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效果评价与分析_出生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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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效果评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依据。目前计划生育效果评估,全国各地主要看如下一些统计指标。现在逐一分析其利弊,以便于坚持正确做法,改正错误做法。

一、用出生人数、出生率、 人口自然增长率评估计划生育效果

各地的统计报表都有出生人数、出生率、自然增长率这样的内容,这是比较不同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条件。用这些指标比较计划生育工作,数字好统计、容易计算,也能粗略地反映一些问题,可以做为工作的参考。但做为评价计生工作的条件,并不算完全正确,有的时候误差很大。

首先,出生人数是个绝对数,它受统计区域的约束,地域大出生人数就多,用它比较自然不够合理。

其次,用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比较,虽然它们是相对指标,不受地域大小的限制,但受育龄妇女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的制约,所以有一定的局限性。自然增长率还受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比重的限制,所以推算出的结果可能出现假象。例如:甲地出生率高于乙地,而育龄妇女占总人口的比重也同时高于乙地,符合政策生育人数并不高于乙地。出生率高是因为育龄妇女比重大,出生人数多造成的,并不能说明是甲地计划生育工作落后于乙地,所以结果出现误差。自然增长率也是一样的道理。自然增长率同时受育龄妇女和老年人口在总人口的比重的限制,所以比较起来局限性更大,也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

因此,目前全国各地用出生人数、出生率、自然增长率比较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有的地区还作为评比条件,这是不合理的,这只能做为参考。这种做法应该尽快改进,以免影响我们的工作。

如果用标准化出生率、标准化死亡率以及用其计算出来的标准化自然增长率来评估计划生育工作效果,还是比较准确的。

标准化出生率=一般生育率×育龄妇女占总人口的标准比重

通常选择育龄妇女占总人口的标准比重的方法是选择同一时间具有代表性的、较稳定的、数量较大的人群做标准。如全国、本省、本地区的育龄妇女占总人口的比重为标准。标准化死亡率的计算方法道理同标准化出生率。这样计算出来的标准化自然增长率,才便于在全国、本省或地区进行比较、评估。

二、用计划生育率、孩次率评估计划生育工作效果

计划生育率是一定时期内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出生总数之比。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出生人数是指既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又是计划内安排的出生人数。

计划生育率是评估计生工作质量的主要指标,它能综合反映国家政策要求的执行程度,比出生率、自然增长率更能准确反映计生工作的质量,是比较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依据,是一个比较好的评估方法。

在评估计生工作时,除了用计划生育指标外,还可以用计划外生育率,从另一个侧面来评估计生工作的质量。

一孩率、二孩率、多孩率、平均孩次率,这是目前各地统计报表的一项内容,称婴儿出生孩次率。用婴儿出生孩次率评估计划生育工作效果是一种常用的方法。目前我国计划生育总的要求是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用孩次率可以看出这一要求的执行情况,具有简单明了、便于比较等特点,可以较好地衡量各地的计划生育工作。

但是,婴儿出生孩次率的变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一,它受近期初婚水平的影响。如果某时期初婚人数多,那么一孩率就高,二孩率和多孩率就下降,因此并不能盲目地认为计划生育工作效果好,而是婚姻高峰导致的结果。其二,婴儿出生孩次率受某一人口总体年龄构成的影响。若人口总体中青年人占的比重大,因为他们正处在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阶段,所以一孩率就会相对增高。这属正常现象,并不是计生工作效果所致。另外还应注意,在我国的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中有的地区、民族是允许生育二胎的,这些地区的二孩率就高些,所以要区分不同生育政策对孩次率的影响。这样才能客观地评估计划生育工作的效果。

用平均孩次率也可以评估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

平均孩次率=1×1孩率+2×2孩率+…………+n×n孩率

一般认为平均孩次率高,计划生育工作效果差,反之,平均孩次率低,计划生育工作效果好。其实平均孩次率只能反映某一年内的部分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并不能反映当年没有生育孩子的妇女的生育水平。若几年连续起来看,有时会得出错误结论。例如:甲地前几年计划生育工作比较差,育龄妇女基本都生育了二个孩子,乙地前几年计划生育工作比较好,一孩率很高。调整政策后,可以允许乙地部分家庭生育第二个孩子,所以乙地今年的平均孩次率就会高于甲地。若单纯用平均孩次率比较,就会得出甲地计划生育工作好于乙地的错误结论。因此只用平均孩次率很难评估计划生育工作效果,只有用计划生育率、一孩率、二孩率、多孩率等一套指标综合对比,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三、用节育率、人流率评估计划生育工作效果

