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对话:国家工商局研究中心李德伟博士访谈录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对话:国家工商局研究中心李德伟博士访谈录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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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伟博士现为国家工商局研究中心副主任,多年来从事“改革与开发、宏观调控、城市管理与规划、行政管理、企业改革”等课题的研究,曾撰写过400万字的论文、著作。他在1986 年就提出“泛股制”理论及实施方案,赴湖南、四川等地试点并获成功。近日,本报记者就股份合作制问题专题采访了李博士。

问:股份合作制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曾一度引起争议,至今仍有人认为它不符合现代西方经济理论规范。然而,你在10年前就认为,这种“不规范”的股份合作制将按照自己的规律随着改革的深化而不断发展。你的根据是什么?

答:10多年前,我们就认为,股份合作制是适合中国国情,能协调劳资关系的合理形式,并将股份合作制进一步推进、完善到“泛股制”;认为它既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也是吸收国际上企业体制发展最新趋势,如利润共享制、职工股权计划、人力资本理论的结果。随着改革的深化,它将成为一种兼容国内外企业体制发展最新趋势的,适合中国具体环境特点的企业组织形式。

70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了一股经济体制改革和调整的趋势。在这一世界性的潮流中,各国经常是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一些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共同特点的新趋势逐步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尽管如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与西方国家的经济调整仍有一个显著区别,这就是,前者是对以国有经济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而西方国家则是在私有制基础上进行调整。这个区别对不同国家的经济体制演变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上述区别在中国造成的直接结果是,由于传统社会主义已经通过建立公有制,消灭私有制,解决了劳动者与资本家的矛盾。尽管这种公有制在经济效益上并不理想,但由于克服了私有制的阻力,这就为进一步探索更合理的所有制形式提供了基本条件,而这种条件在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已为西方国家试图改革其经济体制的经济学家发现。例如,提出“分享经济”的美国经济学家M ·魏茨曼在谈到如何实现资本主义条件下厂商与工人分享利润时指出,只有由政府出面组织大量厂商同时实行分享经济制度,否则,出资方一般不会主动地与职工分享利润,而且,只有少数企业实行分享制,并不能体现出它的优越性。由于这些原因,在西方国家,分享经济的建立比中国困难得多。上述困难对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存在的,由于没有私有制的阻力,从公有制经济出发的改革通常将保证劳动者利益放在第一位,因此,具有分享经济因素的、强调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经济组织形式,如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问:股份合作制的优越性看来很明显,你能否说说它的实质是什么?

答:股份合作制的基本性质是劳资联合。它是一种以资金、设备、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作为股份,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从实地考察看,目前最为典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按股份制原则进行组织,但通过对资金、设备、技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股份化后形成的一种广义的股份制。在这一意义上,它不是一种初级形态的、不规范的股份制,而是一种新型的股份制,类似于西方国家流行的职工股权计划或利润分享制。

显然,合作社与股份制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两个不同阶段的产物。按国际公认的合作社组织原则(即“罗齐代尔”原则),合作社是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劳动者必须提供一定量的股金才能入社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出资入股,劳资身份合一,实现劳动联合是合作社的典型特征。而股份制是商品经济发展到相当程度后的产物,这是原始产权与法人产权相分离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股份制的目的之一是实现资产的联合,而不是像合作社那样以出资作为实现劳动联合的条件。在股份制下,持股者不必成为企业的劳动者参与劳动。此外,合作社一般采取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而股份制条件下,尽管各出资者拥有各自出资资产的产权,但这种产权已变成证券形式,持股人只能转让股票,而不能从公司资产中取走属于他的那一份资产。当然,在股份制企业中,尽管法人(即公司)拥有整体资产,谁也无法对其分割,但就产权归属而言,产权可量化到人。最后,合作社与股份制的区别还表现在封闭性与开放性上。合作社集资入股,能调动劳动者关心企业的兴趣,但它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封闭性。由于只限于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强调劳资合一,这就排除了来自社会的资本流入,不利于经济规模的扩大。股份制企业优越于合作社或集体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开放性,具有迅速地、无限地动员社会资金的功能,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发展。

综合地看,股份合作制是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因素的经济组织。其股份制因素主要体现在:第一,企业资产实行股份化,并向股东颁发了股份证书,企业产权归属于投资入股的股东;第二,按股份多少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第三,企业税后利润按股分配,经营者的目标是追求更多的资产收益;第四,并非所有出资者都参与企业生产劳动,企业内也存在一些非股东的雇佣劳动。其合作制因素主要体现在:企业主体由带资参加联合的劳动者组成,劳动者参与经营管理,企业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按劳分配。

