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切尔政府的劳动政策分析及其对我国劳资关系的借鉴_劳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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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49.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112(2013)04-0050-09

一、撒切尔政府之前英国的劳资关系状况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自由放任的集体谈判”制度是英国秉持的劳资关系传统。由于缺少法律约束,劳资谈判的结果常被劳资双方忽视,而针对劳方或资方违反谈判协议的行为,法律也不能发挥作用,只能依靠极端手段如罢工等来解决。当时英国政府采取不干涉的态度,是与其反对政府干预、主张市场自发调节的经济发展特征相符合的。

二战后的初期和20世纪70年代上半期,英国先后进行过两次大规模国有化运动。同这种大规模国有化运动相伴的是英国工会势力的突飞猛进式发展。据统计,截至1951年,英国共有工会数量732个,工会会员人数为928.1万;1977年工会数量有所下降,但工会会员人数却增至1 271.9万人。在撒切尔夫人执政之前,工会与政府的关系经历了从合作到对抗的转变过程。

20世纪60年代,“英国病”逐渐蔓延,尤其是激增的通货膨胀使劳资关系愈发紧张。70年代后期,严重的经济“滞涨”现象使原本就染上“英国病”的经济状况更加艰难,表现为经济危机严重、生产增长缓慢、财政赤字猛增。撒切尔夫人认为,凯恩斯主义及其政策已不能有效地应对经济滞胀危机,反而又带来许多新问题。当时,西方发达国家正经历以微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为先导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动,这必然要求企业作出相应调整。但是,工会所享有的集体谈判权和法律豁免权等权利使工会在集体谈判中为维护自身利益不惜动用罢工手段,削弱劳动力市场正常的调整机制,结果更加剧了通货膨胀。为限制工会,希思在执政期间想通过劳资立法来制约工会的权利,但最终遭到工会顽强的抵制。1974年,希思政府因对矿工大罢工束手无策,并在“到底谁在统治英国”的哀叹中败选。在其之后的卡拉汉工党政府尽管与工会维持良好的关系,但最终也没撑过1979年冬天,卡拉汉首相称英国已陷入“自由的混乱”状态。

撒切尔夫人于1979年5月以绝对的优势登上政治舞台,自此开始其11年的执政生涯。她是英国唯一的女首相,也是二战后截至目前担任时间最长的首相。撒切尔夫人是哈耶克的崇拜者,认同哈耶克的观点即工会是一种强制性组织,把工资提高到自由市场工资水平之上,并垄断劳动力的供给,会使自由竞争失效。她认为工会的所作所为早已超出劳资争端的范围,而解决工会问题是抑制通货膨胀、重振经济和根治英国病的药引。撒切尔夫人是保守主义价值观的信奉者,从小就培养了坚强、不妥协的“铁女人”性格,同时又深受哈耶克和弗里德曼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因此,撒切尔夫人在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契合点中形成了她自己的“新自由主义思想”,即法治、自由经济与秩序,这也是撒切尔政府劳资政策的核心内容。

二、撒切尔政府劳资政策实践

撒切尔政府通过劳资立法、福利制度改革等措施来改善紧张的劳资关系,并试图通过劳资立法重构国家权威。

(一) 劳资立法

撒切尔夫人1979 年上台之时,英国的经济形势已十分严峻。她认为,政府开支过高和国有企业低效是“英国病”的主要原因,必须不惜一切代价用猛药来医治“英国病”。在执政伊始,撒切尔夫人断然停止执行由保守党和工党在二战后通过的“共识政治”,把制止通货膨胀和提高经济效益作为根本目标。在任职期间,撒切尔夫人坚定地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限制工会的权力,并采取强硬的、毫不妥协的立场制约工会的罢工行动,突破工会这一最大政治利益者的阻挠。

撒切尔夫人上台后几乎每年都颁布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这些法律均加大了工会罢工和组织活动的难度。主要的五部法律见表1:

1984年的《工会法》是撒切尔政府有关工会的立法中影响最大的一项。可见,撒切尔政府为调整劳资关系而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最终目的是逐渐削弱工会的权力。

