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中间组织和有组织的市场_交易费用理论论文

企业集团:中间组织和有组织的市场_交易费用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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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已存在着某些垄断集团形态,对这种现象的经济学解释当首推垄断组织理论。这些观点认为企业之间联合的目的在于攫取垄断收益和扩张“疆界”、占领市场。这种理论分析的角度的局限性,随着反垄断法实施后资本集团减弱和此后不断出现的新的组织形式——企业集团组织而显露出来。“规模经济论”的观点在产业组织研究领域对企业的联合提供了新的理论说明。但“规模经济论”还不具有一般理论分析的框架。相对于此,科斯和威廉姆森的企业理论,从效率的角度出发,用市场和企业组织两种制度费用的比较,内生性地决定经济组织的变化。这一观点为我们研究企业集团组织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

1.市场与企业的中间组织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市场与企业是组织交易的两种主要形式的理论观点,其重要贡献在于它从纷繁复杂、扑朔迷离的现象世界中提炼出来经济组织制度的两级,为我们观察和理解企业集团这一经济组织提供了新的视角。运用市场和一体化组织两个概念,成为我们把握企业集团的性质起点。

市场和企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中间组织,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包含的内容。他认为,企业是对价格机制的替代,但价格机制能够被替代的程度有很大差异。他举例说:“在一个百货商店中,各种柜台在大楼里的空间配置既可以由管理当局决定,也可以是为场地进行竞争性价格招标的结果……显然,作为替代价格机制的‘纵向’一体化的程度在不同产业和不同企业间差别悬殊。”〔1 〕科斯完全理解市场和企业相互替代中的程度差异问题,这就是说,二者之间在相互转化中会出现半市场、半企业的组织形态。科斯在回答克莱因、克劳福德和阿尔钦安在1978年的置疑时写道:“克莱因及其同事暗示,在区别企业内部进行的和市场上进行的交易时,我认为全部实际存在着的情况就是这种极端化和一刀切的情况。这是不对的。其实,我的态度是十分鲜明的,在‘企业的性质’中,我声明对于企业是否存在划出一条严格的界线是不可能的。指挥可以或多或少存在”。“尽管‘企业的性质’的目的是解释企业为什么出现在市场内部,但还必须承认在企业内部也可能存在市场。由于当局指挥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权力,正如我所解释的那样,是在合同的范围内的,这就意味着在合同范围以外将不可避免地由市场交易来支配。因此,企业负责人与企业所用资源的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往往变成指挥和交易的混合体就不出人意外了。”〔2〕这就是说, 科斯认为中间组织现象是存在着的。

O·威廉姆森在《交易费用经济学:契约关系的规则》〔3〕一文中也讨论了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模式。威廉姆森用规制结构表示一种使特定交易在其中得以完善的制度性框架。他把中间性组织分别称为“三方规制”和“双边规制”。“三方规制”是这样一种交易组织形式,买卖关系仍然存在,但有一个第三者——仲裁机构。这是一种长期契约关系,契约在制订中没有确定所有细节,有些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作出规定的一些问题还允许有一定变动范围,这就有可能在合同履行中引起争执。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机制在这里不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一体化组织又不经济,一个中间的组织模式——仲裁者——是必须的人。仲裁者的任务就是协助契约双方解决争端,估价绩效,在保持契约规定的适度机动性的前提下填补契约留下的空白。“双边规制”是由交易双方自我调整,以保持稳定的长期契约关系。一方面,由于偶然的交易为连续发生的交易所取代,契约关系变得更加稳定,契约双方相互信任进一步增进,仲裁机构作为第三者的协调作用已经没有必要了。另一方面,交易双方的独立性依然存在,因此它有别于一体化组织结构。长期契约关系不可避免的经常性的调整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面,人们关心专用性投资的价值,不愿使相互关系解体;另一方面,每一方都有自己独立的利润目标,不可能爽快地同意对方任何调整既有交易关系。调整只有在参与交易的双方连续一致的同意下才能成功。

尽管科斯和威廉姆森在分析市场和企业组织之间的中间组织有了一定的切入点,但我们认为,科斯说明中间组织存在的理由的观点,局限是他过于注意市场失灵(交易费用过大)和一体化组织失灵(组织费用过高)这一类制度的消极面上了,这容易给人造成这样的印象:中间组织是克服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的制度性办法。威廉姆森的观点的缺点在于,他的“三方规制”和“双边规制”结构似乎是市场关系的某种变型,因为他强调了市场主体独立性和主体之间建立在自由契约基础上的平等互利关系,对组织的科层结构的作用没有应有的重视。因此,要理解市场和企业之间存在的中间组织,特别是象企业集团这类既有科层性质,又有市场性质的中间组织,就不能只注意两极组织的消极面,还要注意从体现市场和科层组织的共同优点的结合上来理解。因此我们在下面一部分要做相应的探讨。

