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叉组合实现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组合论文,融资租赁论文,业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以融资租赁为主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来说,目前所面临的竞争,既有租赁行业内部的,也有金融体系之中的,更有金融产业之外的。在我国加入WTO后,金融租赁行业第一时间全面对外开放,所以竞争对手不仅局限于国内,而是来自全球[1]。特别是最近国际、国内许多极具实力的企业、财团纷纷进军租赁行业,以及我国金融体制从分业向混业的逐步转变,融资租赁业务的竞争必将更为加剧,各租赁企业为求生存,业务创新已成为成败的关键。
所谓融资租赁业务的创新,简单地讲就是指新的租赁领域、模式和盈利空间的拓展团。从经济学意义上看,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即生产要素经过重新组合产生新的生产力,主要包括:一种新产品的发现、新市场的开拓、新的生产方法或新技术的采用、新产品中运用新的要素、新的企业管理方法或新的企业组织形式等等。本文主要从业务交叉组合的角度来分析如何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的创新。
一、融资租赁内部产品交叉组合分析——以委托租赁与分成租赁交叉组合为例
所谓融资租赁业务内部产品交叉组合,是指在现有的直租、回租、分成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结构共享式租赁、委托租赁等业务模式之中,根据市场需求,采用各项业务组合的方式,实现新的功能。下面以利用委托租赁与分成租赁的组合,来实现长期投资业务税收筹划为例来说明融资租赁业务组合创新的问题。
(一)操作模式
我们知道,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无论在会计上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所体现的长期投资收益都是被投资企业(子公司)所得税后净利润的一部分,即所有的分红都只能是子公司税后利润的分成。那么,有没有办法能使股东的分红从税后改为税前呢?本文认为,采用委托租赁与分成租赁相组合的形式,能在目前的税制框架内,寻找到一种合法、合理的变通方案。所谓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开展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一定费用,不承担风
险。所谓分成租赁,是指承租方向出租方所交纳的租金是根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这种租赁形式全部或部分租金直接同承租方经营租赁物件的收入挂钩,相应减少了承租方的债务风险,是很具灵活性的一种租赁方式。上述两种租赁方式是目前金融租赁公司或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基本租赁业务方式,但是两种租赁工具的组合却产生了新的功能。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虚拟的例子来具体说明操作过程。
假设A、B企业分别出资40万元和60万元,合资成立一家注册资金为100万元的C企业,预计C企业未来的年税前利润是20万元,C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3%,因此C企业的税后利润为13.4万元。如果再考虑有20%的公积金及公益金的计提,那么可供分配的利润仅为10.72万元。假设可供分配的利润全部进行分红,那么A、B两位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别可分得4.288万元和6.432万元。这种出资模式如图1所示: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引入委托租赁与分成租赁组合后的方案: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仅改变A、B企业的出资方案,即各出资20万元和30万元,这样C企业的注册资金下降到50万元①。另外,A、B企业分别通过租赁公司对C企业进行委托租赁,委托额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同时所选择的租赁方式为全额分成租赁,即C企业税前利润的13.3%用来支付A企业的租金,C企业税前利润的20%用来支付B企业的租金,上述租金C企业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这样,A、B企业分别获得4万元和6万元的租金收入②,若扣除5%的营业税,A、B企业税后的租金收入分别是3.8万元和5.7万元。考虑到A、B企业该部分租金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假设税率为33%,则税后收入分别为2.546万元和3.819万元。加上作为股东的正常税后分红4.288万元和6.432万元③,A、B企业分别可从C企业获得6.834万元和10.251万元的年收益,均比前一方案有所提高。这样,在保持A、B企业对C企业的股权结构比例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灵活运用委托租赁+分成租赁的形式,成功实现了C企业部分利润的税前分红。
因此,作为股东,在对外投资方式的决策中,无论是新设子公司还是对现有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若能适当结合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特别是将债权投资通过委托租赁+分成租赁的形式巧妙地转变为实质意义上的股权投资,既能享受到债权投资税前分红的优越,又能保持原有的股权比例不被稀释。
(二)适用范围
1.限于有关法规对租赁物的要求,此方案较适用于所投资的企业需要购置较大数额的固定资产的情况,如制造类企业。对那些主要以流动资金或对外投资为主,固定资产比例相对较小的投资企业,如投资公司、软件公司、贸易公司等就不太适用。
2.适用于被投资企业预计盈利能力较强的情况。这是因为如果盈利能力一般,直接设计成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形式,在合理的利息范围内,一样能起到税前分红的目的。但是,因为股东与公司是关联企业,所以这个借款利率不能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否则高出部分也会被税务部门征税,达不到税前分红的目的。所以,一旦预计所投资的企业未来有丰厚的盈利情况时,就应考虑通过上述方案实现曲线税前分红的目的。
