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流通秩序_经济学论文

论流通秩序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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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通秩序和经济秩序

流通秩序是商品流通过程中的经济秩序。流通秩序实质上反映的是商品流通过程中各种要素之间的耦合、配置关系。在流通领域中,一定量的劳动力、资金和流通资料组合在一起,共同推动商品由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为此,商品要经过多道环节,越过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生产和消费的统一和结合。显然,要有效地实现商品流通,实现商品价值,一方面必须使各种流通要素合理、有序地组合,以实现一定的流通效率;另一方面,各道流通环节,即商品的每次转手,必须维持一定的秩序。无序的交易自然会破坏流通效率。因此,综合地讲,流通的实现来自于资源、要素的合理组合,流通实现的效率取决于资源配置的效率,取决于流通秩序。

流通秩序是经济秩序的重要和核心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

第一,流通过程是经济过程的核心。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社会再生产是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虽然这是马克思从资本运动的角度去考察社会再生产的结果,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其核心仍然是商品流通,包括产品的销售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因此,流通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再生产的中介,是生产过程的媒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只有对别人才是商品,对别人才有使用价值,因而,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和交易是生产者得以实现其目的,商品得以实现价值的必备条件。生产过程只能创造价值,但不能实现价值,因而必须借助于交换和流通。这就使得流通成为经济运行的核心所在。

第二,流通过程是不同生产者联系的中介,是国民经济得以联为一个整体的“粘合剂”。从流通和交换的关系来看,“流通本身只是交换的一定要素,或者也是从总体上去看的交换。”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这种关系表现为:商品流通是由序列化的商品交换而构成的总体。由于商品交换必然发生在两个主体之间,因而客观上它表现为一种“连接剂”,类似于化学分析中物质内部连接各原子的化学键。通过商品交换,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通过商品流通,全社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被连为一体。这个总体就是国民经济。自然,如果没有良好的流通秩序,也谈不上有好的经济秩序。

第三,流通还是彼此连接的两个生产周期之间的中介。流通不仅在不同的生产者之间充当中介,而且在同一生产者的不同生产周期之间充当中介。生产者在某一生产过程结束之后,首先要销售产品,这需要借助于流通过程,即产后流通,以实现商品的价值,实现生产者资金的回笼。资金回笼后,生产者还必须购买生产要素(如生产资料、劳动力等),以便为下一个生产周期做准备。因此,在两个不同的生产周期之间,帮助生产者实现周期转换的是流通过程。缺少流通中介,或商品流通不畅,无论是产品不能销售掉,还是原材料供应中断都将形成生产中断,使生产过程不能顺利地转入下个周期。

可见,流通是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中介和核心。流通秩序是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流通秩序:从流通过程所作的考察

流通秩序反映的是商品流通过程中的经济秩序。从商品流通过程的内容和特点来看,流通秩序应包括三个部分,即商流秩序、物流秩序和信息秩序。

1.商流秩序

商流秩序是与商品价值运动有关的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流的核心在于实现商品的价值。与此相对应,商流秩序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结算秩序。商品交易必须有货币和商品体共同参与。商品价值运动或商流主要表现为货币运动。商品流通是否有序,首先表现在货款能否及时支付。违反合约、延迟付款,甚至拒绝付款都会造成流通秩序的混乱。我国现阶段经济生活中的“相互拖欠”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结算秩序混乱的一种反映。

结算秩序的维持必须借助于结算方法的科学化和结算监督的法制化。所谓结算方法的科学化,是指企业所选用的结算方式必须以双方的信用关系为基础。脱离资信状况的结算方法,往往会给结算、给流通带来不安定因素。当然,结算方式主要是由银行给定的,是银行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结算方式的科学化必须由银行通过改革来解决。所谓结算监督的法制化是指要依法结算。这就要求法制健全。例如,首先必须有合同法,只有它才能为履行合同者提供保护,并给违约者以惩罚;其次,还要有相应的商业银行法、结算法等。当然这些法不一定是专门的法典,但可以包括在有关的法典之中。