正是基于以上质的规定性,因此,既不能把这类企业完全等同于合作制,也不能归于传统的股份制。从其较严谨的形式和发展方向上看可以说,股份合作制一方面克服了传统股份制那种只认物资资本所有权,而把劳动者置于被支配地位的弊病,另一方面,又弥补了以往那种合作制排斥外来资金,不利于规模经济要求,缺乏长远意识,追求短期利益的弊病。因此,这既是对传统股份制在一定程度上的改造,超出了合作社简单劳动联合的约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层次。

问:不少人认为股份合作制不规范,只是过渡性的企业改革形式,你如何看待这一点?

答: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常听到人们以“规范化”作为标准否定事物的可行性。例如,对股份合作制从10多年前,就有人指责它不规范,至今仍有人不接受股份合作制,在他们看来,规范化高于可行性。

什么是“规范”?规范应当是来源于实践,被实践肯定的相对稳定的形式。而实践永远是具体的、充满个性的,只有实践或具有可行性才是生命力和成功的源泉,“规范化”只有符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才是规范的,违背实际情况、没有可行性的“规范”本身就是不规范的。

规范化是有具体内容的,因此是因时因地各有不同特色的。西方国家的股份制在初期显然很不规范,但却比当时“规范化”的个体、合伙制企业显示了更大的生命力。欧美的企业管理不同于日本的企业管理,后者的“年功序列工资制度”对欧美的竞争性工资制度来说简直就是背道而驰。经典的西方股份制虽然规范,但不能解决劳资矛盾激化的问题,随着现代科技革命时代的到来,西方国家的经典股份制也在不断改变其形式。现代西方国家流行的“职工股权制”、“利润分享制”,虽然仍不规范,但却显示了符合历史潮流的强大的生命力,而人力资本理论正是为其进行论证的“规范化”理论形式。

历史的结论就是如此,事物发展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规范的过程。正因此不规范,才有发展变化,才有生命力。规范化是相对的,它只能存在于一系列不规范的形式之中,规范化一旦固定下来,就失去了生命力,也就成为应当被抛弃的不规范形式了。

以儒家文化为传统的中国,在走向现代化时,不可能脱离其历史条件,实行全盘西化的现代化,它只能依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吸取世界各国的经验教训,扬长避短,从而走出一条具有自己特点的道路,这就是它自己的规范。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正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形成自己的规范化形式。

问:你认为股份合作制可以应用于大型国有企业吗?

答:结论是肯定的。国内一些学者总是认为股份合作制不适应大型企业,但却没有人明确说明不适应的理由。其实,股份合作制与其他形式的股份制的最大区别在于一般的股份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而股份合作制则是劳资联合。应当指出的是,唯资本联合不是一般股份制的长处而恰恰是其弱点,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正在实行以劳资联合为特点的体制调整,战后近30多年来,利润共享、职工股权正是其有效形式之一。大量事实表明,西方国家的利润分享制、职工股权计划并没有被限制在中小型企业,也在大型企业中实行,如拥有8400多名职工的美国威尔顿钢厂、韩国最大的国有企业蒲项钢铁公司等都是大型企业。在我国实行股份合作制或泛股制的企业也有大型企业,如山西大同的秦嘉集团公司,这些企业成功地实行了劳资共享利润制度的事实有力地证明股份合作制可以适应于大型企业。

第一、股份合作制创造了新的社会投资形式,把分散的资金、设备、技术、劳动等生产要素迅速聚集起来,形成新的生产力。股份合作制实行“投资共筹、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把有资金的与有技术、有劳动力的联合起来,进而打破了地缘、亲缘关系的界限。资产由借贷、集资转向风险投资,由短期投资转向长期投资,由短期合伙转向长期共同经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可以将居民大量消费基金不断转化为生产资金。

第二,股份合作制能产生出更有效的管理。股份合作企业由于产权明晰、利益直接、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等特点,因此,能有效地调动人的积极性,促使经营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有效地遏制企业的短期行为。同时,股份合作制把劳动、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折价入股,因而能广泛调动这些要素拥有者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意识。

第三,股份合作制的发育和发展,在行之有效地界定企业产权、对原有集体财产实行折股经营等方面的做法为众多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化经营、保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的安全和增值方面提供了实际经验。特别是一些股份合作企业将原有集体财产折股到职工,实行股份化经营的措施则为国有企业在界定企业产权,克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不顺,财产运行状况无人负责问题提供了借鉴。

第四,股份合作制为解决城乡剩余劳动力开辟了新的道路,可以避免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溢出的大量冗余劳动力。实行利润共享的企业,能有效地解决失业问题,因为利润共享使工资变得有弹性了,有利于增强企业适应市场变化。我国的股份合作制也充分发挥了其调剂劳动力的作用。

问:能否谈谈当前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意义?

