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被自然生态的内在价值所掩盖_内在价值论文

什么被自然生态的内在价值所掩盖_内在价值论文

自然生态的内在价值遮蔽了什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生态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05)02-0034-03

一般认为,“全面的环境哲学的中心任务在于对自然和价值范畴的思考”[1](P149)。的确,自然与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环境伦理问题的学术论争中,自然与价值二者间的关系往往构成了一个问题域——由此引发出诸多纷争。而对自然生态是否具有内在价值的不同阐释,则又构成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分野。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一下我们的理解。

J·奥尼尔说:“持一种环境伦理学的观点就是主张非人类的存在和自然界其他事物的状态具有内在价值。”诺顿也明确提到,“当且仅当环境伦理学建立在非人类自然实体具有独立于人的价值的原则论断或前提下,它才可能是一种具有鲜明特色伦理学”[3](P135)。坚持自然生态具有内在价值被非人类中心论者视作突破传统伦理学的标志。然而,何谓内在价值?国内有学者明确指出:“所谓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是它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里,自然界作为生命共同体在宇宙环境中,它是自我维持系统。它按照一定的自然程序(自然规律)自我维持和不断地再生产,从而实现自身的发展和演化。它从其自身的利益加以解说,这是自然价值的内在尺度”[3](P69)。并且认为目的性是内在价值的根据,而且自然生态的目的性问题在维纳等人那里早已得到解决。维纳等人将世界的目的性区分为三个层次,即人的目的性、动植物的目的性和无机自然界的目的性。[3](P70)

美国著名的环境伦理学家罗尔斯顿则认为,“内在价值指那些能在自身中发现价值而无需借助其他参照物的事物”,比如,植物把水和阳光作为资源来利用,昆虫因食用植物而高度评价植物通过光合作用而聚集下来的能量,鸣禽也因捕食昆虫而高度评价昆虫中的蛋白质,猎鹰则高度评价鸣禽,每一个有机体都是一个有选择能力的系统,并且有机体发挥它的选择能力不是为了使自己成为其他生命体生存与发展的工具,而是把自己当作目的,“没有一个鸣禽是为了成为猎鹰的食物而吞食昆虫,鸣禽把它自己的生命作为一个目的本身来加以保护”,每一个生命都因为它自身的原因而得到保护,即使扩展到某一种类的生命也是一样,只不过是将个体生命转换成了一个种类的生命,这个种类的生命形态仍然被当作一个内在的目的被保护起来,而且这种将生命当作目的来保护的情形在人类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因此,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都是客观地存在于生态系统中的”。由此罗尔斯顿还引出了的第三个概念:系统价值。他认为系统价值没有浓缩在个体身上,而是弥漫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它不仅仅是部分价值的总和,它会促进生态系统中不同种类的持续增加,因而创造性是系统价值的最为重要的特征。”[4](P253-255)在这里,个体、物种和生态系统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自然生态整体,它们都体现了自然生态的内在价值,特别是生态系统,它所创造出的有利于有机体的差异,使生态系统丰富起来,变得更加“美丽、多样化、和谐、复杂”。[4](P303)因此,人们必须充分尊重自然生态的内在价值,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自然生态真的具有目的性?维纳等人提出的关于自然界三个层次的目的性其实是三个不同的东西,人的目的性通过其有计划的自觉的行为体现出来,而动植物的目的性则只是对外部环境的一种适应、一种本能,无机界目的性更只是一种自然的存在状态。把这三种截然不同的东西混为一谈,并以此作为自然生态具有内在价值的依据,明显缺乏内在逻辑。如果说只要存在着就具有内在价值,那么这种价值的意义何在呢?其实目的性不同于规律性,目的性不是被动的,而是具有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有生就有死,这是任何一个有机体都必须遵循的生命规律,每一个有机体在诞生之后都不可避免地要走向死亡,但是我们不能把这个生死过程称为其有目的性,否则,就否定了作为目的性的根本特征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植物利用水和阳光,昆虫食用植物,鸣禽捕食昆虫等等,乃至整个自然生态系统中除了人之外的一切存在物都只是在自然规律的支配下的一种本能的生存状态。鸣禽无法“评价”昆虫,它既不是为了猎鹰而捕食昆虫(否则,倒说明它有目的性了),也不会将自己的生命当作目的而加以保护(否则,它就应该在捕食之外创造出更多的有利于自身生命存在和发展的方式、方法、途径),它捕食昆虫只是一种生物的生存本能。作为生态系统也是一样,在自然规律的作用下,它既创生万物,使自身具有多样性,呈现出“美丽”与“和谐”,同时也在毁灭万物,破坏着自身的多样性,乃至“美丽”与“和谐”(自然界中的灾变),生态系统只是在自然规律的作用下存在着,并无明确的目的性,并不能动地创造什么,它既不会“在自身中发现价值”,更不会去尊重和实现这所谓的“价值”。因此认为自然生态具有内在价值是没有根据的。

