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谈判权的内在机理
王培君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摘 要: 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动力商品过度市场化的纠偏机制,是市场经济本身所必需的宏观干预手段,即干预收入再分配、避免财产权利集中。工会的议价能力对集体谈判制度的运行效果具有决定意义。集体行动力也是集体谈判制度有效运行的决定性因素。仅在集团成员的目标与集团自身的目标相吻合时,集体成员才有参与集体行动的现实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的重要途径就是建立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即有选择性的激励机制。
关键词: 集体谈判;议价能力;集体行动力
在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中,集体谈判是价值中枢。[1]学者对集体谈判权的前提条件、内在机理的讨论仍不够深入,本文拟于此主题上略尽绵薄之力。
一、集体谈判权的前提条件
集体谈判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的生产方式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是国际劳工运动促成的。[2]一般认为,集体谈判的最早实践发生在18世纪末期。当时全世界第一份集体合同诞生在英国,这份集体合同是由劳动者团体与资本家谈判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在19世纪之前,劳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种协商仅有道德效力,政府对劳资谈判也持消极态度。到了19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资本主义国家逐步通过立法赋予工人结社的自由、承认集体合同的效力,其中的原因有两点:其一,无论是政府还是资本家都关注到产业民主与劳资合作的重要意义,产业民主是能够带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的。其二,劳动者的维权运动此起彼伏,给政府施加压力。例如,英国在1875年颁布的《企业主与工人法》赋予劳动者以集团名义与企业主签订合同的权利,这个法律的政策考量就是缓解劳工运动。美国在1932年颁布的《诺里斯—拉卡尔基法案》赋予劳动者以开展集体谈判以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赋予工会以发动罢工的权利。[3]20世纪初,集体谈判在西方国家得到极大的推广。二战后,集体谈判又进一步扩展到许多亚洲、非洲的发展中国家,甚至被西方社会赞誉为“使劳资冲突制度化的伟大社会发明”。[4]
从集体谈判的历史演进来看,集体谈判制度建立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上。这些条件主要有:其一,工业化时代的到来。只有进入工业化时代,大机器生产代替小作坊生产,失业率增高、工人生存状况恶化,工人为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工作条件,才会联合起来对资本家展开集体抗争。其二,劳资矛盾激化与工人抗争集体化。工业革命之后,机器大生产盛行,企业主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便增加劳动强度、增加工作时间,劳资矛盾必然激化。工人抗争的频繁、矛盾大同小异,必然从个体抗争走向集体抗争。其三,劳动者团体的形成。由于劳动者取得了结社权,他们可以组建工会。通过工会来收集劳动者的意见,并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谈判。在劳动者获得结社权之前,他们无法在程序上形成集体、选出代表,从而无法以团体补强个体的力量以与占优势地位的资本家对抗。另外,产业革命之后传播的各种社会思想也让劳动者有了联合起来的意识,劳动者希望以团体力量来对抗资本家,从而摆脱这种不公平状态,争取更好的劳动条件。[4]第四,政府的立法保障。政府在这方面的立法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赋予劳动者以结社权;赋予集体合同以法律效力。这样一来,不仅让劳动者可以组建团体,还给劳资双方划定一片意思自治的空间。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集体谈判权的产生、发展是以劳动力的商品化程度作为源动力的。[5]劳动商品化与劳动去商品化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前者是卡尔·马克思的理论贡献,后者是卡尔·波兰尼(Polanyi)的理论贡献。① [英]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1886-1964),是20世纪公认的最彻底、最有辨识力的经济史学家,著有《法西斯主义的本质》《大转型》《达荷美和奴隶贸易》等作品。 在马克思那里,劳动力商品化是指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力成为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交易对象;而且,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也是依靠劳动报酬来购得。[6]74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化取决于两个条件:其一,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即不存在强迫劳动;其二,劳动者自由得一无所有,即除了工资之外无其他收入。[7]正因为生产者有人身自由,他可以将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来支配;因为他一无所有,他自身的生存(即劳动力的生产)只能依靠工资来维持。他认为,劳动力商品化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条件。
