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中国法国论文

法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中国法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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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3)03-0084-08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18400公里长的大陆海岸线及300多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和丰富的内陆水域,其中蕴涵着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从台海陆桥的远古动物化石群、环渤海海域的岳石文化遗迹,到徐闻遗迹、海上丝绸之路、元朝海军东征、郑和下西洋直至近现代甲午海战、抗日战争等。①但这些宝贵的遗产却正在因为当代人的不当活动乃至违法犯罪行为而逐渐被破坏和灭失。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组织水下考古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重要成果,目前正从单一的水下考古逐步向全方位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过渡,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正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方向转变。[1]7但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比如,现有的水下文化遗产法律主要是《文物保护法》和《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但相关规定并不健全,缺乏对破坏水下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措施,现有的专业保护与管理机构和专门执法力量,远远不能满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等。[2]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综观全球,法国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位居世界前列。拥有1100多万平方公里专属经济区的法国既是世界上第二大海洋之国,也是传统的海洋强国,水下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据估计,法国仅领海就有1.5万至2万艘沉船,还有15万到20万艘沉船躺在专属经济区海底。[3]38法国的水下考古始于1943年,1961年法国就通过了保护海洋沉船的法律,1966年就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专门的水下考古研究机构,该机构已经发掘或研究了超过1500个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沉船或水下遗址,具有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经验。[3]35,38鉴于法国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被公认为全球领先,本文试图深入分析法国的相关立法,并结合其实践,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相关法律提供若干建议。

一、法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

法国十分注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鉴于伴随着技术进步带来的对水下文化遗产的破坏,法国采取了相应措施来保护和管理这些新型的文化遗产。早在1961年12月1日,法国就通过了《树立海洋沉船制度的第61-1547号法令》,第一次确认了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沉船的特殊性质,需要把这些沉船与普通沉船区分对待。②其他相关法律主要有:1989年12月1日《有关海洋文化财产和修订〈1941年9月27日考古发掘规范〉的第89-874号法》、③1991年12月5日《执行第89-874号法令的第91-1226号法令》、④1996年1月4日《有关成立并组织一个海洋与水下考古研究部门的命令》、⑤以及1996年2月8日《有关海洋文化财产的命令》等。⑥

2004年2月24日生效的《遗产法典》(Code du Patrimoine)对以往有关历史古迹、考古保护区、博物馆、档案等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和规章进行了系统的汇编,并根据文化遗产的发展变化,逐步整合纳入每年出台的相关特别法。[4]35《遗产法典》是现行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和规章汇编。其中,第五卷第三编第一章规定了陆地和海下考古问题,第二章规定了海洋文化财产问题。除了《遗产法典》外,为了加强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国文化部近些年出台了一些新的法令,比如2011年5月24日《关于〈遗产法典〉相关规章的第2011-574号法令》,并修订或废止了一些早期的法令和命令。⑦

(一)保护对象

法国法律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步认识、发展的过程。1961年的第61-1547号法令仅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沉船。虽然这类沉船数量最多,可能是最重要的一类水下文化遗产,但沉没水下的人类居住遗址、港口等水下文化遗产也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1989第89-874号法则将保护对象扩大到了“海洋文化财产”。根据2004年《遗产法典》,“海洋文化财产”包括位于海洋国有地产(domaine public maritime)内或毗连区海床上的沉积物(les gisements)、沉船、遗迹或一切具有史前、考古和历史价值的财产。⑧

显然,就地理范围而言,海洋文化财产位于“海洋国有地产内”或“毗连区海床上”。根据1963年11月28日《关于海洋国有地产的第63-1178号法》,“海洋国有地产”包括滩头、领海的海床和底土,未来的冲积地和淤积地,以及为避免受潮汐作用侵蚀而受到人为保护的土地。[5]433水深20米到50米的私有土地如果与海洋国有地产相邻,也作为“控制区”(restricted zones)被视为海洋国有地产,且禁止在该区域内进行任何建设工程。[6]50海洋国有地产不包括领海的水体,也不包括内水。因为水下文化遗产涵盖了位于各种水域下的文化遗产,而非仅仅位于海洋之中,用“海洋”一词有失狭隘。[7]65

