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太炎研究
莅民理政之要
——《五朝法律索隐》的政治思想史解读
王 锐
(华东师范大学 历史系 ,上海 200241 )
摘 要 :章太炎1908年发表的《五朝法律索隐》一文,表面上是在钩沉、考证魏、晋、宋、齐、梁五朝法律遗文,实则在其中他阐述了自己关于如何制定良好法律的意见,以及对清廷改革法律的批评。他指出立法应与中国的历史与现状接榫,使得法律条文能和广大民众的生活习惯相吻合。他通过疏解五朝法律相关内容,强调制定法律应从平民的立场出发,以保障平民权益为旨归。就此而言,五朝法律中所体现的“平吏民”、“恤无告”诸特色,尤值得后人充分参考借鉴。此外,伴随着中国被卷入全球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章太炎对中国国内中西资本力量的扩张十分警惕,担心在创办新政、发展工商业的名目下,广大平民遭受新式压榨与剥削。因此他表彰五朝之法颇有“抑富人”的特征,其根本精神足以为当下如何通过法律形式抑制资本的力量提供思想资源。
关键词 :章太炎;《五朝法律索隐》;法治;社会平等
章太炎对政治有着十分浓厚的兴趣。沈瓞民回忆青年章氏“言吏治,至三时许,滔滔不绝,真雄才大略也”[1](P.146)。章门弟子姜亮夫则认为乃师“学术之中心思想,在求‘救世之急’”,而“其方法在教人不忘本,不忘本故尊史。”,以此“求‘用’于救民”。基于此,大凡“变更故常,不轨于典籍,或有危于宗邦者,皆为心所甚忧。”[2](PP.342,344,335)在章太炎那里,研究中国历史,在方法上固然要尽可能地呈现历史本相,祛除各种充满主观臆断的荒诞不经之言,[3](PP.46-48)但另一方面,对中国而言,代代相传的历史叙述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凸显历史主体的政治与文化意义的过程,“历史民族”与“政治民族”实为一体两面,因此,历史实属决定民族形成的最终力量。[4](PP.6-9)在这个意义上,章太炎的不少史论都值得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进行分析。
钱玄同说章太炎“熟于中国历史,而于历朝之典章制度尤所究心”。[5](P.384)发表于1908年的《五朝法律索隐》即为章氏考论中国典章制度的代表之作。在这篇文章中,他认为虽然魏、晋、宋、齐、梁这五个朝代的律令典制“其篇籍虽放失,因事钩求,犹可得其放物”。[6](P.73)但章太炎撰写此文,绝非仅为饾饤考史,效仿清儒所为,而是相信五朝法典“有可傅以西方之制者,有孑杰于汉土者;有可拟以近世之制者,有孑杰于前代者”,体现出“重生命”、“恤无告”、“平吏民”、“抑富人”四个特点。[6](P.73)置诸当时背景,“光绪以后,时局改变,世界法治思想输入我国。旧有法典,不适于用,乃有修订法律馆,着手起草民刑律及商法。计自光绪二十九年以后,先后产生《新刑律》《民律草案》《诉讼法草案》及《大清商律》等新式法典,开我国法制革新之先声。”同时由于“清室复标榜新政,于是一改沿袭旧日法制之传统观念,而多采用外国法。如《新刑律》则系参酌各国刑法,折衷历朝旧制而成;而《民法草案》则纯仿德国编制法,实为近代我国法典采用外国法之开端”。[7](P.41)晚清新政,司法改革地位尤为重要,关系全局得失。[注] 黄源盛《法律继受与近代中国法》,台北:原照出版公司,2007年,第45—86页。关于清末刑律改革的详尽过程及相关论争,参见李欣荣《自创良法:清季新刑律的编修和纷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 对此,虽然基于反清革命的政治立场,章太炎自然不会襄赞其中,为其出谋划策,但作为一项社会影响至为广泛的政治事件,他同样借由观察清廷如何改革,思考未来中国法制建设的重点与可能性。[注] 对于清末新政,章太炎虽然明确反对,但他同样借由观察前者利弊,作为思考未来中国发展的重要借鉴,对此,笔者曾以清末新式教育引进为切入点,分析章太炎如何评论、反思这一事件,并提出自己关于教育问题的看法。参见王锐《〈教育今语杂志〉与章太炎的教育实践》,《现代中文学刊》,2018年第1期,第85—100页。 就此而言,《五朝法律索隐》堪称章太炎的法制改革意见书。在此文中,章太炎如何评价清廷及其支持者的相关作为?如何通过五朝法律来审视、批判当时流行的法律思想与其背后的政治与社会基础?以及他借助考论五朝法律,提出了怎样的法律改革要义,视其为政治治理的关键组成部分?本文即对这些问题展开分析,以期能更为深入地理解章太炎的历史论述与政治论述之表达特色与思想内涵。
本文提出的刚体侵彻模型是在文献[16]提出的模型基础上改进的。当vcosφ0
一、法律改革的名实之辨
在《五朝法律索隐》的开篇,基于“輓近士大夫喜言法律”的政治风气,章太炎分析法律在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中的位置。在他看来,“法律者,模略格令仪注而为言。此则六典、通礼之流悉包之矣。”[6](P.71)章氏青睐荀学,认为“荀子则入圣域,固仲尼后一人。持衡诸子,舍兰陵其谁哉!”[8](P.17)在荀子的思想体系里,“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正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9](P.205)因此“隆礼至法则国有常”。[9](P.241)在这里,“礼”已经不只是具体的仪文,而是国家制度之根本,在实践层面与“法”的作用极为相似。因此,章太炎强调中国的法律与礼制之间关系密切,很大程度上是对荀学的再阐发。在此基础上,他强调“出于礼则入于刑,空为仪式者,令不必行,诫不必止,故中国重刑”。[6](P.71)为了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中国自有一套法律传统,从李悝著《法经》到陈群作《魏法》,杜预撰《刑名法例》,中国古代的法律学说愈发完善,以上论著中对“刑”、“法”、“律”等字的内涵与外延之考辨与解释,就是这一过程具体而微的表现。
