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工业生产中的妇女群体——纺纱女、酿酒女及其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欧论文,纺纱论文,工业生产论文,中世纪论文,群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世纪西欧城乡妇女的工业劳动是一个有待专门研究的课题,目前经济史讨论的工匠主要是男性,妇女史对妇女劳动的探讨失于宽泛。近年来有人研究乡村妇女的劳动问题,但对城乡妇女的工业劳动还未见有人做过专门讨论。大量研究表明,妇女是中世纪城乡工业生产中的特定群体,在许多方面与男性工匠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中世纪西欧城乡妇女的工业劳动进行考察,希望对认识这个问题有所帮助。
一 纺纱女
纺纱女(spinster)并非中世纪开始时就大量存在的,而是城市毛纺织业生产中性别分工的结果。中世纪早期,妇女几乎承担了呢布的全部生产过程。她们首先将羊毛纺成纱线,“在茅屋废墟里发掘出来的石秤和石制纺锤车,清楚地表明纺纱在当时妇女生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这从词汇中也可以感觉到,因为那时人们把放有羊毛包的纺纱杆当作农妇的代名词。英语spinster一词也是如此,既表示纺纱女,也指老姑娘”①。然后,她们再将纱线织成呢布。“妻子”(wife)一词可能在语源上与“织布”(weave)有关,在古英语或盎格鲁—撒克逊语中,词尾“-ster”代表女性,表示职业的词汇“webster”或“brewster”指女织工或酿酒女。在现代英语中,唯有“spinster”(纺纱女)还保留了这种古代用法②。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妇女墓葬中经常存在线盒(thread boxes)、纺轮(spindle whorls)和织布杆(weaving batons)等与纺织有关的物品,表明妇女被公认为呢布的生产者③。
加洛林王朝时期,不自由人承担庄园中的各种劳役,789年查理曼向其臣民颁布《通告》,列举了他们在礼拜天不能从事的“奴役性劳动”。如男性被明确禁止从事“农业劳动”,“妇女不要在礼拜天进行纺织,不应裁剪和缝制衣服,不应公开洗衣服或剪羊毛”④。妇女作坊(gynaeceum)是主人驱使不自由妇女生产纺织品的场所,查理曼在《庄园诏令》第43条中这样指示王庄管理人:“依照规定,应按时发给朕的妇女房内所用劳动材料,就是:亚麻、羊毛、大青染料、鲜红和红色颜料,理羊毛的梳子、起绒草、肥皂、油、器皿及其他那里需要的小东西。”⑤供给妇女工场的物品表明,妇女纺织亚麻和羊毛,并从事梳毛、洗毛、织布和染色等劳动,控制了呢布生产的全部过程⑥。
妇女作坊的纺织品生产主要为了自给自足,缺乏劳动分工。查理曼的《庄园诏令》在第43、49条中均提到妇女作坊中的妇女,但对她们的劳动分工却未置一词。第45条要求庄园管理人配备庄园需要的各行各业的工匠,但没有提及纺纱女、织工、漂洗工和染工等纺织工人,似乎表明庄园呢布生产没有分工,纺线织布均为典型的妇女劳动。
如果说中世纪早期呢布生产完全掌握在妇女手里,那么中世纪中期纺织工具的进步以及城市毛纺织业的兴起,成为妇女与织布等工序分离的契机。尼古拉斯认为,11世纪中叶,脚踏卧式织布机(treadle horizontal loom)出现在法国城市特鲁瓦(Troyes),随后又产生了笨重的卧式宽幅织布机(heavy horizontal broadloom),需要两人、后来三人方可操作。这些织布机织造更加厚重的羊毛织品,并在12世纪成为有钱人喜爱的布匹。高档毛纺织品的织造需要许多工匠的劳动,他们主要集中在城市。那些需要较高技术的纺织工序,例如织布和染色等几乎被男性和城市垄断,而其他工序特别是纺纱则留在了农村⑦。当然,对城市毛纺织业各工序中的性别分工描写最详细的恐怕还是卡勒斯—威尔逊。她在谈到13世纪佛兰德尔时如此细致地写道:
染色可以在羊毛、毛线或呢布等每个阶段进行。染色工人分为使用靛蓝的染工和使用红色和其他颜色的染工,各自需要大量的圆染缸,染工或他的助手在染缸的周围,手持长木棍翻转羊毛或呢布。“这是很重的活,往往由男人做。”纺纱的预备工作如羊毛的分类、拍打、洗羊毛无须太多技巧,分别由专门的低级工人负责。接下来是纺羊毛的准备工作,如果是短羊毛就用抓的办法,如果是长羊毛就细细地梳理。“这些工作通常由女人来做”,效率受到木制设备的影响,它们有的是短金属钩(用来抓的),有的是长金属齿(用来梳理的)。羊毛需要适当加油,然后纺成纱。“这差不多无一例外是由女人做的,她们有的仍然使用老式的拉线棒或是纺锤——在每种情况都要来回走动,边纺纱边照看自己的瓦罐或是自家的羊群——也有用新近发明的纺轮。”纺轮可能是13世纪引入的,或许更早。它是纺织业中的一个重大发明,但目前我们对此知道不多。纺纱之后是织布,织的准备工作常由与织工完全不同的工人来做,整经工人首先给经线上浆与固定,排列所要纺织长度所需的纱线数。卷轴工人将经线绕在筒上以插到梭里。出口的全幅布大约有两三千根经线。“纺织宽幅布,比如织这些约2码宽的细布,需要由两个工人来操作,通常是男人,他们肩并肩地坐在一台很宽的双人织布机上——比已知的加洛林时代织布机要复杂得多,因为已经沿用了2000多年的垂直经编织机这时已被踏板织布机所代替——踏板机是增加产量的又一项重大发明。”漂洗是最累、技巧性稍低的工作之一。在13世纪的绝大部分时间内,纺织业城市的漂洗工作仍使用古罗马的方法,即在槽中用脚踩的办法,尽管此时已经发明了漂洗机。“因此,漂洗工通常是男人,并且是强壮的男人,按照阿拉斯规则一块布要3个人。”最后一道工序是起绒与剪毛,多由男子承担。“剪完之后,布就被刷干净、压平整、折整齐。不同的生产阶段要求不同的辅助工作,如修补纺织时的缺陷,去掉纽节与杂质;这些也是专门的手艺,通常由妇女来做。”⑧
其他欧洲国家的城市毛纺织业也出现了性别分工。1292年巴黎存在73个男织工,但仅有9名女织工。1313年男织工为63人,女织工仅有4名。在染工当中,性别分工更不平衡。1292年巴黎有15个男染工和1个女染工。1313年有25个男染工和1个女染工。15世纪巴塞罗那的妇女只能从事毛纺织业中报酬和技术较低的纺纱工作,在呢布的织造、染色、漂洗和整饰工序中,妇女既不能作为师傅和学徒,也不能作为工人。除纺纱外,毛纺织业几乎被男性垄断⑨。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和维罗纳,女户主有时也织布,但她们多为寡妇,从亡夫那里继承了织布作坊。1427年,在受雇为呢布织工的269名佛罗伦萨户主中有12名妇女,受雇为亚麻和丝绸织工的65名户主中有8名妇女。在这20名女户主织工中,17位是寡妇,1位可能是妻子或寡妇,2位婚姻状况不详。尽管佛罗伦萨的寡妇可以作为织工继续经营亡夫的作坊,但在92位裁缝、46位染工或21位呢绒商、商人和布商等更有威望的职业中却没有寡妇的身影⑩。
