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更灵活的大订单交易机制_期货论文

建立更灵活的大订单交易机制_期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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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单交易在证券市场已经存在相当长的时间了,但是涉及到期货合约的大单交易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大单交易机制引起了很多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大单交易对交易所场内交易的影响和在多长时间内大单交易应向交易所汇报。本文将讨论大单交易机制对全球期货市场的作用及为什么我们应该更广泛地采用大单交易。

大单交易的目的

大单交易属于场外交易,通常单量很大,价格由两家综合性的机构协商而成,即使价格相对交易所的价格有所折扣,但为了避免大单在交易所交易中的执行困难,双方情愿这样做。通常交易的双方一方是经纪公司,另一方是它的客户,但也可以是经纪公司的两个客户,而经纪公司仅起中介的作用。

期货市场大单交易机制目前只对大的机构投资者适用,美国期货管理委员会(CFTC)规章第36部分规定了参与大单交易的资格条件。正如上述所说的,大单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事先确保一笔大的交易能够按约定的价格成交。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投资工具,作为一个机构投资者,他不愿意他的大单量受到期货市场的约束或者受到电子交易系统缺乏流通性的限制。

一些美国的期货交易所传统上很不情愿提供大单交易机制,认为大单交易将影响期货的价格发现,从而影响其会员资格的价值。事实上,情况正好相反,方便、便宜、灵活的大单交易机制只会增加交易所的流通性。

大单交易的价格由场外协商而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单交易会从交易所的场内交易夺走业务。一旦建立了大单交易机制,为了达成大单交易一个特定的价格,会鼓励商品交易顾问(CTA)、对冲基金经理人、投资顾问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做更多的场内交易,以确定交易所内的价格,因为场内价格会影响场外大单交易价格。一旦大单交易成交,交易的双方也许会用期货市场来对冲其部位,以及会在以后了结部位,这些都会增加交易所的期货成交量。

大单交易机制对期货市场的终端客户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退出交易策略,这是大单交易一个十分重要的投资特点。大单交易提供了成交保证,为终端客户提供了可靠的流通性保证。例如,假如一个交易商想在一个不熟悉的市场上或者一个新的期货合约上成交一笔大单,一旦他建立了初始部位之后,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该交易商要考虑在怎样的情况下,他能够了结其部位。如果存在大单交易机制,就会鼓励该交易商参与交易所的交易,而不是通过柜台交易(OTC)机制。这种保证对交易商来说十分有利,因此会增加交易所的业务而不是减少交易所的业务。

哪些方面还需要改善

到目前为止,大单交易涉及的单笔成交量最大达到了25000手,平均的单笔成交量根据各个产品有所不同。事实上,各交易所对大单交易都有一个最小数量的规定,而这个最小数量也因交易所和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美国期货管理委员会(CFTC)为了促进美国期货交易所采用大单交易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然而,在某些领域,其规则还需要重新考虑。例如,CFTC要求大单交易的价格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许多业内人士认为不必要,因为大单交易只会在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之间成交,而且这些机构可以毫无限制地参加柜台市场(OTC)交易,CFTC没有必要认为这样的机构不能达成一个公正的价格,大单交易的价格仅仅是交易双方谈判的结果。

而交易所则需要放松对大单交易的限制,特别是对大单交易向交易所汇报的时间限制。一些交易所规定,大单交易必须在成交后15分钟内汇报交易所。合理的办法是根据每笔大单的大小不同,规定不同的汇报时间,而不是对所有的大单交易规定统一的汇报时间窗口。大单交易的单量越大,交易双方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对冲其风险,因此需要更多的时间,才能向交易所汇报。根据大多数交易商的经验,一笔很大的大单交易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来对冲,因为在一笔大单交易完成后,市场的力量会很快发生变化。大单交易汇报的时间窗口是大单交易机制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而且单从操作的角度来看,15分钟内向交易所汇报是不够的,要求一位交易商停止对冲其大单交易的交易风险,而立即向交易所汇报其大单交易是行不通的。