基于此,章太炎遂如此评价当时清廷的法律改革:
季世士人,虚张法理,不属意旧律,以欧、美有法令,可因儴之也。虏廷设律例馆,亦汲汲欲改刑法,比迹西方。其意非为明刑饬法,以全民命,惩奸宄,徒欲杜塞领事法权,则一切不问是非,惟效法泰西是急。法律者,因其俗而为之约定俗成,案始有是非之剂。故作法者当问是非,不当问利害,今以改律为外交之币,其律尚可说哉!虏廷暬御无足道,诸士人醟湎于西方法令者,非直不问是非,又不暇问利害,直以殉时诡遇,又愈在虏廷暬御下矣。[6](P.72)
可以看到,章太炎强调制定法律的关键在于“因其俗而为之约定俗成”,对于历史上长期形成的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应予以充分重视,使得法律条文能和广大民众的生活习惯相吻合,在维护社会基本秩序、改革已经不适合时代风气的社会弊端的同时,不去人为破坏民间习之已久的基本生活方式,这样的法制建设,才堪称具有“是非之剂”。然恰恰相反,清廷猝尔效仿西方,进行法律改革,很大程度上只是出于现实利害关系的考量,而未曾思考如何让新式法律与中国社会接榫,这样做很难达到创立良法的实际效应。当然,这里所谓的“约定俗成”,并非一仍旧贯,不事更张。在先前的《訄书》重订本中,章太炎指出:“法之不足以惩民者,非轻重为之也,紾戾之使必不可行耳。”以此为标准,“中国所患,非刑重之失也,特其米盐琐细,罪不至死,而必致之弃市磐首者,为可减耳。”[10](P.270)值得注意的是,19世纪的西方,德国的历史主义法学颇为盛行,它强调一种历史进程中“发展起来的法律”,即“通过确立发展原则去探寻法律的稳定性,而所谓确立发展原则,也就是探寻法律发展所遵循的并将继续遵循的路线”。[11](PP.14-15)明治廿二年(1889)以后,日本开始大规模引进德国法,相关的法学理论也随之而来。章太炎在戊戌之后广泛阅读日本转译的西学著作,在这一过程中,他或许受到了德国历史主义法学的些许影响,并通过观察中国的历史与现状,形成自己关于法律改革的思路。
正如章太炎所言,清廷自庚子之后,开始着手法律改革。光绪廿八年(1902)的上谕写道:“现在通商交涉,事情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2](P.48)清廷之所以有此举动,很大程度是因为西方列强的因素。立足于作为帝国主义意识形态的“文明论”与民族优越论,在19世纪的一般西方人眼里,中国的法律从条文内容到审讯方式,充斥着野蛮与残忍,借此将中国“想象”成为一个落后、愚昧的地区。[13](PP.86-105)在现实政治层面,这种论调成为了西方列强在中国获取治外法权的意识形态幌子。时人颇为深刻的观察到:
议院者,受贿之奸府;富民者,盗国之渠魁。专制之国无议院,无议院则富人贫人相等夷。及设议院,而选充议士者,大抵出于豪家。名为代表人民,其实依附政党,与官吏相朋比,挟持门户之见,则所计不在民生利病,惟便于私党之为。故议院者,国家所以诱惑愚民,而钳制其口者也。[40](P.454)
夫国家者主权所在也,法权所在,即主权所在,故外国人之入他国者,应受他国法堂之审判,是谓法权。中国自通商以来,即许各国领事自行审判,始不过以彼法治其民,继渐以彼法治华民,而吾之法权日削。近且德设高等审判司于胶州,英设高等审判司于上海,日本因之大开法院于辽东,其所援为口实者,则以中国审判尚未合东西各国文明之制,故遂越俎而代谋。更以东三省近日情形言之,长春以南遍地有日人,长春以北遍地有俄人,既遍住日、俄之人民,势将设日、俄之法院,民习于他国之法律,遂忘其为何国之子民,法权既失,主权随之,言念及此,可为寒心。[14](PP.822-823)
清廷在一次次的对外交涉中逐渐认识到列强政治与外交的真正行为逻辑后,开始设想通过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体系,引进西方的法律知识,以此来希望与列强进行平等的交涉往来,保障国家的基本权益,甚至能够进入由西方列强所主导的“文明国”圈子当中。[15](PP.230-240)此恰如《清史稿》所言:“清季士大夫习知国际法者,每咎彼时议约诸臣不明外情,致使法权坐失。”因此,“尔时所急于改革者,亦曰取法东西列强,藉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也。”[16](P.4216)而从思想史的角度看,这些举措背后,显示出近代中国伴随着国势日益衰微,在自我认知与世界认知方面已经失去了主动权,旧有的一整套政治运作内在理路不再能够作为政治合法性的根基,必须经由携坚船利炮而来的列强的知识体系与价值标准,来定义、评判中国的政治与法律该如何设置与执行。[注] 陈利曾对中国法律如何在近代西方语境下被逐渐污名化,成为后者向中国进行帝国主义扩张的借口,并且建构了一套衡量、评判中国法律的话语进行十分详实的研究。参见Li Chen, Chinese law in imperial eyes :sovereignty ,justice ,and transcultural politics ,New York: Columbia Press,2016, pp.112—155。因此有论者指出,清廷所主导的法律改革,很大程度上是一场为取得西方列强之政治“承认”而进行的学习、适应与改造。[17](PP.52-53)
