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应建立不同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_养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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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已迫在眉睫。建立怎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才能适应我国国情?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一、研究方法

首先,我们所要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不是由国家出资,而是以农民自我筹集积累资金为主要形式。这样,农民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程度及经济承受能力将直接关系到这一制度的实施推广,这是由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们首要的考查因素是一个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其次,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几乎没有涵盖所有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既然养老保障制度是解决养老负担问题的,那么在人口老龄化程度高的地区就应率先建立起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因而人口年龄结构将是我们研究这一问题的因素之一。

从表1我们所选取的4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指标来看,各地区差异很大,既有东南沿海和京津等富裕农村地区,也有内陆的贫困落后地区。从表2 的农村人口年龄结构来看,各地区情况也参差不齐。我们需要对这8个指标所反映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查,从总体上把握地区间的差别,并希望在此基础上归纳和分析出几种典型的模式,因而选用聚类分析法(cluster Analysis)来解决这一问题。

表1 1990年中国分省(市)区社会经济指标

地区 人均国民农民人均纯15岁及以上人农业人口

收入(元)收入(元) 口文盲率(%) 比重(%)

1.北京4407.01 1230.56 9.65 41.60

2.天津3360.76 1020.25 10.13 45.83

3.河北1289.41 589.40 21.22 86.69

4.山西1263.16 513.87 16.95 81.38

5.内蒙古 1188.00 477.50 22.32 69.64

6.辽宁2454.78 770.22 11.72 58.51

7.吉林1523.29 623.96 15.94 62.12

8.黑龙江 1575.50 535.19 17.60 59.03

9.上海5405.83 1379.87 9.86 35.50

10.江苏

1967.79 875.70 20.77 80.41

11.浙江

1838.92 1010.72 21.11 84.94

12.安徽

1051.38 515.76 33.39 86.57

13.福建

1384.25 697.34 22.55 83.01

14.江西

1002.27 558.64 25.12 82.14

15.山东

1458.39 630.56 22.26 80.43

地区人均国民农民人均纯15岁及以上人

农业人口

收入(元)收入(元) 口文盲率(%)比重(%)

16.河南 1010.81 457.06 23.03 86.30

17.湖北 1338.08 571.84 22.04 78.24

18.湖南 1072.65 558.34 16.39 86.52

19.广东 2131.03 955.02 14.86 82.92

20.广西 847.00 483.04 16.73 86.13

21.海南 1330.62 674.27 18.20 87.26

22.四川 923.07 494.07 20.96 87.98

23.贵州 756.86 430.34 39.24 82.22

24.云南 852.52 477.89 37.85 82.24

25.西藏 764.99 397.25 77.10 82.94

26.陕西 1074.90 433.67 26.99 88.48

27.甘肃 994.52 365.89 41.66 84.36

28.青海 1363.02 457.52 45.29 72.01

29.宁夏 1209.32 621.90 40.45 73.41

30.新疆 1497.98 545.61 21.66 71.03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1》中国统计出版社 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计算而得。

表2 1990年中国各省区农村人口老龄化指标

地区 少儿比 60岁以上老 老少比年龄中位

(%)人比(%) (%) 数(岁)

1.北京25.6010.50 41.02

26.67

2.天津27.7310.15 36.60

25.79

3.河北30.45 9.37 30.77

24.37

4.山西29.94 9.11 30.43

23.54

5.内蒙古 30.71 6.80 22.14

22.65

6.辽宁25.50 9.19 36.04

25.63

7.吉林28.56 7.21 25.25

23.55

8.黑龙江 29.67 6.05 20.39

22.61

9.上海20.4912.32 60.13

31.17

10.江苏

24.8310.44 42.05

26.19

11.浙江

24.5210.50 42.82

26.15

12.安徽

29.54 8.67 29.35

22.40

13.福建

33.53 7.90 23.56

22.32

14.江西

33.38 7.81 23.42

20.99

15.山东

27.91 9.85 35.29

25.01

地区 少儿比 60岁以上老 老少比年龄中位

(%)人比(%) (%) 数(岁)

