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度经济学研究中的四大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我国论文,经济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30(2002)01-0003-07
近些年来,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为我国经济学领域的一大“热点”。制度经济学成为研究热点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转型经济需要制度经济学。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对我国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中国的改革实践也为我国理论界对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土壤。我认为,我国制度经济学研究中有四大问题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
一、制度是自然演化的结果还是人为设计的结果
制度是约束人的一种行为规则。这种规则是如何形成的?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制度创新的理念及其方式等问题。当前关于制度形成的力量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制度是自然演化的结果,如哈耶克就是这种观点;另一种主要观点认为制度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这些设计者往往是社会的精英,不少人持有或在自己的理论分析中暗含着这种观点。一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制度创新与人为设计联系在一起。
在哈耶克看来,自由主义是对一种在社会事务中自动或自发形成的秩序的发现(这一发现也导致人们认识到存在一个理论社会科学的对象),这一秩序较之任何集中命令所建立的任何秩序,使社会一切成员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得到更大程度的利用,因此人们希望尽可能利用这种强大的、自发形成的秩序。在实施保护公认的个人私生活领域的公正行为普遍原则的情况下,十分复杂的人类行为会自发地形成秩序,这是特意的安排永远做不到的,因此政府的强制只应限于实施这些规则,无论政府在管理为此目的而得以支配的特定资源时,还可以提供其它什么样的服务。哈耶克关于制度是自然演化的结果的要点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1)社会经济生活中利益关系是复杂的,市场自发的秩序,是以相互性或相互受益为基础的,自然秩序是最好的秩序。
(2)允许个人可以自由地将各自的知识用于各自的目的之抽象规则为基础的自发秩序,比建立在命令上的组织或安排更有效率。
(3)自发秩序或法治的极端重要性,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它扩大了人们为相互利益而和平共处的可能性,这些人不是有着共同利益的小团体,也不服从某个共同的上级,由此才使一个巨大的或开放的社会的得以产生。哈耶克的这些观点我们并不完全赞同,但是他强调制度或规则的自然演化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当前有一种倾向,那就是重视制度创新中精英式人物的设计,而往往忽视了制度创新中自然演化力量,这种人为设计的所谓制度创新很容易形成既得利益集团,从表面上看,这种制度是有利于社会的制度创新,但实际上可能是有利于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制度安排。人为设计的改革很容易产生改革的变形。
近年来在我国的改革过程中,随着改革措施的不断出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具轮廓。但是一些改革措施,要么偏离了其改革的目标,要么就是以不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要么甚至背离了其改革的目标。如破产法实施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调整社会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一些地方却借破产之机逃债;转变政府职能是为了减少政府机构,但据报载,这些年我们的行政机构及人员呈增长的态势;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实行政企分开,但是企业股份制改造后,一些政府部门照样对企业进行干预。我们改革的目标很明确,但是为什么在操作过程中,我们的一些改革变形呢?
从深层次看,改革既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制度创新有两个层面,一是形式或技术层面,如股份制是世界通用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在股份制的改造方面,在技术或操作程序上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别国的经验。但是股份制改造又是一个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由于各国在产权制度、法律制度及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企业股份制的建立又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因此,股份制的利益或制度层面是无法借鉴别国经验的。由此就必然导致制度创新中技术层面与制度层面的摩擦和矛盾,改革变形也就难以避免了。我国的破产法和股份制之类的改革都是在产权制度改革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仓促”上阵的,技术层面的超前和制度层面(主要是产权制度)的滞后,使这些改革的利益博弈缺乏规则和制约机制,于是一些人就可以通过改革形式的变化获得好处,形成一种既得利益集团。
制度的自然演化的过程是当事人不断参与的过程,这个参与的过程中也是当事人的利益博弈过程。通过不断反复的博弈及讨价还价,最终形成的制度一般都会达到制度均衡。而人为设计的制度一般把大多数当事人排除在制度设计之外,人为设计的制度尽管也通过一定的途径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由于费用或成本方面的考虑,这种意见的征求是很有限的。因此,人为设计的制度很难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其次,从改革的方式来看,激进式改革的国家一般会采用制度的自然演化方式,而渐进式改革的国家一般会采用人为设计的方式。再其次,从价值观看,制度的自然演化过程强调的是个体的自由及其选择,而人为设计的制度强调的是集体的意志及其选择。最后,人为设计的制度很容易受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响,在人为设计制度的过程中,谁的呼声高,谁就有可能左右制度的设计。
值得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把制度的人为设计和自然演化区别开来,但自然演化的制度很强调法治。目前在我国的制度创新中有一个误区,动不动就强调制度创新,并且这些所谓的制度创新往往就是一种人为的设计。