撒切尔政府通过劳资立法限制英国频繁发生的罢工,甚至不惜动用国家暴力机器。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的煤矿工人大罢工是英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场罢工,而一个多世纪以来煤矿工会积聚起来的力量无论对社会经济还是对政府都是一股强大的威慑。撒切尔政府对矿工因不服从关闭科顿伍德煤矿而组织的大罢工采取坚决不退让的态度,最终迫使全体矿工以投票表决形式对结束罢工作出妥协。这场罢工虽使撒切尔政府付出极大代价,但却为其赢得了前所未有的声望。

(二)福利制度改革

英国是世界上最先宣布建成的“福利国家”,特点是政府起主导作用,并向符合条件者提供十分全面的福利项目,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传统的家庭赡养功能。然而,英国的福利制度发展却存在明显的缺陷,即社会保障水平难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福利支出日益攀升,英国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1960年的13.9%增至1980年的23.5%[1]。而英国在1946年到1983年的37年中,财政赤字年度为34年,被讥讽为“靠借债度日的安乐国”。英国福利制度自身还存在严重的欺诈、逃费现象,审查也较为宽松,这严重地影响了人们工作的积极性,更有一部分未工作过的成年人依靠失业津贴和各种社会救助生活成为“失业者”。

自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后,她怀着坚定的态度对福利国家进行改革。她认为“持续缓慢的经济增长和严重的通货膨胀使英国难以支付过高的国家开支,特别是社会福利”。她主要从养老金制度与失业救济津贴领域进行改革。

在养老金制度领域,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改革措施包括:将国家基本养老金保持在只能提供最低限额的生活费用;降低发放标准。1988年,政府又对养老金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通过给予推行职业养老金的企业以优惠,鼓励企业大力发展职业养老金,以缓解国家养老保障的部分压力。而英国个人养老金计划的推行是其中最核心的改革内容。即个人可凭主观喜好及客观经济情况选择任何由投资机构推行的养老金计划并缴费,个人在退休后获得的养老金由个人缴费的情况决定。企业无需向已参加养老金计划员工养老金账户缴费。

在失业救济津贴领域,撒切尔政府在1980年中期实施新政策,规定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每招收一个工人可获得5 000镑的投资津贴,希望以此刺激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政府在1982年制订青年工人计划,在1986年还制订并实施“重新开始计划”以提高青年劳动力的素质,减少经过培训却不认真找工作的公民的福利,重点让青年人重拾技术和机会,而非直接享受福利。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颁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明晰职业资格标准及培训要求,通过对参加培训的失业者给予旅行补助和少量津贴来提高人们获得职业资格的积极性。

三、撒切尔政府劳资政策评价

撒切尔政府能在1979年、1983年和1987年以明显的优势在全国大选中取得三连胜,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劳资政策的合理性。

(一)政治效果

撒切尔把与工会的争端看作是“拯救”英国的生死决斗,彻底改变过去政府协商、谈判和妥协的方针,转而采取针锋相对的正面对抗策略。而对工会政策的改变也是撒切尔政府改革的重要措施。经过一系列劳资关系的改革后,工会的力量被极大缩小,工会不再享有对劳动力市场的垄断地位,而劳资双方也不再是直接对立的关系。对此,撒切尔夫人说:“事实证明,削减工会权力不仅没有成为我们的一场政治噩梦,反倒成为我们对选民最具吸引力的一项成就。”[2]撒切尔夫人在保守党内的对手伊恩·吉尔摩也不得不承认:“成功的工会改革是玛格丽特·撒切尔最重要的成就。”这正是撒切尔夫人充分利用其职务所赋予权力的结果。

可见,工会成员数量几乎逐年减少,数百万人退出工会,与此同时,非工会成员的工人在就业人数中的比例显著上升。据统计,从1984年到1990年,不从属于工会的蓝领工人占总人数的比例从32%上升到42%,白领工人则从42%上升到49%。罢工次数更低、持续时间更短,尤其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罢工程度大幅下降。从1987年到1991年,全国罢工次数比前五年减少70%,更远远低于西欧其他国家的平均水平。

