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网络空间主权维护-基于国际法视角论文

论中国网络空间主权维护-基于国际法视角论文

论中国网络空间主权维护
——基于国际法视角

杨 凯1,唐佳鑫2

(1.中国社会科学院 欧洲研究所,北京 100732;2.广东省公安厅 森林公安局, 广东 广州 510000)

[摘 要] 网络空间主权概念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内的延伸产生并发展。关于网络空间主权的内涵,不同国家意见相异。为了促进国际网络空间的和平稳定发展,维护国家在网络空间内的主权十分必要。在一系列的国际法文件中,网络主权也一再得到确认。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现代国际秩序的基础,同理,网络主权原则也是网络空间国际秩序的基石。中国对网络空间主权十分重视,在实践中采取各项措施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

[关键词] 网络空间主权;国际网络治理;中国方略;国际法

网络空间主权是“国家主权”概念网络科技时代的新发展。网络时代国际法外部条件发生了部分改变,但主权的内涵并没有发生太多变化。坚定维护国家主权是我国处理外交事务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有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内得到应用和贯彻,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互联网事务,并且在国际网络空间中同同其他国家平等开展交流与合作。

一、网络主权概念由来及必要性

(一)网络空间主权的由来

要对网络主权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就要首先把握好主权这一概念的内涵。最早的主权概念是由法国启蒙思想家让·博丹(Jean Bodin)在其著作《共和六书》中提出来的,他认为,正是因为主权者的存在,国家才得以存在,而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这种权力不受时间和法律的限制,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消灭,是国家的固有权力,而这种固有权力永恒存在,代表着国家权力统一的正当性”[1](pp.75-90)。博丹的主权思想带有浓厚的君主统治色彩,被称为“君主主权论”。后世的阿尔色修斯(Johannes Althusius)在博丹思想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他认为:“国家行使主权,但主权是属于人民的,这种权力应当根据国家法律的安排授予该国的行政官员。”[2](pp.95-97)此后,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将主权概念带出单一国家的范围,并同国际关系相结合,认为:“凡某种行为不受他人权利限制,从而不因他人意志的行使而无效的权利,就是主权。”[2](p.88)1648年,结束了三十年战争之后,欧洲各国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约中吸收了主权的思想,确立了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后,主权概念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为处理国家和国际关系的基石,为有关国家关系中的冲突与合作提供了法理基础,对国际关系的发展进程影响深刻[3](p.5)。《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中体现出的国家主权思想指导了三十年战争后的国际格局。一方面国家具有自身领域范围内的至高无上统治权;另一方面,国家具有在国际社会中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平等享有地独立处理国家事务的独立权。对内统治和对外独立也成为现代民族国家和国际关系的基础。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以来,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概念逐渐形成并被接受,在国际往来的不断发展演变中衍生出新的内涵。国际法权威著作《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国内最高的权威,但在国际法上并不意味着高于所有其他国家,而是含有全面独立的含义[4](p.12)。著名国际法学家李浩培先生也对主权独立有着相类似的见解,他认为:“主权就是独立,主权国家就是独立国家。”[5](p.7)国际法基础性文件联合国宪章中,第2条第1款写明了各成员国主权平等,并且在第四款说明不得侵犯他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6],很好地把主权的两个特性连接起来。可以说,主权概念的出现,改变了中世纪以来的宗教统治,对于国际格局的发展和更加完善的国际秩序和国际法体系的形成,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

2.4 旅游公共服务建设不达标 吴必虎将旅游产品的定义概括为景观、设施和服务的集合。一个旅游产品的优劣不能狭隘地以资源品质的好坏来定论,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也是旅游产品不可分离的成分,这两个部分都属于旅游公共服务。按照国家分类,旅游公共服务分为交通便捷服务、公共信息服务、安全保障服务、便民惠民服务、行政服务五大类。张家界的各项旅游公共服务建设都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也没有专门的规章制度规范旅游公共服务的发展,这明显不符合张家界国际化旅游城市的定位。

