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业经营与发展的八大关系_人寿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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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保险市场的开发和保护的关系

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努力开发保险市场。就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而言,主要矛盾是保险需求严重不足。其根源在于我国以来实施“大一统”的计划济体制。因此,要有效、充分地开发国内保险市场,就必须充分唤起和刺激保险需求。而保险需求的内在变量主要是人们的保险意识和经济收入水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的保险意识将随着原有“安全感”的逐渐丧失而被唤醒,经济收入的增加使人们在保障基本生活之余,在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有经济能力通过保障来转移各种风险,确保经济生活的稳定。显然保险需求这两个内生变量主要取决于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是难以由人们的主观意志控制和改变的。但是,保险需求的外生变量对保险需求有极大的刺激和诱发作用。因此,掌握控制设计好保险需求的外生变量,对于开发保险市场具有关键作用。保险的外生变量包括的内容有:保险的实施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服务的范围、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程度、立法制度和经济体制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对每个因素的处理都不能一味地强调有利于刺激保险需求这一方面,而应该考虑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整个社会效益,保护好保险市场健康、稳步地发展。如在展业方式上,不能依靠行政部门下发红头文件把自愿保险变成强制保险;不能以高额回扣、高比例代理费来展业;不能靠无原则乱赔付、乱预付来展业;不能以夸大保险责任范围或许诺好处等方式来骗保或诱保等等,而应该在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商品、提高服务质量、扩大保险宣传、提高百姓保险意识上下功夫,把开发和保护保险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注重当前利益也注重长远利益,既注重自身效益也注重社会效益,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才能避免在开发保险市场时“竭泽而渔”。

二、对外开放保险市场和保护民族保险业的关系

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对外开放保险市场是一个国家保险业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选择,其意义不仅在于引进外国保险资本,同时还在于其保险资本背后所蕴藏的对传统保险经营体制所带来的影响。

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始于本世纪80年代,现已有7 家外资保险分公司和1家中外合资公司在人国保险市场上开业,主要集中在上海、深圳、广州和海口。尽管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尚处于试点阶段,但有迹象表明,保险市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开放将会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大趋势。

实践证明,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对于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它一方面可以引进国际保险市场上先进的保险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国保险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又使得本国的保险产品迅速地更新换代,提高民族保险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拓宽保险市场,带动民族保险业的全面发展。

但是,我国保险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技术、设备、人员素质、服务质量,还是宣传手段、展业手段等都大大落后于外资保险公司,这必然使得我国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再加上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发育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保险法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管理,若不加以控制地开发保险市场,很容易造成资金外流,让外资保险公司钻空子,扰乱保险市场、增大保险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对外开放保险市场和保护民族保险业的关系。一是要严格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审查制度。规定较高数额的最低资本限制,限制中小公司进入我国市场,严格监管其财务状况、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偿付能力、违法处罚等等;二是要限制其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区;三是要逐步缩小引进保险公司的“优惠待遇”,妥善解决“优惠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关系,实行统一的税赋和统一的财务政策,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创造一个使中外保险企业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的环境;四是要加速培育一批保险经营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丰富、经济效益较好的民族保险业的大公司、集团公司。选择一些条件好的大型保险公司,积极创造条件,集中有限资金,加大投资力度,提高保险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市场占有率,发挥其在壮大民族保险业抗衡外国资本方面的主导作用和带头作用。

三、保险业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它是社会效益的体现。另一方面,保险企业通过加强管理、增加保费收入、降低自身消耗,搞好防灾防损,减少赔付和用好保险资金来实现和提高其经济效益。

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保险的自身效益是社会效益的基础,是实现社会效益的前提和条件,社会效益是自身效益的目的,没有社会效益就失去了保险的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既要向国家和社会负责,也要对本企业负责,以保证企业在竞争中免于失败和迅速发展。按照“服务——盈利——积累——扩大服务”这一规律,没有保险自身效益就没有服务的发展。所以,保险自身经济效益是保险社会效益的保障,我们必须要搞好企业经营,提高保险经营的经济效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保险存在的条件和我国社会主义保险的目的,都要求保险业尽其职能,为扩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生产服务,积累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使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链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以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人又很难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些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其自身利益,往往置社会利益于不顾,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也有的保险企业不注重自身效益的提高,只注重发展速度和规模,这两者都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保险经营必须正确处理好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坚持二者并重。一方面不能轻视社会效益,要纠正那种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宰客”的作法,同时避免那种只管提高费率,减少保险责任,一味追求高额利润,最后失去市场,把保险企业引入死胡同的“自杀”经营方式;另一方面也不能轻视自身经济效益,要纠正那种保险是“福利”,是“社会救济”的观念,避免只讲任务,不讲经营核算,只讲扩大责任范围,不讲优化险种结构的经营方法,不重视自身经济效益,就无法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四、社会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关系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稳定社会和人民生活,谋求社会稳定而依法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而人寿保险则是一种较高水平的商业性保障。综观世界各国人寿保险的发展态势,两者并非互相排斥、互为水火,反而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其一,由于社会保险对象有一定范围,保障水平有一定限制,在保障范围以外的人,需要人寿保险来保障,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收入者,也因社会保险保障水平满足不了其需要,而需要人寿保险来补充,因此两者可以共同发展。其二,社会保险给付水平一般以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为准绳,因而与一般生活水平会有差距,此种差距,可利用人寿保险作为补充,以维持并确保经济生活安定需要,所以两者具有相互补充作用。其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使加入社会保险的人遇到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保险给付,确保经济生活安定,这无形中使大多数人认识到保险的实际效果及其必要性,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从而有利于人寿保险的普及。其四,由于社会保险以确保所得为目的,必然减少人寿保险的失效和解约。若个人收入因偶然事故发生而减少或中止,可凭借社会保险维持不变,从而能够依照预定预算,继续交纳人寿保险的保险费。