在整体的中西文化观上,自从1906年东渡日本以来,章太炎一直反对肇自近代西方的普世主义,他以“风律”为喻,认为“风律不同,视五土之宜,以分其刚柔奢敛。是故吹万不同,使其自己,前者唱喁,后者唱于,虽大巧莫能齐也。”[18](P.353)因此坚持“中国之不可委心远西,犹远西之不可委心中国也”。[注] 章太炎:《国故论衡·原道》,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103页。关于章太炎的文化观,参见汪荣祖《康章合论》,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8年,第53—60页。 具体到法律问题上,他坚持立法应从中国的历史与实际出发,在知识体系上,不能只聚焦于西方的法律知识,必须对中国数千年的法律沿革有清晰的认知。[注] 在1910年的演讲中,章太炎就批评当时喜好新学者,“讲了政治呢,法理学、政治学的空言,多少记一点儿,倒是中国历代的政治,约略有几项大变迁,反不能说,这还算是久远的事情。只问现在的政治,几种的款目,几种款目中间,真正的利弊在哪里,又说不出来。看来他们所说的政治法理,像一条钱串绳子,只得一条绳子,并没有一个钱可穿。”参见章太炎《常识与教育》,载章念驰编订《章太炎演讲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63页。 在《五朝法律索隐》中,他分析中国历代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章太炎当时主要论辩对象的梁启超,[注] 章太炎在晚年回忆:“我们可知学术的进步,是靠着争辩,双方反对愈激烈,收效方愈大。我在日本主《民报》笔政,梁启超主《新民丛报》笔政,双方为国体问题辩论得很激烈,很有色彩,后来《新民丛报》停板,我们也就搁笔。”参见章太炎《国学十讲》,载章念驰编订《章太炎演讲集》,第238页。 也强调“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同时他主张:“法律者,非创造的而发达的也。固不可不采人之长以补我之短,又不可不深察吾国民之心理,而惟适是求。故自今以往,我国不采法治主义则已,不从事于立法事业则已,苟采焉而从事焉,则吾先民所已发明之法理,其必有研究之价值,无可疑也。”[22](P.43)本乎此,他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中梳理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认为“我国之成文法,至唐代而始极浩瀚,而其现存于今者,亦以唐之成文法为最古”。[23](P.22)具体言之:
余观汉世法律贼深,张汤、仲舒之徒,益以《春秋》诛心之法,又多为《决事比》,转相贸乱,不可依准。其次文帙完具者,独有《唐律》,乃近本齐、隋,北齐始制重罪十条,犯此者不在八议之列。隋氏以降,入叛,貤益不睦一条,始称十恶,唐世亦依其法,至今承用,此魏、晋、江左所不有也。《汉律》无十恶名,大不敬罪辄逾等。故汉、唐二律皆刻深,不可施行。[6](PP.72-73)
章太炎认为:“铺观载籍,以法律为《诗》《书》者,其治必盛;而反是者,其治必衰。”[19](P.92)他的政治思想里,有非常强的法家因素。而他认为法家学说之所以被人诟病,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汉代张汤根据人主之意滥施严刑峻法,以及今文经学家鼓吹《春秋》决狱,致使法律的客观性被严重破坏。[20](PP.263-264)所以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汉律便体现出“刻深”的特征,不可作为今日制定法律的依据。与之相似,对于《唐律》,章太炎认为其受到北朝法律的影响,对冒犯君主予以极重的处罚,以此彰显君主的绝对权威。[注] 后来陈寅恪进一步论证了《唐律》如何深受北魏与北齐律令的影响。不过在陈氏看来,北齐有颇为完备的法律文化传统,因此北齐律的地位与价值不容小觑,这与章太炎立论的着眼点又有不同。参见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107—123页。 而居今之世,章氏认为体现平等的要义之一便是“去君臣”,[21](P.238)因此带有浓厚的维护君主地位意涵之《唐律》也不应作为当代法制的参考。
“医院从2015年开始推行‘岗位目标责任书’,就是为了规避部门制定目标时的种种问题。从那时,我们就提出,由医院整体核定目标。”韩建峰表示,医院结合西安交通大学办学定位、医院五年规划等制定目标,把目标进行分解,细化到每一年,使医院发展有比较具体的目标。每一年的落实中,每个职能科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目标。
章太炎亦然。针对当时声势浩大的立宪思潮,他指出:
呜呼,今之言秦与汉者,纷纷是矣,知其果秦乎汉乎否也?中峰先生之文未尝言秦与汉,而能尽其才之所近,其守绳墨,谨而不肆,时出新意于绳墨之余,盖其所自得而未尝离乎法。其记与序,文章家所谓法之甚严者,先生尤长。先生在翰林三十余年,尝有闻于弘治以前诸先辈老儒,而潜思以至之,故其所为若此。(《中峰集》卷首《董中峰先生文选序》)
梁启超自言撰写此文,参考了日人穗千陈重、奥田义人、梅谦次郎、织田万等人的法学著作,并声称从总体上看,中国“固有之法系,殆成博物院中之装饰品,其去社会之用日远,势不得不采他人之法系以济其穷”。[23](PP.1-2,5)因此,在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流变时,他基本上是按照从日本学者那里获取的西方法学知识作为论述基础,特别是按照近代西方法律分类来审视中国历代法典编撰,如果后者有些许符合前者标准与门类的痕迹,那么才是可堪阐扬之物。[注] 关于梁启超在清末如何受到日本学术与知识体系的影响,参见狭间直树编《梁启超·明治日本·西方》,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 这种“外部视角”的分析模式,与章太炎看待中国历代法律得失的角度极为不同,因此二人对《唐律》的评价,便呈现出截然相反的观点。