妇女从城市毛纺织业的几个重要工序中退出后,纺纱成为她们中的某些人获取收入的重要渠道。至少在13世纪,纺纱已成为重要的女性职业。在《工业指南》列举的中世纪巴黎的500种工业中,妇女至少垄断了5种工业,尤其是酿造啤酒和纺纱,因为它们都可以在家里进行。在佛罗伦萨、尼德兰、英国等所有重要的呢布产区,毛纺织业的准备工序均由妇女承担,纺纱成为所有妇女的经常职业,也是未婚妇女(spinster)习以为常的谋生手段(11)。纺纱成为女性行业与中世纪妇女经济与家庭地位较低不无关系。染色、漂洗、整饰和织布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而纺纱只需要卷线杆和纺棰等原始工具,资金投入较少,因而特别适合妇女尤其是未婚妇女和寡妇。此外,中世纪妇女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卷线杆和纺锤可以随身携带,容易将家务劳动和纺纱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
黑死病后英国成为西欧毛纺织业的中心,在此前后某些生产工序转移到农村,促进了农村毛纺织业的快速发展。纺纱女频繁出现在法庭案卷和税收记录中,表明越来越多的妇女通过纺纱挣钱为生或补贴家用。1358-1360年萨默塞特郡雇工法官案卷表明,在121名违反良工立法的妇女中,72人(占59.5%)从事纺织业。1355-1356年赫特福德郡的法庭案卷中包含了全郡许多小城市和村庄妇女的职业信息。显而易见,她们主要作为纺纱女和织工。例如,来自诺顿(Norton)的7名纺纱工人均为妇女,她们由于工资收入超过黑死病前的工资标准而被罚款。在彭布里奇(Pembridge)的47名出庭者中,10人是妇女,都是织工、纺纱女和仆人。同样,来自布罗伯里(Brobury)附近的4名纺纱工和织工也都是妇女(12)。人头税记录也包含了大量的职业信息。德比郡的绝大部分女纳税者都是按照职业名称分类的,在64名具有明确职业的妇女中,2人为染工,5人为雇工,57人使用中世纪英语或拉丁语标明为纺纱工人(13)。
中世纪纺纱产量较低,平均而言,5个纺纱女纺纱才能满足1个织工对纱线的需求(14)。直到16世纪,一个纺纱女一天只能将1磅羊毛纺成纱线,因而1个纺纱女每周工作6天,85天或90天(14周)生产的纱线才能织造1匹肯特粗呢(重19~20磅,长16~17码),重呢(重至少86磅,长不短于28码)则无疑需要花费更长时间。在肯特郡的主要毛纺织品生产区威尔德(Weald),呢绒商将原材料分发给纺纱工、织工、漂洗工和剪毛工。他们使用自己的工具在家里生产。少数较大的呢绒商通常每人雇佣几百个这样的“外包工”,此外还有几十个较小的呢绒商。根据1560年代的呢布产量估计,在25个教区中有20%以上的人口从事纺纱工作(15)。
纺纱成为制约织布的主要瓶颈。一般来说,除了自己养羊外,呢绒商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获得原材料供应,即购自养羊者、中间商或者纺纱者。富裕的呢绒商从畜牧区的牧场主那里购买羊毛,普通的呢绒商依赖中间商获得羊毛,而贫困的呢绒商通常购买纱线(16)。纺纱工人可以为自己和为某个企业家工作。在15世纪的诺福克郡,纺纱女购买羊毛,进行梳毛和纺纱,然后出售给纱线商贩(yarn huckster),后者再将纱线卖给织工。15世纪中期1磅纱线售价仅2便士,因而全部依赖纺纱为生的妇女生活比较贫困。纺纱女也可以从呢绒商那里取得羊毛,然后再由呢绒商用现金收购纱线(17)。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纺纱女均在自己家里劳动。已婚纺纱女一般将纺纱收入用来补充家庭开支,但同时还有其他工作。凯瑟琳(Katherine)是詹姆斯·萨德勒(James Sadler)的妻子,主要帮助她丈夫工作,也从事抓毛或梳毛。玛莉安·德·沃尔德(Marion de Walde)嫁给一个约克的制陶工人,同时从事纺纱工作。许多未婚妇女或寡妇仅仅依靠纺纱和梳毛等维持自己的生计,生活陷于贫困。几个约克企业家的遗嘱表明,这些人经常雇佣大量贫困的纺纱女。染工威廉·克罗斯比(William Crosseby)在遗嘱中没有忘记为他工作的那些纺纱女和梳毛工,决定把20先令分给她们。死于1439年的托马斯·克莱特(Thomas Clynt),死于1466年的某商人的寡妇爱丽斯·切洛(Alice Chellow),都在遗嘱中赠与每个纺纱女4便士(18)。
其他原因也导致某些纺纱女陷于贫困状态。纺纱女的工资每天只有2便士或3便士,这在所有成年人的工资中几乎是最低的,但即使如此呢绒商还经常拖欠她们的工资。例如克兰布鲁克(Cranbrook)的呢绒商亚历山大·谢菲(Alexander Sheffe)的寡妇,要求宽限支付自己已故丈夫的大量债务,其中包括拖欠索顿的妻子(Sowton's wife)、史密斯的妻子(Smith' wife)和织工亚历山大·谢菲的妻子纺纱报酬各11先令1便士。如果以每天工资2便士计算,这笔钱超过了50天的工资。霍斯蒙登(Horsmonden)的呢绒商约翰·鲍登(John Bawden)在其遗嘱中注明,他拖欠玛瑟·理查德(Mother Richard)纺纱工资2英镑10先令。即使按照每天3便士工资计算,理查德没有收到200天的工资(19)。有些雇主经常欺骗靠计件工资为谋生之计的纺纱女,例如在为羊毛称重时缺斤短两,以实物工资代替货币工资等,导致纺织女处境艰难(20)。
二 酿酒女
酿酒女(brewster)通常指酿制和出售啤酒或麦酒的妇女。中世纪啤酒系指没有添加啤酒花(hops)的麦芽饮品,英国称之为麦酒(ale)。啤酒是中世纪的重要饮品之一(另一种是葡萄酒),在欧洲北部非葡萄产区尤其流行,目前所知英国最早的麦酒消费量的记载来自12世纪。当时修道士每人每天可以获得1加仑的优等麦酒(good ale),第二加仑常常是次等麦酒(weak ale)(21)。爱德华一世国王(1236-1307年)每天为士兵提供1加仑麦酒(22)。14世纪早期,乡绅和中等教士以上的教俗封建主每人每天消费2~3磅小麦面包,1加仑麦酒(23)。14世纪以来几乎每个家庭需要大量和稳定地供给麦酒。一个5口之家一天需要消费2.75加仑麦酒(按人均1蒲式耳计算),一周的消费量则高达20.75加仑(24)。
