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安徽族田收支管理研究①——从“十家管公九家富”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安徽论文,收支论文,近代论文,管公九家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005-605×(2008)02-01 04-11
族田的收支管理一直颇受学界的重视,检索近年来对该问题研究的成果,可以发现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大部分学者认为,族田经济基本为族内的少数人控制,他们在族田收支过程中中饱私囊;也有学者认为,族田的收支具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防止管理者化公为私的作用②。笔者认为,前贤学者无论持何种观点,对族田收支管理问题的研究在时间上主要限于明清时期;在空间上,就安徽来说,基本限于徽州一隅;至于研究的深度,基本上没有做深入细致的探讨。本文在时空上跳出前贤们的研究视域,放眼安徽全省,以近代以来的族田收支管理为考察对象,以图对族田收支管理的实态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鉴于大部分研究族田收支管理的学者的认识基本与“十家管公九家富”相同,而且有的学者以其作为论证族田收支管理弊端的重要资料③,本文就从这则话语的研究开始。
一、话语背景分析
1950年春,为了更好地实施土改,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领导了华东区的农村调查。在安徽,中共池州地委选择贵池县齐山村进行典型调查,群众在被调查时说,地主富农管理祠堂、利用“家法”和“堂规”统治本族农民,地租和债息等收入大部分为管理者所贪污,致使“十家管公九家富”④。这就是当时农民对族田收支管理状况的反映。对此应如何正确理解,需要把握当时的国内形势和农民的心态。
早在1925年5月,中共五大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就提出要消灭地主乡绅“对公有的祠堂、寺庙之田产的管理权”,没收、分配族产公田⑤。从那以后一直到新中国成立,除了抗战期间曾实行族田由宗族民主管理、收益用于本族公益事业的政策外⑥,没收分配族田的政策基本未变⑦。新中国成立后,很多新老解放区还未实行土改,1950年春的农村调查就是实行土改的前奏。同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出台,要求“征收祠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⑧,标志通过土改没收分配族田将在新解放区和未实行土改的老解放区全面展开。长期以来,中共对族田都实行没收分配的政策,应该说农民对此并不陌生,并且农民正面临土改。在这样的历史时期,贫雇农作为土改的主要依靠者,不仅是农村调查的主要访问对象,而且是领导土改的机构——“农会”和“农协”主要分子的吸收来源⑨。他们的心态如何,是我们理解这则话语的锁钥。
在历史处于转折时期,群众到底持何种心态,这是我们在理解他们的话语时必须要注意的。参加土改调查的余才友同志是这样描述皖南地区的群众对土改分田的渴望,“在宣城桂峰村、玉粒村,减租反霸运动开始以后,农民就提出分配土地的要求。徽州专区的农民也纷纷询问华北土改的情况,他们对减租简直感觉得不够劲了。”⑩怀宁县高河和新民两乡的贫雇农不但要求没收分配公堂田,而且对于已为政府收租的公学田,“群众有的想分”。贫雇农急于要求土改,但在他们的心目中,土改的方法就是“总人口与总田种平均分配”(11)。庐江县马厂乡的贫雇农“心满意足,口吐真言,迫切要求快改”,甚至说“不动富农不过瘾”。当时农民的思想如报告所言,他们真的“想一步登天,平均思想要求过高”(12)。舒城县南港区的群众对土改有强烈要求,他们迫切要求把地主的土地拿来分配(13)。该县干汊河区土改队员在向农民调查有关地主的情况时,“有些群众有报仇思想”,看到某家地多,就说他家是地主,“目的想分他的田地”(14)。六安新安区高皇乡的群众“迫切要求土改”,他们每遇土改工作人员就询问土改实行的时间,有的急不可耐,发牢骚道:“天天叫我们开会,……什么时候能进行土改呢?嗳!土改改个吊,还不是骗人的话。”该乡的土改总结报告这样记录下群众的反映:“贫雇农亟盼土改,并希望富中农的土地也来总平均分配,平均思想浓厚。”(15)从当时的调查情况看,安徽的群众普遍表现出这样的心态:一方面,急于快速实行土改,通过土改获得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另一方面,在土地分配方法方面,平均分配成为思潮,族田等一些公产一定要没收来平均分配。
但是,群众对族田等公产的没收分配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去理解,中央在对群众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了更为科学的认识。1950年6月,刘少奇同志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就指出:“在原耕基础上用抽补调整方法来分配土地,以及适当地照顾原耕农民。”(16)之后不久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对没收和征收的土地,除国有外,“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17)1950年9月,中共皖南区委书记马天水在土改总结报告中明确指出,这次土改“是有原则的公平合理,不是平分,……是耕者有其田”(18)。由此可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对群众的平均思想有深刻了解,在制定和执行土改的政策法规时很注意克服这方面的问题。
管公堂问题是中央和群众认识分歧的焦点之一。随着农村调查的深入开展,中央认识到土改工作者和群众对公堂的认识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明确认识,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对管公堂作了原则性的说明:
管理各种祠、庙、会、社的土地财产,叫做管公堂,在农村中管公堂无疑是封建剥削的一种,特别是地主阶级及富农,借着管公堂集中大量土地、财产,成为封建剥削的主要方式之一。凡属这种为少数人把持操纵,有大量封建剥削收入的公堂,管理公堂的行为,应该是构成管理者阶级成份的一个因素。但有些公堂不是被少数人把持操纵,管理者并不能从管公堂的行为中获得收入,另有一些小公堂,为工、农、贫民群众轮流管理,剥削数量极小,则不能作为管理者阶级成份的一个因素。有些人以为只要管过公堂的,都是地主、富农或资本家,这是不对的(19)。