总之,章太炎认为,作为当代法律改革的本土思想资源,“求宽平无害者,上至魏,下讫梁,五朝之法而已。”[6](P.73)在另一篇文章《五朝学》当中,章氏复表彰五朝学术颇具高妙独到之处,五朝士人有“孝友醇素”之风,不可因五朝国力劣弱而将其历史地位贬低。[24](PP.66-71)正如江湄所论,章氏表彰五朝学术,凸显出他对“学术”、“道德”与“政治”的重新定义,即不以体现国力强弱的“政治”作为衡量一个时代的标准,这一思路强调 “真”、“俗”分际、“政”、“俗”分异,实属章氏“齐物哲学”的具体表现。[25](PP.139-142)正是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之下,章太炎重新阐释了五朝法律的意义与价值。
满月酒那天,王树林一直纠结的块垒化解了许多。亲友朋友加同事来了不少,大家异口同声都说孩子的鼻子嘴巴特别像王树林,尤其是鼻梁,简直就是王树林的翻版,高高挺挺。王树林听后很高兴,兴致一下子提高了不少,还喝了很多酒。辛娜也很高兴,她旧话重提说,我说孩子会长变的吧?像你像你,以后孩子都归你管。
二、以保障平民为旨归
1906年以后,章太炎在日本主持《民报》笔政,在彼时同盟会的政治理论里,极为重视社会平等的相关议题。[26](PP.155-224)章门弟子黄侃就颇为详实地描绘了晚清底层农民的生活境况,特别是不法官吏与土豪劣绅对他们的压迫与剥削,痛言:“生民之穷,未有甚于中国之今日也。”[27](P.653)而关于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章太炎认为在广大民众心中,一个政权能否维持政治与社会平等是衡量其执政优劣的重要标准:
民所望于国家者,不在经国远猷,为民兴利,特欲综核名实,略得其平耳。是故韩、范、三杨为世名臣,民无德而称焉。而宋之包拯、明之况钟、近代之施闰章,稍能慎守法律,为民理冤,则传之歌谣,著之戏剧,名声吟口,逾于日月,虽妇孺皆知敬礼者,岂非人心所尚,历五千岁而不变耶?[19](P.92)
患者,女,75 岁,身高 158 cm,体重 54 kg。因“突发剧烈胸背部疼痛7小时余”于2017年6月15日入院。予心电监护、控制血压,对症治疗。
他认为在这样的历史积淀下,中国古代制度有许多彰显平等的内容,比如在均田制之下,“贫富不甚悬绝,地方政治容易施行”。甚至在当时饱受诟病的科举制度,普通人“只要花费一二两的纹银,就把程墨可以统统买到,随口咿唔,就像唱曲一般,这做工营农的事,也还可以并行不悖,必得如此,贫人才有做官的希望。若不如此,求学入官,不能不专让富人,贫民是沉沦海底,永无参预政权的日了”。[28](P.7)基于这些因素,章太炎指出:“魏、晋、南朝诸律,虽已残缺,举其封略,则有损上益下之美;抽其条目,则有抑强辅微之心。”[6](P.81)
在章太炎看来,作为五朝法律特征之一的“平吏民”,首先体现在“部民杀长吏者,同凡论”,即不对平民诛杀官吏定以更为重的处罚。章氏指出:
盖法律者,左以庇民,右以持国。国之所以立者,在其秩分,秩分在其官府,不在其任持官府者。故谋反与攻盗库兵,自昔皆深其罪。及夫私人相杀,虽部民、长吏何择焉?[6](P.76)
在这里,章太炎区分了作为政治与文化共同体的“国”和作为国家权力执行者的官吏。前者为了施行有效的政治与社会治理,必须设立权力等级秩序——即“秩分”,但这种“秩分”的权力属性只应存在于政治组织机构当中,而非附属于执行权力的具体的官员身上。明乎此,法律的“庇民”与“持国”之功效才能全面地体现出来。因此,平民诛杀官吏,只要不是借此以攻击政府机构,就根据一般法律进行判罚,不应对之额外加重罪名。
杨度认为:“凡国家欲成为法治国,必经一种阶级,即由家族主义进而为国家主义也。国家采用何种主义,一切政治、法律皆被支配于其主义之下。”[29](P.527)正如其言,在晚清,随着时人认识到必须增强国家力量抵御东西列强,国家有机体论遂成为许多士人颇为青睐的学说。梁启超认为“中国今日所最缺而最急需者,在有机之统一与有力之秩序”,于是他转述伯伦知理的理论,认为国家自有其独立意志,实属一“有机体”,作为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各部分”,各自“有其固有之性质及其生活职掌”,堪称国家的“肢骸”。[30](PP.69,71)而在实践层面,为落实清末新政中的各项举措,经由各级地方官吏,国家权力更为深入地渗入基层,国家开始直接插手社会事务,一般民众颇受其扰。[31](PP.272-298)有感于此,章太炎强调“于国家中求现量所得者,人民而外,独土田山渎耳”,所以“夫国家之事业者,其作料与资具,本非自元首持之而至,亦非自团体持之而至,还即各各人民之所自有”,质言之,广大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民众,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体。[32](PP.486,489)因此,虽然在帝国主义全球扩张的年代里,身处劣势的中国必须建设国家,宣扬爱国思想,但就国内情形而言,必须对各级官吏的地位与权力在法律上予以制约与限定,避免彼辈借国家建设之名,行欺压平民之实。由是言之,章太炎通过阐释五朝法律,区分政府与官吏之不同性质,就是通过论述往昔之事,表达自己对于如何设置良法的意见。
此外,章太炎指出,五朝法律“平吏民”的另一特征,乃“官吏犯杖刑者,论如律”。彼时一旦官吏违法,如需杖刑,即执行之,并无宽假,直至宋代,在优待士大夫的名义下,才施以特殊照顾。对此章氏强调“刑不上大夫者,封建之政也”,秦政废封建,行郡县,在法律名义上,“民无贵贱矣”。所以“礼可下庶人,独刑不可上大夫乎?”具体言之:
笞杖之制犹在,独用于民,不用于吏,何其觟也……然则刑不上大夫者,特肉食者所以自谋,民心弗扰明矣。梁时,官吏杖督之法犹在,老人已觖望。今又剟去此律,故知古之为法,急于佐百姓;今之为法,急于优全士大夫。托其名曰重廉耻,尊其文曰存纲纪。不悟廉耻方穨于此,纪纲亦坏于此。明世,虽举贡诸生,亦免笞杖,此与印度四姓阶级之制何异?乃思李悝、萧何、陈群、杜预诸贤,其用心至无偏党也![6](PP.77,78)
