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管理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必要权利。管理职能包括对集体成员的民主管理、对集体组织的民主监督和执行、管理和监督。在立法上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权应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力。
关键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权能
前言
1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现状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是国家有权强制转移这种所有权,而且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单向的,条件是给予被转移对象以合理的补偿,补偿的标准由国家规定。我国现有农村土地使用权主要在农民手里,农民以户为单位,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并可按照有关法律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调查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前期和基础,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大比例尺地籍调查工作逐步推进,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地籍调查工作,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2集体土地的收益权能与管理权能的关系
集体土地的收益权能与管理权能也是既相互联系又可以明确区分的。例如,在集体成员家庭承包经营期间,集体不收取承包费,也就是不行使收益权能,但是如果要举办集体公益事业则要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集体成员民主议定,对于兴办的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事项和收费的标准经集体成员决定后,集体按照一定的收费标准向承包人收取费用,该民主议定显然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权能的行使,而收费的实施显然属于收益权能的行使。在集体成员家庭承包经营期间,集体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土地,但集体可以行使管理权能。在集体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受到承包经营权限定的情况下,集体的管理权能仍然存在,集体仍可行使管理权能。例如,对违法经营行为的制止;对荒芜承包地两年以上的,收回承包地;对外转让承包地须经集体同意等。所以,不能不分层次地将集体所有权的管理权能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相混淆,认为管理是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的行使,而否认其是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列的独立权能类型。
3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
3.1产权认识分歧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民集体包括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集体。这三种形式中,村一级是最主要的。但大部分农民(村民)甚至村干部认识较为模糊,即把土地承包权长期稳定视为土地归自己所有,可以随意处置。因此,为了摆脱传统资源利用机制的不足,新承包经营登记中只有对此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方案,才能实现资源整合与土地发展。但是,早期“有地无证、有证无地、一地多证、一证多地、无地无证”等问题普遍存在,给当前确权工作增加了难度。
3.2流转程序问题
现行的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但是这种契约关系并不是市场供需条件下形成的,而是由国家行政权力赋予的,所以缺乏市场机制下运行所形成的那种稳定性和适应性,也难以反映市场供需之间的平衡关系。这就造成集体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土地流转不均衡;二是土地流转形式不规范,部分土地流转项目存在“反租倒包”现象,与土地流转政策相违背,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三是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土地流转意愿低。
3.3补偿安置问题
集体土地产权转移后,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不到位。目前,集体土地征收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并不理想,往往会出现“先富先穷”的现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作为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政府一次性给予大量补偿费,对于很多农民来说,可算得上一笔巨款,于是坐吃山空,随着时间的推移,几年之后便会所剩无几,有的甚至无法度日,即使有些村集体利用这部分钱兴办实业,利用收益负担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但也常因由于经营不善而难以为继。
4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权能的内容
4.1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建议
集体所有权要实现集体成员对属于本集体的土地和财产的共同所有,把集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体现于集体所有权的权能行使中,实现集体成员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有大量的集体公共事务,体现为集体的公共利益。例如,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为农民集体成员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设施,对这些设施和服务就需要管理。对集体的土地和设施改良、维护就需要管理,例如土壤改良、农田基本建设、病虫害防治、水利电力设施维护等。对集体利益如何分配实现于集体成员,也需要分配的管理。集体为了实现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也要以集体资本经营、投资,就需要经营管理,需要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管理。因此,集体财产管理是客观的需要。集体所有权的管理权能是通过管理活动对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属于集体所有权的权能。
4.2民主选举农民集体财产管理执行人员和管理监督人员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或者村民小组管理委员会成员、集体财产管理监督委员会成员,都应当由集体成员民主选举。集体成员民主选举集体财产的管理执行人和执行监督人是确保集体所有权的管理权能的行使按照集体成员的意志行使的组织保证,对管理者的选举本身就是管理权能的内容。
4.3对农民集体财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
《物权法》第59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1)土地的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的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的事项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的事项⑨,《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的事项瑏瑠,等等。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随着农村土地的改革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会做出修改,在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重大事项中必然会将下列事项纳入集体成员民主决策的范围: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在选择集体经营方式的情况下,对集体经营事项的决定;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营事项的决定;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的股份权利分配的决定。
除了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农民集体成员制定的集体所有权管理规章规定应当经由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也应当经过集体成员民主决定。这类事项一般有如下几种:(1)对集体财产管理预算、决算的审批;(2)对集体重大财产的处置;(3)对集体资产的经营方案和经营方式的确定与改变;(4)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5)集体重大财产的购置或者重大投资项目,如购买重大固定资产、重大农业机械,兴修农田水利设施或者公共设施等事项;(6)集体财产的收益分配方案、集体成员的福利分配方案;等等。
4.4民主监督
通过民主监督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也是民主管理的重要方面。民主制定的管理规章能否得到执行、民主选举的管理者能否忠实于集体利益、民主作出的决策能否得到实施,等等,都需要民主监督。通过集体成员民主监督,确保集体成员制定的集体财产管理规章和集体成员民主决议的集体财产重大事项得以执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管理权能的行使符合集体所有权的本质。
结束语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对本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共有权,其主体的群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对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成员受益等利益实现必须以管理权能为必要。
参考文献:
[1]李开国.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分析[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6(2):12-20.
[2]赵军.新时期土地资源流转方式及控制方法[J].新农村建设,2018(4):26.
论文作者:郭明亮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3/12
标签:集体论文; 权能论文; 所有权论文; 成员论文; 农民论文; 集体土地论文; 土地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3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