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沙岛礁建设的环境保护论文

论南沙岛礁建设的环境保护论文

论南沙岛礁建设的环境保护

魏 鑫

(河北地质大学 法政学院,石家庄,050000)

摘要: 菲律宾在2013年单方面提起了南海南仲裁案,在七项诉求中环保诉求涉及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体系等,指控中国岛礁建设以及不合理的渔业活动破坏了南海海洋环境。针对指控中关于南沙岛礁建设的污染,我们在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内容、南沙岛礁工程建设的过程控制以及岛礁的环保整治措施等基础上,驳斥菲方的无理之说。同时,中国也在南沙岛礁环保方面有新进展,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设施,正式启用中国科学院岛礁综合研究中心,不断摸索创建海洋环保的南海模式。中国有义务法维护南海海洋环境,应适时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鼓励公众参与,推进《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完善《岛礁保护法》等专门性立法,在加强环保宣传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同时,积极寻求南海国际环境合作,以期从低敏感领域解决南海争端。

关键词: 南沙岛礁;环保诉求;生态修复;环保义务;立法

一、 南海仲裁案环保诉求分析

(一)南海仲裁案折射出的问题

在南海南仲裁案中,菲律宾单方面提出七项主张,其中第五项是关于海洋环保类的诉求,指控中国岛礁建设污染海洋环境,对“纵容渔民恶意破坏菲律宾珊瑚礁、采取危险方法进行渔业活动以及非法捕获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要求仲裁庭做出裁定。可以看出其诉求涉及岛礁建设以及渔业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等方面,菲律宾将此案伪装成南海海洋环境保护的争端,宣扬其环境正义,实质直指岛礁主权和海洋划区问题。关于主权问题,众所周知就不再赘述,而南海南仲裁案海洋环保类议题客观上一方面指出了中国在以前就已存在的南海海洋环保方面的困境,另一方面也促使中国积极反思如何对南海海洋环境妥善保护。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南海周边国家就因岛礁及其周边海域渔业、油气等自然资源的价值,一直在争夺岛礁主权,极尽所能划圈南海海洋区域,这些争端是阻碍南海沿海各国达成海洋环保合作共识的绊脚石且无法忽视,而涉及海洋生态环境管理的国际环境立法的作用有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分区域管理海洋环境问题的规定落后于如今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环境治理模式,如设立“海洋保护区”等管理工具;南海海洋环境污染类型多样且急需管理,但各国在管辖权的规定上存在冲突,交叉管辖矛盾频起;同时对南海争端有关的半闭海区域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定模糊不清,鼓励沿海各国进行合作,而非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指导性不强。《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明确提及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端之前南海环保合作的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效果甚微,这一多边文件缺少具体和义务性的规定,对于传统双边协议的做法,不免有些鸡肋,而这也使菲律宾和仲裁庭将该宣言认定为政治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谈及南海合作机制必谈东盟环境合作机制,中国既要融入东盟模式,又要保证自身特色,这就产生了中国在合作机制中受制于东盟、政治互信不高且合作层次有限等弊端。[1]关于环境正义方面,菲律宾将中国南沙岛礁建设丑化为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人工岛、设施和结构”的规定,在南海区域外部分别有用心国家的支持下对中国进行所谓的舆论谴责,控诉中国破坏南海生态环境,企图占领道义的制高点。在国际交往中,环境正义应理解为每个国家不论其大小和强弱,都有权确保不承担不应属于自己份额的环境危害后果和为此付出的修复环境问题的成本。[2]南海南仲裁案反映的南海环境保护困境,是多重因素作用下的表现。南海南仲裁案客观上可使我国在南海外交博弈方面,以及从环保领域入手解决南海争端方面受到一定的启发。

真不敢相信,这天大的好事这么容易就降临到我身上来了。我把这件事第一时间告诉给了我的父母,他们也很支持我的想法,因为他们放心他们儿子的任何一个选择。

(二)南沙岛礁建设绿色环保

中国南沙岛礁建设真如菲律宾、仲裁庭控诉般那样会对海洋造成难以恢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吗,对此,本文从解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环保条文规定、岛礁建设过程环保控制和部署的岛礁环保设施三方面来进行论证。