3.适用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较高的情况。如果所投资的企业处于免税期,在免税期内就没有这种需求,但是,在企业免税期结束时,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考虑本文所提到的方案设计。
二、融资租赁与其他金融产品交叉组合分析——以融资租赁与信托交叉组合为例
所谓融资租赁与其他金融产品交叉组合,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融资租赁业务与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相交叉组合,以实现新的功能,满足新的需求。下面以融资租赁与信托的交叉业务为例来做具体的分析。
(一)信托与租赁合作的主要合作点
1.资源互补型合作方式。信托公司具有制度优势独特、业务范围广、产品创新功能强大和市场需求增长迅速等特点,作为可同时连接实业投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唯一金融载体,可开拓出许多新的业务领域。而租赁公司的特点是集金融、贸易和服务为一体,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租金支付方式灵活,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等等。
2.功能互补型合作方式。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功能在于托业务,租赁公司的主要功能在于促进投资、促销及资产管理。租赁公司可以利用自己有稳定预期租金收入的项目,协助信托公司开发适合各种投资者需求风格的新产品。反过来,信托公司也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托业务,为租赁项目筹措低成本的资金。
3.共同客户型合作方式。面对共同的客户,通过业务合作为客户提供比较全面的、一体化的服务。在客户信息资源共享方面,双方可共享研究成果,交流业务经验,互换市场信息,提高把握市场机会的能力。租赁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客户关系帮助信托公司推销信托计划,促进信托公司计划募集工作。信托公司在接受客户信托管理、开拓业务过程中,如遇到企业有租赁需求时,可依托租赁公司一起为客户提供服务,共同满足客户的需求。
4.风险防范型合作方式。租赁公司业务范围较窄,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范围广泛,但缺乏核心业务。因此,它们都面临比较大的政策性风险和经营性风险。而在信托与租赁的新一轮的合作中,可业务扩展的同时,建立起核心业务,从而“以点带面”,起到共同防范风险的目的。
(二)信托与租赁合作的主要机制
1.产品创新合作机制。产品型业务合作是信托与租赁合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最能直接体现双方合作效益的重要途径。产品创新的关键在于对信托与租赁关系的充分理解以及与双方服务对象需求能否实现最佳状态上的有机结合。如我们能抓住其中规律,形成若干种标准架构,就能在相当程度上大批量开发产品以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2.客户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信托与租赁的客户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合,双方可以通过分工合作,降低各自信息收集成本,实现双方客户资源共享,通过共享或互换双方的客户资源、人力资本资源、品牌资源和经营经验,为双方创造财富的增量。
(三)信托与租赁业务交叉的主要模式
1.租赁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或将租赁资产通过信托转让变现。募集定向信托资金从事设备租赁业务或是将租赁公司已形成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信托变现是租赁公司的重要资金募集渠道和加速资金周转的有效措施。租赁资产和租赁债权也是投资机构的重要投资标的和投资组合方式。通过信托投资经营性租赁资产、经营性租赁债权还可以在起到屏蔽投资主体的同时,享受成为租赁资产所有人的税收优惠。
2.供货方用货单(应收债权)抵押、购货方出售回租融资、委托信托公司贷款帮助供货方解决资金困难。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的信托和租赁业务由于有优势企业的资产、应付货款代扣做保障,风险可以得到很好的控制并获取好的回报。此种由优势企业出售回租,资金需求方货单或应收债权抵押,通过信托帮助需求方解决融资的模式,是优势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3.应收债权信托转租赁变现或资产保全。例如,设备供应商可以将应收债权委托信托公司管理,信托公司采取把设备销售的应收债权贴现或折让的策略,征得出租人的支持,并说服用户同意把对设备供应债务转为对租赁公司的租赁债务。这样,设备供应商可以减少应收账款,及时收回资金;债务人可以在不增加债务负担的情况下延长还贷期;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可以通过提供服务和受让价差获取收益。又如,银行将设备贷款应收债权委托信托转租赁,可以将企业的设备抵押资产变为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的抵押。一旦企业破产,租赁资产不在破产范围,设备处置所得可以全部收回。还可以通过收回设备、转让租赁合同给第三人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出现的巨大损失。
注释:
①这里假设注册资金的下降所引起的C企业间接融资规模的下降对C企业的正常经营没有影响。
②这里假设C公司年税前利润20万元不变。例如:C企业如果这50万元的固定资产不采取租赁的形式,而是自置,则需提折旧,假设年折旧率为20%,每年折旧计提10万元,因此在前一种情况中,C公司在扣除折旧前的税前利润应为30万元。这30万元扣除A、B企业的分成租金10万元,所以C企业的税前利润还是20万元。
③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