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漠化防治系统内部发散与收敛的组织模型研究_生态环境论文

荒漠化防治系统内部发散与收敛的组织模型研究_生态环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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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沙与保水是长期困扰我国西北地区荒漠化防治的一对矛盾。荒漠化防治未能奏效,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固沙与保水之间的关系。

1 固沙与保水矛盾的再认识

首先,从土地荒漠化的演化机理角度来讲,荒漠化是由量变到质变的突变过程,突变的内因是水分。一旦地下水的环境条件发生改变,自然植被和土壤特性便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当水分减少到植物生长的极限以下,就会造成土地干旱,植被逐渐衰退;当地下水位上升到临界深度以上则会引起土壤盐渍化。可见,荒漠化的形成与扩张,是对该系统中的自然资源尤其是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而导致系统内部固有的稳定与平衡失调的结果。我们要做的是:不要人为地干扰荒漠,扩展规模,打破大自然自在的平衡[1]。

从土地荒漠化防治角度来讲,水是荒漠化防治中最为关键的自然制约因素。固沙是荒漠化防治的客观要求,林草植被的种植,尤其是自然植被的恢复是固沙的必然选择。自然植被生长完全依靠地下水与土壤水,人工植被的种植既依赖地下水,也依赖地表水。过高的林草密度造成植被强烈耗水,不但不能提高植被的生态功能,反而造成土壤水分极端亏缺而出现干层,干旱少雨地区人工植被的土壤干化会导致植物生长明显衰退以至大面积死亡。当然,密度达不到要求,无异于疏林地,也起不到生态防护作用。保水是荒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保持一定的地下水位是维持生态平衡的根本,地表水的集约高效利用是充分补给地下水的保障,而绿洲边缘和沙漠边缘超采地下水无异于竭泽而渔。

从内陆干旱区生态环境演变的角度来讲,人工绿洲和沙漠化面积扩大,天然河湖、天然草场和天然林地面积缩小是西北干旱区的共同特征。人工绿洲灌区内呈现的繁荣景象,是以消除大部分自然植被和天然绿洲为代价的,其结果是破坏了自然界长期进化形成的生态平衡,潜伏着自然生态失衡的危机。

固沙必然耗水,保水有益固沙。林草植被的种植与恢复是固沙的必然选择,但是林草植被的种植必然要消耗地下水。水资源的稀缺及有限决定了固沙与保水的矛盾是荒漠化防治中人与自然矛盾的直接体现。

2 人与自然矛盾的认识深化

从荒漠化防治的自然机理来讲,固沙与保水的矛盾将长期存在,这意味着水资源利用的“度”必须始终把握, “度”的把握需要防治主体来实现。然而,防治层面“度”的超越,使荒漠化防治不能有效推进,因为 “局部改善”往往是以“整体恶化”为代价的。 “度”的超越体现在重视人力作用下的人工植被的建设,忽视自然力作用下的天然植被的恢复; “度”的缺失体现在重末端的 “治”,轻源头的“防”,其结果必然导致有限水资源的滥用。

客观地分析荒漠化防治中水资源利用“度”的超越,不难发现,固沙与保水的矛盾固然由西北地区的贫水状况所决定,但人为因素的渗透不可避免地激化了这一矛盾,在具体防治过程中已逐步演化为个体治理与整体治理的矛盾。个体治理往往重视固沙忽视保水,水资源粗放利用基础上的防治是个体治理的一个共性。整体治理既要固沙还要保水,且在保水基础上固沙,强调水资源的流域性特征及集约持续利用。历史经验表明,在我国特定的社会背景下,一方面,没有个体治理,整体治理必定虚化,因而荒漠化防治必须依托于个体治理来推进;另一方面,几十年治沙的实践也表明,离开了整体治理的统一规划,个体治理则处于无序状态。

现阶段,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冲突既是矛盾的焦点,也是引发矛盾的根源。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在治沙组织模式中得到集中体现。我国荒漠化防治组织有以农户为主,包括集体农场和企业的微观防治主体、中观层面的地方政府以及宏观层面的中央政府。理论上讲,三者的目标追求是一致的,但现实中却存在着很大的冲突,究其本质是一种利益的失调。我国有组织地开展荒漠化防治已有半个多世纪,荒漠化防治已逐步形成自上而下式的政府以工程带动为主、个体被动参与为辅的组织模式,荒漠化防治大体是按照政府传达的指令和计划来开展的。作为荒漠化防治主体的农户来讲,其参与防治的主要途径是依托于乡村集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下达的任务进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也仅限于自己耕种和经营的农地和草场。国家在注重整体生态效益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农户个体的经济损失,却不能兼顾个体对经济利益的诉求,防治主体的能动性无法得到充分调动。这一组织模式在荒漠化防治初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地荒漠化防治的效果始终有限,沙进人退的总体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就促使我们对相对离散的传统组织模式进行反思。

