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亟待发展_产品责任险论文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亟待发展_产品责任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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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指的就是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指的就是企业因所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有缺陷(设计或生产上出现的错误、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没有提供恰当的警告标签及说明书等),导致使用或操作该产品的第三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产品责任事件发生时,即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伤,同时有些巨额赔偿又会使责任者陷入财务危机,经营困境,而且在处理赔偿事件时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如果商家已经投保了产品责任险,那么由保险公司进行的专业理赔工作将有利于各方面利益的协调解决。而我国目前的产品责任险市场并不发达。

一、国内外产品责任险现状简述

在国际上,责任保险是一类独立的保险业务,它通常被并列,它的经营有着一些自己独特的规律,能够独立成体系的开展业务,有着庞大的业务来源。在美国,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自20世纪80年代前后开始即占到美国非寿险业务的45%~50%;在欧洲发达国家,责任险业务通常占到非寿险业务的30%左右;日本的责任险业务占到非寿险业务的25~30%,国际平均水平约为15%。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责任保险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主要是为了应付国际贸易的需要和为某些家用电器类等非主流产品服务的。因此,我国的产品责任险发展相当滞后,其规模和作用远远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需要。2003年全国责任险保费收入只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而产品责任险这个险种在财险业务总量中占的比例还不到1%。我国产品责任险的现状一方面表明了此险种的不发达,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此险种的巨大市场潜力。

二、我国产品责任险亟待发展的重要性

(一)对于企业而言的重要性

1.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无论企业投不投产品责任保险,在发生消费者使用商品而受到侵害事件时,企业都应依法进行赔偿。任何厂商和服务机构都不可能保证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永远完美无缺,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必须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就将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来处理纠纷。赔偿风险的存在大大加重了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因此产品责任险便为企业提供了降低经营风险,确保偿付能力,同时产生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企业信誉的双赢作用。

2.增强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营销学中的产品函义包括三部分:核心产品、实体产品和外延产品。产品的售后服务及相关保险都包含在外延产品中,在目前产品同质化趋势的作用下,厂商给产品上保险,就是在提高外延产品的竞争力。产品责任险由信誉好的保险公司来提供质量事故理赔承诺,保险公司的公信力无疑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心理保障和实质维护,投保应是厂商的明智之举。

3.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厂商产品质量的提高

厂商投保产品责任后,可以把相关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只是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以被保险人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符合优良条件为前提,并会通过平时的风险检查和其他相关条款来督促被保险人,以防范和降低自身的风险。从而在客观上减少并防范许多责任事故的发生,促进厂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从根本上大幅降低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机率。尤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种来自第三方的监督效果更为明显。

(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的重要性

我国制造业的规模已名列世界前茅,并且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我国目前拥有上百种产品的产量居“世界第一”,如白色家电、钟表、微型电机、拖拉机、自行车、摩托车、集装箱、金属切削机床、电动工具、集成电路、电话机等等。这些产品不管是出口到其他国家,还是在国内销售都存在潜在产品责任风险。由此不难看出,责任保险作为保险业中的“朝阳产业”,在我国存在着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就拿出口产品责任险来说,目前国内此险种究竟有多大的业务量至今尚无准确数字,但从每年不断增长的贸易额上不难估算出大致的数字。仅2003年,我国的出口额就达4383.7亿美元。因此有业内人士保守估计,每年中国内地产生的出口产品责任险的保费规模应不低于2亿美元。保险公司应抓住这一巨大的商机,建立自己稳定的业务来源,这对保险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对于消费者和社会而言的重要性

产品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商家和企业,其目的是为了分散自身的意外风险,因此必须承认产品责任险首先是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即致害人的经济利益,但其社会目的确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给予受害人经济上的补偿。比如有些巨额赔款会使企业陷入财务和经营的困境中,有的甚至破产,即使受害的消费者胜诉,由于企业的偿付能力有限,消费者获得的也可能只是形式上的优势,而没有得到实质的补偿。而有了产品责任险,出险后通过保险公司的协助处理提供经济保证,将有利于经济赔偿问题的解决,减少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同时随着推行投保产品责任险的深度和广度增强,那些不注重产品质量的企业在市场上将难以生存,因为保险公司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所以很难想像保险公司会跟这样的企业做赔本生意,消费者也可以轻易地将他们识别出来,从而收到整肃市场秩序的效果,还给注重品质、诚信经营的企业一个公平的竞争的环境。因此,产品责任险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是十分重要的。

三、关于促进产品责任险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律环境

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最为直接的基础,只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为受害者提供一种全面的赔偿标准和较高的保障水平,才会使追究责任方的赔偿责任更加具有操作性,人们才会寻求通过责任保险来转嫁风险。因此责任风险方面的法律制度越完善,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越大。

目前我国的产品责任险市场还不发达,厂家对这个险种的需求还不是很积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空白比较多,消费者维权诉讼困难重重,厂商没有赔偿的压力,也就没有投保的动力。当今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必定同时是各种民事法律制度最完备、最健全的国家。世界上产品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是美国。在美国,产品责任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它采取的是严格或无过失责任原则,赔偿金往往也是世界上最高的。不仅美国的各种产品需要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而且各国出口到美国的各种产品也必须以投保产品责任险为条件。加拿大和日本也强制要求在当地销售产品的厂商全部投保产品责任险,欧洲国家也大力提倡厂商投保,我国台湾近年也修订相关法令,强制了某些产品必须投保,违者将处以罚款。

我国还没有独立的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险的法律依据不足。关于产品责任的原则性条文和相关概念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企业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而且许多企业购买保险的促销作用大于补偿作用,往往是一种广告宣传,对这些企业而言,风险转嫁还不是他们的首要选择。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等产品责任险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考虑制定一部产品责任法,将产品责任险确定为法定强制保险;逐步扩大“产品”范围;对产品缺陷认定时宜采用弹性标准;确立严格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产品责任险提供完善的法律环境。

(二)加快新险种的开发步伐,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发展完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保险专业技术水平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由于责任险引入国内市场时间不长,各保险公司在数据积累、精算技术、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基础比较薄弱,因此我们应努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增强服务意识,为投保人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各保险公司还应在责任险信息共享方面积极配合,尽快建立责任险信息共享机制,多做市场调研,适应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地域的需要,积极开发有特色、个性化的责任险产品。

(三)加强保险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无论是商家企业还是公众,要使保险业深入人心,真正使保险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就离不开对保险的宣传普及。对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来说。其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侵权索赔意识总体上比我国的消费者强,他们更愿意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向对其造成损害的责任方索赔,而且在法律的规范下,他们成功获取赔偿的机会大大增加。我们应当拓展责任保险的宣传范围,整合保险行业力量,对责任险进行广泛的基础性宣传。而且可以结合法律法规和典型的责任险案例,与司法、新闻部门合作宣传,促进公众维权意识和企业转嫁风险意识的提高,为责任险的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四)发挥保监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监督管理和服务的双重功能。一方面通过对保险业的监管,以保障保险业的积极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创造适合保险业发展的客观环境,解决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与保险业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例如质量监督部门,应对提高对保险业的认识,帮助其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四、结束语

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壮大,被西方国家保险界认为是整个保险业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即从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到人寿保险到现在的责任保险。保险业从承保物质利益风险扩展到承保人身风险后,必然会扩展到承保各种法律风险。因此,责任保险在保险业中的地位是很高的,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面对产品责任走向完善的结果,面对产品责任险广阔的前景,我们应加快发展产品责任险的步伐,使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更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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