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军队中的“卒妻”身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代论文,军队论文,身份论文,卒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320(2009)01-0001-05
居延汉简和敦煌汉简中都可以看到有关随军女子的记载。而战争史的文献记录中也有以非法形式“随军为卒妻妇”的情形。分析史载“女子乘亭鄣”、“弱女乘于亭障”等情形,“卒妻”们很可能首先成为这种女子参与战争现象的行为主体。而汉代女子的军事生活,其实有相当丰富的形式,不应当以“汉代兵制”所见“汉代征兵与募兵的对象为男子而非女子”而轻易抹杀。
《汉书》卷54《李陵传》记载李陵率军出击匈奴,在经历挫折时产生“军中岂有女子乎”的疑问,并有严厉的处置:
陵至浚稽山,与单于相直,骑可三万围陵军。军居两山间,以大车为营。陵引士出营外为陈,前行持戟盾,后行持弓弩,令曰:“闻鼓声而纵,闻金声而止。”虏见汉军少,直前就营。陵搏战攻之,千弩俱发,应弦而倒。虏还走上山,汉军追击,杀数千人。单于大惊,召左右地兵八万余骑攻陵。陵且战且引,南行数日,抵山谷中。连战,士卒中矢伤,三创者载辇,两创者将车,一创者持兵战。陵曰:“吾士气少衰而鼓不起者,何也?军中岂有女子乎?”始军出时,关东群盗妻子徙边者随军为卒妻妇,大匿车中。陵搜得,皆剑斩之。明日复战,斩首三千余级。
所谓“关东群盗妻子徙边者随军为卒妻妇,大匿车中”,是一种非法“随军”的现象。于是李陵对于这些女子,“搜得,皆剑斩之”。
按照李陵的观念,“吾士气少衰而鼓不起”的原因,可能是“军中”“有女子”。于是有残酷严厉的处置方式。然而从历史文献的记录看,汉代“军中”“有女子”的情形其实并不鲜见。
其实,先秦时期已经有女子直接参加战斗部队的史例。如《史记》卷82《田单列传》所谓“妻妾编于行伍之间”,《史记》卷76《平原君虞卿列传》所谓“令夫人以下编于士卒之间,分功而作”,“得敢死之士三千人”。《史记》卷83《鲁仲连邹阳列传》引鲁仲连语:秦国,是“弃礼义而上首功之国”。裴骃《集解》引录谯周说:“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顾颉刚《女子当兵和服徭役》一文曾经分析说:“此谓‘老弱妇人皆死’,知每一战役,不但主战斗之壮男军易牺牲,即壮女军与老弱军亦皆因敌国之计首论功而不能免。秦人之残酷如此。”[1](P94)《商君书》说到守城时编定“壮女之军”的《兵守》篇,有学者曾判断:“篇中所讲多不是针对秦国的情况。”[2](P99)可能当时兵战频繁,各国普遍存在军中收编有妇女的情形。或许确如徐中舒所说:“古代人口稀少,故每当大战则有时征及壮女及老弱,各司其事;后世人多,始专征壮男为兵。”[1](P94)①史籍中也可以看到军队整建制都主要或全部由妇女组成的情形。例如《史记》卷7《项羽本纪》记载,刘邦与项羽相持荥阳时,会战不利,汉将纪信建议:“事已急矣,请为王诳楚为王,王可以间出。”司马迁写道:
于是汉王夜出女子荥阳东门被甲二千人,楚军四面击之。
纪信则乘王车,竖王旗,宣布说:“城中食尽,汉王降。”于是,“楚军皆呼万岁,汉王亦与数十骑从城西门出,走成皋”。同样的史实,又见于《史记》卷8《高祖本纪》和卷56《陈丞相世家》,分别写作“(汉军),乃夜出女子东门二千余人,被甲,楚因四面击之”以及“陈平乃夜出女子二千人荥阳城东门,楚因击之”。三则记载中,《项羽本纪》和《高祖本纪》有“女子”“被甲”字样。《汉书》卷40《陈平传》不记此事,卷1下《高帝纪下》以及卷31《项籍传》记此事而不言“被甲”。女子如果确实“被甲”,大约是要经过一定的基本军事训练的。即使不“被甲”,“二千余人”编列整齐地运动,作为一般平民也是不大可能的。顾颉刚于是以为“女子当兵”史例[1](P92,P94-95),吕思勉以为“女子从军”史例[3](P303-304)。
《三国志》卷16《魏书·郑浑传》裴松之注引张璠《汉纪》引录郑太对董卓说的一番话,说到关西地区在长期战争中形成的勇于战伐的民间习俗:
关西诸郡,北接上党、太原、冯翊、扶风、安定,自顷以来,数与胡战,妇女载戟挟矛,弦弓负矢,况其悍夫。以此当山东忘战之民,譬驱群羊向虎狼,其胜可必。
《后汉书》卷70《郑太传》中,同样的内容则写作:
关西诸郡,颇习兵事,自顷以来,数与羌战,妇女犹戴戟操矛,挟弓负矢,况其壮勇之士,以当妄战之人乎!