随着时代的发展,主权的内涵也在不断发展演进。就国内主权层面而言,在世界格局整体保持和平与发展的趋势下,政治参与者的范围扩大了,与以往相比,政治参与者更为广泛,更加多样[7](p.471)。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时代到来,对国家主权的内涵带来更多的变化,这种变化放大了各方在认知和实践中的差距,也给网络主权概念的界定带来更大的挑战。对于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可以借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部分规定,开拓新的思路。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国家的领海到公海的主权范围是逐渐递减,对于网络空间来说,可以用于考量一国境内的网络基础设施与信息流、国家间相互交往的网络信息流,以及国际通行的信息流三者之间的关系和管理疏密程度;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各国的海洋权利是各国通过寻找证据来证明再由联合国委托的技术专家来进行确认[8],这样就避免了某些海洋实力强大的国家获取超出其应得份额的海洋权益,对于网络空间而言,各国的网络主权,同样也依托权利主张国的自身证明,而并不是单一只看某一国家在国际网络空间中的力量占比。

国际社会中国家众多,基于自身网络科技发展水平以及在国际上的地位,对于网络主权呈现出不同的态度。

对于网络发达国家而言,以美国为例,倾向于减少主权对网络空间的限制,美国有学者认为,网络空间与外层空间、国际水域与空间一起,构成全球系统的基础设施,属于“全球公域”[9](p.2),国家不应在其中行使国家主权。美国的这种政策趋向,是同美国的全球网络战略密不可分的,美国旨在建立全球网络空间中的霸权,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利益。与此同时,美国却针对网络空间颁布了诸多战略和法律。简而言之,以美国为代表的网络发达国家在网络主权问题上采取了典型的双重标准:在国际网络空间内,当为了自身国家利益需要搜集他国信息时,网络就成为“全球公域”从而不存在网络主权属性,其目的在于通过网络推行美国的全球战略;而在国内需要加强网络监管时候,则认为网络空间是主权领域,国家对于网络空间具有绝对排他的主权管辖权。美国是最早在行动上实践网络主权的国家,美国先后颁布了《美国国家网络安全战略》(National Cybersecurity Strategy )、《网络安全国家行动计划》(Cybersecurity National Action Plan )、《网络威慑战略》(Cyber Deterrence Strategy )来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又通过《爱国者法案》加大对网络和通信的监听,对网络恐怖主义信息提前监控预警,像维护领土主权一样在网络空间内进行国家实践,通过一系列法案对网络空间加以更为严密的监控[10](p.141)

在国际社会中,还存在一些网络新兴国家,这些国家在某一项网络技术和网络基础设施上有一定实力,通过大力发展网络事业,跻身国际网络科技发达国家的行列。这类网络新兴国家认为网络应当具有明确的主权属性。以俄罗斯为例,俄罗斯有卡巴斯基、Telegram等世界级的网络科技公司,网络科技水平雄厚。俄罗斯认为,网络基础设施位于一国的领土疆域中,各国自然根据国家主权而享有网络主权。2011年,俄罗斯联合中国等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向第六十六届联合国大会提交《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向国际社会呼吁尊重各国在网络空间中的主权。2012年12月,在阿联酋迪拜举行的国际电信联盟大会上,俄罗斯代表团提出重视“网络主权”的倡议,呼吁加强各国政府在网络空间管理中的作用。

网络科技发展相对落后的网络发展中国家,更加重视网络主权的作用,以便使自身在水平相对落后的领域尽可能地维护相关利益。网络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网络空间问题的治理,证明网络空间主权国际法上的合法性,通过法律弥补自身网络技术上的不足,除此之外,网络发展中国家还积极开展同网络新兴大国之间的合作,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内的国家主权。目前,双方关于通过科技转移缩小数字鸿沟已经开展了合作,并且奠定了未来进一步合作的基础[11](p.26)

血液中的S1P主要与高密度脂蛋白(high density lipoprotein, HDL)中的载脂蛋白M(apolipoprotein M, ApoM)或与血清白蛋白(serum albumin, SA)结合。已知这3种蛋白在脓毒症患者中都减少且与脓毒症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负相关[47-49]。S1P与这3种蛋白的关联提示S1P可能与SA、HDL和ApoM有相似预测患者预后的价值。由于血小板和红细胞与脓毒症急性期S1P下降在功能上相关,所以结合S1P水平、血细胞比容、血小板计数、SA、HDL和ApoM可能将更好地预测脓毒症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20]。