从这则说明中,可以看到中央将管公堂定性为剥削,因而对公堂族田实行没收,作为实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一土改总目标的要求(20)。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中央对管公堂是区别对待的,既肯定一些公堂为少数人把持、化公为私,又肯定了一些公堂管理较为成功,有效地防止了舞弊行为的发生。政务院的说明和群众的说法存在差异,而中央的认识来自对群众的调查,这说明中央并非完全同意群众的看法。从最高层对农民关于土改的思想把握看,当时农民的话语中存在问题。其中原因,一是农民对公堂地租剥削的憎恨,二是农村调查的对象主要是没有能够进入到公堂管理核心层的贫雇农,他们用“十家管公九家富”来概括公堂的收支管理,既表明舞弊的存在,又不免带有想当然的成分。如果从当时群众急于要求平均分配土地的思想风潮考察,话语中无疑反映了群众对族田的分配要求。他们希望通过揭露甚至夸大族田管理中的弊端,推动没收分配族田的政策尽快实行,这就是该话语在当时被群众高扬的动机所在。
土改在即、置身事外和渴望土地共同促使群众过于强调族田收支管理中的不足一面,喊出了“十家管公九家富”。至于该话语最早出现于何时,暂无考证,但我们可以通过对近代以来安徽族田收支管理的相关研究,进一步加深对该话语的认识。
二、制度造就富者管理
族田的收支管理为各族所重视,因为“管理祠务,一族之兴败关焉”(21)。管理重在得人,“管理祠务之人,一族之兴败关焉。”(22)到底什么样的人以什么方式走上管理岗位,这是考察族田收支管理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方面。
宗祠统管是近代族田收支管理中一种最为普遍的现象,为了便于研究,笔者将收集到的近代安徽宗族在宗祠统管情况下族田管理者应具备的条件和产生方式制成下表,以观大概。(参见表1)
资料来源:《新安柯氏宗谱》卷24《规训》,民国十五年刊本,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济阳江氏统谱》卷1《江氏家训》,民国六年刊本,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鱼川耿氏宗谱》卷5《祠规》、《家族规则》,民国八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泾川中村董氏宗谱》卷首《家规》,民国十四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罗氏宗谱》卷1《祭祀条约题》,民国六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第134页;《焦氏宗谱》卷1《续请家规》,民国二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金紫方氏族谱》卷13《家教》,民国三十一年刊本,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桐城吴氏宗谱》卷2《家规》,民国二十五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王氏宗谱》卷首一《凡例》、《条议总论》,宣统三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六安匡氏宗谱》卷首《总例》、《家规》,民国二十五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朱氏五修宗谱》卷2《族训·祠堂永禁条例》;《古虹邓氏七修宗谱》卷6《琐记·家范十则》,民国八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王氏族谱》卷首《条约》,1996年复印民国二十六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宿县宋疃李氏族谱》之《祠规》,1994年复印民国三十三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表中资料所揭示的,虽不是近代以来安徽所有宗祠统管情况下相关管理人员的需求条件和产生方式,但所选材料在时间跨度上基本与近代相吻合,在空间上大体涵盖自南到北的安徽全省。通过考察表中内容可以发现,近代以来安徽各地尽管对族田管理人员的条件要求没有大的差别,但都非常严格。就一宗族内的不同管理者而言,对条件的要求还是有严格区别的。究其原因,除了管理者所处的职位有高低外,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是否直接管理祠务,尤其是是否直接经管族田的收支。从全宗族的事务着眼,族长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并发挥最为重要的作用,因为族长不但要“督率总理”全族之事,尤其是“先于纲常伦纪之大,冠婚丧祭之重,令族之人讲明其道,娴习其仪,咸晓然知而行之,大节无亏,细行必谨”(23);而且“凡家有悖逆不义之徒,俱要听从剖治”(24)。族长及其副手既担负着全族的教化任务,还承担着执法者角色,所以必须是“辈高”、“年尊”、“德隆”、“公正”和“贤能”等优点集于一身且“素孚众望”的人,这样的人才能为族众率先垂范,积极有效地处理族内事务,化解矛盾。至于直接管理祠务之人,尤其是直接接触族田收支之人,不但要求本人“公正”、“无私”,还要求他们是“殷实者”、“家道殷实”,即使是宗长、房长,如果在位期间兼管公产,也必须“家赀稍微殷实”。站在宗族的角度,或许认为相对于贫者而言,殷实者侵渔公产的可能性小得多,更利于公产的保管,但是宗族对管理者的要求为我们思考“十家管公九家富”提供了新的视角,管公产中的富裕者并非是因贪污、挪用而发家,而是与近代以来管理人员选拔制度直接相关。
具备条件的人员能否走上岗位是我们这里要研究的问题。上表向我们清楚地表达了这样的信息:管理人员基本上是通过公议后公举产生。下面我们具体了解公议公举的过程。长沙知事陈继良家族管理的方法在湘行之有效,“呈皖大吏采择,通行仿办”。绩溪耿氏宗族积极吸收陈氏家族管理的有效方法,在《家族规则》的第1章专讲“组织事项”。耿氏设族正1人,族副人数据族之大小设2至8人不等,书记1人。族正、族副负有管理祠务、保存祠产的责任,其产生步骤为:首先是族长、房长在族中选定有知识、有道德的支丁数人,然后这些人一起到宗祠开会共同讨论决定。书记“听族正族副委嘱,办理文件等事”,但人员也由“公议”产生(25)。徽州柯氏中和堂设置于事、会计管理租产和账册等,他们的产生方法是:“先将应选出之名额与合族总人数摊派,查出若干人内选举一人,然后再行按房摊举。各房选出之额数以各房现有人数为差,人数多者得多举。一切手续应遵照普通选举法施行。”(26)柯氏借鉴民国选举法并将其实行于宗族内,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宗族自治。其他如桐城吴氏(27)和合肥张氏(28)等也采用公举的方法产生管理人员。从具体产生过程看,族田管理人员并非是由个别人决定,而是通过部分族众甚至全体支丁的选举而产生。就宗族内部而言,管理者产生方式具有很强的民主性。这种族内民主也是宗族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需要使然,由此推动族内管理者的产生由世袭制、个人决断制渐次走向选举制(29)。正是由于宗族内部管理的进步,因此能够把符合条件的人推选上工作岗位,致使管理祠务的人员中很多是富者。
