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组周祭分属三王的再论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黄组周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87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1)03-0114-05
殷墟甲骨文中的“黄组卜辞”即董作宾分期中的第五期卜辞。对黄组卜辞所属的王世,最早是董作宾认为全属于帝乙、帝辛时期[1]。几十年来,绝大多数学者都信从董氏之说。但郭沫若在1933年就曾根据王国维的考证指出下版黄组卜辞是文丁卜辞:
(1)甲辰卜,贞:王宾求祖乙、祖丁、祖甲、康祖丁、武乙,衣,亡尤。[2](《后·上》20.5)王国维在《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中考证该辞说:“武乙以前四世为小乙、武丁、祖甲、康丁,则祖乙即小乙,祖丁即武丁。”[3](P432-433)郭沫若赞同王国维的考证,并根据该条卜辞对武乙不称“武祖乙”,断定它是文丁时卜辞[4]。1975年,严一萍又指出属于黄组的“宰丰雕骨”刻辞可入文武丁祀谱,故其应是文武丁时之物[5]。1981年,李学勤指出黄组中王六祀的周祭记录表明黄组周祭可分为三组,其中有一组应属文丁时期(详后文)[6]。黄组中是否有系统的文丁卜辞,答案是肯定的。1986年,我们全面详细考察了黄组中的“祊祭”卜辞,从称谓和字体上分析,得知祊祭卜辞应属于文丁、帝乙两世[7]。1987年,我们又通过对黄组翌、祭、、、彡五种祭祀卜辞中称谓的分析和王六祀、王二十祀周祭材料的分析,指出黄组周祭包含有文丁、帝乙、帝辛三王的卜辞[8](P301~304,P291~299)。由于近年又发现和拼合了新的材料,故本文再对黄组周祭卜辞所属的时代作进一步的论证。
称谓反映黄组周祭所属的王世
康丁的称谓:
以上是迄今所见到的以五种祀典祭祀康丁及其配偶妣辛的卜辞。其中(2)、(3)、(4)、(5)、(6)、(7)、(8)七条是祭祀康丁的卜辞,这七条辞无一例外地对康丁都加称“祖”,即称“康祖丁”。对康丁称“祖”的只能是其孙文丁、曾孙帝乙和玄孙帝辛。第(9)、(10)、(11)、(12)四条是卜问祭祀康丁之配妣辛的卜辞,其中(9)、(10)两条对康丁称“康祖丁”,(11)条称“康丁”,(12)条单称“康”,这四条辞虽然对康丁有称“祖”的,有不加称“祖”的,周祭先王及先妣所附记的先王名,除康丁外都不加称“祖”(庙号原已带“祖”字的除外),都是直称其庙号,但对其配偶却都称“妣辛”。对康丁之配称“妣”的,只能是文丁、帝乙和帝辛。我们曾指出,黄组周祭先生始于上甲,终于康丁;周祭先妣始于示壬之配妣庚,终于康丁之配妣辛。今上述周祭康丁的卜辞对康丁全部称“祖”,周祭康丁之配的卜辞对康丁之配全部称“妣”,可见黄组周祭卜辞中没有康丁之子武乙的卜辞。最近有学者提出黄组周祭含有武乙卜辞,是没有根据的。
武乙的称谓:
(13)乙丑卜,贞:王宾武乙翌日,亡尤。[9](《合集》36025)
(14)乙卯卜,贞:王宾武乙祭,亡尤。[10](《前》1.22.4)
(15)乙巳卜,贞:王宾武乙日,亡尤。[9](《合集》36027)
(16)乙未卜,贞:王宾武乙日,亡尤。[9](《合集》36026)
(17)乙酉,商贝,王曰……遘于武乙彡日。隹王六祀。彡日。[11](《欵识》2.36)
文丁的称谓:
(18)丁丑卜,贞:王宾文武翌日,亡尤。[9](《合集》36128)
(19)丁亥卜,贞:王宾父丁日,亡尤。[9](《合集》36129)
帝乙的称谓:
(20)乙巳,王曰:文武帝乙宜,。乙酉,王在梌,邲其赐贝。在四月,隹王四祀。翌日。[12](《录遗》275)
