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傅园慧看人权理论_本质主义论文

从傅园慧看人权理论_本质主义论文

行赋人权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马克思哲学的实践唯物主义和唯物史现以实践的观点看待人权,形成了丰富而深刻的“行赋人权论”。这一理论不但说明了人权根植于人的实践本质,是人的内在实践本质的外在表现,而且以人的实践所形成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错综运动说明了人权实现的波折性和多样性的统一,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两个层次所揭示的人权本源性和实现的阶段多样性的统一,构成了“行赋人权论”的基本内容。比之“商赋人权论”,“行赋人权论”更能体现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本质。

自1988年纪念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40周年起,我国理论界为建立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当批判了资产阶级抽象的“天赋人权论”之后,有论者提出了“商赋人权论”,从而把讨论引向了深入。然而,如果以为“商赋人权论”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笔者则不敢完全赞同。人权理论应有其哲学基础,如果从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就建立起来的实践唯物主义哲学看,笔者认为,作为马克思新哲学基石的实践,应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哲学基础;比照于中国传统哲学“知行观”中具有实践意义的“行”,笔者提出,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应是“行赋人权论”。

无论是“天赋人权论”,还是“商赋人权论”,以及笔者在此提出的“行赋人权论”,其中的所谓“赋”,都是“赋予”的意思,也就是说,三种观点争论的焦点是,究竟是什么东西赋予人以人的权利?或者说,人权究竟来源于什么?“天赋人权论”认为,人的权利与生俱来,是人性中本来固有的;“商赋人权论”认为,人的权利来源于商品流通所要求的平等地位;而“行赋人权论”则认为,人的权利是人的实践本质的外在确证,人在实践中创造了一切,理所当然地,人就有权利享用人自己创造出来的东西。人权的最根本的依据,是人的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

“行赋人权论”的完整说明,需要同时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两个构成层次进行。如果说如同任何哲学一样,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是本体论和认识论的统一,那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则由两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是实践的唯物主义,第二层次是唯物史观(参见拙作《论人权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一文,载《南京社会科学》1992年第1期)。 实践唯物主义论证了作为世界主体的人的实践本质,以及人的实践是现存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依此揭示了人权的来源问题。当马克思运用实践唯物主义去观察人类实践的全部历史时,就形成了他的唯物史观的伟大理论。唯物史观论证了人类实践历史的客观规律性,即人类改造世界的主观能动性与现实条件对人的客观制约性的矛盾运动,由此揭示了人权实现的阶段性和多样性。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两个层次所揭示的人权本源性和实现的阶段多样性的统一,就构成了“行赋人权论”的基本内容。

世界自从有了人,人就以自己特有的本质而区别于其他一切。这一特有的本质是什么呢?马克思说:“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3页)对人的这种“活动”,马克思加了两个限定词,一是“自由的”,二是“有意识的”。在揭示马克思的这两个限定的重要意义之前,先看看马克思对人的活动的说明。人的活动是一种什么样的活动呢?马克思说:“生产生活本身就是类生活”(同上),人类生活的本质,或者说,人类借以表现自己存在的方式,就是生产,生产也就是劳动,而“劳动不过是人的活动在外化范围内或者作为外化的人的自为的生成”(同上,第101页)。 人通过劳动把自然界的原有形态加工改造为新出现的人工形态,人在这种劳动中展示人的本质,而自然界经人加工改造的形态改变,就成为人的本质的确证。这种连续不断的劳动活动,一方面改变着自然界的面貌,一方面也促使人的自为的生成,即自己创造并发展人类的历史。对此,马克思总结说:“正是在改造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同上,第54页)

改造世界的活动也就是人的实践活动,这就是上述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活动”的真正意义。人的这种活动,马克思认为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自由的”,即是说,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是人的类本质的内在规定,它具有一种自发的不受任何阻碍地要求实现的倾向。不受任何阻碍,并不是说任何阻碍都不存在,或对人的活动不起作用,而是说人在阻碍面前并不被动退让,而是想方设法加以克服,这一克服也许一时不能实现,但并不因此而放弃克服它的努力。第二个特点是“有意识的”,即是说,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是有目的的,正因为有目的,才具有主动性和自觉性。人们的活动都要朝向一定的目的,为了达到目的,就不惜付出任何代价。由此可见,人的活动的自由特性是人的活动的自觉特性的前提,而人的活动的自觉特性则是人的活动的自由特性实现的条件。自由,是人类的内在本质规定和外在要求的表现。没有自由,就没有自觉,也就没有人的改造世界的实践。如果说“天赋人权论”把自由当作人类争取的首要权利,那么,马克思则把这种权利内定于人的自身,是人之为人的一个基本特征。

