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为的伦理辩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今社会如果把市场经济比做一台“机器”,那么维系这台机器的正常运转的则有三大机制规律,即价格供求机制、利益机制和竞争机制,其中供求机制是核心机制,利益机制和竞争机制则是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任何市场经济行为无一不受这三大机制的制约,尤其是受动力机制,即利益的激励和约束,并以此作为商品生产和经营的行为目的,这也是市场经济行为最普遍、最一般的规律。然而,从另一层面分析,任何一种经济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伦理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行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也是经济行为主体自身行为道德素质的折射过程。没有道德的经济行为就象一种没有灵魂和良心的本能行为一样。
一、经济行为的伦理的引入
经济伦理是一个专门用来表述经济行为与伦理规范两者关系的概念。经济伦理的实质含义是经济行为背后的伦理动因,是伦理道德原则对经济行为的制约力。简言之,经济伦理所探讨的就是人们如何运用特定的伦理道德原则去指导、规范主体的经济行为。
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自其创立之日起,就产生于人类自身的利益之中,利益的驱动产生强大的动力,而伦理学历来追求的目标是人类所称赞的那种人之为人的最高尚的动力:追求美好的东西、履行义务、实现美德。当经济学理论分析和设想建立在自身利益基础上的行为规范时,当伦理学理论论述了能发挥人的最高尚的动力和使之实现的行为规范时,我们便会发现经济学和伦理学所研究的是同样的对象,即行为人和进行合乎理性的协调行为。因此,使经济学和伦理学对人类行为进行双重规范及其相互协调统一起来,是人类行为的必然和社会现实的要求。由此可以分析出,经济学与伦理学融通将会产生两种的结合的方式,即外联的和内引的方式:外联方式依据道德原则的绝对性和普遍性,将现成的伦理学套用到经济上,把经济行为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关系等同于人的一般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并把某些伦理价值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以此来评价经济行为,这也是以往展开经济与道德关系讨论所没有清晰论证的问题所在。这种论据大都忽略了经济和道德各自作用的界限及其相互制约性,忽略了经济和道德在不同社会制度结构下起不同作用以及如何起作用的研究,把问题仅仅拘泥于现象分析。因此,这种方式的论证可能是机械的强加和有悖于经济的,这会使论理理论与经济行为相互脱节,使道德对经济行为的规范作用形同“摆设”,或重新走上伦理绝对优先的老路。内引方式则是从经济学与伦理学各具独立的价值出发,使两者既彼此独立,又在一定的意义上相互依存。在这种方式中,经济行为自发上升为理性,就好似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人类理性选择一样,即“不合理的东西不可能真正符合人的权益,而违背人的权益的东西也不可能是真正合理的”(注:[德]格尔:《经济伦理学》,《现代外国社会科学文摘》,1993年第6期。)。经济行为的伦理引入不再从经济行为“以外的”伦理学中得出,而是通过经济行为作为自身的内涵和结构、结构间的关系以及经济行为作为整体与外部环境的联系等推论出来。这就意味着,一种广泛的经济理性自发地服务于“人的权益”,它具有伦理性。
两种方式的相比较,内引方式有明显的优点:首先,经济伦理的实质意义不再是将伦理道德与追求最大的利益根本对立起来,获利是经济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当人们自觉地运用一定的伦理规范去指导经济行为时,势必会产生一系列的客观效益,这种获利是合理的、公正的。正当的经济行为就是要向一定的利益关系群体在获利的同时为其提供平等互利的机会,用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追求的利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行为的原动力,这是经济伦理的第一效应,也是必须理直气壮阐明的重要观点。其次,明确将经济伦理纳入经济理性之中,为经济伦理的实施奠定基础,发挥经济伦理在经济活动中所特有的功能:——导向功能——潜在地规范着经济行为主体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评判功能——伦理规范本身就是作为一种道德的评价标准存在着的,这说明伦理规范体现了对经济行为主体之行为的一种公认的衡量尺度,原本就具有评判功能;激励功能——经济伦理内含激励机制,并通过一系列的经济行为主体的价值观念表现出来,即效益观念、质量观念、信息观念、技术观念、用人观念等;凝聚功能——这种功能如同强力粘合剂一样,可以把经济行为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凝聚在一起,努力去实现所追求的设定目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整合功能——这是因为伦理观念本身就是特定的社会意识形态的核心,是文化观念的核心,因此这一功能可以使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工作关系更加协调有效,利益关系处理得更加公平妥当,人际关系调整得更加宽松和谐,从而促进经济行为的健康发展。