日耳曼人很早就开始酿酒,塔西佗曾提到“他们的饮料是用大麦和其他谷类酿造的,发酵以后,和(葡萄)酒颇为相似”(25),指的就是这种啤酒或麦酒。中世纪早期王室庄园存在啤酒酿造的记载。查理曼的《庄园诏令》第34款规定,“应尽力监制一切制备的或用手做成的东西”,包括麦芽、啤酒。在第45款中查理曼要求“各管理人应有受其支配的优良工匠”,其中包括啤酒工,“就是熟悉制备啤酒、苹果、梨子及其他各种饮料的工人”(26)。尽管这里没有提到啤酒是否由妇女酿制,但王室庄园上依附佃农的妻子被要求“制造麦芽”。庄园的依附土地经常以啤酒形式交纳地租,地产调查册没有特别提及该啤酒是妇女酿制的,但它们很可能出自农家主妇之手(27)。大量研究表明,中世纪的酿酒业控制在妇女手里,如鲍尔所说,“妇女从事大量制作和销售食品的工作,例如酿酒业虽非全部但大部分掌握在妇女手里,它们是已婚妇女喜欢的职业”(28)。萨哈认为:“在英国城乡,家庭酿酒主要由妇女们完成的,许多法庭记录中保留着因为违反啤酒法而被起诉的妇女的名字。城市中有关制造啤酒的法规主要针对妇女。”(29)中世纪妇女控制酿酒业的最主要原因是缺少男性竞争者。直至1300年,酿酒女尚未遇到男酿酒者的竞争。作为低地位、低技术和低报酬的工作,酿酒不能吸引男性就业,特别适合许多妇女将其作为家庭工作(50)。
中世纪早期酿酒基本上自给自足。11、12世纪,佛兰德尔、英格兰和德意志北部的城市化为商业酿酒创造了崭新的机遇。城市人口稠密,市民比农民的住宅缺少空间酿酒,一些人遂将剩余产品卖给邻居。专业化使酿酒者获得更多经验,购买更多更好的设备,例如铜制啤酒壶等,因而可以酿制质量更好的啤酒,成为自给自足的家庭酿酒的竞争者。英国税收记录表明,商业酿酒几乎遍及全国各地。《面包和麦酒法令》产生于13世纪,国王亨利三世时期农村大量家庭每当违反麦酒法令遭受罚款时都要交纳酿酒税。低地国家和莱茵河谷的啤酒使用以香杨梅为主料的干香料(gruit)酿制。由于这种香料配方不易获得,政府向酿酒者征收使用税。德国皇帝经常授予修道院干香料的使用权,但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13世纪,干香料的使用权不仅授予修道院,俗人和城市政府也获得相关权利(31)。
酿酒是城市妇女较为常见的工作。在什鲁斯伯里(Shrewsbury),麦酒的酿造、零售和开设酒馆都掌握在妇女手里,1400年3月,48名妇女因为酿酒和售酒受到罚款。诺威奇存在大量酿酒女。1288-1289年,57人被科内斯福德民事法庭(Conesford leet)、84人被曼克罗夫特民事法庭(Mancroft leet)记录在案,81人在怀默(Wymer)民事法庭、64人在奥卓阿奎姆民事法庭(leet of Ultra Aquam)留下案底。科尔切斯特的麦酒酿造掌握在妇女手中,她们交纳小笔罚金作为酿酒许可;1311年,该城有112名“麦酒妻”(ale-wife)。14世纪晚期城市发展引起酿酒业的扩张,1405年科尔切斯特拥有235名酿酒女。酿酒女包括该城市市长(bailiff)和市议员等重要人物的妻子(32)。小农业城市豪顿(Howden)的人头税报告描写了大量独立于丈夫的以酿酒为业的已婚妇女。这些妇女嫁给了经营食品业的男子,其中2人是屠夫,1人为鱼贩子,1人是调料商或杂货商。绝大多数酿酒女是妻子,单身妇女或寡妇数量很少。诺威奇民事法庭案卷包括大量违反麦酒法令者的名单,已婚妇女一般由丈夫代为缴纳罚款。某些酿酒女属于寡妇,最早的案卷出自1288-1289年,在其中所列的500人中,仅44人(占8.8%)是单身妇女,8人是寡妇。此外,妇女馈赠酿酒设备的遗嘱不仅说明妇女在酿酒业中处于主导地位,而且进一步表明酿酒不是贫困的妻子和寡妇的职业。较为富裕的工匠和商人的家属常常酿酒,并雇佣一个或几个仆人帮忙(33)。
农村则有更多的妇女从事商业酿酒。在诺桑普顿郡的布里格斯托克(Brigstock)庄园,黑死病前300名以上的妇女(约占该庄园妇女的1/3)为销售而酿酒。斯塔福德郡的阿里瓦斯(Alrewas)村庄有120户农民,1330年代和1340年代每年都有52~76名酿酒者销售麦酒。约克郡的韦克菲尔德(Wakefield)庄园,1348-1350年间,185名妇女(几乎占该庄园全部妇女的1/3)为销售而酿酒。相比之下,城市的商业酿酒者数量较少。14世纪早期,牛津存在115名酿酒者,为10 000人生产麦酒。与此同时,诺威奇市有250名酿酒者,向17 000人销售麦酒。简言之,农村1/2,城市1/15的家庭从事商业酿酒(34)。大多数农民家庭都备有酿酒所需要的各种用具,甚至在最穷的家庭也可以找到大盆、罐、大桶、长柄勺和滤浆布等。酿酒过程需要大量时间,谷物(通常是大麦(35))必须浸泡数日,然后去除多余水分,使其发芽成为麦芽。在麦芽晾干和碾磨后,酿酒者将其放在热水中发酵。从这种混合物中,酿酒者过滤出麦芽汁,最后加入香草或酵母。中世纪啤酒或麦酒不耐贮存,直到14世纪晚期啤酒花从西欧大陆引进英格兰以前,英格兰的麦酒在几天内就会变酸,无法饮用(36)。总之,制造啤酒花费大量时间,涉及各种生产环节,需要经常酿制,与持有地的农业生产相互矛盾。有鉴于此,少数农民生产更多的啤酒,将剩余卖给她们的邻居。如果她们拥有更多时间、仆人的帮助、良好的设备或专门技能,那么她们可以建立家庭工业(37)。
商业酿酒者既有偶尔酿酒者(occasional brewer),也包括副业型酿酒者(by-industrial brewer)。研究表明,黑死病前,诺桑普顿郡的布里格斯托克庄园273个酿酒女不经常售酒,销售该庄园1/3的麦酒;而38个酿酒女经常酿酒,占该庄园售酒量的2/3。副业型酿酒者并不终生从事商业酿酒,而是根据家庭经济的需要时断时续。理查德·吉贝尔(Richard Gibert)的妻子酿酒近10年,她在某些年一直售酒,在其他年份仅售1~2次。在职业生涯中期,她曾连续5年完全放弃了商业酿酒。理查德·吉贝尔的妻子没有把酿酒作为主要职业,而属副业。尽管人数较少,但这些副业型酿酒者在14世纪早期的布里格斯托克、阿里瓦斯、韦克菲尔德和其他农业共同体出售了大部分麦酒(38)。黑死病前,副业型酿酒者称为麦酒妻(ale-wife),这意味着她们不是女儿和寡妇,而是妻子。尽管布里格斯托克酿酒者中包括几个寡妇,但是这些妇女在其丈夫去世前已经开始销售麦酒,在守寡期间几次停止售酒。同样,没有任何单身妇女或未独立的女儿被视为布里格斯托克的主要商业酿酒者,她们缺少资金和家人的协助,不具备从事酿酒的条件。大部分麦酒妻一生从事20年的商业酿酒,但在此期间,她们不定期酿酒,经常长时间停止生产(39)。