3 内散外敛型组织模式探讨

从目前的现状及今后的防治趋势来看,农牧民无疑是防沙治沙的主体。农户式生产组织方式是在我国国情条件下形成的一种较为自然的生产组织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超小规模的分散经营及产权残缺决定了农户式生产组织方式在农业生产中的弊端逐步显露。但从另一方面说,或许可以因势利导地挖掘其中的积极因素,使其在以家庭为单位的荒漠化防治中发挥有利作用,但组织模式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有效整合。

3.1 内散结构研究

荒漠化防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这一系统工程的完成,需要借助系统思维统筹全局,把关系复杂的要素和环境统一起来加以考虑,优化各种要素的相干作用,并不断改善外部环境,从而达到系统的功能最优。荒漠化防治系统本身既是由若干农户子系统构成的系统,同时又是更高层次的社会生产系统的子系统,整个工程共有三个层次。这就意味着荒漠化防治既要优化防治系统的结构,又要优化社会生产系统的结构。

土地荒漠化很大程度上是人类作用于自然的实践活动所带来的结果,而实践活动又受制于个体所处的文化背景。因此,对土地荒漠化问题的分析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人类所表现出来的某些实践活动的表象上,应该进一步挖掘支配这些活动的文化根源。受经济贫困导致的人文贫困的影响,防治主体的生态意识十分淡薄,表现在农户心理上的分散及对“私利”以外的公共利益的漠视,导致农户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用上的非合作博弈十分突出。若无外力介入,这种局面在短期内无法改变且有可能陷入僵局。而荒漠化防治又必须主要依托个体治理来推进,如何根据现有条件化解个体之间的矛盾,使自然资源的粗放利用转变为集约使用是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近20多年来,荒漠化地区涌现出了众多以个体名义承包荒漠化土地进行防治的典型,取得了非常显著的防治效果。这种现象启示我们,该矛盾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对化解的,这种条件就是采用“内散”的组织模式。

所谓“内散”,指政府在部署荒漠化防治的过程中,鼓励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荒漠化土地进行防治,形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防治子系统。子系统在承包范围上空间分散、互不交叉,承包职责上独立经营、互不干涉。内散结构并非指子系统的无序排列,而是指子系统的有序分散。内散结构具有柔性他组织特性,即内散空间结构的形成及子系统的演化在政府的指导和调控下进行。之所以需要政府干预,既与防治主体的认知水平不足以做出正确的选择有关,也与荒漠化地区自然资源的特性有关。柔性体现在政府只承担间接性和方向性的调控,具体的防治过程中,子系统内部的要素该如何行动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如何高效集约用水来满足子系统的需要则是系统内部自我演化的结果。这种自组织具有相对性,是在“自组织与他组织的矛盾对立统一之中”的自组织[2]。从系统科学的角度来讲,内散结构的演化以系统内部的矛盾为根据,以系统的外部环境为条件,是系统内部以及系统与环境交叉作用的结果。

内散结构既可能保证资源的高效利用,又可能促进主体价值的实现。生态重建是土地荒漠化防治的重要举措,而植被恢复与建设是生态重建的基础,用好水资源是生态重建的关键。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在进行生态建设时,会想方设法地利用有限的雨洪资源,这将避免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在内散结构中,由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相对简化,可能有利于对主客体价值关系的反思,从而导致需要层次的上升,在新的“需要—满足”关系下,不仅主体对自然物的评价将发生变化,而且主体的自我评价也将发生变化,这就有利于自然和社会的同步改造。事实证明,借助于生态重建这一实践活动,西部荒漠化地区涌现出的治沙典型人物对自我价值的认识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在喧嚣繁华的都市与宁静俭朴的乡村之间,他们表示宁愿选择后者。他们认为,在这绿色的家园里,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和价值。生存的价值在于创造,他们的行为只能理解为是对人生终极意义的追求。