人类以自由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来改造客观世界,但是人的存在难道就仅仅是为了改造世界吗?如果这样的话,人就是为了外物而生存活动了。不!决不是这样。马克思说:“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同上,第80页)原来,人从事改造世界的活动,为的是在这种活动中全面地占有自己的本质。所谓“全面地占有自己的本质”,就是使自己成为一个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这一目标是通过由“偶然的人”到“有个性的个人”的转变而实现的。人的实践活动是以结成社会为前提的,但是最早的社会联系是以各个不同的又互不相联的地区、部落、民族和劳动部门为出发点的,因而,“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页), 分散的个人由于分工而形成联系,但这种联系又因他们的分散而成了一种对他们来说是异已的联系,处在这种异已联系的社会中的人,就是“偶然的人”。然而,由于人的实践的自由、自觉的特性,随着实践的广度、深度的扩展,人类逐渐向“有个性的个人”转变。“有个性的个人”也就是“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 649页),亦即通过人的对象性关系的全面生成和个人社会联系的高度丰富,促使人的一切潜在素质和能力体力都得以最充分发挥。这样的人的实现,取决于两个条件,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有关的世界交往的普遍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0页)而这两个条件的创造和实施,同样是人的自由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的结果。

因此,人的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就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人既是世界上万事万物的目的,又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人的一切活动不外是让人之外的一切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服务,而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一步步提高,又只有通过人对外部世界的作用和改造这唯一的途径。以目的和手段相统一的人的实践本质,很好地回答了人权的来源和依据问题。人本来就是世界上一切事物的目的,因而有权享用一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改变了创造了世界上的一切。难道由人创造的一切不能由人来加以享用吗?人的权利是人自身固有的实践本质赋予的,是人的主动创造活动和自主自为的需要向世界索取的一种正当的回报。人拥有人的权利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虽说人由于自身的实践本质而享有人的权利是天经地义的,但是由于人的实践活动是从狭小的、相互隔绝的、能力又十分低下的状况开始的,它通向生产力和世界交往的普遍发展的理想境地,是一个十分漫长的历程,因而人的权利实现就呈现出程度上的巨大差别。依据马克思对人类实践中人与对象物的关系的论证,可以看出人权实现的不同状态。

马克思把人类实践中人与对象物的关系划分为三大阶段。即“原始的丰富”阶段、“人的自我异化”阶段和“丰富的个性”阶段。在第一阶段,人的实践能力十分低下,然而,“即使在那些只须找到、发现这些东西的地方,也很快就要求个人做出努力、付出劳动(如狩猎、捕鱼、游牧),要求主体生产出(也就是发展)某些才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2页)。 任何一个具有活动能力的人,一方面既不能把获取生存资料的活动推诿给别人,另一方面又必须以共同体的形式参加上述的多样活动。每个人既是文明财富的创造者,又是文明财富的享用者;既是社会义务的履行者,又是社会权利的体现者,人的活动本身的综合性,以及人与对象物的自然一体性,使人呈现为一种“圆满境界”(《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3 分册,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05页)。 这时显然没有必要提出人权问题,因为事实上每个人都在享用着人的权利。在第二阶段,由于私有财产的出现,统一的人类共同体被划分为对立的阶级,人的实践活动发生了异化,亦即体现人的实践本质的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发生了断裂或分离,其典型表现就是人的劳动与享用之间的分裂,不拥有劳动客观条件的人(即无产者)迫于生计,不得不把大部分时间为拥有这种条件的他人(即资产者)劳动。“工人在他的产品中的外化”,使得他的劳动“成为同他对立的独立力量;意味着他给予对象的生命作为敌对的和异已的东西同他相对立。”(《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劳动实践的结果不但不能确证自身,反而成为压抑自身的异已力量,人的权利至此也丧失贻尽。在第三阶段,人的实践最终克服了劳动的异化, “自我异化的扬弃同自我异化走的是一条道路”(同上, 第74页),财富的大量涌现和阶级的消灭,促使在这一阶段里,一方面人的自由时间增多,“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的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32页);另一方面,劳动者成为劳动的主体,“作为支配一切自然力的那种活动出现在生产过程中”(同上,第46卷[下],第113页),劳动中科学知识的运用, 使劳动成为充满趣味美感的创造性活动,即“真正自由的劳动”(同上)。人们在劳动时间里自由创造,在自由时间里充分享用人生的各种社会政治权利。当每个人都形成这样的“丰富的个性”时,人权似也没有再提及的必要了。