酿酒女每次的酿酒量并不大,一般仅为十几或几十加仑。1281-1282年,小罗伯特·西比勒(Robert Sibille the younger)在莱斯特郡基比沃斯哈考特(Kibworth Harcourt)庄园法庭因酿造4蒲式耳麦芽并高价出售麦酒受到罚款(可能代其妻子接受处罚)。以每蒲式耳谷物酿造10加仑麦酒计算,希比勒生产了40加仑,他大概从麦芽中会获得更多淡麦酒。丹尼丝·马勒里(Denise Marlere)最大的酒桶可以装12加仑麦酒,如果她一次酿造3蒲式耳谷物,可以生产36加仑淡麦酒。有些酿酒者生产得更少。1324年7月,牛津市麦酒检察官编制的名单显示,大多数酿酒者仅生产0.25夸特麦酒(或17.5加仑)。即使黑死病后一个世纪,许多酿酒者每次最多也只生产几十加仑麦酒。1454年,亨廷顿郡埃尔顿(Elton)的酿酒者被要求每次至少酿造2蒲式耳谷物(产量为20加仑)。此外,酿酒的利润依据出酒率和价格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1310年11月琼·德·贝德福德在牛津市场上分别购买1蒲式耳的小麦、大麦和燕麦,每蒲式耳麦芽酿造7.5加仑的优等麦酒,并以每加仑1.25便士出售,共收入2先令8便士。扣除成本(谷物1先令10.5便士,燃料至少超过3.5便士)后,她勉强获利5便士。考虑到当时非熟练工人每天挣1.5便士,妇女每天有望挣0.75便士或1便士,因而一次酿酒的收入并非微不足道,大体相当于女雇工的工资水平(40)。
黑死病以后,商业酿酒发生新变化,副业型酿酒者向职业酿酒者(professional brewer)转变。转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人口减少意味着麦酒市场变小,少数生产者完全可以满足消费需求。名义工资上升,工资劳动者拥有更多的货币用于消费。较低的谷物价格使不占用大量资金购买酿酒谷物成为可能。15世纪中叶雇工有了更多的闲暇时间,他们乐于与伙伴一起饮酒,交流思想和信息。由于上述原因,酒馆成为村庄的社交中心,在此过程中许多妇女失去了重要的家庭副业,少数人通过公共酿酒者的工作或开酒馆获得谋生机会。城市也经历了类似过程。在约克和埃塞克特,大多数酿酒女是已婚妇女,来自中产阶级。她们的丈夫在城市拥有财产,一般是屠夫或面包师傅。酿酒业是这些酿酒女的固定职业,玛杰里·戈特利(Margery Gotele)1460-1481年连续工作21年,伊丽莎白·鲍尔(Elizabeth Bowle)连续酿酒15年(41)。萨塞克斯郡巴特尔(Battle)的面包师傅伊丽莎白在1460年丈夫去世后作为酿酒女连续工作了22年,有时得到已婚女儿玛格丽特的帮助。后者也是一个土地持有者,从事乳品业和养牛业,出售亚麻布。在埃塞克斯郡的黑弗灵(Havering),1420-1449年期间开始酿酒的78名妇女平均连续酿酒11.3年。然而,在16世纪早期,英国妇女不再酿造麦酒(42)。
农村生产的麦酒浓度低,口味淡,保质期短。使用啤酒花代替香料不仅使啤酒口感好,而且延长了保质期。13世纪西欧大陆的酿酒者使用啤酒花酿造啤酒,14世纪晚期啤酒花酿造的啤酒进口到萨塞克斯郡的温切尔西(Winchelswa),并在15世纪在部分地方得以推广。16世纪早期,啤酒花啤酒在东萨塞克斯已经随处可见。新啤酒不适合家庭生产,因为新啤酒的保质期长,便于长途运输,大规模生产更为经济。大规模生产需要使用大型的和昂贵的设备,包括双层底的麦芽浆桶。新啤酒必须煮更长时间,需要使用封闭的炉子而非明火,从而增加了投资。新啤酒酿造者需要购买大量燃料、啤酒花和谷物。啤酒生产需要更多劳动力,酿酒者必须雇佣更多的仆人。有鉴于此,只有拥有较多资金的人方能从事新啤酒的生产。16世纪以来,新啤酒酿造者大部分是男性,妇女成为这场转变的牺牲者,从酿酒者沦为售酒者,酿酒女成为历史(43)。
酿酒者的性别变化也反映在词汇中。14世纪当妇女已经在大多数地方从事大部分酿酒业时,拉丁语、盎格鲁诺曼语和英语中都有专门词汇指称酿酒女。其中brewster在英语中越来越频繁地使用。此后两个世纪,酿酒女一词的重要性下降乃至消失,如15世纪酿酒女经常与英语中的新流行词“酿酒者”(brewer)同时存在。直到1500年,“brewster”和“brewer”两个词汇的性别区分完全消失,在英语和其他语言中,两个词汇都可以泛指两种性别的酿酒者,但最终“brewer”成为唯一称谓,“brewster”作为姓氏(布鲁斯特)、历史和法律词汇只在有限范围使用(44)。
三 妇女与其他工业劳动
纺织业是中世纪妇女就业的主要部门,尽管她们在城市毛纺织业中处于附属地位,但在丝绸业却举足轻重,巴黎、伦敦和科隆等城市成为丝绸业的重镇。这些城市的丝绸原料主要由伦巴第和犹太商人从南欧进口,妇女基本上垄断了丝绸生产。1292年巴黎税收卷档中只有1个男丝绸纺纱工,8个女丝绸纺纱工。1270年艾蒂安·波瓦洛搜集的巴黎行会章程汇编中存在5个丝绸行会,其成员似乎主要是妇女。这些行会分别为:使用大卷线杆的丝绸纺纱工行会,使用小卷线杆的丝绸纺纱工行会,丝织品工人行会(似乎主要是织布),丝绸织工行会,丝帽制作工行会。1313年的税收登记中大量简称为织工的妇女均在丝绸业工作。这些妇女丝绸行会与男性主导的行会别无二致,品行端正的妇女监督行会章程的执行。纺纱工不能雇佣3个以上的女学徒,学徒期至少7年,后者凭自己实力有朝一日成为女师傅。巴黎的妇女也积极从事高档织物和服装的生产,她们为服装刺绣(1291年8人),制作花边(6人)、钱包(4人)、枕套和祭坛布(20人),以及缎带、头巾和帽子等(45)。
英国的丝绸妇女地位更高,集中在14-15世纪的伦敦。伦敦的丝绸妇女通常出身于布商家庭,或者嫁给布商。她们生产缝纫丝线、缎带和花边、丝带和丝边等。尽管伦敦的丝绸妇女没有自己的行会,但有权培养学徒。该行业有4个女学徒契约保留下来,包括2个捻丝工、1个丝绸妇女和1个帷幔制造者的学徒契约。丝绸业的女学徒来自约克郡、林肯郡、白金汉郡、沃里克郡和诺福克郡(46)。学徒期限为7-15年,如果女师傅是已婚妇女,学徒契约以她或她和她丈夫的名义起草,但通常规定培养学徒是她而非她丈夫的工作(47)。伦敦丝绸妇女多次进行请愿活动。1368年她们向市长请愿,控告意大利卢卡商人尼古拉斯·萨道奇(Nicholas Sardouche)收购所有伦敦的丝绸,导致价格上升。尼古拉斯被处以200英镑的巨额罚款。15世纪中期和晚期,伦敦丝绸妇女还向议会举行过多次请愿活动,反对进口国外丝织品。1455年的请愿称,伦巴第和其他城市向英国出口质量低劣的缎带、花边、丝带和加捻丝,这些产品在未来5年被停止从伦巴第等城市进口;1483年科隆的加捻丝也不能出口到英国(48)。有些丝绸妇女有着良好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例如,丝绸和羊毛可以混合织成挂毯和小地毯,中世纪妇女控制了这一赚钱行业,许多领主和乡绅成员让女儿在丝绸业做学徒,提升了丝绸妇女的社会地位。许多城市的行会档案记录了乡绅妇女成为学徒(49)。