再次,具有特殊内涵的经济伦理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文化生成与发展规律在人们内心深处的凝聚与升华,它植深于人类的经济生活中,并对人们的经济行为施加广泛而持久的影响。马克思主义也从来没有将伦理规范简单地引入经济科学,相反,它总是认为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伦理因素终究是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物质生产方式相联系,并由这种生产方式所规定。不同的伦理规范对经济行为具有不同的制约力量,它们既要影响经济行为主体的价值取向,激励行动,又要凝聚主体的思想、力量和行为,规范经济行为的整个过程;还要有效地整合经济活动的内外系统,强化整个系统要素的配置和协调。从最直接的意义上说,没有伦理规范便没有经济行为的伦理引入,并且经济伦理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拓展最终会通过伦理规范的变化得以体现。经济行为的伦理引入就在于服务于社会经济行为本身,陶冶人们的社会经济心态。
二、经济行为的伦理意义
经济行为的实践过程并不存在单纯的伦理活动中,但每一项经济行为的实践活动都体现着一定的伦理思想和道德价值。虽然任何道德伦理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归根到底都是以社会物质生活的产生方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存在,但是道德伦理也不是单方面被动地决定于社会经济生活。从理论上讲,经济行为在实现了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应当具有伦理价值,因为伦理价值所具有的本质特性就是善的品质行为,而善的品质行为不仅贯穿人类社会的始终,而且也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然而,正象德国哲学家康德所概括的“德行与幸福”的关系问题一样,社会出现了严重的二律背反现象:有德性的人未必有幸福,有幸福的人未必有德性。更具体的说,财富的增减与德行的增减不但不呈正相关关系,而且还呈反相关关系。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经济伦理学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产生经济伦理学的原因问题,而是社会现实对我们的挑战。经济和道德是人类生活的两重空间,对应着人的两重需要:生存(经济的)和怎样生存(伦理的),经济行为的如何选择,如何更符合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关键是要找到一种合理的机制,有效地调控这个空间,这样在面对经济与道德常常发生冲突时,我们就能以科学的态度来正视它。因此,伦理价值评价可以是对人们一切作用于经济和他人行为的价值所作的评价,这其中就包括对经济行为的道德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经济行为,都无法排斥和摆脱一定的伦理干预,都存在一个对其进行伦理价值的评价问题。为此,把经济这样现实的应用科学同伦理学相呼应,就能解决单靠经济自身难以解决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就能把经济的“技术理性”和伦理中的“人类理性”结合起来,以求“整体理性”的发挥。狭义解释“经济的经济”或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在经济上通常是理性的,但在道义上却受到摒弃,如“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污染环境等。我们从整体意义上对经济伦理进行探讨,有助于我们拓展视线,克服仅仅拘泥于经济对伦理或伦理对经济起什么性质的作用的表层研究,克服仅仅拘泥于有什么样的经济利益关系就会产生什么样的道德观念,有什么样的道德观念就会为什么样的经济制度服务的“社会要素还原论”的探讨,以致于从伦理层次深化的角度对经济内涵有个全面的认识。
当然,对经济伦理的探讨,离不开对经济行为目标的考察。因为经济行为目标不仅是构建经济理论的前题,它还在很大程度上揭示出经济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它即包含了经济行为在实践中最终应自觉实现的行为选择,又包含了经济行为实现这种行为选择的原因。经济行为目标的本质一是与经济效益驱动力相关,二是要以社会经济基本理论为基础。这样,一方面经济行为是其主体——具有一定道德价值观念的人的行为,也是为满足各利益关系人的一定需求才产生的行为。现代经济行为要求其主体自觉作出各种选择,而选择的结果与实施都要受到各个具有不同要求的关系人,以及参与目标选择的人的道德价值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经济行为是伦理规范的实践源泉和载体,伦理道德又是经济行为的价值导向和目标。经济行为本质上是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制约关系,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性的对象化与自我肯定,它的实践本身,可以被理解为始终按照理性原则行事就能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这个即定的目标。