就内在价值来说,目的性并非它的惟一特性,能动性、创造性才是它更为重要的特性。价值本身不是一个事实范畴,而是一个关系范畴。作为关系范畴,价值是主客体关系的表达,或者说价值是客体适合于主体的尺度,是主体以自己的尺度去判断、评价客体。同样,内在价值也是价值主体将自身当作目的,以主体自身为尺度,将自身的意志施加于客体之上并使其按照有利于主体的方向发展。在这里,价值或内在价值的主体都只能是人而不可能是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即只能是“从事对象性活动的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的人”,作为主体的人是一切价值形成的根据、标准和归宿。

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说价值是以作为客体的存在物的某种属性为基础的,当这种属性与作为主体的人相联系时就体现为价值,否则,只是一种潜在的价值,尚待主体来认识、发现。存在物的属性并不直接就是价值本身,而只是价值形成、存在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确定地说,存在物的价值因主体(人)而异。如果对作为主体的人作进一步现实的分析,我们发现,主体不是抽象的、惟一的,而是具体的、多样的,具有多元性,主体存在于现实社会关系之中,并且是具有各自不同利益因而也具有各自不同尺度的具体的人或人群集体。因此,存在物的价值在因人而异的基础上,也同主体的社会关系与利益的不同而异。把主体理解为同一的、无差别的是片面的。

在非人类中心论者那里,或者是将主体泛化,即把自然生态中的一切存在物都视作主体;或是混淆存在物的属性与价值,把属性当作价值。但是,无论哪种做法都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就主体泛化而言,如果自然生态中的异质的存在物都成为主体,那么这些主体(除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又是如何评价它的客体的?当发生矛盾冲突时又是如何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的?就事物属性而言,非人类中心论者也承认事物的属性具有多样性,不是任何属性都具有价值,那么如何区分事物的价值属性与非价值属性呢?区分的依据又是什么?这些问题在非人类中心论者那里都没有得到解答。赋予自然存在物以主体地位,并不能改善生态环境,因为我们一点也看不到作为“主体”的自然生态为改善自身做了些什么,或许有人会说,它“报复”了人类,其实自然生态并不会报复人类而只是按照其自身的规律运行着,“报复”只是意味着人已越来越意识到不断恶化的自然生态正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障碍。主体泛化的结果就是将人贬低到自然存在物的层次,就是要淹没人的主体地位,进而使人在自然生态中手足无措,无所适从。可见,抹煞人与其他存在物之间的区别,这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没有丝毫的帮助。将属性当价值就是否定价值。有些问题在非人类中心论者那里也被意识到了,譬如,自然存在物如何实现其内在价值的呢?非人类中心论者主张让人来做其“代理人”。但是,问题并没有就此得到解决,而是转化为人是如何来代理自然存在物并为其实现价值的呢?这里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是人如何了解自然存在物的需求,明确其利益并使之得到实现呢?二是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把握究竟到了什么程度?是否能准确地知道什么对其有利、什么对其不利?对于第一个困难,我们不禁想到人类社会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对于双方都能明确表达自己意愿的人来说,在代理过程中尚且存在着不谐和音,我们还能指望在自然存在物无法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代理人”能真正起到代理作用,在代理的幌子下“输送”代理人自身的尺度、意志就是不可避免的;对于第二个困难,就连生态学家也感叹自然生态的复杂性,人对其所知是少之又少。作为大地伦理学创立者的利奥波德也多次指出,即使生态学家也无法彻底地了解怎样才能保护生态群落的整体性和稳定性。由此可以肯定,人要完成其“代理人”的职责几乎是不可能的。