化合物 3A02:质谱 ESI/MS(negative mode),m/z 234,[M-H]-。 1H NMR(500 MHz,CDCl3,TMS),δ为7.25~7.28(t,J=9.0 Hz,2H),7.05(t,J=9.0 Hz,2H),6.83(br.s,1H,NH),5.97(s,2H),4.46(d,J=5.5 Hz,2H)。
沟口雄三曾指出,从晚明开始,乡绅等地方精英的活动范围与社会影响日益扩大,及至晚清,随着乡里空间的扩充,地方精英成为变法与立宪运动的主要参与者,许多新式社会治理模式的引进,归根结底体现了乡绅及其代言人在政治与经济上的诉求。[33](PP.255-269)梁启超的“欲兴民权,先兴绅权”之论,就是这一社会形势的具体表现。而章太炎通过反思戊戌变法与早期革命运动的挫败,认为地方乡绅,以及基本上脱胎于其中的新式学生,实不足以担当救国救民的使命。在发表于1906年的《革命道德说》一文里,他认为官吏、士人、乡绅以各种形式与清廷的腐败统治同流合污,道德水准甚为低劣,“知识愈进,权位愈申,则离于道德也愈远”。与之相对,身处社会底层的农民、工人,一旦被组织动员起来,反而在这些被大人先生长期视作“下等人”的身上,能在革命活动中体现出儒家伦理中“知耻”、“重厚”、“耿介”、“必信”等道德品质。[34](PP.284-296)因此,无论古时的法律是否真正做到“急于佐百姓”,当下“急于优全士大夫”的法律显得极不合理,看似借此来让彼辈涵养道德,实则包庇其劣行,更易造成堕廉耻、坏纲纪,还加剧了社会不平等。章太炎此处并未基于近代启蒙的立场分析“笞刑”本身是否合理,而是分析法律条文背后的社会状况,强调制定法律必须从广大平民的立场出发,使后者作为国家真正的主体,能够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关于法律的性质,章太炎在《复仇是非论》一文里认为私人之间的报复行为,因“感愤激昂”,失去理智,容易流于偏激过当,于是“法律者,则以公群代私人复仇”。而一般所言的依法用刑以“偿害而惩后”,实为“其所孳生之利息,荡及之余波耳”。[35](PP.277-278)但也正因为如此,根据量刑定罪的原则,一旦证据不足,便很难对杀人者进行惩罚,特别是巧言令色之徒,善于利用法律漏洞,“常得脱逃”。在此情形下,复仇就具有济法律之穷的效用。[注] 章太炎《复仇是非论》,载《章太炎全集》,第4册,第278页。章太炎在《复仇是非论》中,主要是想论证汉人复被满清政权夺取江山之仇,意在宣扬革命党的民族主义。不过他此处所论的法律的本质是为受害者复仇,在今天已被法学界进一步阐释,认为“如果说今天的复仇少了,那也不是人们的复仇愿望减少了、弱化了,而是有了司法制度这个替代和制约,人们可以借此更有效地复仇”。参见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北京:三联书店,2017年,第44页。 而依章氏之见,五朝法律里便存在承认复仇的条款,彰显“恤无告”之义:
可见,章太炎十分警惕在发展资本主义的幌子下,以议院为组织架构,出现新的官商勾结:一方面,商人通过对国家权力的渗透获取特殊利益;另一方面国家借振兴商业来扩大国家权力,致使民众遭受盘剥,获利者仍是豪强富民。[41](P.1067)此外,与孙中山等人向西方列强频频示好不同,章太炎认为中国的资本主义发展本质上是依附于西方列强对中国的经济攘夺。一方面“驵侩攘臂,讼言国政,齐民乃愈以失所”,另一方面“皙人又往往东走,矿冶阡陌之利,日被钞略”,二者之间实为同一历史过程里的不同表现形式,加之“政府且为其胥附”,最终造就“富者愈与皙人相结,以陵同类”的后果。[42](P.403)
据今人研究,汉、魏、晋、南朝的关于复仇的态度,牵涉到儒家“忠”、“孝”两种伦理之间的拉扯。东汉因整体士风激昂敢言,故倾向于认同民间复仇行为。曹魏统治者为了能约束社会行为,遂订下禁止复仇的法令。南朝强调孝道,于是对复仇颇为宽宥,及至唐代,统治者希望“法”大于“礼”,但民间舆论依然颇赞许复仇行为,致使这一问题成为终唐之世,士大夫群体反复论辩的对象。[注] 关于先秦至唐的复仇观,参见李隆献《复仇观的省察与诠释——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编》,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12年。 因此章太炎此处只是举其大略言之。
“是啊,那时候多快活啊……”弟弟也说,说着,他也抬头出神地望着天。那时候,他是全家的大少爷,甚至是全村的大少爷——因为那时候全村差不多所有人都要到爸爸那儿打工。但他没说,反而说,“还提那些个干嘛,现在……现在也挺好嘛。”
三、抑制资本的力量
19世纪以来,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全球扩张,中国被卷入由西方列强所主导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之中,中国经济的欠发达与依附性日益彰显,本土经济生产方式呈现凋敝之象。[37](PP.269-273)在此情形下,许多士人主张效仿西方列强的发展模式,振兴工商业,保护利权,一方面由清廷倡导商业发展,一方面成立商人自治团体,维护商业利益。[38](PP.1-13)而随着清末革命党人逐渐接触到社会主义学说,他们开始反思近代西方的资本主义背后的殖民扩张与阶级压迫,并从中国底层民众的角度看待中国早期资本主义所造成的官商勾结、农村经济破产、贫富差距加重等弊病。作为晚清革命党的机关报,《民报》的“发刊词”宣称:“世界开化,人智益蒸,物质发舒,百年锐于千载,经济问题继政治问题之后,则民生主义跃跃然动,二十世纪不得不为民生主义之擅场时代也。”革命党人敏锐地观察到:“近时志士舌敝唇枯,惟企强中国以比欧美。然而欧美强矣,其民实困,观大同盟与无政府党、社会党之日炽,社会革命将其不远。吾国纵能媲迹于欧美,犹不能免于二次之革命,而况追逐于人已然之末轨终无成耶!”[39](PP.81,82)