节育率是计划生育统计的一个重要指标,它的高低标志着节育措施落实的程度,与出生率,计划生育率密切相关。

节育率可分为综合节育率和单项节育率两类。

1.综合节育率。它是指某时点所有采取节育措施妇女总数与已婚育龄妇女总数之比。公式为:

所有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数

综合节育率=──────────────

已婚育龄妇女总数

当分子不变,而分母随妇女定义范围改变而改变时,节育率的名称和含意也随之改变。可分为:(1)总节育率;(2)育龄妇女节育率;(3)已婚育龄妇女节育率;(4)有偶育龄妇女节育率;(5 )已婚育能妇女节育率;(6)应采取节育措施妇女节育率等。 目前全国计算节育率统一使用已婚育龄妇女节育率这个口径,就是所说的综合节育率。对比时应注意统一口径,如果各地的统计口径不一致,则得出的结果就无法比较。

2.单项节育率。是指某时点所有使用某种方法避孕妇女数与妇女总数之比。

显然,各个单项节育率的和即为综合节育率。所以研究单项节育率,可以更好地控制综合节育率。也可以把几种单项节育率合计起来,成为具有某种特征的节育率。例如,把采取男结扎术和女结扎术节育率和使用宫内节育器节育率合计起来,称为长效节育率,并以长效节育率占综合节育率的比重变化来衡量、评估计划生育工作效果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人工流产率是某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育龄妇女做过人工流产手术妇女的例数。

在使用人工流产评估计划生育工作时要十分慎重,使用不当极易产生错误。人工流产数字一般不易统计准确,一般总比实际数字偏低。人工流产率提高了,既可以是工作抓得紧、大抓补救措施的原因,也可以是工作放松、避孕率下降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只能是个参考指标。

四、用独生子女率评估计生工作的效果

独生子女率是衡量只生一孩工作效果的指标。独生子女率是现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与全部已婚育龄妇女的比率。

现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数

独生子女率=─────────────×100%

全部已婚妇女数

有的时候分母也用有孩子的妇女人数,进行比较,应注意统一口径。

独生子女是指不论出生胎次如何,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该孩子即属独生子女。下列情况属独生子女:(1 )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的;(2 )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以上只存活一个的;(3)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子女、婚后不再生育的。 下列情况不算作独生子女:(1)生育两个以上、只留一个,其余送人的;(2)生育一次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3)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妇、 离婚后各带一个子女的。

常与独生子女率指标配合使用的是独生子女领证率。它能更好地说明计划生育工作的效果,是中国计划生育统计中特有的指标。它的含意是:有一个孩子且孩子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夫妇、自愿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数与全部已婚育龄妇女数之比。计算公式为:

领取独生子女证数

独生子女领证率=──────────×100%

已婚育龄妇女数

在计算领证率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领证夫妇有了新的子女,或独生子女年龄达到15周岁,在计算时,应从分子中扣除。

(2)公式中分子是领取独生子女证数。因此, 我们并不考虑这个孩子是否是这对夫妇亲生还是抱养过继的,也不考虑他(她)是否是从前夫或前妻带来的。

(3)计算分母取已婚育龄妇女总数,不用现有一孩家庭, 主要由于已婚育龄妇女数相对稳定,便于进行比较。

(4)由于分母明确规定是已婚育龄妇女总数,因此, 即使有丧妻或离婚男子领证,分母也暂不计算在内。这主要是为了统一口径,便于比较。五、用总和生育率评估计生工作效果

总和生育率是反映育龄妇女目前生育水平的指标。因为它是标准化生育率,因此用它可以很好地比较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果。

总和生育率是某一年内育龄妇女各年龄别(或年龄组)生育率的合计数。计算公式为:

式中f[,x]、f[,i]分别为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和按5 岁分组年龄组生育率。

总和生育率是由年龄别生育率演化来的,它反映了育龄妇女从15岁—49岁总的生育水平,是一批妇女按照某年龄别生育率进行生育后,平均每个妇女一生将平均生育的孩子数目。总和生育率因为是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的和,因此,它不受育龄妇女年龄结构的限制,是一种特殊的标准化的生育率。可以准确地比较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计划生育工作水平,评价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计划生育工作效果,利多弊少。因此,我们应该克服怕计算麻烦的心理,多用总和生育率评估计划生育工作的效果。现在不少地区的统计报表中还没有总和生育率这一项,应该尽快补上。用总和生育率评估计划生育工作应该大力提倡。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效果评价中各个指标的利弊已经比较清楚了。在计划生育效果评估中,我们应该坚持正确的做法,改进不可取的做法,把各项指标综合对比,互相联系辩证地看问题,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是正确的、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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