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意识下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关键问题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下图论文,信息资源论文,书馆论文,意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资源共享一直是图书馆界共同追求的一个理想,并为之奋斗了半个世纪,也做了许多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出现,人们看到了新的希望,基于国家的、地区的不同模式、不同特点的各类资源共享协作体系已取得了很大成效。然而技术的进步似乎并没有给资源共享带来根本性的改变,资源共享的效果也并不让人满意。究其关键原因,我们认为是共建共享的实际运作未能步入市场化的运行轨道,信息资源共享理论与模式未能渗入市场化的意识形态,进而只重视信息资源共享的协作而忽视其商品化、市场化的一面,使信息资源共享的发展失去持久性动力。
1 市场意识下的“信息资源共享”理念
信息资源共享这个新的专业术语的产生大致经历了图书馆资源共享、文献资源共享、信息资源共享等几个概念发展阶段。[1]信息资源共享突破了过去从文献拥有率来研究文献资源共享的理论框架,意识到了共享的种种限制条件,提出了以文献所蕴含的信息资源、信息的可获知能力(Accessibility)和可获得能力 (Availability)来研究信息资源共享的理论框架。可获知能力是指提供用户“获知他所需的信息有无和所在等价值的整体水平”;可获得能力是指“提供可利用的文献信息资源的整体水平”。文献资源共享模式从重拥有转化为重存取,并强调文献资源的存取和传递,这种模式将成为文献资源共享的主要活动范式,而贯穿其中不变的理念则是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2]这种意义上的信息资源共享,是指在特定的范围内(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信息网络或几个互有协议的信息机构),在自愿、平等、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图书馆与图书馆之间、图书馆与其它相关机构之间的各种合作、协作、协调关系,利用各种技术、方法和途径,共同揭示、共同建设和共同利用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信息资源需求的全部活动。[1]这种信息共享理论,体现了信息共享的现实性、自愿性和条件性。当然,这种理论在现实中更多的是以网络环境为基础的,它相对于文献资源共享理论有明显的进步[3]:①共享主体评价标准的进步。即评价一个信息服务机构的信息能力,不是以其拥有的文献资源数量来衡量,而是以其能够提供的信息多少来衡量。②共享客体范围的扩大。即共享的信息是以数字化信息为主要形式,而不仅仅局限于有形的文献载体,如图书、期刊、胶片等。信息的传递方式也以网络为主,而不仅仅限于邮寄、电话、传真等传递方式。③共享意识的增强和范围的扩大。文献资源共享,主要由文献服务机构出于一种互相帮助的理念来促进,且多局限于本地区、本行业。而信息资源共享则是出于信息服务机构生存与发展的相互需要,其视野更开阔,打破了地区和行业的界限。④推动手段的进步。文献资源共享没有迫切的需要,因而需要行政手段来推动。而信息资源共享,是由于彼此需要,因此尝试利用法律手段和一些市场手段来推动。
2 理论上的误区
2.1 “信息资源共享”的内涵被善意曲解
当前,在社会公众中逐渐普及的“信息资源共享”观念,屡屡与图书馆管理活动发生冲撞,引发了强烈的社会舆论。在各方舆论的压力下,始终尽心尽责地实践这一理念的图书馆管理者,处于了某种无所适从的境地。图书馆是社会生活中最先应用“资源共享”理念的领域之一,如今却屡屡遭到行业内外同一理念持有者的抵制,这样的悖谬似乎不可思议。
究其原因,王宗义认为[4]:首先,图书馆界自身对“资源共享”这一现代理念未能保持理性的态度,未曾坚持科学的界定,也未有清晰明了的社会宣示;于是,“信息资源共享”理念的科学内涵被善意地曲解并悄然放大,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广泛性的集体误读;最终,非理性解读的理念内涵广泛传播,必然导致实践工作者面临本来不应有的尴尬或迷惘。
一方面,在信息经济、知识社会等语词环境的烘托下,在争取知识平等、维护社会公平等大众舆论的氛围中,“信息资源共享”的既定内涵,已经悄然演化为“让全社会获得文献/知识资源普遍共享”。这种对当代图书馆活动前景理想描绘的良苦用心是可以理解的。真正问题在于“知识平等”、“社会公平”等社会发展目标是一个庞大的概念,图书馆可以,也必须在其中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但是,这样并不等于将公共理念与当代图书馆的具体活动直接衔接起来,并作为衡量各项举措的标准。
另一方面,信息资源共享也存在“服务成本/管理投入”的问题。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并不简单意味着一份或少量文献提供给多馆合作并共享。当某些文献的使用率相对比较高的时候,增加复本的收藏,可能比馆际合作的“存取”模式更为经济、更为科学。以往的图书馆研究往往不重视,甚至不了解这种现象。因此,图书馆必须研究如何把资源建设奖金运用到最合理的程度。片面、盲目的信息资源共享目标,显然不是一种理性的思考。
2.2 忽视了信息的商品化、市场化特性