这里所说的“妇女载戟挟矛,弦弓负矢”或“(妇女)戴戟操矛,挟弓负矢”的情形,当然反映了女子直接参战的历史事实。《汉书》卷99下《王莽传下》记载的琅邪女子吕母起义和平原女子迟昭平起义,都是女子作为武装集团首领的实证。而东汉末年的农民暴动,反政府部众中多有女子。据《后汉书》卷71《皇甫嵩传》记载,张梁军是黄巾起义的主力部队,仍然有随军“妇子”“甚众”。《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也说,曹操击破青州黄巾,“受降卒三十余万,男女百余万口”。可见黄巾起义普遍有女子随军行动,她们虽然不是正式的“卒”,但是在军情紧急时,参与军务当是很自然的。《后汉书》卷70《孔融传》记载,孔融“鸠集吏民为黄巾所误者男女四万余人”,这些“男女”中的妇女,自然也有曾经参加或者追随黄巾起义军的经历[4](P63-68)。
如果说野战部队中女性的存在只是个别的特例,守备部队中屡有女子从事军事行为,则是多见的情形。
《汉书》卷64《贾捐之传》记载,贾捐之在讨论边疆政策时,指出汉武帝用兵四境,导致严重社会危机的教训:
当此之时,寇贼并起,军旅数发,父战死于前,子斗伤于后,女子乘亭鄣,孤儿号于道,老母寡妇饮泣巷哭,遥设虚祭,想魂乎万里之外。
其中特别说到“女子乘亭鄣”。《后汉书》卷89《南匈奴列传》载录汉章帝元和二年(85)诏书,也回顾了汉王朝与匈奴作战的艰苦:
昔猃狁、獯粥之敌中国,其所由来尚矣。往者虽有和亲之名,终无丝发之效。墝之人,屡婴涂炭,父战于前,子死于后。弱女乘于亭障,孤儿号于道路。老母寡妻设虚祭,饮泣泪,想望归魂于沙漠之表,岂不哀哉!
也说到“弱女乘于亭障”的情形。汉代文献关于女子守城的记载,又有《汉书》卷94上《匈奴传上》:李广利率军出塞,于“夫羊句山狭”冲破匈奴卫律部阻击,“汉军乘胜追北,至范夫人城”。颜师古注引应劭曰:“本汉将筑此城。将亡,其妻率余众完保之,因以为名也。”《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记述了汉献帝兴平二年(195)夏季曹操军与吕布军之间的战事。曹操于钜野击败吕布,“(吕)布复从东缗与陈宫将万余人来战,时太祖兵少,设伏,纵奇兵击,大破之”。裴松之注引《魏书》又说到这次战役的具体过程:
于是兵皆出取麦,在者不能千人,屯营不固。太祖乃令妇人守陴,悉兵拒之。
《三国志》卷18《魏书·许褚传》中又有这样的记载:
汉末,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壁以御寇。时汝南葛陂贼万余人攻(许)褚壁,(许)褚众少不敌,力战疲极。兵矢尽,乃令壁中男女,聚治石如杅斗者置四隅。(许)褚飞石掷之,所值皆摧碎,贼不敢进。
“壁中”女子,也成功地参与了守备。
居延汉简中有所谓“□官女子周舒君等自言责隧”(58.15A)的内容,又可见“皆徙家属边”(E.P.T58:80)简文,此外,我们还看到当地军事文书中有如下名类:
《卒家属在署名籍》(185.13)
《卒家属见署名籍》(194.3)
《戍卒家属居署名籍》(E.P.T65:134)
《卒家属掾署名籍》(194.3,174.13)
《卒家属名籍》(203.15)
《省卒家属名籍》(58.16;133.8)
《卒家属居署廪名籍》(E.P.T40:18)
《卒家属廪名籍》(276.4A)
《戍卒家属在署廪名籍》(191.10)
有学者指出,“称谓录见‘卒家属廪名籍’、‘卒家属名籍’、‘卒家属在署名籍’、‘卒家属见署名籍’、‘省卒家属名籍’之类”,可与《卒家属廪名籍》对应,这些文书,可以“暂统称之为‘卒家属廪名籍’”,“是给戍卒家属发放粮食的名单”[5](341-343)。通过这些文书的命名,可以了解边地“卒家属”、“戍卒家属”随军的事实。然而《卒家属在署名籍》、《卒家属见署名籍》、《戍卒家属居署名籍》等,从名义上看,与“廪名籍”是不同的。“廪名籍”,按照森鹿三的说法,“是有关配给卒家属谷物的文书”。[6]《居延汉简》又有:
《家属妻子居署省名籍》(E.P.T40:18)
