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知识记”中昭明文选作品的解读与错误_日知录论文

《日知录》对《昭明文选》作品的阐释与订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文论文,作品论文,日知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2)04-0092-03

明末清初的大思想家、文学家顾炎武对《昭明文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名著《日知录》中,从实证角度看,其治“选学”的贡献又主要体现在《日知录》对《昭明文选》入选作品的阐释与订误方面。

一、解读疑难,详加考辨

重视声(音律)、色(辞藻)之美,是我国古代文学诗、赋、文创作的最基本特点。因此,《文选》收录的作品皆未出赋、诗、骈文范围,仅赋就占三分之一的篇幅。而赋自身的美学追求往往使文中多奇僻之字,这给后世阅读造成极大困难,同时也直接影响了研究的深入。为此,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日知录》对《文选》作品中不少赋作字句的读音、释义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关于读音考辨,《日知录》多所创获。如,卷七“”条,针对《文选》作品中“弋白鹄,连鴐鹅,双鸽下,玄鹤加”(司马相如《子虚赋》),“鸿鹔鹄鸨,鸨鴐鹅属玉”(《上林赋》),“鴐鹅鸿鷤”(张衡《西京赋》),“鸿鸨鴐鹅”(《南都赋》等句,广征博辨,认为鹅、鹄、鴐几字皆“何”韵,读如“哥”。此解不仅使我们掌握了上述作品的读音,且感受出了各赋句的韵味美。再如,《日知录》还就《文选》卷十三贾谊《鵩鸟赋》“斡流迁”和《文选》卷十九张华《励志诗》“大仪斡运”中的“斡”字详加考辨,纠正了扬雄、杜牧及元明时期普遍流行的“乌括切”声训之误,重训为“古案切”,读如“管”,对今人研究《文选》读“斡”为“卧”的习惯性错误也是一个警示。

关于字义解释,《日知录》也有新见。如,他释《文选》卷十《文赋》“犹弦幺而徽急,故虽和而不悲”中的“幺”为“幼”,纠正俗写“幺”为“么”之误(见卷三十二“幺”条)。又如,《日知录》解《文选》卷二十九曹丕《杂诗》“吹我东南行,行行至吴会”,卷三十七曹植《求自试表》“抚剑东顾,而心已驰于吴会”,卷六左思《魏都赋》“览麦秀与黍离,可作谣于吴会”等,认为各句中的“吴会”皆当指吴和会稽二郡所辖的广大地域,二郡合称“吴会”。并强调说:“此不得以为会稽之会也”,即不能只理解为会稽郡的治所(今绍兴市)(见卷三十一“吴会”条)。这种解释对我们准确领会作品精神实质很有帮助。应当指出,《日知录》对每个字词的阐释都是广征博引,详加考订后得出的,因而很具说服力。

另外,顾炎武通过研读《文选》作品,还归纳出了古诗赋文不忌重韵的特点。为此,《日知录》卷二十专列了“古人不忌重韵”条加以论述。如,依次列出的《文选》卷十三潘岳《秋兴赋》四句连用二“省”字;卷二十三阮籍《咏怀诗·灼灼西颓日》六句连用二“归”字;卷二十二沈约《钟山诗应西阳王教》连用二“足”字;卷二十三任昉《出郡传舍哭范仆射》一文连用二“生”字,三“情”字;卷二十九托名苏武的《骨肉缘枝叶诗》连用二“人”字,《结发为夫妇诗》连用二“时”字等。笔者认为,《文选》所收皆南朝梁代之前的作品,其不避重韵似主要说明当时用韵尚处于草创阶段,正是声律理论尚未成熟且尚未有意运用于创作中的标志。其次,同字不同义,也可能是不避重韵的又一原因。如潘岳《秋兴赋》“宵耿介而不寐兮,独展转于华省”之“省”,是“省禁”之义;而“悟时岁之遒尽兮,慨俯首而自省”之“省”,乃“省察”之义。任昉《哭范仆射诗》中“濬冲得茂彦,夫子值狂生”之“生”是名词,任昉自指;而“不忍一辰意,千龄万恨生”之“生”则是动词,“产生”之义,皆字同义不同。然问题是,顾炎武不仅不厌其烦地罗列《文选》作品的重韵现象,而且反对有意避重韵。如,他对《文选》卷十九谢灵运《述德诗》“弦高犒晋师,仲连却秦军”句大为不满,讥之云:“弦高所犒者秦师而改为‘晋’,以避下‘秦’字,则舛而陋矣。”(卷二十一“诗人改古事”条)由此不难看出,顾炎武信守的是他崇尚自然的艺术原则,重韵只要重得自然就是好作品。他不允许因讲人工技巧而破坏自然原则,更不容许因讲人工而使作品出现知识硬伤。

