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评价中做有益的事情,在消除弊端方面作出重大改进_科技论文

在科技评价中做有益的事情,在消除弊端方面作出重大改进_科技论文

科技评价工作兴利除弊做重大改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兴利除弊论文,评价论文,工作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报北京6月5日电(记者罗晖 刘晓军)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今天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科技技术评价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决定》针对我国科学技术评价中存在的评价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了很多改进意见和措施。

聚焦科技评价体系

科技评价革除三大弊端

本报北京6月5日电(记者罗晖 刘晓军)多年来,我国在科学技术评价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对提高我国科技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的评价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已引起科技界的广泛关注。主要表现为:科学技术评价分类不够明确,在一些评价活动中,用同一评价标准评价不同类型的科学技术活动,不能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价中存在重形式走过场、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评价结果使用不当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不良风气和短期行为;专家评议制和信誉制度不够完善,重人情拉关系、本位主义等现象在某些评价活动中还时有发生,影响了评价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对于“非共识”项目缺乏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不利于一些创新性项目的立项。这些问题虽然是少数和局部现象,但已造成不良影响。《决定》要求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必须从科技发展大局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解决当前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扭转各种不良风气和行为。

《决定》要求,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制定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完善各类评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管理,切实把《决定》落实到各类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

科技评价分出三大类别

本报北京6月5日电(记者罗晖 刘晓军)我国的科技评价工作今后将根据不同评价对象,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从而避免以往存在的简单化、一刀切”现象。

由于科学技术评价分类不够明确,在一些评价活动中,用同一评价标准评价不同类型的科学技术活动,不能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决定》要求,今后科技评价将针对科技计划、机构、人员等不同对象,根据国家、部门、地方等不同层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产业化等不同类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确定不同的评价目标、内容和标准,以进一步规范科技评价工作。

战略性基础研究的评价要以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中重大基础科学问题为导向,突出国家目标与科学发展目标的有机结合,以科学技术前沿的原始性创新和集成性创新、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质性贡献以及优秀人才培养为主要评价标准。

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的评价要以科学发展目标为导向,主要以新发现、新概念、新理论和新方法等原始创新性成果和创新性人才的培养为评价标准,注重原始性创新和科研人员的创新潜力,鼓励探索,宽容失败。

应用研究的评价应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以技术理论、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高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版权、标准、专有技术等)的产出、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要素为主要评价标准。

科技产业化的评价以建立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机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为导向,以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为评价重点,以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及其未来的产业化水平和发展前景为主要评价标准。这类科学技术活动要以市场评价为主,对这类科学技术活动的评价应注意吸收经济学家、管理专家及产业界人士的意见。

科技评价明确第一标准

本报北京6月5日电(记者罗晖 刘晓军)科学技术评价始终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鼓励和引导科技人员开展具有创新意义的科研工作。对机构和个人(或群体)重点评价具有代表性的突出成绩和典型事件,不得以数量代替质量。要克服浮躁、急功近利等短期行为,坚决反对浮夸作风。

长期以来,“国际领先”、“国内领先”等夸大之辞在科学技术评价中被滥用,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等收录论文的数量几乎成了评价个人学术水平最重要的指标。

《决定》要求,科技评奖应以是否具有重大科技创新、重大技术进步,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以及在相应领域,学科内产生影响等实质性的价值标准作为重要指标,坚决抵制和反对虚假评价。要制定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责任制度,一旦发生虚假评价的情况,要追究评价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决定》指出,科学论文是科学技术产出的一种忠实记录,刊物的影响因子在用于宏观上判断科学技术产出的总体情况是有意义的,但不宜作为具体论文内在价值的判断标准。要正确看待SCI、EI等数据库在科学技术评价中的作用。SCI、EI等收录论文数量只是科学技术评价中的定量指标之一,反对单纯以论文发表数量评价个人学术水平和贡献的做法,要提倡科学论文内在价值的判断,强调论文的被引用情况,并根据不同学科领域区别对待,避免绝对化。

科技评价激励原始创新

本报北京6月5日电(记者罗晖 刘晓军)科学技术评价应该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激励科技工作者勇于从事原始性创新研究。要优化评价程序,改进评价方法,注重评价实效,尽可能地压缩合并相同内容、不同层次的评价活动,减轻被评机构及人员的负担,避免过繁过重的评价妨碍科学技术活动的正常进行。