式(5)中:interdots为与障碍物有干涉路径段个数;k为适应度权重调整因数;综合适应度为Fit=fit3×(fit1+fit2),即综合适应度函数为

在行间清耕、间作小麦、自然生草3个处理分别选定500株苹果幼树。2015年7月调查当年定值成活率;2016年春季进行补栽,8月调查补栽成活率, 2017年4月调查越冬后成活率,统计总体成活率。

(二)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的必要性

新课标对学生的诗文背诵数量有一定要求,可是在具体教学过程中,记忆力好的学生会背得快一些,记忆力差的学生就会产生自卑感。这时,教师应该科学地看待这个问题,对这些记忆力差点的学生要多加鼓励,以此培养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对古诗词的热爱。

2.网络空间主权既是一个国家对内进行网络立法、执法、司法的基础,也是一国参与平等的网络国际交往的基础。在现实社会中,一国内政基于主权独立不容他国干涉,国家基于主权平等在国际社会中就某一问题平等地交换意见,网络空间亦然。坚持网络国家主权就是对所谓网络空间是“全球公域”的一种否定,这也就彻底断绝了某些网络霸权主义国家对于网络自由的鼓吹,杜绝了他国对内政事务的干涉,维护了自身政权。在国际社会中,出于对抗网络恐怖主义,国家网络安全乃至国家整体安全的考量,都需要国家在网络空间内享有主权。根据2005年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峰会通过的《突尼斯议程》,如果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违背了维护国际稳定和安全的目标,并可能对各国基础设施的完整性造成负面的影响而有损于国家安全,就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应对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挑战和威胁[14]。网络恐怖主义不论对于网络基础设施,还是国家安全都是一种挑战,对此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只有明确了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内的地位,国家采取的行动才会更加行之有效,对外的反网络恐怖主义国际协商才能顺利进行。

3.近年来的国际社会实践已经证明,越来越多地国家承认并且努力维护自身在网络空间内的国家主权。《塔林手册2.0》将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通过条文明确下来。明确网络空间的主权,既能体现各国政府依法管理网络空间的责任与权利,也有助于推动各国构建一个政府、企业与社会团体之间良性互动的平台,为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营造健康的生态环境[15]

二、网络主权的国际法确认

面对网络恐怖主义等一系列国际性的网络安全问题,不仅在网络空间内要坚定维护各国享有的主权,在现实国际社会中更要积极开展合作,依靠制定新的国际规则来共同应对。关于网络空间主权,国际社会也在一系列场合开展了平等商讨,或是召开国际性的会议交流观点,或是通过联合国大会发表的决议,或是专门就网络问题编纂国际规则手册,无论哪种方式,都体现出国际社会对网络空间主权的确认。

我国是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发起国和倡导国。早在2010年6月,我国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就已经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26](p.24)。2014年7月1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对巴西展开外事访问,在巴西国会发表演讲时,习近平主席指出:“虽然互联网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但每一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主权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主权。”[27]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生效,我国将“网络空间主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28](p.7)。2015年12月16日,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于我国浙江省乌镇召开,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在讲话中,习近平明确了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基本原则: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其中维护网络主权高居四项原则之首。

2016年12月27日,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发布《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将网络安全提升至国家战略级高度,并针对网络恐怖主义等网络问题做出规划,其中明确了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的新疆域,“网络已经成为与陆地、海洋、天空、太空同等重要的人类活动新领域,国家主权延伸到网络空间,网络空间主权成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网络空间的主权,维护网络安全,谋求共治,实现共赢,正在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33]。同国家主权一样,网络主权也不容侵犯,“尊重各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网络公共政策和平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各国主权范围内的网络实务由各国人民自己做主,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制定有关网络空间的法律法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管理本国信息系统及本国疆域上的网络活动”。“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坚决反对通过网络颠覆我国国家政权、破坏我国国家主权”。2017年3月1日,我国又发布了《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将目标放眼国际社会,就国际网络空间治理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中国主张。就网络主权的重要性而言,该战略指出:“明确网络空间主权,既能体现各国政府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的责任和权利,也有助于推动各国构建政府、企业和社会之间良性互动的平台,为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交流合作营造一个健康的生态环境”[34]

随着全球网络空间的整体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参与网络国际法的立法,明确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网络信息管理机构等方面网络利益牵涉方的权利和责任分配,从而将网络空间有效地纳入国家权威的管理之下[12](p.4)。基于现实状况的发展,网络主权这一称谓在国际社会得到越来越多的承认。从联合国的信息安全会议,到首尔、海牙等一系列会议场合中,再到《塔林手册》的出台,国家主权适用于网络空间这一论断一再得到重申,达成共识,也在国际网络问题实践中得到普遍的认可。

