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墓志铭的石刻解读看晚唐制度的灵活性_鄢陵论文

从石解墓志看唐后期制度的变通性——志文中的换推、避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通性论文,墓志论文,后期论文,制度论文,志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35(2011)04-0036-05

一 “唐故衡王府长史致仕石府君墓志铭并序”①迻录

原文(见文后“附图录”)迻录如下:

唐故衡王府长史致仕石府君墓志铭并序

从弟洪撰

勃海石氏,元魏世有祖兴,守仁义推让,全于内诚,晦名不显。亲旧发明,赐谥曰“恭”,在《魏书·节义传》。至孙,恒州刺史九思,群从同资,业治于九门。开元中,系孙宾玉,玉子扶沟令浑,浑弟玄英,英长子解,又三世,不异财。修儒尚农,植孝立悌,族居鄢陵。解字通州,最孝谨质厚,无狎友,未尝慢词失敬。其所与游,皆取以为信。为文甚工,尝曰:余之业不以文。由进士及第,授中牟尉。初,吴房令郑丹,为当时闻人,假贾畜家钱百万,没其生业不能以偿,辩于官司,治之,遭迫,移禁中牟狱。行贾视公善马,曰:“郑囚得马,吾当代输五十万。”丹先不知公,或言公乃效马,贾者义之,焚券免责。亳州团练使郭降闻风悦之,辟为从事,试太常寺协律郎。贞元七年夏,鸿胪卿庾侹充册回鹘公主使,奏公为副,授监察御史里行,加章服。时奉使者,皆赐一子官。长子宗攸当得之,公曰:“伯父衰疾,有子又长,且悦暮年之心。”于是,奏从弟随。九年七月使回,守本官入台。十二年六月,转殿中侍御史。十三年冬,太夫人薨,哀毁荒骇,露坐毁庐,因中风,足躃。十七年七月,除侍史,留东都台。台有子来小吏百人,缘附为奸,发求民间阴事,投书削名行,风闻责牒,人多愁恐。公曰:“御史司风俗之乖缪,察奸恶之冤滛。刑讼威狱,府尹之职也。”尽锄去不省。逾月,吏半引归。先是,台有积年役利,以给飡钱,户死伍逃,分责乡里。公显列姓名,除版蠲籍,发修廨赢资,减公食储费,洛中人至今诵之。同官嫉胜,谮诉台丞,以疾免职。寻授国子博士,治第于东都康俗②西隅,始依竺乾教,从法言禅师学冥机复性术。改衡王府长史致仕。元和三年六月六日,殁世。公与郑氏,世为婚姻,夫人秘监静思之孙,梁县尉三老次女,生二子,皆娶郑氏。长子宗攸,先公一岁卒;次子恭次,自许州鄢陵县启夫人先殡,十一月廿四日,合葬于河南府偃师县亳邑乡武林里石桥东二里。洪兴公,累世旧好,齿伯仲行,于公行业,素所详悉,得实刻铭。曰:

习俗讹伪,駈走名利,虚礼餝仪,是则明智。毁节持荣,不为亏□,常山石门,十世行义。成孝友乡,乐不言施,旧烈则泯,贞良未匮。长史深诚,然诺攸主,不持小善,每维大矩。败服尘容,亦莫余侮,由道而黜,琴书自辅。参错报德,迷茫上天,鄢陵阴里,旧陇新阡。全祯保祉兮万斯年!

墓志铭本文716字。据墓志所记,墓主石解进士及第后,历任河南中牟县尉、亳州团练使从事、试太常寺协律郎、充册回鹘公主副使、监察御史里行、殿中侍御史、东都留台侍御史、国子博士,以衡王府长史致仕,于唐宪宗元和三年(808)去世,主要活动时间应该在代宗和德宗朝,主要任官经历在德宗朝。墓志铭并序由自署“从弟”的石洪撰写。墓志中涉及了唐朝的鞫狱换推、任官避籍③等,可与传世文献相比照,也有助于弥补传世文献之不足,并在具体层面上反映了唐朝尤其是唐后期制度的变通性。

二 题一:鞫狱换推

录文:“初,吴房令郑丹,为当时闻人,假贾畜家钱百万,没其生业不能以偿,辩于官司,治之,遭迫,移禁中牟狱。”可知,与墓主有关系的河南府吴房县令因经济案件入狱,后移狱中牟县。

据唐《狱官令》,司法审理案件,有“换推”的规定。

《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中关于换推制度有如下记载:“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注:亲谓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授业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府佐与府主,皆同换推。)”[1]191

《天圣令》复原唐令第52条“鞫狱官回避条”:

“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推。经为府佐、国官,于府主亦同。”[2]

可知,鞫狱时,按规定审判官人选需要避亲、避业师、避本部长官、避仇嫌、避僚属。郑丹为吴房县令,是本县长官,应该是参照有关规定,需要移狱审理和关押。

《册府元龟》卷六三○《铨选部·条制二》永泰元年(765)七月《避任本贯州县官诏》曰:“不许百姓任本贯州县官及本贯邻县官,京兆河南府不在此限。”[3]

按永泰元年的诏令,除京兆河南府外,避原籍的地域范围包括本州县和邻县。墓志记载,郑丹移狱的地点,选在中牟县。吴房县和中牟县都属于河南道,但属于不同的州,吴房县属蔡州(紧州)上县,中牟县属郑州(望州)紧县④,两地直线距离约140公里,且不相邻,应该是符合避籍的规定。虽然我们没有见到若地方长官获罪,如何移狱的规定,但可以考虑应该是比照上述《鞫狱官回避条》和《避任本贯州县官诏》的条制具体执行的案例⑤。郑州和中牟县,州和县的行政级别都略高于蔡州和吴房县,反映了移狱换推,应该是就高不就低。

三 题二:任官规避原籍

唐朝任官有地区回避、职务回避、亲属回避、考试回避及特殊官员任职回避等[4]。

据史载,东汉时已有任官回避的措施,其中包括籍贯回避。《后汉书》卷六○《蔡邕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5]此后历代都有任官回避的原则规定,但比较笼统,施行中往往不甚具体也不严格⑥。

《文献通考》卷六三《职官一七·县丞》:“汉氏县丞尉多以本部人为之,三辅县则兼用他郡……及夫隋氏革选,尽用他郡人。”[6]

据此,一般认为隋朝实行中央铨选制后,任官避原籍逐渐形成制度,但是否有严格的规定,尚不清楚。

唐初,承隋制,但诸事草创,还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封氏闻见记》卷三《铨曹》:“先是,侍郎唐皎铨引选人,问其稳便。对曰:‘家在蜀’,乃注吴;有言‘亲老在江南’,即唱陇右。有一信都人,心希河朔恩,绐曰:‘愿得淮、淝’。即注漳、滏间一尉。由是大为选人作法,取之往往有情愿者。高宗龙朔之后,以不堪任职者众,遂出长牓放之冬集,俗谓之‘长名’。”[7]据《唐会要》,唐皎任吏部尚书掌选,是在贞观八年,他有意在铨选注拟时避开原籍,才会有“家在蜀,乃注吴”、“亲老在江南,即唱陇右”的现象,也由于建国伊始,档案不全,导致选人有“殆言”的对策⑦。

明确规定避“本贯州县官及本贯邻县官”是在唐代宗朝。前举《册府元龟》卷六三○《铨选部·条制二》永泰元年七月《避任本贯州县官诏》曰:“不许百姓任本贯州县官及本贯邻县官,京兆河南府不在此限。”[3]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时不避本贯州县任官已经成为具有普遍性的现象,皇帝不得不强调和重新加以规定和限制。避贯的范围包括本贯州县和本贯邻县,这里的邻县应该是邻本贯县的外州县。

据志文,石解家族开元中因石宾玉任河南道许州扶沟令,家族逐渐移聚河南鄢陵,即文中所说的“族居鄢陵”。鄢陵县位于河南中部,为河南道许州辖县,距离扶沟县直线距离约30公里,石解任职河南道郑州中牟县尉,鄢陵距中牟县直线距离约70多公里,石解夫人籍贯为都畿道梁县,鄢陵距离梁县的直线距离约140公里。如此看来,如果石宾玉任扶沟令时石家已经“族居鄢陵”,那么开元时任县令的石宾玉和贞元时任县尉的石解,确实回避了原籍。如果石宾玉任职扶沟令时,家族已经迁居鄢陵,两县都属许州,只是回避了县贯,没有回避州贯。石宾玉和石解任职都没有出河南道,看来回避县贯执行比较普遍,但回避州贯并没有严格执行,尤其在唐朝后期,在官僚士族向两京集中的大趋势下,在政治重心逐渐东移的大趋势下,对一些次等士族或赋闲失意的权贵,河南道的职任反倒是更佳的选择。

因此,唐代宗永泰元年发布的诏书,确实是有针对性的规定,拟官虽然可能避开本贯县,但很多情况下仍然不离本州或本道,尤其是以两京及近畿所属道为本贯的众多官僚士人,就如石解和石洪家族,都不离开河南(或京兆、关中),而且迁徙的趋势是向洛阳(或长安)集中。