在波兰尼那里,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史总体上被认为是未加限制的市场化、商品化和社会保护运动之间所存在的内在矛盾的演化史。波兰尼将劳动力商品化视为市场经济赖以建立和运行的前提条件,同时又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彻底的劳动力商品化是不可能的,彻底未受调控的市场经济是“彻头彻尾的乌托邦”,完全由市场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必然会招致社会的崩溃。[8]也就是说,在依赖自由市场的同时,也要通过宏观调控来克服市场化、商品化带来不公正的弊端。在市场化、商品化与以社会保护为目的的宏观调控之间存在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劳动力商品化必然有一个限度。换一句话说,波兰尼认为,在劳资关系中,劳动力的商品化程度应当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而不是不受限制的过度化。而限制劳动力过度商品化的手段就是通过劳动立法和工会组织来保护劳动者,避免市场带来的不公正,从而使市场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波兰尼的前述理论勾勒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史中,市场化是怎样使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而社会保护运动是怎样抵制劳动力过度商品化,以至于将之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6]101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美国家往往通过立法增加工会的议价能力,而且加大社会福利供给的力度,从而使得劳动者的生存问题不仅仅依靠由自由市场决定的工资来解决,这就降低了市场对劳动者的控制力,限制了劳动力的商品化程度;而到了新自由主义思潮盛行的时代,工会的议价能力被明显削弱,原先许多社会福利供给被取消,劳动者依赖市场以外的资源以维持生存的机会减少,劳动力商品化程度再次攀高,这就加剧了劳动者在市场上面临的风险,这一时期的收入分配状况对劳动者极为不利。[9]劳动力商品化的衡量标准是劳动力再生产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是全部购买而来,还是部分购买而来。如果是前者,便表示劳动力商品化程度高,而如果是后者,则表示劳动力商品化程度低。[10]其所谓的生活资料包括劳动者在就业期间的生计供给、在失业期间的生存需要以及抚养和教育后代的需要。[11]市场的无限扩张,倾向于使劳动力及劳动力再生产都彻底隶属于市场,即劳动者仅依靠直接工资从市场获取生存资料才能生存下去。然而,这又激起社会的自我保护,限制劳动力商品化程度,这种限制就是“去商品化”。社会自我保护的手段主要有强有力的工会组织、集体谈判、左翼政党、社会立法、失业保险、就业补贴、退休方案等具有社会福利的政策。[5]这么说来,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动力商品过度市场化的纠偏,市场经济本身所必需的宏观干预手段。
正书必须读好,这是没有什么异议的,因为它是你立足的基础。但是,正书的阅读对于很多人来说不是快乐而是负担,因为这种阅读是被动的,或者是强制的。尤其是青少年学生,枯燥乏味的课堂阅读,没有多少人留恋。但是,闲书的阅读就截然不同了。可以这样说,任何一个读闲书的人,都是兴之所至,趣味盎然的。课余时间的校园一角,火车上旅途中的快意,躺在被窝里的会心一笑,哪个不是启发灵感的阅读共鸣?
其实,这一论断与经济哲学理论家从保障自由的角度推导得来的结论也是一致的。经济学人开始对以新自由主义思潮为根基的现代主流经济学进行反思、批判。他们认为,新自由主义论者强调个体自由的意义,强调体现个体自由的自由劳动、自由交换和自由决策。于是,新自由主义论者往往会将自由经济简单地等同于建立供求规律之上的市场经济。相应地,新自由主义论者所主张的经济政策也是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他们认为,新自由主义论者未能正确地理解自由是什么。[12]198他们主张,自由的本质其实是个人可以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但是,由于存在各种限制自由从来都不是完满的。总的来看,自由遭受到的限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内在的限制与外在的限制。前者其实是由于社会生产力和自身能力导致的,而后者的原因则在于权力结构的失衡。前者的改善要仰仗自然科学,而后者的提升则有赖社会科学。因此,就后者而言,个人自由是指个体追求自由生活的行为不受他者的制约和阻止。这里所说的“他者”有两种,即公权机构和其他个体。而这里所说的“权力结构失衡”意指权力集中到某个个体或某个公权机构的手中。权力一旦集中,分配规则的设定便难以体现出公正,各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便大量出现。因此,对个人自由的追求就应当首先避免权力高度集中于某个个体或某个公权机构。公权力高度集中,必然导致公共事务的决断被操控于某几个机构手中,个体无论同意与否都逃脱不了受宰割的命运,这便是个人自由在政治领域遭受到的侵害;某个个体的权力高度集中则出现在经济领域,社会财富如果高度集中于少数个体的手中,便会导致市场规则由少数人来操控,社会财富的分配同样会出现不公,这便是个人自由在经济领域遭受的侵害。