名籍主题强调的似乎不是“廪”,而是其他方面,很可能主要是职守责任。前引简文“女子”“自言责隧”,可以给予我们某种提示。敦煌汉简又可见《教卒史妻子集名籍》(1612A),其性质也值得探讨。所谓“在署”、“见署”、“居署”或许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仓律》所见“守署”有关,整理小组注释可以参考:“署,岗位。《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引如淳云:‘律说,论决为髠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守署即伺寇虏。”[7](P51)
秦汉史籍中还可以看到反映妇女服务于军队后勤劳作的记录。
据《战国策·中山策》,赵国抗击秦军进攻,坚守邯郸时,平原君等贵族曾经“皆令妻妾补缝于行伍之间”。据《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记载,伍被和淮南王谋反时,曾经说到秦代军事史的一个情节:“(秦皇帝)又使尉佗逾五岭攻百越。尉佗知中国劳极,止王不来,使人上书,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以为士卒衣补。秦皇帝可其万五千人。”对于伍被所谓“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以为士卒衣补”一事,有的学者以为可信,视为“妇女从军之创举”[8](下册P700),然而,亦有学者以为可疑②,但西汉时期策士以此作为分析政治形势的严肃认真的辩词,至少可以说明当时军队中曾经确实存在妇女“为士卒衣补”的情形。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仓律》在说到以丁年男子赎隶臣妾的有关规定时,有这样的文字:“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女子操敃红及服者,不得赎。边县者,复数其县。”按照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解释,大意是:要求以壮年2人赎1个隶臣,可以允许。要求以壮年1人赎1个已当免老的老年隶臣、身高在5尺以下的小隶臣以及隶妾,可以允许。用来赎的必须是男子,就以用赎的人作为隶臣。从事文绣女红和制作衣服的女子,不准赎。原籍为边远县的,被赎后应将户籍迁回原县[7](P53-54)。“女子操敃红及服者,不得赎”的规定,也反映从事被服制作修补的女子,其劳务内容受到特殊的重视。
居延汉简中,也有文字说到“方秋天寒卒多毋私衣”(478.5)以及“至冬寒衣履敝毋以买”(E.P.T59:60)的情形,似乎可以说明,汉代边塞仍然曾经存在以军事化形式组织女子“为士卒衣补”的现象。而“卒妻”们,很可能是承担这项劳作的主要人力。居延汉简所见:
妻治裘□(552.2A)
二女同居□(552.2B)
可以作为我们增进相关认识的参考。
至于女子从事军事运输劳作的史实,有许多资料可以说明。例如,《淮南子·人间》记载,秦始皇发卒50万人修筑长城,“中国内郡车而饷之”,于是,“当此之时,男子不得修农亩,妇人不得剡麻考缕,羸弱服格于道”。《史记》卷112《平津侯主父列传》:“丁男被甲,丁女转输。”《后汉书》卷43《何敞传》:“男子疲于战陈,妻女劳于转运。”《三国志》卷41《蜀书·杨洪传》:“男子当战,女子当运。”吕思勉指出:“此虽不令女子当前敌,亦未尝不与于发兵也。”[3](P305)就是说,调发女子作为转输人员,虽然“不令女子当前敌”,但同样也是“发兵”。
有人认为,“女子乘亭障”事,古人“对其中女子的身份没有解释,所以现代人有将其作为女兵者”。注释指明,这种认识见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及王子今《中国女子从军史》。论者说,“汉史资料中”“未见有记载女子出征材料”。至于所谓“刑徒兵制”,“女刑名之一‘舂’”,“女刑名之二‘复作’”,“女刑名之三‘顾山’”,被罚作的女犯都“是不任军役的”。“谪兵及发恶少年”“也是男性”。然而,“西汉在西北边塞屯田,有不少女性随同家人徙边,且屯且戍”。“在西汉时还有犯罪人被处死后,其妻子被罚坐徙边的现象。”“边塞女性中有下级军吏的家属从简牍资料中也可以得到说明。”“其中女性身份既有戍边的下级军吏的妻子家属,也有奴婢。”于是,论者以为:“‘女子乘亭障’中的‘女子’似乎不应是政府征发的女兵,她们应是平时居住在边塞,在战时临时被召集起来保卫家园的女性,她们的身份或是徙边屯田者的妻子,或是任职边塞的军吏的家属,或是因坐罪而徙边的女性。”[9]