就保护对象的内涵而言,海洋文化财产指沉积物、沉船、遗迹或一切具有史前、考古和历史价值的财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而不论其年岁如何。虽然法律没有限定海洋文化财产的年岁,但司法实践和主管行政机关都已经承认,沉没水下不到100年的财产,比如一战中沉没的军舰,也可以是受法律保护的文化财产。[7]66不过,因为法律没有指明何谓“具有史前、考古和历史价值”,实践中进行认定时可能会发生争议。比如,对于一战中丧失的军舰和货船是否属于海洋文化财产,法官认为,一战中丧失的军舰是法国历史中光荣而又悲惨事件的遗存和见证,显然属于海洋文化财产;而一战中丧失的货船则不属于海洋文化财产,因为无论从所用技术来看还是从造船术来看,该船都不具有特殊价值。[6]48在此,法官明确区分了军舰和货船,认为军舰是国家历史中重大事件的见证者和参与者,具有历史价值,沉没日期是远是近无关紧要;⑨但就货船而言,沉没于一战时期还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历史价值,必须是能增进对人类历史(比如航行史或造船史)了解的民用船舶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该论断显然表明,军舰的军事价值本身已经是被认定为海洋文化财产的重要证据,无须再证明其历史价值;而在判断货船等民用船舶是否具有历史价值时,需要考虑该船舶能否增进对人类历史的了解,其实是在判断历史价值时增加了一种法律未曾明确规定的考量因素。

(二)对海洋文化财产的所有权

海洋文化财产可能属于国家所有或私人所有。

1.国家对海洋文化财产享有的所有权

原则上,海洋文化财产属于国家所有。首先,沉没的军舰或国家船舶、飞行器等,都属于国家所有,除非法国明确放弃所有权。

其次,位于海洋国有地产内的海洋文化财产,如果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比如远古时期的沉船、沉物,则属于国家财产。⑩

又次,如果发现了海洋文化财产,自公开其发现之日起三年内都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属于国家财产。公开此种发现的方式依照行政法院的法令(décret en Conseil d' Etat)确定。(11)

复次,国家可以通过征收(acquisition)方式取得海洋文化财产的所有权。(12)征收只适用于“位于海洋国有地产内的”私人所有的海洋文化财产,如果有关财产已经被打捞出水,或者位于毗连区内,则主管机关不得征收。征收在程序上包括行政程序阶段和司法程序阶段。

对位于海洋国有地产内的私人所有的海洋文化财产,行政主管机关应就征收问题,为所有权人提供呈递意见的机会。如果所有权人同意,则进入普通的所有权转让程序,行政主管机关基于公共用益(d'utilité publique)(13)宣告国家取得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所有权人不同意,则可以根据行政法院的法令宣告公共用益。当然,所有权人有权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所有权的转移则通过司法程序完成。普通法院裁决所有权的转移,但在占有有关海洋文化财产之前应先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应涵盖全部直接、具体、确定的损害。如果无法协商确定补偿金,则由法院确定补偿金额。

有论者认为,因为法国法传统上只有不动产才适用征收,动产则适用征用,对海洋文化财产(其中95%都属于动产)适用征收是法律的改革;政府显然对此一改革十分慎重,认为主管机关仅出于保全或科学利用海洋文化财产的目的进行征收,征收是最后的手段,其主要价值在于威慑可能损害海洋文化财产完整性的私人所有权人。[6]54-55,57

最后,国家还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海洋文化财产的所有权。

总体上,在发现的海洋文化财产中,有80%都属于法国所有。[6]53

2.私人对海洋文化财产享有的所有权

如果在海洋国有地产内发现了海洋文化财产,自公开其发现之日起三年内确定了合法所有权人的,则尊重该所有权人对相关海洋文化财产的所有权。但应指出,虽然《遗产法典》尊重私人的所有权,但国家仍然对相关考古活动享有专属控制权。

(三)海洋文化财产的发现报告

任何人如发现海洋文化财产,应将其保持原位、不得损坏,并应在发现海洋文化财产或到达首个港口后48小时内向行政机构报告;任何人因为工程或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活动而意外地把海洋国有地产内的海洋文化财产打捞出水时,不得使财产脱离其控制,并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向行政机构报告,将有关财产交由其保管或支配。(14)此处的“行政机构”包括负责该区的海事局,或距离发现地最近的海事处,或第一个到达的港口;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现财产的地点和财产的性质,如果是进行活动时意外将财产打捞出水,还应报告该活动的具体情形。(15)得到报告后,海事处应当通知文化部长。如果对同一海洋文化财产前后有多人次报告,则由第一个报告人享有发现所得的利益。(16)