科隆的丝绸妇女组成自己的行会。1437、1461年,科隆的丝织妇女行会先后制定两个章程,可惜失传。1469、1470年和1480年又分别制定3个章程,其中1469年的章程凡25款,对师傅资格、学徒条件、报酬形式和会长人选等均有明确规定。例如,关于师傅资格,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本行会任何一个妇女,未曾出师和在本行会干满3年,无权担任丝织生产的领工师傅。”“在本行会干满3年者,不论她是婚生或非婚生,均可担任丝织生产的领工师傅。”对于学徒条件,第4款规定:“纺织女工只能在自己的家里教女学徒;学徒的生活费用自理,学不合格则永远驱逐出行会。”第17款规定了丝织妇女的报酬形式:“凡从事纺丝、织浮花锦或丝带、或参与织造丝织品的任何妇女,其工钱应按惯例付给科隆通用的货币,而不得用其他任何货物代替。违反本条者,处以与生产该商品所付工钱数目相等的罚款。”第23款对会长人选规定:“每年由全体领工师傅共同选出两位男子负责蚕丝交易,并从本行会的妇女中遴选两人担任行会会长——行会会长只有在卸任满两年后,才能再度当选这一职务。”(50)
女性行业只占中世纪工业的一小部分,除此之外妇女还要从事其他行业。食品加工业大部分是男性行业,但有时也能见到妇女的身影。屠夫是食品加工业中的重要工匠,妇女作为屠夫的证据凤毛麟角。英国诺威奇市场的屠夫摊位全部属于男性,尽管托马斯·科尔(Thomas Cole)的寡妇爱丽斯(Alice)在丈夫死后短时间经营过肉摊。1496年,一位被称为家庭主妇的诺丁汉妇女伊丽莎白·斯塔福(Elizabeth Stafford),因销售劣质肉而出庭受审,但她本身可能不是屠夫。女面包师傅的数量肯定要多于女屠夫。中世纪城市存在大量的职业面包师傅,大多数为男性。1275-1302年圣艾夫斯市集(St.Ive's fair)有60个面包师傅摆摊销售面包,仅有17个妇女。1329年牛津30个拒绝交纳每周1便士租金的面包师傅中,仅提到1个单身妇女和2个已婚妇女及其丈夫。1378年诺丁汉一个名为爱丽斯·巴克斯特(Alice Baxter)的女面包师傅的铜盆被没收,代替交纳租金。这些女面包师傅(bakeresses)有些为了补充丈夫的收入,有些作为寡妇赖此为生。约克的马具匠托马斯·米尔纳(Thomas Milner)的妻子或寡妇因面包分量不足被罚款,另一个因类似原因被罚款的妇女可能是剪毛工的寡妇(51)。12-15世纪做生意的面包师傅、厨师、酿酒者、家禽贩和女工匠的孩子们的名字出现在中世纪档案中,旁边都标注母亲的职业,例如乔纳森(Jonathan),伊丽莎白·莱·巴克斯特(Elizabeth le Baxter)的儿子;玛蒂尔德(Matilde),琼·布鲁斯特(Joan Brewster)的女儿;路易斯(Louis),爱娃·韦伯斯特(Eva Webster)的儿子。这里的巴克莱斯即女面包师傅,布鲁斯特为酿酒女,韦伯斯特是女织工,这些姓氏表明了母亲所从事的职业(52)。
中世纪晚期毛纺织业也存在女织工,但主要分布在农村或小城市。在英国赖丁(Riding)的人头税报告中,199个织工可以通过职业认定,他们既有男性也有女性,全部来自赖丁农村。在赖丁女织工最多的地区,男性织工也最普通。大约72个可以通过职业或名字认定的织工主要集中在约克西北部的克拉洛镇(Claro Wapentake)。在以农业为主的豪登希雷(Howdenshire),人头税报告纪录了24个女织工,6个生活在沼泽地区的巴姆比村(village of Barmby on the Marsh)。不过,大量女织工仅与成年孩子生活在一起,这种情形再次表明许多女织工是寡妇,接手亡夫的职业。霍伊兰的(Hoyland)玛格丽特·德·斯克莱斯(Margaret de Skyres)的家里甚至有2个儿子和2个女儿。有时女儿被记载为“女织工”(webster or textrix),例如伊莎贝拉(Isabella),亨辛戈尔(Hunsingore)的埃琳娜·瓦利(Elena Wall)的女儿。伊索尔达(Isolda),波顿伦纳德(Burton Leonard)的理查德·布龙尼(Richard Broune)和他的妻子的女儿。大量女织工雇佣仆人。伊丽莎白·德·斯内斯(Elizabeth de Snayth)家的财产估价为11先令,包括她的女儿、1个女亲属和1个男仆人。城市规模与女织工的数量呈反比,在1381年的人头税报告中,庞特佛雷特(Pontefract)、里彭(Ripon)和蒂克希尔(Tickhill)有19名女织工,而约克只有2名。这种情况表明,女织工通常分布在农村或小城市而非大城市。不过,考虑到人头税报告偏向记载男织工,没有将所有女织工统计在内,因而农村和小城市中实际女织工的数量可能还要更多(53)。
妇女还从事金属加工业和建筑业。1379年的人头税报告显示,西赖丁农村27名女铁匠和女石匠被纪录在案,城市地区有9名。女铁匠和女石匠经常可以通过名字辨认,但她们还被特别标明为工匠,交纳较高税率的人头税。几个女铁匠是寡妇,她们的工作得到孩子的帮助。例如铁匠爱丽丝·沃德(Alice Wod)有两个超过16岁的儿女,与她一起生活在斯坦克罗斯镇的希恩德利(Hiendley)。在克拉洛(Claro Wapentake)镇制革工威廉·布雷姆(William Brame)的妻子被描述为一位铁匠,夫妇财产估计为1先令。在同一村庄,鞋匠尼古拉·哈芒德(Nicholas Hamund)的妻子被特别注明是一位石匠。在克拉洛的其他地方,伊莎贝拉·梅森(Isabella Mason)与她的儿子和一个女仆人被一起征税。有的单身妇女名为“莱特”(Wright),但该姓氏妇女没有交纳更多税收的例证,但水车木匠和木匠经常使用自己的女儿的劳动(54)。
工匠的职业生涯往往从学徒开始,家境好的女孩经常像男孩一样通过学徒学习各种手艺。1407年英王颁布法律,只允许每年收入达到20先令的男女从事工业,不足该数量的人禁止送孩子当学徒,该法令特别提到儿子或女儿。伦敦市民的遗嘱常常将部分财产留给女儿或儿子作为学徒费用。尽管行会反对学徒年龄过小,但14世纪发生的一个伦敦刀匠违反协议的诉讼显示,霍尔本(Holborn)的威廉·布鲁尔(William Brewer)和他的妻子艾琳娜(Elena)声称,跟他们学徒的女孩从7岁起当学徒,已经离开他们回到她父母家里,法庭发现协议签署已经3年。1388年的《雇工立法》允许男孩和女孩在12岁前从事农业劳动,然后当学徒掌握一门手艺。但如果12岁以前开始当学徒,该孩子可保持学徒身份继续下去。女孩可以跟男人和女人当学徒,但女学徒更多由师傅的妻子指导。1364年几个担保人为伦敦刀匠的妻子艾格尼丝(Agnes)作保说,她将向学徒贾西玛(Jusema)传授技艺,给她提供食物和衣服,不用棍棒或刀子打她。有的女学徒学徒期较长,被破例允许在学徒期间结婚。据1376年的一份档案记载,鉴于艾格尼丝·库克(Agnes Cook)向威廉·卡利(William Kaly)和他的妻子约翰娜(Johanna)做学徒8年,威廉和约翰娜在法庭呼吁,艾格尼丝如果愿意可以结婚,并依据其意愿继续学徒或缴纳4马克后离开。不过,一般来说,在当学徒期间学徒郑重发誓不得结婚、不得常去酒馆、不得泄露师傅的秘密和不得一年内偷盗师傅的钱在6便士以上(55)。