通过墓志中涉及的州县府来看石解家族的迁徙、活动路线及区域:

恒州:北魏、北齐、北周置。唐高祖李渊武德六年在此置北恒州。贞观十四年改名为云州,治定襄县(大同市)——先祖石祖兴孙石九思任恒州刺史,年代不详,约在北魏迁都后到北周时期;

九门:河北道镇州辖县——石家举族治业;

扶沟县:河南道许州辖县——开元中,石宾玉任扶沟县令,石氏家族逐渐定居于河南;

鄢陵县:河南道许州辖县——石宾玉后三世族居于此;

中牟县:河南道郑州辖县——墓主石解任职县尉;

吴房县:河南道蔡州辖县——墓主石解解救原吴房县令郑丹;

亳州:河南道辖州——团练使郭降选辟石解为从事;

衡王府:衡王絢,顺宗子,顺宗永贞元年(805)封[8]7614,宝历二年(827)死[8]7850。录文中石解“改衡王府长史致仕”,应该是不到任而享受相应的待遇退休;

梁县:都畿道汝州辖县——石解夫人籍贯所在地;

偃师县:河南府(洛州)畿县,石解去世后,子孙将夫人的灵柩从先所葬地鄢陵县(可能是家族墓地)与父亲合葬于河南府畿县的偃师县,很可能是家族的重心已经迁移到洛阳一带了。按照葬俗,父亡在先,可以开墓,即就男不就女。因此,偃师的家族墓地可能早已经选定,但因母亡在先,只能先葬于老家,父亲亡故后,再行合葬⑧。

鄢陵县位于河南中部,距离扶沟县直线距离约30公里,鄢陵距离梁县的直线距离约140公里,鄢陵距中牟县直线距离约70多公里,距亳州治亳州约150公里,逐渐向东洛阳周边地区移动。最后任职在洛阳东都留台,赋闲退休后,在洛阳置舍居住,修身养性,皈依佛教。去世后的家族墓地也选择离洛阳不过二三十公里的偃师。

如东都任职不在避本贯之限,出使不计,石解的正式职任都没有离开河南,最远的距离是亳州从事,距离原籍鄢陵150公里左右,任官、社会交往圈、家族生活圈都没有离开河南,避原籍的规定至少已经大打折扣了。

石洪的情况也是如此,两石虽然可能不是同出一源,但辗转迁徙发展最后都以河南为根据地是相似的。很多官僚士人就在两京之间徘徊,唐朝后期的两京中心的集中趋势也因了这条避原籍不包括两京的规定而有了更多发展回旋余地。

《封氏闻见记》中的“对曰‘家在蜀’,乃注吴;有言‘亲老在江南’,即唱陇右。”[7]经常被引用,但从石解的经历看,并没有严格执行,石解的情况是具有普遍性的。

全面、严格、更加细密的避籍制度是在宋代。宋代对回避籍贯已经有比较严格和具体的规定,但也有变化,最严格的是扩大到不许在本路任官⑨。对从胥吏以劳绩而入官者,也有相应的要求。《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二《禁约二》:“臣僚言:‘古者府吏胥徒皆有常职,今州县小吏或滥跻仕版,不欲去里闾,远亲戚,则又求仕乡邦,夤缘请托。乞今后州县人吏缘劳绩入官者,不许任本州县差遣。’从之。”[9]这条规定是针对由吏职经劳绩入官者,但也不排除对其他出身的官吏也有类似的规定。除了籍贯,宋代任官地区回避法不限于本州,还扩大到财产所在地、寄居地(包括妻家)⑩。

即便有所变通,仍然规定“三任内许一任去本贯三百里外守官”[10]。政和六年(1116),“诏:知县注选虽甚远,无过三十驿。三十驿者,九百里也。”[11]即:三百里外、九百里内比较合适。石解的任职地点都少于三百里,显然回避籍贯的制度有一个比较长时间的调整过程,也是一个官僚士族利用官任重新结集势力与中央集权博弈的过程。宋朝基于对地方势力固结的畏忌,回避籍贯的有关规定趋于严格和具体,正是为避免地方势力做大,吸取唐朝后期的前车之鉴。不过,也经常看到有各种补充规定,而使严格的制度有所变通和具有弹性(11)。

致谢:感谢“唐文献研读”班的研究生对本文从史料到史实提出的宝贵意见!