应该注意到,目前大多数交易所都提供了期转现交易(EFP),交易所对要求期转现的交易商有相当大的通融余地,交易所规定在任何时候,无论在交易其间还是交易结束,都可进行期转现交易,而交易所也没有任何的汇报时间限制,要求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报其期转现交易。因此在大单交易中,汇报的时间限制也需要灵活性。

世界主要期货交易所中的大单交易

自从CFTC开始允许大单交易以来,各个交易所已经采取了各不相同的政策,一些交易所完全采用大单交易,而另一些交易所则是一定程度上加以采用,仍有一些交易所拒绝采用大单交易机制。虽然Cantor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美国最早采用大单交易机制的,但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是美国主要的公开叫价交易所中最早采用大单交易机制的,最初CME将大单交易限制在某些产品范围内,收取十分高的费用(每手合约1.75美元),规定的汇报时间也非常短(只有5分钟),后来随着对大单交易的熟悉,该交易所放松了对大单交易的规定。特别是在欧洲美元合约这个产品上,该产品受到了新加坡交易所相同交易机制的竞争。现在,CME允许它的欧洲美元合约所有合约月份(共10年期、40个季度合约)采用大单交易机制,同时交易所也降低了大单交易的费用(1美元/合约),延长了汇报时间到15分钟。

在大单交易最小单量限制方面,CME是这样规定的,前20个月的合约,大单交易单量必须达到4000手,随后的月份,大单交易必须达到1000手,场内交易结束后的电子盘交易中,大单交易必须达到500手。其实,4000手的最低限量仍然太高,不利于投资者利用CME的大单交易机制,因此需要一个更小的最低限量,比如说1000手或更低一些。假如,一个客户下了一个指令单,买进500手或1000手合约,市场是否能保证该客户按照他的指令执行价格,还是按不同的价格执行。大单交易机制保证了按单一价格成交,大单交易的最小限量不应该大于一笔单子通常不能按单一价格成交的单量水平。

CBOT在2000年8月向CFTC提交了一个提案,要求允许提供大单交易,但到目前为止,该交易所还没有采取任何正式的行动,采用大单交易机制。事实上,按照最近CBOT主席的讲话来分析,CBOT现在好像是反对采用大单交易机制,甚至也不测试大单交易机制的可行性,CBOT剥夺了广大支持它的投资者使用大单交易这一重要的投资工具的机会。

相反,BrokerTec期货交易所采取了自由度最大的大单交易机制,这是一家完全电子化的交易所,它的规则规定,大单交易可以商定任何价格成交,无论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同时,大单交易的汇报时间可根据单量的不同而变化,单量小于1400手,15分钟内汇报;单量大于10000手,4个小时内汇报。

除美国之外,大单交易机制还存在于新加坡交易所(SGX)、欧洲期货交易所(Eurex)和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LIFFE)。Eurex的期权大单交易已经存在一段时间了,2001年4月份Eurex开始允许其利率期货产品的大单交易,现在LIFFE允许其所有产品进行大单交易,最小限量根据产品而有所不同,Eurex对大单交易的汇报时间规定很宽松,而LIFFE要求所有的大单交易必须在3分钟之内向交易所汇报。

SGX已经建立的大单交易机制,称为“协商大单交易机制”,用于SGX的欧洲美元期货合约的交易。在许多方面,SGX的大单交易机制比CME规定的条款和期限更加有利,例如,尽管SGX规定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大单交易必须在15分钟内向交易所汇报,但场外交易中大单交易只要在SGX下个交易日前15分钟汇报就可以了,这就使得交易的双方有额外的时间来对冲大单交易带来的风险。另外,SGX对大单交易不收取任何特别的费用,因此在SGX做大单交易十分合算,并且非常有效,它的最小限量是500手。

由此可见,大单交易机制在期货行业是一个十分受欢迎的新型投资工具,它不仅保证了机构投资者大单交易确定的价格,而且增强了市场的流通性,这样的交易机制应该受到鼓励并积极地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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