二、去伪存真,纠谬订正

顾炎武学识渊博,借研读《昭明文选》纠正了正史不少谬误,颇令人信服。如《日知录》卷二十七“汉书注”条云:“史书之文中有误字,要当旁证以求其是,不必曲为之说。如此传(指《汉书·扬雄传》)《解嘲篇》中‘欲谈者宛舌而固声’,‘固’乃‘同’之误;‘东方朔割名于细君’‘名’乃‘炙’之误,有《文选》可证。而必欲训为‘固’、为‘名’,此小颜之癖也。”这里不仅以《文选》为据,订正了正史《汉书》“固”、“名”两字的形讹问题,使其早已成为学术界的定评;而且还以小见大、举一反三,指出了“旁证以求”的考误方法;更重要的是,还籍此批评了学术界长期存在的“曲为之说”、“必欲训为某某”的不良学风。这种学风使得许多本该早澄清的问题愈搞愈复杂了,故顾氏之论至今仍不乏警世之意。

同时,《日知录》还依据史书发现了《昭明文选》原文及注释中不少问题,并逐一考证纠谬,大体分五个方面:

首先,辨所收作品之伪。《日知录》据《文选》卷二十九李陵《与苏武诗》第二首“独有盈觞酒,与子结绸缪”二句之“盈”字,判定该诗是后人伪作。云:“在武、昭之世而不避讳,又可知其为后人之拟作而不出于西京矣。”(卷二十三“已祧不讳”条)各家断苏李诗之伪的理由较多,如果避讳之俗确在宣帝之前已有,此处顾氏凭一字不避惠帝刘盈讳而断李陵诗为伪作,还是有一定说服力的,亦不失为一家之言。《日知录》还怀疑《文选》所载司马相如《子虚赋》不是原作,其游梁时所作那篇已佚。云:“《汉书·司马相如传》,《子虚》之赋乃‘游梁时作。’当是侈梁王田猎之事而为言耳。后更为楚称齐难而归天子,则非当日之本文矣。若但如今所载《子虚》之言,不成一篇结构。”(卷二十七“汉书注”条)顾氏的怀疑很有道理,高步赢先生《文选李注义疏》卷七详考证实了顾氏的结论,已早为学术界所接受。

其次,纠作品内容之误。《日知录》认为《文选》卷四十七陆机《汉高帝功臣颂》所述内容失真,云:“陆机《汉高帝功臣颂》:‘侯公伏轼,皇媪来归。’乃不考史书之误。《汉仪注》:‘高帝母,兵起时,死小黄,后于小黄作陵庙。’《本纪》:‘五年,即皇帝位于汜水之阳,追遵先媪为昭灵夫人。’则其先亡可知。而十年有太上皇后崩,乃太上皇崩之误,文重书而未删也。侯公说羽,羽乃与汉约中分天下。九月,归太公、吕后,并无皇媪。”(卷二十一“陆机文误”条)此条乃以史证文,很见功底,甚至指出了文误的具体原因是“太上皇后崩,乃太上皇崩之误,文重书而未删也”,即少删了一个“后”字所致。不过,笔者以为,也许汉王刘邦母虽死,其父还另有妾;抑或其母死后,其父又续弦。虽然《高祖本纪》有“九月,归太公、吕后”之语,并无皇媪,但《项羽本纪》上却又有“归汉王父母、妻子”的记载。此可存疑。另,纠《文选》卷十二郭璞《江赋》“总括汉泗,兼包淮湘”之误,亦可存疑。顾氏认为“淮泗并不入江”,笔者以为“总括”和“兼包”似乎本就不指必入江。

再次,纠旧注之误。《日知录》卷二十七“文选注”条云:“阮嗣宗《咏怀诗》:‘西游咸阳中,赵李相经过。’颜延年注:‘赵,汉成帝后赵飞燕也。李,武帝李夫人也。’按成帝时自有赵李,《汉书·谷永传》言赵李从微贱专宠;《外戚传》:‘班婕妤进侍者李平,平得幸,亦为婕妤。’《叙传》:‘班婕妤供养东宫,进侍者李平为婕妤而赵飞燕为皇后。大将军(王凤)薨后,富平定陵侯张放、淳于长等始受幸。出为微行,行则同舆执辔,入侍禁中,设宴饮之,会及赵李诸侍中,皆引满举杯,谈笑大噱。’史传明白如此,而以为武帝之李夫人何哉?”此段以众史证《文选》颜延年旧注“赵李”之误,认为“赵李”指汉成帝时的赵飞燕和李平,而不是赵飞燕和武帝时的李夫人。可谓多证并立,言之凿凿。笔者以为顾氏的解释确实更合阮籍用典原意。