然章太炎爬梳五朝法律中许可复仇之条款,乃是为了强调良法应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使平民百姓的权益得到维护,而非追求形式上的绝对权威。按照韦伯的定义,近代国家的本质为“在一定疆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并且“其他机构或个人被授予使用暴力的权利,只限于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国家被认为是暴力使用‘权’的唯一来源”。[36](P.55)反观章太炎,在他的政治观念中,一切外在权力的压迫本质上皆不具备合理性,因此强调“个体为真,团体为幻”。[32](P.32)由于国家本身并未消亡,因此法律有其存在必要性,但章太炎不将法律视为国家意志的直接体现,而强调应从平民的视角出发,审视法律之利弊良莠,使其首要任务是抒民困,伸民隐,在此意义下,民间复仇行为看似有损法律权威,实则补充了法律制裁范围所不及之处,从惩恶理冤的角度而言,二者相辅相成,并无冲突。[注] 与之相似,章太炎认为古代侠客,“当乱世则辅民,当治世则辅法”,也能为平民复仇,伸张正义。参见章太炎《訄书(重订本)·儒侠》,载《章太炎全集》,第4册,第139页。不过章太炎关于复仇的论述,虽有颇为深刻的洞见,但毕竟理想色彩太浓,在现实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恐怕也很难真正达到其目的。 所以他表彰五朝法律承认复仇,某种程度上也可视为对近代尘嚣直上的国家主义思潮之批判。
日本博士织田万氏,谓我国行政法法典,发达最早,而推本于周礼。此其言吾虽未能纯表同情,然近世学者解释行政法之定义,谓行政法者,总括关于政权作用之法规的全体也。此定义若当,则今传之《唐六典》,足以当之矣。[23](PP.25-26)
推进国家地面气象观测站无人值守工作是加快观测自动化,促进业务提质提效的重要举措。[1]为达到无人值守的目标,必须要改变以往以观测员为主的观测模式,要最大化的利用计算机完成常规的观测工作,把观测员定位成应急和决策的角色,快速应对突发情况,快速排查故障过程。[2]无人值守的情况下可以更加合理的安排业务人员的工作,使业务运转更加协调,进一步解放观测员,推动观测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达到一人多岗,一岗多责的目的。
关于“霍李比武”的事,具体发生在何时已经不可靠了,只知道肯定是在1900-1909年之间。在金恩钟先生所著的《国术名人录》一书中有关于霍元甲与李瑞东比武的描述:
根据我院所进行的研究显示,观察组使用临床护理路径进行护理工作之后,观察组经过护理后的焦虑抑郁情况的改善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以此表明,临床护理路径对于老年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患者疾病问题的改善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患者的身体健康。
汉、魏旧法,谋杀、故杀、贼杀诸科,官未能理者,听其子姓复仇。何者?法吏断狱,必依左证报当。佐证不具,虽众口所欲杀,不得施。如是,狡诈者愈以得志,而死者无有可申之地。且受賕枉法,犹可治也。姻族相私,犹可使回避也。若法吏与囚人故交友,或以他事而相朋比,罪在疑似,非有极成左证者,则藉法令以省释之,谁能问者?及夫被劾逃亡,其成事尤亟见。前代听子姓复仇者,审法令有疐跋,不足以尽得罪人,故任其自相捕戮,且不以国家之名分制一人也。[6](P.75)
职是之故,在《五朝法律索隐》中,章太炎认为五朝法律体现了“抑富人”的特征。他强调:“夫訾议法律者曰:法律所以拥护政府与货殖民。余省汉土诸律,徒有拥护政府者,未有拥护货殖民者。数朝所定,虽良楛殊,幸无拜金之辱。”[6](P.80)中国古代社会重农耕,经商之人位于四民之末,儒家伦理反复讲求义利之辨,历代法典大体皆以保护乡里基本秩序为职志,商业行为在某一时期或许显得较为活跃,但总体上不被国家权力所赋予过高地位。在这样的政治文化熏陶之下,“贵均平、恶专利、重道艺、轻贪冒者,汉人之国性也”。[6](P.79)具体到五朝,章太炎指出《晋令》规定“商贾皆殊其服”,实为良法。因为“殊其章服,以为表旗,令兼并者,不得出位而干政治;在官者,亦羞与商人伍”,如此这般,“今世行之便”:
余以为求治者,尚其实,不尚其华。纵辱文明,则奸政役贫之渐自此塞,岂惮辱之?且商人、工人,虑非有高下也。今观日本诸庸作者,织布为裋,大书题号其上,背负雕文,若神龟毒冒焉。工人如是,未有以为谲怪者,顾独不可施诸商人耶?崇实业者,皆尊奖商人为国宝,闻以法令抑之,将涕泣为讼辩。抑国所与立者,商尔、工尔、农尔,谁得废其一者?沾体以兹稻粱,重趼以凿石碳者,不被尊显,而尊此受成者乎?汉土之民,孳生亟而酌孔摦,一有不给,千里转尸,故自昔以劭农为国。非好迂阔,以情势异于诸方也。商益恣,工益繁,农益减,旷土罢犁,稔岁已趣趣忧不饱。[6](PP.78-79)
清末以降,源自近代西方的“文明论”话语经日本传入中国,许多士人渐渐接受西方列强对中国所贴的“半文明”标签,希望以后者为样板,跻身文明之列。[注] 关于近代西方“文明论”的真实意旨与政治目的,参见唐晓峰《地理大发现、文明论、国家疆域》,载刘禾主编《世界秩序与文明等级:全球史研究的新路径》,北京:三联书店,2016年,第15—42页。 孙中山就痛感“中国人不能由过代之文明变而为近世的文明”,希望将来能“取法兰西人的文明而用之,亦不难转弱为强,易旧为新”。[43](P.278)而章太炎则批判“文明论”本质上“非以道义为准,而以虚荣为准。持斯名以制挟人心,然人亦靡然从之者”。崇拜“文明”,“即趋时之别语”。[35](P.281)因此,他并不认为让商人身着特定服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是不“文明”之举。他所重视的,是防止在鼓励商业的环境下富商巨豪“奸政役贫”。