任何发现并报告一项根据第L532-2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海洋文化财产的人,可以获得实物奖励或金额奖励,具体由行政机构决定;任何发现并报告位于毗连区内属于国家所有的海洋文化财产的人,可以获得一笔奖金,具体数额由行政机构决定。(17)应指出,奖励对象是“发现并报告属于国家所有的海洋文化财产的人”,且发现并报告者只是“可以获得”奖励,根据情形不同可以申请实物奖励或现金奖励。文化部长应根据国家考古研究委员会(Conseil national de la recherche archéologique)的建议,决定奖励的金额或实物。(18)现金奖励应根据发现物的科学价值而定,但无论如何,对于具有地区重要性(intérêt régional)的发现物,奖励不得超过2000欧元;对于具有国家重要性(intérêt national)的发现物,奖励不得超过10000欧元;对于具有国际或极端重要性(intérêt international ou exceptionnel)的发现物,奖励不得超过30000欧元;如果事后证明发现物的科学价值比预期的更高,国家还可以增加奖励幅度。(19)奖励还可以采取由发现并报告者保管有关海洋文化财产的形式。(20)此时,国家仍然是财产的所有权人,发现并报告者与主管机关签订合同,规定保管的相关条件和情形,有关财产也需要标示证明国家所有权的标记。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既能避免海洋与水下考古研究处保存大量价值不高又类似或相同的海洋文化财产,又能满足发现并报告者请求实物奖励的愿望。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发现并报告者都申请实物奖励。[6]59

(四)海洋文化财产的考古发掘

法国政府负责海洋文化财产的调查、研究与发掘,可以授权给个人,也可以直接由国家进行。

一处海洋文化财产被报告给行政机关后,针对该财产的海洋考古活动应事先获得授权,遵守相关行政规章。事先未经行政机关授权,任何人不得为了确定海洋文化财产的地点而利用专业设备进行勘察,或者进行发掘或钻探;移出任何海洋文化财产或从中取样,同样应事先取得上述授权。(21)文化部长根据申请人资质、团队构成、研究目标与方法等各种因素,在征求相关跨区考古研究委员会(commission interrégionale de la recherche archéologique)建议后,作出授权。(22)

只有个人可以申请进行考古调查,发掘或钻探。获得授权的申请人对有关作业全权负责,有关发掘、钻探、勘探、移动和取样活动必须在其实际指导下进行。(23)符合条件的业余考古爱好者也可以获得授权。事实上,业余爱好者和专业考古工作者的合作是打击对海洋文化财产的劫掠、增进人类历史知识的最好方式。[6]61不过,因为有关海洋文化财产的考古调查、取样、移出和发掘等都需要在水下进行,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专业潜水活动的条例。

授权可以撤销。如果严重违反或多次违反所规定的进行研究的条件,或者,遇有重大发现,国家希望自行展开工作或者购买海洋文化财产时,文化部长得根据相关跨区考古研究委员会作出的有拘束力的决定,宣布撤销之前所作出的授权。(24)如果被授权人是因为违反而被撤销授权,则无权请求赔偿,但如果国家继续进行发掘时使用其设施或装置,可以就设施或装置请求赔偿;如果被授权人是因遇到重大发现而被撤销授权,则有权就相关工作的费用请求赔偿,并就权利被剥夺而请求一笔特别赔偿费用。(25)

应指出,如果某一海洋文化财产属于私人所有,则对该财产的任何介入应事先取得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但如果海洋文化财产的保全受到威胁,行政机关在通知私人所有权人后,可以依职权视情况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26)

(五)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遗产法典》对于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和刑事制裁。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报告义务的,处以3750欧元的罚金;对于擅自对海洋文化财产进行勘察、探测、取样、发掘、移动的,处以7500欧元的罚金;对擅自转让或获取海洋国有地产内或者毗连区内海洋文化财产的,处以2年的监禁和4500欧元的罚金;罚金数额最高可达到被售财产的售价的2倍。(27)