然而,新自由主义论者一直以来都仅仅是警惕个人自由在政治领域所遭受侵害,而对个人自由在经济领域所遭受的侵害却视而不见。他们反对公权力集中却忽视私权力的集中,他们抵制政治集权却推崇自由放任。其实,避免公权力过度集中的方法就是分权;避免私权力过度集中的方法就是交换机制体现公平,这就要求在制度上抑制由交换引发的集中效应。[12]208防止公权力集中,这好理解,为什么要防止私权力的集中?这里的私权力是从所有权人对义务人具有优势地位、资本具有剥削、役使倾向的意义上理解的。所有权越集中,资本越集中,私权力就越集中,权力结构就越失衡。“市场机制的马太效应会导致财产权利的集中,从而危害穷人的经济自由;财产权利的集中还会导致政治权利的集中,从而危害穷人的政治自由,阻碍民主体制的建设。”[12]208所以国家要对经济领域进行干预、对财产权利进行限制。集体谈判制度就是干预收入再分配、避免财产权利集中的手段之一。
二、集体谈判权有效运行的决定因素
(一)工会的议价能力
除此之外,集体行动力也是集体谈判制度有效运行的决定因素。集体谈判制度的要旨是通过团体力量来补强个体劳动者的力量,以对抗用人单位。劳动者要通过罢工、设置纠察、联合抵制等产业行动给用人单位施压,这就需要劳动者个体积极加入工会、担任谈判代表以与用人单位交涉、参加罢工等产业行动,从而形成强大的集体行动力。但是,由于谈判成果——集体合同是向企业所有职工开放的,只要集体合同签订下来,不管有无参加工会、参与罢工,企业的所有职工都能从中获益。在“枪打出头鸟”的顾虑下,这就会出现影响集体行动效率的“搭便车”行为。另一个影响集体行动力的因素是劳动者的异质性。劳动者的异质性主要体现在通用性人力资本与专用性人力资本(如各类技术人员、企业高管)这个分类上。集体行动理论认为,在集团中的个体因参与集团的行动而付出的成本等同于该集团的获益,然而,该个体的获益却仅占集团收益的一部分,其他部分由同属于该集团的其他个体分得。而其他个体可能未参与该集团的行动、未付出成本,他们仅仅凭借其为集团的成员这一身份便可得到这一收益,因为集体的收益对于集团成员而言是不具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其他集体成员是在“搭便车”。他们还可以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提供少量行动,甚至选择放弃集团利益,退出集团组织,进而使集体行动力被削弱,使集体行动陷入无效率的困境。[15]专用性人力资本往往以辞职相要挟,以向用人单位“敲竹竿”,根本不需要通过集体合同来保护自己,往往会退出集体行动。只有集团成员的行为目标与集团自身的目标相吻合时,集体成员才有参与集体行动的现实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的重要途径就是建立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即有选择性的激励机制。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参与了集体行动的集团成员,额外地给予一些如红利、奖金或荣誉等补偿收益,而不是仅仅给他们提供一份由集团利益分出的份额。[4]
(二)劳动者的集体行动力
正由于集体谈判制度是纠正劳动力过度商品化的手段,属于一种非市场化机制,这种机制可以影响工资或劳动条件的决定不单纯依靠体现供求关系的市场规则。正由于集体谈判制度与工资水平和利益分配的紧密相连,西方经济学从来都是将集体谈判理论视为工资决定理论的一部分。[4]在劳动力商品化理论下,劳动者仅依靠工资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存,其生存资料是从市场以工资交换得来的。那么,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便应当以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格为计算标准。所以,古典经济学的工资决定理论都围绕着生活资料的价格来进行理论建构。例如,配第、杜尔阁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数额取决于维持劳动者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亚当·斯密把工资分为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两类,前者取决于生活资料的市场价格,后者取决于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4]集体谈判制度作为劳动力过度商品化的纠偏手段,通过集体谈判来决定的工资就不应当局限于维持劳动者最低生活水平的生活资料的市场价格。于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Pigou)于20世纪初经过考察资本家与工人之间进行的集体谈判之后,得出一个短期工资决定理论,即“范围论”。这种理论认为,集体谈判之后确定下来的工资并不是经自由竞争得来的,而是由工会与企业的谈判力量决定的。集体谈判最终决定的工资水平处在两个点之间,一个是工会的抵制点,即工会能够接受的工资额度,另一个是企业的抵制点,即企业能够接受的工资额度,至于最终确定下来的工资是靠近哪个点要看工会与企业各自的谈判力量。[13]庇古的范围论道出了集体谈判达成的工资与市场供求无关,而取决于谈判力量。随着博弈论的兴起,学者更是认为,工资数额的最终决定已经与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无关,而仅与集体谈判双方的议价能力有关。[4]所以弗兰德斯认为集体谈判的本质是由企业与职工展开博弈的制度,属于为制定适用于劳资双方的规则而设计的制度。[14]可见,作为劳方代表的工会的议价能力对集体谈判制度的运行效果具有决定意义。
三、集体谈判权的当前趋势
