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挂靠关系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梁紫欣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 要: 本文从企业中普遍存在的挂靠经营关系入手,结合挂靠关系的特征及类型,从挂靠关系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出发,通过案例分析企业挂靠关系存在法律风险和防范方式,探索挂靠关系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企业管理;挂靠关系;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一、挂靠关系的概念
“挂靠人”是指本身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相关特殊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的一种经验模式。挂靠行为可以理解为承揽①、承租、承包等一系列经营活动的统称。在我国,首先引入承包概念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自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承包责任制在国家支持下开始得到普遍应用,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国家开始大力支持经济改革,土地承包、个体承包、林业承包等经营方式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形成了“挂靠”的雏形。
二、挂靠关系的特征
(一)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挂靠”关系的形成,首先是由于“挂靠方”不具备某种特殊资质或生产要素,只能通过“挂靠”的方式,获得被挂靠方的授权,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获取经营收益。被提供服务方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基于信赖原则,有理由相信挂靠方做出的经营行为,也就是被挂靠方做出的经营行为,因此,被挂靠方可能需要承担,挂靠方由于损害第三人利益所产生的赔偿责任风险。
高中阶段的学生在学习历史知识的过程中,通过激发其兴趣,就有助于学生掌握有效科学的学习方法,学生在兴趣的基础上,能提高学习的效率。尤其是在新课改的背景下,高中历史教师要对学生掌握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充分重视,这是促进学生学习发展的重要举措,而从兴趣激发着手实施,就成为重要的突破口。再者,历史课堂教学中对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能为学生营造和谐的课堂氛围,保持师生的默契配合。通过对学生兴趣的培养,也能有效减轻学生学习压力,促进学生快乐的学习。
(二)经营收益的全部或者部分纳入被挂靠方的收入
一般情况下,被挂靠方会通过收取管理费、加盟费、利润分成等方式,分享挂靠方获得的利润收益,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被挂靠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如挂靠方的经营收支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账户进行核算,则被挂靠方与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被挂靠方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挂靠方只是租赁的形式与被挂靠方合作,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以自己账户独立核算,则被挂靠方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无需承担挂靠方对外经营的相关法律责任。
(2)实行多种担保贷款,对大学生返乡就业创业予以支持。根据大学生的信用记录、返乡就业创业计划等综合因素,由政府、学校出面担保,给返乡就业创业大学生提供无抵押贷款。同时,积极发展知识产权担保,探索商业保险机制,简化担保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比例。在申请门槛、审批程序、贷款利率、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等方面对返乡就业创业大学生适当放宽,采取灵活、简便的授信发放方式,减少申请时间,在授信期限内自主控制贷款期限,随用随贷,降低大学生的融资成本。
为了防止账目混同,被挂靠方需要制定合理的挂靠费用,签订完善的《挂靠协议》,明确挂靠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合同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等条款,确认挂靠方为独立经营,被挂靠方不参与其公司运营,也不分享其经营收益,仅收取合理的挂靠费用。被挂靠方应避免为挂靠方提供代收费用、代付员工薪酬、代开发票等服务。
(三)“挂靠方”在经营、招聘等存在一定自主权
最常见的是建筑工程业的“挂靠”关系,一般总包方拥有较强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已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资质、聘任各类建筑专业人员,通过投标方式获得承接建筑工程资格,然后通过分包或者“挂靠”的方式,把工程分拆给不同团队进行具体施工,按照总包方的验收标准完成建筑工程,以达到降低总包方经营成本、提高利润的目的。而挂靠方由于不具备完善的资质和强大的资金实力,通过承包部分发包工程,为被挂靠方提供劳动力和技术,赚取一定的利润。
三、挂靠关系的类型
(一)资质挂靠关系
挂靠方虽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但其具体经营方式、人员任用、组织管理等拥有一定的自主性,被挂靠方只分享利润,一般不干预其实际经营。虽然被挂靠方对挂靠方仅提供协助,比如提供介绍信、签署合同、提供资质文件、制作招标文件等,并不插手干预挂靠方的经营管理。但由于挂靠方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运营,被挂靠方仍不可避免地承担较大程度的法律风险,如由于挂靠方经营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导致的纠纷和赔偿责任,被挂靠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二)人力资源挂靠关系