此外,考虑到海上执法的难度,《遗产法典》还规定了多样的执法主体:司法警察机构和职员、司法警察辅助机构职员、海事局、海洋事务检查员、海事局技术机构职员、从事海洋事务协助和监管的法人、海关、负责特殊文化事务的政府机构、国家海洋船舶官员、船长或大副、海洋事务监察员、渔业管理机构、信号员、水手代表;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港口,港口行政官员或其辅助职员也有权进行调查和核实。(28)

二、法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

法国水下考古学的发展始于1943年。早在1952年,法国就在马赛港附近的大康格路易(Grand Congloué)水下遗址进行了世界上最早的水下考古发掘,打捞出水了不同时期的沉物。[3]35为了在世界上扩大法国的影响力,根据1966年9月30日《关于海洋考古责任的命令》,时任法国文化部长的安德鲁·马尔路克斯(André Malraux)创建了全球第一家专门致力于水下考古研究的机构:海洋考古研究委员会(Direction des recherches archéologiques sous-marines),负责全法国海岸的海洋考古问题。(29)根据1980年1月23日的命令成立的国家水下考古研究中心(Centre national des recherches archéologiques subaquatiques)则负责内陆水域考古事宜。为解决陆地和淡水水下考古与海洋考古的管辖界限冲突,文化部在1994年1月10日指示,海洋考古研究处主管需要利用潜水方法进行的考古活动。根据1996年1月4日的命令,国家水下考古研究中心与海洋考古研究处合并成为海洋与水下考古研究中心(Département des recherches archéologiques subaquatiques et sous-marines,DRASSM),隶属文化部文化遗产保护司(Direction générale des patrimoines),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保护海洋文化财产,以及进行相关宣传和展览等。(30)海洋与水下考古研究中心人员可以介入一切水下发掘,并应请求进行淡水水下考古调查。换言之,研究中心负责所有在内水、领海和毗连区内开展的需要潜水作业的考古研究。目前,该中心已经成为水下考古领域的领袖,在全球各个海域履行研究、咨询和鉴定的任务。[8]

可以说,法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坚持对军舰等国家船舶的所有权和豁免权。比如,“拉贝拉”号(La Belle)是法国国王在1684年为法国探险家拉萨尔(Cavelier de La Salle)提供的一艘船,用于为法国在密西西比河河口建立一个殖民地,但该船不幸在1686年失踪。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个行政部门——得克萨斯州历史委员会(Texas Historical Commission)在1995年7月于该州的马塔哥达湾(Matagorda Bay)发现了“拉贝拉”号沉船,并花费巨资进行了近一年的发掘,发掘出了沉船船体和上万件物品,这是在北美发现的最重要的沉船之一。(31)法国认为,“拉贝拉”号沉没时是法国军舰的辅助舰,法国依照国际法对沉船享有豁免权和所有权。经过交涉,法国与美国在2003年签订了《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有关“拉贝拉”号沉船的协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French Republic regarding the Wreck of La Belle)。根据该协定,美国承认法国对“拉贝拉”号沉船拥有完全所有权;法国无意使美国返还沉船,沉船和有关发掘品继续由得克萨斯州历史委员会保管,但美国不得征收有关发掘品;法国国防部下设的国家海洋博物馆和得克萨斯州历史委员会将谈判并达成一项协定,规范沉船的保管、研究、文献记录、展览以及相关出版物问题;处置和埋葬沉船上的人类遗骸时,应由法国驻美国大使或其指定的人和得克萨斯州历史委员会共同决定。(32)

又如,美国大湖勘探公司(Great Lakes Exploration Group)于2004年在密歇根湖发现了疑似1679年失踪的法国船“拉格里芬”号(Le Griffon)后,向密歇根西区地区法院提起对物诉讼,请求专属的救助权和救助报酬;密歇根政府相关部门介入了诉讼,认为沉船属本州所有,联邦不具有管辖权,要求法院驳回上诉。法国也提出,“拉格里芬”号由法国王室在1679年出资为探险家拉萨尔建造,目的是依照国王的敕令为法国开发殖民地,不论“拉格里芬”号位于何处,都是法国享有主权的财产。经过谈判,法国与密歇根州在2010年签订了《对身份不明沉船进行考古调查的协定》(Agreement for the Conduct of Archaeological Investigation of Unidentified Shipwreck)。根据该协定,大湖勘探公司,密歇根和法国一致认为,有必要对遗址进行一次考古调查以便确定沉船的身份和范围,和(或者)遗址的内容物,从而确定沉船是否是“拉格里芬”号;并同意由大湖勘探公司进行第二阶段的调查;如果证实沉船确实是“拉格里芬”号,大湖勘探公司承认法国对沉船的所有权,密歇根州对法国提出的所有权主张没有异议。(33)