二、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的关系
制度分为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及实施机制三个方面。我国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在正式约束方面确实有较大的进展。但是根源于文化、历史传统的非正式约束的转变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正式约束由于非正式约束形成的滞后其效果大打折扣。从约束机制的角度讲,这些年来我国的市场化主要体现在正式约束的规则上。为什么一些在市场经济国家行之有效的法规在我国会变形?缺乏与之相适应的非正式约束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非正式约束是一个自然演变过程,包括相应的思想文化启蒙、思想解放运动及相应的法律文化和传统的积累和沉淀等。缺乏非正式约束使正式约束的实施成本大量上升。
在当代开放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正式约束的建立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从而降低正式约束建立的成本。从制度的可移植性来看,一些正式约束尤其是那些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正式规则是可以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的。如我国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就移植了一些西方国家有关市场的规则。这就大大地降低了正式制度创新和变迁的成本。一些规则的移植尽管给“输入国”带来了不少的好处(或收益),但是制度转让并不像技术转让那样涉及到知识产权(专利权)和技术转让费之类的问题。而与此相适应的非正式约束是难以从国外借鉴的。我们可以对正式约束进行“修正”(即使其合乎国情),但是这种修正有时导致正式约束的内在不一致性,从而大大地降低正式约束的有效性。
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不仅仅是一个正式约束(包括法律)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也是一个非正式约束建立过程。而后者是需要时间的。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的之间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一般来讲,很多正式约束是从非正式约束中产生的,但我国这些年的不少正式约束是舶来品,或从国外引进。
为什么非正式约束难以从国外“引进”呢?非正式约束由于内在于传统和历史积淀,其可移植性就差得多。一种非正式规则尤其是意识形态能否被移植,其本身的性质规定了它不仅取决于所移植国家的技术变迁状况,而且更重要的取决于后者的文化遗产对移植对象的相容程度。如果两者具有相容性,那么,正如W·拉坦所说,制度创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过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会、经济与政治程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它们都会进一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正式约束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约束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进行制度变迁的国家总想尽快通过改变正式规则实现新旧体制的转轨(如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但这种正式规则的改变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与持续的非正式约束并不相容,即出现了“紧张”。这种紧张程度取决于改变了的正式规则与持续的(或传统的)非正式约束的偏离程度。
1993年诺思在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发表演讲时指出,离开了非正式规则,即使“将成功的西方市场经济制度的正式政治经济规则搬到第三世界和东欧,就不再是取得良好的经济实绩的充分条件。私有化并不是解决经济实绩低下的灵丹妙药。”因此,国外再好的正式规则,若远远偏离了土生土长的非正式规则,也是“好看不中用”。
三、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关系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必须要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从初始制度均衡,到制度不均衡,再到制度均衡,周而复始,这个过程就是人类制度变迁的过程。引起制度不均衡的原因很多,有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把它归结为四个因素:一是制度选择集合改变;二是技术改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三是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四是其他制度安排改变。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否发生,主要取决于个别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比较。对于创新者而言,不同制度安排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是不同的。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点可概括为:(1)盈利性。即只有当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有关群体才会推进制度变迁。(2)自发性。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有关群体(初级行动团体)对制度不均衡的一种自发性反应,自发性反应的诱因就是外在利润的存在。(3)渐进性。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制度的转换、替代、扩散都需要时间。从外在利润的发现到外在利润的内在化,其间要经过许多复杂的环节。如在行动团体内就某一制度方案达成一致同意就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非正式制度变迁还要更缓慢一些。
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作为垄断者,国家可以比竞争性组织(如初级行动团体)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一定的制度性服务。国家在制度供给上除了规模经济这一优势外,在制度实施及其组织成本方面也有优势。例如,凭借强制力,国家在制度变迁中可以降低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
为什么需要国家推进强制性制度变迁?
