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_金融工具论文

浅谈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_金融工具论文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工具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席卷全球的金融自由化浪潮, 衍生金融工具得到迅速发展和大规模运用。进入90年代以来,国际间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量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它正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衍生金融工具的迅猛发展已引起各国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的广泛关注。由于会计准则、制度与监管机制密切相关,因而,传统财务会计模式受到一定的冲击。本文试就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问题作些探讨。

一、衍生金融工具对计量模式的冲击

衍生金融工具(derivative financial instrument),广义地讲,是指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现货市场上一种或多种资产或资产指数的价值。它是在基本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它包括以基础金融工具为交易对象的期货、期权、远期、互换及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金融工具。(注:FAS—119 Disclosure about Derivative FinancialInstruments and Fair Value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在财务会计信息系统中,计量模式包括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两部分。就计量单位而言,除非发生恶性通货膨胀,一般不考虑货币购买力的变化,通常采用名义货币单位。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也是如此。因而其对计量模式的冲击集中体现在对计量属性的选择上。

在传统的财务会计模式中,尽管会计计量可选择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但只要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下,历史成本就是最基本的计量属性。按照历史成本原则,会计计量依据于已发生的交易成本,而不是可能发生的成本。报表项目按历史成本入账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账面价值。而衍生金融工具大多只是一种合约,它只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交易和事项尚未发生,自然无历史成本可循。可见对于此种行为,历史成本这个计量属性已无能为力。事实上,当合约签订后,虽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未实际履行,但报酬和风险已经开始转移。按照“实际重于形式”的原则,会计上应该加以确认,为此我们需要寻求更恰当的会计计量属性。二、LASC和美国FASB的理论对策

鉴于历史成本的局限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LASC)第32号准则《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指出:“对于每一类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企业应披露关于公允价值的信息”。(注:《会计研究》1995年第8期 朱海林译:“国际会计准则32号:金融工具的披露与列报”)。而美国FASB第107号准则《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揭示》中亦规定:会计主体应在报表内或在附注中揭示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的定义,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这一定义的基础是假定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不打算或不需要清算、不打算大幅度削减其经营规模,或以不利的条件从事交易。

如果金融工具在活跃和流动的市场上交易,其标明的市价可作为公允价值的最好依据。若市场缺乏活跃性,不够健全,或公开市价不能表现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在公开市价无法取得的情况下,可从通过估价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金融市场上较好的估价技术包括参考本质相同的另一项金融工具的现行市价、现金流量折现分析和期权定价模式等。对于初始确认而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是在合约开始生效时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这其实与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是一致的。但关键的问题在于:金融工具合约生效以后的财务报表日应该以什么基础对金融工具进行计量?由于金融工具公允市价变动而形成的损益该如何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48号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是:

(1)如果企业打算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长期持有或持有至到期日,则一般按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计量,无需处理其后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损益。除非出现两种例外情况:一是有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资产可能遭受损失,例如无法按原定合约收回全部金额,这时企业可按预计能收回的金额之贴现金额重新计量,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企业所持有的非定期或非定额回收资产,其公允价值跌至账面价值以下时,应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若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是为保值目的,则按报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引起的损益,一般应予以递延。

(3)若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属于上述两类则按报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引起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然而,在对上述处理进行广泛讨论和征求意见之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正式的第32号准则中,却取消了上述内容,并在第28段明确指出:“本准则不规范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的计量……”,这实际上使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对于衍生金融工具所引起的会计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亦十分重视,已陆续发布了几份准则公告,如第80号《期货会计》、第105号《对具有表外风险和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揭示》、第107号《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第119号《对衍生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其105、107、119号准则主要规范了金融工具应如何恰当揭示的问题,关于确认和计量问题所言不详。在80号《期货会计》中,FASB区分两种不同目的的期货合同,进行计量和处理损益。

1、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合同。生效后的报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损益于补交或退回保证金时予以确认,并于会计期末计入损益表。举一实例说明如下:

某公司出于投机目的于1996年12月15日以165200美元的价格卖出一项股票指数期货合同,并向交易所交纳保证金20000美元(维持保证金数额与初始保证金数额相同)。假设1996年期货合同价格变动两次。12月21日期货合同价格上涨至165800美元,12月31日期货合同价格下跌至165000美元。1997年1月9日该公司买进一项价格为165300美元的股票指数期货合同,将原合同结算并收回保证金。

该公司应于12月21日,期货合同由165200美元上涨至165800美元时,补缴期货保证金600美元,确认期货合同损失600美元。12月31日,期货由165800美元跌至165000美元,交易所应退回保证金800美元,该公司确认800美元的期货合同收回。由此产生的200美元净收益应作为当年损益计入损益表。1997年1月9日,期货由165000美元上涨至165300美元时,该公司确认300美元的期货合同损失,并收回余下的19000美元的保证金。2、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合同。生效后的报表日亦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损益,则在因所保值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形成的损益得到确认时才计入损益表。如果所保值的对象属于未来交易,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损益则允许递延至交易发生时调整交易的公允价值。举一实例说明之。

某美国公司1997年1月31日持有美国国债,预计3月15日出售,金额1000万美元(单价95美元),预计未来利率上升,乃于同日卖出美国国债期货合约1000万美元,约定价格82美元,并交存保证金20万美元。2月28日美国长期国债现货价格为94美元,期货价格81.5美元。2月28日为会计报表日。

则该公司2月28日由于现货价格降低,发生有价证券评估损失10万美元(1000万×(95-94)×1%),而由于期货价格下降,获得收益5万美元,将它计入有价证券评估收益,则损益表内应计入有价证券评估损失5万美元。

三、会计计量理论存在的问题和思考

由前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迄今为止发布的相关准则公告,我们能够看到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问题仍是一个有待规范、值得探讨的领域。目前,它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理论界尚不统一。一部分学者认为,对某些金融工具可能很难获得可靠的公允价值。这样,就使得某些金融工具可能给企业管理层留有很大的空间,会导致他们高估资产负债表项目和收入,操纵损益。而国际会计筹划指导委员会则认为,运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为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提供了基础,提高了可比性,与积极的风险管理相一致。同时,使资产负债表外衍生工具变得可见,改善了对经营效果的计量。

我们认为,对衍生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恰当的。今后可能的发展趋势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将同时并存。至于是选择历史成本还是公允价值作为特定项目的计量属性,这将取决于未来财务报表的项目分类。

2、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方法问题。公布的市价是公允价值简便而恰当的依据,但很多情况下,交易所会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设计出特殊的衍生工具。此时就难以寻觅公布的市价。而其他一些估价方法,如期权定价模式,计算比较复杂,能否为企业会计人员掌握,要视其业务素质的高低。

我们认为,公允价值的具体估价方法,是衍生工具计量问题的关键所在,公允价值计量的优劣主要体现在能否找到既恰当又便于理解计算的具体估价方法。

3、对于某项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损益处理问题,有意见认为应区分交易的不同目的,分别进行损益处理。

我们认为,对众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月进行分类难以付诸于实务。对损益处理我们有两点思路:

其一,应结合国际金融实务来处理损益,而不必拘泥于会计范围内寻找出路。各交易所对衍生工具投资者的损益处理是有迹可寻的,这应当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如在期货交易中,凡未平仓的每笔交易均须按当日市场收盘价格逐日清算,并以市价决定期货价格,按逐日追市价的估算方式反映盈亏,进而调整初始保证金金额。即将盈余划于帐户贷方,将亏损计入借方,这种制度称为盈亏拨付。(注:《创新金融工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4年1月。)由于实行这种“逐日盯市”的保证金制度,损益已通过保证金的补交和退回得以实现,符合损益确认和实现原则,因而期货交易是否可一律于补交或退回保证金时确认损益,而无需区分所谓投机目的和避险目的。

其二,对于不实行“逐日盯市”保证金制度的衍生工具,为简化会计工作,限制管理层操纵利润,同时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是否在一般情况下将其损益在当期确认。对于确实需要递延的项目,应作为例外情况处理,给出明确的和严格的条件。细察美国FASB第80号准则《期货会计》,它对一笔交易能否认定为套期保值交易,明确给出严格的条件限制,这是否也说明FASB对损益递延这一作法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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