是土地、房屋、牲畜、货币等物资形态的存在,而是使用和处理这些东西的权利或所有权。市场交易本质上“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的‘物品的交换’,他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资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4](P74) 即是产权的交易。而且,商品的价值的大小是由附着在商品或劳务上的权利所决定的,德姆塞茨说:“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3](P78)。产权更是影响和制约人们经济行为的基本激励和约束机制,产权配置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权利经济,经济的性质及其运行从根本上说都是一种产权的运行过程或配置过程。基于这种认识,那么,以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中的伦理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经济伦理学,也应该以产权的伦理分析为核心来展开其基本理论,离开了对产权和产权伦理的分析,经济伦理学就离开了现代经济的本质层次,就难以对现实的经济伦理现象作出科学说明和产生深入的影响。
二
产权与道德具有内在的、紧密的联系:一方面,产权安排是社会道德的基础,另一方面,道德影响和制约着产权安排,限于篇幅,本文将主要探讨前一个方面的问题。
产权是社会道德的基础,首先表现在一定的产权界定,是道德发生的前提。古往今来的一切道德,不论其性质、内容和表现形式有何不同,但其实质都是调节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自律性行为规范。而对人们之间利益关系进行调节的前提,是人们之间有了利益的差别,或者说有了不同的利益区分,这种利益区分的确定化,就是一定的产权界定。也就是说,只有首先有了一定的产权界定,区别了“你的”和“我的”,才会产生“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你不应该抢我的,我不应该拿你的”,这些最简单、最基本,但又是所有人类道德的基石的道德规范。同时,人们只有成为一个权利主体时,才会成为一个道德主体,成为道德调节和规范的对象。我们知道,权利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的基本规定,只有当人拥有了一定的社会权利时,他才能够作为社会的主体而存在,因而才能够作为道德的主体而存在。当奴隶社会把奴隶当作毫无权利、只是会说话的工具时,他们就被排除在道德调节之外。长期以来,人类之所以不对自然界和动物讲道德,根本原因就在于,人类没有将其作为权利主体来看待,既然不承认其具有权利,当然人们也就没有对其讲道德的义务。而在人的社会权利中,产权是基本的,如果一个人根本就被否定可以拥有一份利益,如一件衣服、一份食物、一件工具的权利,那么,道德作为对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调节与他就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一定的产权既是道德产生的前提,也是人们成为道德调节主体的条件。
否定产权是道德的基础的学者说,“原始社会的人们就崇尚勇敢、智慧、节俭、公正等道德,可那时却既没有私产,也没有产权制度。所以道德并非由产权而生”。在此,产权与私有产权甚至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被划上了等号。原始社会确实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私有产权制度,但并不等于原始社会没有产权。人类学的文献资料表明,当人类走出自然世界时,在相当长的时期,是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产权的,当然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随着原始社会的发展,一方面是人口的增加引起生活环境中的资源稀缺度增加,带来了更多的生存竞争和利益分化,一方面是人们自我意识不断增强,自我利益要求不断明确,因此,也就产生了对不同主体的利益分化进行确定的需要,也就是区分和确认“我们的”、“你们的”,“我的”、“你的”,这样,初步的产权也就产生了。相关资料显示,原始社会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产权:一是氏族和部落的产权,主要是部落和氏族活动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或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这是一种共同体内非排他性使用的共有产权;二是一些生产工具和个人生活资料的个人占有权或使用权;三是到了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一些生产、生活资料的私人所有权。[5] 原始社会道德及其演变,大致上与这些产权及其变迁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原始社会初期是无所谓道德的,早期原始人的那种维护群体和互助行为,与我们在任何群居动物中所发现的“高尚道德”现象是一样的,是一种物种的生存遗传本能在发挥作用。作为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即作为调节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自律性行为规范,其产生的前提:一是利益分化,二是自我意识。利益分化和确定就是产权安排,自我意识首先是对自我利益的意识,也是以一定产权区分的存在和要求为前提的。所以,我们说一定的产权安排的道德发生的前提。原始社会的道德中表现出的朴素的集体主义和互助精神,勇敢和诚实的品德,及其平等意识等,正是对原始社会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反映,与原始社会的基本的产权安排——氏族部落所有制是一致的。
从宏观上看,产权是道德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一定的社会的财产所有权制度,从根本上规定着一定社会道德体系的基本性质、内容及其演变。关于这一点,与现有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教科书关于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社会道德的性质和演变的道理是一致的,在此不需赘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讲的经济基础、经济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与产权是什么关系?我们可以说经济关系决定道德关系,但是能否因此而得出产权从根本上决定着道德性质和变化呢?应该说,经济基础、经济关系、所有制、产权这些概念是有区别的,不能等同,但又是紧密联系不过分割的,或者说本质上是一致的。我们知道,马克思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看成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的基础和根本,这种所有制确定了人们在一定经济体系中的财产所有权,即基本产权。所以,财产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根本内容和体现,因而也是社会经济基础、经济关系的核心和关键。如果我们承认是经济关系决定道德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道德的性质和演变,那么,就必然得出社会财产所有权制度从根本上规定社会道德体系基本性质、内容和变化。