目前的信息资源共享理论,本质上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出现而对文献资源共享理论的改进,其定位还是把信息作为公共产品。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这种理论建立的共享模式已有了一些市场化的手段或市场意识,但还不可能突破信息非商品化和非产业化的藩篱,不能满足信息产业化的需要。我们认为,信息资源共享,既要看到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同时也要看到信息产品由于其定价的不确定性、信息的易变性、信息搜集和加工的智力性、信息利用的风险性等特性,又具有与物质产品相同的特征,可以实现商品化和产业化[3]。因此,对于理性的共享方而言,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是他们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且,共享的管制与信息传达的“噪音”同传统信息经济学所分析的一样影响着效率的提高。[5]
3 建设实践中的缺陷
3.1 共享系统盲目求大,忽视了共享成员间的个体差异
不管是早期的美国还是近期的中国,都是由政府主导来制定全国性的资源共享计划,如美国的法明顿计划和NPAC(National Program for Acquisition and Cataloging)、我国的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都是如此。但这些计划的实施并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其原因是在全国范围进行协作,忽视了各地区和各个行业、各个信息服务机构的特点,且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忽视了各个信息服务机构的主体性和各成员主体在共建共享系统中的个体差异:馆藏基础、学科特点、经费投入、使用规模等。我们认为,信息共享系统应当建立在考虑各馆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遵循市场规律,引进竞争机制,建成有竞争、有联合、自愿结合而成的雪球式系统。通过雪球的滚动,吸收更多的信息服务机构进入系统,从而形成规模较大的信息共享系统。即信息共享系统的形成应当从小做起,逐步扩大,而不能盲目求大求全。[3]在这方面,OCLC的发展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3.2 重技术和投入,忽视市场效益
由于信息共享理论上存在误区——认为信息产品是公共产品,各图书馆就以此向政府要投入,认为只要有投入,就可以提高图书馆网络技术水平,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就指日可待。因而,各个地区、各个行业开始轰轰烈烈地建设信息共享系统。而信息资源共享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资源利用率、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在于降低服务成本和采购成本。因此,信息资源共享系统的建设应当立足于市场需求,立足于开展联合采购,增强谈判能力。通过对市场需求的分析,可以了解信息产品市场需要什么样的产品,现有的产品质量、价格定位如何,用户需求量有多大。同时,在共建信息资源共享系统时,选择什么样的联合伙伴,伙伴之间信息资源的互补性、兼容性如何,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系统能否满足用户需求、解决本馆信息服务的供求矛盾,是否有必要建立这种信息资源共享项目,这些都需要在进行市场调查和用户需求分析之后做出决策。盲目地依靠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改善硬件设备和网络服务水平,联合共建一个规模较大的信息共享系统,可能并不实用,甚至造成浪费,达不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目的。我们认为,应当通过市场调查和用户需求分析,比较本身的优势和劣势,理性地选择共建共享信息资源系统的伙伴,从而生产出自己的精品和特色信息产品,开展相应的服务,取得持久的市场效益和社会效益。
3.3 资源共建分配不合理,容易失去相互间的信任和动力
目前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系统,主要是以一个核心馆为中心,联合本地区或本行业其他图书馆,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其强调的是信息资源的合理分布,各成员馆之间的资源共享大多以无偿服务方式进行,或者以极低的价格提供服务。在信息资源共建上,核心馆承担了大部分的信息资源建设的任务,其他成员馆只承担极小部分的信息资源建设,有的甚至只提供一些书目信息资源。这种共建共享模式至少存在以下问题:①在共建的信息资源分配上,没有依据各成员馆的资源优势来定位。高校图书馆信息资源学科性强,围绕学科的信息资源“专而全”;地方公共图书馆信息资源较为广泛,博而不深,但往往在地方特色信息资源方面独具优势;科技情报所、科研机构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则“精而深”。因此,在信息资源分配上,应该深入研究和调查系统内各成员馆信息资源的特点和信息提供能力,做到合理分工。②无偿服务方式使共享服务的质量难以保证。一方面,在无偿服务方式下,共享系统的成员馆并没有动力和责任心来承担共建任务,更谈不上提供信息精品和高质量的服务;另一方面,共享信息系统没有效益就无法维持运行下去。③系统内成员馆之间缺乏信任。由于系统成员之间在共建内容的分配上并没有采用竞争的方式,而且核心成员馆垄断了大多数的共建内容,这样,不管是采用无偿服务方式,还是有偿服务方式,都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信息产品和服务,来满足其他成员馆的用户或系统内所有用户的需要,从而使成员馆之间产生不信任,一些成员馆重新走上自建“小而全”信息系统的老路,最终导致共享系统无法达到共享目的——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5]。
