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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我国林业建设上的一部大法《森林法》颁布实施了。12年来,它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促进林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使我国林业建设进入了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森林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又制定了与之配套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细则》、《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10多个法律法规、50多个部门规章、300多个地方性林业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林业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林业执法体系日益健全。到目前为止,全国的林业公安机构达6204个,各类林业执法人员近20万,每年查处林业行政案件近百万起;林业执法监督机制也已初步形成。
由于种种原因,在《森林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
——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森林法》规定我国森林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殊用途林5大林种, 但因没有规定对不同林种实行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投入政策,使得我国森林经营管理粗放,从事商品林生产的林业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公益林生态功能不强。
——《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没有明确规定谁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地方各级政府都认为自己可以代表国家行使本行政辖区内的国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因而出现在使用上谁都有权,而在保护上谁都没有明确责任的现象。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只有地方政府对森林、林木、林地才有权进行确权发证,这样极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
——由于《森林法》对征占林地管理没有具体的规定,近些年来,随着房地产和工程建设的发展,每年建设占用林地700多万亩。 随意侵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甚至不经批准随意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在国有林区大面积毁林种粮,本来就十分有限的森林资源因此遭到严重破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森林、林木、林地作为生产要素必然要进入市场,因此有偿流转现象已普遍存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森林资源流转上出现了许多问题。有的没有经过严格审批就出租、抵押、入股,有的将林木折成上市股本进入了股票市场。
——《森林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全面,特别是对一些经常发生的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还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或处罚太轻。
有关人士认为,要解决林业面临的问题,使林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既要加大林业改革力度,积极开拓进取,还要切实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林,依法兴林;要想保障林业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修改《森林法》已成为大势所趋。通过完善《森林法》,国有森林管理、林地林权管理、木材流通和加工利用管理、野生动植物及生存环境管理等诸多方面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建立起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又符合林业可持续发展特点的、完善的林业法规体系,为我国林业的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