显然,要解决当前人类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像非人类中心论者那样,靠赋予自然生态内在价值,或谋求自然生态与人的“平等”地位是行不通的,而从主体(人)出发,充分肯定人在自然生态中的主体地位,正视主体间的利益差异,即主体多元性,凭借人的理性和能动努力,才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必由之路。诚然,在自然生态中,人首先是自然存在物,但更是社会存在物。人的存在绝不是天然原始的,而是一种自觉的、社会的、包含着诸多后天因素的存在。人的存在固然始终不能独立于自然生态之外,而表现为一种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但是人的理性、社会性等因素又使人在相当程度上得以超越自然生态,从而获得在自然生态中的主体地位。人作为自然存在物与其他存在物相比较有着太多的不足与局限,但是人凭借其主体特性又足以克服这些不足与缺陷,因此才出现了在“力不若牛”、“走不若马”的情境下却是“牛马为用”美好情景。在自然进化史上,人的诞生之所以成为一个伟大的事件,就是因为人在理性的基础上表现出了不同于其他存在物的生存状态:人不仅可以自觉地遵循自然规律,而且还能凭借自身的理性在自然生态中留下自己独特的“印记”。

因此,“从主体方面去理解”自然生态,是我们只能也必须坚持的立场。自然生态的“和谐”、“美丽”只是主体(人)的感受,“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与鸟语花香、莺歌燕舞就是人们对相同的自然景物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感受。当然主体之间除了差异性之外也存在着相同性,一般来说,山青水秀总能给人以愉悦的感受,而戈壁荒滩总是给人以悲凉的体验。相同性使主体之间能够顺畅交流,差异性则彰显主体的个性。自然生态从来都是有待于主体去发现、感受、认知、理解的,在最一般意义上,人的每一个认识成果都包含着认识主体的主观因素,任何一个时期的人对客观世界的认知也总是具有非至上性的,客观世界在终极意义上是无法彻底认知的,说能够准确地把握纯客观世界无异于痴人说梦。人总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一定的需要出发去认知客观世界,这一点不仅在科学发展史上得到了很好的证明,即使是在今天,自然生态问题之所以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自然生态的恶化已严重地影响了人的生存与发展。人们希望在优良环境中过高品质的生活,不仅物质需要能够得到满足,精神需要(欣赏荒野、赞美大自然的丰富多样性等等)也能得到满足,但是大自然却是如此的“不配合”,出现了臭氧空洞增大、酸雨、空气污染、水土流失、树林锐减等一系列问题,于是人们才开始反思自身的价值观和对待自然生态的态度以及做法等等。

回顾人类与自然生态交往的历史,我们的确看到人类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行动上都有失误,当前全球环境日益恶化,作为主体的人是必须承担责任的。只是在明确、追究这份责任的时候,必须认清人与自然生态关系的实质。自然生态只是人与人关系的中介,环境问题透射出人与人关系的不和谐,迭合着时空差异(人类发展过程中的代际矛盾和现实中南北、东西矛盾),弥漫着文化、经济、政治等诸多不确定性变量因素,如果只是局限在人与自然生态这一层面上去寻求解决环境问题方法、途径,那是舍本逐末。

要解决环境问题,使人与自然生态谐同发展,必须着力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加强国际间的对话合作,建立国家、民族、地区间的平等关系,着眼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协调、弥合文化间差异,倡导具有普适性的价值导向。否则,一切都是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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