三
产权不仅体现在它在整体上规定了一定社会道德体系的产生、性质和演变,同时,也体现在产权安排作为一种社会条件和环境,对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产生重要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一种健全的产权安排可以对人们道德行为的优化,社会道德状况的改善和社会道德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作用。
首先,明晰的产权关系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选择,促进良好社会道德秩序的形成。在这方面,中国古代思想家很早就有比较明确、甚至相当深刻的认识。早在春秋时期,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就认为,要建立完善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就必须“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即明晰财产权利关系和夫妇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家另一代表人物慎到说:“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也,以兔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6]。这说明,明确了产权关系就可以抑制人们的贪和争,维持社会的道德秩序。儒家代表人物荀子也认为,“定分”是“明礼”的基础,只有区分和界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地位关系,才能建立“礼”的社会伦理秩序。宋明的一些思想家,如张载、朱熹等,也提出过“正经界”(一种产权界定方式)与“正民心”的关系,认为只有公正地划分和确定老百姓的土地权利,才能使老百姓安居乐业,心态端正,守礼崇法。产权明晰对人的道德行为选择之所以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主要是因为产权安排明确了人们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使人们明确了那些是自己的权利,是可以去做的;那些是自己的责任,是应该去承担和遵守的;那些是自己的利益,是可以去获取的。这样人们就不会因为权责不清而发生不应有的争夺或越轨,可以有效地去规范人们的行为选择。
在一个明晰、健全的产权关系中,每个人的权责利都是明确的,人们的不同行为选择会产生什么样的利益后果都是能够预期的,因而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责任心比较强,侵权、偷懒、不讲信用等现象会比较少;反之,如果产权关系不健全,人们行为的权责利关系不明晰,就会失去对人们行为的有效约束,纵容一些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投机取巧、损人利已、损公肥私、不负责任等不道德现象就会大量滋生。近些年来,部分国有企业中存在的领导班子挥霍侵吞国家资产,国有企业服务水平低劣,国有企业经理层经营不努力、得过且过等道德风险的现象,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权责利关系没有理顺。这就使得,一方面对国企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腐败必然滋生;另一方面也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偷懒、得过且过的现象就不可避免。应该说,有时人们的行为背离道德原则,可能主要并不是出于一种自觉的恶意冲动,而是由于外在不明晰的权利关系的诱致使他作出不明智的选择。还有些人选择了不道德行为,是因为其所遇的情景中缺乏明确外在约束,因而放纵了自己盲目的利欲冲动,使一些潜在的恶的萌芽表现为一种现实的恶行。因此,通过明晰产权关系,强化责权利机制,可以从一个方面有效的规防和约束人们的求利行为,减少败德现象的发生。
其次,确定的产权安排安定了人们生活的心态,为优化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提供了物质前提。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社会的道德风尚状况,总是受客观物质条件所制约的,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也是古往今来许多思想家都认识到了的一个重要思想。如我国古代思想家讲的“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让生于有余,争不起于不足”等,都深刻地表达了这种思想。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孟子有关“有恒产者有恒心”的观点,以及朱熹“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注解,十分明确地表达了产权安排与人们道德心态和道德选择的关系。为什么“有恒产者有恒心”?或者说确定的产权安排为什么会优化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朱熹说,有“常生之业”,才会具“常善之心”[7]。用现代的话来说,这主要在于,确定的产权安排和拥有的财产权利,为优化人们道德行为的选择和道德心态的创造了条件。“恒产”、或者说确定的产权安排,赋予了人们一定的稳定的财产权利,一方面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产权,就特别希望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伦理秩序,这将大大有利于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而且当产权制度使人们的利益有了保障时,人们对生活就有了一种安定平和之心,就容易生发出一种与人为善的精神心态,引致人们去选择道德的行为。另一方面,确定的产权安排使物各有其主,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遏制了一些人侵占他人财富的企图。此外,确定的产权安排,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稳定的预期,促使人们从长远利益出发去认识和处理问题。理论和经验都告诉我们,急功近利常常会激发人们“机会主义”的取向,引发不道德行为;立足长远则会促使人们选择遵守规则和合作,从而促进人们选择道德行为。现代博弈论也证明,如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次性博弈,理性人常常会选择机会主义行为,而在重复博弈中,人们将更多选择合作、信用与互利,因为这更合算。产权确定了人们的利益关系,人们之间关系就会形成一种多次重复博弈的格局,这就必然促使人们更多地选择合作、追求互利、讲求信用的道德行为。
