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金融业的社会主义转型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金融业的社会主义转型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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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52年,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在中国取得彻底胜利的时期,也是中国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开端。在此期间,在加强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基础上,我国实现了对金融业的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将金融业这个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纳入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轨道。

一、旧中国私营金融业的畸形状况

私营金融业在建国初期率先完成全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固然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当时的资金短缺有关,但也与其积弊太深,不能适应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恢复发展要求有很大关系。

旧中国的私营金融业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环境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很弱小,再加上连年战争,社会动荡,经济凋敝,使得金融业逐渐成为旧中国经济部门中资本投机的重点,大量资金流入金融业。1935年国民党币制改革,用纸币取代了银元,为其实行通货膨胀政策提供了可能。从1936年9月到1949年5月,国民党政府的货币发行额增加了1445亿倍。由于国民党政府剧烈的通货膨胀政策,金融业成为国民经济各行业中最有利可图的行业,其他产业凋敝衰落,独有其畸形繁荣,机构猛增,投机活动愈演愈烈。纵观旧中国的私营金融业,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私营行庄的数量和机构大大超过了社会正常生产和流通的需要。如前所述,旧中国私营金融业的繁荣和行庄机构数量的增加,不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而是由通货膨胀、信用泛滥造成的。因为在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通过存贷上的时间差谋利,就成为获取利润的主要源泉。因此很多投资纷纷涌入金融业,开办银行、钱庄及其他金融机构。

(二)脱离正常业务,以投机为主。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的压迫,严重的通货膨胀,造成社会经济中“工不如商,商不如囤,囤不如金,金不如汇”的畸形现象,正当的工商业萎缩凋敝,而投机商业和金融投机活动则可获取暴利。在利益驱动下,私营金融业将大部分资金和业务转向获利丰厚的商业和金融投机。抗战以前,私营行庄以投资公债为主,抗战爆发以后至解放前,则以拆借、短期商业贷款和直接从事商业金融投机为主。据天津、北平、沈阳三大城市的调查,在当地解放时,私营行庄资金用于投机的达90%以上。

(三)机构臃肿、冗员很多、开支浩大。金融业获利丰厚,成为投资热门,自然成为人们向往的就业部门。加上各行庄为了争取存款,不得不接受存款大户推荐的人,同时为了巴结政府而又不得不接受官吏推荐的人,结果导致私营行庄机构臃肿、冗员很多。不少私营行庄出现经理、副经理多于办事员的怪现象。由于金融业获利丰厚,往往一次投机活动成功,就够数月开支而有余,同时,开销铺张,应酬费、员工工资明显高出其他行业。

私营金融业这种靠牟取高额投机利润来维持庞大机构和开支的状况,是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难以容许的,同时在新中国实现物价稳定以后也是难以继续下去的。

二、国家银行主体地位的确立

金融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共同纲领》规定:“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指导。”为了确保《共同纲领》上述政策的实现,使金融业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就必须确立国家银行的主体地位和领导作用。

建国前后,人民政府除了加强对私营金融业的整顿和管理外,还大力发展国家银行的机构和业务,建立国家银行在金融业中的绝对优势地位,以确保国家对金融事业的严格管理。为此,人民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努力扩大国家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自1948年12月1 日成立以后,通过没收金融官僚资本和建立新的分支机构,其机构、人员和业务不断扩大。到1951年底,人民银行机构已近8000个,工作人员23万余人,基本上实现了县县有支行。与此同时,国家还将接管过来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分别改组为国家经营外汇和负责工矿交通投资的专业银行。另外,由于国民党政府还在一些较大的民办银行中有投资,国家又通过没收这些官僚资本,以公私合营的形式,控制了这些银行,如新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等。

(二)实施现金管理,大力吸收存款,发展城乡私人业务,扩大国家银行在存、贷、汇业务中所占的比重,确立国家银行的绝对优势。

1950年3月,国家实施了统一财经的重大决策, 其中包括对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现金实行集中管理,具体办法为:所有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现金必须存入国家银行,逐步扩大人民银行为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划拨结算业务。 上述办法使分散在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现金迅速流入国家银行, 1950年底与同年3月统一财经前相比,国家银行的存款增加10倍, 其中90%是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存款。1950年底政务院颁行《关于实施货币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了国家对国营企事业和供销合作社现金的集中管理,1951年底国家银行的存款比1950年底增加了1.33倍,其中85%来自国营企事业和供销合作社。