随着劳动关系的发展和《劳动法》的修订完善,劳务派遣和外包成为人力资源挂靠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修改决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即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为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外派人员,除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过失情形外,如发生劳动纠纷,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大大降低企业运营的成本和风险。因而,人力挂靠关系广泛应用于家庭服务、保安、保洁、司机等辅助性岗位的用工市场。
(三)车辆挂靠关系
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年复一年,我们眼看着那黑人的头发变白了,背也驼了,还照旧提着购货篮进进出出。每年十二月我们都寄给她一张纳税通知单,但一星期后又由邮局退还了,无人收信。不时我们在楼底下的一个窗口—她显然是把楼上封闭起来了一见到她的身影,像神龛中的一个偶像的雕塑躯干,我们说不上她是不是在看着我们。她就这样度过了一代又一代--高贵,宁静,无法逃避,无法接近,怪僻乖张。
四、企业挂靠关系的相关法律分析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挂靠方工作人员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需由被挂靠方连带承担。
车辆经营企业或者个人,使用自有车辆或租用被挂靠人车辆,借用被挂靠方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对外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进行经营,并向被挂靠方支付一定数额“挂靠费”的经营方式。目前常见的车辆挂靠关系有出租车挂靠关系、货物运输挂靠关系、网约车挂靠关系等,在共享经济的模式下,车辆挂靠运营成为越来越多企业采用的运营方式,不仅能降低被挂靠方固定资产投入的资金压力,也能为车主提供更灵活的投资收益和就业模式。
(二)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如劳动者由于工伤事故或其他意外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工责任,即如果挂靠方的用工管理不规范,或者不具备合法用工资质,则被挂靠方需要与挂靠方共同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由于挂靠方工作人员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责任,如无法确认被挂靠方与该雇佣不存在劳动关系,则由被挂靠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企业如何对挂靠风险“防患于未然”
(一)区分挂靠费和挂靠方的经营收入,防止账目混同
始终坚持以制度建设为根本,着力营造崇尚实绩的工作氛围。中心把“持续改进”作为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定期修订管理手册等体系文件,确保检验运行持续有效、检测数据正确可靠。修订印发管理制度10余项,明确细化岗位职责,对关键岗位和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开展“科学检测惠民生,服务群众当先锋”活动,强化职工责任意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总局各项政策,争取多方支持,提升软硬件储备能力,不断提升食品检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促进中心创新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绩效考核与岗位聘用考核管理,同时规范了编制计划外用工管理,坚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创造条件为留住人才提供保障。
(二)避免被挂靠方和挂靠方存在关联关系
为了防止关联交易引起的违法风险,企业应提高合法合规的经营意识,企业股东避免利用职务便利,设立关联的挂靠公司,使用关联账户为挂靠方收取费用、支付员工薪酬等会引起账目混同风险的行为,杜绝股东或其亲属以挂靠的形式,利用被挂靠方(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增加企业风险,损害企业利益。
(三)签订完善的挂靠协议
针对以上问题,被挂靠方可通过完善《挂靠协议》的内容,降低挂靠关系产生的风险。第一,规定挂靠方必须承诺其是合法设立并具有相关资质的法人或组织,避免与自然人签订《挂靠协议》;第二,明确挂靠方经营和管理的独立性,被挂靠方不参与管理;第三,要求挂靠方招聘和管理员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由挂靠方招聘并支付薪酬福利等用工费用;第四,约定挂靠方在挂靠期间造成的一切赔偿责任及因此造成被挂靠方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均由挂靠方全部承担,被挂靠方因此垫付所有费用,均有权向挂靠方追偿。第五,要求挂靠方制定完善的保险计划,购买足额意外保险,以减轻被挂靠方可能需要承担的经济损失。
六、结语
挂靠经营是市场经济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也在互联网经济下亟待发展,部分经营者在市场驱动下,为了更快地获得经济利益通常会选择挂靠企业经营。然而由于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以及合作双方法律意识不强,从而增加了企业在挂靠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本文从被挂靠单位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为被挂靠单位提出相关法律分析和风险防范建议,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参考。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张铮.O2O众包模式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以车辆挂靠关系为类推[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241(2):94-104.
[2]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M].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7,128.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0-0208-02
作者简介: 梁紫欣(1985- ),女,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学院,经济法学研究生在读,拥有多年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及培训经验,对公司治理有较深入的研究,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