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_基本经济制度论文

深化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_基本经济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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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总书记在“5·31”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通过实行这个基本经济制度,逐步消除由于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发展造成的羁绊,大大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实行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的总结,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坚持。要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含义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制度。”上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来的。实践证明,确立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发展。今天,实践的发展又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对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的认识。

多层面认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所有制性质决定着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理论观点。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左”的思想束缚,人们在对这一基本理论的理解上是有片面性的。主要表现在:其一,忽视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对所有制形式的根本制约,没有切实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来研究所有制结构问题。这导致在实践中不断地限制、取消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将公有制经济看作唯一能适应和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式,最终导致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这种脱离生产力发展实际而建立起来的所有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和束缚了生产力发展。其二,把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简单对立起来,没有切实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来研究所有制结构问题。这导致在实践中习惯于以抽象的姓“社”姓“资”作为判断具体事物的标准,而不是以是否最终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作为判断标准。在这样的认识影响下,即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起来了,也总是把它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看作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外的东西。

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现阶段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所有制形式,也都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的这一本质要求在经济制度上的体现,就是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所有制形式都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内容,以这一标准出发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就应该把非公有制经济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外纳入到制度之内。深化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其实质就是要求我们不仅要从所有制层面来认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而且要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一社会主义本质的层面来认识。这也是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进行总结而得出的马克思主义的新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具有的新的含义和内容,必然使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新的变化。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从职业角度看,客观上会形成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人员,如果是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那么,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人员团结在一起,也是有中国特色让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可见,深化对让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不仅要从经济成分上,而且要从社会阶层的构成上来把握基本经济制度的含义,要看到经济制度的构成与社会阶层构成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是从社会阶层的层面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深化。

把握好主体与辅体的关系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其内涵来看,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在这一制度中占主体地位的是公有制经济;二是在这一制度中除了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以外,还有居辅体地位的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与辅体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没有主体,就没有辅体;同样,没有辅体,主体也不能成立。深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含义的认识,需要把握好两方面的关系:

首先,不能颠倒主体与辅体的地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根本体现。我国对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是以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前提的,发展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也是以不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条件的。坚持这一条,不仅是坚持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要求,也是经济不断社会化和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改革的实践证明,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和颠倒主体与辅体关系的任何主张与观点,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所以,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

其次,不能片面地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实践中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地理解主体地位的内涵。公有制为主体包含着这样两层意思:第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中占优势,这是量的要求;第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质的要求。就全国而言,包括国家和集体性质的公有制占主体,其重要标志之一,便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整个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如果没有这一条,公有企业大都亏损,就谈不上质的优势,也不能保证公有制经济在实质上的主体地位。因此,真正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在质与量辩证统一的基础上,着力发挥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有效控制作用。在这个前提下,积极发展作为辅体的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总之,准确把握好主体与辅体的关系,就是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必须得到有效的保证,作为辅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必须积极发展。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为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创造了基础条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也为进一步提升公有制经济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提供了现实条件。主体与辅体的并存和共同发展而构成的全社会混合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宏观结构上的基本特征,它既不同于所谓“半社会主义、半资本主义制度”或“国家资本主义制度”,也不同于孙中山的“民生主义”经济制度,因为这些都没有强调“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微观上的混合发展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不仅在宏观上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而且也决定了在微观上多种所有制经济也是可以混合发展的。深化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应该从宏观和微观的统一上来认识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并有别于计划体制下的社会主义经济和当代资本主义经济(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

从微观层次来认识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混合发展,其实质涉及到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公有制的性质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等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对公有制的性质和实现形式没有加以细分,势必使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产生以下两大问题:

一是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单一化。国有企业国家经营,集体企业集体经营,这曾经被认为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理所当然的经营方式,因而也就成为公有制经济的唯一实现形式。受这样的认识框框束缚,在实践中也就不会去寻找公有制的其他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单一化,不能适应生产力和经济多样性的发展要求。人为地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框定在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中,往往会造成公有制经济自身发展缺乏灵活性,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僵化。

二是公有制经济自身的发展受到制约。公有制经济自身的发展是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的,也就是说,实现形式实际上是为公有制经济提供了活动空间和范围。如果公有制经济只是采取单一化的实现形式,就把自身的发展局限在一个较狭小的范围中,难以根据社会经济和国际经济多样化发展的需要来寻求自身的发展空间,这当然是不利于公有制经济自身发展的。

公有制是由社会全体或部分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的基本性质体现在所有权的归属上,而公有制在现实中又要通过具体的形式来实现,即采取一定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很显然,公有制的性质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不应该把它们直接挂钩。无论是国有经济还是集体经济,都应该在实践中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租赁制、承包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都可以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在客观上为公有制经济与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混合发展创造了条件。国有企业改革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就是要使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同在一个微观主体中发展,既充分发挥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优势和长处,又弥补各自的不足。国有经济或集体经济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可以掌握企业的控制权,也可以不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公有制经济和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微观层次的混合发展,将使公有制更好地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也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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