由选举产生的管理人员都有一定的任期。尽管各宗族对管理人员的初始条件要求较高,但这不能保证他们在任期内就一定按章办事,必须加强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监管。安徽宗谱中对此大都有明确的规定,总的来说,针对管理者个人行为的主要是惩和奖。惩罚方面,如在绩溪,洪氏祠首“监守自盗、侵渔钱谷者,查出照侵数倍罚”。管匣者将“契据以及税帐谱券银钱重物不入公匣、私自窃匿者,一经查出,应将其本身家产提出十分之一罚入祠内,并剥夺其终身管理权,以示惩儆”(30)。泾县中村董氏对侵吞公款者“查出加倍处罚,不服者禀官重究”(31)。怀宁程氏对夺占祀租者“除退还赔偿外,仍重处罚”(32)。六安霍山聂氏对“不肖者窃公费润私囊”,“一经查出,必重责惩不宥”(33)。霍邱刘氏祠堂所存钱粮“若有差失,问及管事之人”(34)。宗祠在执行惩罚时,如果遇到那些强横不服者,就“送官惩治”(35)。从各地宗族的措施可以看到,宗族对管理者违规营私行为的处罚是从重的,目的在“儆”,使他们不敢起私意,从而保证族田收支的安全。
奖励方面,先从薪水谈起。宗族认为,管理是支丁对宗族应有的责任,不仅为全宗族服务,也是为自己服务,因而“纯粹义务”的成分较多(36),甚至祠长等都被视为“名誉职”而“不支薪奉”(37)。近代以来,安徽宗族总体上很少对管理人员按时给薪,更多的是给予一种贴补性质的劳酬,如在领胙等方面给予优惠。绩溪王氏经理、头首“每祭给包四只,并得与散胙”。如果袝庙过了规定时间,也须另办祭,在此情况下,“经理、头首均得散胙”。此外,每年清明期间给算账酒钱六百七十二文(38)。婺源(39)李氏“祠首每逢冬祭除享领祭品外”,“每一祠首领胙肉一斤,总理领胙肉四斤,协理领胙肉三斤,监察每人领胙肉二斤”(40)。当涂吴氏族长领胙肉四斤,主祭二斤,宗内二斤,分长每位斤半,宗内办宗证宗书管账二名,宗催四名,每位三斤(41)。就上面情况看,管理者的报酬是很少的,不足以在家庭整体经济改善中发挥作用。宗族之所以能以如此形式解决管理者报酬问题,除了义务、荣誉层面因素外,还与祠务只是管理者在家事之余所承担的任务相关。如果一年中相当多的时间须用于祠事,宗族也是会给予考虑的。绩溪耿氏“书记一人,公议酌定月给”(42),萧县陈氏因为会计事务纷繁,必须经常在祠,“酌给薪金若干”(43),但这并非是定制,要根据宗祠收入的多寡来随时商议决定。总的来看,管理者尽管是忙一些,毕竟在领胙等利益分配上还是有所体现。除此之外,宗族采取了一些激励措施,对“公正勤能”者,“由各房长公禀官厅奖励之”(44),原执管人办有成效,到期后可以让其继任等(45)。奖励更侧重于精神方面。
综观奖惩两方面,宗族更多的是通过惩罚措施来约束管理者,但通过奖惩结合,想必管理者中饱私囊的行为会受到相当大的遏制。
以上只是研究了宗祠统管下的管理者,下面我们继续了解义庄专管的状况。义庄专管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族田管理方式。由于义庄是宗族集体设立,因而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应该与宗族对祠务管理人员的管理差别不会太大。试以太湖司空山程氏宗族程天林户义仓说明之。该仓创建于1890年秋,由合族房长聚议后集谷而成,后来用余利置田,义仓得到发展。为了加强管理,程氏“选公平殷实及有名誉者数人轮次以司会计”,并且于1908年季春,“合族联名呈请邑侯华公锡旗立案勒碑,以垂久远。”显然,程氏除了宗族内部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外,还借助官府的力量进一步加强监管。正是由于实行了以上措施,至少从1890到1909年,义仓始终处于蓬勃发展之中(46)。至于宗族借助官府加强对族田的管理,更是普遍现象。六安晁氏义庄就是得到了官府发给的印帖并要求“选报老成殷实之人妥为经理”(47)。晁氏“族众推选所谓忠厚长者轮流管理,称为值年,另雇专职朝俸两人,负责具体帐务”。从1809年建立到解放前夕,晁氏义庄基本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48)。程、晁两氏的成功管理至少向我们说明,在官府的支持下,通过宗族的努力,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此外,有些宗族允许那些向祠内捐田和钱等物较多者参与管理,这是否会导致捐者对管理权的独揽而变公为私?关于这一点,应该说捐者不一定能成为管理者,即使成为管理者,也只是其中的一员,受到宗族管理制度的约束。桐城龙河李氏宗族为了祠祭能够长期维持并发展,“亦儆后人奋发之志”,早在乾隆初年就议定“本墓下已捐者,其子姓许其料理公事,孝友宽宏者,许其报立户长”;不捐者,“不得捶入公事”。由此可知,捐输只是料理公事的前提条件,到底从事何事,这还得由宗族根据捐者的德才等情况共同决定,李廷桂就是“众举托委理”走上了“重任”岗位。到了乾隆末年,李氏一直在“仰尊先人碑记”,用人制度始终在发挥作用,文先公支下由于在建宗祠过程中出费最多,为“族人敬服”,得到对议字号山场的“永远管业”(49)。后历经嘉庆、道光、咸丰和光绪四朝,到1904年四修宗谱时,宗族依然执行着乾隆朝所议定的用人规则,对祠务实行了有效的管理,使族田得到发展(50)。一般而言,能够向宗祠捐献且数量较大的,当系族中较为富裕者所能为。因此,通过捐献走上管理岗位的很大部分为族中富裕者,这也是管理者中多富者的一个原因。
宗祠统管和义庄专管,族长等管理人员并不是为所欲为,而是按照一套严格的人员选拔和任用制度行事。在这种族内民主制度下,一些德才兼备、家赀富有者走上了管理岗位,而宗族对管理人员的监管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他们的侵渔。从这一角度看,管理者不是因吞蚀公产变富,而是由富者来管理公产。
三、房派管理并非房派独占
房派管理主要有专管和轮管两种,都是族田收支管理中的重要方式。其中房派自身与公产的关系及控制、管理人员的产生和监管,是研究这些管理方式下管理者侵蚀族田收入可能性及其程度的重要内容。
房派专管就是将族产或族产中的部分由该宗族分支中的某房专门管理。实行房派专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置族田、建宗祠等方面贡献巨大和管理能力出众等都是重要条件。建德(今属东至县)周氏宗族周馥支下族田的管理就是房派专管的典型。
周馥祖上三代都是商人,到其父时,生意业已衰落。周馥因军功保举,先后官两江、两广总督和兵部尚书,宗支又兴盛起来(51)。周馥及其夫人、儿子先后在建德和芜湖等地购置了大量族田,专为祭祀和慈善事业所用(52)。至于产业的管理,其中祭产和部分善产由孝友堂管理,与周氏宗族的“世德堂账无涉”,其实是由具有管理方面能力优势的周学熙房长期实行管理,因为周馥任命四房“派人管理租务”。所派之人是否适宜管理租务,这完全由四房决定,也就是所谓“所派管租人不妥,各方可闻必告,但去留之权仍全操管租一房”。这里似乎四房可以包庇管理中舞弊之人,其实不是。所派的管理者可能存在缺点,为他人不容而上告,但四房如果认为合适,就可以继续任用,这有利于发挥四房用人之长的优势,更好地把族产管理好。但是,放权给四房并不等于允许其可姑息养奸,管理者中“有舞弊侵蚀等事,准全族议罚”。如果此人对族众的惩罚不服,“逞忿争执,重利亡义,不公不恕,除将所争之事不理外,仍拒于孝友堂之外,终其身不得管理租务,亦不得沾此堂内利益。”此外,管理权操诸四房之手,其他各房负有监督的责任,四房必须“每年将收支结清,账存管租处,听各房查阅,仍录底账一分存大房处,备他日查考”(53)。这样,四房的管理就处于支丁的平时监督和房派的账务监督之中。周馥派的祭产和善产租入尽管由周学熙房全权管理,但是受到全体支丁的监督、其他房派的监督和为族产管理章程所约束,这一方面有利于四房充分利用有才能有专长的人为租入管理效力,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防止管理人员舞弊。即使这样,周馥对于族田及其收支的长期稳定和发展仍放心不下,把族田及其管理状况禀官立案(呈建德、芜湖两地官府禀文各一),现仅录其呈建德县禀文如下:
禀建德县文:具禀尽先把总李振勋为呈请永远立案事。窃把总为前尚书两广总督周府管理租课,所有建德先今置买田地市房均与祖墓相近,奉老东家前制军周馥面谕,一概作为祭产,永远为祭扫丧葬等事之用。租账另立周孝友堂名目,免与本族世德堂账相混。此时谷租现统归四少东家前署直隶按察使、长芦盐运使周学熙综核出入,原无弊端,诚恐年久子孙族友或有勾串私卖等事,今当纂修家谱之年,用将田地坐落地名亩数房屋间数开具清折,呈请建德县正堂大老爷台下备案,敬请钧批示下,以便刊入谱牒永远遵守,实为公便。谨禀(54)。宣统二年五月十一日奉
该禀文的内容有二:一是请求官府对周氏祭田实行保护;二是让官府知晓孝友堂租入的四房专管制度,从而得到官府的认可,为族内的管理提供支持。禀文得到建德县正堂张的批示,并“出示晓谕发贴”,“俾众周知”(55)。周氏对祭产另立账户、实行周学熙房专管得到了官府的认可,这意味着孝友堂内的人员任用和监管制度的实行得到官府的保护,增强了周氏对管理人员舞弊行为监管的力度。周氏借助官府力量进一步强化族内管理权威,应该使四房专管以来就一直“无弊端”的现象保持得更好。
房派专管不是房派强管或者独占,而是在宗族委派下、通过执行宗族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去实行管理,它承担的是搞好族田收支管理、为宗族公共事业发展提供物质支撑的责任,并通过严格的监管制度排除将族产变为房派独占物和管理者的侵蚀物。也正是由于专管房派基本处于全族监控下,因而一般能把宗族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好,较为有效地防止舞弊的发生。
房派轮管(56)可能是宗族的所有房派都参与,或是那些曾在族产建置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房派。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轮管各房派是否因为田产为自己或自己先人所置而理所当然地对收入进行侵吞。歙县棠樾鲍氏宗族的轮管或许有助于我们解开这个问题(57)。
棠樾鲍氏宗族分诚孝堂和宣忠堂两支,宣忠堂是明嘉靖兵部左侍郎鲍象贤支祠,人数众多。该支从鲍象贤曾孙鲍孟英、鲍齐英和鲍同英兄弟三人起分为三房。宣忠堂值年“公议三大房合管,逐年订以各房承管”,实行“轮流挨办”,“另佥贤能者一人总理祠务,俾有专责”(58)。在房派承管下,具体管理祠务者主要有督总和襄事,至于他们的来源,如体源户就规定,“督总以宣忠支下司敦本祠者管理,如宣忠支下不司祠,总则听族长文会议佥,以宣忠支下贤而能者承管。”督总不是由个别人可以定的,他来自三大房中的一房,肯定受到当年承管房派的监督,若承管房为本房,他还受到其他两房的监督,族长文会也对他进行监督并决定其去留。这样,督总受到的监督力度是非常之大。“襄事三人在宣忠支下长、二和三房每房各挨一人,连管四年”,“不得以挨轮强管”。襄事的产生尽管采用了各房挨次递接的方式,但受到如同督总的监督。同时,由于三人不同房派,相互间又起到监督作用(59)。总之,宣忠堂管理者处于严密的上级监督和互相监督之中。
关于管理者的薪水问题,除了议定租谷“八折晒干贮仓”,“其羡余谷归管年三人公分”(60),督总和襄事的薪水来源于体源户田租谷(61)。体源户田当年租谷收入除了填补“上年九月起至本年八月止支数”,“再提收备荒谷四十石,又给体源敦本两户造册费谷各三石,并两户所用筐簟租酒并遇两户禀租及两户修理水冲沙涨田亩,即在本年体源租谷内开销,外再余谷作五股均分以作薪水,督总者得两股,襄事三人各得一股”(62)。督总、襄事各可分得多少余谷,因相关变数较多,很难准确计算,但可了解大概。体源户年共收时租6457.5斗,硬租7251.25斗,共计13708.75斗,按八折晒干,约11000斗。由于“体源户钱粮既归敦本户代纳,敦本户收支杂费即向体源项下支销”,所以薪水大约可如此计算:呆租谷600石,为弥补其支出部分,我们以全部支出来算,剩下500石。除去备荒谷、两户造册费和两户杂项开支,总数约计最多不过100石。这样,督总和襄事至少可得400石,督总160石,襄事人均80石(63)。管理者收入是很高的,这一方面是鲍氏田多,有更多的收入可以支付薪水;另一方面,因田多、税户多和祠户多,管理事务繁重。田多和收入多如上所示,至于需要管理的事务,繁重者如征租、支谷以及协助办祭等,其中征租包括看、征、晒和上仓等过程,租物数量大,任务极其繁重(64)。此外,督总和襄事事关租谷收支的全过程,肩负的是使宗族重大活动有赖以开展的物质基础的重责。
鲍氏管理者的高收入合乎制度规定,并非舞弊行为的结果。再就管理看,鲍氏对管理者的监管是很严格的。征租时,租率有督总、襄事和族长文会共同约定,“书明实贴收租,所俾众佃共知”,以防收租者乱收而中饱。新谷“共同查数后”再封仓。对于擅自开谷仓者,“许支众举首,罚谷十石,归给举首之人。设有人动谷出仓,查明谷数,以一罚十,原谷归仓,罚谷亦归给举首之人,仍将擅动仓谷之人逐出祠堂”。粜谷必有“执照”,否则,“许族众鸣官究追,以杜挪移扯空之弊”(65)。在租谷收支的全过程,鲍氏将管理者置于佃户、一般族众以及族长文会的严密监控之下,并且实行高额的奖励举报制度,将族规和官治结合,严厉惩罚违规者,使得管理者很难动舞弊念头。
房派轮管在皖省江南地区较为典型者还有歙县新馆鲍氏等,限于篇幅,暂不详论(66)。在江北,这种管理方式也为一些宗族运用,肥东刘氏先人楚材公和晋侯公父子留有较多田产,而后人都“在外作事”,通过“公议”,将田产“尽数提作祭田”,并规定由置产者后人刘盛德、刘盛波、刘盛瑞、刘盛全和刘盛鑫弟兄五房“子孙分年轮流经管”,租谷收支有严格的规定,收入主要用于祭祀。管年房年终将收益“向各房报告一次”,接受其他四房的监督。每年租谷收后,“交至公认之保管处保存”(67)。刘氏五房轮管是共同商议的结果,管理规则为刘氏宗族所认可且载入谱中,使得管理房受到他房和整个刘氏宗族的监督,管理弊窦的出现受到抑制。1845年,霍邱管氏雍敦堂田也实行“五门轮流递管,由长及少”,并规定“倘有亏欠,尽在领事人承管”。第二年结账,“长房因所收租息无法生放,估值赔田十石,重公款也”(68)。管氏是从管理结果上加强控制,如果管理者最终没能提供足够要求的收入,自己就必须补足。在这种交足祠堂的、留下自己的轮管方式下,管理者如果中饱私囊,终将自赔,这是管氏管理的高明之处。
房派管理并非房派独占,房派及其具体管理人员受到上自宗族、下自支丁的多方面监督,宗族对管理者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则并严格实行,使得管理者在一般情况下很难从族田收支中进行侵渔。从制度的执行情况看,宗族也能够真正施行管理制度,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族田收支中的舞弊行为发生。
四、完善的收支程序