答:实际考察表明,股份合作制理顺了企业产权关系,并实现了产权真正的人格化,建立了强有力的增值动机和财产约束机制。由于劳动股设置、劳动力股本化,使得劳与资、生产与消费冲突得以解决。在追逐利润最大化时,劳动者与物力资本所有者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由于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身份合一,有利于消除企业内部矛盾并为职工发挥主人翁精神,实现真正的民主管理提供重要的条件。最后,股份合作制促进形成生产要素市场评估和市场流动,促使全要素市场体系的形成,使企业可以按市场导向调整自身结构,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总之,股份合作制可能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形式。

问:你认为股份合作制的规范化应当如何发展?

答:在全要素股本化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广义的股份制。

10年前,我们在考察国际上合作制、分享经济、职工股权制及人力资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化的、以资本概念扩大的“全要素资本化”和“全要素价值系统增殖”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泛股制。其目的是,以理顺产权关系为基础,将明晰产权和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原则结合起来,改造国有制企业。10年来,全国各地的试点实践证明:全要素股本化的广义股份制是股份合作制的规范化形式,是我国企业改革的一条成功的思路。

具体地说,可采取下列方法:

(1)全要素股本化。

对全部生产要素(包括生产资料、劳动力、技术和管理)的产权明确加以界定,实现股本化。即企业股本由劳动者以其个人所有的劳动力、技术和劳动收入,作价入股。

(2)责、权、利按股分配。

企业全部销售收入除税收和补偿投入要素消耗之外的利润和亏损,都按投资者持股额进行分配。同时,股东也享有按股参与管理的权利。总之,是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责任共负。

(3)国有资产实行优先股化管理。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我们建议在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一般不应由国家直接经营,而应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优先股方式投入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两权分离、优先股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参与经营,但可通过监事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问:据我所知,全国各地的股份合作制做法并不一致,你认为股份合作制应如何分类?

答: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正在发展的未定型的企业体制,必须联系其发育过程来考察其不同类型。

1、从企业中劳动与资本联合的方式来看, 可以分为劳资合一型和劳资联合型。

(1)劳资合一型指的是企业成员同时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 这是在个体、家庭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自愿互利和劳资合一的原则,通过联产、联营,采取各类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而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它要求所有的成员都是劳动者,不允许单纯的股东或职工进入,合作社色彩比较浓,这一特点使它只能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运用。由于它带有合作社的封闭性,不利于规模经营的发展,随着企业本身的发展和素质提高,这一类企业只可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形式,它必然要转化到允许单纯出资者和单纯劳动者进入企业的形式,这就产生了下面的劳资联合型。

(2)劳资联合型。 除了同样以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形成股份合作制的共同特点外,这类企业与上述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一定要求投资者同时又是劳动者,它采取有资出资、有力出力的原则,形成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因此,在这种企业中既有职工股东,也有非职工的股东。这种企业股份制的特点比较浓,它克服了合作社不利于资金流入的封闭性,变成一个向社会开放,有利于各类生产要素流动的新型企业。这可能成为一种新型、全要素资本化的泛股制企业,是股份合作制朝规范化发展,合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稳定形式。

2、从生产要素联合的方式看, 股份合作制又可分为劳资合作型和劳资合股型两种。

(1)劳资合作型指的是在企业中, 资金的联合采用了入股的形式,但劳动联合却仍保持合作形式,没有折价入股。这种形式通常是在以劳动联合为主,原来就有浓厚的合作社性质的企业基础上,通过职工以劳带资的形式形成的。在这种企业中,劳动联合是主导方面,资金入股是辅助的方面。

(2)劳资合股型。这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基础上, 不仅资本采用入股形式,对劳动、技术、管理等无形资产也采用折价入股的办法,形成劳动股与资金股合股经营的形式。这显然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分享经济特点的较完善的股份制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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