1.《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网络的发展,拓展了人类的文明疆域,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准则。网络空间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空间,需要通过网络接入设备才能畅享遨游,但不能和现实脱离关系。网络空间的基础设施,例如,服务器、通信光缆、计算机都是存在于有形世界的,也就是说,网络既包括有形的设施,也包括虚拟的信息[13](p.19)。网络基础设施在整个网络空间中发挥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这些设备都位于特定的国家领土范围内,当然要根据属地管辖受到国家主权的支配。同理,网络的使用者,在利用网络的同时也位于特定的国家领土范围内,同样受到国家主权的管辖。即使是虚拟信息,国家同样可以行使主权,对于那些有损于国家安全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消息,国家可以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管理。由此可见,对于网络空间,国家理应享有主权。

2015年,联合国的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报告的起始部分指出:“国家主权原则是增强国家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安全性的根基”,随后进行深入阐述,声称“国家主权和在主权基础上衍生的国际规范及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息通信技术活动,以及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管辖权”[21]。在同年的全球网络空间会议主席声明中,也针对网络主权做出规定,主席声明呼吁:“达成关于国家主权原则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中国家行为的国际范围内的共识,同时要确保国家的网络空间主权同国家责任、国家义务具有一致性。”[22]2015年的G7峰会发布关于网络空间原则和行动的说明,声明中确认了国家在面临网络空间中发生的武装进攻时,例如,来自另一国的网络攻击或者来自恐怖组织的网络恐怖主义攻击,可以援引《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其他国际法内容,行使自卫权[23]。这就从侧面反映了以G7为代表的国际社会重要力量承认了网络主权的存在,并且意图利用国际法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和保护,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单独或者集体的自卫权,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基础上的。

2017年11月,全球网络空间会议在印度首都新德里举行,在官方发布的政策指南中,仍然继承了前几届会议关于网络主权的内容,呼吁“面对来自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网络威胁,世界各国应当就网络主权达成一致的看法”[24]。同年《塔林手册2.0》出版,相对于初代《塔林手册》,本次内容的编纂专家组范围更加广泛,在更多体现新兴网络国家和网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上有所进步,在内容上,也比初代更加完善。尤其是在网络主权的内容上,手册将网络空间分为三类:物理层、逻辑层和社会层。物理层就是网络基础设施,包括通信光缆、网络服务器、路由器等;逻辑层实际上是一种网络设备之间的信息流交换,其中包含相互之间的协议、通行的应用以及用于交换的基本数据;社会层涵盖了网络的使用者,主要包括利用网络的个人和团体。《塔林手册2.0》认为,对于这三个层次上的所有涉及的物体、设施、人员,国家都可以依照主权原则进行管控[25](p.14)。手册认为,一国的网络空间,因为基础设施和诸多逻辑层数据都在本国境内,本身就和领土有着紧密的联系,这点不同于公海或者外层空间。一国可以对本国领土境内的有形物体或者由本国境内之人所实施的网络活动进行管辖,行使主权权利。手册认为一国通过位于境内的网络基础设施连接到国际网络空间,并不意味着主权的丧失;相反,国家拥有了网络空间内的主权。根据网络主权的原则,在不违反其他国际法的情况下,一国有权将领土上全部或者部分网络设施限制使用网络或者断开网络连接[26](p.12)。联系到我国的网络反恐实例,针对境外恐怖集团对我国进行的疯狂的网络恐怖主义宣传和策划,我国对边疆部分地区的网络平台进行适当管制,不仅维护了中国的国家安全,还打击了网络恐怖主义的传播,而且是符合国际法规则的。这也同手册中明确的一国在不违反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对内拥有最高的网络主权,对于本国网络空间的实务,可以完全独立自主决定的内容一脉相承。在明确了对内网络主权的同时,《塔林手册2.0》也确认一国同样拥有网络空间领域的对外主权,自由从事网络活动,加入国际网络条约。