2.有组织的市场

根据科斯原理,由于市场机制存在交易费用,一体化组织又存在组织费用,企业的规模界限在于市场交易费用等于企业费用那一点上。据此来解释企业集团形成的理由是:企业集团可以说是对企业行政组织和市场组织的一种替代。

这种解释的失误在于:一是企业集团组织不是对企业和市场替代,即它不是通过消灭企业和市场组织而建立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二是这种思路被局限于市场存在的交易费用、企业存在的组织费用。而把通过对市场的某种规制,即建立在有组织的市场也可以节约交易费用而且能提高效率这一点忽略了。事实上,由于市场存在交易费用和企业可以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声音太大了,掩盖了市场本身的优点。三是这种分析也容易成为从既有市场和企业科层两极,通过衡量交易成本选出最佳组织的静态方法。〔4〕

与科斯提出的企业为什么存在相对应,我们可以提出,市场为什么要存在。科斯在回答企业为什么存在时,指出了市场交易的成本,即发现相关价格的成本、讨价还价的成本、作出市场决策的成本和控制、执行合同的成本等。科斯的市场是一种自由交换的市场。威廉姆森的三方规制结构也是建立在自由交易市场上的制度安排,第三方规制只有在交易双方发生冲突时才引入,对交易进行协调,或者说,第三方的协调的存在只是一种暂时的协调。另一种市场交换,科斯和威廉姆森没有注意到,这就是经常存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换。

在现存的技术条件下,市场作用在于资源配置的效率。如生产要素通过市场交易从效率低的部门转向效率高的部门,就增加了既定生产要素的生产力,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这种效率表现为交易后的生产效率大于交易前的生产效率。逻辑上看,市场总是能改进资源配置状况,并使收益最大化。但是现实中的市场资源配置,要受到很多因素制约,首先技术条件和地理条件在分散的市场中是对交易效率的重要的制约因素。生产技术的连接、生产与流通的结合,在分离的市场交易中,一方面影响着规模收益,另一方面还影响到交易双方在市场环境变化中的反应速度。其次,还有市场交易中的交易费用,包括获取交易活动的信息、进行讨价还价、签订和实施交易协调的费用,以及市场结构中的贸易壁垒等因素。再次,市场交易中的风险存在,是对市场交易效率的损失。市场上各独立行动的主体是一个相互博奕的过程,由此引起的风险包括短期内所引起的生产过剩和不足,由于产品替代而引起的产品销路的不可预测的变化,或违约事件造成的生产过程受阻等。

改善阻碍市场效率的上述状况,不能完全通过一体化来解决。尽管一体化后,通过企业家的行政协调能在某种程度上消除一些阻碍市场效率的因素,但一体化在很多方面也存在着阻碍市场效率发挥的因素,包括:一体化后,企业内部对生产者贡献的度量困难,企业内部不断存在着的原谅和包庇倾向,限制了市场对生产者的激励效率。〔5〕同时, 一体化在超出一定的地理上分离的市场范围后,其管理中的信息和速度局限也能进一步制约市场效率,因为在广阔的市场中,尽管有了较发达的信息通讯网络,〔6 〕各个生产者却不能通过正式的权力用命令去协调和解决市场中广泛存在的不确定性。

一种可能的办法就是,通过某种规则或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既不损害市场交易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防碍市场效率发挥的因素。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有组织的市场协调。

有组织的市场交易同样可以节约成本,即减少科斯自由交易的市场的交易费用。这些成本包括:第一,市场交易的价格和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建立联系,使交换者更容易发现信息。市场的有组织性通过其固定的方式减少了成本。第二,讨价还价的成本同样地节约下来,因为通过有组织的市场,建立一定的程序和惯例,从而使交易双方更容易地完成市场进程,建立成交关系,尤其是在专用性资产投资形成后,通过组织性的市场缔约活动,是能够节约讨价还价成本和风险的,而不必通过威廉姆森的专用性资产的一体化来节约成本。第三,控制和执行成本有时也能通过市场交易得到节约。由于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被一定的组织所限定,交易的一方(如供货方)将能通过组织约束而执行契约所规定的供货时间和产品的质量。这样看来,市场交易较企业的行政协调的费用要低。