如何将族田收支管理好,选择任用优秀的管理人员是前提条件,对管理人员实行奖惩也是必要的,但这些注重的还是开头和结果。其实,管理的疏忽很大程度上就在于整个事务运作的具体细节,忽视这些,往往使管理者有机可乘,舞弊业已产生但很难被发现。近代安徽宗族为了管理好族田的收支,对族田的收支全程进行了周密的设计安排,尽量将舞弊的余地缩小。
收支全程主要包括收—储—支三个阶段,对于各阶段乃至全程到底如何筹划安排,各宗族都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首先是收租。一般情况下,主佃双方事先对租率都有约定,但遇到天灾等发生时,事情得另行处理。合肥韦氏派租稻管事人到田间实际“踹看”灾情,重新商议应交租数,然后“汇齐入仓”(69)。完租时间各家有别,绩溪王氏“上季安苗后三日,下季社后三日,每季晒燥上仓”(70)。耿氏则“须于冬至前收清,冬至日结账,汇交祠首保管”(71)。在征租人员方面也有讲究,耿氏每年催收祠租由两值年完全负责,另派两干事协同,四人互相监督。值年等将租谷收清后交祠首保管,使祠首在移交时对值年、干事所收的租帐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有的宗族为了进一步完善程序,要求收租者在征收租谷时“除注明簿册外,仍应分别填具存根收票,并制票交本人收执,以便稽核”(72)。由于宗族大多在收租前将收租额等告示佃户,通过加入交票这一手续,其实是发挥佃户对收租人的监督。
其次是储管。需要保管的不仅是租谷,还有银钱和账簿等。就租谷管理而言,主要是封仓和锁钥的管理。歙县棠樾鲍氏要求“仓廒钥匙交司祠收掌,凡遇粜谷,司祠管年眼同开仓见数”(73)。体源户“仓廒钥匙交督总收掌,发谷日协同执事人验封开闭”(74)。敦本户仓“每年租谷归仓后,司祠与体源襄事人公共封仓,至次年二月初十日验封发谷”,平时不许开仓(75)。绩溪邵氏“宗祠锁钥应由首事者轮流执管”,在“每岁正月定期换班,接手核实交代”,并且规定“非本祠公事不得私行启闭,以绝流弊”(76)。总之,谷物仓储时,封仓、开仓公同进行,平时无特殊情况不许开仓。钥匙实行专管或轮流管,轮流交接必须核实。钱账基本采用分开管的方式。绩溪王氏祠堂账务在经理四人中择一人管钱,一人司账,“不准一人独揽”(77)。耿氏“祠首二人除公匣契约簿据等项推一人保管外,一司银钱,一司账目”(78)。此外,宗族对账簿的保存也很慎重。婺源李氏祠内簿据“概由总理保管”(79)。六安匡氏将“历年收租出卖开销及祭年花用诸账登入大总簿,藏于柜中”(80)。账簿和钱谷同样重要,账簿的丢失必然给侵渔钱谷提供了机会。
最后是支出。支出管理的难度较大,因为宗族的支出不仅数量大,而且种类繁多。如何从程序上防止漏洞的出现至关重要。祭祀办胙是宗祠一项比较大的开支,我们以此作说明。在胙物的采购上,歙县新馆鲍氏“元旦烧年每节俱定用物数目,时价公算”,“其谷支付,当年元旦照十二月二十五日时价,春祭照正月初五日时价,冬祭照十一月初五日时价,烧年照十二月初五日时价”,祭品“买日斤两复秤”(81)。胙物从市场上购回后,棠樾鲍氏不但要“复秤”,而且“俱要上年已管者执秤,下年接管者见数”(82)。祭祀结束后,如何发胙也很有讲究,否则胙肉滥发也会给经手者中饱提供机会。婺源李氏针对此有详细规定。
一、百岁寿翁给胙肉十二斤
一、九十寿翁给胙肉六斤
一、国外留学生得有学位者给胙肉六斤
一、大学毕业者给胙肉四斤
一、专门学校毕业者给胙肉二斤
一、高级中学毕业者给胙肉一斤八两
一、初级中学毕业者给胙肉一斤
一、高级小学毕业者给胙肉八两
一、总理给胙肉四斤
一、协理给胙肉三斤
一、监察给胙肉二斤八两
一、祠任给胙肉一斤八两
一、祠首给胙肉一斤
以上各校毕业生均须曾经立案之学校,得有证书,由祠验明方可领胙(83)。这样,李氏在发胙时就真正做到给谁发、发多少,多少胙物及流向非常清楚,不存在有滥发的余地。总体看,宗族都很注重从办胙支出的物数、斤两、价格和支出方向等方面加强控制,尽量将漏洞降到最小。当然,这样的思路也体现于其他支出方面,合肥韦氏对族中学子的奖励支出就是如此。“族中有入泮者,公给喜钱十千文;补廪优拔者,公给喜钱十五千文;乡试者,公给川资十五千文;登科第者,公给喜钱三十千文。”(84)将何人因何得多少钱清楚地记入账簿,这和婺源李氏管理发胙有异曲同工之妙。
以上只是对不同宗族在收支程序的不同阶段上所作的安排进行了研究,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宗族是如何对收支全程加强控制,试以清末歙县虹梁程氏宗族对德卿公祀产的收支管理作说明(85)。
程氏族田包括山、地和田,田是收入主体,“为祭祀根本”(86)。向来受到程氏重视的租田收入主要是租谷及其所兑银钱,支出数量大、方向多,但以救济族众和祭祀支出为大宗。下面我们就从租田收支的主要方面对程氏如何具体化程序作一探讨。
第一步,收租。程氏族田收租由“司匣四人共同经管”。因为田租全是硬谷租,所以要求“俱照额租收谷入仓”,并且“不准收银钱作谷”。如果真的遇到天灾,佃户强烈要求减租,宗族也会根据情况妥善解决。首先佃户必须在所耕田地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将受灾情况报告司匣,并“请看验”。接着,“四司匣共同临看”。如果谷物确实受到伤害,四司匣必须“公估应让若干,责其实交若干”。最后,司匣要将实际收到的谷数以及减免情况“批明租簿”。收租定时定点进行,按照惯例,四司匣“每逢二、五、八日临仓公收”,并且按照佃户号数进行,佃户交完租后,司匣必须“给佃户收票为凭”。收租要做到“所有租谷必须年清年款,不得任佃户挂欠”。实际上,做到没有佃户欠挂很难。如果有佃户欠挂,司匣必须将欠户汇总,于当年十月初一日把清单呈送分长,但“四司匣务于霜降之前追找清讫”。
四司匣不是把租谷收完了事,而是到第二年六月十五日算账之前将该粜租谷粜完。粜谷必须遵守“每号不准过五担”、“支下粜谷者照议定时价每担让三分”和“司匣不准买匣内谷”。然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需谷户先到司银钱者那里登记并领取记有需谷量的小票,拿小票到司租簿者那里,“司租簿者照小票换大票,司封司仓者然后开仓照大票换号付谷”。需谷户支付的必须是现银,司封司仓者“收下谷银随即按号公封,交司银钱者收”。到此为止,租谷的征收任务才全部结束。接下来主要就是如何保管银钱了。
第二步,保管。粜谷当天,司匣“请四分(正副)长八人齐集于司银钱者家,查核租簿,照数结算”。在结算准确无误后,大家一起“将所有卖得谷银共同并兑,每封五十两,零头银另包,一并谨封,标注年月号”。最后,由“头分长书押交司银钱者收”。规定量租谷粜完后,余谷仍由四司匣封存保管,一直到当年九月十五日开封发救济谷。
存银是不准借出的。平时公事支用时,要议定办何公事,四司匣要把四分长全部请到,然后才能拆封。分长根据需要支用的数目,只能按照议定的“曹平九四兑九五色银”,“当公兑出交于四司匣”。剩下的银两由“四分长重复加封书押,交司银钱者收入银匣,司封者将银匣加封交司银钱者收藏”。每年六月十五日算账,司匣都要将过去一年用剩的银钱“呈出公验”。
第三步,支用。钱谷从匣中出来后到底流向何处,程氏宗族对此进行严格控制。就义谷的发放而言,义谷主要用来资助族中鳏寡孤独及废疾者,初领义谷者必须经过一系列手续。首先,本人向支长提出领谷要求,讲明自身条件。接着,支长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考察,如符合资助条件,等到六月十五日算账时,支长代申请者向各分长“申明”。最后,经四分长共同议定后,叫司匣将该人名“登入发义租簿”。这样,只要以后每年该支丁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在九月十五日领租。至于祭祀费用的支出,因为种类较多,我门选择支出较大的标祀颁胙作为考察点。程氏司匣四人无论谁承办标祀,将银钱领出匣后发胙部分必须按照下列数目支出到人。