3.2 外敛结构研究

西部荒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特点是“有水则绿,无水则黄”。因此,从根本上说,改善生存环境,才是治理荒漠化的根本途径[3]。干旱区生态系统具备了脆弱生态系统的一切性质,对自然或人为干扰、尤其是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干扰极为敏感,其响应过程表现在流域中上游人工绿洲的形成与发展常以流域下游天然绿洲大面积退化为代价。水资源在地域和时间上分布的不均,加剧了西北地区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水资源的稀缺是制约荒漠化地区发展的主要自然因素,水资源的无序开发及利用是荒漠化地区的用水现状,这就决定了政府对水资源统一规划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实行子系统总体上的“外敛”。

“外敛”指政府在部署荒漠化防治的过程中,通过对荒漠化防治系统、外来工业生产系统进行空间合理布局,以实现荒漠化防治系统、普通农业生产系统、工业生产系统在水资源利用方面尤其是地下水资源利用上的紧缩性规划,缓解生产、生态、生活需水矛盾及上、中、下游用水矛盾,来保证荒漠化地区的生态需水,达到有效推进荒漠化防治的目的。外敛结构具有刚性组织特性,即工农业生产尤其是外来工业生产的空间布局在政府的强制性干预下进行,以保证荒漠化防治不受工业生产的干扰,或者将这种干扰降到最低限度。

生态危机是我国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而所有的生态危机都可集中到水资源问题上。从近代来看,塔里木河下游荒漠化的扩展,石羊河下游民勤绿洲的衰退、黑河下游居延海的消失、青海湖从淡水湖向微咸水湖的演替,宁夏—内蒙古境内沙漠在长城以南的出现,均说明水资源的无序开发会造成重大生态灾难,外敛的首要意义是防止生态灾难的发生。防治荒漠化意味着既要护山还要护林。建立外敛结构,可以促使政府的作用和力量延伸到对大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系统的维护,尤其是水源的保护。从社会发展的相关性角度来讲,土地荒漠化是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的综合反映,只有将其放在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框架内去防治才会有效。因而,荒漠化的防治不仅仅是一个恢复生态、建设生态的问题,同时也涉及社会全面进步的问题。由于荒漠化问题解决的紧迫性,所以外敛效应将首先在这个问题上显现。

内散外敛型组织模式的建立结合了荒漠化地区的文化特点,适应了荒漠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特性,符合我国西北地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的规律。外敛是内散的保障,内散是外敛的前提。外敛与内散的相互作用,促进荒漠化防治系统中子系统内部要素之间、防治子系统之间、各生产系统之间协同效应的产生,有利于荒漠化防治工作的顺利推进及荒漠化地区的社会发展,同时也可能在全国产生一种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先导性效应。

4 内散外敛型组织模式的实践研究

内散外敛型组织模式在荒漠化防治中是否合适,有没有可行性,需要外部环境的营造。若相应的政策和制度能及时制订来保障生态成果兑现为经济效益,同时,西部的发展方向能够合理定位的话,这一模式的可行性则强。

4.1 运行前提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一直被认为是矛盾的关系,似乎只要发展经济,必然破坏环境,而保护环境势必要阻碍经济增长。实际上,对于“保护环境是否阻碍经济增长”这一问题的回答,关键在于有没有把环境改善所获得的收益算入经济增长中,有没有把自然资源看做是有价的。早在20世纪70年代,生态环境作为制约经济增长的要素就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生态环境事实上已从单纯自然意义上的人类生存要素转变为社会意义上的经济要素。正如布朗(L.R.Brown)所言:“当我们目光短浅地为保持现行模式而努力的时候,我们正在耗尽地球的自然资本。我们花很多时间为经济赤字而烦恼,但是威胁我们经济长远前景的是生态赤字。[4]” 实际上,环境生产也是一种经济生产。在当前及未来的社会发展中,良好的生态环境本身就是一笔财富。

在土地荒漠化防治中,从表面或近期来看,如果把一部分资金用于荒漠化的防治,无疑缩减了发展资金。但就长远的发展目标和发展前景来看,投入环境治理和保护的资金是必要和有效的。因此,政府决策层要从宏观的视野和长远的尺度来把握土地荒漠化的防治,就要树立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互转化的理念,尤其是生态效益本身蕴涵着经济效益且能转化为经济效益的理念。