当然,法国也同样尊重其他国家对国家船舶的所有权。比如,对于1864年沉没在法国领海(距离瑟堡海岸约7海里)中的美国军舰“阿拉巴马”号(CSS Alabama),法国与美国在1989年签订了《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有关“阿拉巴马”号沉船的协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French Republic regarding the Wreck of the CSS Alabama),通过成立混合委员会负责“阿拉巴马”号的保护与保全,尊重了美国对该沉船享有的所有权。(34)

法国相关实践中的另一特点是,对于法国毗连区以外海域内的与法国有关的水下文化遗产,通过与有关国家谈判达成协定的方式进行保护。比如对于1985年在加拿大大陆架上发现的、沉没于1912年的英国皇家邮船“泰坦尼克”(RMS Titanic)号,法国与美国、英国和加拿大在2004年签订了《关于皇家邮船“泰坦尼克”沉船的协定》(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Shipwrecked Vessel RMS Titanic)。该协定包涵了一个附件《关于针对皇家邮轮“泰坦尼克”号和/或其物品的活动的规则》(Rules Concerning Activities Aimed at the RMS Titanic and/or its Artifacts,下称“《规则》”),规范有关针对沉船、沉物的活动。根据该协定,缔约各国承认“泰坦尼克”号是一艘具有突出国际重要性的水下沉船,具有独特的象征意义;所有针对沉船、沉物的活动(即“项目”)应依照协定规定的授权进行;缔约各国一致认为就地保存应优先,仅在出于合理的教育、科学或文化目的时才应许可涉及打捞或发掘沉船和/或沉物的项目;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该协定生效后所有从沉船上打捞出来并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物品,都依照《规则》予以保存和保管,并作为一个整体完好存放;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授权制度规范本国国民和船舶进行的项目,包括单纯进入沉船船体的项目,或针对船体外部的沉物的项目,并采取适当行动,确保本国国民和船舶执行其制定的措施;缔约国应通知其他缔约国其所采取的执行协定的措施;遇有申请批准针对沉船、沉物的新的项目时,缔约国应将该申请副本以及本国对申请的初步意见,通知其他缔约国,并在决定采取何种行动时,考虑其他缔约国反馈的意见;对于新项目的授权或拒绝,缔约各国应通知其他缔约国;如果授权或拒绝修改已经授权的旧项目时,也应同样通知;如果活动涉及多个缔约国国民或船舶,有关缔约国应相互协商,以便在规范有关活动时协调一致;如果违反协定的活动涉及多个缔约国国民或船舶,有关缔约国应相互协商,以便在采取执行行动时协调一致。(35)显然,法国愿意通过协定与有关国家共同管理、保护相关遗产。

三、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相关法律的建议

中国有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文物保护法》和《条例》,规定了“文物”和“水下文物”的范围、水下文物的主管机构、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等作了规定,为保护水下文化遗产规定了一套较为详细的法律机制。

由前可知,法国立法原则上主张水下文化遗产属于国家所有,排除对水下文化遗产适用救助法和发现物法。(36)这与中国相关法律十分相似。不过,综观法国相关立法和实践,至少在以下四个方面值得中国借鉴:

其一,进一步完善水下文化遗产的发现报告规定。《文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了在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时的报告问题,发现者“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但该条适用于水下文物时可能有很大困难,比如,在进行海上军事活动或渔捞时发现水下文物,发现者显然不可能“立即报告”,“保护现场”的规定也会使发现者承担沉重的义务。《条例》第6条规定了发现水下文物时的报告和上缴问题,较前述第32条有一定的改进——要求发现者“及时报告”给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将已经打捞出水的文物“及时上缴”等,但参酌《遗产法典》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仍可进一步完善,比如,将“及时”明确为“立即或到达第一个进入的港口后48小时内”,并要求发现者“将水下文物留在原位、不得损坏”的义务。也即,将第6条修订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水下文物或疑似水下文物时,应当将水下文物留在原位、不得损坏,并立即或在到达第一个进入的港口后48小时内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或国家文物局。已经打捞出水的,应当同时上缴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或国家文物局处理。”