伴随着人的实践本质活动的人的权利实现的变迁,揭示了人权与人的实践的双重关系。即:一方面,人权源于人的实践本质又不与其平行发展;另一方面,人的实践本质促使人权的实现又导致其消亡。人权与人的实践本质这一错综的关系,说明了二者之间必有一个中介物。这个中介物就是人的实践活动所形成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首先,人的实践所形成的生产力是人权实现的基础,也就是说,生产力是人的实践活动的标志,初期形成的生产力展示了人在自由活动中的创造和享用的统一,虽然后来这一统一遭到断裂,但最终还要克服这一断裂,达到更高程度的统一。其次,人的实践所形成的生产关系是人权实现的条件,也就是说,由人的实践所形成的生产力,虽然有着显示人的权利的内在要求,但这一要求只有经社会关系的认可才能实现,而社会关系的认可并不与生产力的发展同步,因而在人的权利实现的历程中出现了人权失落的阶段。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对由人的实践本质到人的权利实现的复杂的中介作用,在当代社会表现得尤为明显。一方面,具有发达生产力的西方世界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丰厚的物质基础,但由于社会关系的限制,又使得这一实现显得残缺不全,徒有其表;另一方面,生产力不很发达的我国以先进的生产关系为人们平等、自由地进行实践创造活动提供了现实的条件,但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又使得人权的实现表现为维持生存的低水准,极有待于向享受权、发展权的高水准提高。

马克思哲学的实践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以实践的观点看待人权,形成了丰富而又深刻的“行赋人权论”。这一理论不但说明了人权根植于人的实践本质,是人的内在实践本质的外在表现,而且以人的实践所形成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错综运动说明了人权实现的波折性和多样性。“行赋人权论”是人权的实践本原性、实现的不可逆转性和曲折多样性的统一。作为人权基本规定的“自由”,贯穿于马克思人权理论的始终,它既是人权萌发的动力,又是克服人权失落的动力,更是恢复人权、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人权的动力。

为了克服“天赋人权论”的空洞抽象性,有论者提出了“商赋人权论”,认为研究人权应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着手,应从经济基础对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人权的决定作用的观点出发。这对揭露“天赋人权论”的抽象性和虚假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由此认定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就是“商赋人权论”,就未免失之表面了。

笔者以为,在以下三个方面,都显示出“商赋人权论”远不如“行赋人权论”更能体现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本质。

第一,“商赋人权论”仅仅以马克思哲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而“行赋人权论”则同时以马克思哲学的实践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并且把实践唯物主义作为理论基础的第一层次。

“商赋人权论”运用唯物史观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关系原理,认为人权来源于商品生产时期的价值交换。的确,对人权的基本规定的平等和自由,马克思曾明确说过:“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同上[上]第196 页)商品交换以各方的平等和自由为条件,并在这种活动中体现出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如果认为只是商品交换才萌发了平等、自由的观念,才有了人权的要求,那么就会带来这一疑问:难道自由平等的人权要求在商品交换之前就不存在吗?事实显然不是这样。问题本身实际上就隐含了这一因素:人们要求的,本是人们曾经失去的;人们要求人权,是因为他们原来拥有这种权利,只不过后来被剥夺了。

“商赋人权论”由于缺乏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础,未能认真对待、回答这一疑问。“行赋人权论”一开始就把人的实践特性规定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自由成为人的内在的本质规定,并且在人类早期的“圆满境界”活动中得到体现。这一时期的人权虽然是粗陋的、狭隘的,但毕竟是现实地存在着。在“人的异化”亦即“人权失落”时期,不断发生的奴隶逃亡和农民起义则显示了人们对失落的人权的追求。正如“商赋人权论”的提出者多次引用的毛泽东的那段话:历史上有大小规模不同的众多的农民革命战争,其性质当然与现在的马克思主义革命运动根本不同。但也有相同的一点,那就是极端贫苦农民广大阶层梦想平等、自由。这种追求和梦想,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变得更加强烈,更有声势,更带有自觉的性质。因此说,“行赋人权论”为人权提供了坚实的最终的根基,没有作为人权来源的人的实践活动,就没有“商赋人权论”提出的在商品交换中显现出的人权。