第二,价格秩序。价格是交易的主要条件。价格不合理会使交易告吹;价格合理则能促成交易的实现。因此,价格是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价格秩序是流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价格秩序主要指价格形成和变动过程中的秩序。价格是属于流通的范畴。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流通按国家计划进行,价格由国家制定,交易主体没有定价权,也没有变动价格的权利,双方都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改革以后,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逐步发生了变化。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商品和特殊交易以外,企业、交易主体都可自由协商定价。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价格形成过程的市场机制。市场定价使交易主体有了定价自主权,但同时也带来了公平问题。在传统体制中,公平价格由政府定价机制来解决。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定价权交给市场,而市场并不能保证价格公平。这就是一个价格秩序问题。如果交易双方自由竞争、公平定价,那么这种价格形成就是有序的;相反,如果交易一方通过垄断、欺诈等手段和另一方协商定价,则这种价格形成过程就是缺乏秩序的。

2.物流秩序

物流秩序是指商品体(使用价值)运动有关的秩序。

物流秩序主要包括商品品质保证和运输、储存秩序。

第一,品质保证。品质保证是物流的基本要求,也是商品流通的基础。商品是流通的对象,它必须具有充足的使用价值。事实上,也正是由于商品有使用价值才刺激了买方、消费者的需求和购买欲望。因此,卖方必须为商品品质提供保证。这种保证可以是书面的(如品质担保),也可以是口头的。通常,只要双方遵循诚信原则,则这个问题是可能解决的。但问题在于,交易双方对商品体有不同的要求和态度。卖方视之为盈利工具,买方则要求它有效用,因此,诚信原则常常受到卖方利益的冲击。我国近年来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正是诚信原则退化的一种表现,是品质保证这一环节秩序混乱的表现。因此,要形成良好的物流秩序和流通秩序,必须强化品质保证。

第二,运输储存秩序。商品流通必须借助于运力和仓储,以解决商品生产和消费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矛盾。就单个交易过程而言,由于运输和储存通常不直接牵涉到双方利益(运输和仓储也是交易条件之一,一方面零售交易一般买卖双方自己解决,另一方面在批发交易中通常双方在洽谈中能解决这一问题。除了由卖方送货之外,一般不会直接发生矛盾。这里的矛盾已转移至买方和承运商之间),因而矛盾不大,秩序问题并不突出。问题在于从全社会的商品的总体来看,这就非同小可了。首先,运输、储存服务的短缺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大难题,是经济发展的“瓶颈”。其实,所谓“瓶颈”直接地是指流通瓶颈。这两个行业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商品流通间接地实现的。因此,在运力不足、仓储不够的条件下,其供给秩序就变得十分重要。其次,从经济学上看,运输、仓储都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合理的运输和仓储是秩序的象征,而不合理的运输和仓储则表现为秩序混乱。例如,就运输而言,迂回运输、重复运输、空载运输等都不是合理运输。如果一个社会大量存在这些不合理运输,则表明运输秩序是混乱的。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为这些不合理运输和仓储而付出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这些劳动付出对社会而言没有任何价值,是一种浪费。因此,运输和仓储秩序自然也应该是流通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

3.信息流秩序

信息流秩序是与信息搜集、传递和使用有关的秩序。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信息使用秩序。在理论上,买卖双方都应处于信息充分且完全公开的状况。但事实上远非如此。由于买方和卖方掌握信息的渠道或途径不同,因而双方的信息规模和内容都是不对称的。不过,这一客观事实并不否认信息流秩序。只要实施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制度,双方的信息差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信息流秩序会受到破坏呢?在买卖双方,特别是卖方故意隐瞒对己不利的有关信息时,信息流便处于一种无序状态。通常,生产者、卖方所获取的有关交易对象(商品或劳务)的信息往往超过买方和消费者,因而在交易中处于主动地位。只要他们故意守住一些秘密,买方便无从得知,容易上当。因此,在商品流通过程中,要保证公平、公正交易,必须有一个良好的信息流秩序。

流通秩序的这三个方面是密切联系、相互统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而言,商流秩序是最重要的内容,没有商流,没有商流秩序,商品不能自动地进入消费者手中,其价值便不能实现。对消费者而言,物流则是主要的环节。事实上,对消费者而言,物流才是流通的真正意义所在,只有经过物流,居民、消费者才能享受使用价值。可见,物流秩序对消费者的重要性。对于生产、消费双方来讲,信息流则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一方隐瞒有关信息,破坏信息流的秩序,另一方则会蒙受损失。因此,对一个完整的商品流通过程而言,从生产和消费相统一的角度来看,这三个部分的秩序都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生产和消费以及流通当事人共同维持商流、物流和信息流秩序,才能有完整意义上的流通秩序。