在吸收私人存款方面,国家银行也做了大量工作。在1950年3 月物价稳定以前,为了吸收存款,人民银行除了提高存款利率外,还举办了折实存款、保值保息存款。物价稳定以后,国家银行又以有奖储蓄、定额保值储蓄、定活两便储蓄等方式,吸引私人存款。1950年9月, 人民银行总行专门召开储蓄会议,讨论制定了大力吸收存款的方针政策和办法。

上述措施的结果,使国家银行不仅完全掌握了国营企事业和合作社的存款,而且自1950年8月以后, 国家银行(包括公私合营银行在内)控制的私人存款经常在80%以上。

为了提高国家银行业务在整个金融业务中的比重,国家银行还积极开展城市私人业务和农村金融业务。建国初期,私营行庄吸收的存款只有抗战前的1/20,大城市中仅有不到20%的工商企业与行庄有业务联系,乡村中几乎没有。因此国家银行从1950年6月调整工商业开始, 积极开展了城市私人业务活动,大力吸收存款,同时扩大对私营企业的贷款,普遍举行押汇业务。1950年底,在第二届全国金融会议上,人民银行总行又将普遍开展私人业务列为1951年国家银行的中心任务之一。1951年6月,人民银行总行又专门召开了第一届全国私人业务会议, 提出了“广泛开展,深入联系,大出大进,公私两利”的原则,并要求下半年在大中城市中,与30%的小型工商业户,与60%的大中型工商业户建立联系。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以后,为了解决私营工商业的困难和填补私营行庄衰落留下的空档,国家银行再次扩大对城市私营工商业的存贷业务。

在农村,为了解决广大农民缺少资金的困难,促进农业经济迅速恢复,人民银行曾拿出大量资金用于农业贷款和供销合作社流动资金贷款。1951年5月,人民银行决定在继续发放大量农贷的同时, 国家银行还应担负起农村的存款、保险和调剂游资的责任(人民银行80%的机构,60%的人员在县城及农村),提出国家银行今后的工作方针之一是“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到1952年底,国家银行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即达8800万元,帮助农民建立了1766 个信用合作社、 5239个信用互助组、1126个供销合作社信用部,确立了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农村资金市场的领导地位。

由于国家银行适当扩大机构和积极开展业务, 其实力不断增强。 1951年以后,国家银行已经控制全国存款总额的90%和贷款总额的97.7%,建立了不可动摇的主体地位。此外,国家银行还实行了比较集中的计划管理,如第一届全国金融会议规定:国家银行的各级分支行吸收的存款,60%上交人民银行总行集中统一运用,20%准备提存,地方运用者不得超过20%,并制定了统一严格的资金调拨制度。这样,国家银行在资金市场上就能够更有效地发挥调控作用了。

三、国家对私营行庄的整顿和管理

1949年各大城市解放以后,人民政府鉴于金融业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旧中国私营行庄的严重畸形和投机特点,立即采取措施,对私营行庄进行清理整顿,加强行政管理,严格限制其金融投机活动。

第一,迅速颁布管理法规,加强行政管理和业务监督。1949年,华北、华东、华中、华南都先后颁布了私营金融业管理暂行法规和金银、外汇管理法规。这些法规根据新民主主义基本经济政策,对私营行庄的业务活动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如:私营行庄不得兼营商业、囤积货物或代客买卖股票;不得签发本票和私相拆借;不得从事金银、外币的买卖或抵押;不得收受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事业的存款;私营行庄的存放利率可由当地银钱业公会视市场情况拟订,但须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私营行庄在业务上必须接受当地人民银行的监督与管理,按时将业务情况以周报表、月报表、年报表的形式呈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另外,上述法规还规定,私营行庄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存款总额的50%。