迁徙到城市的农村女孩经常从仆人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仆人(servant)一词主要指年轻的、未婚的和居住在雇主家里的人(56)。女孩经常在十多岁或更小年龄作仆人,直到二十岁左右。她们经常从一个雇主家换到另一个雇主家。15世纪的佛罗伦萨需要大量仆人,许多仆人只在雇主家工作几个月便离开。由于居住在雇主家里,女仆人受到性侵害和殴打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有些女仆人与雇主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后者在遗嘱中赠与少量的财富。约克的鱼贩子威廉·农豪斯(William Nunhouse)在1444年的遗嘱中将几笔遗赠给了他的仆人:他的仆人玛格丽特(Margaret)得到1个普鲁士衣柜、1只铜壶、1条床单和1条毯子等物品,条件是玛格丽特在仆人的雇佣期满前没有离开他的妻子的作坊。威廉的其他女仆人收到一笔现金。立下遗嘱的富裕的寡妇经常对仆人十分慷慨。埃奇科特(Edgcott)的琼·巴克兰(Joan Buckland)保证,她的几件睡袍分给她的几个女仆人,在她去世时呆在她身边的那个妇女将收到100先令、1个银碗、2个勺和1件睡袍。仆人承担的工作经常是家务劳动,但也在雇主的作坊帮忙。例如,一个鞋匠的作坊与住宅毗邻,当他花费白天的大部分时间做鞋时,学徒会协助他工作。他的妻子和仆人接待顾客、取来原料、跑腿、照顾炉火、给工人做饭。如果得到适当训练,她们也可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协助,如切割皮革和缝鞋等(57)。仆人获得食物和住宿,以及现金工资,但数量差别很大,一年从2先令到13先令4便士不等。如果农村的父母不需要她们的钱,她们可以用这些钱积攒嫁资或交纳婚姻捐(58)。
已婚妇女多与丈夫一起在家庭作坊中工作。鲍尔认为,妻子、女儿和女仆在工业中帮助男子的实例也许明显多于独立经营的妇女,即使禁止妇女加入某一行业的行会规章,都将这种非职业的劳动作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对妻子和女儿网开一面,不限制她们在自家作坊里工作。1372年,在针对伦敦的皮革销售者、烟袋制造者和为这些行业工作的染工起草的行会规章中,制革业中染工的妻子与其丈夫一起宣誓从事自己的职业。在工厂出现前,工匠在家里从事工业,他们自然需要获得妻子及学徒和帮工的帮助。妻子成为丈夫经营工业的帮手的事实,也许可以解释整个中世纪晚期大量寡妇继续从事亡夫职业的现象。有时行会章程特别允许她们这样做。丈夫也经常期望妻子在他们死后接替自己的职业,并在遗嘱中规定,他们的学徒应该跟着他们的妻子完成自己的学徒期限,或者给予他们的妻子本行业所需要的工具(59)。
已婚妇女也可以独立从事工业。荷兰、英国和德国等国家存在一些女企业家。荷兰女企业家斯希丹的利德维纳(Lidwina of Schiedam)经营毛纺织业,熟悉业务,雇佣工人,找商人代销产品,使用金币结清账目,显然是一个呢绒商(drapière),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位成功的呢绒商。英国的玛杰里·肯普(Margery Kempe)第一个在国王的林恩(King's Lynn)从事酿酒,她声称在3年或4年的时间是该城最大的酿酒者之一,因向麦酒添加酵母不当而遭受严重损失。她后来又经营1座2匹马拉的谷物磨坊,但不久也失败了。值得注意的是,玛杰里是已婚妇女,但她的丈夫没有给她任何帮助。她是一个独立的生意人,尽管并不成功。科隆的女企业家雇佣工人,进口原材料,出口制成品。例如格里特根·范·比利时(Grietgen van Berchem)在1469-1476年间是一名丝绸织造商,雇佣10名女孩作为学徒。她嫁给了出身葡萄酒进口商家庭的雅克布·范·伯克姆(Jakob van Berchem)。法根·吕岑布格尔(Fygen Lutzenkirchen)是活跃于1474-1496年间的另一个丝绸织造商,她的丈夫是进口商,招收25名学徒。相反,女企业家很少出现在南欧,意大利可能没有女企业家(60)。不过,中世纪时妻子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意味着丈夫必须对妻子发生的任何债务承担责任,并且通过法庭追索任何人对妻子欠下的债务。为了独立从事工业,已婚妇女必须享有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在某些地方,妇女可以宣布自己在经济上独立于自己的丈夫,具有“单身妇女”(femme sole)的地位。这种做法尽管也出现在西欧大陆,但在英国特别是伦敦最为突出。接受单身妇女地位的妇女可以招收学徒,不用对丈夫的债务负责。同时,她们也不能获得丈夫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帮助(61)。
中世纪晚期城市妇女的就业形势并未因为黑死病后劳动力短缺和生活水平改善而变得更加乐观,相反行会章程和城市法规却对她们增加了许多限制,导致她们的就业机会减少。1461年布里斯托尔市政府禁止织工雇佣他们的妻子、女儿或女仆织布,限制的原因在于“担心有望为国王服务的人将失去工作”。在佛兰德尔的根特(Ghent)1374年规定漂洗工的妻子,实际上是所有妇女,不能洗任何种类的呢布。1421年科隆的亚麻织工和贝居安女修会的修女发生争吵,市政府允许后者最多使用6张织布机,1437年减少到3张,15世纪下半叶修道院不能织任何布匹。早在1330年斯特拉斯堡市市长允许麻布和丝绸的妇女织工独立工作,但如果织羊毛或棉花或雇佣助手,那么她们必须服从男性织工。毛纺织业是斯特拉斯堡最大的纺织业,妇女沦为助手和辅助人员的地位。在其他工业行业,男师傅的妻子、寡妇和女儿在行会章程中受到更多注意。在吕内堡(Lüneburg),鞋匠的寡妇在1年中可以继续从事亡夫的职业,但如果她没有孩子或仅有女儿,那么她必须出售她的此项权利。工匠的寡妇和女儿在几乎任何地方都拥有某些权力,如娶师傅女儿的男子通常可以减少入会费和拥有其他优待,寡妇也通常可以继续从事亡夫的行业;但她们不能招收学徒,除非嫁给另一个师傅。行会章程允许寡妇继续经营亡夫职业自食其力,但不能与男师傅竞争(62)。