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节约交易成本,并不否认市场存在交易成本这一事实,恰恰是因为自由的市场交易存在较大的市场交易成本,才产生了企业这一组织形式节约交易成本的思想,但把企业看作是唯一能节约市场交易成本的制度是有偏颇的。企业组织节约交易成本的同时,又产生了较高的组织费用,节约组织费用的办法不是仅仅只能重新回到市场中去,而是存在着一种有组织的市场,它既能节约组织费用,也能节约交易成本。这里不能把有组织的市场存在的理由理解为企业组织的无奈(即由于组织费用高昂而退回到市场交易中去),而是有组织的市场本身既有保持市场地位,从而保持市场效率,又在一程度上节约交易成本的功能。这一市场的存在,在解释企业为什么没有进行完全一体化是有说服力的。这也是企业之间组成企业集团而仍保持企业之间市场交易的理由,或者说是企业集团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威廉姆森实际上已注意到了有组织的市场交易的存在,他在分析新古典契约关系时讲到古典活动有三种方案,〔7 〕第一种是彻底放弃这种交易,第二种是将这些交易撤出市场而代之以内部组织,可能的是,在科层激励和控制体制的帮助下作出相应的决策。第三种也许是可以设计一种不同的缔约关系来维持交易活动,但不要外加一种规制结构。麦克内尔把这种规制结构理解为第三方裁决(法律)。威廉姆森则把这种规制结构理解为关系性缔约活动,这种规制结构是高度专用性投资形成的交易专用性规制,从而实行纵向一体化。威廉姆森的规制结构之所以最终走向纵向一体化,是因为他在努力解释科斯的原理,把市场和科层看作是两种主要的选择方式。

3.有组织的市场和自由的市场之间的差异

自由交易的市场是市场上存在着分散的交易者,供方和需方的交易具有完全的选择性,或者说可以根据现时的情况进行随机应变的缔约活动,但契约各方不关心契约关系的长期维护,只关心违约的惩罚事宜,交易完成后各方“形同路人”。在自由交易的市场中,由于交易的各方只关心一次性交易的结果,因而不确定性和风险极大,缔约活动也就非常复杂,因而交易费用很高。这种自由交换的市场并不等于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竞争市场,其差异在于完全竞争市场主要说明同质商品的交换,且有非常严格的假定条件。我们这里提出的自由交换的市场,其角度主要在于交易双方的前后关联性交易,或者是具有一定专用性的交易存在。正是由于交易的这一特性的存在和交易费用的高昂,才形成了纵向一体化的趋势。

有组织的交易市场和自由交易市场的区别则表现在,有组织的市场中,交易双方进行的是多次或经常性的缔约交易活动。为了降低自由交易市场上存在的交易费用和减少交易中的机会主义动机,也由于某种程度专用性投资的形成,市场当事人交易需要通过一定的规制结构来减少交易中高昂的交易费用。明确地说,有组织的交易市场是为了提高效率,发挥市场的优势,又减少自由交易市场上的交易费用而形成的一定的制度。这种制度既减少了市场中存在的交易费用,又克服了随着纵向一体化(通过某种权威关系协调的纵向一体化)扩展而产生的组织费用,从而在一定规则下,充分发展了市场的效率。

(二)

对自由交易的市场进行组织协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的经济协调,一种是企业集团组织的协调。这两种协调方式的关系是企业集团组织的协调是政府经济协调方式有效进行的基础。政府的经济协调是着眼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协调,而企业集团组织的协调是企业与企业间的市场交易关系的协调。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支撑社会分工关系的最基本的因素是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市场交易是非常复杂的,如处于垂直交易关系中的企业之间,不断进行着中间产品、资本设备、资金、劳务、信息等的交换,横向交易关系中的垄断关系、价格交易行为等,还有企业之间货物运输、库存等交易行为。这些复杂的交易可以通过一体化或签订完整契约得到解决的话,单纯的市场交易即可解决。问题是,现实世界中,一体化和包罗一切的契约是不可能的。大量的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广泛存在着不确定性。威廉姆森的三边规制结构通过“第三者”来介入,也是难以解决的,因为围绕交易的企业之间的契约的纠纷,如果都一件一件通过法院这样的仲裁机构来判决,将会引起巨大的判决费用和时间延误损失,费用肯定是巨大的。如此看来,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易将会引起各种弊端。即使在有长期交易关系的企业之间,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不测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各自追求自身利益的企业将难于采取协调性行动,甚至退出,这将导致与共同利益相去甚远的局面。为了保持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的稳定性,企业集团组织就建立了某种规制结构,包括相互持股、人事上的交流、金融联系等制度安排。