如果要求人们按理性办事,并把它看作是在维护大众的尊严,这同时就提出了一个伦理要求。因为经济行为的丧失、虚劳或病态增长都将导致人的失衡与异化,而经济行为创造的商品和价值为人们提供了必要的生存条件,有助于人的个性发展和更大价值的实现,我们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就是道义所在。相反任何使利益与人相对立的行为都背弃了它本来的目的:其一,诚实劳动本身就具有伦理意义;其二,虽然经济行为主体在主观上是为了自己取得利润,但其行为后果在客观上是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正如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说“人们都不断努力为他们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把自己的资本投到最能赚钱的位置(把资本从利润低的部门向利润高的部门转移),而这些地方就是社会最需要资金的地方。于是,人们受一定看不见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注:亚当·斯密:《国富论》,英文版第4卷,第465页。)。确实在现实社会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的经济行为,在主观上为他人和社会的情况是极少的,这也是我们研究经济行为的伦理意义所在。所以,经济行为的伦理意义就在于要能够使这种“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经济道德的建立,即形成能够保护和调节经济行为主体利益的伦理秩序,使处于竞争状态的各经济行为主体的行为,受到任何一般公认的社会行为准则的控制和约束,防止因利益冲突而出现的社会
混乱,起到保护经济行为主体利益,并为进行利益合理、正当的分配创造条件。
三、经济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辩护
经济行为本身在伦理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这是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行为是否有伦理依据、价值依据的根本性的前提问题。市场经济范畴虽然已被人们广泛接受,但经济行为本身在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仍然有待于证明,因为只有对经济行为整个体系作出伦理的辩护,找到其在道德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论据之后,这种行为体系才能为全体、至少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认可,取得人们最大的支持,并使其中的社会道德秩序得以维系,进而才能为人们提供一种个人良知,人们才能履行它所指出的伦理要求。如果失去道德的纽带,这种行为体系不但无法行使社会权威,还会发生动摇。另外,围绕经济行为的伦理辩护问题展开讨论,必定会从道德和价值的角度,揭示出一定经济行为体系内在的问题和缺陷,促使人们从理论上去寻找改善的途径,推动经济行为向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
伦理道德的核心是“善”,其反面则是“恶”,经济道德范畴的“善”与“恶”则是指经济行为而言的,与一般道德意义上的善不完全等同。也就是说,经济道德范畴的“善”除了应合乎一般道德意义上的“善”之外,还必须合乎经济意义上的“善”,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善更具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具体体现在:
——具有特殊的效益道德:效益和需要相统一。市场经济讲求效益,这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但是效益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具有伦理意义则体现了它全新的质的内在规定性,因为经济效益的基本特点就是重视市场、重视社会需要,更进一步说就是重视人本身的需要。运用马克思的理论分析则是:发展生产力并不是最高的伦理价值标准,是否有利于满足人的需要才是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最高出发点和检验社会现实的最高标准。经济效益的实质是利润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法则使然,各经济行为主体当然也要追求利润,利润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是实现生产目的的保障。利润的实质就在于贡献。以最大限度追求利润不仅是国家腾飞和高涨的动力,也是改善和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的保证。归根到底,提高经济效益就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因而,这种效益,是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前提下取得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这样的利润,既代表劳动者的现实利益,又代表着劳动者的长远利益;既是单个劳动者自己的盈利,也是全体劳动者利益的集中,体现着经济行为的“善”。