这里有几个问题有必要澄清。
第一,“汉史资料中”“未见有记载女子出征材料”的说法,结论不免过于绝对化。司马迁《史记》有关“汉王夜出女子荥阳东门被甲二千人”的记载似乎不可以轻易否定。正如顾颉刚所说:“此女子凡二千人,数不为少,若非平时组织训练有素,何遽能下令集合,且被甲假作男子耶?”[1](P95)吕思勉也指出:“知其时之女子,犹可调发。”[3](P304)而张璠《汉纪》和《后汉书》所谓“妇女载戟挟矛,弦弓负矢”,“妇女犹戴戟操矛,挟弓负矢”,也应当是大体可信的。
第二,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及王子今《中国女子从军史》讨论“女子乘亭障”事,意在指出古史中妇女在战争中发生重要作用的事实,并没有使用“女兵”称谓。顾颉刚书据《贾捐之传》“女子乘亭障”事指出:“知武帝之世,仍有以女子服徭役守城障之事。”[1](P95)《中国女子从军史》中已经说道:“就现在我们熟悉的资料而言,女子戍边的情形如果确实曾经存在,大约也是未成定制的并不多见的例外。但是,即使这种现象只是偶然的特例,我们也应当看作社会生活风貌的一种反映而予以足够的重视。”[4](P59)
第三,研究者所谓“女兵”、“女军”,多是指参与军事行为,参与战争实践的妇女。如果只取“政府征发的女兵”之定义,则历代女军人大都并不包容于此概念中,人们熟知的历代“娘子军”事迹也大多都将被否定。例如上文说到的黄巾军中极可能是参与军务的随军女子,自然绝对不可能是“政府征发的女兵”。
第四,所谓“边塞女性中有下级军吏的家属”,“戍边的下级军吏的妻子家属”,也并不确切。汉代西北边塞简牍资料中这种女性,并非都是“下级军吏的家属”、“下级军吏的妻子家属”,数量更多的是士兵“家属”,即“卒妻”。日本学者森鹿三曾经根据简牍资料中“□右城北部卒家属名籍凡用谷九十七石八斗”(203.15)及“□冣凡十九人家属尽月见署用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小”(203.37),认为据前者“可知每个部每个月都配给了卒家属将近一百石谷物”,后者“所说的十九人是指卒的人数,而不是家属的人口数,因为每个卒的家属人数是二至三人,所以十九个的家属就有四十多人”。他说:“一个部究竟有多少卒,还不清楚,但我估计约有二十人,因此,卒几乎都有家属。”[6]这里所说的,自然是随军家属。
第五,以所谓“刑徒兵制”考虑,也并不能绝对地说被罚作的女犯都“是不任军役的”。《二年律令·具律》:“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90)又《告律》:“……耐为隶臣妾罪耐为司寇……”(128-129)[10](P21,P26)可知“隶臣妾”与“司寇”的对应关系,“隶妾”也会罚作“司寇”之刑。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的《仓律》,有“舂司寇”刑名,整理小组指出“不见于古籍”。又《司空律》可见所谓“城旦舂者司寇”[7](P52,P87-88),也值得注意。《汉官旧仪》卷下:“罪为司寇,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汉书》卷23《刑法志》:“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居延汉简和敦煌汉简中都有“司寇”与“作如司寇”并列情形,性别区分已经体现。有学者以为这一现象与《二年律令》中的差别,体现了汉文帝刑法改革的成就[11](P56-58)。那么,汉初女子如“罪为司寇”,是应当承担“备守”之“军役”的。汉文帝之后所谓“作如司寇”,职任也是接近的。这一问题,不直接属于“卒妻”主题,可以另文讨论。
“卒妻”在军中的意义,还可以从另一角度进行考察。《三国志》卷32《蜀书·先主传》记述刘备入蜀战事:
明年,曹公征孙权,权呼先主自救。先主遣使告璋曰:“曹公征吴,吴忧危急。孙氏与孤本为唇齿,又乐进在青泥与关羽相拒,今不往救羽,进必大克,转侵州界,其忧有甚于鲁。鲁自守之贼,不足虑也。”乃从璋求万兵及资实,欲以东行。璋但许兵四千,其余皆给半。张松书与先主及法正曰:“今大事垂可立,如何释此去乎!”松兄广汉太守肃,惧祸逮己,白璋发其谋。于是璋收斩松,嫌隙始构矣。璋敕关戍诸将文书勿复关通先主。先主大怒,召璋白水军督杨怀,责以无礼,斩之。乃使黄忠、卓膺勒兵向璋。先主径至关中,质诸将并士卒妻子,引兵与忠、膺等进到涪,据其城。