国家主权原则构成现代国际秩序的基础,同理,网络主权原则也是网络空间国际秩序的基石。在全球化发展的浪潮中,科技正以日新月异的迅捷速度在变化着,网络正是其中翘楚。一个国家能够掌握网络问题的主导权,就能在网络空间秩序的构建和规则的博弈中占据主导权。因此,在网络主权这一问题上,中国依靠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坚强领导,坚定维护我国的网络主权。

三、网络主权的中国立场

综合而言,《塔林手册2.0》没有采用西方主导的“网络自由”的全球公域理论,而是通过具体内容强调国家主权对于整个网络空间的适用,强调网络空间同样具有属地属人的属性。手册的推行和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对于主权国家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领域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一国在不违背国际义务之下的“断网权”,有利于该国对境内网络空间的掌控和完善,更维护了国家的网络主权。在网络空间内各国主权平等,有利于更好地平等协商,应对网络恐怖主义,促进反网络恐怖主义国际法立法的进程,最终有利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一)坚定维护我国的网络空间主权

2003年,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WSIS)在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了《日内瓦原则宣言》(Geneva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对于各国的网络主权,《宣言》进行阐述:“与网络空间有关的公共政策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对于与网络空间有关的国际公共政策问题,各国拥有权利并负有责任。”[16]2005年,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在突尼斯召开,经过商讨,发布了致力于消除数字化空间内差距的《突尼斯承诺》(Tunis Commitment )和继续推进国际网络信息化社会进程的《突尼斯议程》(Tunis Agenda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在《突尼斯议程》中提到“就涉及互联网的公共政策问题决策权属于国家主权,各国有权利和责任处理与国际互联网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17]。《突尼斯议程》在内容上传承了《日内瓦原则宣言》第49条第2款,是对该条款的发展和深化。

《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准则,覆盖国际交往的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29]。2016年7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信息化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维护网络主权和国家安全,依法管理我国主权范围内的网络活动,坚定捍卫我国网络主权[30]。2016年10月10日,习近平在网络强国战略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中强调:“要理直气壮维护我国的网络主权,明确宣示我们的主张”[31]。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颁布,其中明确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32]

中俄两国2011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呼吁尊重国家的网络主权。2015年,中国连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再次致信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修订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这份报告的内容体现在当年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中,关于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决议中重申了“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对于与互联网相关的国际公共政策问题,各国拥有权利并负有责任”,要求“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和准则,包括尊重领土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对于各国境内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要求各国“有责任和权利进行保护,确保网络关键基础设施免受威胁、干扰和破坏”[18]。2013年6月,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Group of Governmental Experts on Developments in the Field of Informat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in the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Security UN GGE)在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报告中指出,国家主权和在主权基础上衍生出的国际规范及国际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息通信技术活动,以及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对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一系列管辖权[19]。同年还出版了1.0版本的《塔林手册》,手册的“规则一”提及“一国有权对其领土内的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活动行使控制”。2013年,在韩国首都首尔召开了国际会议,达成《旨在维护网络空间开放与安全的首尔框架及承诺》(Seoul Framework for and Commitment to Open and Secure Cyberspace),这份文件的“国际安全”中提及网络主权的内容,“国家主权以及由该项权利所延伸出来的原则、准则,适用于国家在信息空间的活动,且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信息基础设施享有管辖权”[20]

(二)中国维护网络主权的对策

从法律到国家战略,从国家领导人的国际宣言到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无一不证明了我国维护国家网络主权的坚定决心。我国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中应当采取合理对策,促进网络空间领域实务的沟通,维护国家网络主权。

1.在国际网络空间领域的交往中,我国应始终主张使用和平方式利用和发展网络空间。采用和平方式利用发展网络空间,有利于国际整体网络环境的发展,更是《联合国宪章》和平发展以及禁止使用武力的题中应有之义。尽管现在国际网络空间中存在层出不穷的网络攻击,最新颁布的《塔林手册2.0》也对网络攻击的自卫权做出更加详细的解析,但对于我国来说,应该明确主张网络空间的和平利用,反对一切形式的网络战争,反对利用信息技术优势从事非和平的活动;我国应该持续倡导主权在网络空间内的重要性,坚持网络空间主权不容干涉,坚决反对他国利用网络的国际性特征干涉我国内政的意图;中国应该倡导世界各国摒弃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冷战思维,摒弃网络公域和主权的双重标准,在充分尊重他国网络主权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合作的方式谋求和平,并且进一步通过网络空间的和平利用实现自身安全的提升。