第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同时,第193条规定了各国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有依据其环境政策和按照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职责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3]中国南沙岛礁建设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充分体现了公约宗旨和精神。[4]岛礁建设本质上是一种人为添附领土变更的方式,并非新鲜概念事物。反观世界范围内填海造陆并不少见,就比如巴哈马北阿巴科港、苏丹萨瓦金港等多个国家的港口就是在岛屿基础上建的,可见岛礁建设并无不妥,问题在于中国在南海区域政治经济敏感性,国际上某些国家认为南沙岛礁的建设是中国加紧控制南海区域的措施。而中国南沙岛礁建设的速度和规模是罕见的,中国速度震惊世界,当然也会引来质疑的目光。客观来讲,中国南沙岛礁建设本质上是为了改善南沙群岛驻岛人员生活质量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从而为该地区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5]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强化海洋环境立法,对该区域生态环境进行合理规划科学管理,建立生态保护区,充分运用当地特色进行开发利用,这一模式是中国在探索管理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要比生搬硬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冻结、保全”等措施更符合南海该区域的建设发展,履行了大国义务,充分体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和精神。

即使南海作为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争议海域,环境问题仍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从低敏感领域解决南海争端是当前发展的趋势。我国更应当注重南海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尤其应当注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保护脆弱生态系统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的义务以及适时发布影响评价报告和积极开展区域合作。

竞赛由学生全过程组织与实施,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教师和企业嘉宾作为辅助角色配合学生。竞赛从开始筹备到最终结束历时两个月。

由图2和图3的对比可以看出,东莞地区高价任务比例较高,任务完成度为100%;深圳地区几乎都是低价任务,完成度在几个地区为最低;在广州市,虽然任务分布很少,但几乎都是高价任务,且任务完成度也非常高.任务点分布比较密集的地点相对于分布稀疏的地方任务完成度较高.由此可以看出,人们更加倾向于做高价任务,而不愿去做低价任务,任务的完成情况与任务的价格有直接关系.

中国南沙岛礁建设对南海环境特别是珊瑚礁的影响是可控的,中国在岛礁建设过程中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应该谴责的是菲律宾等争端国家的破坏性捕捞和过度捕捞行为。

大豆主根具有明晰的粗度变化,拓扑结构可以看作是从上至下半径逐渐缩小的圆柱体,主根的每一段可以用一个倒置的圆台进行表示,主根的每个断面都是一个圆截面;主根可以由无数个圆台组合逼近来表示,圆台的长度l越小则得到的图形就越平滑,就越接近于真实大豆主根。

南沙岛礁建设的神速离不开众多参与建设的单位,遗留的生产生活垃圾、卫生防疫等环境问题也比较突出,中国应尽量减少建筑及生活垃圾,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垃圾分类的工作,逐渐构建岛礁闭合型生态系统,实现“全覆盖、零排放、零污染”的环保整治目标。为此,南沙岛礁应开展清洁能源利用、岛礁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责任到岛,为此在每个岛都成立环保综合整治运营中心,均具备可移动、高效垃圾分类的特点。因岛礁目前不具备自我消化的功能,需将可回收垃圾压缩打包运回内地,将不可回收垃圾焚烧消减产生的废渣封闭运回内地,对建筑废料分门别类处理,对生活垃圾如人畜排泄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将其用于岛礁种植,绿色高效,实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的循环式处理利用。

因此,可以预见的是,中国岛礁建设的稳步推进,特别是环保设施的部署,不仅有利于中国加强对南沙海域的现场实时监测,为科学评估提供详尽的数据支撑,同时有利于中国在南沙地区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与开展珊瑚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从而确保南海的生物多样性不被破坏,也有利于中国同南海其他沿岸国家进行环境保护低敏感领域合作,推动“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合作”的义务。