撒切尔夫人的施政策略异于希思政府的地方在于她是在现行体制的框架内对已有工会法进行修正,所有事务都以法庭和政党的名义进行,避免政府大臣卷入立法程序,这使政府本身在立法过程中不承担任何责任。而20世纪80年代的各项工会立法也决定性地改变了工会及其会员的法律地位,如几乎完全被取消的豁免权使工会极易受到民事侵权行为的指控,并且工会在罢工附属行动方面的法律权利也近乎丧失。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力量被极大削弱,在劳资谈判中由强势一方转为弱势一方,工会先发制人的时代已成为历史性事件。同时,政府与工会之间的协商几乎完全停止,政府与工会领导人的接触往往就一些枝节性问题进行商议,工会不再被看作是与政府平等合作的关系。

撒切尔政府对工会的立法改革已使民众转变了对工会的态度,更为政府的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奠定了思想和舆论基础,也促使工党不断调整其政策和观念定位,为重掌执政地位必须与工会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社会效果

在撒切尔夫人执政前,英国用于社会保障的开支巨大,政府财政负担很重,人口老龄化引起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她执政后,将新保守主义的社会保障建立在以国家和个人共同努力的基础上,主要从养老金制度、失业救济津贴、住房等领域进行改革,可以说对英国“福利国家”的转型和居民思想观念的转变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撒切尔夫人执政期内最重要的目标是减少公共支出,而她也确实通过实际行动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英国社会保障支出率从1979年的5.4%降到1991年的3%水平,社会支出的增长率从1.8%下降至1.1%,社会支出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从43%下降到40%[3]。通过政府小幅提高公费医疗中处方费份额、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个人责任承担和降低部分社会福利津贴等方式,人们开始逐渐对新自由主义改革产生兴趣。英国的福利发展程度逐渐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政府更加注重提供优质的福利服务而不是单纯给居民发放各种社会津贴,并且政府将其重心放在了保护弱势群体上,负责解决社会上少数人的特殊困难,而不是承诺整体公民生活质量的改善,人们对社会效率愈发重视起来,这也有利于扭转人们对国家帮助的依赖思想。同时,撒切尔政府在养老金制度领域推出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和职业养老金计划,有效地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政府财政危机,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提高企业竞争优势,减少养老保险金对员工在劳动力市场流动的约束性,而劳动力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则意味着工资弹性和就业弹性的双向提高,雇员与雇主达成雇用契约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4]。这些社会领域的改革不仅对员工有利,而且对政府和企业均有积极作用,加强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使员工和雇主间的双向选择更自主。

撒切尔政府劳资政策对英国经济社会的结构重组作出了积极的回应。经过雷厉风行的改革,英国的劳资关系状况和劳资力量对比产生质变。自此,英国开创了劳资机制的新纪元。紧随其后,深受撒切尔夫人信任的保守党领袖梅杰继续运用“撒切尔主义”治理英国,即便之后的工党布莱尔政府也对撒切尔政府制定的大部分工会法案表示欢迎。

当然,撒切尔政府实施的一系列政策也给社会造成诸多负面影响。比如削减工会会员使社会失业人数剧增,从此更加依赖社会福利制度来维持其基本生活,这使福利制度改革的难度加大;其经济改革中针对税收的改革,又进一步加重社会底层人民的经济负担,加大英国的贫富差距,逐渐造成社会矛盾激化。撒切尔政府毕竟始终是资方的代表,因此在本质上不能改善英国的劳资关系。在1990年间,“英国病”再次发作,而撒切尔夫人也因没能解决问题而下台。

四、我国劳资关系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劳资关系基本完成市场化。虽然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和政策更加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不能忽视社会上仍存在激烈的劳资矛盾。为实现和谐的劳资关系,更应对我国劳资关系现状有清晰的认知。