健全的产权制度确立了人们的财产权利,为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提供了必要条件。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的本质规定,而物权是“自由的最初定在”,“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就是所有权的概念”。[8](P59) 因此,黑格尔认为“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人只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8](P48) 毛泽东也说过:“独立性、个性、人格是一个意义的东西,这是财产所有权的产物”。[9](P415) 黑格尔和毛泽东都揭示了人格与产权的关系,把产权作为人格权的基础和内在规定,这是非常深刻的。从本质上看,维护人格的尊严就是赋予和保障人的权利,人是在自己拥有权利和这些权利得到保障时,才能实现自己的人格尊严。而在所有权利中,产权无疑是最为基础和根本的。产权一方面是其他社会权利产生和获得的基础,另一方面产权为人格尊严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没有产权或产权被剥夺,人们的人格尊严也就必然受到损害。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农民和无产阶级因为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因而人格备受凌辱,自由常被剥夺。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要建立一个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财产权利的社会主义制度,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因为非如此,劳动者不能得到真正的解放,不能成为有人格尊严和健全发展的人。
同时,健全的产权安排也是实现人的自由的基本条件。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本质特征,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而实现这种“自由人联合体”的前提条件,就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其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10](P832) 马克思的思想表明,只有人人成为所有者,才会有每一个人的自由联合。因此,要使人们成为自由发展的人,首先必须使人们成为社会资源所有权的拥有者。现代西方一些经济学家也从不同方面谈到了产权与自由的关系,如产权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德姆塞次认为,产权是自由的基础,人们只有拥有了相应产权并得到有效保护时,自由才有保障。巴塞尔、艾尔奇安等则进一步认为,产权即人权,“产权是使用经济物品的人权”。[11](P11) 哈耶克在为私有制(他称之为“分立的产权”)辩护时,其最根本的论点之一,也就是认为分立的产权最能保障人权和人的自由。对于一些西方经济学家把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当作是最能保障人的自由权利的产权安排我们不能苟同,因为在这种产权制度下形成的巨大的贫富差异以及由此引起的人们社会地位和生存发展条件的差异,使得人们处于一种不公平的基础上,因而也就不存在普遍人权的实现条件。但是,就他们看到了产权与自由的联系而言,是包含着合理性的因素的。只有在人们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利时,人们的社会自由才有基本的保障;只有当人们能够自主地去支配自己的财产权时,人们政治自由权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社会产权安排的状况深刻地影响着社会道德秩序和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产权安排影响着社会结构的均衡状态,规范和引导着人们的行为选择,也影响着人们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选择。如果社会的产权结构不均衡,产权安排的不公正、不公平,就必然引致整个社会结构的倾斜,引发社会秩序的紊乱和社会风尚的败坏。回顾人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的阶级冲突、社会动乱和治安状况恶化,都与社会产权安排不公平、贫富悬殊严重有直接的关系。社会产权制度的不公正、不公平对社会道德的消极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使得一些有特殊权利的人不是通过正当途径去获得产权和财富,而是利用自己在社会中的优势地位以不正当手段去攫取财产,迅速暴富;另一方面使得一些没有条件的下层民众对社会的不公平和贫富悬殊愤愤不平,在一种被剥夺和无可奈何的心态的驱使下铤而走险,用非理性手段来对抗社会,做出种种不合法和不道德的事情来。应当承认,当前中国社会治安和道德状况的某种情度的恶化,与我国体制转型时期产权拥有的不均衡,贫富悬殊的不断扩大是有内在联系的。
同时,公正的产权安排既是社会正义的体现,也为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优化和社会公平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如果产权制度是公正的,那么,它将有效地引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正当选择,培育人们公正的道德良知,激发人们对正义和道德的热情。从一定意义上说,包括产权制度在内的公正的制度安排,是培养民众公正意识和道德观念的最好学校,是优化社会道德风气的基本机制。因此,遵循社会公平原则,通过合法途径,去调节和完善产权安排的结构,使之趋于公平和均衡,是解决中国社会生活中的道德消极状况,培育健全的社会道德机制,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