第二,严厉打击金银外币投机活动,取缔地下钱庄。为了使人民币迅速占领市场,城市解放以后,人民政府除立即宣布限期兑换金圆券外,还明令禁止金银外币在市场上流通。在1949年10月以前,由于解放战争正在进行,人民政府开支浩大而财政收入不能满足需要,不得不靠超发人民币来支持。在人民币币值不能稳定的情况下,为了扩大其流通范围,尽可能地减少物价上升幅度,人民政府对解放前流通于国统区的金银外币实行了“低价冻结”的兑换政策。国民党政府崩溃前的国统区,私营行庄的金融投机活动非常猖獗,解放以后,由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金银外币的买卖,于是不少过去从事投机的行庄或暗中仍从事非法投机活动或索性全部转入地下。以全国金融中心上海为例,据估计“地下钱庄”的存放款平时约为私营行庄存放款总额的30—40%,而在银根紧利息高时,则要大于私营行庄2—3倍。物价波动时,地下钱庄更成为投机资金的调动枢纽。为了稳定市场,打击金融投机活动,使人民币迅速占领市场,从1949年6、7月到年底,华东、华中、华南等地的大中城市,由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门,相继开展了打击金融投机、取缔地下行庄的行动。例如上海市政府继1949年6 月查封上海证券交易大楼和取缔银元贩子后,又于同年11月下旬对地下钱庄进行了一次突击清查,共查获地下钱庄26家,拘捕111人,抄出大量支票、黄金、银元、美元, 对于整顿上海金融市场起了较大作用。广州市政府于12月间也组织了2000多人,对地下钱庄和金银外币炒卖摊档(群众称之为“剃刀门楣”)进行突击清查,共查获地下钱庄70家,“剃刀门楣”498个,对1016 个违法分子分别予以惩处或教育释放。

第三,通过增资验资,淘汰资金少、信用低的私营行庄。由于日寇的掠夺(在沦陷区用伪币低价兑换法币),抗战胜利以后国民党政府又在原沦陷区用法币低价兑换伪币,加上国民党政府抗战以来的剧烈通货膨胀政策,私营行庄的实际资本大幅度减少,特别是流动资本严重不足,不少中小行庄实际已经不能正常运营,这无疑是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和存款者的利益的。针对上述情况,人民政府对私营行庄采取了增资验资措施。所谓增资和验资,就是人民政府规定私营行庄的最低资本限额(包括现金所占的比例),资本额和现金比例没有达到规定的私营行庄,请自动增加资本,然后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验各私营行庄的资本,凡资本及现金比例未达到最低限额的,限期补足,在限期内无力补足者,则停业清理。通过增资验资,各地均淘汰了一批资力小、信用差、投机性较大的私营行庄。据统计,北京、天津、上海三个城市淘汰的行庄分别占该市私营行庄总数的23%、20%、10%。

通过上述清理整顿措施,到1949年底,全国的私营行庄数量即由解放时的1032家减少到833家, 并堵塞了私营行庄从事金融投机和商业投机的途径。但是由于此时私营行庄还未受到根本改造和物价尚未稳定,它仍可利用物价上涨之机,通过资助工商业中的投机性经营活动来分取投机利润。例如1949年11月私营行庄的存款利息为31 %, 放款利息为95%,利差达64%,当月全国私营行庄放款3000亿元(人民币旧币值。1955年币制改革时,1万元旧币兑换1元新币。下同),获利约1800亿元,收入颇为可观。

国家在加强对私营行庄清理整顿的同时, 还在业务上加以引导。 1949年9月,上海市的私营行庄在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领导下, 成立了“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处”,经营对上海私营棉纺织业的联合贷款业务。为了加强对联合放款的领导,同年12月上海市又正式成立“公私合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参加联合放款处的,除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三家国营银行外,还有私营行庄165家, 即全部的私营行庄。截至1950年6月底,该处放款总额为人民币271.5亿元,其中纺织业占39.4%,重工业占30%,轻工业占20%,食品工业占7.3%, 文化出版业占3.3%。〔1〕上述放款比例说明,联合放款处的贷款绝大多数是用于恢复发展工业,对当时经济恢复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继上海之后,这种由国家银行领导的联合放款组织在许多大中城市中普及开来。

尽管国家对私营金融业进行了较为严格的清理整顿,但是并没有也不可能解决私营行庄在旧中国长期形成的弊端。据1949年底的调查,全国私营行庄的存款只有抗战前的1/40,人员却有抗战前的60%。 在增资验资时,由于当时物价不稳,金融业仍可获得投机利润,故资金不足者想方设法蒙混过关,以上海市为例,在192家行庄中, 因无力和无意增资而停业的行庄有20家,完成增资手续的有172家。“实际上这172家中,有近半数是在东拉西扯的情况下,勉强完成要求的,这些行庄虽然没有在增资考验下淘汰掉,可是在增资后所遭受的考验过程中还是陆续的淘汰了”〔2〕。

