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审计管理_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论文

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审计管理_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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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情况

审计人员从源头上把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审查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完整、细化。一是审查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的部门本级、所属预算单位有没有全部纳入预算编制范围。二是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的项目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纳入集中采购品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是否按照预算编制文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三是政府采购追加预算和调整预算是否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四是审查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预算后,部门是否在15日内和公共预算一起逐级批复,下达到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五是审查政府预算是否细化,审计中发现,多数单位申报政府采购预算时,仍以估计金额上报,未细化到具体采购内容。

审查采购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编报情况。一是审查主管部门是否自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编制年度政府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财政部备案,并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中直机关采购中心)。二是随着政府采购管理精细度的不断提高,报送报表的时间间隔也从年报发展到季报、月报,审计时要注意查看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报送报表,报表中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要素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三是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注意审计是否及时调整政府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四是审查是否实施了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

关注中央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

审查中央单位擅自改变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的行为。中央单位开展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别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及单位自行采购,而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法倡导的主要形式,审计时应重点检查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品目,是否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以往审计中发现,一些单位强调部门的特殊性、专业性,以政府采购周期长、效益低,买不到自己心目中的产品等为借口,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有些单位对何为政府集中采购概念认识不清,对一些印刷项目、会议服务、工程监理、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等项目需采取政府集中采购的形式没有意识。还有一些单位将政府采购一律简化为指定采购单一来源或定点采购了事,甚至直接以委托办事形式将项目指定给特定单位承担,如将重大会议委托下级单位或专业承接会议的公司承办,直接规避政府采购。近年来的审计表明,一些重大的违反法纪和贪污腐败问题多发生在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领域,审计时应对此加以关注。

审查中央单位擅自改变政府采购方式或不符合采购方式的特定要件进行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五类。审计发现,一些部门为牟取不正当部门和个人利益,擅自变更采购方式,将应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各种非正当条件转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方式进行,故意规避公开招标。审计时应检查单位在采购时是否符合相关要件,如检查限额以上单一来源采购时,应着重检查是否通过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上报财政部公示文书,由财政部审核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审查采购需求超出现有资产配置标准的行为。采购标准是一个综合系统,包括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参数标准等多方面的内容。审计时应注意检查中央单位开展采购活动时是否严格按照既定配置标准,杜绝超标准、超范围和年初预算的奢侈采购、豪华采购或天价采购现象,发挥好政府采购在建设节约型机关中的作用。

关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是否规范

审查中央单位是否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

审查在招标文件中是否提出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审查有无按规定选择评审专家。

审查有无泄露标底、行贿受贿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往审计中也发现,部分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嫌非法收取“手续费”、收受回扣、贿赂,通过提前泄露标底等违法行为,为供应商违规中标提供便利,这些问题主观恶意强,隐藏较深,需要审计人员依据业务流程,不漏过任何一个细节,不轻易放弃重要线索,有重点地加强监督。

审查采购合同订立、执行情况是否合规。如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了实质性修改;是否存在政府采购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程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购活动完成后,是否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是否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做到采购、验收和项目使用单位相分离,是否存在无故拖延和拒绝验收、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资金等行为。

关注中央单位是否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审计中应注意检查采购进口产品有无事先获得财政部门审批;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在采购文件中有无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等供应商的规模或地域等作为资格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投标,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外,还可以审查是否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是否按规定采购和使用正版软件等。

关注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是否落实

审计中可以重点审查财政部是否履行了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责任,有无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等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对一些需要由财政部审批的政府采购审批事项有无及时落实等;对中央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审查是否明确了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责任单位,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否由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是否健全,有没有统一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等。

注重提出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体制的政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增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完善各种具体制度,如对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采购以及非公开招标方式等应进一步明确管理方法和操作指南。财政部应加强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与采购中心、审计、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中央单位应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行为的指导监督,在部门集中采购过程中应比照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管采分离”,实现采购流程透明化,采购行为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开展政府采购人员职业道德、业务培训和系统操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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