第四,纠五臣注之误。因五臣注浅陋不堪,故顾氏纠其谬之例俯拾皆是,此仅简列二例以窥一斑。如,《日知录》卷二十三“氏族相传之讹”条纠《文选》卷五十六曹植《王仲宣诔》吕向之谬,云:“曹子建作《王仲宣诔》曰:‘流裔毕万,未胄称王。厥姓斯氏,条分叶散。世滋芳烈,扬声秦汉。’吕向注:‘秦有王翦、王离,汉有五侯。’按王粲系毕公高之后,毕万封于魏,后十代,文侯始列为侯,至孙称惠王,因以王为氏;而秦之翦、离,自周太子晋之后;汉之五侯,自齐田和之后。此三派原不相干,注引为一,误矣。”叙王氏脉系如数家珍,指吕注之谬有理有据,可谓定论。又如,《文选》卷三十四枚乘《七发》云:“扁鹊治内,巫咸治外。”吕向注云:“扁鹊、巫咸皆郑人。”《日知录》卷二十五“巫咸”条纠吕氏之谬云:“按《列子》、《庄子》皆言:‘郑有神巫曰季咸’,而扁鹊则鄚人,字形相混,亦以为郑也。”不仅以确凿文献指出吕注扁鹊籍贯之谬,且指出谬在“郑”、“鄚”形近相混而讹,可谓确考。扁鹊鄚(今河北任丘市)人,早为《史记》本传等多种文献所载,五臣浅陋误人可见一斑。

最后,纠注中引文之误。《日知录》卷二十“年号当从实书”条云:“《文选·魏都赋》刘良注‘文昌殿前有钟,其铭曰:惟魏四年,岁次丙申,龙次大火,五月丙寅,作蕤宾钟。’魏四年者,曹操为公之四年,汉献帝之二十一年也。”若刘良注所引铭文文字不误,顾氏是对铭文的提法提出批评的,认为称“魏公四年”年号不合实际,当直用汉建安二十一年年号。这表明顾氏对历史有严格的实事求是态度。

三、错误偏颇处有待更正

尽管《日知录》对《文选》入选作品进行了较全面的阐释与订误,并多有自己独到见解,但认真阅读对照,仍能发现其在考证有关问题时,或因证据不足、或因偏执一种材料、或因观念局限,所得结论有不少错误或值得商榷之处。有些在前面已随文辨析;有些需留待以后解读。此处略举二例,以就方家。

通读《日知录》,可以感受到顾炎武特偏信孔颖达的见解,有时甚至因偏信孔氏不正确的观点而不惜舍弃多种可靠文献。如,《日知录》在卷二十五“湘君”条中,认为《文选》卷三十二《九歌》之《湘君》、《湘夫人》中的湘君、湘夫人为水神,并非舜之二妃。为证明己说,顾氏则转引孔颖达所引用的皇甫谧《世纪》“舜葬于苍梧之野,盖三妃未之从也”两句话以实之。其实,舜妻尧之二女的神话传说屡见于《尧典》、《檀弓》、《汉书》、《后汉书》、《三国志》等,凡所称引,皆作二妃。《史记·五帝本纪》集解亦引《礼记》作二妃。所谓三妃之说,乃肯定为别本之讹。但《日知录》却对此则有讹误的材料信而用之。《日知录》对待神话传说的态度也颇为保守,致使视不少相关珍贵文献为荒诞,严加痛斥。如同卷同条,对《文选》卷十九宋玉《高唐赋》中李善注引《襄阳耆旧传》有关赤帝女姚姬故事的记载;对《文选》同卷曹植《洛神赋》注中《汉书音义》关于伏羲之女故事的记载,顾氏都表示了极大不满。他认为,作为“假设之辞”的赋描写这些荒诞不经的故事是可以的,而李注中所引的文献史料竟记载这些东西是不可思议的,失去了史料价值。笔者以为,顾炎武对文学作品和历史文献提出不同的要求标准是对的,但他不懂得古文献记载的神话材料是没必要去坐实的。

《日知录》对《文选》作品之误也有当考而失考者。如卷二十专列“年号当从实书”条,要求改朝换代后年号要从实记录,但在同卷“郡国改名”条中却自失其则,云:“(《文选》卷四十七)夏侯湛《东方朔画像赞》‘大夫讳朔,字曼倩,平原厌次人也。魏建安中分厌次以为乐陵郡,故又为郡人焉。’此郡国改名之例。”顾氏认为,上几句话先言东方朔“厌次人”而不是直接追称其为“乐陵郡人”,符合史家用字的规范,是“郡国改名之例。”然正是这个符合史家用字规范的正面典型,其“魏建安”几字,却恰恰违背了信史的规范。建安是东汉末献帝年号,而夏侯湛是魏晋间的辞赋家,且是曹魏的同乡豪门,其在文中称汉建安为“魏建安”,正是有意违背信史用字规范;而一向坚持“年号当从实书”的顾炎武却未能发现夏侯湛这一大错,反而误将其树为正面典型,看来,智者千虑也会犯常识性错误。

收稿日期:2002-03-12

标签:;  ;  ;  ;  ;  

“日本知识记”中昭明文选作品的解读与错误_日知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