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补偿金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费。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主要由《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构成,确立了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义务。《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将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若干情形。不仅如此,《劳动合同法》关于补偿年限、工资基数等补偿标准与以前的规定相比亦有较大区别。基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该条款明确了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法,即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已签订履行存续至《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解除或终止,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线,分别按照旧法标准和新法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由于该条款只对分段计算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和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如何具体适用该条款难免存在一些误区。本文探讨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各种具体方法,以供参考。
一、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一)《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
依《劳动法》和《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下列事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依《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年限按照《补偿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其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折合月数×月工资。
工作年限折合月数,是指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折合为补偿月数,每满一年折合为一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亦折合为一个月。但是,劳动合同因协商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时,工作年限折合月数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只按十二年折合补偿月数,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月工资是指解除合同前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合同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裁员而解除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
依《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旧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增加的适用情形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劳动者因下列事由即时辞职:(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3)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4)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二是劳动合同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由用人单位依法裁员而解除。三是劳动合同因下列事由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但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其计算方法与前述方法不同的是:(1)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以六个月为界线,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折合为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折合为半个月;(2)月工资统一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3)将以前按解除劳动合同事由采取的补偿年限封顶方法改为按劳动者收入水平采取补偿年限和月工资数额“双封顶”方法,即不区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原因,只要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除此之外,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均按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进行计算;(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月工资的构成项目并对低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实行保底支付,即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应注意的问题
1.经济补偿年限的起算时间
由于《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应支付经济补偿而按该法实施之前的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规定均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则自劳动关系建立时起计算。例如,李某与甲公司于2005年12月1日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007年12月1日双方续订两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规定,公司却无需支付。因此,李某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如果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于2008年1月31日依法裁员而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则属于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规定均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李某的经济补偿年限应当自2005年12月1日起算,共计2年零2个月。在这种情况下,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如何折合月数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的规定分段计算后再相加,公司应当支付李某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满两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2月1日至31日,依《补偿办法》的规定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008年1月1日至31日,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笔者认为,这种计算方法值得商榷,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在工作时间满一年的情况下,劳动者尚且只能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上述观点却将两个月的工作时间算出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显然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合理的计算方法应当是,凡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又跨越2008年1月1日的,之前的补偿年限按一年计算,之后的上作时间被吸收,不再计算。按此方法,上例中的李某在裁员的情况下可得到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换言之,计算赔偿金应当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自劳动关系建立时起计算补偿年限,不存在分段计算问题,但“上封下保”的规定仍然适用。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补偿年限折合月数×月工资×2。
2.按照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由于《劳动法》仅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作了原则性规定,而《补偿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较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劳动法规都对经济补偿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而且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存在一些差异。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为例,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就存在如下不同:(1)扩大了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即时辞职,以及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而终止纳入经济补偿范围;(2)对协商解除、劳动者即时辞职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预告解除的经济补偿总额虽有十二个月工资的封顶,但允许当事人约定超过;(3)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如何计算,没有明确规定;(4)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此,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的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时,劳动者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与《补偿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应当按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经济补偿金。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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