这里说到的“质诸将并士卒妻子”,启示我们认识汉代军队中“卒妻”的身份,应当关注她们的人身可能已经成为朝廷与军事长官的“质”的情形。
陈直《葆宫与直符制度》注意到《墨子·号令》中安置军事人员“妻子”于“质宫”、“葆宫”的情形:“守楼临质宫而垩③,周必密涂,楼令下无见上,上见下,下无知上有人、无人。”“葆宫之墙必三重,墙之垣,守者皆累瓦釜墙上;葆卫必取戍卒有重厚者。”又指出,“据此葆宫皆军士家属之居所。现证以居延简,知汉代戍所吏卒,亦用质保制度,则为文献所未详”,列举“有关葆宫纪载者凡九简”。对于一些简文“葆”的身份,学界存在争论。裘锡圭认为“葆”指庸保[12]。李均明认为“‘葆’字指出入关担保而言,与今世所见出入境担保相类”[13]。但是居延汉简中涉及“妻子”的如下简文,应当确认与《墨子》所言“质宫”、“葆宫”有关:
为妻子葆处居
□劳四月适奉(243.25)
陈直说:“《墨子·备城门》以下十二篇,余昔考为秦人作品,汉因秦制,这一点为治汉史者所为详。汉少府属官居室令,武帝太初二年,改为保官,《汉书·李陵传》,母妻皆系在保宫,是汉廷亦用此法也。”[14](P59-60)④关于“秦制”的这一内容,有《史记》卷7《项羽本纪》记载新安所坑杀秦降卒“窃言”可以作为佐证:“章将军等诈吾属降诸侯,今能入关破秦,大善,即不能,诸侯虏吾属而东,秦必尽诛吾父母妻子。”陈直所据“为妻子葆处居”简文对于帮助我们理解“汉代戍所吏卒,亦用质保制度”的事实,应当是有益的。张政烺指出:“《墨子》卷十四《备城门》,卷十五《号令》、《杂守》等篇,皆言城守事,凡守城将吏及勇士必须以父母兄弟妻子作抵押,以防其投降。当时使用的两个字是葆和质。葆即保,是守护,质是抵押。这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所以也就混用不别。收养这些父母妻子的地点叫作葆宫,也叫质宫。”[15]《墨子·杂守》写道:“城守司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吏侍守所者,财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中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岑仲勉解释说:“此言吏员任用及保质之制。”“古以父母、兄弟、妻子为质,后世则易为担保人。”[16](P148)
就“卒妻”身份的准确理解而言,“为妻子葆处居”简文也提供了新的思路。作为“质”,作为“抵押”和“担保”,这些军中妇女的境遇与责任,由此也更为明晰。陈直以为可证“汉廷”亦采用这种制度的资料,即《汉书》卷54《李陵传》:“上欲陵死战,召陵母及妇,使相者视之,无死丧色。”说明已经对“陵母及妇”进行了控制。传说“李陵教单于为兵以备匈奴”,“上闻,于是族陵家,母弟妻子皆伏诛”。《史记》卷109《李将军列传》褚少孙补述:“单于既得陵,素闻其家声,及战又壮,乃以其女妻陵而贵之。汉闻,族陵母妻子。”所谓“系在保宫”事,见《汉书》卷45《苏武传》李陵自言:“陵始降时,忽忽如狂,自痛负汉,加以老母系保宫……”清人吴伟业《赠辽左故人》其五:“路出西河望八城,保宫老母泪纵横。重围屡困孤身在,垂死翻悲绝塞行。尽室可怜逢将吏,生儿真悔作公卿。萧萧夜半玄菟月,鹤唳归来梦不成。”[17](卷14)其中“保宫老母”及“尽室可怜”“生儿真悔”句,就是对李陵“母妻”性命系于李陵战争表现之人生悲剧的感叹。
注释:
①缪文远《七国考订补》引用顾颉刚语,谓:“见《史林杂识初编》‘《女子服兵役》’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4月版,下册第572页。
②如梁玉绳《史记志疑》卷34。又引陈氏《测议》:“求女事《史》不见,伍被欲伪作请书徙豪朔方以惊汉民,岂即本此策耶?”
③陈直自注:“原文垩为善字,今订正。”
④陈直《自序》说到,收入该书讨论“葆宫”问题的《居延汉简综论》,作于19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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