一、支下年六十岁以上及司匣标祭到坟,匣内各给舆金二百四十文外,另穿轿税钱三十文,一同交给,不疏懒总穿,混于轿金之内,致坏轿金定例。
一、标祀到墓支丁折胙。
黄里充每人给盘缠钱二十文。
山坑给筹一根,议定给折胙钱二百文,永为定规,□□□□□增。
□□□□□□议定给折胙钱三十三文,永为定规,不得再议加增。
一、标祀支丁年七十以上不能到墓者,照到墓支丁给每处胙一股。
一、标祀支丁年七十岁以上仍到墓者,加胙一倍。八十岁以上再加一倍,照旬年倍之。
一、新冠到墓标祀者,司匣须查明宗祠上过冠礼,然后发胙。如未上冠,不准给发。
一、迁居淳安、休宁支派来里一同到墓标祀者,除照例颁胙外,每人另给盘缠钱二百文。
以上只是考察了程氏宗族管理田租收支的主要方面,至于地租、山租和田租收支的其他方面,程氏在收支的各环节上都有类似的考虑和安排,兹不赘述。
综观程氏族田收支全程,不能不为该族详细而周密的规划安排而惊叹。在如此具体而完善的收支程序中,不要说舞弊的机会很少,即使有舞弊发生,也会很快暴露而得到及时处理。
透过近代安徽宗族对族田收支程序的筹划安排,我们完全可以看到他们对保护族产安全的渴求,也正是这种内在的需求,激发了宗族在收支程序化管理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设,细化并完善了收支管理,从而在程序上将族产的收支置于一个比较安全的地位。
五、结论
通过对近代以来安徽族田收支管理的研究,我们认为“十家管公九家富”说没有真正看到近代以来富者走上管理岗位主要是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导致的结果,忽视了在宗族努力下所实施的严格的监管制度和完善的程序使管理者很难通过舞弊致富。此外,该说对宗族管理好族产的愿望要求和能力估计不足。保护好族产至少是族内大部分人的共同愿望。为了把族产管理好,他们真正做到身体力行。黟县余石州管理祀产,不但“未尝取涓滴”,而且“悉心经纪,更能拓产置田”(87)。宿松汪光硕“生平管理祭会财产,丝毫无所苟”。其子汪际和“善亦如父,管理龙官湖数十年,每阴行其德”(88)。寿县袁道林在管理祠务期间,由于“长子家希不务正业”,他居然将其“谏诛”。族人对袁道林的行为表示极大赞赏(89)。这些一方面说明管理好祠产是大家的共识和要求,另一方面说明宗族有能力执行管理制度。正是因为管理好族产是众望所归,宗族制定了较为健全的管理制度,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宗族能够对族田的收支进行有效管理,管理者通过舞弊而富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十家管公九家富”概括的不应该是管理中的舞弊者,而是走上管理岗位的富人。
当然,在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舞弊行为,但宗族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力量解决。在管理制度正常运行中出现的个别现象,宗族可以实行处罚。1890年,歙县唐模许迪吉在管理中贪污公款128块银元被查出后撤职。尽管他很快就死去,但是通过公议,决定由其儿子许永根“以田、屋作抵”,不足部分“另立墨据一纸存匣”,以后再偿还(90)。在管理制度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宗族就重新建立新的制度,从根本上实现改造。婺源李氏由于最初管祠祠首人员较多,管理混乱,“租息之收入与费用之支出从未有存亏盈缺之交替”,“几至祠产变为三十一人之己业”,真是“陋习相沿,目不忍观”。1930年,宗族“邀同全体祠首并请村邻士绅公开讨论革除陋习,新立祠规以杜流弊”。经过努力,到1933年,“祠事整理始得井然”(91)。合肥王氏宗族在嘉庆初年置有祠田,但是历经道光、咸丰和同治几朝,“余利微薄”,主要是因为“经理不得其人”。光绪甲申乙酉间,宗族通过共同商讨决定:“以后所收田房租利,除春秋祭祀、祠中岁修、完纳国课外,概不许他项滥用分文,归四房轮流经理,互相督察”。通过这次整改,宗族的收入不断得到增加。1890年,积蓄就可购买了“市房瓦屋两间”、“秧田三坵约种一斗七升”。到1911年,王氏的公产仍处于不断增加中。族产的增加使族人信心倍增,有办族学、置义庄的愿望(92)。宗族管理不善导致舞弊是存在的,但宗族本身也认为这是不正常现象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管理不善在各族延续的时间长短尽管不一,但最终可以通过宗族自己的努力解决,从不正常走向正常。
有些时候,舞弊的产生并非是宗族所能控制的,这主要表现在战乱时期。战争不仅打断了国家政权给予宗族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力量支援,而且使得支众团体分崩离析,本来由制度所维系的宗族内部有序的管理状态被战争压垮了,使管理者可能乘机浑水摸鱼。太平天国运动期间,霍邱等地“土匪遍地”,再加上荒旱,管氏支丁迁徙较多,宗族的轮管制度无法施行,导致一些管理者大肆中饱,甚至将族田占为己有。但是随着战争的结束,管氏宗族又重新建置产业,“在二、三、四、五房公项三书堂名下拨零星小份田拾余石作为祠堂祭田”,重建管理体制,族事渐兴(93)。管理者利用战争制造的机会舞弊,也不是族田收支管理过程中的常态。随着战争的结束,族田的收支管理又会重新步入有序。
可见,“十家管公九家富”把偶尔、暂时的舞弊现象经常化,把个别宗族具有的现象几乎扩展到所有宗族。不排除这句话被高扬时族田收支管理中的舞弊行为较正常情况下为多,因为族田的收支管理正处于非常时期,不仅刚经历战争,更为重要的是这场战争摧毁了给族田以支持的政府,而新生的政权正准备对其实施毁灭性的一击。但当时的群众把族田收支管理中的舞弊现象放大了,没有真正理清管理者多富这种现象的根源,混淆了族田收支管理中的常态和非常态。
此外,在非常时期,偶然现象的增多使人们很容易把偶然误认为是必然,并且符合宗族所定管理者条件的很大一部分人只能是地富乡绅,人们自然建立起剥削者必然以权谋私的理念。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地富乡绅作为管理者是否想以权谋私,关键在于想法能否普遍成行。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认为地富乡绅等管理者与舞弊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恰恰就是这些人和族众一起创设了严密的管理制度并努力贯彻实施,使得想舞弊者很难得逞。
注释:
①本文的近代概念是指从1840年到1949年这段时间,安徽地域以解放前为准,但在资料具体使用上,考虑到族田发展及其管理的历史继承性和宗族本身分布的跨区域性,时间的上下线和区域范围并不完全局限于此。