因此,社会保险与人寿保险在设计上要相互配合,不能也不应该相互拆台。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尚未普遍发展,人寿保险也很落后,两者要配合设计并推行,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可借鉴欧美国家对保险制度充分利用的经验,在社会保险方面,力求使受益范围扩大,设计合理的给付水平,以维持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最低生活。在人寿保险方面,尽量使被保险人能以最小的投资获得最大保障,以满足保险人及其家属的需要。

五、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保险事业共同发展的关系

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不平衡是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这种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东部和中西部之间,主要在保险技术和保险统计指标上差距越来越大。从代表保险业务发展的直观指标——保险费收入来分析,中西部与东部沿海地区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粗略概算,东部的辽宁、天津、北京、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八地年保费收入为全国保费收入的3/5,而中西部地区年收保费不足全国保费收入的2/5。

近年来,我国相继组建了一些保险公司,在东部地区形成了开发与竞争的保险市场。然而中西部地区一直处于寡头垄断和封闭的市场模式,市场上虽有两、三家保险公司,但除了中保集团外,其他公司无竞争力可言,保险中介组织也处于滞后发展的状态。保险业务还处于粗放经营阶段,险种“大而广,小而全”,适用范围无针对性。

保险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相伴而生的,中西部地区保险业的差距是由其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因此,中西部地区保险业的大发展还有待于其经济的腾飞。但是,作为保险市场,它需要人们的培育,我们不能消极等待。

有保险专家指出,加快中西部保险市场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要加强对这一地区保险人才的培养,尤其是在高等院校中开办保险及相关课程。这样,在当地生源中培养保险专业人才,可以保证能够在中西部地区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西北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聚集之地,对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我国保险业还缺乏一套理论与业务体系,这种状况导致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保费收入微乎其微。针对这些,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保险市场的理论研究,从而推动保险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六、城市保险与农村保险协调发展的关系

在我国客观上存在着较大的城乡差别,城乡的这种从经济水平到生活水平的差别,必然反映到保险水平和保险市场开发水平上来。在城市,绝大部分职工享受着退休养老和医疗保险,生老病死基本上都有保障。此外,个人的保险意识也比较强,大都能自觉地参加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事业在城市基本能得以正常发展。但在农村,由于国家经济实力的限制和农民经济收入水平低下、且收入增长缓慢,致使除了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外,其他商业保险在农村的业务量很小,使得城市保险与农村保险很不协调。然而,我国绝大部分人口都在农村,且地域广阔,这意味着农村有比城市大得多的保险市场。因此,我们在发展城市保险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保险的意义。农村保险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发展农村经济和科技兴农的重要经济保障;是使受灾农民绝处逢生,帮助农民排忧解难,安定社会的有效经济手段;可以使广大农民的思想意识和消费行为发生变迁,有利于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减少国家救灾支出的重要手段。

七、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和合作关系

竞争是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种方式,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和内在要求。保险是商品,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竞争也是保险市场的必然要求。我国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不仅不可能避免,而且也不必避免。竞争是保险市场活力的源泉,是推动我国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法宝”,离开了竞争,我国保险事业将无所作为。但有了竞争并非一切问题都解决了。竞争能否发挥好积极作用,完全取决于竞争的性质。只有合理、有序、适度的竞争,才能发挥其推动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无序的恶性竞争带来的只能是我国保险公司之间的互相残杀,保险事业的停滞、倒退甚至是前途的断送。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竞争机制推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时,要掌握好尺度,保证我国保险事业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已经存在着不少恶性竞争现象。如,为了抢市场违法违规降低保险费率,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在展业时,过多地依靠行政命令和行政手段承保;有的保险公司在某些险种上的代理手续费竟高达75%以上,它已经或正在干扰和阻碍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长此以往,损害的不仅仅是个别保险公司而是危及整个保险事业。因此,我国保险市场在开展竞争的同时,迫切需要加强同业之间的合作。只有合作才能规范和约束保险市场不规范的竞争,才能保证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的稳定性,巩固财务能力,真正发挥保险的作用。我国保险事业的合作领域很广,目前最主要的合作领域应该是:协议统一的最低费率标准,制定标准保险单,统一中介人的佣金标准,共保巨灾风险,同时,应注意在树立自己的公司形象时,不恶意攻击或影射其他公司。

八、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关系

《保险法》的实施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随后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进入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阶段。《保险法》对保险性质、行业标准、业务范围、权利义务、惩处仲裁等方面都作了规定,包括了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等内容,通过法律形式为保险机构提供了平等竞争的环境。

通过法律形式管理保险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强制性措施,针对保险行业的特点,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应按照法律要求,对保险公司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虽然我国保险行业有法可依,但是《保险法》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范还很不完善,监管机构还不健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而且还有不少监管不到的地方。因此,非常需要保险行业进行自我管理,通过成立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助政府进行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企业自上而下的自愿组织,起着中观协调的作用。其职能是通过行业内部协作、调节和约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一方面解决各保险组织内部之间的问题;另一方面协调保险组织与国家管理机关以及其他行业的关系。它在保险业监管中的作用表现为:一是监督管理的辅助作用。它一方面通过制定一些行规和行约,协调保险公司的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它以国家管理机关制定的保险法规为基础,监督与约束保险公司共同遵守,从而为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与合理竞争创造条件。二是信息反馈与保险宏观决策的参谋作用。它能把保险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保险管理机关,从而修改和制定一些保险管理规定。另外,它还能起到为同业服务的作用。

因此,在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的同时,要很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尽快成立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另外,各个地方也要根据当地情况成立地方性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业务应接受保险管理机关的领导,同时,还要制定出行业自律制度,通过服务、协商等民主手段,对行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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