第一,制度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统治者至少要维持一套规则来减少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这些规则包括统一度量衡、维持社会稳定、安全的一系列规则。统治者的权力、威望和财富,最终取决于国家的财富,因此统治者也会提供一套旨在促进生产和贸易的产权和一套执行合约的执行程序。
第二,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品,而公共品一般是由国家“生产”的,按照经济学的分析,政府生产公共品比私人生产公共品更有效,在制度这个公共品上更是如此。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即使某一群体发现了制度不均衡及其外在利润,也尽量要求政府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
第三,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尽管出现了制度不均衡、外部利润以及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的成本等诸多有利于制度变迁的条件,但此时“搭便车”的现象相当严重,那么,经济主体可能并不会进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就会代替诱致性制度变迁。因为政府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优势减少或扼制“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有效性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有: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国家的生存危机等。国家经过努力可能降低一些不利因素对制度变迁的影响,但是并不能克服其他不利因素对制度变迁的约束。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强制性制度变迁尽管可以降低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但它可能违背了一致性同意原则。某一制度尽管在强制运作,但它可能违背了一些人的利益,这些人可能并不按这些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类制度就很难有效率。例如现实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时时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这类现象实际表明,中国经过近些年的分权化改革后,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由隐蔽转向公开化,此时就容易发生中央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地方利益相“抵触”、“冲突”的现象。
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相互补充的。这种相互补充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当诱致性制度变迁满足不了社会对制度的需求的时候,由国家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就可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另一层含义是,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品”也并不是无差异的,即制度是有层次性、差异性及其特殊性的,有些制度供给及其变迁只能由国家来实施,如法律秩序等,即使这些制度变迁有巨额的外在利润,任何自发性团体也无法获取。而另外一些制度及其变迁,由于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它就只能由相关的团体(或群体)来完成。后一类的相互补充并不是由成本——收益比较原则决定的,而是由制度的差异性(类似于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产品差异性的分析)决定的。
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有许多共同点,如两者都是对制度不均衡的反应、两者都得遵循成本——收益比较的基本原则等。但是这两种制度变迁模式又存在不少差别。这主要有:
(1)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个人或一群人,或者一个团体;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这两类制度变迁主体的差别并不是在数量上,而是体现在“质”(或性质)上。诱致性制度变迁主体集合的形成主要是依据共同的利益和经济原则,国家这个制度变迁主体进行制度变迁的诱因比竞争性组织(或团体)更复杂。
(2)两类制度变迁的优势不同。诱致性制度变迁主要是依据一致性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如果它能克服外部效果和“搭便车”之类的问题,那么它在制度变迁中将是最有效率的形式之一。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在于,它能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它能以自己的强制力和“暴力潜能”等方面的优势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总之,这两类制度变迁模式都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它们之间是一种互补关系而不是一种替代关系。
(3)两类制度变迁面临的问题不同。如诱致性制度变迁作为一种自发性制度变迁过程,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却面临着统治者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局限等问题的困扰。
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作为新制度经济关于制度变迁的两个有代表性模型,日益受到世界一些国家理论界的关注。一些理论家用其本国的经验数据来检验这两类制度变迁模型,如一些国家适用于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型,另一些国家更适用于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型。
在我国的改革中,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还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市场化改革中制度变迁方式的选择对于制度变迁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对于一个集权型体制国家走向分权型体制国家就更重要了。
目前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主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这种变迁方式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很难适用于所有地方、所有领域。对北方适用的制度变迁不一定适用于南方;这是我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值得指出的是,地方与中央在政策上产生博弈并不一定都是坏事。有一些制度(政策)强制贯彻下去可能会给这个地方带来负的经济效应,地方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对制度(政策)作一点修改不一定是坏事。