附图录:

唐故衡王府长史致仕石府君墓志铭并序(12)

注释:

①《唐故衡王府长史致仕石府君墓志铭并序》,是“大唐西市”工程收集的多方墓志之一。承洛阳师院历史文化学院毛阳光先生惠示原拓及录文,后见于龚静《反映唐代义商与唐人财富观的三方墓志》(《考古与文物》,2010年第2期,第96-101页),有拓片照片,也做了录文。本文参照两篇录文并做了个别的修改,特此致谢。但在个别地方仍有不同,适当加以说明。标点符号不同者,则不再标明。另,龚文认为石解曾任中牟县令,但墓志中只有石解任中牟尉的记载,没有任县令的记载。

②洛阳定鼎门街东第四街自南起第二坊为康俗坊,见李健超《增订唐两京城坊考》(三秦出版社,1996:280)。据上书,康俗坊有丞相张说、太子詹事陆余庆、东都留守刘知柔、前亳州刺史卢瑗、成都功曹萧公、大中大夫行定州长史李谦(以下略)等人的宅第。张说祖籍河东,陆余庆祖籍江苏,刘知柔祖籍徐州,弟刘知几以撰《史通》而著名。康俗坊显然也是官宦人家聚居之所。

③墓志中还涉及赐官转让、任官避原籍和役利以给公食餐费等问题,已在另一篇文章《石解墓志释读三题:赐官转让、吏员超编、役利以给公食餐费》中讨论。墓志中涉及的胡汉家族自北朝以来的变迁,已撰文《石解墓志释读——兼论石氏家族的中原之路》,待发。

④据《唐六典》、《通典》和两《唐书》所载:州有辅、雄、望、紧、上、中、下七等。《通典》卷三三《职官一五》载:“开元中,定天下州府自京都及都督、都护府之外,以近畿之州为四辅,其余为六雄、十望、十紧。”(中华书局,1988年,第909页)并有上、中、下之分。其辅、雄、望、紧州,主要以所在地位的重要为划分依据。“辅”,是指京城附近之地,西汉有三辅,即: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唐代以京城附近之州为辅州,地位高于它州。“雄”、“望”、“紧”州的划分,是以其政治、军事地位之重要与否以及经济地位的重要程度作为依据。开元天宝年间,四辅州为:同州、华州、岐川、蒲州。后岐州升为凤翔府,号西京,蒲州升为河中府,仅存同、华二辅州。六雄州为陕州、怀州、郑州、汴州、魏州、绛州。上、中、下州的划分,主要依据户口多寡而定。但“近畿者为畿内州,户虽不满四万,亦为上州”(《通典》卷三三《职官一五》,第909页)。也有特例,如果亲王领任中、下州官职,虽不一定亲自赴任,也要升为上州,以示尊贵。不过亲王离任后,仍然恢复旧制。

⑤吴房县:西汉置,属汝南郡。治所即今河南遂平县。南朝宋废。隋大业三年(607)改遂宁县复置,属汝南郡。唐武德四年(621)属豫州,贞观元年(627)废。八年复置。宝应元年(762)属蔡州。元和十二年改为遂平县。中牟县,西汉置,属河南郡。治所在今河南中牟县东。北魏并入阳武县,后复置。东魏为广武郡治。北周移治圃田城(今河南郑州市东)。隋开皇初改为内牟县,后改为圃田县。唐武德三年复改中牟县,为牟州治。仍还旧治。后属汴州。龙朔二年(662)改属郑州。五代属开封府。两县都属河南道,直线距离约140公里。

⑥关于官吏避籍问题,本文参照了张邦炜《宋代避亲避籍制度述评》(《四川师大学报》,1986年第1期,第15-23页);苗书梅《宋代官吏回避法述论》(《河南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第24-30页)。两文都简略追溯了回避制度的渊源与发展,重点阐述了宋代的制度。

⑦《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掌选善恶》:“(贞观)八年十一月,唐皎除吏部侍郎,尝引人铨问,何方便稳,或云其家在蜀,乃注与吴;复有云亲老先任江南,即唱之陇右,论者莫能测其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592页)。

⑧葬俗一般是以卑就尊,移母就父。参见齐东方:《唐代的丧葬观念习俗与礼仪制度》(《考古学报》,2006年第1期,第59-81页)。

⑨参见张邦炜《宋代避亲避籍制度述评》(四川师大学报,1986年第1期,第15-23页);苗书梅《宋代官吏回避法述论》(河南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第24-30页)。

⑩参见苗书梅《宋代官吏回避法述论》(河南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第24-30页)。

(11)关于宋朝的有关制度和变通规定,请参看上列张邦炜和苗书梅的论文。

(12)拓片图录由洛阳师范学院毛阳光先生提供。

标签:;  ;  ;  ;  ;  ;  

从墓志铭的石刻解读看晚唐制度的灵活性_鄢陵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