四、国家对私营金融业的调整与引导

1950年3月以前,私营行庄对政府的态度是:只要允许其开业, 即无求于国家银行。对国家银行的指导持轻视和抗拒态度,因此人民政府不得不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手段。1950年3月以后, 人民政府通过“统一财经”迅速有效地控制了通货膨胀。私营工商业失去投机基础,私营行庄自然也失去物价上涨所带来的高额投机利润;同时,由于市场一时呈现疲软,许多私营工商业陷入困境甚至停业,使私营行庄的不少贷款成为“呆帐”。私营金融业又出现一次倒闭浪潮,到1950年6月底, 全国私营行庄数量由1949年底的833个减为387个,人员由3万减为1.8万。另据京、津、沪、汉、广州、重庆、西安七大城市调查,1949年底有私营行庄446家,1950年6月底仅有213家,倒闭了233家,占原有私营行庄总数的52%。〔3〕至此,私营行庄不得不向国家请求支持和领导。 因此,国家决定在调整工商业的同时,也适当调整金融业的公私关系,帮助私营行庄度过难关。

1950年8月, 由人民银行总行牵头在北京召开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在参加会议的人员中,私营行庄的代表几乎占了一半。会议根据《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着重讨论如何调整金融业的下列三种关系:公私关系;劳资关系;金融业与工商业的关系。会议初期,私营行庄的代表提出“一碗饭该谁吃”的问题,要求私营行庄在业务上与国家银行、公私合营银行实行“分疆而治”,即国家银行只管国营企事业的存贷业务,公私合营银行只管公私合营企业的存贷业务,由私营行庄负责私营企业和个人的存贷业务。这种要求既违背《共同纲领》,也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政府自然不能接受。会议通过讨论,逐渐澄清了认识,与会代表一致认识到公私银行应该共同发展、互相照顾,国家银行负有稳定金融、发展生产的领导责任,不可能与私营行庄实行“分疆而治”。同时,会议也决定给予私营行庄一定的照顾,帮助其摆脱困境,走上为生产服务的正轨。

在调整金融业与工商业关系方面,私营行庄希望存贷利率下降不要太急,利差大些,贷款期限应短些;而工商业的要求则相反,希望贷款利率再低些,利差小些,贷款期限应长些,数额再大些。针对这个矛盾,会议明确了金融业应为工商业服务的基本方针,提出私营行庄应降低利率,面向工商业,加强与工商业的联系。同时,会议也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缓和的步骤,逐步地调低存贷利率和利差,并通过采取联合放款和成立投资公司的办法,来满足工商业希望贷款期限长、数额大的要求。

在调整金融业的同时,人民银行还引导私营行庄走上联合经营的道路,以优化管理、降低成本、减少风险。1950年7月, 上海市在人民银行的帮助下,正式成立“私营金融业第一联营集团”和“私营金融业第二联营集团”,两个联营集团各有12个行庄参加。紧接着,上海市又出现了第三、第四私营行庄联营集团。参加上述4 个联营集团的私营行庄共45家,占全部私营行庄家数(65家)的70%。天津也成立了由5 家私营银行参加的联营集团。联营集团的主要业务是联合放款,此外还经营其他业务,如办理联合金库;集体办理国内汇兑;向人民银行请求转抵押或办理转贴现;交换关于贷款对象的情报;为联营的行庄提供信用保证等。由此可见,比起单纯的“联放”,“联营”无论是在私营行庄的组织管理,还是业务经营方面都呈现更高的水平,私营行庄的联合又前进了一步。