②相关的研究成果中,专著和文集类主要有叶显恩的《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张研的《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组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韩)田炯权的《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义田地主和生产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李文治、江太新的《中国宗法宗族制度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赵华富的《徽州宗族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和惠的《徽州土地关系》(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刘淼辑译的《徽州社会经济史研究译文集》(黄山书社1987年版)等;论文类(收入上述专著和文集的除外)主要有刘淼的《清代徽州祠产土地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周绍泉的《明清祁门善和里程氏仁山门族产研究》(《谱牒学研究》第2辑,文化艺术出版社1991年版),邓河的《浅论近代农村的族田经济》(《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傅建成的《20世纪上半期中国农村族田问题及中共政策分析》(《咸阳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李江、曹国庆的《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中宗族义田的发展》(《农业考古》2004年第3期),卞利的《明清徽州的宗族管理、经济基础及其祭祀仪式》(《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等。
③邓河:《浅论近代农村的族田经济》,《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
④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第7、135页。
⑤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27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60、65页。
⑥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85—390页。
⑦相关内容可参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8、40页;中央党校党史研究室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六),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28页。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政策法令汇编》(一),华东军政委员会参事室1951年编印,舒城县档案馆藏。
⑨《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土地改革的指示》,《华东局文件》(1950年),舒城县档案馆藏,农委会,铁16—3。
⑩苏南人民行政公署土地改革委员会:《土地改革前的苏南农村》,1951年,第51页。
(11)《怀宁县高河区高河乡骑龙村、新民乡龙河村土地情况调查总结》,安徽省档案馆藏,全宗号21、目录号3、案卷号16。
(12)《庐江县第一期土改典型乡——马厂——工作总结》,安徽省档案馆藏,全宗号21、目录号1、案卷号54。
(13)《舒城县第二期五个区结束土改工作总结》,《中共舒城县委会文件》(1951年),舒城县档案馆藏,县委办,铁1-1。
(14)《干汊河区土改报告》,《中共舒城县委会文件》(1951年),舒城县档案馆藏,县委办,铁1-1。
(15)《高皇乡行政调查总登记表册》、《六安县新安区区乡调查概况》,安徽省档案馆藏,全宗号21、目录号3、案卷号16。
(16)中央党校党史研究室:《中共党史参考资料》(七),第60页。
(17)(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政策法令汇编》(一),华东军政委员会参事室1951年编印。
(18)《在皖南区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马天水关于土地改革的总结》,《中共皖北皖南区委文件选编》(1949-195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中共安徽省委党史工委、安徽省档案馆1994年编印,安徽省档案馆藏。
(19)《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政策法令汇编》(一),华东军政委员会参事室1951年编印,舒城县档案馆藏。
(21)《霍邱刘氏宗谱》卷首中《祠堂永禁条例》,民国八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22)《朱氏五修宗谱》卷2《族训·祠堂永禁条例》,宣统三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23)《张氏宗谱》卷1《规训》,光绪二十八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24)《繁阳张氏宗谱》卷1《家规》,民国元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25)(36)《鱼川耿氏宗谱》卷5《家族规则》。
(26)(35)《新安柯氏宗谱》卷24《规训》。
(27)《桐城吴氏宗谱》卷2《家规》。
(28)《合肥张氏续修宗谱》卷首《家规》,民国八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
(29)(31)《泾川中村董氏宗谱》卷首《家规》。
(30)《坦川洪氏纂修宗谱》卷11《祠规》,民国十六年刊本,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32)《程氏重修宗谱》卷首《家规》,民国二十一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33)《六霍聂氏合修宗谱》卷2《祠规》,民国九年刊本,上海图书馆。
(34)《霍邱刘氏宗谱》卷首中《祠堂永禁条例》。
(35)《萧县陈氏族谱》卷3《祠规》,民国三十三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萧县解放后由江苏划归安徽,但据该族家谱卷1《序》的记载,陈氏不仅分布于萧县,而且在皖北其他一些县也有零散分布,本文从同一宗族的角度使用该谱资料。
(38)《绩溪盘川王氏宗谱》卷5《办祭规则》、《袝庙配享特祭规则》,民国十一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39)婺源于1934年由安徽划归江西,近代绝大部分时间属于安徽,故本文使用该县域资料。