《决定》要求,要建立跨部门的国家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保证评价数据与信息的公开与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对人员的评价是为了向研究开发人员提供正确的支持意见和改进建议,为研究开发人员的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稳定的环境,激励研究开发人员进行更有成效的研究开发活动,避免导致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人员评价要遵照分类评价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岗位和工作的性质,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要注重对科技人员群体的评价,重点考察学术带头人的创新能力和潜力、学术水平、实际贡献及其在研究群体中所发挥的作用等,群体内部人员的评价应由学术带头人去考察。要淡化职称评价,重视岗位聘用。评价周期应结合岗位的工作性质而设定,避免产生短期效应。对机构的评价要侧重诊断性评价,强调科研机构与基地的开放、流动及共享服务,重点评价其发展战略、学科优势与特色、国际地位与竞争力、创新能力与水平、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对连续评价为优秀的机构和研究群体,可适当延长其评价周期。

科技评价拒绝不轨行为

本报北京6月5日电(记者罗晖 刘晓军)今后,借评价之虚、行谋取私利之实的学术不轨行为,将受到严处。《决定》指出,对于浮夸、剽窃、抄袭、造假和拼凑数据等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除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公开通报之外,要禁止直接责任者在未来一段时间申请政府投资的任何科技项目。

《决定》特别强调了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感,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避免将科学技术评价变成争钱、争物、争荣誉的手段,力戒各种非学术性的因素和过分的炒作。反对一切不负责任、偏袒个人或单位利益,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

《决定》提倡将创新文化的重要要素引入到评价体系之中,加强科学道德建设,倡导热爱科学、淡泊名利的良好文化风尚。鼓励勇于创新、宽容失败、敢为人先的拼搏精神。弘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开展平等的学术批评与学术争论,保障不同学术观点的公开发表和充分讨论。推动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学术思想、不同学派间的交流与合作,营造有利于科技发展的良好文化环境。

谁主评

本报北京6月5日电(记者罗晖 刘晓军)科技部等五部委在今天下发的《决定》中指出,科学技术评价工作要按照“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要求,促进原始性创新和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的成长与发展,提高政府对科学技术的管理水平,促进全社会对科技的重视和支持。

在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对有关科学技术活动事项提出评价需求的评价委托方,其职能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政策和制度,建立健全评价体制和机制,宏观指导和监督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受评价委托方委托的评价执行方,其职能是根据评价委托方的要求和目标,按照科学的评价方法,制定评价工作程序,组织评价专家进行评价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评价信息,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评价专家的职责是公正、公平地评价各类科学技术活动,其工作要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信誉制度的制约,接受全社会、评价委托方和执行方的监督与管理。

《决定》提出,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从事科学技术评价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建立健全评价机构资格认证制度,以及与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相配套的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以促进科学技术评价专业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谁被评

本报北京6月5日电(记者罗晖 刘晓军)今后,在科技评价工作中,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专家组定期轮换制度,重大项目的评审将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以加强评价专家信誉制度建设,“小人物”和“非共识”项目将受到公平对待。

由于专家评议制度和信誉制度的不够完善,在一些科技评价活动中存在重人情拉关系、本位主义等现象,影响了评价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为此,《决定》要求,科技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增加科学技术评价活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评价实施过程中,政府不组织机构排序,不干预具体评价工作。

在建立健全评价专家资格审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内外专家库的建立与共享,提高来自研究开发第一线中青年评价专家的比例。在评价工作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专家组定期轮换制度。积极推进国际同行评议,尤其对国家重要研究机构、研究领域或学科及重大项目的评价要邀请国外专家参与。建立评价意见的反馈机制、评价申诉制度以及重大项目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加强评价专家信誉制度建设,重大项目的评审应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评价专家名单应分级分类向社会公开,增强评价专家的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公平对待“小人物”和“非共识”项目。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和创新性强的“非共识”项目应淡化对项目有关研究基础、可行性分析的评价,为创新性“非共识”项目提供探索性小额资助的机会,促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鼓励原始性创新活动。

标签:;  ;  ;  ;  

在科技评价中做有益的事情,在消除弊端方面作出重大改进_科技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