犹有进者,1903年清廷成立商部,作为管理工商事务的中央机构。随后商部颁布一系列鼓励发展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法律,如1906年颁行的《公司律》、1906年颁行的《破产律》等,给予新兴的中国资本家群体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此外,清廷还鼓励工商业者成立新式社团,商部于1904年颁布《商会简明章程》,使全国各地商会成为联络工商的统一组织,并且得到官方的认可。[38](PP.228-230)对此章太炎指出:
本次专项抽样对从31个省级行政区抽取的297批五味子和25个省级行政区抽取的125批南五味子进行了评价性检验。具体抽样情况见表1。
所有数据以x±s表示,应用SPSS17.0软件,两均数比较用t检验,多组间比较用单因素方差分析,P<0.05有统计学意义。
自满洲政府贪求无度,尊奖市侩,得其欢心,而商人亦自以为最贵,所至阻挠吏治,掣曳政权,己有欺罔赃私之事,长吏诃问,则直达商部以解之,里巷细民小与己忤,则嗾使法吏以治之,财力相君,权倾督抚;官吏之贪污妄杀者不问,而得罪商人者必黜,氓庶之作奸犯科者无罚,而有害路矿者必诛;上无代议监督之益,下夺编户齐民之利,或名纺纱织布而铸私钱,或讬华族寓居而储铅弹;斯乃所谓大盗不操戈矛者。[34](P.291)
基于此,章太炎认为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根植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形,尽量抑制资本势力的过度膨胀,同时需要照顾到备受中外资本主义压迫的农民与工人,这些群体的生存状况不应在奖励工商的名义之下被忽视。如果法律条款过分偏向资本势力,那么资本扩张过程中的掠夺性占有将被合法化,劳动者愈发生计艰难,“商益恣,工益繁,农益减”。此外,章太炎指出《晋律》规定“常人有罪不得赎”,意在“惧贫民独死,而富人独生”,这同样是他对当时资本力量可能造成新的政治压迫与社会不平等之担忧。[6](PP.79-80)
最后,章太炎认为《晋律》中规定的“走马城市杀人者,不得以过失杀人论”值得阐扬。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中国不少城市的规模日益扩张,出现了电车这样的新式交通工具。章氏指出:“自电车之作,往来迅轶,速于飞矢,仓卒相逢,不及回顾,有受车轹之刑而已。观日本一岁死电车道上者,几二三千人。将车者才罚金,不大诃谴。汉土租界,主自白人,欲科以罚金且不得。夫电车只为商人增利,于民事无益毫毛,以为利贼杀人,视以轻狡贼杀人,其情罪当倍蓗。”[6](P.74)从伸张民气、惩治豪商的角度出发,章太炎认为当代法律应借鉴《晋律》中的相关规定,将电车压死人视作古代的骑马杀人,不以过失杀人罪量刑,而应隶之于“贼杀”。总之,章太炎借诠释五朝法律之要义,展开对晚清政经现状的批判,并指明创立良法的关键在于抑制资本力量的过分膨胀,充分保障广大平民的基本权益。
四、余论
姜义华老师指出,章太炎“重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法制史的研究,目的是为了能够根据中国的实际,参照历史的经验,找到在中国进行整治变革、实行法治的适宜形式”。[44](P.68)章氏自谓,对五朝法律遗文“为之节文,参以今制,复略采他方诸律,温故知新,亦可以弗畔矣”。[6](P.81)他认为立法之事应本于中国现实状况,对于历史上长期形成的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应予以充分重视,使得法律条文能和广大民众的生活习惯相吻合,在维护社会基本秩序、改革已经不适合时代风气的社会弊端的同时,不去人为破坏民间习之已久的基本生活方式。他通过疏解五朝法律相关内容,强调制定法律应从平民的立场出发,以保障平民权益为旨归。就此而言,五朝法律中所体现的“平吏民”、“恤无告”诸特色,尤值得后人充分参考借鉴。此外,伴随着中国被卷入全球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章太炎对中国国内中西资本力量的扩张十分警惕,担心在创办新政、发展工商业的名目下,广大平民遭受新式压榨与剥削。因此他表彰五朝之法颇有“抑富人”的特征,其根本精神足以为当下如何通过法律形式抑制资本的力量提供思想资源。章太炎之于五朝法律,考史其名,鉴今其实,表达了他对政治平等、社会公平,以及每一个生活于中国大地上的人都能真正独立、免于压迫的强烈向往。
值得一提的是,晚清修改法律,许多新的法规与中国数千年社会伦理发生冲突,于是张之洞、劳乃宣等人,与主持修订新律的沈家本之间就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展开论辩。张之洞强调“盖法律之设,所以纳民于轨物之中,而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其最著者为亲亲之义,男女之别,天经地义,万古不刊”。[45](P.1772)同时学部亦坚持立法应本于中国礼教伦常,即所谓“因伦制礼,因礼制刑”,这与沈家本等人主张借鉴西方法律体系的改革思路针锋相对。[注] 关于晚清法律改革的礼法论争,参见李连贵《沈家本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35—310页。 章太炎宣称的法律制定应“因其俗而为之约定俗成”,在表面上看来与张之洞等人的观点极为相似。但究其实,章太炎所谓的“因其俗”,是充分挖掘中国古代政治、社会与学术中重视平等、保障平民、对抗豪强的历史实践经验与思想学说资源,是基于平民立场去审视传统,这与张之洞等人本乎士大夫的立场去维系礼教以及礼教背后的士绅支配格局并不相同。可以说,章太炎虽然主张阐扬传统,但在他那里,传统被赋予了平民的,甚至是革命的色彩,是审视当代政治良莠的镜鉴,对抗各种新式压迫的武器。