二、 南沙岛礁建设环境保护义务与建议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环保义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赋予沿海国家进行岛礁建设的权利的同时,对岛礁建设做出相关限制性规定。第208条和第214条中规定,沿海国家应控制、防止和减少其管辖领域内的人工岛屿等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以及其他必要措施。[10]第192条为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义务适用范围的一般性规定,具体内容在第12部分的后续条款中。这里的岛礁活动仅限于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行为,如利用海水和风力等自然资源的活动,或者对海地矿产的钻探开采行为,而南沙岛礁建设是在现有岛礁基础上的扩建,查阅公约并无此相关方面的明确规定或禁止性规定,南沙岛礁建设进行环境保护的义务不明确,缺乏相应的环保理论支撑。公约对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义务趋向于环境正义类的道义义务,对管辖范围外的则以他国环境损害为前提,对于争端海域的义务没有任何规定。因此在明确中国国际环境保护义务首要解决的就是南海主权争端,否则南沙岛礁建设环保义务只能参考第194条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中第五款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和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的规定,或者是按照第237条规定参考《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边环境保护条约来划清义务范围和内容,以采取必要措施。公约第204条规定沿海各国应对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危险和影响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该义务是明确的。如2003年发生在新加坡新山海峡围海造地一案中,国际海洋法庭曾强制要求双方提供围海造地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国由于没有正式在国际上公布南沙岛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而受到他国的质疑,但中国国家海洋局官方报告表明中国的岛礁建设经过深入的研究评估,符合国家乃至国际环境标准。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否需要对外发布和交流,根据公约第206条规定各国在合理、实际可行范围内交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果,给予了各国自由裁量权,也引起国际上的争议。中国是南海主权国家,自然对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最为关心,《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颁布实施起暴露出许多问题,2018年重新进行修订之后,官方发布的南沙岛礁部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均程序规范,符合环境标准。

(二)南沙岛礁建设环境保护建议

国际舆论集中在中国岛礁建设,却未提及菲律宾侵占南海岛礁进行建设和军事活动的行为。[6]从渔业资源大肆破坏来看,菲律宾在其南海经济区的行为与中国大相径庭,采取毒鱼、炸鱼等非法渔业行为,对南海珊瑚礁造成了难以恢复的破坏。据相关研究信息表示,南海将近一半的珊瑚礁的威胁来源于毒鱼、炸鱼等破坏性非法捕鱼行为,尤其炸鱼对珊瑚礁来讲其破坏即为灭顶之灾,被炸的珊瑚死亡率高达50%以上。[7]这才是应该真正制止的破坏行为,不反思自己,一味构陷他国是无知的。

目前,国能已有38个项目并网发电,累计装机容量990MW,占全国总投产项目规模的18%左右,居全国第二位。在建项目5个,装机容量150MW,储备项目10个,装机容量300MW。国能秸秆电厂主要布置在中部和北部地区,分布在山东省、吉林省、河北省、河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等地[24-25]。

我国自然资源部已于2019年在南沙群岛正式部署启用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设施,目的是为了保护和修复珊瑚礁系统,这是南沙群岛乃至南海海洋环境保护的关键。新启用的设施定期开展调查报告,充分掌握南沙岛礁珊瑚礁的生长演变规律,进而确定修复的重点工程区域,以自然恢复为主,配以创新技术方法,因地制宜实施修复实验。另一重要的操作是中国科学院岛礁研究综合中心的设立,涉及水文、地质、生态、防腐等方面,珊瑚礁生态原位观测系统、地震原位观测系统、材料腐蚀试验场等设施均已建成,为深入开展南沙岛礁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灾害预警等科研提供数据科技支撑服务。[11]为减少国际上他国关于中国南沙岛礁建设对南海地区生态环境影响的质疑,中国应适当发布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公众参与说明文本,对不实的国际舆论予以正面回应,增进互信,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宣传中国在南沙岛礁建设中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提高国内外岛礁保护意识,积极吸纳更多资金人力参与岛礁生态修复实践。