以上(13)、(14)、(15)、(16)是卜问武乙五祀的卜辞,(17)是“丰彝”铭文,记有武乙的彡祀。在这些卜辞和铭文中,对武乙均不加称“祖”,因此这些卜辞和铭文应是武乙之子文丁时的遗物(注:晚商铜器铭文中对先祖一般不加称“祖”,因此“丰彝”铭文中也有可能不是文丁之物。今暂附于此。),(18)、(19)是卜问文丁五祀的卜辞,两辞对文丁一称“文武”,一称“父丁”,对文丁不称“祖”而称“父”,可见这两辞应是文丁之子帝乙时的卜辞。(20)是“四祀邲其卣”铭文,铭文中的“文武帝乙”即是“帝乙”[13]。“文武帝乙”一称在周原甲骨文中已有发现,证明“四祀邲其卣”铭文不是伪作。因此有“文武帝乙”一称的“四祀邲其卣”应是帝辛时所做。
以上所列十七条带有称谓的黄组五祀卜辞和两条带有称谓的商末铜器铭文证明:黄组周祭卜辞不包含武乙卜辞,它所属的王世不是董作宾以来大多数学者所认为的帝乙、帝辛二王,而应是文丁、帝乙、帝辛三王。目前在黄组卜辞中虽然尚未发现明确的“文武帝乙”一称(注:笔者怀疑《合集》35356即《簠·帝》143、《续》2·7·1上于乙丑日卜问的一辞中有“文武帝乙”称谓,只是“乙”字小而纤细,不敢肯定。),但在我们复原的三组黄组周祭祀谱中,有一组联系着带有“文武帝乙”一称的“四祀邲其卣”铭文和“二祀邲其卣”、“六祀邲其卣”铭文,因此黄组周祭卜辞含有帝辛卜辞是毋庸置疑的。
二祀、六祀、二十祀周祭记录反映黄组所属的王世
上文由五祀卜辞和铜器铭文中的称谓得知黄组应属文丁、帝乙、帝辛三王,这一点由王二祀、王六祀、王十二祀的周祭记录也可得到间接证明。
王二祀的记录
(注:该版卜辞为笔者缀合。)
以上三条辞都是于癸日卜问祭上甲及其以后诸位祖先的合祭卜辞。这三条辞所记的年数相同,都是“王二祀”;所用的祀典相同,都是“彡”祀;所祭祀的祖先也相同,都是祭“自上甲至于多后”(祭上甲当在卜日的第二天甲日);但所举行祭祀的月份和日期却不同:第(21)辞记录彡祭上甲在四月甲申日(癸末日的第二天),第(22)辞记录彡祭上甲在五月甲辰日(癸卯日的第二天),第(23)辞记录彡祭上甲在十二月某甲日(卜日残,由复原的祀谱知应是甲午日——见《文丁、帝乙、帝辛祀谱总表》,待刊)。我们曾论证过黄组周祭以翌、祭、、、彡五种祀典按着“先王先妣祀序表”对自上甲至康丁的三十一位先王和自示壬之配妣庚至康丁之配妣辛的二十位先妣,共五十一位祖先轮番祭祀一周,需要三十六旬或三十七旬的时间[8](P139~199),也即以一种祀典祭祀同一位祖先在一年中一般只会举行一次,即使是在有闰月的年份,也只是在岁首一月的某个祭祀可在岁末的最后一月重见一次,而不会像上述三辞所表明的那样,在四月举行过彡祭上甲之后〔(21)辞〕,又在下个月五月〔(22)辞〕或七个月之后的十二月又举行一次〔(23)辞〕,也即彡祭上甲不会在最多经过五旬(四月至五月)、二十六旬(四月至十二月)、二十三旬(五月至十二月)之后又举行一次。因此,很显然,上述三条王二祀的周祭记录不是一个王,也不是两个王,而是三个王的遗物。这说明黄组周祭包含有三个王世的卜辞。而由周祭的最后一王康丁被称作“康祖丁”,其配被称作“妣辛”来看,这三个王只能是文丁、帝乙和帝辛。
王六祀的记录
(24)癸酉王卜,贞:旬亡畎。王乩曰:吉。在十月又二,隹王六〔祀〕。〔癸未〕王卜,〔贞〕:〔旬〕亡。〔王乩〕曰:吉。在〔十〕月又二。〔甲〕申翌祖甲。[9](《合集》37845)
(25)乙亥,邲其赐乍册(中略),用乍祖癸彝。在六月,隹王六祀。翌日。[12](《录遗》273)
(26)壬午,王田于麥,隻商戠,王易宰丰小兄。在五月,隹王六祀。彡日。[14](《佚》518反)