1.股权结构下的协调

以股权作为联结集团内各企业之间的方法是保持集体内部关系比较持久和稳定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主要在集团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之间贯彻执行。以股权联结的企业集团,其形成乃是通过集团公司(母公司)以集团成员企业(子公司)的股权占有而实现。通过主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能够获得股东表决权的多数,就可取得控制的地位,从而在它们之间形成母子公司的关系。而且,母公司同时支配着若干子公司,子公司又同时支配着若干孙公司,当这种支配关系得到稳定性的发展并表现出统一的管理和协调一致的整体性活动时,它就形成了以母公司为核心,同时又控制着许多子公司甚至孙公司的企业集团。这种控制权的存在不是基于某项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是各企业之间的某项契约或协议而取得的,而是通过母公司作为大股东行使其股权,进而控制子公司董事会,子公司作为孙公司的大股东也行使其股权,进而控制孙公司董事会的途径来实现的。正由于股权式联结而建立的经济关系,所以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就可通过股权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或把某个企业纳入到集团中来,并能与集团公司保持稳定的经济关系。在这种命运共同体式的组织中,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就容易采取协作的态度。此时,持有股票这件事就成了影响被持股企业协作动机的因素。

通过股权结构确立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具有一定科层制性质(控股关系),又具有一定市场交易性质(独立企业)的企业集团。通过一定的组织协调较好地克服了企业间市场交易费用,也节约了组织成本。这种结果的安排是基于充分发挥科层和市场的优点和充分体现效率的考虑。科斯认为,企业拥有的产权使它不足以充分行使科层权威的观点是不充分的。作为控股公司来说,它有能力通过一系列的产权调整和契约安排取得企业运行必需的各种生产资源的使用权,从而充分行使一定程度的行政权威。调整产权的依据归根到底是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节约,这符合科斯的一贯思想。在多数情况下,企业引入市场机制的动因是,企业当局认为,引入市场机制比直接行使指挥权有更高的效率。控股公司向子公司或事业部下放权力,显然是因为放权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率,而不是因为手中缺乏统一指挥的必要权力。集团组织内部的既有科层、又有市场的组织形式,是组织经济的客观规律为自由开辟的道路。只要它在某些交易领域有比非此即彼的结构类型更高的节约效应和更高的效率,那么它的存续和发展就有了必然的保证。经济过程自然倾向于选择更经济的组织形式。

2.契约纽带下的协调

与股权结构并列的是契约结构。契约形式的企业之间组成集团是基于企业之间有长期性交易关系,因此,契约关系的性质主要体现在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外围协作企业的关系上。

一次性交易中,各企业会仅仅着眼于自己的眼前利益而行动。各企业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并不必然导致各企业的共同利益最大化。如果交易关系是长期的话,各个企业很容易产生协调关系。博奕论的“针锋相对”就是一种均衡。对有专用性投资的企业来说,它们之间就是这样一种长期交易关系博奕。当一个企业对应于另外的企业进行了专用投资,如果采取协作态度,长期交易的利益就会大于背叛,此时,企业就采取合作。不仅如此,合作的收益还包括信息的共享。在长期交易中,积累的信息不仅可以节约企业搜寻信息的费用,而且还能防止道德公害。

但是,长期交易的持续维持时间取决于有无其他利益上的诱因。前面已指出,长期交易中的协作关系是因为存在重大的利益损失风险。但是,如果断绝了与交易对方保持的交易关系,仍能与其他经济主体结成新的交易关系,该企业就会无视因背叛而造成的损失。防止这种行为的有效规则就是通过建立契约关系。通过建立契约关系,并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就能有效地防止背叛。只有当背叛的成本大于背叛后的收益,这种契约的有效性才能上升。

契约关系性质维持的企业联合,其稳定性明显不如资本投资性质的企业集团。因为这种通过契约联结成的企业集团所体现的是一种经济伙伴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契约和协议可以依法签订,也可以在某种条件下依法加以解除。所以相比之下,它的凝聚力和稳定性就差得多。但也不能由此而否定契约关系联结纽带的作用。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往往总是既有股权纽带,也有契约协调,它们互相交叉、互为补充,可以取得相映生辉的效果。所以,可以说股权和契约构成了企业集团二元的联结纽带。

注释:

〔1〕罗纳德·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 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4页。

〔2〕今井贤一:《企业集团》,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3~274页。

〔3〕陈郁译:《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上海三联书店1996 年版。

〔4〕D.C.诺斯:《经济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 年版。

〔5〕今井贤一认为, 各独立企业之间使用共同的信息网络进行高效率的工作调度是完全可能的。但这种工作调度不是靠权力和命令来加以实现的。今井贤一:《企业集团》,载《现代日本企业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6页。

〔6〕参见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经济学:契约关系的规则》, 载《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

〔7〕“由于当局指挥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权力, 正如我所解释的那样,是在合同范围内的,这就意味着在合同以外的,将不可避免地由市场交易来支配。”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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