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时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所有制的重要内容,因此迸发农村经济活力的关键是建立权责一致的现代产权体制。目前中国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在所有制的基础上发展的。按照规定将农村经济资产股份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农民的生产热情。但是当前在改革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解决方可促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农村经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1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基本流程阐述
1.1清产核资,登记造册
农村集体资源包括资源型资产(土地、林地等)、公益性资产(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经营性资产(机器厂房、货币现金等资本)。将产权改革集中在第三块,即把经营性资产清产核算,把债权债务搞清楚,这是集体产权改革的基础。清产核资以后就是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规范管理所有权在村里使用权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处理方式(有合同的没有合同的,合同已到期的合同未到期的)。
1.2界定成员权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一个前置条件,即谁属于这个集体,谁不属于这个集体。这个环节相对比较复杂,成员权决定着能否享受成员权资格。真正界定起来会比较麻烦。农村户籍被取消,则必然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消,把户口的注销作为成员资格丧失法定的单一事由。
1.3设置股权,量化资产
前两个环节将资产核算清楚,成员资格界定好之后,第三个环节来进行量化。绝大多数情况下量化时设置集体股,获得利润之后,先提取公积金,再分红。对于个人股,大多数地区按人头设,少数地方设置劳动年龄股、工龄股、劳动贡献股等。在量化方法上,基本按人头量化。但量化的是份额,不是绝对数。份额作为集体经济分红的依据,绝对数则在某种意义上为股权流转提供可能。在股权管理上,动态管理。
1.4建章立制,建立新的产权集体
通常叫股份合作社或者经济合作社,而且是建在过去大队层级上。少的地方直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企业法人,且建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聘请职业经理。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资产的权利制衡机制。
2农村产权制度中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
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作用
不管是针对农村集体组织,还是针对农村集体经济体系,都拥有自治模式。前者主要是以村民居委会为基础,后者则是以社员大会为基础。这两者都属于自治组织,并且能够针对群体内部的各项事务,根据法律制度来行使相应的权益,这项制度已经被纳入到我国立法当中。《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阐述了村民委员会所处的地位与法律性质,根本目的并不指向成员自身,主要是以团体所形成的经济利益为核心。所以,村民委员会通常会实施自治,这样能够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立法精神。
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成员资格的获取通常包含了申请获取、法律获取以及初始获取这三种类型:申请获取通常情况下,指的是复合标准法律制度,通过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根据民主议事程序而实现;法律获取通常指的是父母一方或者全部都是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成员,由于合法婚姻等作用,把户口迁到了集体经济的区域内,由于国家建设以及相关制度的作用,户口迁入的相关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认定为具有资格;初始获取通常是让原始农业生产大队进行改造处理,从而产生复合社区性质的经济组织,同时户口也属于该集体组织当中的成员,也能够获取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取消原则,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成员由于去世而取消资格,通常包含了宣告性死亡等;由于集体经济组织解散而取消。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在实施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因此,造成一部分农民搬迁,导致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成立条件,成员资格被迫取消;由于抚养以及婚姻等原因而取消资格。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通常会因为收养、出嫁等而将自身户口迁出集体经济当中,同时还会将迁入区域作为生活保障地区,这时候原成员都会取消掉集体经济组织资格。
3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及解决措施
3.1集体资产量化问题
在目前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并未对资产量化形成统一标准,各地区在进行改革前要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对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对资源性资产等可暂缓进行量化,以减少产权制度改革后续过程中的阻力。
3.2成员资格界定问题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成员资格界定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和环节。目前许多农村的成员资格界定都是根据自我管理手段和标准进行,乡土色彩浓厚。而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成员的界定需要在尊重农民意见基础上使制定出来的界定标准为农民所接受。我国农村范围广,各区域状况不同,差异性大,成员界定难以形成统一标准,需要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门根据区域特点出台地方性界定政策。
一是尊重集体历史与传统。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成员共同劳动的结果,在制定界定成员标准时要考虑不同时期成员的构成状况。二是权利与义务对等。法律规定权利与义务对等,在获得一定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在进行成员界定时要考虑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使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对等。三是制定统一明确的标准。农民的利益与成员的界定密切相关,要采取统一界定标准,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四是界定程序公开。在进行成员资格界定时要让所有农民参与到其中来,以保证界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五是保证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在成员资格界定时既要保证民主性,也要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3.3股权设置问题
一是集体股权权能。在股权权能问题上需要在政策和法规指导下,根据目前股份获得收益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对于有偿的权能处分目前没有体现,要加强这方面的完善,以保障农民的有偿退出权利,同时在法律法规上要进行相应调整。抵押权也是处分权的一种,在产权确定后可以通过产权的抵押完成市场流转。政府要建立流转平台,使抵押在公平公正的平台上进行规范流转。集体成员权限界定后有一定期限,单纯的分配权不具备继承的权能。二是股权管理方式。在集体股份制度下,股权的管理要借鉴企业股份管理方式进行,以保障管理的公平性,提高管理的效率。三是股权登记管理。要加强股权的登记管理,并对管理责任进行明确。股东的经营活动要在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书前提下进行,管理部门要将股东信息纳入统一的平台进行登记、备案与管理。
3.4集体股份流转问题
农村的集体资产只有自由流转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对集体资产各要素进行优化配置,使集体资产在保值的基础上增值,以保护农民利益。在集体股份进行流转时要先进行土地确权,之后加强产权市场交易建设,为农民的产权流转提供公平便利的平台。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平台和中介的管理,构建交易制度,以约束交易行为。
3.5产权制度改革后主体地位
在现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于改革后主体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县级以上政府进行证明的发放;二是将主体登记为合作社法人;三是将主体登记为企业法人。经实践验证,合作社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做法存在一定的问题,而县级以上政府进行证明发放的做法比较适合,可行度可执行度都很高。在各地进行改革实践过程中需要对经验进行总结,并制定相关主体地位确定制度,以保护主体的法律地位。
4结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需要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农村改革的重要论述为理论指导,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保证农民的土地利益不受侵犯,激发农村资产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与现代组织法之上,逐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创新蜕变。
参考文献
[1]高忠芹.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探讨[J].农民致富之友,2019,(12):241.
论文作者:陈茂云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0
标签:成员论文; 集体经济论文; 集体论文; 产权制度论文; 农村论文; 资格论文; 资产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3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