其二,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奖励和惩罚措施。《文物保护法》第12条和第七章分别规定了奖励措施和违犯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10条也规定了类似的奖惩措施。参酌《遗产法典》的有关规定,上述奖励措施可能过于严格,比如要求“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才能得到国家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保护水下文物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惩罚措施似乎又偏于宽松。鉴于海上执法的困难,法律应多鼓励发现者报告其发现,并加重惩罚违犯者。根据法国《遗产法典》,发现并报告属于国家所有的海洋文化财产的人,可以获得物质或金钱奖励;现金奖励应根据发现物的科学价值而定;奖励还可以采取由发现并报告者保管有关海洋文化财产的形式。参酌上述规定,建议对于单纯“发现水下文物并依法上报或上缴的”,主管机关也可以进行奖励,进行奖励时可以参考有关文物的价值适当提高奖励的幅度;对于非法贩卖水下文物的,不仅应加大处罚力度,且应同时处罚非法购买水下文物者,以吓阻日益频繁的非法水下文物交易。

其三,增加军舰等国家船舶的保护规定。《文物保护法》和《条例》没有对国家船舶作出特别保护。如前所述,虽然“拉格里芬”号沉船位于美国内水(密歇根湖)中三百多年,虽然法国也尊重所在地国的管辖权,不坚持美国将有关沉船、沉物返还给法国,但法国仍从该船的建造和特殊使命出发,论证该船属于法国海军辅助舰船,法国享有豁免权和所有权,最终得到了所在地国的承认。《文物保护法》和《条例》应增加对国家船舶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坚持对这类船舶的豁免权和所有权,而不论其残骸位于何处。实践中,如果中国籍国家船舶的残骸位于他国享有管辖权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内,则尽量通过谈判,以双边协定的方式进行有效保护。

最后,增加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授权发掘”规定。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7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禁止单位和个人私自发掘地下埋藏的文物。根据《条例》第4条和第7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发掘活动,必须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未经其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发掘。显然,水下文物的发掘由国家行政部门主导。不过,因为水下考古费用高昂,目前全国水下考古队员仅约百人,显然不足以应对繁杂的水下考古发掘作业。如前述,除了国家主导的发掘外,法国《遗产法典》还规定了国家授权的发掘。鉴于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众多,水下考古队员有限,《文物保护法》和《条例》可以考虑增加“授权发掘”的规定,授权有资质的个人按照规定条件提交的发掘申请。当然,国家可以依法撤销授权。

(感谢陈文海教授、周小兰博士和孔德超博士为本文写作提供的资料和建议)

注释:

①《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第1条将“水下文化遗产”界定为:“至少100年来,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包括遗址、建筑、房屋、人工制品、人类遗骸、船舶、飞行器、所载货物,以及具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具有史前意义的物品等,但海床上铺设的管道、电缆和其他仍在使用的设施除外。该公约已于2009年生效。应指出,虽然法国相关立法采用的概念是“海洋文化财产”,中国采用的是“水下文物”,但为方便计,除非明确指出,本文假定二者与“水下文化遗产”含义相同。对有关“文化财产”、“文化遗产”与“水下文物”等概念的比较,可见:张亮,赵亚娟.“文化财产与文化遗产”辨:一种国际法的视角[J].学术研究,2012,33(2):182-192。

②Décret n°61-1547 du 26 décembre 1961 fixant le régime des épaves maritimes.该法令已被2010年10月28日第2010-1307号敕令(Ordonnance n°2010-1307 du 28 octobre 2010 relative à la partie législative du code des transports)所废止。

③Loi n°89-874 du l décembre 1989 relative aux biens culturels maritimes et modifiant la loi du 27 septembre 1941 portant régrementation des fouilles archéologiques.该法已被纳入2004年《遗产法典》。

④Décret n°91-1226 du 5 décembre 1991 pris pour l'application de la loi n°89-874 du 1er décembre 1989 relative aux biens culturels maritimes et modifiant la loi du 27 septembre 1941 portant réglementation des fouilles archéologiques.2011年5月24日第2011-574号法令废除了该法令。

⑤Arrêté du 4 janvier 1996 portant création et organisation du département des recherches archéologiques subaquatiques et sous-marines.全文可见法国法律网,http://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exte.do;jsessionid=481196CEB82469813E647E8E3C329C82.tpdjo02v_2?cidTexte=JORFTEXT000000740039&dateTexte=20121129.