第(24)版第二辞记录某王六年十二月甲申日翌祭祖甲;第(25)条是“六祀邲其卣”铭文,记录某王六年六月乙亥日是举行翌祀的日子;第(26)条是著名的“宰丰雕骨”刻辞,记录某王六年五月壬午日是举行彡祀的日子。我们曾指出,翌祀和彡祀的一个周期是十一旬,即使有三十七旬周期的例外旬也只有十二旬[8](P170~175),而六月至十二月在没有闰月的情况下也至少有十八旬,因此,即使第(25)条铭文记录的六月乙亥日处在六月末旬并且是翌祭的第一旬,翌祭祖甲最迟也是在十月,而不会晚到十二月,因此,同是王六祀记录的第(24)辞与第(25)条铜器铭文不是一王之物,它们应分属两王。第(26)条记录五月壬午日举行彡祭,第(24)条记录十二月甲申日翌祭祖甲,即使五月壬午日的彡祭是彡祀的最后一旬,那么翌祭祖甲即翌祀的最后一旬也只能在九月或十月(三十七旬型时),而达不到十二月,因此,第(26)辞与第(24)辞不是一王之物;又由以第(25)条铜器铭文为据复原的王六祀祀谱(帝辛祀谱)知,五月是举行翌祀而不是举行彡祀的月份,因此,第(26)辞与第(25)辞也不是一王之物。总之,上述王六祀的三条材料应该分属三王,也即王六祀的周祭材料也反映黄组周祭有三个王的遗物。由黄组周祭最后一王康丁被称作“康祖丁”,其配偶被称作“妣辛”,知此三王应是文丁、帝乙、帝辛。
王二十祀的记录
(27)〔癸〕亥王卜,贞:彡日自上甲〔至于〕多后,衣,亡自畎。〔王乩〕曰:吉。在三月,隹王二十祀。彡。[9](《合集》37864+《合集》37851)(注:此版为许进雄拼合。见《第五期五种祭祀祀谱的复原——兼谈晚商的历法》,《大陆杂志》第73卷第3期,1986年;又载《古文字研究》(第18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不过许氏将“在三月”误为“在二月”,“三”字拓本清晰;又“王二十祀”后漏摹“彡”字。)
(28)甲子,王易孳,商用乍父彝。在十月又二。遘祖甲日。隹王二十祀。[15]
(29)癸已卜,泳贞:王旬亡畎。在六月。甲午工典其幼。
癸丑卜,泳贞:王旬亡畎。在六月。甲寅翌上甲。王二十祀。
癸酉卜,泳贞:王旬亡畎。甲戌翌大甲。
癸已卜,泳贞:王旬亡畎。在八月。
癸丑卜,泳贞:王旬亡畎。在八月。甲寅翌日羌甲。
癸酉卜,泳〔贞〕:王旬〔亡〕。在九〔月〕。[9](《合集》37867)
第(27)辞记录王二十祀三月甲子日彡祭上甲,第(28)条是“孳方鼎”铭文,记录王二十祀十二月甲子日祭祀祖甲,第(29)版卜辞记录王二十祀六月甲寅日翌祭上甲。周祭祀谱(待刊)表明,即使三月甲子彡上甲在三月的第一旬,六月也无甲寅翌上甲,因此,第(27)辞和第(29)辞不是一王之物。又周祭周期表上由彡上甲至祖甲要经过至少三十五旬[8](P191-193),十一个多月的时间,今第(27)辞彡上甲在三月,第(28)条铭文祖甲在十二月,最多十个月的时间,因此,第(27)辞和第(28)条铭文也不是一王之物。又周期表上由翌上甲到祖甲要经过二十三旬[8](P191-192),近八个月的时间,今第(29)辞翌上甲在六月,第(28)条铭文祖甲在十二月,最多七个月的时间,因此,第(29)辞和第(28)条铭文也不是一王之物。总之,上述王二十祀的三条材料不能容纳在一个或两个王世中,它们只能分属于三个王世,也即王二十祀的周祭材料也反映黄组周祭有三个王的遗物。由周祭最后一王康丁被称作“康祖丁”,其配偶被称作“妣辛”,知此三王是文丁、帝乙和帝辛。
总之,由黄组周祭卜辞和晚商青铜器铭文中对康丁及其配偶,对武乙、文丁、帝乙的称呼上看,由王二祀、王六祀、王二十祀三组周祭材料上看,黄组周祭应分属三王。由周祭卜辞对周祭的最后一王康丁称作“康祖丁”,对其配偶称作“妣辛”,可知此三王应是文丁、帝乙和帝辛。由此又可证明黄组卜辞即董作宾分期中的第五期卜辞,应包含有文丁、帝乙、帝辛三王的卜辞,而不是如董作宾所说只是帝乙、帝辛两王的卜辞[7]。
收稿日期:200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