综上所述,妇女是中世纪西欧工业生产中的特定群体,绝大多数人从事纺纱、酿酒和丝织等女性行业。她们通常在自己家中生产,将操持家务和赚取现金收入结合起来。少数女性协助丈夫或父亲经营其他行业的家庭作坊,寡妇可以继承亡夫的职业。也有些女孩在青少年阶段外出当学徒或充当女仆,少数已婚妇女独立从事工业,获得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个别人甚至成长为企业家。尽管中世纪晚期小城市和农村的毛纺织业中出现了更多的女织工,但酿酒和丝绸等传统的中世纪女性行业逐渐让位于男性,城市工业为减少竞争也加大了限制力度,妇女工业生产的空间受到挤压。
①罗贝尔·福西耶著,陈青瑶译:《中世纪劳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8页。
②④大卫·赫利希:《妇女的劳动:中世纪欧洲的妇女和工作》(David Herlihy,Opera Muliebria Women and Work in Medieval Europe),纽约1990年版,第33、34页。
③梅微思·E.梅特:《中世纪英国社会的妇女》(Mavis E.Mate,Women in Medieval English Society),剑桥1999年版,第14页。
⑤查理大帝关于管理庄园的诏令,见耿淡如、黄瑞章译注:《世界中世纪史原始资料选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6页。
⑥⑨大卫·赫利希:《妇女的劳动:中世纪欧洲的妇女和工作》,第37、148、169页。
⑦大卫·尼古拉斯:《中世纪城市的增长:从后期古典到14世纪早期》(David Nicholas,The Growth of the Middle City:From Late Antiquity to the Early Fourteenth Century),朗曼1997年版,第106页。
⑧M.M.波斯坦、爱德华·米勒主编,钟和等译:《剑桥欧洲经济史》第2卷《中世纪的贸易和工业》,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4~535页。
⑩仙蒂·巴兹利:《中世纪妇女的角色》(Sandy Bardsley,Women’s Roles in the Middle Ages),伦敦2007年版,第74页。
(11)艾琳·鲍尔:《妇女的地位》(Eileen Power,The Position of Women),C.G.克鲁晋、E.F.雅各编:《中世纪的遗产》(C.G.Crump & E.F.Jacob,eds.,The Legacy of the Middle Ages),牛津1926年版,第411~412页。鲍尔在她后来出版的《中世纪妇女》中认为,在纺织业的准备工序中,妇女承担了几乎所有的梳毛劳动,纺线则全都掌握在妇女手中。这门工业主要由单身妇女进行,她们中的很多人以此为生,因而纺纱女(spinster)一词成为未婚女人的同义词[艾琳·鲍尔:《中世纪妇女》(Eileen Power,Medieval Women),剑桥1975年,第67页]。鲍尔有关中世纪晚期纺纱女主要是未婚妇女的观点似乎有误。据考证,14~16世纪纺纱女仅指已婚妇女,17世纪以来才增加了未婚妇女的含义[卡迪莉亚·贝蒂:《中世纪的单身妇女: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社会分层中的政治》(Cordelia Beattie,Medieval Single Women :The Politics o f Social Classification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牛津2007年版,第141~143页]。
(12)S.A.C.佩恩:《14世纪晚期英格兰的女性工资劳动者》(Simon A.C.Penn,Female Wage-Earners in Late Fourteenth-Century England),《农业史评论》(Agricultural History Review)第35卷,1987年第1期。
(13)卡迪莉亚·贝蒂:《中世纪的单身妇女: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社会分层中的政治》,第89页。
(14)玛德琳·佩尔纳·科斯曼:《中世纪欧洲的劳动妇女》(Madeleine Pelner Cosman,Women at Work in Medieval Europe),纽约2000年版,第78页。
(15)迈克尔·塞鲁:《16世纪乡村威尔德社会的工业》(Michael Zell,Industry in the Countryside Wealden Society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剑桥1994年版,第154、166页。
(16)E.利普森:《羊毛及其纺织简史(以英格兰为中心)》[E.Lipson,A Short History of Wool and Its Manufacture(Mainly in England)],伦敦1953年版,第14页。
(17)詹妮弗·华德:《中世纪英格兰的妇女》(Jennifer Ward,Women in England in the Middle Ages),伦敦2006年,第90页。
(18)(20)P.J.P.戈德堡:《中世纪经济中的妇女、劳动和生命周期:1300-1520年的约克和约克郡的妇女》(P.J.P.Goldberg,Women,Work,and Life Cycle in a Medieval Economy:Women in York and Yorkshire c.1300-1520),牛津1992年版,第118~119、119~120页。
(19)迈克尔·塞鲁:《16世纪乡村威尔德社会的工业》,第167页。
(21)L.F.萨尔兹曼:《中世纪英国工业》(L.F.Salzman,English Industries of the Middle Ages),增订版,牛津1923年版,第285、286页。
(22)(24)朱迪思·M.贝内特:《英格兰的麦酒、啤酒和酿酒女:1300-1600年一个变化中的世界的妇女劳动》(Judith M.Bennett,Ale,Beer,and Brewsters in England:Women's Work in a Changing World 1300-1600),牛津1996年版,第17、19页。