第二,南沙岛礁建设坚持“绿色工程、生态岛礁”的环保理念,总体技术思路是自然仿真,是通过数位中科院院士创新实践设计的。南沙岛礁吹填造陆后,为了及时养护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珊瑚礁,实施了“蓝、绿、淡”工程,在人工繁殖珊瑚领域以及海藻、海参等对珊瑚生长有益的海洋生物方面取得突破,试验区珊瑚礁覆盖率显著提高,未来3~5年,珊瑚礁覆盖率有望达到50%。[8]对于重建珊瑚群落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根据珊瑚礁盘内外不同的情况因地制宜,珊瑚礁盘内珊瑚的生长过程是从泄湖到沙洲到礁岩的自然硬化,因此施工中并未排放浑浊水,而是采取先围后吹加速珊瑚礁硬化。根据人造珊瑚礁等海洋生物的生长周期,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进度和强度计划,以避开珊瑚礁生长的高峰期和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期。在岛礁建设过程中筑造永久护岸、控制围填和疏浚面积来防止悬浮物漂浮扩散,将对水体透光性的影响降到最低。中国岛礁建设选择在珊瑚礁基本死亡的内礁坪上规划工程建设项目,在不适宜珊瑚生长的平坦泻湖盆中,绞吸松散的珊瑚砂砾吹填陆域。优化珊瑚生长环境,最大限度地降低岛礁建设对珊瑚礁的影响,提高养护珊瑚礁能力。[9]

1. 开展生态修复设施和岛礁研究中心工作

2. 推进岛礁建设单位及驻岛民众环保整治

第三,岛礁上自动气象站、海洋观测中心和海洋科研设施等民事功能设施的部署,将有利于强化南海生态环境保护。过度捕捞、非法捕捞的行为屡禁不止且长期存在,海上溢油事件也频频发生,南沙海域生物资源数量急剧下降,使南海生态环境也面临严重的困扰。当地环保部门由于缺乏对南沙岛礁有效的现场监测,对南沙海域风险管控未能落实,认知不清,也无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应对方案。南沙岛礁环保设施的建设在完善岛礁基础功能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南沙岛礁海洋气象、生态环境数据信息,以便科学合理布局南沙岛礁建设。2018年全国海洋工作会议中指出南沙海洋环境综合管理基本实现,南沙岛礁中美济、永暑等监测业务化水平明显提高,南沙岛礁信息化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3. 完善以基本法为主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

我国已制定了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出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但未有完备详尽的法理阐释基础,应促成《海洋基本法》的颁布实施,总领海洋事务,在涉海管理法律基本法框架中完善《海岛保护法》,有效规制岛礁建设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合理衔接其他既有法律规定,使南沙岛礁不可避免造成的环境问题能够完美对应国内环境法和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相关法条。[12]参考其他已构建综合性海洋立法体系的国家对岛礁建设的规定。《加拿大海洋法》为宣誓性立法,只笼统涉及其管辖海域范围内岛礁建立和使用等主权权利;《印度尼西亚海洋法》为概括性立法,以“海洋工程建设”涵盖了岛礁建设等活动,进行了具体规范,规定建设海上构筑物应限制在相关安全区内,由相关管理部门许可,必须保护海域范围内资源不被破坏方可从事建设活动;日本为综合性立法,以《海洋基本法》为上位法,涉及岛屿的交通便利与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驻岛军民生活质量提高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配以《离岛振兴法》等法律法规,侵占周边海域,最大限度追求国家利益。借鉴这三种立法模式,我国《海洋基本法》需要对应《联合国海洋公约》相关要求,指明我国在主权范围内从事岛礁建设的合法性和排他性,“我国对领土范围内的岛屿开发利用保护活动享有管辖权”,不仅对外声明宣告以遏制他国非分之想,对内也能提供强有力的理论立法支撑。我国岛礁建设为军民共建共同开发,以民事功能为主,致力于提高岛礁军民生活水平,同时积极承担海上运输安全便利、海上搜救、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研等国际义务与责任,加强南沙各岛礁相互间关系,共同扶持开发。因此应专章设立岛屿开发利用保护内容,将岛礁建设定义为海洋工程建设,从人工岛屿这一概念抽离出来,保持岛礁建设独立价值,有效行使主权权利。在此基础上,完善专门立法,有理有据,形成以《海洋基本法》为本,其他法律法规为辅的综合性海洋环保法律体系,使其符合“一带一路”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目标和可持续发展要求。[13]

4. 引领环保合作机制和组织的整合建立

同时也应积极寻求合作,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引领以《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为根本的南海环境合作机制,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半闭海条款,借鉴地中海和加勒比海区域合作中渔业组织对海域渔业养护管理发挥了巨大作用的经验,先以渔业和海洋环境保护为起点合作,可考虑重新整合建立东南亚渔业管理组织,解决争端海域渔业资源养护管理的问题。[14]密切关注周边国家,适时设立海洋保护区,继而逐步开展海洋科学研究等合作,重要领域目前还没有实质性进展,尤其是南沙岛礁大规模建设下推动南海环境保护合作机制挑战重重。