人们对农药众多负面的认识和印象,大多是因为对农药不了解。因此,不要嫁祸和妖魔化农药,积极为农药行业正名,让农药企业发声,全面系统地介绍农药及其生产和管理情况,使社会和百姓对农药有全面、科学和客观的认识就显得十分必要。

2.坚决驳斥国际网络空间主权否定论。我国学者程卫东细致分析了“网络主权否定论”的相关观点,并逐一进行驳斥。否定网络主权忽视了网络的本质特征,是孤立、静止的观点,并且忽略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违背了基本的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也不具备网络领域的实践基础,更经不起实践的检验,从本质上来说,否定网络空间的主权反映了某些西方势国家的特殊利益,企图利用“网络自由”这一论断,传播西方价值观[35](pp.62-65)。另有学者认为,技术上的可跨越性并不成为网络空间无国界和超领土的当然理由,网络空间的“全球公域”学说,破坏了对网络空间治理开展国际合作的基础[36](pp.81-88)。主权原则是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一国境内的网络空间,由国家主导治理,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限制[37](pp.33-48)。我国学者对于网络主权否定论的批判,既从学理和法理上阐明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基础,也体现了中国对于网络空间主权的态度。

3.中国应当努力在网络主权的国际讨论中发挥积极作用。网络主权存在争议的根本问题是世界各国谁对网络空间拥有控制权的问题,是网络大国对网络施行控制、掌控国际话语权的问题[37](p.75)。我国对外主张网络主权,体现中国的大国担当。不应当只在我国的网络主权事务受到侵害时才主张,而是应当始终贯彻在我国的对外交往的整体过程中。我国主张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应努力扩展参与国的范围,实现多方联动,国家无论大小、强弱、贫富,都平等参与国际网络事务的商讨和规则的制定,而这一切是建立在每个国家拥有独立的网络主权基础上的。中国对网络发展中国家的帮助,提升了这些国家的网络科技水平,更增强了这些国家维护自身网络主权的能力和积极参与国际网络事务的能力,更有利于诸如网络恐怖主义之类国际性网络安全问题的商讨与解决。全球网络发展需要稳定和平的空间,对网络主权问题发出中国声音,是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中国智慧的重要贡献。

在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大多数的机械加工装置都需要有高温、高压等高强度的特点,唯有如此才能加工一些新型难加工的材料,如金刚石、耐热合金等等。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对这种机械的要求更加复杂,因此大多数的零件的形状更加复杂,比如深孔、裂缝、弯孔等等,像这样的形状利用一般的加工技术是无法完成,这就要发展创新新型的加工技术,经过机械制造工作者长期的发展创新,终于创作了一种特种加工技术,它能够利用化学能、电能、声能等等各种能量作为原动力进行加工,它能够对各种耐高温、高强度等形状复杂的零件进行精密加工,使得机械制造工艺更加的方便快捷。

4.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维护我国的网络主权。网络技术水平的发展同一国的科技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只有一国在国际网络空间领域中占有技术优势,才能增强该国的话语权。我国的部分网络科技,例如,共享经济、大数据、云计算都已经走在世界前列。这些科技的蓬勃发展,使得我国可以用更加科学的手段来维护我国的网络主权。全球化时代维护网络主权需要更全面的国际合作,网络空间内的和平局面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当坚持以和平的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反对在网络空间中使用武力,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这种国际法基本原则贯彻到网络空间。根据数据统计,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网民,世界上最大的网络经济市场,依托于网络的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吸引了全球的注意力。我国必须以发展的方式维护好我国的网络主权,才能在国际网络空间领域的竞争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

中国一直坚定维护网络主权,并且在国际舞台上强调对网络主权的尊重。只有尊重网络主权,各国才能不分大小、强弱,进行平等对话与交流。网络空间领域内的利益都可以得到充分保障,才能有效地促进各类网络问题的解决。中国可以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的东风,将地缘优势与网络科技相结合[38]。在维护国家网络主权的基础上,建设畅通信息丝绸之路,推动一系列国际网络问题的解决,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参 考 文 献]

[1][美]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卷[M]. 邓正来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0.

[2][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何勤华,等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3]黄志雄.网络主权论——法理、政策与实践[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7.

[4][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M]. 王铁崖,等译.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5]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M]. 贵阳: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4.

[6]UNCharter. Article.2.