⑥Arrêté du 8 février 1996 relatif aux biens culturels maritimes.该命令于2009年修订,修订后的文本于2012年12月7日生效。全文可见法国法律网,http://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exte.do;jsessionid=F22A4BA438AB1861E333330388EB53BE.tpdjo02v_l?cidTexte=LEGITEXT000005620375&dateTexte=20121128.

⑦Décret n°2011-574 du 24 mai 2011 relatif à la partie réglementaire du code du patrimoine(livres Ier à VI)Les dispositions réglementaires du code du patrimoine font l′objet d′une publication。全文可见法国法律网,http://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exte.do;jsessionid=481196CEB82469813E647E8E3C329C82.tpdjo02v_2?cidTexte=JORFTEXT000024063807&dateTexte=20121129.

⑧《遗产法典》第L532-1条。该条基本照搬了1989年第89-874号法第1条。

⑨依照这一逻辑,既然一战中丧失的军舰具有历史价值,二战中的军舰也应具有历史价值。应美国的要求,法国海洋与水下考古研究中心在2001年承认,1944年沉没于法国瑟堡海域的美国军舰“利奥波德维尔号”(CSS Leopoldville)因其历史性价值被认定为海洋文化财产。

⑩《遗产法典》第532-2条。

(11)《遗产法典》第L532-2条。

(12)《遗产法典》第L532-11条。

(13)将“d'utilité publique”译为“公共利益”还是“公共用益”,学者们看法不同。本文采用“公共用益”的译法。参见许中缘.论公共利益的程序控制——法国不动产征收作为比较对象[J].环球法律评论,2008(3),25.

(14)《遗产法典》第L532-3、L532-4条。

(15)《遗产法典》第R532-1、R532-2条。

(16)《遗产法典》第L532-5条。

(17)《遗产法典》第L532-6、L532-13条。

(18)《遗产法典》第R532-4条。

(19)1996年2月8日《关于海洋文化财产的决定》(2009年修订)第2条。

(20)1996年2月8日《关于海洋文化财产的决定》(2009年修订)第3条。

(21)《遗产法典》第L532-7条。该条照搬了1989年第89-874号法第7条的前两款,删除了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与获批准的个人签订合同搜寻海洋文化财产,移出海洋文化财产或从中取样)。

(22)《遗产法典》第R532-7、R532-8条。

(23)《遗产法典》第L532-8条。

(24)《遗产法典》第R532-12条。

(25)《遗产法典》第R532-14、R532-15、R532-16条。

(26)《遗产法典》第L532-9、L532-10条。

(27)《遗产法典》第L544-5、L544-6、L544-7条。

(28)《遗产法典》第L544-8条。

(29)Arrêté du 30 septembre 1966 relatif aux services chargés des recherches archéologiques sous-marines.海洋考古研究委员会象征性地驻扎在地中海沿岸的马赛市。根据1991年5月14日的命令,该委员会变成了海洋考古研究处(Département des recherches archéologiques sous-marines)。

(30)Http://www.culture.gouv.fr/culture/archeosm/archeosom/drasm.htm.

(31)Http://www.texasbeyondhistory.net/belle/index.html.

(32)《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有关“拉贝拉”号沉船的协定》第1~3条。

(33)《对身份不明沉船进行考古调查的协定》第2~3条。截至2012年10月,调查仍在进行当中。

(34)《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有关“阿拉巴马”号沉船的协定》第1~3条。

(35)《关于皇家邮船“泰坦尼克”沉船的协定》第1~5条。

(36)1961年第61-1547号法令就已经排除对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沉船适用救助法,要求海洋文化财产的发现者有义务将发现的财产留在原地而不是进行打捞。后来的第89-874号法和《遗产法典》都坚持对海洋文化财产排除适用救助法。法国排除对海洋文化财产适用发现物法,坚持国家所有原则,第89-874号法和《遗产法典》都坚持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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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中国法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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