当我们看到无论“天赋人权论”、“商赋人权论”,还是“行赋人权论”都出现在近代商品交换开始时期时,也许会感到:恰是商品交换提供了人权提出的经济基础。其实不然,作为人权基本规定的自由、平等,在近代商品交换基础上的出现,无非证明了:资本的买方和劳动力的卖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资本的自由在于对劳动力的招与不招,劳动力的自由在于对资本的愿与不愿受雇。就交换双方的内在价值而言,从来就没有平等过。直到今天,国际贸易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那么,平等来源于什么呢?按照“行赋人权论”的观点,平等来源于人的实践本质所表现出的平等的实践能力。在相同条件下,人的实践能力是大体平等的,即是说,每个人都拥有同样的改造世界的能力。为什么会在近代资本主义的开始时期提出人权问题呢?按照“行赋人权论”的观点,是由于人的实践活动的扩大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促使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当人们看到由人们亲手创造出如此巨大的财富时,一方面感受到人的价值的伟大,一方面也感受到封建等级制对人的创造力的压抑,因而提出恢复失落的人权的要求。平等的要求是恢复人们自由地发挥实践创造能力的前提,只有每个人都获得均等的机会,才能自由地发挥实践创造的能力。

第二,“商赋人权论”仅仅立足于流通领域,而“行赋人权论”则同时立足于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并且把生产领域作为人权提出和实现的重点。

“商赋人权论”认为人权来源于经济生活中的商品交换。这一论断,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不能令人满意。

首先,自由和平等真的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吗?否!马克思说:近代资产阶级“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恰好是古代的自由和平等的反面。古代的自由和平等恰恰不是以发展了的交换价值为基础,相反地是由于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毁灭”(同上)。如果自奴隶社会以来就没有自由和平等,那么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古代,就是前述的“原始的丰富”时期。显然,交换的发展不是确立了而是毁灭了早期人类实践中所体现的平等和自由。为什么呢?因为交换意味着剩余财富的出现,当剩余财富成为争夺的对象时,统一的原始共同体就分裂为阶级,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就导致了人们原先拥有的人权的失落。

其次,交换领域的自由和平等能代表整个社会的自由和平等吗?否!马克思说:“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现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同上[下]第200 页)马克思的这一论述表达了两层意思。其一,近代以来所谓的自由、平等,仅仅存在于交换领域,一从交换领域进入生产领域,即交换领域的背后或深处,这种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不见了。如果从生产决定流通的马克思主义观点看,交换领域内的自由和平等就仅仅是非决定性的社会领域内的存在现象。其二,即使是在交换领域,自由和平等也只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性的,因此马克思称之为“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为什么说是“表面上的”?笔者前已论述,因为它只表示了资本买方和劳动力卖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和资本与劳动力之间雇佣与不雇佣的自由。当马克思进一步说:“交换价值作为整个生产制度的客观基础这一前提,从一开始就已经包含着对个人的强制”(同上)时,立足于商品流通和交换产生平等和自由的“商赋人权论”,似已难以立足了。

第三,“商赋人权论”仅仅注意到历史过程的现象部分,而“行赋人权论”则同时注意到历史过程中的现象和本质,并且尤其重视其本质部分。

自由、平等的人权要求出现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的初期,而商品交换活动恰又具尽管是表面上的自由、平等特征,这两个方面的结合,促成“商赋人权论”的提出。但是,在“行赋人权论”看来,这一情况不过是人权重新提出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现象表现。人权来源于人的实践创造本质,它存在于人类早期的原始共同体,消失于阶级对立的中世纪,又重新出现于生产力大发展的人类近代。为什么人权的重新提出恰恰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近代社会呢?这有两个因素。一是人类实践能力的大为提高形成了高度发展的生产力,大量涌现的社会财富透视出人应有权利享用自己创造出来的成果;二是交换活动虽然毁灭了早期的人权,但交换活动的极度扩展又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必然要求,它本身也是人的实践能力提高的表现。同时,虽然交换中的平等、自由只具表面的形式,但它毕竟促使平等、自由得到了社会表现。人们可以以此为突破口,革除其表面性,而把其实质性扩展到全社会。因此,近代初期的交换活动是人的内在人权要求借以提出的契机或借以表现的形式。“商赋人权论”看到了商品交换引发人权恢复的契机和形式作用,应该说是不无合理之处;但是,把这一契机或形式当作人权的本质或基础,则就是舍本求末之举了。

“行赋人权论”从实践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两个层次出发来说明人权问题,它不但首先以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抓住了人权本是人的实践本质的内在要求这一人权的本质,同时又以唯物史观的原理,揭示了人权实现的曲折过程,并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了近代人权提出的历史现象。人权本是人的实践本质赋予的,但是人的实践历史又使这种赋予呈现为复杂多样的面貌。这种全面实现既需要由人创造出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又需要由人变革出更为先进的生产关系。人权由近代提出到全面实现,也许是一个漫长的艰辛的历程,但是人的实践最终会克服这一切,最终会在更加高级的形态上,再次把人权全面地赋予创造了它的人类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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