(23)克里斯托弗·戴尔:《中世纪晚期的英国食物》(Christopher Dyer,English Diet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T.H.阿斯顿、P.R.科斯、克里斯托弗·戴尔、琼·瑟斯克编:《社会关系和观念:R.H.希尔顿纪念文集》(T.H.Aston,P.R.Coss ,Christopher Dyer,Joan Thirsk,eds.,Social Relations and Ideas,Essays in Honour of R.H.Hilton),剑桥1983年版,第192~193页。
(25)塔西佗著,马雍、傅正元译:《日耳曼尼亚志》,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66~67页。
(26)查理大帝关于管理庄园的诏令。耿淡如、黄瑞章译注:《世界中世纪史原始资料选辑》,第14、16页。
(27)大卫·赫利希:《妇女的劳动:中世纪欧洲的妇女和工作》,第34页。
(28)艾琳·鲍尔:《中世纪妇女》,第67页。
(29)苏拉密斯·萨哈著,林英译:《第四等级——中世纪西欧妇女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页。
(30)朱迪思·M.贝内特:《英格兰的麦酒、啤酒和酿酒女:1300-1600年一个变化中的世界的妇女劳动》,第7页。
(31)理查德·昂格尔:《中世纪晚期德意志、低地国家和英格兰酿酒工业的技术变化》(Richard Unger,Technical Change in the Brewing Industry in Germany:The Low Countriesa and England in the Late Middle Ages),《欧洲经济史杂志》(Journal of European Economic History)第21卷(1992年)。
(32)詹妮弗·华德:《中世纪英格兰的妇女》,第86~87页。
(33)P.J.P.戈德堡:《中世纪经济中的妇女、劳动和生命周期:1300-1520年的约克和约克郡的妇女》,第111、112、113页。
(34)(38)朱迪思·M.贝内特:《英格兰的麦酒、啤酒和酿酒女:1300-1600年一个变化中的世界的妇女劳动》,第18~19、19~20页。
(35)大麦在16世纪才成为最好的酿酒谷物,但在14世纪早期却不尽然。许多酿酒者使用燕麦而非大麦,小麦和混合谷物(dredge,燕麦和大麦的混合物)有时也被制成麦芽。西部的酿酒者常常使用燕麦酿酒,伦敦人也是如此(朱迪思·M.贝内特:《英格兰的麦酒、啤酒和酿酒女:1300-1600年一个变化中的世界的妇女劳动》,第17页)。
(36)麦酒的保存时间似乎没有统一说法,但伍斯特郡埃尔姆利·卡斯尔(Elmley Castle)庄园在1446年禁止酿酒者销售超过4天的麦酒[沃伦·O.阿尔特:《敞田制耕种和村庄共同体:中世纪英格兰土地规章研究》(Warren O.Ault,Open-Field Husbandry and the Village Community:A Study of Agrarian By-laws in Medieval England),《美国哲学学会会报》(Transactions of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新系列,第55卷第7部分(1965年)]。
(37)理查德·昂格尔:《中世纪和文艺复兴的啤酒》(Richard Unger,Beer in the Middle Ages and the Renaissance),费城2004年版,第38页。
(39)朱迪思·M。贝内特:《村庄麦酒妻:14世纪英格兰的妇女和酿酒》(JudithM.Bennett,The Village Ale-Wife:Women and Brewing in Fourteenth-Century England),芭芭拉·A.哈纳瓦尔特编:《前工业欧洲的妇女和劳动》(Babara A.Hanawalt,ed.,Women and Work in Preindustrial Europe),印第安纳波利斯1986年版,第24~25页。
(40)(44)朱迪思·M.贝内特:《英格兰的麦酒、啤酒和酿酒女:1300-1600年一个变化中的世界的妇女劳动》,第20~24、3、4~5页。
(41)(43)梅微思·E.梅特:《黑死病后的女儿、妻子和寡妇:1350-1535年萨塞克斯郡的妇女》(Mavis E.Mate,Daughters,Wives,and Widows after the Black Death:Women in Sussex,1350-1535),伍德布里奇1998年版,第62、63页。
(42)詹妮弗·华德:《中世纪英格兰的妇女》,第87页。
(45)大卫·赫利希:《妇女的劳动:中世纪欧洲的妇女和工作》,第147页。
(46)詹妮弗·华德:《中世纪英格兰的妇女》,第90~91页。
(47)(49)玛德琳·佩尔纳·科斯曼:《中世纪欧洲的劳动妇女》,第98~99、79页。
(48)詹妮弗·华德:《中世纪英格兰的妇女》,第90~91页;E.利普森:《英格兰经济史》(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第1卷,第9版,伦敦1947年版,第362~363页;金姆·M.飞利浦:《中世纪的少女:1270-1540年英格兰的年轻妇女和性别》(Kim M.Philiphs,Medieval Maidens:Young Women and Gender in England,1270-1540),曼彻斯特1988年版,第133页。
(50)科隆丝织妇女行会章程(1469年)。转引自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48、450页。
(51)(53)(54)P.J.P.戈德堡:《中世纪经济中的妇女、劳动和生命周期:1300-1520年的约克和约克郡的妇女》,第108~110、146~147、147~148页。
(52)玛德琳·佩尔纳·科斯曼:《中世纪欧洲的劳动妇女》,第93页。
(55)(59)艾琳·鲍尔:《中世纪妇女》,第57~59、55~56页。
(56)(58)梅微思·E.梅特:《中世纪英国社会的妇女》,第47、34页。
(57)仙蒂·巴兹利:《中世纪妇女的角色》,第70页。
(60)(62)大卫·赫利希:《妇女的劳动:中世纪欧洲的妇女和工作》,第171~173、178~179页。
(61)仙蒂·巴兹利:《中世纪妇女的角色》,第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