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林纠纷处理中林权发证的应用
杨亚坤
(贵阳市乌当区自然资源局 550018)
摘 要: 当前我国存在很多的林权纠纷问题,这主要就是由于对于林地资源的所有权有纷争,林权改革关系到众多林农的根本利益,这就需要对于涉林纠纷进行合理的处理,保证林农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要有效的利用林权发证,本文就分析了涉林纠纷处理中林权发证的应用。
关键词: 涉林纠纷处理;林权发证;应用
当前林权发证工作在不断的开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涉林纠纷,要想对这些涉林纠纷隐患进行及时有效的化解,防止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就需要了解林权证的效力以及国内林权纠纷的基本特点,按照林权纠纷调处原则以及方法进行有效的处理,保护林农的合法利益。
1 林权证的效力
在涉林纠纷中,要有效的利用林权证,我们首先就需要了解其效力情况。《林权证》书中清楚的说明了森林资源状况以及山场情况,如,森林蓄积量、地块的面积和范围等,还阐述了相关所有者的权属内容,包括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林地使用权拥有者、林地所有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是林地所有者。如果权属中有内容互相变化,比如,林地的使用权出现流转等情况,就需要依照法律第一时间办理林权变更的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持有《林权证》,这样权利人就拥有该林权证中登记的所有资源的权限,包括对所持林地中的林木、林地以及森林的权利,也就是说使用权以及所有权都在持证人手中。我国的《森林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三条就明确的提出国家需要按照法律内容落实林地、林木以及森林的登记发证制度,按照法律将这些资源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进行明确的登记,让这些可以得到法律层面的保护,确保相关单位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犯。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拥有林权证,才可以得到法律方面的保护,进而主张自己的权利。
2 国内林权纠纷的基本特点
2.1 长期性
林权问题并不是才出现的,而是在历史发展中就存在的问题,且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尤其是我国开展集体林权改革之后,就经常出现林权纠纷事件,数量不断增加。部分地方在发生山林纠纷事件之后,管理干部的态度不够积极,对于纠纷秉持着能管就管,不能管就不管,这样就是因为害怕管理不好而影响到自己,没有办法进行脱身。
2.2 反复性
这也是我国林权纠纷的一个基本特点之一,这是因为林权纠纷包含很多方面,有较强的复杂性,政府要在政策方面加大管理的力度,要是调处工作存在不足和漏洞,就会容易产生纠纷事件[1]。受经济利益的影响,无论个人是不是有理,都会产生纠纷的情况,所以,在对林权纠纷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就需要反复的实施调处。
2.3 复杂性
林权纠纷有很多的种类,包含各方的利益,有国有、个人以及集体等,由于历史方面的因素,就给当前的林权改革带去了很大的影响。除了关系到经济利益的有关问题之外,还包含政治利益。在对林权纠纷事件进行调处的过程中,还有一些是经营承包者,他们都具备有关的合同认定。除此之外,还包含社会问题以及按照法律处理问题,正是因为这些复杂的因素,让林权处理受到了挑战,工作难度也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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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破坏性
在出现林权纠纷事件时,要想有效的进行处理,就应该要按照“四不出”原则落实,实行分级处理,也就是组和组之间的林权纠纷处理不出村,户和户之间的纠纷处理不出组,乡和乡之间的纠纷处理不出区,村和村之间的纠纷处理不出乡。在产生纠纷时,需要有关机构要积极的开展调解工作,要是未调解成功,就要将纠纷交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对于处理结果,要是当事人不认可,就可以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然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进而再一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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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纠纷处理调处的原则以及方法
3.1 要注重证据
按照我国的森林法,其中就明确提出,针对林木、林地纠纷,要是在单位间产生的,就可以让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有效的处理[2]。要是纠纷发生在个人间以及个人和单位间,就需要让乡级政府或者所在地县级实施管理。要是当事人对于政府的处理不认同,就应该在接到处理通知的一个月之内,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除此之外,要是林木林地纠纷事件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不管哪一方都不可以砍伐林木。总之,在对国内的林权纠纷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需要认真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有效的做出处理,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2 矛盾调处依据
在对林权纠纷进行调处时,要提升调处工作的合理性以及科学性,就需要以事实作为依据,落实好这一原则,当事人要是拥有有关的证据,如,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按照法律颁发的所有权,或使用证书等,要是当事方并未提交林权证,土地改革中人民政府颁发的清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来当事人就能够相互之间构建林权争议处理协议和附图、赠送的凭证等,将争议交由人民政府进行解决,经过多次协议处理之后,最终再进行决定,然后让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判定,或者也可以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进行最终决定,这些可以给人民法院的裁决以及判决奠定基础,提升裁决以及判决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效的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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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依据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在对林权纠纷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通常产生纠纷问题,都发生在资源较好的山林中,这就会给人们的安定团结带去消极的影响,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有的地区面临这样的难处,就只能保持原状,这就限制了林业的发展。还有部分地区由于产生林权纠纷,使得林业发展受到了限制,呈现出滞后的情况,不仅让森林资源受到很多的损失,还给国内的林业发展带去了消极的影响。
3.4 加强合同保护意识
要想有效的保护有关方的利益,就需要依靠合同,这是一种重要的凭证,也是对发包人以及承包人的利益进行维护的唯一证据,是有法律效力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那么就需要遵守合同中的各项内容,诚信的进行履行,这样在出现纠纷时,就可以依照法律以及合同内容进行处理。
3.5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
林权纠纷问题具有长期性特点,是历史遗留问题,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较为复杂,还有很强烈的现实需求,所以,这就需要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分门别类,采取多样方法进行有效的解决[3]。对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者是流转合同健全的,被多数群众所认可的,那么合同就需要进行维护;而对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然而承包或流转合同不健全,多数群众存在争议的,就需要对合同进行完善或者是补全相关的手续;对于合同不满足法律要求,群众存在意见的,就需要进行有效的纠正。林权权属纠纷通常都是有历史过程的,所以,要想有效的解决,就需要对林权保护管理政策进行健全,构建完善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对林权登记发证行为进行规范,强化林权动态管理以及林改的档案管理,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对于跨区域的、复杂性较高的历史遗留问题,在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就需要加强仲裁调解工作,促进应急处理能力的加强。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具有很强的严肃性,还有历史性,在法律以及政策性上很强,所以,在实际的涉林纠纷处理中,就需要各个地区能够结合自身的特点,有效的掌握,灵活的进行运用,不要太过于追求速成、注重数量而忽视质量,要注意好每个环节,不然就会给社会稳定带去影响。只有合理的处理涉林纠纷,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才能避免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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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冯克峰,谈玄.林权发证在涉林纠纷处理中的应用[J].现代园艺,2018(14):221.
[2]马守洪.一起涉林矛盾纠纷成功处置的启示[J].森林公安,2016(05):30-31.
[3]熊卫华,万军,周日东.处理涉林纠纷推进林权发证[J].湖南林业,2008(01):9.
中图分类号: D922.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7344(2019)31-0145-02
收稿日期: 2019-7-7
作者简介: 杨亚坤(1980-),男,汉族,贵州贵阳人,助理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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