这样的利润追求,与那种唯利是图、巧取豪夺、欺行霸市及非法盈利的不道德的市场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具有特殊的竞争道德:竞争与协作相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与竞争相联系的社会经济形式,这已被人们普遍接受。但以往的理论导向过多地强调了竞争的消极后果,以致于在人们的思想深处,竞争只是一种可以暂时为社会经济发展所利用,却始终将被逐渐消灭的历史行为,这种认识的潜台词则是:竞争是人类道德发展的对立物。我们不否认竞争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表现,不正当的竞争会带来一系列的消极后果,这与其本质特征紧密相联。第一,竞争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外在形式,价值规律通过竞争转化为外在的压力,支配着各个经济行为主体,形成不平衡的心理机制,导致行为失范;第二,竞争本质上就是一种利益竞争,马克思曾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3页。)但是,我们也应该承认在各个社会形态的发展中,不同社会不同主体之间的社会性竞争,从其目的来看,是为了争取维护和加强各自群体的物质利益,然而隐藏在主体动机背后的则是新旧两种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结果这种社会竞争非常有效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进而也推动了人类道德文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按照价值规律办事,为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竞争所体现的不应该是道德文明的对立物,而应该是社会发展的加速器,我们应该允许竞争、鼓励竞争、保护竞争。但由于我们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生产力还处于较低水平,这一时期的竞争主要以生产规模的大小、技术力量的强弱、商品质量的优劣、商品价格的高低、服务质量的好坏等为特征,表现在价值取向上就是:既积极竞争,争创一流;又精诚协作,相互支援。社会主义的竞争行为应当唾弃那种以垄断技术、垄断市场和相互封锁、相互倾轧、不择手段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具有特殊的利益道德: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统一。如果把道德比喻成一座神圣的殿堂,那么利益就是构建这种殿堂的基石。在整个道德体系中道德准则处于核心位置,而道德准则的确定却依赖于利益,利益问题是道德准则的中心内容,对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的不同回答和解决,就构成了各种不同的道德准则。可以说,道德准则实质上就是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的根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自然成为各经济主体之间旋转的“轴心”,不如此,就会在无情的竞争法则面前败下阵来。然而,在关心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强调社会的整体利益。如果社会的整体利益得不到保证和发展,最终也会影响到各个经济主体的特殊经济利益,使他们自身的特殊经济利益的持续增长失去可靠的保证和牢固的基础。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利益要求,必须在坚持以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为大局、兼顾各经济主体局部利益的基础上,使社会各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合理化、制约化、有序化,以最终达到经济秩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表现在伦理价值取向上,就是要求各经济主体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恪守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觉地以维护整体利益为荣,以损害整体利益为耻。
经济是人的行为,经济的对象是对有限的资源进行配置,在这样的主客体之间不仅仅存在着单纯的经济关系,即使在法律约束范围内,人们经济行为的抉择,经济政策的取舍都有个是否合理使用了经济资源,是否最大限度实现了道德价值的经济伦理问题。因而,经济行为不仅要建立在对他人和社会自觉的道德认识基础之上,还必须是经济行为主体自由选择的结果,即可以在“善”与“恶”之间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抉择。而经济行为选择还必然受到一定社会历史中条件、主体意志品质和社会伦理规律等的限制。经济主体是在对意志自由和外在必然性关系的正确把握中真正实现伦理行为选择的,是自由与限制的统一。对经济行为选择的种种限制很大程度反映在各利益关系人的要求中,所谓,“合理的和正当的”经济行为只能是在不同关系人的要求之间作出符合伦理的选择的经济行为,而经济行为的伦理辩护的意义也就在于此。
本文1999年1月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