(40)《竹马馆东李宗谱》卷1《新订祠规》,民国二十四年刊本,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41)《姑孰吴氏宗谱》卷1《宗例》,民国十五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42)(44)《鱼川耿氏宗谱》卷5《家族规则》。
(43)《萧县陈氏族谱》卷3《祠规》。
(45)《六安匡氏宗谱》卷首《总例》。
(46)《程仲文公支谱》卷15《义仓记》,民国二十六年刊本,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47)同治《六安州志》卷37《义行》。
(48)政协六安市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六安文史资料》第1辑,1986年,第134—137页。
(49)《龙河李氏宗谱》卷27《领收契纸》、卷28《碑记》,光绪三十年刊本,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50)《龙河李氏宗谱》卷1《重修宗谱新序》、卷28《捐契》、《田契》和《山契》。
(51)政协东至县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东至文史资料》第2辑,第8页。
(52)《安徽建德纸坑山周氏宗谱》卷3《全族新旧祭产田地数》、卷4《孝友堂祭产记》,宣统三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53)《安徽建德纸坑山周氏宗谱》卷4《孝友堂祭产记》、《祭产善产章程》。
(54)(55)《安徽建德纸坑山周氏宗谱》卷4《禀建德县文》。
(56)张研在《清代族田经营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中认为,族产的轮管方式可分为族长族尊轮管、族中公举“殷户房”轮管、族中绅衿轮管、捐产各房轮管、在里族众轮管等。本文主要研究“捐产各房轮管”类,这不仅是因为此类“在徽州流为乡俗”(参看刘淼《清代徽州祠产土地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而且据笔者查阅有关家谱资料,在安徽的长江以北地区也存在。至于其他轮管方式,一方面考虑到数量相对较少,另一方面是为一些收入较少的宗族所采用,除办祭等公用外所剩无几,因而与本文研究的主题关系不大,暂不予以研究。
(57)棠樾鲍氏对族田的管理制度主要形成于18世纪末。据赵华富先生在《歙县棠樾鲍氏宗族个案报告》(《江淮论坛》1993年第2期)中的研究,历史步入近代后,尽管该宗族在太平天国运动中受到严重冲击而开始转衰,但“族规家法仍贯彻实行”,甚至直到解放前夕。
(58)《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17《值年规则》,嘉庆十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59)(62)《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19《义田·公议体源户规条》。
(60)《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17《祀事》。
(61)关于督总和襄事的薪水来源,笔者和刘淼先生的理解有一定差异,尽管双方都认为薪水很高,但在计算方法上不同。刘先生的观点、方法和结论可参看《清代徽州祠产土地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
(63)(65)《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19《义田·公议体源户规条》、《义田·敦本户田记》。
(64)《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17《祀事》、卷19《义田·公议体源户规条》。
(66)《歙新馆鲍氏著存堂宗谱》卷3《祠规》,光绪元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67)《肥东刘氏宗谱》,《先祖父楚材公祭田记》、《公议楚材公祭田管理规则》,民国二十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68)《霍邱管氏支谱》卷上《雍敦堂五房公项老合同》,民国二十二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69)《肥南韦氏宗谱》卷1《家规》,民国三十五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70)(77)《绩溪盘川王氏宗谱》卷5《管祠规则》。
(71)《鱼川耿氏宗谱》卷5《祠规》。
(72)《新安柯氏宗谱》卷24《规训》。
(73)《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17《祀事》。
(74)《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19《义田·公议体源户规条》。
(75)《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19《义田·敦本户田记》。
(76)《邵氏宗谱》卷首《新增祠规》,光绪三十三年刊本,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78)《鱼川耿氏宗谱》卷5《祠规》。
(79)《竹马馆东李宗谱》卷1《新订祠规》。
(80)《六安匡氏宗谱》卷首《总例》。
(81)《歙新馆鲍氏著存堂宗谱》卷3《祠规》。
(82)《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17《值年规则》。
(83)《竹马馆东李宗谱》卷1《新增冬祭胙规》。
(84)《肥南韦氏宗谱》卷1《家规》。
(85)(86)《歙县虹梁村程氏德卿公匣规条》,复印本,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藏。
(87)民国《黟县四志》卷14《杂志·文录·余石洲先生传》。
(88)《宿松汪氏宗谱》卷2《传·国父公及子禅林公合传》,民国十八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89)《袁氏宗谱》卷1《袁家祠堂》,2002年复印民国三十五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90)《荫祠收支总誊》,安徽省博物馆藏。
(91)《竹马馆东李宗谱》卷1《乙亥续修祠宇宗谱及新订祠规纪略》。
(92)《王氏宗谱》卷首一《宗祠公产记》。
(93)《霍邱管氏支谱》卷上《家训·保祭产》、《雍敦堂五房公项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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