“这个——我应该说是这样的,多亏了‘应予扣除额’这一栏下面那十一项保留条款,否则我每年都得当乞丐,去讨钱供奉这个可恨的该死的敲诈勒索的,专制的政府。”

结 语

中国南沙岛礁建设合理合法,不怀好意者对于南沙岛礁污染环境的构陷是牵强的、无理的。南沙岛礁建设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内容、建设过程控制和环保设施建设等方面分析,在南海环保方面都毫无争议。随着生态修复工作的推进以及岛礁综合研究中心的建设,加之《海洋基本法》和《海岛保护法》等专门立法的推进和完善,南沙岛礁环境保护工作如火如荼,中国必将致力于南沙海洋环境保护,在解决南海争端和构建南海合作机制中发挥大国风范。

参考文献:

[1] 蔡鹏鸿.中国-东盟海洋合作:进程、动因和前景[J].国际问题研究,2015(4):14-25+131.

[2] 刘丹.南海海洋环保合作的困境与出路:兼及对南海南仲裁案相关仲裁事项的辩驳[J].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7(5):113-140.

[3] 张文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232-398.

[4] 赵心.从国际法角度解读中国南沙岛礁建设的法律性质问题[J].理论与改革,2015(6):158-161.

[5] 中方在南沙岛礁建设是为更好履行相关国际责任和义务[N].人民日报,2015-05-27(021).

[6] 吴士存.南海问题的由来与发展[N].海南日报,2011-07-05(A06).

[7] 林勇新.菲律宾渔业发展态势研究[J].南海学刊,2015(1):105-110.

[8] 袁宇.“海底沙漠”今变生态乐园[N].海南日报,2017-07-27(A01).

[9] 刘东明,陈红锋,王发国,等.我国南沙群岛岛礁引种植物调查[J].热带亚热带植物学报,2015(2):167-175.

[10] 蒋小翼.南海岛礁建设的国际环境法律义务解析[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2):36-42.

[11] 重磅!中国科学院岛礁综合研究中心,在南沙群岛美济礁正式启用[EB/OL].[2019-06-05].http://m.sohu.com/a/286290695_777213.

[12] 王浩.海上丝绸之路背景下南海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的构建[D].杭州:浙江大学,2018:50.

[13] 何雨.基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一海两洋”战略研究[J].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2018(1):25-28+50.

[14] 王亚歌,张玉强.论南海渔业资源开发的协同创新[J].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2018(4):18-24.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onstruction on Nansha Islands and Reefs

WEI Xin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Hebei GEO University,Shijiazhuang 050000,China)

Abstract :In 2013,the Philippines unilaterally filed a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In seven appeals,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laims include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rine ecosystems which make Western attention on the pollution of the South China Sea focu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islands and reefs and unreasonable fishing activities. In response to the complaints about the pollu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ansha Island reef,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contents of the relevant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process control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ansha Island reef project,and the environmental remediation measures of the island reef,China refuted Philippine unreasonable remarks. At the same time,China has also made new progress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Nansha islands and reefs,built related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facilities,officially launched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Island Reef Comprehensive Research Center,and constantly explores the creation of South China Sea model of a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hina is obliged to maintain the marine environment in the South China Sea,timely release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s,encourage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promote the legislation of the Basic Law of the Sea ,and improve the specialized legislation such as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Islands andReefs . While strengthening the dissemin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carrying out ecological restoration work,we should actively seek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in order to resolve disputes from low-sensitivity areas.

Keywords :Nansha islands and reefs; environmental appeal; ecological restor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bligation; legislation

中图分类号: D92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3122(2019)06-0038-05

DOI :10.13307/j.issn.2096-3122.2019.06.05

引用本文格式: 魏鑫.论南沙岛礁建设的环境保护[J].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2019(6):38-42.

收稿日期: 2019-08-03

作者简介: 魏鑫,女,山西孝义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法。

(责任编辑:潘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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