三、流通秩序:从市场交易所作的考察

流通的基础是交换、交易。要维持流通秩序则必须把握住交易。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把流通秩序分产权秩序、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三个部分。商品产权明晰是交易的前提,没有产权秩序,流通秩序便会出问题。交易即买卖,是流通的核心和基础,因此,交易秩序好坏决定流通秩序;同样,从流通总体来看,仅有交易秩序还不够,还必须解决多主体联合与交易,即流通竞争问题。竞争有序,才能有流通秩序。因此,这三个部分构成流通秩序的主要内容。

1.产权秩序

这里的产权指商品的产权,而不是企业资产的产权问题。产权是交易的基础。没有产权,缺乏物权,则谈不上交易和流通。明晰的商品产权是交易效率和交易秩序的前提,是商品交易和流通的基础,从逻辑上讲,既然商品交易是产权的转手,是交易一方把商品让渡给另一方,将商品的产权转移到对方名下,由其自主支配、处置。那么,在交易发生之前,这些商品的产权就必须是明确界定的。例如,(1)它是属于个人还是属于某一企业、社团或其它组织;(2)对出卖的一方而言,这些产权是否是完备的,是包括了商品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等权利的全部,还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部分,参加交易的产权是全部还是部分。不明确、具体地界定产权,则在交易过程中及交易完成之后容易引起混乱,破坏交易秩序。

商品产权的界定理应比较简单,但并不总是如此。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脏物交易,如偷盗物品、走私物品、贪污受贿物品等,这些物品的产权是模糊和难以界定的;二是一些特殊物品,其所有权虽然明晰,但使用、支配等方面的权力难以分割和界定,如需售后服务的家用电器、摩托车、民用住宅等,需售中和售后鉴定价值的技术商品、劳务商品等。这些商品的交易具有特殊性。如果在售前不明晰产权,则会出现纠纷。例如,家用电器的买卖。家用电器商品的完全产权本身就应该包括售后服务的权利。但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双方末意识到这一问题,或者是卖方有意回避这一问题,因而售后纠纷不断出现。在理论上,如果双方在交易之前明确界定权利、明确规定参加交易的是完备的产权或残缺的产权(如前述要求维修的权利),并在计算价格时加以考虑,则交易效率和秩序会大大改善。在这方面,可以采取行业制订有关规范和标准的办法来实现。在每次交易中,由双方界定商品产权虽然可行,但交易成本会增加。制订统一的经营规则更为合理。

2.交易秩序

流通秩序的基础在于交易行为。行为符合规范,并且取向一致,便会表现出一种秩序。

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参与流通和交易的各个主体往往来自四面八方,各有文化氛围、风俗习惯和行为特点,因此,在交易中达成一致是比较困难的,但也不是不可能。这是因为:第一,虽然交易主体千差万别,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达成交易,互惠互利。正是这一目标驱动着各个主体的交易行为,而要能顺利达成交易就必须互相尊重文化和行为差异。第二,虽然交易主体的习俗和文化氛围有别,但在国内商品流通中,他们都是统一的中国文化的产物,都经受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教育,吸引了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及习俗,这些都为交易各方达成行为一致奠定了基础。第三,即使交易各方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文化体系,但由于诚信原则已成为国际交往和交易的基础标准和惯例,因而也能形成交易行为秩序。最后,交易都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的,虽然文化、习俗等非正规制约有差异,但在一个国家内部,正规规则往往是一致的,至少取向是一致的。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者将受到惩罚。这种正规规则所构成的压力也促使交易双方行为一致,形成秩序。可见,只要我们有合理的文化导向,有完善的法规体系,尊重各个交易主体的合理权益,遵循诚信原则,则交易行为应该能体现出一种秩序。

3.竞争秩序

商品交易是竞争的结果。通过竞争,交易双方形成交易条件,并达成交易。可见,竞争是交易的关键,竞争秩序对流通秩序有直接影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判别竞争秩序的标准或原则主要是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它要求取缔经济的行政特权,反对垄断,反对歧视,反对市场分割封锁。这些要求具体体现在:(1)所有流通主体都能机会均等地进入流通领域,并能按照市场状况自主确定销售对象,规定销售价格;(2)所有流通当事人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的市场价格取得商品或生产要素,反对垄断,反对歧视;(3)公平税负,所有流通当事人按照统一的税法或规定承担经济责任,没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摊派和负担;(4)市场是统一的,每个流通当事人可以在统一市场上自由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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