五、“五反”前后私营金融业的处境

国家对金融业公私关系的调整,使私营行庄自1950年下半年逐渐稳定下来,经营情况趋于好转。但是,由于私营行庄机构臃肿、冗员过多、开支浩大的弊病没有解决, 其经营状况并没有实现根本性好转。 据1950年8月的测算, 要使当时私营行庄的收支达到平衡其吸收的存款需要增加4倍,而这在当时是不可能的。 私营行庄由于冗员过多和工资过高,人事费用往往占私营行庄全部开支的70—80%。以工资为例,其员工的工资普遍高于其他行业,更大大超过国家银行员工的工资。如当时一些私营银行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折合小米1800斤,相当于当时实行供给制的人民银行总行行长的待遇,而当时全国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折合小米仅350斤左右。另外,私营行庄除了正常的月薪外, 一般逢年过节还要发双薪和奖金,其数额也很大。如1950年私营行庄中员工加发工资的最高额达到1000余万元,折合小米10000斤左右, 约等于政府部长级待遇的半年工资。

在业务方面,尽管1950年8月以后工商业经过调整走向繁荣, 金融业的公私关系也做了适当的调整,但是私营行庄的人均吸收存款额仍然很低,例如某一全国性大银行1950年下半年月最高存款额为8400万元,最低为2000万元,即使以最高额8400万元计算,扣除存款保证金和付现准备金约20%后,可以用作贷款的约为6400万元,存放利差按月息2 分算,则平均每人月收入只有128万元,还不够支付员工工资, 更不用说纳税和业务费了。因此,1951年尽管是私营经济恢复发展的黄金年,私营工商业获利较丰,但私营金融业却被冗员和开支浩大所困扰,潜伏着严重的危机。

另外,由于物价稳定后私营行庄的投机利润消失,为了与国家银行竞争和增加收入,私营行庄往往采取了不正当的经营手段,例如:在吸收存款方面,不遵守利率委员会的规定,擅自抬高利息,招揽存款;以佣金、奖金、业务津贴等为饵,吸收存款;滥雇人员,甚至以特约营业员名义,大量拉拢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每月发给一定的佣金,让其拉来存款;经常跟随客户,出入舞榭酒楼并赠送礼品来拉拢关系。在放款方面,一是对好客户大家竞争滥放;二是以扩大信用透支作为争揽存款的手段;三是信用贷款超过存款50%以上。上述违法或不正当的经营,使私营行庄在后来的“三反”、“五反”运动中受到严重的冲击。

1951年底开始的“三反”、“五反”运动,对于金融业来说,犹如雪上加霜,使其再也难以支撑下去了。“五反”运动揭露了私营行庄的大量违法行为,使其信用急剧下降。信用是银行的命根子,由于信用发生危机,“五反”运动中,存款者不愿去私营行庄,怕不可靠;贷款者也不愿与私营行庄打交道,怕受牵连。结果“五反”中私营行庄的存款减少了一半。当6月份国家银行宣布降低存贷利率, 并要求私营行庄向其看齐后,私营行庄的存款又减少一半,只及“五反”前的1/4。 “三反”、“五反”运动使社会的正常经济活动和私营工商业者的积极性受到影响,1952年上半年出现市场呆滞、私营工商业大批停产歇业的不正常现象。由于私营行庄的主要贷款对象是私营工商业,这样一来,其贷款不仅不能获得利息,甚至本金也难以按期收回,许多贷款成为“呆帐”。例如武汉市1952年6月私营行庄的放款余额为313亿元,但是其中的“呆帐”即达153亿元,占贷款总额的48.5%。〔4〕

对于“五反”后私营金融业怎样才能走出困境,当时金融业中意见纷呈,莫衷一是。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1)甩包袱, 即转让或兼并;(2)改牌子,甩包袱的另一种形式;(3)卖房子吃饭;(4)提高贷款利率;(5)放开手脚,让其自由经营;(6)国家银行给予照顾;(7)搞大联营;(8)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即社会主义改造。上述意见中,第一、第二两种靠兼并的方法是行不通的,因为当时只有国家有力量接收转让和兼并,但国家没有理由以人民利益替私人背包袱;第三种意见等于消极待毙,不可取;第四、五两种意见违背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和基本政策,行不通;第六种意见也行不通,因为国家不能牺牲人民利益来照顾私营行庄;第七种方法仍然解决不了问题;看来只有第八种意见,即接受全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才是唯一的出路。