最后,前文所总结的章太炎在清末提出的政治与法律主张,作为一项思想遗产,可以说贯穿整个20世纪中国革命的进程之中。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政府,但并未改变由传统士绅蜕变而来的新式豪强对广大平民的支配。当革命爆发之际,“革命党未能指导群众运动,更勿论动员人民”。而革命之后,随着中央政权的瓦解,士绅在地方上的独立性更为突出,以至于“民国的各级地方政府几全赖士绅的经济支持,根本不能冒犯包括‘劣绅’在内的士绅阶级”。[46](P.128)在此局面下,章太炎心目中的理想政治可以说毫无实现的可能性。而在这之后,中共所领导的农民运动,彻底否定了当时已经千疮百孔、劣迹斑斑的士绅及其代言人的支配地位。《五朝法律索隐》中包装在典雅古文与数千年前史事里的社会平等理想,在这一“改地换天”的变局之下,也终于有了被正面实践的历史机遇。就此而言,章门弟子吴承仕积极参与中共的革命活动,左派理论大家侯外庐以太炎私淑自居,也就不那么让人感到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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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entials of Administrative Governance ——An Analysis on Research on Laws in Five Dynasties from Political and Ideological Perspectives
WANG Rui
(Department of History,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1, China)
Abstract: In 1908, Zhang Taiyan published his book of “Research on Laws in Five Dynasties”, which appears to be his exploration on laws in Five Dynasties, while in fact it was his way to criticize the law reformation in Qing Dynasty. In the book, he pointed out that laws should be connected with Chinese history, so as to match people’s life. In addition, he also stressed that the protection of people’s right should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the process of law-making. As a matter of fact, law features in Five Dynasties, such as “equality between officials and common people”, “compassion towards the weak”, etc. are supposed to win respect from modern people for reference. During his years, Zhang Taiyan worried about capital expansion in China with the involvement of global capitalist economic system. Under the name of establishing a new policy and developing industry and commerce, vast majority of common people would suffer from new forms of oppression and exploitation. For this reason, he praised in his book the law feature of “restraining the rich” in Five Dynasties. Therefore, the root of his idea in the book was to satirize the present through past records.
Key words: Zhang Taiyan; “Research on Laws in Five Dynasties”; rule by law; social equality
中图分类号 :B25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4-2338(2019)01-0050-10
DOI: 10.3969/j.issn.1674-2338.2019.01.005
收稿日期 :2018-09-10
作者简介 :王锐,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讲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思想史、学术史研究。
(责任编辑 >:吴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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