4 运行机制上的不足
4.1 利益平衡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比较多的是用行政手段来组织文献资源共享活动,缺乏一种以市场原理为基础的利益平衡机制。虽然从整体上看,信息资源共享对国家、社会、图书馆和读者都有利,但具体到每个图书馆,情况是不同的。由于同一地区内各图书情报机构分别隶属于不同系统,馆藏基础、学科分布、设备条件、经费来源及多寡程度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一般来说,规模大、基础好的图书情报机构自恃馆藏丰富,在资源共享中“输出”多,“输入”少,因而不愿与中、小型馆协作,而中、小型馆又往往存在依赖大馆的心理。在缺乏利益平衡机制的情况下,必然会使这些图书情报机构对资源共建共享的投入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和补偿,因而对资源共建共享持消极态度。所以,必须建立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使参加资源共建共享网络的各成员之间,能够依据他们资源的投入和贡献,获得相应的利益,这样信息资源共享才能有长久的动力。[6,7]
4.2 权利与义务问题
图书馆共享网络是由多个成员共同参与组成的一个系统,它如同一个小社会,组成它的每一个成员有权利从中获得庞大丰富的信息资源,同时也有义务向系统提供自己拥有的信息资源。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强调比较多的往往是大家能从中获得什么,而对大家应尽什么义务则说得比较少。我们可以看到,在许多共享网络组织中,较大的图书馆承担了较重的任务和责任,因而不尊重小馆的权益;小馆在系统共建中的作用无足轻重,因而缺乏积极性。这样的协作并没有激励和惩罚机制,实行的是“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使整个网络建设缺乏强劲的生命力和向前发展的动力。这也恰恰是我们在许多共享网络的建设中虎头蛇尾,甚至不了了之的深层原因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网络内部建立一种把权利和义务放在同等地位的管理机制,以激发每个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和热情,从而保障我国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建设健康向前发展。[8]
4.3 管理与评估问题
在我国的图书馆活动中,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最大弊病就是许多工作缺乏有效的评估监管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是一个由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些因素在实际运行中发挥的作用、效果如何,信息资源共享效率、收益如何,需要一定的管理评估体系来约束。比如,一些信息服务机构缺乏责任意识,对于馆际互借请求反应迟缓或拒绝服务;共建资源质量不高或数据更新严重滞后;信息资源共享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对共享协议的投入和努力程度不对称,或者是信息资源共享的公共服务决策机构的共享理念传达与信息服务执行机构的共享理念理解差异,最后造成信息资源共享的服务标准不配套等等。
5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体系建设必须以数字化为基础,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必然涉及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与为用户提供合理利用已有知识的权利和机会同等重要。在信息资源数字化的过程中,必须妥善解决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据专家调查,在我国已开始馆藏文献数字化建设的图书馆中,大部分还未处理好知识产权问题。[9]我们认为,要正确处理这一问题,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尊重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度地与出版界合作,以规避版权;将馆藏文献数字化的知识产权问题交合作商集中处理;争取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主动授权,全部或部分放弃其既得利益;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加强与出版者的沟通,以约定的方式争取期刊文献的印刷型与电子版的知识产权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