六、全行业“改造”的实现、意义和启示

私营金融业在“五反”后陷入山穷水尽的困境,迫切希望合并改造的情况,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重视。中央通过“五反”揭露的问题,也感到私营行庄的存在已是弊多利少;同时,经过三年来的国家银行业务发展、公私合营银行的经验积累和当时私营行庄的困难重重,认为实行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在上述情况和认识下,中共中央于1952年4 月发出关于对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5月份, 人民银行总行召开各大区区行行长会议研究此事。会议提出:将全部公私合营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虽有私人股份,但国有股份所占比重很大并且实际上已成为国家专业银行,故不包括在内)与私营行庄合并为一个联合银行,使之实际上成为一个国家控制的负责私营工商业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同时注意保存其公私合营形式,并照顾资本家及其代理人利益,以便继续发挥其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减少社会震动。

上述方案经中共中央批准后,从1952年下半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在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了对私营金融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改造。早在1950年初,一些含有公股(没收的官僚资本股份)的私营行庄鉴于经营困难,就请求国家派人参加经营管理,实行公私合营。上海的新华、中国实业、浙江兴业等9 个私营银行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后,业务有很大的发展,引起其他含有公股的私营行庄的羡慕,也纷纷要求公私合营,国家则采取逐步进行的办法,到1951年11月,实行公私合营的银行已占全部行庄(不包括国家银行和外资银行)家数的10%,机构的92%,人员的63%,存款的73%。〔5〕

国家对私营行庄的改造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对于资产大于负债的行庄,清理资产,将其并入公私合营银行,取消原名号;对于资不抵债的行庄,则予以淘汰,令其停业清理;对于自愿停业转业的行庄则予以批准,并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帮助。

经过半年的合并改造,到1952年底,全国的公私合营银行与私营行庄合并为一个统一的银行,成立了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至于私营金融业原有的19000余名职工,国家则采取包下来的办法,进行整编, 除留用、调用者外,其余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培训、转业或退休养老。由于上述安置较为妥当,私营金融业的资产阶级和雇员都比较满意。如上海市就有2000多名原私营行庄的职工自动报名前往西北地区参加金融建设,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组织安排工作也做的比较好,据反映职工情绪很高,从而解决了上海金融专业人员过剩和西北严重不足的问题。对于金融资本家,公私合营银行除按期发放股息外,还对各行庄或某一系统的代表人物127人作了合理适当的安排,如周作民、项叔翔、 王志莘为董事会副董事长,陈朵如、资耀华、党钦书、沈日新为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副主任。

经过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金融资本家交出了经营、财务、人事“三权”,虽然也参与管理,但是这个公私合营银行实际已由国家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通过改造,国家实际接管了拥有300多机构、19000余名职工、10000亿元存款、5000亿元贷款、16000亿元资产的私营金融业。至此,私营行庄不复存在(数量不多的华侨投资的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尚存在),金融业成为我国第一个完成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经济部门。

建国初期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实现,既是当时国际环境和国内社会经济恢复发展的要求,保证了“一五”计划期间社会资金的集中使用,同时也对后来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创造了条件。私营金融业全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方面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采取了稳步前进、等待时机、水到渠成的改造方针,避免了社会震动,为当时的民族资产阶级所满意和接受,它对于我国后来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起到了示范作用。当时不仅金融资本家认为这样做与停业清理相比是一个较好的结局,而且工商业资本家也认为:私营金融业对国计民生很少建树尚且能有这样好的结局,私营工商业的结局起码不会低于私营金融业,这样的社会主义前途是不可怕的。另一方面,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实现,将短期资金市场完全纳入了国家计划管理,使私营工商业在存贷和资金融通方面不得不依赖于国家,从资金市场方面保证了后来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顺利进行。

建国初期私营金融业一步步走向全行业公私合营的过程,还反映出在中国这个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短缺的大国,要保证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没有国家对国民经济有力的宏观控制是不行的,象金融业这样有关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国家应加强管理,以避免私人利用其牟取暴利和危害社会。另外,建国初期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反映出公有制取代和改造私有制应是一个此消彼长的渐进过程。因为我国是一个经济落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牵动全局的经济体制改革应避免操之过急和一刀切,尤其金融业的改革,牵涉到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更应循序渐进。

注释:

〔1〕参见姚会元:《中国货币银行》, 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7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工商体制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42页。

〔3〕《人民日报》,1950年8月24日。

〔4〕《中国金融》,1952年第11期,第20页。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工商体制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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