第二,为了减少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成本,我国不少制度变迁(如利改税等)采用了“先试点后推广”的模式。这种模式也有利于降低风险。但问题是,有些试点的制度(政策)并没有推广开,这是因为“试点”的制度变迁成本国家财力承受得了,而一旦“推广”则国家财力承受不了。
第三,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的制度变迁模式往往容易抑制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生;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制度变迁的基本方式,它具有经济性、自发性、博弈性等特征。
制度安排有两种:一种是基础性制度安排;另一种是第二级制度安排。前者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后者具有个人契约的性质。由于具有公共选择性质的制度安排的确立需要多个人达成“一致同意”,或者需要由政府来推动,它比两人之间达成契约性安排要困难得多。因此,与基础性制度安排相伴随的变革费用要大大超过以契约形式为代表的与第二级制度安排相伴随的费用。因而在一个渐进性的历史变革过程中,在基础性制度变迁之前,很有可能发生的是第二级的制度变迁。“这种背离、修改或者绕开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变化会不断地产生压力,从而引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更根本性的修改”(诺思)。因此,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主要是修改、完善基础性制度安排。但是目前我国政府的一些活动已渗透到契约性制度安排上来了。行政的强制性制度安排替代了经济的契约性的制度安排。“政企不分”似乎是一个无止境的怪圈。政府干预契约性的制度安排在目前有“泛化”的趋势。制度供给过度同样会带来危害。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国以强制性为主的制度变迁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在改革初期,这种制度变迁方式还存在着一定的优势。但随着改革的深入,这种制度变迁方式的弊端会愈来愈明显。在我国市场化的过程中,扩大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范围越来越重要。
四、制度设置与制度实施机制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引入到中国以后,我们日益感觉到制度及制度创新的重要性,我们也建立了不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我们大量地引进了西方的一些制度,但是这些制度与我国的文化、价值观及传统还存在诸多的矛盾。(2)存在制度“泛化”的现象,并导致了部分领域制度供给过剩,这不仅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的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3)强调了正式约束(规则)的建立,忽视了非正式约束以及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的关系。(4)重视制度的设置,忽视了与此相配套的制度实施机制的建立。
我国并不是缺乏制度创新的能力,而是缺乏一种实施制度的环境和条件。我国制度创新的关键是建立有效的实施机制。这些年来我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规、规则等不少,但是不执行、制度形同虚设的现象比较严重,存在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这种现象也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所说的“软政权”现象。“软政权”的根本含义是即使制定了法律和制度,它们也不被遵守,不易实施。在“软政权”中,制度、法律、规范、指令、条例等都是一种软约束,都可以讨价还价,即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有好处时可以执行,没有好处时可以不执行,有关系时可以执行,没有关系时可以不执行。这里通行的是“权钱交易”的原则。在市场经济国家,法律是最高权威。但是,在我国转型时期,领导批示比红头文件有效,红头文件又比法律有效。这并不表明我们的领导想签字,而是因为我国不少法律、制度没有领导批示就难以实施。我国缺乏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制度不能有效实施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这种制度设计不合理或者实施的成本太高;二是制度的实施会影响一些人的利益,因此,一些人会拼命阻挠这个制度的实施,如一些人为了使自己那支笔有含金量就会阻挠招投标法的实施;三是,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一些政府官员总想凌驾于制度之上,中国人善于搞通融、搞关系,大家都希望制度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人们不是把精力用在增加财富的生产活动中去,而是去寻租了。可以讲,这是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有效制度的最大障碍;四是我国的一些制度设计本身并没有考虑设施机制问题,不少部门只考虑制度的建立,但很少考虑制度的实施或效率。
为此,我们在注重制度创新的同时更要注意实施机制的建立。建立有效实施机制应该考虑以下几点:制度应该注意可行性、可操作性及运行的成本;制度应该尽量减少实施人的可改变余地;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违约成本;个人或领导不能凌驾在制度之上(任何人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规则的权威性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制度建立的基本标志。人治与法治国家的基本差别就在于规则的权威性。如果有人能凭权力修改规则甚至不执行规则,这肯定是一种人治。市场机制确实有提高效率的功能,但是市场经济又有许多局限性(如市场失灵),如果我们不能通过有效的制度改善市场结果,那么市场带来的将是无序。千规则,万规则,让规则“硬”起来是首要的规则。在中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尤其是正式约束)并不难,难在制度实施的程度。中国人的权利观(等级的权力观,而不是西方人的权力相互制约观)、人情观(而不是契约观)往往使一些制度软化,甚至形同虚设。中国人在实施制度(包括政策)时还喜欢讲灵活性、弹性、例外(实质上是特权)等等。能否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的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基本条件。
收稿日期:200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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