当前荒漠化防治中出现的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往往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的具体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利益追求者的个体有权利而且也只能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配置水土资源,个体不会情愿、也没有全部义务来提高区域生态效益,除非个体从防治荒漠化的过程中得到等于或大于现行水土资源配置的既得利益。很显然,政府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从宏观上建立一种利益协调机制来调动农户防治荒漠化的积极性,引导个体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与整体追求的生态效益的目标相一致。这是由于“政府经济政策的干预并不是直接干预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而是改变影响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的条件(成本或收益)。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个体在条件改变之后,也必然会改变自己的经济行为,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5]”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吻合是政府在制订荒漠化防治政策中必须加以认真重视的问题。

一般来讲,政策往往是宏观的、弹性的,具体落实中存在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特点,而具体的、刚性的制度可以弥补政策的不足。资源和环境经济学认为对于外部经济的产品,由于其溢出价值的不确定性和难以计算性,市场价格往往低于价值,导致市场生产严重不足。解决的办法则是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对生态环境产品进行补偿,使生态环境产品的生产投入得到合理的回报,激励生态环境产品的生产。在优化治理模式的制度安排中,产权制度与生态补偿机制的设计与供给尤为重要,这是一种政府干预下的市场机制。

4.2 总体把握

土地荒漠化防治的终极目标是促进西部地区乃至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何为真正的发展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往往以增长速度、货币成果涵盖发展的全部内容,导致了生态恶化、资源浪费、主体能动性异化的结果。土地荒漠化再次给人们敲响警钟,发展至少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迫于当时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我国选择了一条重工业优先发展的道路。这一赶超型的发展战略使我国从落后的农业国较快地步入工业化的进程,但是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因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虽然不断得到调整,产业结构日渐合理,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然比较突出。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污染威胁着每一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东部地区借着地理和文化的优势和政策优势率先发展了起来,如果东部地区按照理性方式帮助西部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无疑是一件有利于双方的好事,但当西部借助大开发的契机以各种“优惠政策”招商,陆续地引进或无条件地接纳的项目,大多数属于东部或者国外淘汰的高耗高污项目。在地方的经济指标明显上升的同时,空气质量恶化、水资源污染以及废弃物泛滥问题接踵而至。西部是我国主要的矿产资源库、水资源库和物种资源库。可以说,西部资源已成为最后的资源,如何合理地用好这最后的资源,对我国来说是发展中的重大议题。面对全球性的环境恶化,我们固然无法单独改变现实,但可以做出贡献,至少可以争取一个尽可能安全的回旋空间,这就涉及西部发展方向的定位问题。

我国工业化的高速推进有不可避免的一面,但也有可以非全面推进的一面,这就需要以辩证思维加以把握。由于历史原因,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在时间和空间上滞后于东部,以致经济水平长期低下。与此同时,西部的自然资源却得到了相对保留,这是不幸中的万幸。如果能避免恶性开发,加上退耕多年的成果,我国就可能在工业化高速推进的同时,为自己留下一个相对充裕的资源储备空间,留下一个相对稳固的生态屏障。但如果要用全国“平衡发展”的思维方式处理问题,无异于“竭泽而渔”,最后不仅西部资源会遭到毁灭,而且东部和中部也会失去发展甚至生存的根基[6]。

生态学中有一个基本原理:多样性导致稳定性。其实这个原理不仅适用于自然生态系统,也适用于社会系统。世界发展史已经表明,族群、文化、经济、政治等社会基本构成要素越是多样,社会越是稳定;任何一家独大、强者专制的社会终究是脆弱的。进而言之,衡量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的尺度也应该是多样的。人类社会的“发展”活动也应该遵循自然的规律。发展是人类理性支配下自觉的实践活动,它不是一个孤立的经济增长过程,而是社会结构的整体变迁。

从现实的状况和长远的发展考虑,西部应把缩小与东部之间的社会全面发展差距作为主要目标。在西部这样地理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强调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社会经济发展与文化生态相统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西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应当抓住三个关键问题,即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核算、资源型产品价值的合理体现以及人文资源的经济效益转换,这是由我们当前所处的国际大背景与国内小环境决定的。由于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存在着相互转化的关系,同时随着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完善就有可能缩小东西部之间的社会发展差距。东西部的通力合作,各展优势,既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又有可能摆脱生态困境。

内散外敛型组织模式避免了原有防治组织模式缺乏系统规划的弊端,充分考虑了有限的水资源在荒漠化防治及荒漠化地区发展中的战略意义。该模式不但可能促使荒漠化防治思路的转变,而且将促使人的生存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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