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开始有所衰落。在欧美发达国家,进行集体谈判的次数、集体谈判所涉及的人数以及集体谈判所涉及的事项范围都有不同程度的回落。就美国而言,单单在2006年,全美的职工总共有1.2亿,而参加工会的也仅有1 580万人,入会比例仅占12.9%。进行过集体谈判的企业也仅有23 000家。无疑,集体谈判在21世纪已经遭受极大的挑战,可以说是已经危机重重。[16]究其原因,主要来之于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劳动力再商品化。劳动力再商品化是由于二战后新自由主义思潮在西方盛行而导致的,在经济上,他们主张市场自由,“必须驱除凯恩斯主义梦魔”。特别是撒切尔夫人在英国执政后,掀起了声势浩大的私有化运动。在欧美国家,政府开始减少劳工的福利供给、取消就业补贴。政府的劳工政策支持劳动者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而对集体谈判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开始持消极态度。美国政府很早前就开始削弱工会的议价能力,例如,很多保障劳动者个体权利的法案在20世纪60年代得以通过,这些法案都间接地削弱了工会的议价能力。[17]这时的劳资关系理论盛行的是强调资方特权的单一派。其二,劳动力异质化。新型企业增多,特别是高技术企业迅猛发展,专用性人力资本增多,导致工会入会率降低,这样便影响了劳动者的集体行动力。就算是在传统产业,在产业衰退和产业转移的影响下,劳动者的集体行动力同样也在衰减,工会同样也缺乏议价能力。[18]其三,经济全球化使得生产、销售、消费等环节可以在不同国家分别现实。资本凭借其轻盈的流动性,突破了生产空间对它的制约,实现了与劳动力的分离。[19]跨国公司常常在全球范围内选择那些工会议价能力较弱的地区设厂,同时大量使用外籍劳工,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消解工会的对抗。[20]
[12]Still,Pakistani economists disagree as to whether their country can fully take advantage of the opportunity.Some note that it is unclear whether the agreement will help Pakistan overcome a 50 percent trade imbalance with China.
中国加入WTO后,真正意义上融入了国际社会,不仅经济得到极大发展,思想又一次得到解放。当时一位年轻的中国经济学博士写道:“既然我们已经下定决心选择了开放与竞争,就没有理由对加入WTO后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满怀忧虑,因为WTO对于我们的最终价值在于,它能够对国人较长时间处于相对凝固和禁闭状态的思想观念产生根深蒂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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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Internal Mechanism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Right
WANG Pei -jun
(Tan Kah Kee College,Xiamen University,Xiamen 361005,China)
Abstract: Collective bargaining system is a correcting mechanism for the over-marketization of labor commodities,and a necessary macro-intervention means for market economy itself,that is,to intervene in income redistribution and avoid the concentration of property rights.The bargaining power of trade unions is of decisive significance to the operation effect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system.Collective action is also a decisive factor in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system.Only when the goals of the group members are in line with the goals of the group itself can the collective members participate in collective action.An important way to turn this possibility into reality is to establish the dynamic mechanism of collective action,that is,selective incentive mechanism.
Key words: collective bargaining;bargaining power;collective action power
中图分类号: DF411.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642X(2019)04-0066-05
收稿日期: 2019-04-12
作者简介: 王培君(1983-),女,河南漯河人,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
责任编辑:陈 永
标签:集体谈判论文; 议价能力论文; 集体行动力论文;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