(一)我国劳资关系现状

1.劳资群体性事件多发

近年来,多起大规模劳资群体性事件爆发。2008年东方航空公司“集体返航”事件、同年发生在重庆的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2009年分别发生在吉林和河南的“通钢事件”和“林钢事件”、富士康公司“十三连跳”等事件都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反观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这与国外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在国外发达国家,企业员工往往在工会和企业雇主集体因员工自身权益谈判失败后才会采取罢工行动。而在我国,政府和企业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常由于没有提前预防而处于被动局势,事件发生后又被动地与员工协商、谈判。发生群体性事件既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损失,又不利于企业社会知名度的提高,同时又给政府的维稳工作造成很大压力。

群体性事件多发生在私营、三资、乡镇等非公有制企业组织,性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大多由劳动条件恶劣、员工合法权利没有实现引起。在利益多元化的时代,诸如新生代农民工等代表性群体更注重维护个人的社会认同和人生价值,因此,群体性事件已不再是单纯的经济争端,更是利益争端。

群体性事件的多发给我国主要以低成本劳动力为代价追求经济利益的短视行为敲响警钟,反映出我国政府、工会和企业在处理劳资矛盾时没有建立有效的事前预警机制,劳资争议处理和集体协商机制也存在诸多问题。

2.劳资双方利益不对等

在我国,资强劳弱已是难以更改的态势。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劳动者和雇主受经济体制的制约,利益差异微乎其微。进入新世纪,劳资关系市场化转型基本完成,这使劳资双方逐渐成为利益不对等的主体。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生产经营管理者的企业雇主,追求生产利润最大化是其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目标。对劳动者而言,实现自身就业权利、获取劳动报酬以及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既是生活的基本保障,也是工作的动力之一。资方凭借绝对强势的地位,在双方利益斗争过程中侵害劳动者利益,最终导致劳资利益冲突产生。

在我国劳动力市场格局中,处于最底层的是数目众多的农民工群体。这部分劳动者人数较多,据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5 278万人,比2010年增加1 055万人。[5]由于农民工群体的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较低,大多没有特殊的劳动技能,从事的往往是可替代、繁重的体力劳动,使这部分劳动力存在供过于求的状况。当遭遇企业侵害应有的权益时,大多数农民工迫于生计不敢和企业领导者谈判。而我国现有法律对农民工群体应有的劳动环境、社会保险等很多方面没有保障,即使劳资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资方也会凭借强势地位拖欠工人工资。

这种劳资双方利益不对等现象反映出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应有权益方面的缺失,劳资双方在解决纠纷时没有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渠道,因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会由于过高的维权成本而选择默不作声。

3.经济利益争议仍居主导地位

劳资关系中最核心的仍是经济利益。2011年经历多地用工荒后,人们最关注的是薪资待遇的公平问题。

在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已成为劳资关系的主体。而经济利益争议多发于非公企业,一些企业为维持自身生产成本的最小化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任意截留、克扣员工工资,不公开计件工资标准。每年春节,企业欠薪的案例数不胜数,以致出现“总理出面为农民工讨薪”。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均需签订劳动合同。在个体、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关系不规范,常发生劳动者被企业无故解聘却没依法获得应有经济补偿的事件。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不按《劳动法》的标准支付员工加班费用,甚至强制员工加班,使员工苦不堪言。

现阶段,劳动者为追求更好的生活质量而产生提高工资的诉求愈发强烈,这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南海本田的案件中,在企业盈利1 671亿日元、增幅近92%的事实下,员工工资并未增长,尽管其最低薪资不低于国家最低标准,员工自然会产生失落与不公平感,这些合理的利益诉求若没被倾听,消极和不满的情绪会逐渐蔓延,直至冲突产生。

(二)我国劳资矛盾产生的原因分析

多发的劳资矛盾存在深厚的背景和原因,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应准确分析劳资矛盾产生的原因,以使劳资矛盾得到妥善解决。

1.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劳资关系法治化程度相比发达国家还存在法律制定相对滞后、法律执行缺乏监管、具体领域的立法缺失、劳资政策体系化程度较低等问题。我国主要的劳资法律见表4。

应当说,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大框架已初步形成,但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频现。很多企业为规避法律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以及签订两次短期合同后通过各种方式辞退劳动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法律保障[6]。