16.河南

30.40 9.07 29.84

22.87

17.湖北

30.27 8.60 28.41

23.24

18.湖南

29.32 8.80 30.01

23.20

19.广东

33.22 9.42 28.36

22.50

20.广西

34.95 8.23 23.55

21.12

21.海南

34.74 8.77 25.24

21.57

22.四川

24.15 8.97 36.85

24.03

23.贵州

34.10 7.07 20.73

20.34

24.云南

33.29 7.66 23.01

21.05

25.西藏

36.93 7.70 20.85

20.56

26.陕西

30.85 7.90 25.77

23.02

27.甘肃

29.63 6.35 21.43

21.98

28.青海

33.88 5.44 16.06

20.24

29.宁夏

37.30 5.57 14.93

20.70

30.新疆

37.29 6.56 17.31

19.22

资料来源:根据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计算而得。

二、研究结果

下面是根据上表4 个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和4 个人口年龄结构指标用SPSS(Statistical program for social Science)统计分析软件所作的聚类分析结果。这里采用系统聚类方法,样品间距离用绝对值来定义,类与类间用最长距离来计算。30个省(市)自治区被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 这类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口老龄化程度也较高,将是最先跨入老年型人口年龄结构类型的地区。

第二类是辽宁、浙江、江苏、山东、四川等5个省。这5个省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但是人口老龄化程度普遍较高,其中包括人口年龄结构已接近老年型的江苏、浙江两省,以及两个人口大省山东、四川。

第三类是代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年龄结构状况一般水平的15个省区,有河北、河南、山西、内蒙、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安徽、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陕西。

第四类是贵州、云南、甘肃、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7 个边疆和内陆落后地区。这几个省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由于执行特殊的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年龄结构刚从年轻型进入成年型,养老压力尚不突出。

由于第一类地区的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养老负担较重,因而在这类地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所幸三个直辖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有经济承受能力。因而这类地区应立即着手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以国家强制性的养老保险为主要方式,同时鼓励农民进行自愿储蓄作为补充。因为养老保险金只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所以自愿储蓄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养老压力日趋严重,从时间上看这类地区刻不容缓,制度上也应最完善。

第二类地区由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口老龄化程度不一,目前可将国家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和强制性的养老储蓄结合起来。已具备条件的地区,如浙江、江苏两省可推行养老保险。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先进行养老储蓄。养老储蓄作为一种储蓄形式,在资金使用上较养老保险灵活,易于为农民接受。同时,养老储蓄可将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形成积累,促进经济发展,以便逐步向养老保险过渡。

这类地区采取过渡形式是因为它包括了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从地域上看,这类地区分布较广。从沿海到内陆,从东到西,从南到北都有,因而这类地区将为第3、4类地区起到示范作用。从时间上看,这类地区也较为紧迫。

第三类地区代表全国一般水平,数量上最多,这类地区以建立养老储蓄为主。经济条件好的地区试行强制养老储蓄,经济条件不好的地区鼓励农民自愿养老储蓄,国家在利息上提供优惠政策。可以说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但是这样一方面可以积累养老保障基金,一方面促进农民形成新观念,以便于将来实行较完备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可以说养老储蓄不仅适应这类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且也适应这类地区的人口年龄结构状况。

第四类的7个省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而且养老压力不重, 因而现阶段以鼓励农民自愿储蓄养老为主。

以上我们根据聚类分析结果针对四类地区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从第一类到第四类地区,时间上由急到缓,形式上由完备向松散逐步过渡。虽然有的形式与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尚有差别,然而即使是自愿储蓄养老模式与过去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也不能等同起来。它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式的前奏,通过它将逐渐演变到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这是根本点。

三、结论

从以上研究结果可以看出,因为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年龄结构差别较大,所以在我国农村应建立不同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也不可能一步到位,而应把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当作一个长远目标,各地逐步达到这一目标。这与“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或“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模式不同,而是一开始就建立社会养老模式,只是各地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层次不同而已。

这一模式不仅适应我国国情,而且符合世界银行于1994年提出的“保护老人和促进发展”的战略,他们认为现代福利国家的养老模式已经不能同时解决养老和发展问题,而没有发展就不能确保养老无虑,建议设立“混合福利制度来共同承担福利国家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责。”混合福利制度即设立由国家、私人管理制度和个人所设立的养老保险和储蓄制度。

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具体实施中除形式外,还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包括管理制度、机构设置、资金保值、增值、发放等等,这是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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