[7][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M].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2.

[8]UN.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 10 December 1982.

[9]Scott Jasper and Paul Girra, “Disruptions in the Commons ”,Securing Freedom in the Global Commons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10]尹建国.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及其对我国之启示[J].法商研究, 2013(2).

[11]杨剑.新兴大国与国际数字鸿沟的消弭——以中非信息技术合作为例[J].世界经济研究, 2013(4).

[12]刘杨钺,杨一心.网络空间“再主权化”与国际网络治理的未来[J].国际论坛, 2013(6).

[13]Joseph S. Nye. Nuclear Lessons for Cyber Security? Strategic Studies Quarterly , January 2011.

[14]WSIS. Tunis Agenda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para 35[EB/OL]. http://www.itu.int/net/wsis/docs2/tunis/off/6rev1.html, 2018-02-27.

[15]外交部副部长李保东:维护网络空间应把握好四大原则[EB/OL]. 人民网,http://world.people.com.cn/n/2014/0606/c1002-25111773.html, 2018-02-28.

[16]World Summit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Geneva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December 2003, Article 49-a[EB/OL]. https://www.itu.int/dms_pub/itu-s/md/03/wsis/doc/S03-WSIS-DOC-0004!!PDF-C.pdf, 2018-02-26.

[17]World Summit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Tunis Agenda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November 2005, Article 35-a[EB/OL]. http://www.itu.int/net/wsis/docs2/tunis/off/6rev1-zh.pdf, 2018-02-26.

[18]A/RES/69/723. 2015.

[19]Reportof the Group of Government Experts on Developments in the Field of Informat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in the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Security. p.8[EB/OL]. https://ccdcoe.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UN-130624-GGEReport2013_0.pdf, 2018-02-27.

[20]Seoul Framework for and Commitment to Open and Secure Cyberspace. p.3[EB/OL]. https://www.dsci.in/sites/default/files/Seoul%20Framework.pdf, 2018-02-27.

[21]UN A/RES/70/174, 2016.

[22]GlobalConferenceon Cyberspace 2015. Chair’s Statement. Article32. p.6[EB/OL]. https://www.gccs2015.com/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Chairs%20Statement%20GCCS2015%20-%2017%20April.pdf, 2018-02-26.

[23]G7Principlesand Actions on Cyber. p.1[EB/OL].http://www.mofa.go.jp/files/000160279.pdf, 2017-02-27.

[24]GlobalConferenceon Cyberspace 2017.A Policy-maker’s Guide. p.10[EB/OL]. https://www.accessnow.org/cms/assets/uploads/2017/11/A-Policy-Makers-Guide-to-GCCS-2017-digital-v.pdf, 2018-02-27.

[25]Michael Schmitt(ed.). Tallinn Manual 2.0 on the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 to Cyber Operations (2nd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状况[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0.

[27]习近平在巴西国会的演讲[EB/OL].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4- 07/17/c_1111665403.htm, 2014-07-17.

[28]网络安全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5.

[29]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EB/OL]. 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5-12/16/c_1117481089.htm, 2015-12-16.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家信息化发展纲要[EB/OL]. 新华网,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100032.htm, 2018-03-01.

[31]习近平:要理直气壮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EB/OL]. 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n1/2016/1010/c40606-28764045.html, 2018-03-01.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1条[EB/OL].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6-11/07/content_2001605.htm, 2018-03-01.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EB/OL]. http://www.cac.gov.cn/2016-12/27/c_1120195926.htm, 2017-10-24.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EB/OL]. http://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tytj_674911/zcwj_674915/t1442389.shtml, 2017-10-19.

[35]程卫东.网络空间主权否定论批判[J]. 欧洲研究, 2018(5).

[36]胡丽,齐爱民.国家网络空间主权战略(学者建议稿)[J].河北法学, 2018(6).

[37]徐龙弟,郎平.论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基本原则[J].国际观察, 2018(3).

[38]王鹏.坚定维护网络主权[N].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7-01-19(1).

[中图分类号] D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3541( 2019) 02-0122-07

[收稿日期] 2019-01-06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海外安全利益法律保护的中国模式研究”(13AFX028)

(杨凯: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博士后,法学博士,法国巴黎第二大学访问学者;唐佳鑫:广东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责任编辑 吴井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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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网络空间主权维护-基于国际法视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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