我国对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权还缺乏法律保护。尤其是罢工权在经历2010年多起大范围罢工事件后已成为社会的焦点。1982年《宪法》(修订)取消“罢工自由”后,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中就缺失关于劳动者享有罢工权的明确规定,但同时法律法规也从来没有关于禁止罢工的规定[7]。而对劳动者的另一重要权利——集体谈判权存在立法层次过低问题。目前,没有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作规定,仅有《工资集体协商暂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一些政府部门规章涉及,且大多在企业层级设立。在劳资关系日益矛盾化的当下,仅凭部门规章中简单、模糊的规定难以很好地规范劳动者的集体权利。

图1 我国基层工会参与调解劳动争议工作情况(2010年)

2.政府和工会在劳资关系领域的角色定位不清晰

受计划经济影响,我国在很多领域存在以政府为强制力后盾进行行政化干预的现象。从各地设立的“十二五”经济增长目标可看出追求GDP增长速度依然是地方政府首要的发展目标。地方政府为实现招商引资不免和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相对于劳动者报酬低、劳动环境恶劣,政府更倾向优先解决企业经济利润低、如何推动地方GDP增长的问题。因此,劳资冲突发生之际,政府常常面临被动。这是由于政府对自身定位不清晰,没发挥其应有职能的结果。

我国目前有基层工会组织约为184.9万个,工会会员人数约为2.26亿,规模居世界第一[8]。工会法中只明确提出工会的职能是维护、参与、教育和建设等。但现实是,工会在企业劳资矛盾协调过程中逐渐被边缘化,很少能以劳动者权益代表的身份发挥作用。工会的组建率虽然有较大提高,但很多非公企业依然没有组建工会和党组织,一些领导对组建工会态度消极,导致工会开展工作常常经费不足、遭遇企业领导阻拦。一旦爆发劳资冲突,工会大多与企业并肩对抗工人。

3.劳资矛盾调解渠道不顺畅

目前,我国存在的典型问题是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力量薄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充分发挥职能,使劳动者在短时间内很难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劳资问题。

由图1可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劳动争议的数量是74 791件,占受理件数269 926件的比例仅为27.71%,通过其成功调解劳动争议的作用很小。

《劳动与争议协调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成。但现实中,政府官员常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使仲裁的公正性遭到社会公众质疑。同时,我国还存在劳动仲裁与诉讼资源紧张、专业仲裁人员缺乏等问题,使仲裁与诉讼不能很好衔接。很多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在法院审判阶段都没有被使用,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降低了通过仲裁和诉讼渠道解决问题的效率,难以使权益人获得满意的解决结果。同时,在企业内部,雇主和劳动者的沟通渠道也不畅通。

五、撒切尔政府劳资政策对我国劳资关系的借鉴

撒切尔政府劳资政策改革是英国劳资关系史上崭新的篇章,其政策积极回应复杂多变的国家形势。当前,我国社会各方面的矛盾仍十分突出,发展和谐的劳资关系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借鉴撒切尔政府的劳资政策,并通过开展创造性工作改善我国的劳资关系。

(一)推进劳资关系法治化

撒切尔政府几乎每年都有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出台,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削弱英国工会的权力,减少工会对经济发展的阻力作用。同时,两党制的政治模式使任何一个政党上台的首要目标都是保持政权,撒切尔政府加强劳资立法也出于维持统治地位需要的动因。虽然我国和英国在所属法系、法理理念、法官的裁量权、法律制定程序等方面均不同,但撒切尔政府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劳资矛盾,这对我国有一定的启示。在我国,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因此,加快实现劳资关系法治化已迫在眉睫。

我国目前关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大框架已初步建立,但相关利害关系人钻法律漏洞、执法者有法不依现象仍十分严重。

1.应尽快出台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配套的劳动法律。规范有关劳动派遣、劳资纠纷协调机制方面的法律规定,尽快修正已有法律,改变现有法律的滞后性,使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

2.应加快集体合同立法进程,充分实现工会独立代表劳动者权益的身份。我国有关集体合同的立法至今尚未出台,政府、企业对集体合同的制定缺乏重视。因此,应加快通过法律规范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罢工权、集体争议权,平衡劳方和资方的力量,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3.政府领导人应把转变经济发展观念作为其执政期内的首要任务,任期内劳资关系的和谐度可作为衡量其政绩的重要指标。执政者和企业雇主要多倾听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有效地反馈信息,促使劳资关系法治化运行。

(二)加强工会组织力量和行业工资集体谈判协商

英国工会的势力在撒切尔政府任期前后曾发生巨大改变。在撒切尔执政前,工会已威胁政府执政,法律赋予工会在豁免和集体谈判方面的权利常导致工会因不满谈判结果而举行罢工,阻碍了英国劳动力市场的调整。工会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本无可厚非,但过分的利益诉求只会使组织权力急剧膨胀,违背它建立的初衷,甚至成为阻碍劳资关系和谐运行的力量。

我国与英国相异,工会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工会应有职能的缺失使工人权益常常遭到损害。因此,如何使工会在平衡的轨道中发展是我国工会组织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工会干部管理体制下,党、管干部的原则在非公有制企业难以落实,致使企业级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微乎其微,工会易受企业制约。而行业工资集体谈判协商在社会已有比较成功的案例,如“温岭经验”、“海南范式”。一些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在经济发达地区也陆续建立起来,如浙江“纽扣村”,广东“玩具厂”等。全国总工会也曾在2009年出台《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行业工会相比企业工会更能集中整个行业劳动者的工资意见,调整劳资矛盾的范围更宽,增强了工会在集体谈判协商中的力量和代表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1.应提高行业工资集体谈判协商的法律层次。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法》来规范行业性工资集体谈判的具体运行。行业性工会应不定期对该行业员工的集体谈判权利实施进行监督,保证员工集体谈判权的实现。

2.全国及地方各级工会应重视对其代表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增强集体谈判代表的谈判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使劳动者在集体谈判中发挥出能动性和内生力量,敢于主张自身应有的权益。

3.政府在行业工资集体谈判协商中应将角色定位于中立。政府应尊重劳资双方各自的立场,通过为劳资双方提供平台,适度引导劳资双方通过有效的沟通协调和集体谈判方式解决劳资矛盾。由于我国还不具备完善的法律及社会保障体系,鉴于劳方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政府更应在劳资关系平衡中偏重保护劳方的权利。

通过增强工会组织来保证实现行业性劳资集体谈判制度,不仅使劳动者的福利增加,同时也保障行业内企业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三)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

撒切尔政府为扭转英国巨大的社会福利开支,先后对社会保障领域进行一系列改革。以养老保险为例,撒切尔政府曾推出个人参加企业和私人养老保险计划,同时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尽管我国和英国的基本国情和政治体制有一定差别,但对养老保险进行社会化改革的背景却有相同之处:一是政府财政负担过大;二是人口老龄化危机日益严重。如何使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实现保值、增值是我国和英国进行养老保险改革共同的目标。因此,如何在国家投入资金不足的现状下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撒切尔政府的改革值得我们借鉴,即适度引入市场因素,以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社会保障不应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还要通过社会和市场等多元化方式解决。

1.转变政府职能。十八大报告已将转变政府职能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心,无论是经济还是社会领域,政府均应减少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如在公共养老保障体系,政府可通过营造稳定的投资环境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权利交由社会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而政府仅充当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角色,真正实现掌舵人和划桨人的适当分离。

2.由养老基金会独立管理。由于养老基金会具有非盈利性的特征,不直接运营养老基金,而是通过对各投资机构的经营风险和能力进行评估从而选择合适的管理机构,加强了运营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使其更重视养老保险基金成本收益核算。同时,可加大基本养老保障中个人储蓄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分量,相对于发达国家12%的寿险深度及1 500美元左右的寿险密度,中国的寿险深度仅为2.67%,寿险密度仅为794元人民币。同时,还可以用社会保险、企业保险等多种方式构成养老保险,加大商业保险市场规模。目前,商业保险总资产为7万亿元,人寿保险占80%的比例,其中只有1万亿与养老保险有关。因此,要加大力度发展以养老为主的寿险。

收稿日期:201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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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切尔政府的劳动政策分析及其对我国劳资关系的借鉴_劳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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